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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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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路桥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一、合同的管理机构第一条合同的管理机构为公司的合同管理委员会。合同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范围内的合同管理以及公司各项目的合同评审、检查、履约评价与考核工作。各项目在成立时,就必须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合同管理小组,以文件的形式上报公司,并负责项目合同的调查、洽商、初评、报审、签订、履约、纠偏等合同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条公司的综合事务部是公司合同管理的日常归口部门。具体职责是:(一)对所有报公司评审的合同,组织管理委员会及相关负责人员对其进行评审。(二)对所发生的各类合同(协议)的评审、签订、履行情况进行统一登记、建档。(三)负责合同台帐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四)负责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保管,并在公司合同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按规定使用合同专业章。(五)协助合同管理委员会进行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评价、考核工作。(六)配合相关部门及项目处理合同纠纷。第三条项目的财务部是项目合同管理的归口部门。具体职责是:(一)配合项目相关人员进行合同的调查、分析、预测、洽商、报审和签订工作。(二)负责项目合同的登记、归档工作。(三)负责项目合同台帐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四)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工作。 (五)通过财务工作持续促进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n(六)在项目合同管理小组的领导下完成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二、合同的管理程序市场的调查、调研第四条安徽路桥路面公司所涉及到的合同按如下程序开展管理工作:合同洽商的记录、会签合同的洽商合同的报审公司对合同进行评审合同的签订合同管理机构登记、归档报公司备案合同的纠偏合同管理的检查合同的履行合同纠纷的处理合同的落实与评价、考核第五条特殊情况下的合同管理(如业主甲方甲供材,小额、急切需要来不及按程序进行办理的),可以不严格按上述合同流程进行合同管理。但应以文字的形式报公司合同管理委员会备案。三、市场的调查和调研第六条市场的调查工作由项目合同管理小组根据合同的性质安排相关负责人员对需求市场的市场行情、供求关系、供求环境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工作。第七条\n由负责市场调查的相关人员对所调查掌握的情况,并按施工要求,成本目标、质量标准等进行书面的陈述、分析,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形成书面的市场调查材料上报合同管理小组。第八条市场调查应遵循充分性、全面性、前瞻性的原则,以充分保证合同的抗风险能力。第九条根据市场调查材料,合同管理小组或管理委员会通过会议的形式对供求方范围、价格区间、合同的关键及特殊条款加以确定。第十条所有市场的调查工作都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记录,以备存档。四、合同的洽商第十一条合同洽商的人员组成(一)公司的合同洽商由公司合同管理委员会委派的相关人员进行合同洽商,并不得低于3人,其中合同管理委员会不少于1人,分管领导1人,涉及相关业务人员不得少于1人。(二)项目的合同洽商,由项目的合同管理小组负责组织洽商,其中项目经理、总工、财务负责人必须参与项目合同的洽商工作,相关参加人员可根据合同的性质由合同管理小组确定的人员组成,但必须有与合同性质相关的业务负责人员参加。(三)根据合同的额度和合同的性质,公司合同管理委员会可质安排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合同洽商工作。第十二条合同洽商的目的:进行充分的合同洽商主要为了让供求关系、供求能力、履约保障,标价能更加合理。尽最大可能地降低合同风险和市场风险,同时也加强合同的透明性、公开性和合理性。第十三条合同洽商的内容:(一)在确定过的价格区间内对标的物的价格进行洽商;(二)对合同的条款进行洽商;(三)对合同的特殊条款和特殊要求进行洽商(如:供求能力、付款方式,特殊条件要求等)。第十四条 合同洽商的形式:(一)合同的洽商主要采取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n财务负责人共参与,同时进行的洽商方式。 (二)对于某些特殊的合同(如甲供合同、条件合同、经营中的特殊约定等)可采取相关责任人进行合同的洽商形式,但洽商前需要向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进行汇报。 (三)所有洽商的内容都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由洽商参与人员进行记录,并对洽商的意向或结果以明晰的态度加以确认,并由参与洽商的所有人员进行会签。第十五条 合同洽商的原则:(一)合同洽商须本着“透明度高、原则性强、灵活多变、及时有效”的原则进行。(二)在合同洽商中,参与洽商的人员相互之间必须积极配合,注重效率,不得相互推诿,不得久谈不决,以加强合同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五、合同的报审第十六条合同在洽商意向基本达成以后,项目的合同管理小组就洽商记录内容对合同的意向进行初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并对合同的初步评审意见进行会签。第十七条会签后的合同意向书(即合同草本)由项目财务部立即送达公司综合事务部,以备评审。第十八条报审的合同草本需附合同的调查记录、洽商记录、初评意见、会签记录等附件。第十九条综合事务部对报审的合同草本进行文件标签处理,注明报审内容、时间、缓急程度,并对送达、收到的时间和经办人进行签名确认,以加强时效性。六、合同的评审第二十条合同的评审方式、流程:(一)报审的合同草本及附件由公司综合事务部及时进行登记,标签处理,并附合同评审意见表。(二)处理好的合同评审草本,报送合同管理委员会主任\n签署处理意见。签署意见需明确:参与合同评审的时间期限,参与的相关人员名单。(三)按签署的处理意见,由综合事务部立即组织参与评审人员对合同草本的评审工作。(四)参与合同评审的人员对合同草本进行及时、全面的评审。(五)合同草本在评审过程中,每位参与评审人员须在《合同评审意见表》上签署明确的评审意见、评审时间,并签字确认。(六)评审好的合同立即由综合事务部进行归纳、汇总,并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根据大家评审意见在评审意见表上签署总的评审意见。(七)由综合事务部立即对评审好的意见表和合同草本进行归档,并将其传回合同送审单位。以保证合同的签订工作能及时、有效地进行。第二十一条合同评审人员的组成:(一)合同的评审人员数量不得低于3人。(二)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必须参与。(三)具体参加的相关人员,由合同的性质对参加的相关人员加以确认。如:如材料合同的评审,材料管理部的负责人必须参加。(四)财务主管必须参加。第二十二条 合同评审的内容: (一)对相对人的签约主体资格及资信、资质情况加以审查。 (二)对标的物的价格根据成本预算,市场调查分析表,合同洽商意向表及初审意见表进行评审。 (三)对结算、付款方式加以评审。(四)对相关的条款是否实用、合理进行审查。(五)对合同的法律效力和风险条款进行审查。第二十三条合同评审原则:(一)合同评审的公正性。合同评审本着对合同关系主体、合同的合理价格、市场风险程度进行公正的评审。(二)合同评审的合理性与操作性。进行合同评审时应充分了解市场情况,根据市场前期调查,合理的初评意见和分析,进行合理的评审。(三)评审的时效性。合同应及时有效的评审,以加快合同管理工作\n的流程。原则上合同从报审、评审到返回评审意见,总体上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七、合同的签订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项目根据合同管理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组织合同相对方进行合同的签订工作。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签订人必须得到公司的(书面)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签订,所有参与人必须在《合同评审意见表》上会签。第二十七条 合同(协议)的签订一律采用书面的形式,文字须做到明确、具体、清楚、准确。合同签订后一律加盖公司统一的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合同一式四份,其中一份正本报公司综合事务部进行归档、备案。一份留项目财务部,一份交合同相对人持有。一份交相关业务部门。第二十八条 合同(协议)尽量按公司确定的统一合同文本进行签订。第二十九条 合同(协议)的签订必须依法进行。八、合同的履行与纠偏第三十条一经签订后,合同的双方必须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相关权利与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第三十一条合同履行过程中,一定要有前瞻性,当合同履行可能或已经造成偏差时,应及时采取书面通知或其他形式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字依据告知对方,并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加以纠偏。同时以文字的形式上报公司。第三十二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合同的履行有违约情况,应立即上报公司合同管理委员会及相关领导,并积极采取果断措施,以防合同纠纷的发生和产生损失。第三十三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实际需要变更合同内容或调整合同内容,需以书面的形式由相关人员共同会签确认,并报公司合同委员会评审同意,方可实施。\n九、合同纠纷的处理第三十四条在合同(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与相对人发生纠纷,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指派人员处理。第三十五条合同(协议)纠纷出现后,首先应当与相对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妥善处理。受指派处理纠纷的人员应及时向公司合同管理机构报告纠纷处理情况;公司合同管理机构应做好记录,备案工作,迅速及时向领导汇报。第三十六条凡属公司为权利人的纠纷,如经协商解决不成,应当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杜绝超过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情形发生。第三十七条以公司为原告(申请人)的诉讼(仲裁),在提起前应当进行充分的法律论证;纠纷所属的各有关单位的合同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合同管理部门提供相关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办理书面请求手续;是否提起诉讼或仲裁,由公司最终决定。第三十八条以公司为被告(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无论是公司还是纠纷所属的各单位收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送达的法律文书,均应及时通知和转达;凡代为通知和转达的,一律以书面形式进行送达;送达受件人的,应以收件人签收的回执为准。第三十九条纠纷所属的各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送达的法律文书,应当及时第一时间提出书面处理意见送交公司合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并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消极等待。第四十条如因纠纷所属单位或收件人的原因致使应诉不利,为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有纠纷所属单位和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十、合同管理工作的检查第四十一条为保证合同管理工作的有效、有序运转,加强合同的有效履行,减少合同风险,公司合同管理委员会将组织对各单位或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合同管理工作的检查。第四十二条合同检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一)组织相关人员到相关单位或项目进行合同管理工作的定期检查。(二)对专项合同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n(三)建立合同管理工作月报制度。(四)组织季度、年度合同管理工作考评制度。第四十三条合同检查的内容:(一)检查合同管理体系的运转情况。(二)检查合同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时效性。(三)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四)检查合同文件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十四条合同的定期检查为每季度一次,不定期的专项检查频率不得低于每季度一次。合同管理工作月月报需在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报到公司。十一、合同管理工作的评价与考核第四十五条公司后勤和各项目作为合同管理工作的评价和考核对象。第四十六条每半年度,公司合同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对各单位(项目)的合同检查情况,合同履行情况等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每年度进行一次全面的合同管理考核和评价第四十七条 由公司合同管理委员会制定合同管理工作评价与考核细则,作为合同管理评价与考核的标准。第四十八条 合同考核与评价结果将作为各单位(项目)管理考核工作的一部分。十二、附则第四十五条公司的劳动用工及聘用合同不适用本办法之规定。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合同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