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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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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一、案 情  1999年9月4日,菲林公司与英童公司签订1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双方约定,供方为英童公司,需方为菲林公司,菲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为张秀荣;合同标的为塔丝绒178和成人滑雪服,数量各1600件,合同金额为260800元;供方必须按照已确认的样衣及加工制作单进行生产、包装;供方将货送至需方厦门指定仓库,供方需于1999年10月5日前交货;需方付人民币35400元作为订金。该合同一式两份,庭审中双方各自向法庭提交了1份,在菲林公司提交的合同上有该公司补盖的公章,而在英童公司提交的的合同上没有菲林公司的盖章,对此,菲林公司解释称因合同在福建省石狮市签订,故该公司将合同带回北京后才加盖的公章。合同签订后,菲林公司代理人张秀荣于1999年9月16日给付英童公司定金4000美元(折合人民币35480元),1999年9月21日,菲林公司代理人张秀荣又委托黄怀东给付英童公司定金5000美元(折合人民币44375元),上述2笔定金折合人民币共计79855元。菲林公司称除上述2笔定金外,该公司还曾于合同签订当日向英童公司支付4000美元(根据当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35\n400元),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英童公司也否认收到该笔款项。此后,英童公司未实际履行交货义务。关于未履行原因,菲林公司称口头通知了英童公司交货地点,但英童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交货期即1999年10月5日前完成服装加工义务,致使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对此,英童公司予以否认,称该公司在交货期前已将服装制作完成,但菲林公司未按合同的约定指定交货具体地点,致使该公司无法将货物送出,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菲林公司未就其关于口头通知了英童公司交货地点的主张提交证据证明。英童公司提交了2000年5月20日其与菲律宾时代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及2000年6月8日出库凭证的复印件,称因菲林公司未指定送货地点,致使加工完成的服装积压,该公司无奈将服装低价甩卖给菲律宾时代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菲林公司对于英童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亦不认可英童公司关于服装已经加工完成和无奈低价甩卖的陈述。  二、原审法院判决要旨及双方当事人的上诉理由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菲林公司与英童公司提交的购销合同上均写明合同当事人为菲林公司和英童公司,虽然在英童公司持有的合同上没有菲林公司盖章,但有菲林公司代理人张秀荣的签字确认,因此,菲林公司与英童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菲林公司与英童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菲林公司先后2次共给付英童公司定金9000美元,折合人民币79855元,菲林公司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已超出合同标的额的20%,故本院对于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认定为预付款,经计算,其中52160元为定金,其余27695元应为预付款。关于菲林公司所述还曾于合同签订当日给付英童公司4000美元一节,因无证据证明,英童公司也不予认可,故对菲林公司上述陈述不予采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英童公司将货送至菲林公司厦门指定仓库,即菲林公司应先履行指定交货地点的义务。现菲林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该项义务,且菲林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英童公司在合同约定交货期之前未完成服装加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在履行地点不明确的情况下,菲林公司为使合同得以履行曾采取过如“要求自提货物”等积极的补救措施,故现有证据表明英童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没有过错、不存在违约行为,其关于菲林公司未指定交货地点致使无法交货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菲林公司应承担因其未指定交货地点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违约责任,菲林公司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对于菲林公司要求双倍返还定金52\n1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英童公司未实际供货,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且英童公司也未提出反诉主张损失,故英童公司应将收取的27695元预付款返还菲林公司。关于菲林公司要求英童公司支付按预付款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罚息的诉讼请求,因菲林公司违约在先,故其该项诉讼请求并不合理,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英童公司提交的与菲律宾时代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及2000年6月8日出库凭证的复印件,因英童公司未提交证据原件,菲林公司对此也不予认可,故对上述合同、出库凭证复印件的证据效力不予认定。综上,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英童公司返还菲林公司预付款人民币二万七千六百九十五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二、驳回菲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菲林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称,菲林公司在合同签订之后即口头通知了英童公司送货地点,而英童公司并未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完成加工制作任务,在英童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内完成加工制作任务的情况下,指定交货地点对合同履行毫无意义,原审法院未查明英童公司是否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加工制作任务,却以菲林公司未指定交货地点为由认定菲林公司违约显然与事实不符。菲林公司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  英童公司未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英童公司表示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并坚持其原审答辩意见。  三、二审法院判决要旨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英童公司所持购销合同上没有菲林公司公章,菲林公司也认可其所持购销合同上的菲林公司公章系合同签订后补盖的,但双方所持合同上均写明合同当事人为菲林公司和英童公司,并有英童公司合同专用章和菲林公司代理人张秀荣的签字,因此,菲林公司与英童公司之间存有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菲林公司称其于合同签订当日交付英童公司预付款4000美元(按当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35\n400元),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菲林公司分别于1999年9月16日和21日先后2次共给付英童公司9000美元,折合人民币79855元,该款中超过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即27695元为预付款,其余部分即52160元为定金。英童公司主张上述9000美元为预付款,与其在定金收据中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本院不予支持。英童公司在收取菲林公司的定金及预付款后,应当依约履行交货义务。英童公司未实际履行交货义务,对其关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的责任在于菲林公司的主张,英童公司负有举证责任。英童公司提出因菲林公司未指定送货地点,致使其无法将加工完成的服装送出,但菲林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其已口头通知了英童公司交货地点,英童公司提交的与菲律宾时代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及2000年6月8日的出库凭证又均系复印件,不足以证明英童公司已将服装加工完成。由于英童公司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英童公司未实际履行交货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菲林公司要求英童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04320元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将英童公司未实际履行交货义务的原因的举证责任加之于菲林公司并由此认定菲林公司违约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由于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英童公司亦未实际交货,其应将收取的27695元预付款返还菲林公司。菲林公司要求英童公司按预付款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罚息的诉讼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依法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第9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一、维持原判第一项;二、撤销原判第二项;三、英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双倍返还菲林公司定金共计人民币十万四千三百二十元;四、驳回菲林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四、对本案涉及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的分析\n  在本案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有四:一是菲林公司与英童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二是菲林公司是否交给了英童公司4000美元(折合人民币35400元)预付款,三是菲林公司交给英童公司的9000美元(折合人民币79855元)的性质是定金还是预付款,四是英童公司未实际履行交货义务的原因。这四个争议焦点除第三个与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有关以外,其余三个均涉及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所以,正确分配举证责任对于本案的处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举证不能的后果。实际上,举证责任并不单纯是提供证据的责任(行为责任),还包括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结果责任)。前者回答的是哪一方应当对具体的事实要件举证的问题,后者回答的则是当某项事实主张最终不能被证明时由哪一方负担不利后果的问题。二者都是举证责任概念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二者之间是表和里、形式和内容、程序和实体、动态和静态的关系。法院审理具体案件时,必然要确定本案诉讼应由何方当事人负责提出证据,应提出证据而不提出之人,其诉讼主张无证据支持,应承担败诉后果。基于上述认识,我认为,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待证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则应承担不利后果。\n  举证责任的核心问题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认为,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错综复杂,情况各异,因而很难事先制定一套分配举证责任的统一标准,而只能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个别地考虑和作出判断。另一种则认为,尽管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错综复杂,但仍有规律可循,确定举证责任分配的统一规则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持前一种观点的主要是英美法学者,持后一种观点的则是大陆法学者,尤其是德、日两国的学者。德国民事诉讼法学者罗森伯格创立的“法律要件分类说”在德、日两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已享有几十年的盛誉,是大陆法系国家分配举证责任的通说。该说认为,民事实体法的全部法律规范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发生一定权利的“权利法律规范”,此即基本规范,又称为请求权规范。另一类为对立规范,此类法律规范可再分为三种,即权利妨害规范、权利消灭规范、权利受制规范。凡于权利发生时,妨害权利发生效果的规范为权利妨害规范;消灭既存权利的规范为权利消灭规范;权利发生后,权利人欲行使权利之际,遏制或排除权利使之不能实现者,为权利受制规范。在此分类基础上,该说认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是:主张权利存在之人,应就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举证,否认权利存在之人,应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权利消灭法律要件或权利受制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举证。  在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上,我国承袭了大陆法系的传统。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我们认为应该确定举证责任分配的统一规则。至于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法律要件分类说已经成为目前我国学术界的通说,因为,“该学说是分配举证责任各种学说中最为成熟的理论,它适合于采民法典的国家,又在德国、日本经受了长时期的实践检验,被司法实务证明具有一般的妥当性。”法律要件分类说实际上也已经被我国司法解释所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就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举证责任分配的主要原则。\n  法律要件分类说是根据实体法规定的法律要件的不同类别分配举证责任,它着眼于法律事实在实体法上的效果。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基于此,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全部合同法规范可以分类概括为合同权利义务设立规范、合同权利义务变更规范、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规范。合同法上的举证责任分配就是以这三类合同规范为基础展开的。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权利发生的当事人对产生合同权利的法律要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主张已产生的合同权利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对阻碍、变更或消灭合同权利的法律要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是一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三个关键事实的认定涉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其中,菲林公司是否交给了英童公司4000美元预付款这个事实与合同权利的产生有关。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对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权利,如果它们具有法律上的救济力,于诉讼上主张时,当事人应证明所主张的权利发生的事实。菲林公司主张其于合同签订当日将35400元预付款交给了英童公司,对自己的这一权利主张,菲林公司负有举证责任。由于菲林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将4000美元预付款交给了英童公司,英童公司又否认收到该款,菲林公司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这个事实与合同权利的阻碍、变更或消灭有关。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就他人所主张的合同权利,认为有阻碍、变更或消灭权利的事实的,由主张权利的相对人负责证明。合同法规定合同权利受到阻碍、变更或消灭的情形有很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可以合同法规定的阻碍、变更或消灭合同权利的事由,如要约不得撤销的事由、要约失效的事由、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的变更、撤销权的消灭、债权人代位权的例外、债权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双务合同中的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进行抗辩,但必须以证据证明合同权利受到阻碍、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也就是说,阻碍、变更或消灭合同权利的抗辩事由的存在由提出抗辩的一方负责证明。菲林公司主张其于1999年9月4日与英童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并提供了盖有英童公司和菲林公司公章的购销合同。英童公司否认其与菲林公司之间存有买卖合同关系,就有责任举出反证推翻菲林公司的主张。审理中,英童公司提供的合同没有菲林公司公章但有菲林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秀荣签字,这一点与菲林公司提供的合同一致,并且合同上也写明合同当事人为菲林公司与英童公司,该合同无法证明英童公司是与张秀荣个人签订的购销合同。英童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应当承担不利后果。\n  本案还有一个关键事实的认定涉及举证责任的分配,那就是英童公司未实际履行交货义务的原因。在这个问题上,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但都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分配就变得尤为重要,将举证责任加之于哪一方,哪一方就要承担不利后果。如前所述,就他人所主张的合同权利,认为有阻碍、变更或消灭权利的事实的,由主张权利的相对人负责证明。英童公司签约后收取了菲林公司的定金和预付款,就应当依约履行交货义务。英童公司未实际履行交货义务,对其关于合同未能完全的履行的责任在于菲林公司的主张,英童公司负有举证责任。英童公司提出由于菲林公司未指定交货地点,致使其无法将加工完成的服装送出,实际上英童公司在这里是以先履行抗辩权对菲林公司的权利主张进行抗辩,但菲林公司称其已口头通知了英童公司交货地点,英童公司提交的与菲律宾时代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及2000年6月8日的出库凭证又均系复印件,不足以证明英童公司已将服装制作完成。英童公司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菲林公司与英童公司之间有买卖合同关系存在,又都未采信菲林公司关于其于合同签订当日交付英童公司预付款4000美元的主张,是在正确分配举证责任的基础上作出的正确判断。但原审法院将英童公司未实际履行交货义务的原因的举证责任加之于菲林公司不当,二审法院认为英童公司对其未履行原因负有举证责任,从而在原审判决的基础上,加判英童公司双倍返还定金是正确的。劳动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商贸有限公司\n劳动合同书甲方:泰安玉都商贸有限公司通讯地址:泰安市天龙国际大厦A座1303室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身份证号码:□□□□□□□□□□□□□□□□□□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固定电话)_____________(移动电话)紧急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一、合同的类型与期限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合同类型为()。A.有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B.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C.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第二条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合同约定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到岗之日为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二、试用期第三条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试用期内,乙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一)乙方体检或身体健康未能通过甲方入职所要求的;(二)乙方在入职后一个月内未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三)乙方不能达到所担任岗位的绩效指标或者相应的要求的;(四)乙方在试用期内请假天数超过3天或者迟到早退超过6次的;(五)乙方的背景调查或者在履历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六)乙方不服从上司工作任务安排或在工作期间发生殴斗行为的;(七)其它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第四条录用条件为:甲方对外公布的招聘条件及入职后确认的“岗位说明书”。三、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第五条甲方聘用乙方从事工作,详见“岗位说明书”。第六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第七条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第六条约定工作地点。第八条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n第九条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其工作报酬的,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以下情况除外:A.甲方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工艺规程、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动乙方工作岗位时,乙方应予接受;B.甲方确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可以临时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岗位工作,乙方应予接受;C.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生产服务、工作质量、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现有工作的。第十条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按变更合同办理,双方签名或签单确认的协议或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四、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第十一条乙方所在岗位每月工作时间按如下执行:周一至周六,上班時間:AM8:30-12:30,PM1:30-5:30第十二条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产假等假期。第十三条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加点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安排;甲方按法律法规支付加班加点的报酬,以保证乙方合法权益。。五、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第十五条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第十六条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制定、变更的规章制度及时告知员工,乙方应严格遵守。第十七条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第十八条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六、劳动报酬第十九条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计时工资:(1)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执行;(2)乙方试用期工资为元/月;绩效考核效益工资随甲方效益情况及绩效考核得分进行调整。2.计件工资:甲方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工资不低于当地政府最低工资标准;\n第二十条甲方于每月日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乙方对每月工资金额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工资后3天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该月工资加班费等已全额支付,甲方不再额外补偿。第二十一条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与乙方协商一致后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第二十二条甲方因乙方不能胜任工作而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有权按照乙方新岗位确定乙方工资标准,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第二十九条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对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操作流程与安全制度。第三十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严格按要求穿戴劳防用品。第三十一条甲方对乙方进行职业技术、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与培训,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二条甲乙双方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甲方要求变更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3日内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甲方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三条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标准或录用条件的,甲方提前三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第三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予经济补偿:A.因乙方未能在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至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B.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C.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的。\n合同期内累计5次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的视为严重违纪。D.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1000元(含1000元)以上重大损害的。E.乙方系特种作业人员的,因其自身原因违章作业或造成物损1000元以上事故的,除给予经济处罚或处分外,甲方还可以随时解除合同。F.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达损失1000元以上的,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G.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H.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I.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J.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B.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并拒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劳动管理的。C.甲方因兼并、分立、合资、转(改)制、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防治污染、搬迁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乙方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D.甲方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E.依据合同第三十二条规定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F.乙方暂时无法履行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的条件和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国家安全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乙方因脱产学习与进修、执行有关部门的公益性任务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超过15天的。G.乙方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第三十六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A.未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B.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的。C.未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D.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E.甲方强令冒险作业、违章指挥强迫乙方劳动的。\n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合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合同:A.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B.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C.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D.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E.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自行终止:A.合同期满且双方不能就相同劳动条件的续签达成一致的。B.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如已确认乙方完成了某一项工作任务的。C.甲方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D.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E.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乙方有合同第三十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第三十四条约定的,合同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九、经济补偿与赔偿第四十条本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除按合同三十四条规定或其它相关规定解除合同之外的,凡属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金的,甲方应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第四十二条乙方试用期未提前三天或转正后未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辞职的,甲方需要临时聘请人员代替其工作岗位,因此将扣除相应天数工资作为临时人工费用。第四十三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或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奖金及津贴、补贴等(包括并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但该扣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n第四十四条乙方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十、特别约定第四十五条【服务期】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乙方另行订立服务期协议,约定服务期,甲、乙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长于本合同期限的,本合同期限相应顺延。第四十六条【商业秘密】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A.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B.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源、劳动报酬、进货渠道、产销政策、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C.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和有关协议约定(如技术合同等)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第四十七条【竞业限制】鉴于乙方是甲方的以下类(A:高级管理人员;B:高级技术人员;C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人员,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二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竞业限制的范围为,地域。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支付方式为。若乙方违反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支付违约金元人民币。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受的实际损失的,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偿实际损失的权利。第四十八条【离职交接】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含试用期解除)或终止后三日内,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归还甲方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1)乙方负责保管、使用或在其控制范围内的所有有关甲方及管理、经营和产品的文件、档案原件及复印件;(2)甲方的供应商、客户以及其它联系单位和个人的名单和资料;(3)包含甲方资料和信息的软件、磁盘、硬盘、光盘、U盘等存储设备;(4)甲方为乙方配备的工作工具、仪器、设备及其他办公用具等。\n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交接义务的,甲方有权暂时不予支付乙方应领工资和经济补偿;乙方超过三日仍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工资、经济补偿中予以扣除,工资、经济补偿尚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仍需赔偿损失。第四十九条【告知义务】乙方确认,甲方已如实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同时,乙方也已向甲方如实告知本人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明)以及以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情形,并保证其真实性。第五十条【文书送达】乙方确认,甲方有关文书在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的情形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拒收、下落不明等情形),乙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住址为甲方邮寄送达地址,甲方以EMS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寄至该项地址的,即使邮件因拒收或无人签收等原因被退回均为送达。第五十一条【合同附件】甲方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人事行政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岗位说明书、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安全准则等)均属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与合同条款同等,乙方确认已充分阅读甲方规章制度并愿意遵照执行。十一、劳动争议处理第五十二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其他规定第五十三条本合同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法规的变更而不一致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第五十四条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以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准。第五十五条乙方同意,在其处于联系障碍状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丧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时,委托合同首部的“紧急状态联系人”作为乙方的受委托人,该受委托人享有接受和解与调解,代领、签收相关文书的权限。第五十六条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本合同必须由甲方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和乙方劳动者本人亲自签名,并加盖甲方单位公章后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签名)\n负责人:(签名)日期:201年月日日期:201年月日签订地点:泰安市天龙国际大厦A座1303室签订地点:泰安市天龙国际大厦A座13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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