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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无劳动合同社保的公司以无人交接为理由不批离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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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劳动合同社保的公司以无人交接为理由不批离职报告篇一:员工没有提交辞职报告走人如何处理员工没有递交辞职报告,也没有办理工作交接,就突然离开企业,失去了联系,企业面对不辞而别的员工应如何应对。有朋友看过后说对于操作方法已经明白了,但是,这种类型的员工工资应该如何支付呢?通常企业会停发工资、停缴社保,然后,就不再理会。实际上,这种处理方式是错误的,今天,法务小编就来介绍这种类型的员工工资如何支付?首先,就员工不辞而别的现象,从法律角度是如何规定的?员工不辞而别,是指拟离职员工未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辞职的,应履行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而不辞而别的行为恰恰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n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不辞而别的员工,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其次,员工不辞而别的,企业该如何应对?1、劳动关系的终结劳动关系的终结需基于法定事由或一方(含双方)的意思表示,在劳动者没有明确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也没有做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劳动关系并不当然终止。此时,对于不辞而别应理解为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在实践当中,不辞而别的员工一旦反悔,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缴纳期间的社会保险等,用人单位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规定,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送达劳动者或者进行了公告,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予以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既未履行法定程序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送达劳动者或者进行公告,劳动者主张予以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律师建议单位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应积极履行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以避免可能发生的争议和风险。\n2、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发工资?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非法克扣工资或者拖延支付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劳动者已提供劳动部分对应报酬不应被剥夺。若用人单位有条件支付剩余工资的,应及时足额支付,如员工的银行卡并未销毁。只有存在工资支付障碍的前提下(无工资卡、无法联系本人),用人单位可以暂缓工资支付。律师建议从风险控制角度,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劳动者前来领取工资,若劳动者未按通知前来领取,用人单位不承担工资拖延的责任。3、用人单位是否应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不辞而别,用人单位因通知障碍,导致后合同义务无法履行的,依法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仍应以用人单位履行通知义务为前提。律师建议\n企业应制定全面的规章制度,遇见此类事件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如若没有相关制度,企业应该在第一时间通知员工,说清楚相关事实,并要求员工说明未到岗的理由。员工如果未回应,企业便可以以旷工理由辞退。在此期间企业为员工多缴纳的社保金额,企业可以依法扣回。如果不足,企业可以起诉追回员工个人部分。最后,对于员工不辞而别,企业该如何预防?1、如何解决通知障碍问题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相关通知义务,故通知文本是否能有效送达成为关键。许多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用人单位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败诉。故建议用人单位在《入职登记表》或《劳动合同》中要求劳动者明确“法定通知地址”,作为用人单位送达相关文件的合法途径。劳动者填写地址错误的,自行承担送达不能的责任。未履行地址变更后的通知义务的,亦自行承担责任。在明确告知法定通知义务的,亦自行承担责任。在明确告知法定通知地址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出现员工不辞而别且无法联系的情形,用人单位不承担通知障碍的法律责任。(1)如果企业能够联系到员工,可以要求员工递交一份书面辞职报告,或者由企业为其提供辞职报告,写明“本人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年×月×日”,然后,由员工签字确认,这样就能免除企业在法律上的潜在风险。(2)如果企业联系不上员工,可以视作旷工处理。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一般都会规定旷工多少天属于严重违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严重违纪,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应给员工发出一个书面通知,通过EMS快递送达员工处,从而免除后顾之忧。\n2、如何解决损失赔偿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损失赔偿责任,但用人单位为此提起诉讼,显然不具有现实意义,因为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不成正比。另外,员工不辞而别又不属于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故用人单位亦无法通过设定违约金来制约此种行为。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对用人单位而言,提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损失计算办法及大致数额并不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抵触,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未提前通知单位擅自离职的,根据应通知日期折算单位损失,此作为单位寻人顶岗的费用,双方协议约定在末月工资中扣除。此种做法并不与现行规定相悖,也符合企业操作实际。3、如何解决服务期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问题员工在擅自离职前曾与单位签订服务期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则存在该协议是否继续履行的问题。劳动者擅自离职,未履行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追索违约金。\n而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并不因劳动者不辞而别而免除。劳动者一方仍需遵守竞业限制约定,违反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但用人单位拟放弃敬业限制义务的,应向劳动者履行告知程序。对于员工不辞而别的现象,用人单位应及早防范,在日常管理当中加强规章制度培训,提示相关风险,同时,规范自身管理流程,减少员工擅自离职的概率及给企业造成的损失。4、工资发放结算问题有的用人单位由于实行当月工作当月结算的方式,这样就造成某些员工在领取当月工资后不辞而别,给单位接续工作造成很多麻烦。事实上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改变上述工资发放日期,采用当月工作,次月发放的方式(一般都采用次月月中前发放),而且制度上完全可以规定,对于辞职员工当月剩余工资采用现金结算和个人签字领取的方式。这样用人单位对不辞而别的员工也有了一定的经济约束。5、规章制度交接程序问题用人单位还应当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辞职后的交接程序及相关要求,特别应规定全部交接程序走完才可最后结算工资,这样用人单位对该问题处理就有了制度上保证和依据。用人单位还应当在制度中规定,员工离厂时应交还借用的办公用品、工具及工作服装(领取时务必做好原始记录),否则,用人单位可以按未归还物品的金额或折旧价向劳动者索赔。篇二:员工离职协议书-暂存社保关系\n离职协议甲方(企业):乙方(职工):(身份证号码:)乙方因个人原因向甲方提出辞职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产生本协议所涉乙方离职事由,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乙方离职事宜签订以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一、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自年月日起解除。二、乙方因个人原因,需将人事关系暂存于甲方,由甲方继续代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所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甲方应承担部分)全部金额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当年社保基数在每年2月、8月各缴纳6个月的费用。三、乙方如需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需书面送达甲方,并作为本协议附件。乙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附后。四、乙方确认,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或者均已明确放弃因建立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而致的乙方所有权益,若因此成讼,均应由乙方承担全部不利的法律后果。五、在签订本协议时,双方正式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此后,双方互不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六、在签订本协议时,双方均已十分清楚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知晓协议行为的法律后果,且愿意履行本协议内容。\n共2页,第1页七、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八、本协议共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二份内容完全相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章)后生效。甲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年日共2页,第2页年日乙方:签字:月月篇三:人事相关案例分析人事相关案例分析1、案例讨论张某家庭条件较差,2012年入职浙江某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生产线普工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时,张某提出,因为家庭条件差,主动放弃缴纳社保,与公司无关。希望公司不扣发个人社保应缴纳部分,并将公司承担部分直接以工资的形式发放。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按张某的要求发放工资(含社保部分)。2013年张某离职,要求公司补发社保,如果公司不同意,申请劳动仲裁。经过劳动部门调查,对张某的请求不予支持。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员工主动要求不购买社保,企业如何规避风险?案例解析\n当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依法给员工购买社保。对于主动不愿意交社保的员工,企业为规避风险,应做好以下工作:1、说明劳资双方依法缴纳社保对双方的保障,公司和个人都应该缴纳社保的义务。2、个人主动不愿意缴纳社保,应签订“放弃社保缴纳意向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3、在劳动合同注明员工的实际工资,不含社保部分。4、公司缴纳社保部分,专项发放或做好流水单,要求员工签字确认。其中,2,3是企业规避风险的重要举证材料,是规避风险的重点。2、案例讨论深圳某IT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招聘一批新员工做Sales(销售),负责公司产品的市场推广和销售。公司通过人才大市场的现场招聘方式,找到20名合适的员工。员工入职后,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培训协议,同时约定培训的服务期和违约金。同时,公司组织了新员工培训,安排专职人员对公司产品的技术原理,性能,销售话术,产品卖点等内容进行讲解。入职后2个月,5名员工提出离职,公司要求员工交付新员工培训的违约金。该员工认为公司的违约金是违法的,自己不需要履行。请结合本案例分析,新员工培训后离职,员工是否要补偿?案例解析本案例中,企业的新员工培训是公司的责任和义务,不属“专业技术”培训,不能够根据《劳动合同法》约定违约责任和违约金。所以即使签订了培训协议,没有法律依据,也是一纸空文,发挥不了任何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n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3、案例讨论员工王某入职深圳某公司M,任研发工程师。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10年5月1日到2013年4月30日,到了2013年3月底,公司考虑到王某的工作能力一般,也没有发展潜力,不能够满足公司发展的需要。因此,准备在王某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前一个月提出不再续约。王某离职后,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王某的申请会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吗?案例解析\n本案例中,王某的申请会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2008.1.1后的本单位工龄,每满一年补偿一个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提前通知与经济补偿金无关,而是与代通知金有关。经济补偿金只与是否续签合同的情况直接相关,是否提前通知不影响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另外,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必须提前通知是否续签,所以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单位必须提前通知,或者地方性劳动法规规定单位必须提前通知,那么单位就不需要提前通知4、案例讨论某软件开发公司A投标成功,承担一个软件开发项目,需要招聘.NET工程师,安卓工程师,项目经理15人。劳务派遣公司在2周内,给A公司推荐了20名软件工程师的到位。用人公司经过考察,在平时的项目工作中,部分人员的工作表现无法胜任岗位要求。4个月后,A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沟通,要求替换部分不胜任人员。劳务派遣公司只好辞退了部分员工。被辞退员工认为自己是在A公司上班,要求A公司进行经济补偿。他们的要求是否合理,能否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请结合本案例分析。案例解析\n本案例中,被辞退员工的要求是不合理的,他们的要求不会得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支持。本案例关键是要理清三方之间的关系。尽管派遣人员在A公司工作,但是劳务派遣人员与用工单位A公司无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管理是A公司负责,工资发放也是A公司,但他们与A公司并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实际上,派遣人员的劳资关系是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解除等事宜,因此,派遣人员应与派遣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的补偿问题。用工单位与被派遣人无劳动关系,减少了劳动纠纷,降低了劳资摩擦的处理难度。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之间签订用工协议,规避了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对员工的经济补偿义务。5、案例讨论张小姐是上海一家电子生产厂普工,约定月工资1500元。工厂考勤采取打卡的方式,上下班都要指纹电子考勤,如有迟到早退现象,当月要扣工资。工厂经常要求职工加班加点,只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加班工资。张小姐离职后,要求工厂补足加班费的差额,被工厂拒绝。于是,张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请求,但工厂否认安排张小姐加班,克扣她的加班费。仲裁庭开庭调解时,工厂有关负责人说:“加班应该拿出证据来,如果她拿不出工厂安排加班,少发加班费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就不能信她。”但最后仲裁庭却要求电子生产厂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考勤和工资发放记录等。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员工讨要加班费,为什么要求公司承担举证责任?案例解析员工讨要加班费,可以要求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这主要是员工在仲裁申请,举证困难的情况下发生。劳动争议仲裁施行的一般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应施行举证责任的倒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n这是因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双方的维权能力不对称、不平衡。用人单位比劳动者掌握着更多的信息,有更强的举证能力,所以这种看似不是很公平的规定,目的是为了追求实质上的公正。但如果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不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则举证责任不能倒置。6、案例讨论2010年,张某到通讯设备公司做销售专员,公司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合同快到期时,人事经理找张某,表示公司认可张某表现,由于其工作出色,公司希望延长劳动合同期限1年,将合同期限变更成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了。张某当时也没多想,就在变更后的合同上签了字。2012年5月底合同到期前,人事经理却通知,合同到期后不续签,让张某准备工作交接。张某认为单位变更了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也应该算是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了,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要求单位和我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张某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上诉到仲裁委员会。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张某的申请会得到支持吗?案例解析\n本案例中,张某的申请会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对象,只限于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即依法可以变更的条款,但合同当事人条款及合同期限条款等是不能进行变更的。而劳动合同续签是指原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执行后,由于工作需要,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一致,继续签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续签的定义和特征,延长劳动合同到期时间符合劳动合同续签的相关特征,因此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应该算是续签了劳动合同。根据你首次和单位已签订过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及又延长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完全符合两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只要你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当订立。你单位试图以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方式来规避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是法律所不允许的。7、案例讨论2008年10月8日,陈先生与公司签订了一份“试用期聘用合同”,岗位为技术工程师,月薪2500元,期限3个月(2008年10月8日—2009年1月8日)。同时该公司口头承诺,试用合格后,月薪5000元。2009年1月8日试用期满后,该公司要求陈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书》,陈先生要求公司将服务期限、岗位、报酬等注明后再签名。1月28日,公司陈先生将工作交出,离开公司。1月31日,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公司出具了《离职证明》。陈先生认为公司应该补偿1.5月工资,公司认为正式合同刚刚签订,陈先生处于试用期内,公司可以辞退陈先生。因为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双方产生争议。请结合本案例分析,陈先生申请仲裁会得到支持吗?只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期限如何界定?\n案例解析陈先生的劳动仲裁申请会得到支持。经济补偿金是否支付的关键在于陈先生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的确定,而这直接涉及到单独约定的试用期的效力及其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问题。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而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违法的、无效的。第二,单独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无效,是一种相对无效,是指“试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这种约定无效,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确认和劳动关系的继续存在。如果双方确实无法继续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陈先生一共工作3个月23天,不足半年,按0.5个月算,另外公司28日提出让陈先生离职,31日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应该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供1.5个月的经济补偿。8、案例讨论\n某公司通过社会招聘一名销售主管,张某前往应聘,并提交从事多家企业销售主管的简历。企业对张某工作经历相当满意,于是双方当即协商签订了劳动合同,聘用张某为销售主管,试用期三个月。二个月后,企业发现张某的销售业绩差,对张某的工作经历产生怀疑,企业对张某提供的以往经历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张某所说的从事过销售主管纯属虚构。于是,企业当即做出了解除合同的决定。张某认为企业及时解除合同没有依据。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有法律效力。如果公司开除自己,公司应该给予经济补偿。双方于是发生争议。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员工欺骗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案例解析本案例中,张某欺骗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张某为了达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虚构担任销售主管的工作经历,骗取企业的信任,致使企业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张某的这种做法属欺诈行为,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工作。因此,张某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该无效劳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法》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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