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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北京路路灯配电设施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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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路路灯配电设施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买方):YJDQ-ZJ-20180117合同编号(卖方):YJDQ-ZJ-20180117买方: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卖方:山东永锦电气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18年01月17日签订地点:日照市16\n一、合同专用条款买方: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卖方:山东永锦电气有限公司鉴于买方拟向卖方采购北京路路灯配电设施一宗及安装项目(简称“合同货物”),且卖方同意向买方供应上述合同货物,买卖双方就合同货物的采购订立本协议。一、词语含义本协议中所用词语的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相应词语的含义相同。二、合同组成部分下列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1.合同专用条款2.已标价合同清单3.合同技术条款4.合同通用条款5.售后服务条款。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一致,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三、合同标的卖方应按照合同供应的合同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四、合同价格与支付本合同签约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壹拾柒万贰仟玖佰陆拾元贰角整)(¥172960.20)(含17%税费)。货到现场安装调试运行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全部货款的90%,剩余10%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五、交货1、交货日期:自签订合同后10日内安装调试完毕且经招标人验收合格。2、交货、施工地点:买方指定地点。六、承诺1、卖方承诺按合同约定向买方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和服务。2、买方承诺按合同约定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3、卖方承诺质保期为2年。质保期内所有服务及配件全部免费,质保期外只收配件成本费,不收取工时费。七、生效本合同在合同协议书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16\n八、签订日期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九、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双方有一方违约。十、违约责任违约方承担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十一、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买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协商或仲裁不成的,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十二、份数本合同一式3份,买方执2份,卖方执1份,具有同等效力。(以下无正文)签署页买方: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盖章)卖方:山东永锦电气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2018年01月17日签订日期:2018年01月17日地址:日照市济南路269号地址:日照市开发区成都路邮编:邮编:276807联系人:郑加宇联系人:盛成礼电话:0633-8899921电话:0633-2225366传真:传真:0633-2225799Email:Email:yongjindianqi@163.com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岚山支行账号:账号:207801088987税号:税号:9137110376576319XB16\n二、已标价合同清单项目名称:北京路路灯配电设施采购项目序号产品名称品牌/型号厂家/产地主要技术参数数量单价(元)小计(元)1箱变改造100KVA山东永锦100KVA66690401401.1塑壳断路器CDM1-225L/3310225A浙江德力西CDM1-225L/3310225A12902901.2塑壳断路器CDM1-100L/3300100A浙江德力西CDM1-100L/3300100A61509001.3交流接触器CJX2-95-11浙江德力西CJX2-95-11638022801.4熔断器RT16-00100A+RT16-00Z浙江德力西RT16-00100A+RT16-00Z18285041.5时控开关KG316T浙江德力西KG316T61106601.6电流表42L6-XX/5浙江德力西42L6-XX/5330901.7电压表42L6-450V浙江德力西42L6-450V130301.8电压转化开关YH3/3浙江德力西YH3/3145451.9熔断器RT18-32/1P6A浙江德力西RT18-32/1P6A37.522.51.10信号灯AD11-22浙江德力西AD11-2284.5361.11铜芯线BVR-70日照燕通BVR-703501501.12铜芯线BVR-35日照燕通BVR-3512273241.13铜排25*3山东金圆25*33601801.14辅材山东永锦13003001.15管理费878.52箱变改造200KVA山东永锦200KVA67040422402.1塑壳断路器CDM1-400L/3310400A浙江德力西CDM1-400L/3310400A16206202.2塑壳断路器CDM1-100L/3300100A浙江德力西CDM1-100L/3300100A61509002.3交流接触器CJX2-95-11浙江德力西CJX2-95-11638022802.4熔断器RT16-00100A+RT16-00Z浙江德力西RT16-00100A+RT16-00Z18285042.5时控开关KG316T浙江德力西KG316T61106602.6电流表42L6-XX/5浙江德力西42L6-XX/5330902.7电压表42L6-450V浙江德力西42L6-450V130302.8电压转化开关YH3/3浙江德力西YH3/31454516\n2.9熔断器RT18-32/1P6A浙江德力西RT18-32/1P6A37.522.52.10信号灯AD11-22浙江德力西AD11-2284.5362.11铜芯线BVR-35日照燕通BVR-3512273242.12铜排30*3山东金圆30*35723602.13辅材山东永锦13003002.14管理费868.53箱变改造250KVA山东永锦250KVA1764076403.1塑壳断路器CDM1-630L/3310630A浙江德力西CDM1-630L/3310630A19609603.2塑壳断路器CDM1-100L/3300100A浙江德力西CDM1-100L/3300100A61509003.3交流接触器CJX2-95-11浙江德力西CJX2-95-11638022803.4熔断器RT16-00100A+RT16-00Z浙江德力西RT16-00100A+RT16-00Z18285043.5时控开关KG316T浙江德力西KG316T61106603.6电流表42L6-XX/5浙江德力西42L6-XX/5330903.7电压表42L6-450V浙江德力西42L6-450V130303.8电压转化开关YH3/3浙江德力西YH3/3145453.9熔断器RT18-32/1P6A浙江德力西RT18-32/1P6A37.5223.10信号灯AD11-22浙江德力西AD11-2284.5363.11铜芯线BVR-35日照燕通BVR-3512273243.12铜排40*4山东金圆40*451236153.13辅材 山东永锦13003003.14管理费873.54税费17140.25安装费230006调试费150007试验费150008箱体除锈、整形、喷漆80009企业管理费4800合计:小写:172960.20元大写:壹拾柒万贰仟玖佰陆拾元贰角整16\n三、合同技术条款一、各电器元件技术要求(以下电器元件品牌采用施耐德、德力西或天正电器三种品牌等同质量品牌)1.塑壳断路器(自动空气开关)均采用250A、100A、3P380v三种规格。其中箱内总控开关容量大小根据现有箱内总控开关容量配置;各分路开关容量大小根据现有箱内开关容量大小配置。2.交流接触器:9511220V95A3.熔断器:NT100R031100A4.定时开关:KG316T5.主回路连接线使用不小于25平方毫米铜芯线,控制回路连接线使用不小于2.5平方毫米铜芯线。二、配电箱配置路灯出线回路应与各配电箱现有实际出现回路一致,各电器元件配置数量应与实际现有数量一致。三、安装要求1.配电箱内的各电气元件(断路器、交流接触器、熔断器、定时开关等)必须牢固的安装在支架上,箱内布线整齐、美观、标识清楚。2.负责现有配电箱门及固定连接件的整修、加固等。具体整修配电箱门与路灯管理部门联系。3.箱内每一回路出线应单独控制,即每一只时控开关控制一只交流接触器。同时负责连接箱内的路灯远程监控终端设备。四、送电调试各电器元件安装完成及导线连接完后送电应逐路调试,同时应用监控指挥大厅配合远程送电调试。五、安装数量及地点(1)学苑路与青岛路交汇处一台(2)山海路与青岛路交汇处以西1500米一台(3)山海路与烟台路交汇处一台(4)山海路与临沂路交汇处一台(5)山海路与昭阳路交汇处一台(6)北京路与聊城路交汇处一台(7)滨州路与北京路交汇处一台16\n(8)迎宾路张郭村前一台(9)迎宾路与成都路交汇处一台(10)青岛路与太公岛三路交汇处一台(11)北京路与海曲路交汇处一台(12)北京路与济南路交汇处一台(13)山东路西段(茶博园门口)一台16\n四、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甲方”系指本项目的采购人。1.2“乙方”系指本项目的中标单位。1.3“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4“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1.5“货物”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材料、备品备件和/或其它材料。1.6“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当的其它义务。1.7“现场”系指合同项下货物将要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地点。1.8“验收”系指合同双方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2.适用性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它部分所取代的范围。3.原产地3.1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可来自所有的国家和地区,在合同格式中有进一步的说明。3.2本条所述的“原产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地或提供货物的来源地。经过制造、加工的产品或经过实质上组装主要元部件而形成的产品均可称为货物,商业上公认的新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与原部件有实质性区别的产品。3.3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乙方的国籍。4.技术规格和要求4.1详见本项目采购文件技术要求部分。5.专利权16\n5.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其本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对此提出起诉,乙方应负责与之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及经济损失。6.包装6.1乙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运转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保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6.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7.运输标志7.1乙方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作出下列标志:7.1.1收货人7.1.2合同号7.1.3装运标志7.1.4收货人代号7.1.5目的地7.1.6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7.1.7毛重/净重(公斤)7.1.8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7.2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或者超过12米长、2.7米宽和3米高,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易燃”等字样和其它适当的标志。8.运输条款8.1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的一种:8.1.1现场交货: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以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由甲方出具的收货证明上的日期为最终交货期。8.1.2工厂交货:由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事宜。有关运输和保险以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的收据上的日期为最终交货期。8.1.3甲方自提货物:由甲方在合同规定的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上的日期为最终交货期。16\n8.2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前15天,以电传或传真的通知甲方合同号、品名、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以及在装运港备妥待装的日期。同时,乙方需邮寄甲方详细清单一式五份。内容包括合同号、品名、规格、数量、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单价、总价、装运港及货物在运输和存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8.3乙方须安排内陆运输保险并承担运费、保费以及相关费用。8.4乙方装运货物的数量和重量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否则甲方对超过部分的费用不予承担,乙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8.5乙方需在货物装船后24小时内,以电传或传真通知甲方合同号、品名、数量、毛重、体积、发票价格、船名以及启运日期。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或者超过12米长、2.7米宽和3米高,乙方需通知甲方每个包装箱的体积。如有任何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也需要说明。9.保险9.1由乙方办理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货物“一切险”,投保金额为货物价格的110%,保险保至项目最终交货地点。10.付款方式(见本项目采购文件《合同特殊条款》)11.技术资料合同项下技术资料将以下列方式交付:11.1合同生效后15天之内,乙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技术说明书、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甲方。11.2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11.3如果甲方确认乙方提供的技术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乙方将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甲方。12.价格12.1合同总价与报价总价应一致;若不一致,以低价为准。13.质量保证和验收13.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最流行型号和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后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13.2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16\n13.3乙方在收到通知后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3.4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它权利不受影响。13.5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和乙方出具最终验收报告。但该报告不能免除乙方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或质量问题应承担的责任。14.检验14.1在交货前,投标人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重量等进行精确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明书。该证明书将成为向甲方要求付款的单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但对于合同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重量来说,不能成为最终检验证明。投标人所做检验的详细情况和结果必须写出报告,该报告应附在证明书中。14.2货物运抵现场后,甲方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书。如发现规格和数量或两者都与合同不符,无论什么理由,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缺陷,或用了不合适的材料,甲方有权在货物运抵现场后90天内,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除责任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14.3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采购文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了不合适的材料,甲方将有权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14.4甲方有权提出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厂进行监督,乙方有义务为甲方监造人提供方便。14.5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实验和性能实验时,必须提前通知甲方。15.索赔15.1除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之外,甲方有权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质检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15.2如果乙方对甲方根据合同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向乙方提出质量不符和索赔要求负有责任时,乙方须经甲方同意按以下一个或多个综合的方法来处理该项索赔:15.2.1同意拒收货物并用合同规定的相同货币归还拒收货物部分的货款,并应承担与此相关的所有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由此产生的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检验费、储存费、装卸费以及其它所有保管和维修被拒收货物所必需的费用。15.2.2根据货物劣质、损坏程度及甲方所受损失的范围降低货物的价格。16\n15.2.3将不符部分换成与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性能相符的新部件,乙方应承担甲方所承受的一切费用和损失。15.2.4由乙方自费派出技术人员对货物的不符和有缺陷部分进行修理,如乙方不能派出技术人员时,甲方有权代为修理,由此产生费用应由乙方承担。15.3对于上述索赔如果甲方在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乙方未作答复,应视为乙方接受了甲方的索赔要求。如乙方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未能按照本合同第15.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货款或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出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补偿。16.延期交货16.1在履约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进行分析,如同意,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16.2如果乙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扣除相应额度的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加收迟交罚款和/或终止合同。17.违约赔偿17.1除了甲方同意延期或本合同第18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可从货款或乙方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迟交罚款。迟交罚款按7天1%计算,不足7天亦按7天计算。如延期交货超过30天,甲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该合同已撤销,乙方仍应毫不迟延地支付前面所说的罚金。乙方支付的罚金总额度将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18.不可抗力18.1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如果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18.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电报、电传、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寄给或送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120天以上的,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9.税费16\n19.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担。19.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19.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20.履约保证金(待定)21.仲裁21.1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向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提交调解和仲裁。21.2仲裁裁决应为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21.3仲裁费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21.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仍可继续执行。22.违约终止合同22.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22.1.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22.1.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甲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22.2在上述情况下,并不影响甲方向乙方提出索赔。22.3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第22.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的货物所超出的费用负责。但是,乙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23.破产终止的合同23.1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24.变更指令24.1甲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乙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24.1.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甲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24.1.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24.1.3交货地点;和/或16\n24.1.4乙方提供的服务。如果上述变更使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将进行等量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乙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甲方的变更指令后15天内提出。25.转让和分包25.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25.2如报价文件中没有明确分包合同,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其在本合同中将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无论在原报价文件中还是后来发生的分包通知均不能解除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26.合同修改26.1欲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改动,均须由甲乙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27.通知27.1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传真、电报的形式发送,另一方面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发送到对方的明确的地址。28.计量单位28.1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29.主导语言29.1本合同应用中文书写。30.适用法律30.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31.合同生效及其它31.1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31.2本合同一式六份,以中文书写,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政府采购办、采购代理机构各执一份。31.3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甲乙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16\n五、售后服务条款1.售后维修、处理及服务保障措施一、售前服务: 在投标文件中我公司将针对贵方设备的所有技术参数,提供设备的配置方案,功能组合。项目确认后,我方将在第一时间提供针对该项目设计方案的设备确认图,供贵方确认,保证所供货物是真正满足贵方需要的产品,达到“量身定做”。 二、售中服务: 严格按照确认图生产,依靠优质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先进的加工工艺保证产品的质量。若贵方希望到我公司生产现场进行监制,我公司将为贵方提供有关条件及方便。 所供货物经品质保证课严格检查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合格证书。 出厂时附带的技术文件如下: 1、全部所供货物清单; 2、所供货物的确认图纸、电气接线图、自控原理图; 3、所供货物出厂检验合格证书; 4、所供货物的安装、使用说明书。 三、售后服务: 货到贵方工地现场后,我公司将配合贵方有关部门对货物进行初步检验验收,并配合出具检验结果。 在贵方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我公司将派相关技术人员对所供货物的安装进行指导,配合对所供货物进行调试工作,配合全系统联调。 在项目现场我公司的售后服务人员将对贵方的相关人员进行货物的安装、运行、启动、维护等知识的培训,使贵方人员能够达到独立操作的水平。 在所供设备的试运行期间,我公司售后服务人员将对贵方进行用户回访,并对所供货物进行必要的维护工作,对于有问题的设备将进行维修,以保证贵方的正常使用。 山东永锦电气有限公司本着以“用超值服务,赢得无愧回报”16\n服务宗旨,服务于山东省内广大客户,在为客户提供精确稳定可靠产品的同时,更建立了全方位多层级客户服务网络,竭诚为广大客户提供快捷可靠的服务。我公司派遣有丰富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用户按技术文件进行安装调试,配合启动调试和试运行,并免费对产品使用人员进行软硬件使用方法的培训。我公司并指定一名项目经理负责协调处理合同货物在安装、调试(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全部问题。我公司技术人员在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时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自觉做好安全保护措施,接受现场的监督管理。用户发生供电中断或设备停运,需我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的,我公司全力配合用户恢复设备运行并查明故障原因。设备试运行后,我公司将建立用户档案,配合工程部每三个月以书面形式了解设备运行情况,设备投运后,提供终身售后服务。不论何时,如果因我方原因(设备缺陷、指导错误等)造成设备故障、报废或返工,我方将承担一切与之有关的费用。如果因非我方原因,我方将积极配合,以最快的方式提供需要更换的部件,并负担运费。备品备件保证:在设备寿命使用期内,我公司保证备有充足的的备品备件,如用户有需要,可在1个工作日内发出,超出质保期的价格以备件合同价格和当时市场价格中较低的价格为准。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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