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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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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158-01钢结构加工分包合同合同编号:A11158-01工程分包合同工程名称:韶钢合金钢、优质钢棒材轧机改建工程大棒/中棒标段分包工程名称:韶钢合金钢、优质钢棒材轧机改建工程大棒/中棒屋面系统(除屋面梁外)、墙皮系统及参观走道钢结构制作工程发包人: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承包人:上海浦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约日期:2011年9月25日签约地点:上海市宝山区4\nA11158-01钢结构加工分包合同一、专用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分包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分包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韶钢合金钢、优质钢棒材轧机改建工程大棒/中棒屋面系统(除屋面梁外)、墙皮系统及参观走道钢结构制作工程。1.2工程地点:广东韶钢厂内1.3分包范围:屋面系统(屋面梁除外)、墙皮系统及参观走道钢结构制作,具体按项目部发的任务单为准,承包人承诺不能按任务单要求完成时,无条件服从发包人作出的工作量调整。1.4工作内容:配合甲供料装车、甲供材料的卸车、验收及保管、制作(含H型钢制作)、预组装拼装、喷砂除锈(除锈标准:Sa2.5)、一遍防锈底漆(油漆品种及漆膜厚度按常规考虑)、构件装车、运输到安装现场、焊缝探伤、拍片等全部工作内容。1.5合同工期:1.5.1计划自2011年10月1日开始,2012月4月30日;1.5.2本工程需要实现节点工期要求、满足发包人工程进度网络计划要求;1.5.3其它对工期的特别约定:1.6合同标的:在规定的合同工期内按质量要求安全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1.7承包方式:工序分包,除钢材(按图示净尺寸+约定损耗量)由发包人提供外,其余施工所需均由承包人自行提供。2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2.1项目经理:袁旭东联系电话:138263180582.2施工负责人:彭建桥联系电话:138263190692.3技术负责人:李文联系电话:138263192582.4物资负责人:车成林联系电话:138263162052.5经营负责人:肖建国联系电话:138263505982.6现场安全监督人员:徐学森联系电话:138263182652.7现场质量监督检查负责人:于淼联系电话:3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3.1驻现场代表:何旭东联系电话:152061406083.2技术负责人:杨飞联系电话:159742124783.3现场安全员:马建平联系电话:137640821623.4现场专业质量检查员:周建平联系电话:3.5现场材料员:何旭东联系电话:152061406084工程质量4\nA11158-01钢结构加工分包合同4.1质量等级:4.1.1本单位工程质量合格率100%,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率100%,检验批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不得低于90%;质量验收标准为:现行国家、地方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4.1.2本项目质量创奖目如下:无①达到业主规定的“优良”标准及发包人要求②达到冶金行业“优良”标准③达到“省优”标准④达到“鲁班奖”要求⑤达到“金刚奖”要求⑥达到“白玉兰奖”要求⑦其它要求:4.2质量评定仲裁部门: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广东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鉴定4.3质量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1%;5图纸8.1图纸提供日期及数量:按开工顺序依次提供施工图及相应设计变更一套(不含竣工图)。6合同价款6.1本合同为含税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双方约定本工程含税固定综合单价如下:序号项目名称单位暂估工程量综合单价(元)合价(元)含税固定综合单价包括主要内容备注1屋面系统(屋面梁除外)t8001350.001080000甲供料配合装车、甲供材料的卸车、验收及保管、制作(含H型钢制作)、探伤、预组装拼装、喷砂除锈(Sa2.5)、一遍防锈底漆、构件装车、运输到安装现场、焊缝探伤、拍片等全部工作内容。2墙皮系统t7001350.009450003参观走道制作t5001400.00700000小计20002725000暂估含税总价:人民币贰佰柒拾贰万伍仟整(¥2725000元)说明:6.1.1钢结构制作所涉及到的探伤检测工作由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且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焊缝探伤依据施工图纸及国家相关规范执行,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4\nA11158-01钢结构加工分包合同的工程款中扣除后支付给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且有相关资质的单位。6.1.2计量规则:按照图示净尺寸按重量计算。6.1.3加工场地及水电接点由发包方提供,其余由承包方自行考虑。6.2本合同所约定的最终含税固定综合单价包含且不限于完成各工序的人工费、所有的设备及机械租赁和使用费(含大型机械设备的进出场费)、制作所需所有材料费(除钢材外)及其采管费、管理费、水电费、试验检测费、制作场地内水平、垂直运输及装卸车费、运输到发包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安全、赶工及技术措施费、环保及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生产生活大临费、冬雨季施工措施费、利润、税金、保险、政策性文件规定、业主征收的各种规费、国家及地方各项规费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和责任等全部费用。6.3工程量具体见工程部下发的现场任务确认单;7工程款支付7.1本合同付款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或承兑汇票形式。7.2工程预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7.3工程进度款:按经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计价的75%给付,工程款(含预付款、进度款)累计付至合同总价的85%时暂停支付;在发包人支付进度款之前承包人必须先提供以下支付凭证:(1)工程款发票;(2)支付申请书一式三份;(3)上月已支付的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册(农民工本人签字),清册上加盖承包人单位公章,清册上载明的人员和本合同附件的承包人施工人员名单及项目履约期间承包人施工人员进出场名单一致;如加盖承包人现场项目部公章的,必须由承包人单位出具的认可其现场项目部出具工资清册的说明[加盖承包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工资清册必须经发包人现场代表认可有效;(4)代表承包人单位的收款人的授权书,授权书必须加盖承包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授权书上必须有被授权人身份证号。7.4工程结算款:至现场临时设施撤离、清场完成、交付合符发包人及业主要求的竣工资料并在业主签发竣工验收证书及完成工程结算后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余5%作为质量保修金,待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时结付;质量保修金不计息;7.5工程款支付时间:工程进度款在承包人报量核准后次月支付;工程结算款在双方办理完结算,承包人提供全额发票后按约定付款比率支付;7.6本工程所在地地方规费(如劳保统筹、定额管理费等各项费用)、业主管理费、水电费(按结算总价的2%扣除)、发包人提供物资价值及发包人代扣代缴的税金等均在当期工程款中扣除;8发包人工作8.1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工作:无9承包人工作9.1建安工程量、形象进度、建安材料消耗量报表报送时间:每月16日4\nA11158-01钢结构加工分包合同9.2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工作:合同生效以满足发包人要求的装备进场为条件、保证劳动力资源为前提。
10工期延误的处罚10.1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期间重要节点延误,发包人有权按约定对承包人进行处罚,每拖延一天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贰仟元(¥2000元)。11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11.1双方约定,本分包工程发包人提供甲供物资如下:甲供物资清单序号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质量等级供货周期送达地点损耗率备注1定尺钢板按图纸要求t按图示净尺寸实际采购价合格按进度要求现场≤1.5%2除定尺板以外的钢材t≤2%11.2承包人报送甲供物资供应计划的时间:每月20日报次月需用计划;11.3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提供甲供料,承包人若超额领用,其超出部分按发包人采购价上浮10%从承包方应得工程款中扣除;合同约定消耗量内所剩余料和废料由承包人负责处理。11.4承包人指定何旭东为现场物资管理人员,负责提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将承包人工程所需甲供材料(或设备)供应计划报送发包人及办理有关甲供物资领用手续,并配合发包人对每月甲供料领用情况进行清理,承包人对其签名确认的甲供物资领用凭证均予以认可。联系电话:152061406084A11158-01钢结构加工分包合同11.5由承包人自行提供的材料必须具有相应的国家认可的质保资料和合格证,经过发包人核准后方能在本工程中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2安全施工12.1确保安全目标:伤害事故为零,火灾事故为零,职业发病率为零,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及业主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12.2本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为合同金额的3%,计81750元,承包人以在进度报量中扣除的形式提交。13合同生效与终止13.1本合同发包人审核机构为经营管理部;14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二份,发、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四份,发包人执三份,承包人执一份。15其它约定事项5\nA11158-01钢结构加工分包合同15.1除本工程总包合同外,本合同另有《双方指定现场人员签名真迹备案记录》(附表1)、《施工人员名单》(附表2)贰份附表及通用条款部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同时生效,具有相同法律效力。15.2本“专用条款”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未涉及的约定均按“二、通用条款”约定执行。5A11158-01钢结构加工分包合同发包人: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铁力路2501号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电话:开户银行:建行上海宝山支行账号:055177-00233084124邮政编码:201900E-mail地址:承包人:上海浦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E-mail地址:5A11158-01钢结构加工分包合同5\nA11158-01钢结构加工分包合同附表1:现场指定人员签名真迹备案记录总(承)包工程名称韶钢合金钢、优质钢棒材轧机改建工程大棒/中棒工程分包工程名称韶钢合金钢、优质钢棒材轧机改建工程大棒/中棒屋面系统(除屋面梁外)、墙皮系统及参观走道钢结构制作工程分包合同号A11158-01分包工程工期开工日期2011年10月1日,完工日期2012年4月30日发包人承包人职务姓名签名职务姓名签名项目经理袁旭东驻现场代表施工负责人彭建桥————————————技术负责人李文技术负责人物资负责人车成林现场材料员经营负责人肖建国————————————安全监督员徐学森现场安全员质量监督检查负责人现场专业质量检查员重要告知:1、本表原件一式二份,由各指定人员亲笔签名后,由承包人、发包人分别保存。2、双方现场指定人员均应在各自被授权范围内(除非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否则均执行通用条款约定)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对指定人员超越被授权范围的行为,双方均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责任人自行承担。3、双方指定人员一经签名即表示本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所承担的经济、法律责任。5A11158-01钢结构加工分包合同发包人: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承包人:上海浦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5A11158-01钢结构加工分包合同签约日期:2011年09月25日40\nA11158-01钢结构加工分包合同附表2施工人员名单承包人名称上海浦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合同号A11158-01签约人何旭青现场代表何旭青安全员管国才联系电话13801624587联系电话13801624587联系电话序号姓名职务或工种公民身份证号码序号姓名职务或工种公民身份证号码112233445566778899101011111212131314141515161617171818本公司郑重申明上述人员资料均真实有效,并承诺严格按上述人员配置组织施工。承包人:上海浦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现场代表人:40\nA11158-01钢结构加工分包合同二、通用条款1词语解释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业主:指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被业主接受并有权向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工程发包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承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监理: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业主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业主和发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7施工图设计单位:指业主指定的具有工程施工图设计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8总(承)包工程:指由业主和发包人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发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9工程地点:指总(承)包工程所在地理位置。1.10分包范围:指由发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委托承包人实施的总(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非主体部分的工程。1.11工作内容: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完成的施工内容。1.12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3完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除非专用条款另行定义,完工日期应当是分包工程被业主验收合格的日期。1.14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为:2.1本合同专用条款;2.2本合同通用条款;2.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2.4发包人与业主签订的总包合同文件(有关工程价款内容除外);40\nA11158-01钢结构加工分包合同1.1承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1.2双方洽谈、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力义务的纪要、书面协议或文件;2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2.1合同语言:汉语2.2适用标准、规范: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设计图纸、施工说明书、设备说明书、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如发包人另有要求在开工前五天提供给承包人。2.3适用法律法规:除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外,双方还应遵从业主、发包人企业内实行的有关管理文件规定。3分包工程概况包括(但不仅限于):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分包工程内容、计划工期及节点要求、分包方式等,由双方要专用条款中具体明确。4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4.1项目经理:指总(承)包工程合同及分包工程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总(承)包工程施工组织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分包合同的发包人派驻工程现场的唯一的最高代表者。其主要职责包括:4.1.1代表发包人全面负责总(承)包工程的组织与管理,处理有关工程施工、管理事宜。4.1.2在总(承)包工程范围内具有对分包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的审核权,以及工程量计量、现场签证、经营结(决)算、工程款支付的最终审批权。4.1.3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不包括“最终审批权”),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有关授权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除项目经理以外发包人委派现场的其它任何人均无权代表发包人履约,除非发包人及发包人的项目经理另行书面授权或事后同意追认,但任何一次的授权或追认均不视为此人可以代表发包人从事授权或追认以外的任何其它代理行为。4.1.4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承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4.2施工负责人:指项目经理授权的负责分包工程现场施工管理的代表者。其主要职责包括:4.2.1在项目经理授权范围内负责分包工程按施工技术性依据进行施工的组织与管理,处理现场有关工程施工进度、质量问题具体处理实施的管理事宜。4.2.2在项目经理授权范围内对分包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的审核权,以及工程量计量、现场签证事项确认权。4.2.3在项目经理授权范围内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4.2.4在项目经理授权范围内负责对承包人40\nA11158-01钢结构加工分包合同提出的甲供材料(或设备)备料计划的需用数量、规格、时间等进行确认。1.1技术负责人:指项目经理授权的负责分包工程专业施工技术管理的代表。其主要职责包括:1.1.1在项目经理授权范围内处理分包工程的有关施工技术性依据及施工技术质量问题处理技术方案的管理事宜。1.1.2在项目经理授权范围内负责组织进行施工图汇审,并就有关问题与设计单位联系。1.1.3在项目经理授权范围内负责审核、批准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实施提出的作业设计、施工方案等在技术、安全、进度、质量方面的可行性。1.2物资负责人:指项目经理授权的负责总(承)包工程及分包工程现场甲供材料(或设备)供应管理的代表。其主要职责包括:1.2.1在项目经理授权范围内负责按照项目经理(或其授权的施工负责人)确认的甲供材料(或设备)的供应时间、数量、规格组织相应物资供应,并对其供应的材料及设备本身质量负责。1.2.2在项目经理授权范围内负责向承包人指定的现场材料员按备料计划发放相应甲供材料(或设备)并办理相应领用手续。1.2.3负责督促承包人按业主及发包人有关管理规定保管甲供材料(或设备),保证其完好性。1.3经营负责人:指项目经理授权的负责总(承)包工程及分包工程现场经营事务管理的代表。其主要职责包括:1.3.1在项目经理授权范围内参与对承包人工程量的计量,并负责依据工程量计量结果办理对承包人的过程结算、最终决算,出具相关结算、付款凭据。1.3.2在项目经理授权范围内负责对承包人提出的现场签证的工作内容及费用计算进行审核。1.4现场安全监督人员:指项目经理授权的对分包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代表。其主要职责包括:1.4.1在项目经理授权范围内负责对承包人的现场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指导。1.4.2在项目经理授权范围内负责督促承包人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安全教育,按作业设计、施工方案要求采取安全措施。1.4.3在项目经理授权范围内负责对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按发包人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1.5现场质量监督人员:指项目经理授权的对分包工程现场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代表。其主要职责包括:1.5.1在项目经理授权范围内负责对承包人的现场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指导。1.5.2在项目经理授权范围内负责督促承包人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质量教育,按规定要求进行过程施工质量验收。1.5.3在项目经理授权范围内负责对承包人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按发包人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具体人选在各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40\nA11158-01钢结构加工分包合同如需更换上述现场管理人员,应提前以书面形式(格式见附件7《项目管理人员变更函》)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1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1.1驻现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负责分包工程施工组织管理、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者。其主要职责包括:1.1.1代表承包人全面负责分包工程的组织与管理,处理有关工程施工、管理事宜。1.1.2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将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的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发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的负责人)。1.1.3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按发包人要求提交月度建安工程量、形象进度、材料消耗量报表等,并协助发包人对工程量进行计量。1.1.4按发包人管理规定办理现场签证及其备案手续,办理分包工程过程结算、最终结算及工程款支付手续。1.2技术负责人:指分发包人指定的负责分包工程专业施工技术管理的代表者。其主要职责包括:1.2.1在分发包人授权范围内配合发包人处理分包工程的有关工程技术管理事宜。1.2.2在分发包人授权范围内配合发包人进行施工图汇审,并就有关问题与发包人联系。1.2.3在分发包人授权范围内配合发包人就分包工程实施提出作业设计、施工方案等,并保证其在技术、安全、进度、质量方面的可行性。1.3现场安全员:指承包人指定的配合发包人对分包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的代表者。其主要职责包括:1.3.1配合发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的安全监督人员)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承包人现场人员按要求穿戴防护用品、使用施工设施或设备等,按施工方案、规范等要求进行施工作业。1.3.2按发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的安全监督人员)要求督促承包人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行为、事项进行整改,保证现场作业人员、设施、设备及已完工成品处于安全状态。1.3.3对发包人现场人员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施工工艺流程的要求予以拒绝,并立即报告承包人驻现场代表,必要时可由其向发包人项目经理或安全监督部门提出书面通知。1.4现场质量员:指承包人指定的配合发包人对分包工程现场施工质量行使过程检查职能的专业质量检查员(主要专业要求专职人员、其它专业可以兼职)。1.4.1配合发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的质量监督人员)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承包人现场作业人员按施工方案、规范、质量标准等要求进行施工作业。1.4.2按发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的质量监督人员)要求督促承包人对不符合有关质量要求的行为、事项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1.4.3对发包人现场人员不符合有关质量规范、验收标准、施工工艺流程的要求予以拒绝,并立即报告承包人驻现场代表,必要时可由其向发包人项目经理或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1.5现场材料员:指承包人指定的代表承包人向发包人40\nA11158-01钢结构加工分包合同办理甲供物资(包括甲供材料或设备,下同)使用手续及现场物资管理的代表者。其主要职责包括:1.1.1负责依据所承担分包工程范围内有关施工图、施工方案、作业设计等编制工程物资需用计划,并依据供应方式不同向发包人报送供应计划及采购计划,并对所报计划的完整性、正确性负责。1.1.2负责按发包人指定时间以书面形式将承包人工程所需甲供物资供应计划报送发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的施工负责人),并按所报供应计划及时办理有关甲供物资领用手续。1.1.3负责按需向经发包人资格审核合格的供应商采购由承包人自行供应的合格的工程物资,确保工程正常实施。1.1.4承包人对其指定的现场材料人员签名确认的甲供物资领用凭证均予以认可,发包人亦仅对承包人该员工办理有关甲供物资领用手续。1.1.5对现场人员不符合发包人有关工程物资供应规定、验收标准、流程的要求予以拒绝,并立即报告承包人驻现场代表,必要时可由其向发包人项目经理或物资管理部门提出书面通知。1.2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委派与管理1.2.1承包人应委派工作认真和具有相应资格的、在其各自行业或职业方面有熟练技能和经验的人员作为其现场管理人员,具体人选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2.2发包人原则上不允许承包人更换上述现场管理人员,如因承包人原因须更换时,应委托同等资质人替换,并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格式见附件7《项目管理人员变更函》)报发包人批准后方能更换,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前任不再具有相应的职权。1.2.3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撤换(或促使撤换)在本工程工作的、发包人认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包括承包人驻现场代表):1.2.3.1工作中经常出差错;1.2.3.2无能力履行其职责或玩忽职守;1.2.3.3不遵循分包合同的约定;1.2.3.4坚持有害于安全、健康、环保或质量的行为。2工程质量2.1质量标准:指现行国家、地方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质量要求,承包人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2.2质量等级:在专用条款中明确2.3工程质量等级要求的经济支出:承包人承担2.4质量评定仲裁部门名称:在专用条款中明确2.5质量要求:单位工程质量合格率或优良率、检验批或分项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均应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并满足业主及发包人要求;检验批或分项(分部)工程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负责整改,由此造成的工程拖延和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并向40\nA11158-01钢结构加工分包合同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质量标准及质量违约金支付标准及计算方式在专用条款中明确。1.1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因质量问题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图纸2.1发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发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承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承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2.2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承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承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发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承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如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关于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3图纸使用的有关标准图纸、相关翻译工作等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合同价款3.1双方约定的本工程有关含税费固定综合单价(或固定总价)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3.2本合同所约定的有关含税费固定综合单价(或固定总价)为最终含税结算价格,因此:3.2.1它包括了承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和各种相关的必要工作的各项费用;3.2.2它不因工程各种因素实际情况(含经发包人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变化而调整,也不因政策性因素和市场经济因素的变化而调整;3.2.3承包人对现场情况和工程内容,工期、难易程度、施工环境等已有了充分的了解和把握,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已有了充分的预计,并已将这些因素考虑到固定综合单价(或固定总价)中;3.2.4由于现场实际的场地情况与签订合同时所预想的情况不一致时,合同固定综合单价(或固定总价)不予调整。3.2.5发包人将合同范围内的部分工作委托给项目业主或监理指定的其他单位进行施工时,承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固定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固定总价按原计算口径作相应扣减;在此情况下,承包人不另计施工配合费;3.2.6因施工场地紧张,如承包人施工方案出现占道或影响正常生产,为避免影响生产而需临时改变施工方案,固定综合单价(或固定总价)不调整;3.2.7由于承包人的劳动力计划、施工机具计划或材料计划不能满足工程进度要求时,必须按发包人要求进行调整以确保工程进度要求,在这些情况下,固定综合单价(或固定总价)不作调整;3.2.8对按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必须发生的工程内容,均已包含在固定综合单价(或固定总价)中,工程实施中不因承包人按验收规范施工而额外增加费用;3.2.940\nA11158-01钢结构加工分包合同如工程是在老厂区内进行的大修改造,在处理生产与施工的矛盾时,若需要增加一些措施费用,这些费用已包含在固定综合单价(或固定总价)中;1工程款支付除各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外,工程款支付约定如下:1.1工程预付款:用于承包人准备工程材料,具体金额及支付时间在专用条款中明确;1.2工程进度款:根据发包人工程款到账时间及金额,按不高于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计价的约定比例给付,工程款(含进度款、预付款、甲供物资价值)付至合同总价的约定比例时暂停支付;具体给付比例在专用条款中明确;1.3工程进度款的付款条件:发包人的项目材料负责人出具工程施工内容使用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书(材料负责人签字确认)、发包人的项目施工或技术负责人出具工程施工内容按规定应具有的检(试)验报告等,经发包人的项目质量监督负责人确认符合要求。1.4工程结算款:至现场临时设施撤离、清场完成、交付合符发包人及业主要求的竣工资料、与发包人办理完结算,并在业主签发竣工验收证书、完成对发包人工程结算后90日内付至结算总价的约定比例,余下部分作为质量保修金,待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时结付,质量保修金不计息;具体给付比例在专用条款中明确;1.5工程款支付时间:业主支付发包人工程款(含预付款、进度款等各款项)入账后,按发包人在该工程总的收款比例支付给发包人,直到本工程完工;具体给付时间在专用条款中明确;1.6本工程质量保修金按专用条款中约定比例在每次付款时预留,质量保修期全部届满后无质量问题,发包人从业主处收到滞留的质量保修金后支付发包人;1.7本工程所在地地方规费(如劳保统筹、定额管理费等各项费用)、业主管理费、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生的水费、电费、甲供物资价值及发包人代缴的税金等均在当期工程款中扣除;1.8付款方式:按发包人从业主处收到相应工程款的比例扣除各项扣款后,支票或汇票付款。2发包人工作2.1提供承包人必要的工程所需场地、水、电等设施接点。2.2负责测量控制网及复测工作,提供承包人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并进行现场交验。2.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2.4按期核准承包人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当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现场劳动力有富余的情况时,协助承包人对富余劳动力进行统一妥善安置,如:2.4.1将富余劳动力调整到其它工程项目、或解散富余劳动力;2.4.2项目部组织安排做本项目其他工作或杂务;2.4.3项目部组织富余人员进行培训;(培训期间只发生活补贴费用,其他费用一概不得发生)2.5根据承包人计划要求及时核实并提供甲供物资。2.6对承包人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确认,并会同监理工程师一道进行质量评定。发包人代表在建设方指定监理工程师确认以后的书面确认和评定作为计算及支付承包人工程款的依据。2.7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40\nA11158-01钢结构加工分包合同1.1双方约定其他由发包人完成的工作在专用条款中明确。2承包人工作2.1成立专门机构行使承包人的权利和责任,委派专人为承包人代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2.2由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应完全与本合同一致、并符合本合同所明确的工程设计意图。本工程应包括为满足发包人要求所必需的或本合同隐含的以及由承包人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程,还应包括本合同虽未言及、但可以推断出对本工程的稳定性、完整性或安全、可靠、有效运行所必需的所有工程。本工程施工、竣工以及修补缺陷所需要的所有工人、工程设备、材料、临时工程及其他所有物资,不管是临时性的还是永久性的,均应由承包人提供,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承包人在开始施工之前,应清楚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将发现的施工图纸要求中存在的不完整性或其他缺陷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此通知后,应决定是否更正,并向承包人发出相应的通知。不管是否已经发包人批准或同意,承包人应对现场全部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与全部工程的完整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施工责任。2.3承包人应负责工程范围内与其他方面的协调和正确施工,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为本工程相关的其他施工单位从事其工作提供应有的方便。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从整体上对工程各个方面的协调和管理,积极配合工程其他方面的各项工作。2.4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给定的基准点、基准线、基准标高与坐标控制网点,使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计量器具自行进行施工测量、控制,确保施工精度。对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方面存在的差错,承包人应自费加以纠正。2.5承包人应对其自行取得的现场水文及地下情况等基础资料的解释负责。2.6承包人应自行负责解决施工所需生产、生活大临设施,制作、加工场地,大临设施方案应经发包人批准方可实施。承包人应被视为已确认,他所选用的进场道路是合适的、可供使用的。承包人负责进场道路的养护,应提供他认为对引导其职员、工人及其他施工单位进场所必需的路标或方向标志。承包人应得到使用上述进场道路、路标和方向标志可能需要的、有关当局的许可。对于上述进场道路是否合适、是否可供使用,发包人不予保证。2.7在开工前5天内,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对上述文件的审定意见和施工图纸,正式提交一式三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在未经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对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或上述工作安排与方法作重大改动。若工程实际进度与本进度计划不符,发包人可指令承包人修改进度计划,并说明为在规定工期内竣工所需修改的内容。2.8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本工程所需要的有关承包人施工机械。所有承包人施工机械,一旦运抵现场,都应被视作为本工程专用。2.9承包人在其进场安排及现场作业过程中,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章、条例,自现场开工至发包人接收本工程,承包人应提供和维修:40\nA11158-01钢结构加工分包合同1.1.1工程必要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1.1.2可能为毗连地段的所有人和占用人、公众或其他人员的便利和安全所需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警卫及相关指示标志。1.2承包人应采取各种适当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含道路清扫等),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及其他后果所造成的对人员或财产的损害或滋扰。承包人应保证遵守地方和业主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各方面管理规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其从现场排出的噪声、废气、废水、渣土等各类污染物,不超过项目业主规定的排放标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排放标准。1.3因工程需要,承包人有权使用发包人接至施工现场的电、水设施。承包人应按项目业主规定的价格付费给项目业主或发包人。承包人应提供为使用上述设施及测定耗用量所需的经业主认可的计量仪表,并承担相应的风险与费用;如承包人未按规定安装计量仪表,则水电费按本分包合同工程建安总造价的2%扣除。1.4在分包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没有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存放和处置承包人施工机械或多余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所有残余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分包工程一经发包人验收通过并接收后,承包人就应立即从该接收的分包工程所涉及的那部分现场与工程中,清除并运走所有承包人施工机械、多余材料、残余物、垃圾和临时工程,使该部分现场与工程保持清洁和安全。若承包人未按上述要求运走所有剩下的承包人机械、多余材料、残余物、垃圾和临时工程,发包人可将上述物资出售或另作处理,有关收入及相关处置费用均由承包人享有及承担。1.5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地方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及发包人企业内部有关管理规定,不因这些方面的原因影响到工程的进度和质量。1.6承包人应将其各项作业限制在现场经发包人同意作为其作业范围的作业区域内。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保证其人员与设备均处在上述作业区域范围之内,避免并禁止其人员与设备侵占邻地。1.7承包人应随时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职工或职工内部发生违法行为或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并维持好治安、防止上述行为殃及本工程附近的人员和财产。1.8承包人不得再将工程整体或任何部分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终止合同后所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支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1.9在工程现场发掘出化石、有价值的文物等,承包人应立即采取适当的预防保护措施,并同时通知发包人。1.10承包人应自行办理其进场施工所需的所有许可证明及出入项目业主生产区、安全、防火、保卫、爆破、暂住人口登记、工程中的特殊专用设备的安装及报检验收等有关施工方的一切手续并承担其费用。1.11承包人应协助处理施工中与项目业主内部水、电、汽、路等各类交接并承担其费用。1.12承包人40\nA11158-01钢结构加工分包合同应按业主及地方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不得危害邻近建、构筑物,并承担其费用。1.1发包人提供的物资运抵承包人施工现场后,承包人负责卸车、出库(如果有)、场内转运、清洗、保管等工作,费用已包含在前述有关工程价款中,不再另行单独计费。1.2承包人应协助工程交工,并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各2套。资料及图纸的制作费用承包人自行承担。1.3承包人应注意施工安全,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一切安全事故(包括第三方人员责任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其费用。1.4工程付款未按合同要求办理,承包人享有催告权利。若业主工程款支付不到位时,承包人承诺保证按原进度计划施工。1.5按发包人要求及时编制施工方案(作业设计)和施工图预算,如实填写施工过程记录及各项自检资料,按期向发包人报送建安工程量、形象进度、材料消耗量报表一式二份,这些资料将作为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工程款的依据之一。1.6从开工之日至整个工程交付使用日期止,承包人对工程及材料负完全责任。承包人在工程交付使用前必须做好产品的保护工作,如果工程或待用的材料或设备出现任何损失或损坏,承包人均自费弥补此类损失或损坏,以使工程在各方面符合合同规定,达到业主和监理满意的程度。1.7承包人每天应清理干净施工场地,交工前应彻底清理现场,做好现场文明施工。1.8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代表在工期、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各方面的管理,接受发包人的监督指导。1.9承包人驻现场代表必须管理好承包人的现场人员,并对承包人人员在现场的行为负责。1.10按发包人要求统一着装,保持良好的对外形象,并承担相应费用。1.11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12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现场劳动力有富余时,承包人在满足施工现场工期、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情况下,将富余劳动力人数及名单报发包人,由发包人对富余劳动力进行统一妥善安置。如承包人未按要求报告富余劳动力人数及名单,发包人将不补贴任何费用。1.13双方约定其他由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在专用条款中明确。2总包合同2.1承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承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承包人需要时,可在发包人处查阅总包合同(有关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复印件(此复印件作为本分包合同组成部分)。2.2承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发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承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发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发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40\nA11158-01钢结构加工分包合同1.1承包人与业主或监理的关系承包人须服从发包人转发的业主或监理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发包人允许,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业主或监理发生直接工作联系,不得直接致函业主或监理,也不得直接接受业主或监理的指令。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允许与业主或监理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按分包合同总造价的10%承担违约责任。2延期开工发包人如延期开工,需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如延期开工,需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暂停开工在确有必要时,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发包人的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发包人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停工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窝工及机械停滞台班费用,顺延相应工期;停工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工期延误和处罚4.1对以下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经营负责人共同书面确认,工期相应顺延:4.1.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4.1.2不可抗力;4.1.3发包人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4.2非以上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4.2.1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承包人应按约定支付发包人违约金。具体数额在专用条款中明确。4.2.2违约金应在当月兑现,遇承包人当月无应受偿的工程款时,可结转次月,以此类推;必要时,发包人在可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5检查和返工5.1本工程业主委托了监理工程师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下称质监部门)负责对施工进行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接受项目业主、监理工程师、质监部门和发包人的质量监督检查。5.2工程施工中,项目业主和发包人享有对工程进度、质量和其他方面的监督与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发出有关设计变更和指令,或根据承包人施工情况做出停工、整改直至终止合同的决定,承包人均应严格执行。5.3承包人应建立一套质量保证体系,以证明其能遵行本合同的各项要求。遵行该质量保证体系并不免除承包人所承担的职责、义务和责任。5.4在每一个施工阶段开始之前,承包人应将所有程序和执行文件的详细情况提交发包人,供其查阅。在向发包人提交上述任何一种文件时,应附上经签字的、该文件的质量说明。发包人40\nA11158-01钢结构加工分包合同有权对质量保证体系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核,并有权要求采取纠正措施。1.1建成分包工程所需要的工程材料,除发包人提供部分外,其余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承包人采购的工程材料,须得到发包人对其供应商的资格的认定。主要材料应采取招标方式采购,业主和发包人可派代表参加并监督,或由发包人核价后由承包人采购。对没有合格证明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1.2发包人有权参与按规范规定对工程和材料的质量进行检验、检查或试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条件,在现场或其他工作地对工程和材料进行检验、检查、测量或试验,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按“分包工程质量协议”的管理规定,对承包人承接的工程内容进行过程质量检查等管理工作,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积极配合。1.3当已施工的工程准备覆盖或掩蔽之前,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则应及时进行检验、检查、测量或试验,不得无故拖延;或通知承包人说明无需进行上述工作。如果承包人未按上述要求发出通知,那么,当发包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就应除去上述工程上的覆盖物,随后再将其恢复原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4如果发包人在施工规范之外还要求进行其他试验,那么,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进行上述试验所必需的所有文件和其他资料,还应提供为有效进行上述试验所需要的工人、材料、电力、燃料、试验用品、试验器械和仪器、仪表等。试验合格,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否则,由承包人承担。1.5如果发包人根据检验、检查或试验结果判定,某工程或材料质量不合格,那么,发包人将拒收上述工程或材料,同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说明拒收的理由。承包人则应立即修复缺陷,并保证上述被拒收的项目已符合本合同约定。1.6如果发包人要求对上述工程或材料质量重新进行试验,那么,这些试验应按其原试验条件进行。因上述拒收和重新试验而使发包人增加的费用,重新试验合格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否则由承包人承担。1.7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一旦成为工程实体不可不割的组成部分,其财产权均应为发包人所有。发包人有权对分包采购的材料进行抽检,材料合格其检验费用由总包人负责;材料不合格其检验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立即标识不合格材料并组织退出现场,重新采购合格材料用于工程。1.8工程竣工后,首先由承包人组织自检,达标后由发包人会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由承包人将验评结果及有关技术资料二份送发包人核验和存档。1.9承包人提供的建筑原材料、半成品的抽检测试报告,应由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验中心或监督站提供,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0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承包人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及时组织质量事故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有关部门备案。1.11如承包人的工作确实达不到合同要求,发包人有权随时与其他施工单位商订合同,指定其进场施工承包人尚未完成的项目和内容,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阻饶、刁难,并应给予相应配合。40\nA11158-01钢结构加工分包合同1.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发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员)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代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验收,为检查验收提供便利条件,并按发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员)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返工、修改的费用。无论发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员)是否参加验收,当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均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隐蔽工程、中间验收需隐蔽和中间验收的部位,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前48小时通知发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员)。验收合格,发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员)及现场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3工程量的核实确认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由发包人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质量监督人员、经营负责人共同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承包人为核实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审核工作,发包人自行审核的工作量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4.1发包人提供材料(或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等清单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在专用条款中明确。4.2承包人应在每月20日以书面形式提供次月所需材料(或设备)用量及使用时间,报发包人项目经理。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设备),由承包人自费到发包人指定的地点提货。4.4发包人供应的设备开箱验收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承包人物资管理人员共同到场,验收后双方作好设备交接记录。4.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或设备)与清单规格不符时,发包人负责串换。4.6发包人供应材料的结算方法:4.6.1发包人按约定消耗量提供,承包人若超额领用,其超出部分按发包人采购价上浮10%从承包人应得工程进度款及结算款中扣除。4.6.2工程所剩材料,所有权属发包人,承包人不得擅自处理。5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5.1承包人根据设计和规范要求采购的工程所需的材料,其质量需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保证所采购的材料必须是全新的、合格的,同时提供相应合格证明文件及法定检验报告等书面文件,并符合业主及监理的要求。特殊材料必须附有国家生产许可证。承包人在承包范围内所需的全部材料(发包人提供的物资除外)、构配件、设备(包括工程所需水、电、气设施)等物资由承包人自行订货、催运、付款,并且负责运至施工现场。40\nA11158-01钢结构加工分包合同1.1如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品质有疑问时,可要求进行复验,若复验合格,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支付,若不合格则由承包人负责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且工期不得顺延。1.2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更换生产厂或供应商须经发包人物资负责人、质量监督人员、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共同书面确认后方能实施。2设计变更及签证2.1由设计院签发的设计变更具有和施工图同等的效力,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时,须征得发包人及设计院同意,并由设计院出具相应设计变更,设计变更要征得业主的同意。发包人需变更设计时,亦需通过设计出具正式设计变更。2.2现场签证按照《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分包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执行。3确定变更价款。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经发包人现场施工负责人、经营负责人、项目经理共同书面确认,并在此后五个工作日内经发包人合同审核机构认可及备案后,结算时可作调整工程价款的依据:3.1经项目业主签证认可的设计变更3.2经项目业主计量后签证认可的工程量变化3.3经项目业主确认的工程量变化3.4经双方协商一致的补充协议的工程量变化4竣工验收4.1全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人项目经理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3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4.2承包人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提交二份竣工图、符合发包人及业主要求的全部竣工资料及施工过程记录。否则,每拖延一周,承包人按合同总价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4.3工程保修期从业主对发包人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执行。4.4保修期内如因承包人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负责修理并承担其费用。承包人接到保修通知后未按通知指定时间进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或安排其它单位完成修复任务,费用从承包人保修金中扣除,剩余保修金不足以抵扣时,发包人有权另行追偿。5竣工结算业主批准竣工报告并签发竣工验收证书后,承包人在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项目经理提出结算报告,并提供完整的交工结算资料。发包人依据合同条款,在业主对发包人办理结算手续后,为承包人审查办理竣工结算手续。6保修按本合同附件《分包工程质量保修书》内容执行。7争议40\nA11158-01钢结构加工分包合同1.1争议的解决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1.2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友好协商,或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违约双方有约定的执行约定,未约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确定违约责任。除此之外,承包人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发包人对业主或其它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责任。3索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4安全施工按合同附件《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执行。5质量管理按合同附件《分包工程质量管理协议》执行。6工程分包本工程所有项目不允许分包。7不可抗力7.1不可抗力指经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书面确认,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海啸、台风、特大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7.2在合同生效日期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阻止合同双方义务的履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双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但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责任。7.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尽力迅速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7.4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双方按以下方式分别承担:7.4.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双方共同承担;7.4.2双方各自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施工现场保留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7.4.3因承包人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扩大部分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8工程停建或缓建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业主指令等承包人、发包人双方之外的原因导致总包合同项下工程停建、缓建或部分取消,使分包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相应施工现场。发包人应当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规定计量、清算、支付承包人已施工完部分工程价款。9保险承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及发包人40\nA11158-01钢结构加工分包合同有关管理规定为其员工办理(购买)含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保险,并保持该保险在工程施工期间的有效性,确保不因此类原因影响工程实施。否则,因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1合同生效与终止1.1本合同经发包人合同审核程序的确认、签章后生效;保修期满,且双方均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所有应尽义务后合同终止。1.2发包人合同审核机构、人员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审核程序执行发包人有关管理文件的规定。1.3未经约定的发包人有关机构审核,或未按发包人规定程序审核的合同、协议或补充协议,均不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审核机构在专用条款中明确。1.4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施工,工期、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时,发包人可解除合同,令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2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数量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若副本内容与正本不一致,以正本内容为准。3其它约定事项3.1承包人办理自己在施工场地人员生命、财产、机械设备和自供材料的保险,并承担相应费用。投保后发生保险事故,承包人应在10天内向发包人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10天报告一次。3.2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5%~15%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当承包人无能力完全履行合同相关条款造成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场清算时,则该履约保证函所列金额作为发包人支付清算费用及履行对业主承诺的补偿。履约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及提供形式在专用条款中明确。3.3如承包人在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经整改仍不能达有关工期、质量、安全或环保要求,发包人可单方面调整承包人承担的工程内容,直至终止本合同。承包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及发包人因此发生的全部相关费用。3.4除本工程总包合同外,本合同另有《分包工程质量协议》、《分包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协议》、《分包工程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协议》、《分包工程项目治安保卫及防火管理协议》、《分包工程项目道路、交通管理协议》、《分包工程廉洁协议》、《分包工程承诺书》、《分包工程质量保修书》八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一并签订,同时生效,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如在此之外另有附件在专用条款中明确。3.5承包人与发包人均保证本合同所书之住所是真实有效的,并以该住所作为双方书面联系之通讯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仍视本合同所书之住所作为联系地址。一方向另一方投寄邮件时,挂号信自投邮之日起的第5日即视为送达;特快专递自投邮之日起的第3日即视为送达。3.6承包人在与发包人就各具体分包工程签订的专用条款中未作特别约定时,均执行本通用条款之约定。3.7如发生双方在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中均未约定的事项,由双方依据发包人40\nA11158-01钢结构加工分包合同与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有关条款约定及各分包工程具体情况,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40\nA11158-01钢结构加工分包合同附件1分包工程质量协议为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确保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签订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同时,承包人与发包人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1、承包人已了解发包人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要求及本合同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愿意遵守发包人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接受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和经济处罚;接受发包人对承包人承接工程施工内容的过程质量检查并全力配合。2、承包人建立健全分包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指定质量负责人、并配备相关专业的专职(兼职)质量检查员,明确其职责和权限。3、承包人各专业的专职(兼职)质量检查员负责工程质量自检工作,并接受项目部质量专检人员的监督和指导。4、施工前,要认真对参加施工的有关人员做好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必须包含质量要求。使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必须要有合格证、质保书,需复检的材料,试验合格后才能向监理工程师进行材料报验;不准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使用在工程上,否则,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5、施工过程中,工序交接及各专业之间的交接,必须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交发包人的质量专检人员检查,需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的,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后,下道工序才准施工。6、隐蔽工程经自检合格后,交项目部的质量专检人员检查签字确认,由发包人的质量专检人员请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才能进行隐蔽施工。7、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不按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和违反操作规程规定,给工程质量造成损害或可能造成损害时,发包人的质量专检人员可填写“工程停工令”报发包人项目经理审批后实施。8、对工程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发包人的质量专检员有权对承包人下达“工程质量问题联络单”或“工程质量问题通知单”;承包人要及时、并按要求进行整改,若承包人对质量问题拖延或拒绝整改,每次罚款500~5000元。承包人对当地或上级质量监督站、监理(业主)查出的质量问题,必须立即整改至满足发包人或业主的质量要求。否则,每次罚款500~5000元。9、现场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未经发包人的项目经理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发包人的施工及质量检查人员每查出一个无证操作人员,罚款100~1000元。10、承包人提供的所有与工程质量有关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及时整理,并与工程实体同步;若发现弄虚作假或不同步,每项罚款100~1000元。11、分包工程的付款实行一票否决制。如承包人施工工程未达到发包人或业主相应质量标准,暂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本工程需滞留的质量保修金额加倍。12、由于承包人过失造成发包人质量声誉损失,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承包人40\nA11158-01钢结构加工分包合同每发生一起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隐患,罚款1~10万元,每发生一起重大质量问题,罚款5000~10000元,同时全额承担业主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包人的罚款。对于质量问题造成的返工损失直接费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发包人提供的信息或安排失误者除外。1、本工程质量保修金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接到修理通知后未按规定进行修理的,每拖期一天,按质量保修金的10%罚款,直至将全部质量保修金罚完后解除合同。2、本协议作为工程分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分包合同同时签订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0\nA11158-01钢结构加工分包合同附件2分包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协议为了加强对分包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达到甲乙双方双赢的目的,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同意在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一、本协议适用于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承包的建设项目。二、发包人、承包人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条例、标准等,严格执行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规定。三、发包人职责3.1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应让承包人知晓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办法。3.2发包人必须向承包人进行安全交底。3.3发包人不得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如确实需要调整工期应与施工方协商一致。3.4发包人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3.5发包人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四、承包人职责4.1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和发包人有关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及考核办法。4.2承包人必须持有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持有建设部统一印制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4.3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的安全管理、监督,建立一套完整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安保体系正常运行。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措施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做好相应记录。五、承包人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承包人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以上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6.1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交纳风险抵押金。具体办法参见第七条。6.2承包人施工作业前全体作业人员必须按有关要求接受项目经理部的安全教育、培训。6.3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统一着装,为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安全帽、工作服、劳保皮鞋等劳保用品;6.4承包人必须合法用工,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有关综合保险。6.5承包项目施工前,承包人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6.6承包人40\nA11158-01钢结构加工分包合同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有效的防护措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6.1承包人应当编制或认真实施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等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必须在总包单位总工审批签字后组织实施。并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6.2承包人必须确保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低、高规电器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持证上岗。一、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对项目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风险金作如下约定:7.1安全生产风险金缴纳7.1.1安全生产风险金的缴纳以每份合同为依据,承包人签订合同后,按照合同暂定价3%比例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最底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7.1.2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将安全风险金汇入到发包人指定的账户;如逾期不缴纳风险抵押金的,按双方约定应交纳抵押金款项的300%在工程款中扣除。7.1.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违章现象、伤亡事故,返还全部风险抵押金;7.2安全生产风险金抵扣:采用违约抵扣和事故抵扣两种方式7.2.1发生一起工亡事故扣除全部风险抵押金;7.2.2每发生一起重伤事故扣除30%风险抵押金;7.2.3每发生一起轻事故扣除10%风险抵押金;7.2.4施工现场安全违规、违章处罚标准约定如下:序号违规、违章现象罚款金额(元)1无安全管理制度或应有的安全管理制度没有20002未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和安全管理方案10003无责任目标和考核办法及不落实的10004施工组织设计中无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针对性不强或未按设计执行10005作业区无定期安全检查及记录5006违反或不执行生产区域安全操作规程5007对职业病无防护措施或管理制度5008施工安全管理网络不健全10009对检查出的隐患未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如期完成的100010项目经理部未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50011未经安全教育进入施工现场50012不同的施工项目内容,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擅自串岗使用50013特种作业未持证上岗10040\nA11158-01钢结构加工分包合同14特种作业无证上岗20015作业前没有对安全事项认真确认或作业人员对危险预知书面材料未签名50016作业前未经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每人/次)10017施工机械装置或部件存在隐患50018使用无合格证的特种设备50019悬空作业使用的安全挂篮不符合要求的50020起重机械钢丝绳断股、露芯超过标准的50021在煤气等有害区域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50022立体作业气瓶无防护措施或夏季露天无防晒措施(每瓶)10023走道板宽度不符合要求、未绑扎或绑扎不牢固(每处)20024各类传动部位无防护罩20025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小于5米10026气瓶距离明火小于10米又无隔离措施10027乙炔瓶平放使用10028电焊把线接头超过3处或未包扎10029手持电动工具随意接长电源线或使用无插头10030使用圆盘锯无防护罩10031脚手架高度在7米以上,架体、建筑、设备结构拉结不符合规定要求50032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绳(钢丝绳直径小于6mm、拉挂间距大于10米)50033配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每台)10034配电箱下引出线混乱10035灯具金属外壳未作接零或接地保护20036起重机械无抱闸或无防脱钩装置10037高度超过1.5米的临边、洞口无临时围护,或未使用钢质材料围护(每处)10038临边、洞口临时护栏高度低于1.2米、横杆少于3道10039脚手架无上、下通道或无防滑措施50040配电箱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50041开关箱、闸、具损坏、闸、具不符合要求10042交流电焊机未安装二次侧触电保护器50043电焊机一次线长度超长10044露天电焊机无防雨措施10045气瓶存放不符合要求10046通道口无防护棚、防护不严20040\nA11158-01钢结构加工分包合同47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20048开关箱(末级)无漏电保护或保护器失灵20049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10050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米未使用安全电压10051潮湿作业未使用36V安全电压20052手持照明未使用36V及以下电源10053电线老化或破皮未包扎10054线路过道无保护20055临时电缆架设或埋设不符合要求(每项)10056在同一垂直面上进行立体交叉作业无隔离防护措施10057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要求,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50058用电设备工作接地与重复接地不符合要求10059专用保护零线设置不符合要求10060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混接10061Ⅰ类手持电动工具无保护接零或接地10062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未戴绝缘手套10063氧、乙炔皮管老化未及时更换或未使用固定卡扣(每处)10064起重机械无检验合格证使用10065起重机械安全装置失效仍在使用(每项)20066乙炔瓶无防倾倒措施(每瓶)10067安全网挂置不规范(每处)20068高空不挂安全网100069作业平台周边未用密目网维护或维护不严密10070深基坑作业未设上下通道的200712M以上高处作业未佩带安全带或安全带未生根20072将安全带生根在被安装的设备上或未做到高挂低用20073未按要求穿戴劳防用品的或敞胸露背(每人)10074无人操作平刨和圆盘锯时未切断电源10075潜水泵在移动中不切断电源20076使用角向磨光机不戴防护眼镜(每人)10077切割瓷砖、地砖、大理石不戴口罩(每人)10078乘坐吊物升降装置的20079动火作业无防护措施或无人监护的10040\nA11158-01钢结构加工分包合同80高空抛物无保护措施10081临时用电无点检记录、点检不到位的10082氧、乙炔气瓶混装运输的20083班组作业人员违章一次,对班长进行黄牌警告10084同一班组作业人员再次违章,对班长进行经济处罚20085同一施工区域再次发现作业人员违章,对区域安全监督员经济处罚10086在一个施工区域同时出现两人违章,对区域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50040\nA11158-01钢结构加工分包合同附件3分包工程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确保承包方在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方)工程项目作业中人身安全,避免各类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1.承包人、发包人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工程所在地和相关行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业主有关环保的规定;2.承包人、发包人必须认真贯彻“预防污染,加强环保,营造绿色施工环境;科学发展,持续改进,打造一流建筑企业”的管理方针;3.承包人必须具有环境保护管理组织体制,包括负责环保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人员。承包实施期间,承包人指派专人专职或兼职环保、厂容管理工作,严格按发包人要求的环境控制程序开展工程;4.承包人有责任向发包人项目(经理)部介绍分包工程中产生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治理措施;5.在作业期间,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与项目业主职能部门的环保、厂容监督和检查,开展标准化作业,做到文明施工;6.用于防治污染的设施承包人或发包人均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不用。因故需要停运的必须事先向发包人与项目业主职能部门申报;7.环保设备要与生产设备同时安排维修,保证维修周期和质量。维修后应做好的“四S”工作列入承包人考核内容;8.在物料运输过程中必须使用检验合格车辆,土方及砂石料运输车辆必须加盖,严禁冒灰、扬尘、溢流和泄漏,保证周围环境整洁;9.需要临时排放污泥、废油渣、废药液、废酸碱等污染物时,必须按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政府环保部门及项目业主职能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能实施;10.因排放污染物超标,除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外,还应积极负责治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发生污染事故时,承包人要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上报发包人及项目业主职能部门,由发包人及项目业主职能部门上报地方环保主管部门,主动配合调查。责任方必须承担环保主管部门及项目业主对事故的处罚;12.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及项目业主要求主动向工程所在地环境监测部门申请监测;13.本协议及细则作为工程分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分包合同同时签订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0\nA11158-01钢结构加工分包合同附件4分包工程项目治安保卫及防火管理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治安保卫及防火工作的管理,确保承包方在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工程项目作业中人身安全,避免各类治安或火灾事件的发生,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1.发包人责任1.1负责承包人进场前的法制、防火安全教育;1.2负责对承包人进行治安保卫、防火安全事项的交底,对进入生产要害和防火重点部位作业的进行专门审查和专题教育;1.3负责提供承包人进场人员办理进场证件及进入生产要害部位和重点防火部位证件办理的必要协助;1.4督促承包人落实治保组织及专人负责治安保卫消防工作;1.5协助项目业主对承包人提出的治安保卫、防火措施进行审核、确认;1.6负责按发包人及项目业主规定办理动火作业的审批;1.7负责承包人施工期间执行治安保卫防火、交通安全措施的巡查、检查,发现隐患督促整改。对措施落实不力,隐患严重的承包人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1.8配合有关部门对因承包人违反相关制度规定而引起的各类事故、案件的查处;1.9负责对承包人在施工期间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情况实施评价考核;2.承包人责任:2.1承包人负责教育本单位进场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发包人及项目业主有关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2.2承包人应严格按发包人及项目业主核定的指标,招用手续齐全、资格合格的劳动力;2.3编制进场及进入要害部位、防火重点部位人员的名册,经发包人及项目业主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证件;2.4组织本单位施工人员接受发包人及项目业主的进场教育和治安消防教育;2.5督促所属人员进入现场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及项目业主的各项制度、规定,接受发包人及项目业主的检查、管理;2.6承包人法定项目经理人及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或现场项目经理为本单位消防和治安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作业期间的治安保卫防火、交通安全工作(5人以上的外协单位指定一人,50人以上的建立治保组织);2.7严格执行发包人及项目业主有关人员、车辆进场、证件管理的规定,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擅自更换或增加进场人员,严禁用机动车辆携带证件不全人员进场;2.8进入要害或防火重点部位作业,应严格遵守发包人40\nA11158-01钢结构加工分包合同及项目业主的相关规定,凭证登记,不得在内膳食和吸烟,不得擅自带入易燃易爆物品或未经许可动用明火;1.1在规定的承包区域内从事与本工种、本岗位有关的施工作业,严禁触摸、拆卸、关闭与作业无关的设备、装置;1.2动火作业时应严格执行发包人及项目业主的相关规定,借用发包人或项目业主的灭火器材,在动用结束后必须归还原处;1.3施工中,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妥善保管作业中拆卸的设备、零部件和贵重工器具、金属,防止丢失被盗;1.4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留下的可燃物品、易燃物品,严格管理施工用的危险化学品;1.5发生火灾、爆炸或物资被盗事故或案件后,应迅速组织人员抢救和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发包人有关部门,并配合进行调查;1.6承担因违反相关操作规定而引起的火灾事故、物资被盗事故的经济损失。2.本协议及细则作为工程分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分包合同同时签订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0\nA11158-01钢结构加工分包合同附件5分包工程项目道路、交通管理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道路交通工作的管理,确保承包方在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工程项目作业中人身安全,避免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1.发包人项目(经理)部必须对承包人做好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交底;2.承包人在作业区域必须遵守国家、工程所在地及项目业主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3.对占路、掘路、封路的施工必须取得项目业主及相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施工;4.承包人的车辆和人员必须遵守项目业主厂区内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5.承包人的车辆必须外表整洁、安全装置有效可靠、尾气排放符合国家标准,无漏油、漏水现象;车辆须按项目业主的相关规定办理进场手续;6.对绿化、道路及交通安全设施的损坏必须按相关规定赔偿;7.运输过程中不得有撒(滴)落、飞扬、冒灰、溢流或泄露等现象。8.本协议及细则作为工程分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分包合同同时签订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0\nA11158-01钢结构加工分包合同附件6分包工程廉洁协议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以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1.承包人与发包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2.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承包人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3.发包人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承包人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4.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5.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6.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包人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7.承包人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发包人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8.承包人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发包人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9.承包人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发包人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10.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11.承包人如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发包人领导或者发包人上级单位举报。发包人不得找任何借口对承包人进行报复。发包人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承包人,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12.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有违反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发包人工作人员,发包人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承包人工程合同造价1~5%的违约金。由此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发包人单位予以追缴。承包人采取行贿等手段贿赂发包方工作人员,造成发包方工作人员受到国家法律制裁的,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取消其在发包人企业中的合格分包商资格。13.本协议作为工程分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分包合同同时签订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0\nA11158-01钢结构加工分包合同附件7分包工程承诺书致: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文)等关于及时支付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的要求,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本公司郑重承诺如下:1、进场施工前向贵公司提交盖章的《施工人员名单》及主要管理人员的授权书、《施工人员工资结算办法》,并将《施工人员工资结算办法》告知本公司全体施工人员;如有变动,本公司将及时向贵公司提供相应的有效文件;2、按时、依约兑现本公司在本工程使用的所有农民工工资,编制包含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项目、发放时间、姓名等内容并经当事人书面确认的工资支付表;3、本公司将按期提供以下原始记录以证明本公司已完全履行了本承诺;3.1在每月报量的同时,提供上月前述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原始记录;3.2在办理本工程决算时,提供经当事人书面确认的本工程农民工工资已清偿申明;3.3当工程跨年度施工时,提供经当事人书面确认的本年度农民工工资已清偿申明;4、如本公司不能按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或提供的记录不能证明本公司完全履行了本承诺,贵公司有权暂停支付本公司各应得款项,直到本公司提供了相关有效记录;5、本公司对所提供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全责,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本承诺书是本公司与贵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施工人员名单》、《施工人员工资结算办法》将在签订单项工程的专用条款时作为其附件一并提交。承包人:上海浦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现场代表人:日期:2011年09月25日40\nA11158-01钢结构加工分包合同附件8:分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以及发包人与业主签订的合同规定,明确分包工程质量保修是工程项目履约的继续,承包人承接的工程施工内容直到质量保修期结束才能证明承包人完全完成了项目合同履约。经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协商一致,对韶钢合金钢、优质钢棒材轧机改建工程大棒/中棒屋面系统(除屋面梁外)、墙皮系统及参观走道钢结构制作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本合同工程范围内承包人承担的全部工程内容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伍年;3、装修工程为贰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贰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贰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壹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施工内容,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的,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修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负责实施修缮要求的施工内容。4、质量保修施工任务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0\nA11158-01钢结构加工分包合同一、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二、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工程分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分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签署后立即生效。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结束。40A11158-01钢结构加工分包合同发包人: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代表人:承包人:上海浦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40A11158-01钢结构加工分包合同签约日期:2011年09月25日40\nA11158-01钢结构加工分包合同附件9项目管理人员变更函(样本):兹委托我公司同志,身份证号码替代同志代表本公司办理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名称(合同编号)约定的有关事宜,对其签署的所有与此有关文件本公司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委托人无权转委托。特此授权授权人:企业名称(章):年月日被授权人签名: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