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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我国商标使用许可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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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许可制度已成为许多公司的营销策略之一,这种发展策略能给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使企业迅速打入市场,增加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也可以让许可企业的商标更加声名远扬,增强商标影响力,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商标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如果不遵守法律法规,不履行自己一方应尽的义务,也会产生很多问题,商标许可企业如果在成名之后,只注重眼前利益,对被许可企业不作考察,将商标许可给生产能力低,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其结果就会使自己的商标倒牌,砸了自己的招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失去了市场。还有一些企业将自己的商标许可给其他企业使用,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备案义务,在日后的市场交易中给双方留下了引发纠纷的风险。本文以案例为启示,总结我国商标许可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分析国外相关法律制度及企业策略可借鉴的经验,对我国商标法相关法律制度应该如何调整,行政部门、企业之间应该做些什么来完善我国商标使用许可过程中的缺陷以及不完善的地方,使商标使用许可制度能为商标使用许可双方当事人方和消费者带来更大的利益和好处,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关键词:商标;使用许可;许可人;合同;备案\n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AbstractWiththedevelopmentofChina’SmarketeconomyTrademarkLicensinghasbecomeoneofthemanyimportanttrademarkstrategy.Thisdevelopmentstrategytogivebusinessesprofitable.Enableenterprisestoquicklyenterthemarket.IncreasemarketshareAlsoallowsmorefamousenterpriselicensethetrademark,However,inthecourseofpractice,thetrademarklicensorandthelicenseefailstocomplywithlawsandregulations,doesnotfulfilltheobligationoftheirOWnparty,willalsohavealotofproblems.TrademarkLicenseenterpriseinthefamoustofocusonlyonimmediateinterests,licenseecompaniesarenotlowproductioncapacity。Substandardqualityoftheenterprise,andtheresultswillbeSOpourtheirowntrademarkbrand,smashedhisownsignsalsoharmtheinterestsofconsumersoutofthemarket.TherearesomecompanieslicensetheirtrademarkstOothercompanies,andaftersigningatrademarklicensecontractcompliancewithfilingobligationsbythecontract.Markettransactionsinthefuture,thetwosideslefttheriskofdisputes.Caseforinspiration,tosummarizeourtrademarklicensetousethepresenceofdefectsintheprocess,andanalyzetheusefulexperienceofforeign-relatedlegalsystemandcorporatestrategy,theTrademarkLawofChinalegalsystemshouldbehowtoadjust.Administrativedepartments,enterprisesshoulddosomethingtoimprovethedeficienciesintheprocessoftrademarklicensing,trademarklicensingsystemtobringgreaterbenefitsandadvantagesforlicensingbothsidesandconsumerstOputforwardtheirpointofview.Keywords:trademark;permission;contract;licensor;record\n目录中文摘要⋯⋯⋯⋯⋯⋯⋯⋯⋯⋯⋯⋯⋯⋯⋯⋯⋯⋯⋯⋯⋯⋯⋯⋯⋯⋯⋯⋯⋯⋯⋯IAbstract⋯⋯⋯⋯⋯⋯⋯⋯⋯⋯⋯⋯⋯⋯⋯⋯⋯⋯⋯⋯⋯⋯⋯⋯⋯⋯⋯⋯⋯⋯⋯⋯⋯⋯⋯⋯⋯⋯⋯⋯⋯II绪j沧⋯⋯⋯⋯⋯⋯⋯⋯⋯⋯⋯⋯⋯⋯⋯⋯⋯⋯⋯⋯⋯⋯⋯⋯⋯⋯⋯⋯⋯⋯⋯⋯⋯⋯⋯⋯⋯⋯⋯⋯⋯⋯1一、我国商标使用的滥许可现象与防范⋯⋯⋯⋯⋯⋯⋯⋯⋯⋯⋯⋯⋯⋯⋯⋯⋯”3(一)典型案例⋯⋯⋯⋯⋯⋯⋯⋯⋯⋯⋯⋯⋯⋯⋯⋯⋯⋯⋯⋯⋯⋯⋯⋯⋯⋯⋯3(二)企业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利与弊⋯⋯⋯⋯⋯⋯⋯⋯⋯⋯⋯⋯⋯⋯⋯⋯⋯3(三)企业商标滥许可行为及其不良后果⋯⋯⋯⋯⋯⋯⋯⋯⋯⋯⋯⋯⋯⋯⋯⋯41.许可人对被许可人生产的产品难以进行监督⋯⋯⋯⋯⋯⋯⋯⋯⋯⋯⋯⋯·52.自己制造的商品占使用许可商标商品的份额过少⋯⋯⋯⋯⋯⋯⋯⋯⋯⋯·5(四)国外企业可以借鉴的相关做法⋯⋯⋯⋯⋯⋯⋯⋯⋯⋯⋯⋯⋯⋯⋯⋯⋯⋯51.国外企业对于商标许可使用的严把关⋯⋯⋯⋯⋯⋯⋯⋯⋯⋯⋯⋯⋯⋯⋯·52.严格禁止再许可⋯⋯⋯⋯⋯⋯⋯⋯⋯⋯⋯⋯⋯⋯⋯⋯⋯⋯⋯⋯⋯⋯⋯⋯·63.对被许可方生产的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检测⋯⋯⋯⋯⋯⋯⋯⋯⋯⋯⋯⋯⋯·6(五)滥施许可的防范和法律规制建议⋯⋯⋯⋯⋯⋯⋯⋯⋯⋯⋯⋯⋯⋯⋯⋯⋯71.强化商标许可人选择被许可对象的注意义务⋯⋯⋯⋯⋯⋯⋯⋯⋯⋯⋯⋯·72.控制商标许可数量⋯⋯⋯⋯⋯⋯⋯⋯⋯⋯⋯⋯⋯⋯⋯⋯⋯⋯⋯⋯⋯⋯⋯·83.强化许可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和管理义务⋯⋯⋯⋯⋯⋯⋯⋯⋯⋯⋯⋯⋯·84.避免被许可人的不正当竞争⋯⋯⋯⋯⋯⋯⋯⋯⋯⋯⋯⋯⋯⋯⋯⋯⋯⋯⋯·9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效力⋯⋯⋯⋯⋯⋯⋯⋯⋯⋯⋯⋯⋯⋯⋯⋯⋯⋯⋯10(一)典型案例⋯⋯⋯⋯⋯⋯⋯⋯⋯⋯⋯⋯⋯⋯⋯⋯⋯⋯⋯⋯⋯⋯⋯⋯⋯⋯·10(二)我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制度的缺陷⋯⋯⋯⋯⋯⋯⋯⋯⋯⋯⋯⋯⋯··111.被许可人权益特定情况下难以保护⋯⋯⋯⋯⋯⋯⋯⋯⋯⋯⋯⋯⋯⋯⋯⋯1l2.备案手续过于繁杂⋯⋯⋯⋯⋯⋯⋯⋯⋯⋯⋯⋯⋯⋯⋯⋯⋯⋯⋯⋯⋯⋯⋯12(三)国外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制度可借鉴之处⋯⋯⋯⋯⋯⋯⋯⋯⋯⋯⋯⋯⋯·13.TlI.\n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国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132.国外对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管理⋯⋯⋯⋯⋯⋯⋯⋯⋯⋯⋯⋯⋯⋯14(四)我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制度的完善建议⋯⋯⋯⋯⋯⋯⋯⋯⋯⋯⋯·151.将备案义务强制设定给被许可人⋯⋯⋯⋯⋯⋯⋯⋯⋯⋯⋯⋯⋯⋯⋯⋯⋯l52.简化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手续⋯⋯⋯⋯⋯⋯⋯⋯⋯⋯⋯⋯⋯⋯⋯⋯⋯⋯⋯16三、商标使用许可制度中的风险防范和法律规制⋯⋯⋯⋯⋯⋯⋯⋯⋯⋯⋯⋯⋯18(一)典型案例⋯⋯⋯⋯⋯⋯⋯⋯⋯⋯⋯⋯⋯⋯⋯⋯⋯⋯⋯⋯⋯⋯⋯⋯⋯⋯·18(二)商标使用许可中面对的风险⋯⋯⋯⋯⋯⋯⋯⋯⋯⋯⋯⋯⋯⋯⋯⋯⋯⋯·191.许可方式的风险⋯⋯⋯⋯⋯⋯⋯⋯⋯⋯⋯⋯⋯⋯⋯⋯⋯⋯⋯⋯⋯⋯⋯⋯192.许可期限风险⋯⋯⋯⋯⋯⋯⋯⋯⋯⋯⋯⋯⋯⋯⋯⋯⋯⋯⋯⋯⋯⋯⋯⋯⋯20(三)商标使用许可风险防范和规制建议⋯⋯⋯⋯⋯⋯⋯⋯⋯⋯⋯⋯⋯⋯⋯·2l1.许可方式风险的规避⋯⋯⋯⋯⋯⋯⋯⋯⋯⋯⋯⋯⋯⋯⋯⋯⋯⋯⋯⋯⋯⋯212.许可期限风险的规避⋯⋯⋯⋯⋯⋯⋯⋯⋯⋯⋯⋯⋯⋯⋯⋯⋯⋯⋯⋯⋯⋯22结语⋯⋯⋯⋯⋯⋯⋯⋯⋯⋯⋯⋯⋯⋯⋯⋯⋯⋯⋯⋯⋯⋯⋯⋯⋯⋯⋯⋯⋯⋯⋯⋯⋯⋯⋯⋯⋯⋯⋯⋯⋯·23参考文献⋯⋯⋯⋯⋯⋯⋯⋯⋯⋯⋯⋯⋯⋯⋯⋯⋯⋯⋯⋯⋯⋯⋯⋯⋯⋯⋯⋯⋯⋯24致谢⋯⋯⋯⋯⋯⋯⋯⋯⋯⋯⋯⋯⋯⋯⋯⋯⋯⋯⋯⋯⋯⋯⋯⋯⋯⋯⋯⋯⋯⋯⋯⋯⋯⋯⋯⋯⋯⋯··26独创性声明⋯⋯⋯⋯⋯⋯⋯⋯⋯⋯⋯⋯⋯⋯⋯⋯⋯⋯⋯⋯⋯⋯⋯⋯⋯⋯⋯⋯⋯28\n绪论绪论商标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是市场经济发展突飞猛进的今天,伴随着我国知识产权的完善与发展,我国企业与广大消费者对商标的关注程度越来越深刻。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的许多老字号商标在海外被抢注,使得老字号商标的所有人很难在国外打开市场,让自己的品牌打入国际市场的希望破灭,这些大都是源于我国法律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这方面发展的不健全,和企业对商标的重视程度不够引起的,在残酷现实的推动下,我国在完善法律不足的同时,也对商标的关注程度和法律普及开始重视,政府大力宣传关于商标使用的法律知识,给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培训,让企业对商标重视起来,我国商标的法律制度也在逐步健全中,2002年我国《商标法》有所修改,更加完善了商标使用过程中的缺陷和不足,避免了大量关于商标的纠纷产生,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问题是会持续出现的,在实践案例中,关于商标使用,商标侵权的现实案例层出不穷,只能说法律的制定不能解决现实遇到的所有问题。因此,在市场上商标领域发展的过程要一步一步的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本篇论文通过研究我国商标使用许可在实践操作中存在的缺陷来提出一些完善或者改善的建议,参考了的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的相关案例和法院的判决,以及国内很多知名学者写的关于商标方面的书籍,学术论文,以及国外相关法律的条文和规定等等,从实际案例中找出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相关的问题,也就是我国立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再通过案例分析和理论叙述部分来阐述自己的观点。整篇论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写的是我国商标使用许可过程中滥施许可的现象,通过案例说明存在的问题,然后介绍一些国外法律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的治理情况,最后提出完善的建议。第二部分主要是我国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制度的相关内容,关于这个内容,我国许多知名学者也写过相关论文,论文内容也都谈及了需要将我国《商标法》中的备案制度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列举出了许多办法和措施,参考了学者们的共同观点,再结合实际案例说明本文对现阶段我国\n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制度所存在实际问题的看法,然后是提出建议说明如何完善我国商标使用许可制度,来解决这些问题。第三部分是写关于商标使用许可中存在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规避的问题,关于法律对于商标使用许可的治理尽管已经卓有成效,但是,我国商标使用许可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风险,例如,使用许可期限的风险、商标使用许可方式的风险等等。这方面的问题仍然存在,并没有改善,本文阐述了法律应该如何强化这方面风险的规制及企业可以如何规避风险的建议。通过三个方面的论述,远远不能穷尽关于我国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的所有问题,但是,通过几个典型的案例和典型问题来说明现阶段明显存在于我国商标使用许可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且寻求到有一定价值的解决方案,就达到了本文的写作目的。\n一、我国商标使用的滥许可现象与防范(一)典型案例“万家乐,乐万家”①一句经典广告语,至今还令我们有着深刻印象。1988年,“万家乐”成立于广东顺德市,当时“万家乐”公司引进日本的先进技术,生产的产品是燃气具,至2002年,万家乐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两项贵冠,成为燃气热水器企业中的佼佼者,这也是万家乐日后出租品牌的强大资本,在品牌效应打响后,“万家乐”为了在短时间里获得充足的利润,扩大企业的实力,改善企业的盈利状况,“万家乐”商标采用简单的品牌授权并与飞翔达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根据合同的内容,飞翔达每生产销售出的万家乐空调以支付商标使用费用的方式付款,“万家乐”这个品牌使用的期限是5年,在合同签订后,这项收入成为“万家乐”企业的一项固定收入来源,“万家乐’’企业内部为了品牌的效益,成立了一个品牌经营部来专门从事品牌经营,所出租的品牌包括万家乐热水器,万家乐消毒柜、万家乐燃气灶等许多家电领域。虽然得到了预期的利润,但是也同样带来很多的成本,万家乐为相关授权经营产品的品质控制以及其产品的售后服务付出了很大的成本,这些只是看得见的,更严重的是,由于被许可方珠海飞翔达有限公司由于生产经营不良,资金链断裂,产品也都被查封,企业破产。当媒体爆出,“万家乐空调破产”时,“万家乐”公司旗下的其他产品也难逃被关联的厄运,使用“万家乐”商标的关联企业万家乐热水器,万家乐消毒柜,等销售直线下降,万家乐品牌受到影响,这时的万家乐才真正意识到品牌形象的危机,开始收回许多品牌授权,开始挽回其品牌形象。(二)企业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利与弊商标使用许可制度自1982年确立至今,发展已有30年历史,它给我国市场①关雪梅,张倩.商标滥施许可一无形资产禁忌系列七【D】.黑龙江科技学院2011年11期\n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巨大活力,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商标法》第四十条①关于对注册商标进行使用许可有明确规定,市场之间可以对注册商标进行使用许可,现在,国内市场的繁荣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依靠名牌商品的支持,通过企业之间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有利于企业的强强联合,优势发挥,转被动为主动,从全局来看,把有限的资金、原料、能源投入到滞销品牌商品上,会造成浪费,但是利用这些资金、原料和能源扩大生产名牌产品可以使企业增产并节约成本。以上这些都是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的优势。但是,客观的说,商标使用许可制度也是一把“双刃剑”,要是利用不好,也会给企业带来毁灭性的灾难,上面的案例就告诉我们,一旦,企业的品牌形象树立起来了,企业就应该视它为无形资本,企业可以将商标许可给被许可人使用,但是应该对被许可人的实力,被许可人的信誉,被许可人生产的产品质量,等等一些问题进行严格的考核,经过考核之后才能将自己的商标许可给被许可人使用。这不仅仅是对许可人自己负责,也是对消费者负责。否则,商标注册人将商标许可给不合格生产企业,将会对自己的注册商标和自己企业知名度以及品牌声誉带来重大的损失。(三)企业商标滥许可行为及其不良后果所谓商标滥许可行为是指企业为了利用商标获得更大的经济利润,只顾眼前利益,不考虑被许可企业的生产条件,将商标轻易许可给其他企业的行为。近年来,我国企业商标滥许可事例经常出现。企业商标滥许可行为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不仅对广大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而且对于许可人自身的品牌负面影响也是巨大的。。《商标法》第四十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n一、我国商标使用的滥许可现象与防范1.许可人对被许可人生产的产品难以进行监督首先,商标滥许可让会使被许可企业的数量和规模超出自己可以控制的限度,导致商标权人失去对被许可企业的监督能力;其次,如果被许可企业无论生产设备还是相应的人员都不符合条件,许可人也很难实现监督目的。2.自己制造的商品占使用许可商标商品的份额过少“商标所有人将自己的商标许可出去,即会产生自己所生产产品的竞争力加大,商标权人自己生产的产品市场占有率降低,”④如果许可人随意将商标许可给许多企业使用,对许可人自己所生产的商品市场占有率无疑是一种威胁,并且使商标许可对市场的控制能力也有所下降。很明显,商标权人将自己的商标许可给几个甚至更多的被许可人使用,其结果就是,市场上会出现很多同一商标,来自不同厂家所生产的相同产品,但是,市场的供求关系是一定的,当市面上相同产品数量越来越多的时候,市场需求量是不变的,商标许可人自己生产的产品份额就会明显下降,对其他企业监控的再严格也不能同自己生产产品的操控程度相提并论,这就使商标权人面临过大的商誉风险。(四)国外企业可以借鉴的相关做法1.国外企业对于商标许可使用的严把关“国外的一些企业对于许可合同的使用一般规定由商标注册人向商标使用者提供产品配方以及许可人的产品工艺技术,注册商标的使用人应该严格按照商标注册人的指示和技术要求生产所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许可方有权随时检查被许可方的生产情况,以确保被许可方在设备、材料、制作工艺、产品质量等方面符合许可方的标准,对被许可方应如何配合许可方的检查做出了详细的规定。”②这一点与我国的《商标法》中对商标使用许可的规定相比起来,更加严格,国外企①吴景明,戴志强商标法【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36页②刘丽明.商标使用许可法律问题研究【D】.2010年.\n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业重视商标的自身价值,并且监督许可企业对被许可方生产的产品质量严格把关,树立品牌形象不倒。例如,“Coca.cola”公司的商标符文詹姆斯.鲍朱尔先生在2003上海“商标与城市经济"国际研讨会上发言中,介绍了可口可乐公司有关商标使用许可的条款。其中,对于被许可方的选择、准入、以及对于商品质量的控制,都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其中合同的“第3条"明确要求被许可方接受许可授权的限制。①可口可乐公司要求被许可方许诺他们仅仅许可以通过协议中签订的非常有限的方式使用该商标。2.严格禁止再许可“可口可乐公司要对商标的所有权拥有绝对的控制,这样一来就杜绝了被许可人会将商标许可给第三人使用的可能,对许可人的利益起到了有力的保护作用。”②商标使用许可中重要的一方面是被许可人的身份,如果被许可人欺瞒第三方将许可人的商标再许可给第三人,这对于许可人和消费者来说无疑是重大的损失,这样的行为使商标所有人无法实现监控商品质量的目的,也使消费者可能购买到不符合商标真实本质的商品,所以,许可人在行使商标使用许可权利的时候,一般禁止被许可人再许可。3.对被许可方生产的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检测这是很重要的一点,不仅是在合同中赋予商标所有人对其商品质量有控制权,而且商标所有权人采取积极措施来实施质量控制。在可口可乐公司,无论是饮料还是被许可的其他产品,他们都采取积极的措施确保被许可方生产的产品符合本公司的标准和规范,尽一切努力对商品实施质量控制。如果会出现产品不合格的情况,可口可乐公司就要求被许可方将所生产的产品收回,产品不符合市场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一律收回,绝对不能投放市场,以保护商标的信誉。除了可口可乐公司以外,国外许多其他企业也会在许可使用合同签订以前制定一个非常完备①寻宪恕.企业商标注册使用保护180f司IM].I丌t)11出版集团2005年.第126页@寻宪恕.企业商标注册使用保护180f司IM].I题t)tl出版集团2005年.第128页\n一、我国商标使用的滥许可现象与防范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中关于商标使用的违约责任中就会明确对双方违约后的具体责任承担做详细的规定。(五)滥施许可的防范和法律规制建议关于我国商标使用许可权利的行使,商标法应该严格把控,尽管许可使用权是商标注册人的一种商标专有权利,但是许可人一旦利用不好此项权利,对商标权利来说是一种严峻的挑战,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消费者的利益来说也无疑是一种威胁,企业经营者不能只看到商标使用许可所带来的利益,更要看到利用不好,监管不到位就会出现的隐患,鉴于此,笔者认为应该重视以下几点。1.强化商标许可人选择被许可对象的注意义务对于被许可人的选择,注册商标所有人,也就是商标许可人应该注重其企业实力,对企业进行诚信调查,包括对被许可企业的资历调查和信用调查,不能对被许可企业的资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不能为了许可使用费用就放弃了对被许可人审查的权利,法律应该将这些商标许可人的注意义务写入法条。并且明确,违反注意义务的商标许可人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在我国《商标法》中虽然规定了“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生产的产品质量,不履行这一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①但并未明确具体的规定所承担的责任是什么样的责任,这样一来对于许可企业来说无非是无关痛痒的一句话,根本起不到监督被许可人的作用。笔者认为,对被许可人的审查应该从企业素质,企业的精神,企业的管理水平,创新意识,科技力量,生产设备,营销能力等等多个方面分析评价。法律应该在赋予商标权人许可商标的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其对被许可人选择的注意义务。如果没有尽到应尽义务的,对商标许可人给与严厉的行政处罚,将商标许可人选择被许人时应该考虑的被许可人应该满足什么条件写进法条。①董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释义【M】.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08页\n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控制商标许可数量另一方面,在商标许可人将自己的商标许可给被许可人之前还要考虑,当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以后,商标权人自己生产商品市场份额的问题,所以,再进行商标许可前,要考虑商标许可过多所会产生的不良影响。而不是大量的进行商标使用许可,可以将商标许可给一些有资质的企业,和这些企业强强联合共同打造自己的商标品牌形象,使商标越做越好。商标许可人不要见到有利可图就将商标大量许可出去,这样做也是为了避免商标权人自己商品市场份额随着商标的滥许可而逐渐减少的隐患出现。3.强化许可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和管理义务对商品质量严格检测和控制,为了保证被许可人生产的产品质量,应该对被许可人的原料,产品生产流程,和操作方法严格控制,这一点上,“国外企业是这样做的,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到指定的供货地点去购买原材料,并且许可给被许可人商标的同时也将加工工艺卖给被许可人使用,”①这样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让被许可人生产的商品符合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对商品的质量要求,也是对广大消费者认真负责的一种表现,我国企业也可以借鉴这种做法,另外,“在产品生产的过程中,对成品的检测也不能忽视,这些都可以确定在双方所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之中,这样一来就可以保证许可人固有的市场占有率和品牌利益不受侵犯,并且对被许可人履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进行监督,这一点除了许可人有义务以外,被许可人也应该有此项义务。”②法律应该在赋予商标权人许可商标的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其对被许可人选择的注意义务。如果没有尽到应尽义务的,对商标许可人给与严厉的行政处罚,将商标许可人选择被许人时应该考虑的被许可人应该满足什么条件写进法条。①冯涛.商标法专题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第35页.@绍兴全,顾金焰.商标法的法律保护与运用【I川.2009年.第98页.8.\n一、我国商标使用的滥许可现象与防范4.避免被许可人的不正当竞争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这种现象,商标许可人将商标许可给被许可人之后,被许可人借助许可商标的力量使自己的企业逐渐变大变强,在被许可人利用许可商标取得一定利益后,可能就会有自己到商标局注册新的商标的想法,一方面可以节省商标使用许可的费用,另一方面还可以为自己的商标投入宣传成本。但是,往往有的被许可企业却想走捷径,他们注册了与原商标许可人相近似的商标,让消费者很难辨别,并向市场大肆宣传自己的商标时原来商标的升级换代,意图利用这种办法取代许可人的商标,使自己的商标声名远扬。这是一种典型的商标使用许可中的侵犯商标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被许可人的这种不正当竞争的做法损害的不仅仅是商标许可人的利益,也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正当的经济秩序来说危害也是极大的。在实践中,这种情形发生,商标权人往往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不同的法律实现救济。更有的法院在就同一个案例中一审,二审会做出截然相反的判决,原因就是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对这种商标使用许可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界定。导致,商标许可人很难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为了避免商标许可人再将商标许可给被许可人之后,被许可人不正当地“自立门户”,首先,应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将这种行为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次,方签订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之前,应该就这类问题的违约责任写入合同条款或者在合同中写明:“禁止被许可人在商标使用许可期间注册与商标权人相类似的商标,以及做一些诋毁商标许可人的注册商标的行为,如果违反约定,必须对商标许可人做出足额赔偿,挽回损失等等。”这样做也是为了避免商标使用许可不正当竞争行为做一些提前的预防措施。\n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效力(一)典型案例“吴越丝织厂"①是一家具有多年生产经验的老牌企业,这家企业的经营特色是品质和花色都与众不同、种类繁多。因此深受消费者爱戴,“荷露”是该企业的品牌,94年该企业规模扩大,接到很多出口订单,企业希望扩大实力,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吴越丝织厂就开始寻找合作伙伴,与“东方厂”建立合作关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内容中约定,东方厂生产的丝织面料应该注明吴越厂的厂名,并且东方厂生产的丝织产品花色和样式都由吴越厂提供,东方厂可以使用“荷露”商标,每月生产一万匹,并且每个月给吴越厂一万五千元的使用许可费用,所生产的产品不出口,由吴越厂派技术工人监督东方厂的生产,进行检查,合同期限为一年,双方签订的是《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然而双方签订合同后并没有到当地的商标局备案。吴越厂的负责人吴先生在得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手续比较繁杂,并且需要将合同等相关信息公示出来,出于此原因,吴先生为了避免自己的手艺泄露出去,也没有将合同送到商标局备案。吴越丝织厂又将商标“荷露”许可给“西方丝织厂”使用,并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随后,吴越丝织厂将合同送到商标局进行备案,此时,西方丝织厂对前述许可人与东方厂所签合同并不知情,直到东方丝织厂负责任在市场上看见同类商标的商品产自其他厂时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西方丝织厂与吴越厂签订的合同无效,西方厂立即停止生产“荷露”商标的一切产品。2.请求法院判令吴越厂违约,赔偿“东方丝织厂”经济损失。根据当时人的诉求,法院之判决吴越厂在与东方厂的独占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确实违约,并应该赔偿东方厂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但是,对于第一项诉求中要求西方厂立即停止生产该商标的商品这一请求予以驳回,原因是西方厂在与吴越厂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并不知道前向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因为该合同并未备案,而且吴①宋延军.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仅是一纸空文?【D】.2001年.第ll期35页\n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效力越厂与西方厂所签订的合同没有违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且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西方厂可以继续生产“荷露”商标的商品。(二)我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制度的缺陷1.被许可人权益特定情况下难以保护从上面的案例中,吴越厂在与东方厂签订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后应该到商标局去备案,但是吴越厂并没有备案,这给日后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我国《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中华人名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④在这项条文中仅仅能看出商标使用许可的备案并非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尽管有“应当”二字,但是这样的法律条文未能引起许可人的重视,如果像上述案例中所述吴越厂没有到商标局备案,而后又与其他企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那么独占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的权利可能会受到损失,因为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②这样的规定包含的内容主要两方面的意义:首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否备案并不影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在合同签订以后没有经过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法律关系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也完全有效成立。其次,没有经过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可以理解为没有经过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以合同中的内容对抗善意第三人主张商标使用许可的效力;没有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不能对抗的法律效果,是有善意第三人出现,当第三人对商标使用合同的内容主张自己的权利时才会发①《商标法》一本通【M】.中国法制出版社“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张诚.国际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法律适用【D】,中华商标,2007年.\n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生对抗力的问题;但是善意第三人如果放弃了这种对抗效力,《商标法》仍然可以承认没有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法律之所以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就是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为主。此案例中西方厂正是所谓的“善意第三人”,其在与吴越厂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并不知道吴越厂已经与东方厂有合同在先,而且还是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所以法律当然是要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对于被许可人东方厂来说他的合法权益又该如何捍卫呢?尽管法院判令吴越厂承担合同违约责任,但是,东方厂也只能眼睁睁的看着西方厂继续生产“荷露”这个商标的产品。这让法律对保护善意第三人与被许可人的权益受侵害之间陷入了尴尬的境地。2.备案手续过于繁杂从上面的案例中,还能看出有些商标使用许可人出于一己私利的想法,并不想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送交商标局备案。原因可能有两个,第一,商标许可人多数认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程序过于繁琐,目前,国家商标局对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要求提供的文件有:“(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副本或经公证的合同。(2),提交申请的商标使用许町合列。”∞但向商标局提交商标使用许町合同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的内容的应用程序,也有明确要求,双方签订的许可合同的要求应具备以下条款和条件:对于双方所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要求须具备以下条款②,而对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的填写,要求必须符合以下要求③。这两份提交的文件如果不一致,应该以那一份文件为准,我国法律也没有明。彭新民.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应该注意哪些问题【D】.2003年.圆杨冰.商标使用许可的完善与缺陷“(I),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及许可人注册商标的注册号;(2),许可使用的商品及商标的服务范围;(3),许可使用的期限;(4)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5),被许可人在其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及商品产地的条款。”【D】.中国发明与专利,2010年.第7期.@王朝阳.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应简化“(1),申请书上的许可人名称、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应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义、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完全相同;(2),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得超出商品注册证核定的范围;(3),许可使用期限不得超出商标注册证上的有效期限。”【D】.2006年.第11期..12.\n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效力确具体的规定。在实践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当事入所签订的合同往往是很简单的,因为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合同双方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并且不违背我国法律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合同即规定为有效,”①所以,以上我国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制度中所规定了提交文件相对来说确实过于繁杂,这样就会导致有些许可人不愿意主动到商标局去备案,不仅如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还需缴纳三百元的手续费,这样一来对于商标许可人来说可能是一件费力不讨好的事。自然就会打消商标许可人主动到商标局备案的积极性,给日后的纠纷留下了隐患。第二,许多商标许可人还担心自己的信息会在备案中有所泄露,因为送交备案的合同副本中必定会记录金额或许可费,许可费交付和许可技术或商业秘密的保守条件的合同终止,争议解决的方式厅法,并允许各方联络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关于以上的信息,商标使用许可的当事人可能并不希望他人知晓的信息,而许可合同一旦在商标局备案也就意味着这些信息存在被他人获得的可能,即使这些信息其实并不会全部向外公布,但是,对于商标许可人来讲,他们并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他们也并不知道哪些信息是商标应该公布的,哪些信息属于商标不能公布的,对他们来说,一旦将合同送交商标局备案就意味着合同已经公布出去,所以,这也是许可人保护自己的利益不愿意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另一个原因。(三)国外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制度可借鉴之处1.国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对于国外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中不难看出,国外法律对于企业商标的重视程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商标使用许可情况的综合反映商标使用水平的高低,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订立的是否科学、严谨、完整可以看出来。国外企业在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内容比较繁杂,合同条目相比较于我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n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内容来说内容详尽,并且清晰,完整,利于执行,相比之下我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简单,条目少,在订立的时候把关不严,把问题都留在了合同签订之后,国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严把入门关,控制商标使用许可,①这样一来即使不备案,一旦纠纷产生了也可以通过详细的合同内容来解救纠纷,在国外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有的独立成立一大条,有的分散于各个条目之中,内容涉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方方面面,通过这种形式,许可方完全控制了被许可方对商标的使用,保证商标再符合许可方的意愿下被被许可方所使用。2.国外对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管理外方对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管理制度是严格的,可操作性强,管理起来简单方便,因为合同制定的详尽,并且如果违约对于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来说损失也是相当惨重的,对于合同的管理也会围绕着使用商标的产品的质量和商标权在使用中不受侵犯这两点为出发点的,这样管理起来就目的明确,起到防止企业倒牌现象的发生。英联邦有四十六个国家共同遵循这一②规定。前苏联的相关法律规定“商标许可合同必须在主管部门注册,违反者合同无效,除了注册以外还必须在《官方公报》上公布。”⑨各个国家都在通过法律严格控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法律。国外法律制定严格的商标使用许可程序和严谨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条款内容,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必须严格按照这样的条款来执行,才能达到最终使用的目的。相比之下,我国法律对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管理表明看来规定了许多内容:①张赤华.商标权许可国际惯例及其利用【D】.杭州商学院经济管理与市场研究.②【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7页“按照英国法律,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双方必须向注册局长按规定方式提出书面申请。注册局长审查后,如果确信使用人能遵守他认为适当的条件或限制,在任何情况下使用该商标于有关商品上不会违背公众利益,则会批准该申请人为有关商品的商标使用人。而如果注册局长认为予以批准会助长商标的非法交易,则应该拒绝该申请,当发生问题后,注册局长还可以以下述理由撤销申请:(1)使用人不按许可方式使用商标或是其使用方式使用商标,会造成欺骗或混淆:(2)商标所有人虚构或隐瞒有关注册的重要事项或注册之后,实际使用情况发生变化:(3)该项注册对请求人履行合同授予的权利本应属于无效。”.@谢商华.论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的有效控制叨,现代法学,1996.第二页.\n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粟效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六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至少应该包括下列内容:(1)许可使用的商标及许可商标的注册证号:(2)商标使用所生产的商品的范围;(3)合同中所签订的商标使用的具体使用期限;(4)商标使用中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所应该提供的使用方式;(5)许可人对被许可人所生产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条款;(6)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入的企业名称和其所生产的商品产地的条款。”①仅此几条,即可以显示我国法律中对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相关规定的不全面和不细致,这样的合同签订后必然会导致出现大量的问题与纠纷,那么,与其预见麻烦必然会出现,不如将其扼杀在合同条款里。所以,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监管这一内容上,我国应该加大力度缩小与国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差距,也能为我国商标进入国际舞台奠定坚实的基础。以免在国际商标使用许可中受到侵害。(四)我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制度的完善建议当前,我国的商标使用jq:-l-合同备案系统4i符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制度,这样不仅增加了法院对于审理商标纠纷案件的负担,也未起到对企业商标合理监管和保护商标的作用,极大地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力性和法律的严肃性,从商标的专有权人来看即使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不去备案并不影响其商标专有权的效力范围,从短期来看不会影响其自身权益,但是从长远的发展来看,对其商标形象的影响可能是釜底抽薪的,许多企业就是看不见这一点,也不会主动到商标局去备案,所以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现在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在没发生问题之前无人重视,一旦问题出现了后悔莫及。处于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各方当事人利益的考虑,笔者认为应该立法明确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制度的严重性,具体如下:1.将备案义务强制设定给被许可人目前《中华人名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M】.1998\n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笔者认为应出台严格的惩罚办法,对那些签订合同后依然不去备案的许可人进行严厉的惩罚措施,比如说如果许可人在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3个月后仍然不到商标局备案的对其处以一万元的罚款,或者对于那些签订商标使用合同就马上到商标局备案的企业给与相对的优惠政策,免交备案费等等,用那些不备案企业的罚款来弥补这部分的成本,这样就会大大促进企业对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重视,提高备案的自觉性,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企业如果都能按时到商标局登记备案,就不会出现上面的和吴越丝织厂的案件纠纷。因此,从对商标使用人权利保护的角度来,应该是强制备案的,或者商标法可以申请备案的义务转给商标使用人,在这种情况下,商标使用人(被许可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会自觉的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送到商标局备案,此案例中如果吴越厂强制到商标局去备案,可能就会避免这样的纠纷发生。也能保护被许可人的利益,解决上面说的第一个问题。2.简化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手续鉴于对以上案例的分析,为了是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主动到商标局备案,应该简化一些必备手续,以及扫除一些对许可人的心里顾虑,让他们相信即使备案也不会泄露关于合同内容的信息。笔者认为,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的备案的制度做出如下的改进:首先,从法律角度分析,修改《商标法》中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中的“许可合同”可以修改为“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报商标局备案,不备案的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①同时,《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内容也可以调整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商标局规定的形式填写备案申请表,并只需将申请表报送商标局备案即可。”这样一来,既可以省去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与申请表内容不一致时所产生的困扰,也是备案手续变得简单起来,在其他国家,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不要求提供许可协议①王朝阳.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手续应简化【J】.中华商标,2006.11.\n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效力也就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的占多数①。从整个国际环境上可以看出,国际上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程序都在简化,这样会更有利于商标市场的良性发展。虽然备案手续简化了,并不代表对备案制度的不重视,恰恰相反,对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制度强制规定起来,但其手续并不繁琐,并且能有利的保护到商标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利益,这样一来,许可双方当事人自然就主动到商标局备案了。①刘明丽.商标使用许可法律问题研究:“在五大洲的27个国家、地区或地区组织当中,对于许可备案申请,要求必须提供许可协议副本的有日本、韩国、葡萄牙、西班牙、菲律宾、马来西亚、巴西、阿尔及利亚及埃及。只占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余新加坡、意大利、欧共体、瑞典、英国、中国香港、瑞士、泰国、新西兰中国台湾及南非共12个国家或地区中只要求提供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表或者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摘要,而剩下的一些包括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及墨西哥。”【D】.中山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5月..17.\n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三、商标使用许可制度中的风险防范和法律规制(一)典型案例2012年各大媒体都报道了“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纠纷一案,案情简介,广州羊城药业集团在1987年将王老吉这个商标注册申请,1997年2月,广药集团旗下的子公司广州羊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老吉食品饮料分公司与“鸿道”集团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签订后“鸿道”集团即获得了生产红色包装凉茶饮料商标的使用权,合同规定中提到“鸿道”集团取得在大陆独家销售红色罐装王老吉凉茶,这样就算是签订了独占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于2000年,使用期限至2010年年底,在使用许可期间,红罐凉茶“王老吉”已经从一个广东地方性商标发展成一个家喻户晓的名牌商标,“怕上火就喝王老吉”一句深入人心的广告语,让“王老吉"这个品牌在十多年的发展中逐渐锋芒毕露,家喻户晓,足以看出“鸿道”集团对培育这个凉茶商标所付出艰辛努力,特别是在汶川地震时,“王老吉”向灾区捐款一个亿的壮举,更是使“王老吉”商标声名远扬,同时,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分别在2002年和2003年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鸿道"集团意图通过补充协议将商标的使用期限延长至2020年,然而,据报道,“鸿道”集团的董事长因为过分溺爱“王老吉”这个商标,不想在王老吉身上得投入付诸东流,曾经三次向广药前总经理李益民行贿,使自己完全由主动转向了被动,2008年,广药集团和“鸿道”集团因商标问题开始交涉,广药集团认为“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涉嫌国有资产的流失,于2010年,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发出律师函,申请广药前总经理李益民因受贿所签署的两份补充协议属于无效,2012年5月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两份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停止继续使用“王老吉"商标,广药集团合法收回“王老吉’’商标使用权。以上裁决为终局裁决。“王老吉”①发展到今天,这个品牌的价值已经过千亿,“王老吉”这个品牌已经成为中国的“可口可乐”。①赵昕.王老吉之争警示商标使用许可【J】.中国工业报,2012年6月第B2版\n三、商标便用许可制度中的风险防范和法律规制然而,走了捷径的加多宝公司负责人,在加多宝在打造“王老吉”品牌的时候,却给自己设了陷阱,最终,导致自己的努力付诸东流。(二)商标使用许可中面对的风险在商标使用许可中,所谓风险:是指在许可合同履行期问,意外发生特殊的情况导致许可方或被许可方的利益可能面临巨大损失的情形。目前实践中涉及较多的主要就是许可使用的商标在被许可人使用后,商标价值大幅度提升后所产生的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关于商标可能产生的纠纷,为了避免这种纠纷的产生,规避这些风险,下面针对“王老吉”一案,对几个实际案例中存在具体风险进行分析,再提出以相应完善的建议。1.许可方式的风险上述案例中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所签订的“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该属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的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我国《商标法》关于许可合同的形式分为三种①:第一种是独占使用许可,即商标权人将商标使用权仅许可给被许可人一人使用,连许可人自己都不能使用所许可商标。第二种是排他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将商标许可给被许可人使用,许可人自己的可以使用,但是,除了被许可人和自己使用以外排除其他人使用的商标使用许可方式。第三种是普通使用许可,这种许可方式的许可使用费用相对较低,它是指商标权人有权将商标许可给被许可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鸿道”集团与广药集团所签订的独占使用许可合同仅仅是红罐装王老吉,而广药集团仍然保留绿盒“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这样的许可方式就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这样的许可方式必定为日后的利益之争埋下隐患,毕竟加多宝公司为了“王老吉”这个商标倾注了很多人力、物力,但是,这种使用许可的方式确实是风险存在的前提。从“王老吉”的案例中就可以总结出来经验之一就是,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以前双方当时人如果就合同使用许可方式明确具体的确定下来,在“弘道”集团签订合同之前也就应该提前预见到。董齐超.商标法一本通【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156页\n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绿罐"王老吉的存在,如果,当时签订的合同是整个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权,那么日后也就不会存在加多宝公司极力打造的“王老吉”商标,却成了广药集团坐收渔利的产物。所以,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前就应该对商标使用的具体方式明确,避免造成日后纠纷的焦点。2.许可期限风险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前,双方要对商标使用许可的期限都非常明确,被许可人更需要了解商标许可人的注册商标合理使用时间是多久。像上述王老吉一案中“鸿道”集团就是输在了商标使用许可期限上面,“鸿道”集团的董事长没有通过正常渠道延期商标使用许可期限,当“王老吉”品牌打响后,加多宝公司是靠“王老吉”这个商标来维持企业的经济运作,企业的负责人深知“王老吉"商标对加多宝公司的重要性,所以,一方面更加积极的宣传“王老吉”商标,而另一方面却是寻求能延长商标使用许可期限的途径,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订立之初,双方所订立的商标使用许可期限是十五年,这个期限对加多宝公司想要树立一个品牌形象,并且从中获利来说是有一些短的,但是,加多宝公司在打造品牌形象上确实下足了功夫,付出了很多艰辛才打造出今天成功的“王老吉”商标。对于加多宝公司来说,延长商标使用许可期限是最重要的,尽管“弘道"负责人明知,商标使用许可期限即将届满,此时的“王老吉”也不是当初的广药集团销量倒数第一的商标,“王老吉"已经获得了巨大的市场效益,在通过正常渠道无法将商标使用许可期限续展的情况下,向“广药”集团的负责人行贿,试图延长商标使用许可期限,这种做法是不可能实现加多宝公司想继续使用“王老吉”这一商标的幻想的,因为两份续签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违规操作,“加多宝”公司最后输的很惨,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做出最终裁决,加多宝公司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于理,裁决符合法律要求,于情,似乎对“加多宝"残忍了一些,毕竟多年辛苦打造的品牌付诸东流了。但是,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前,加多宝要是预见到使用许可期限过短,将使用许可期限延长,或者约定一旦商标价值提升后,给与商标被许可人永久使用权,或者在商标发展到一定知名度的情况\n三、商标使用许可制度中的风险防范和法律规制下由许可双方共同拥有该注册商标,加多宝也就不会出现现在这种状况了。被许人面对这种看似不是重点的细节问题也应该做好周密的判断,以更有利的规避不该发生的纠纷。(三)商标使用许可风险防范和规制建议1.许可方式风险的规避这是商标使用许可过程中非常关键的一个问题,对于商标使用许可方式的不同选择对合同签订后被许可人的经营策略,发展方向都有不同的影响,在签订合同之前,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一定要将所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方式明确,以便产生纠纷时,无法挽回损失,三种商标使用许可方式①各有利弊,被许可人可根据自己对商标的使用需要或者对企业发展有利的情况做出选择;独占使用许可的使用费用是最高的,但却是对被许可人最有保障的,因为只有被许可人自己可以使用该商标,连商标权人都不可以使用,这样被许可人就能在使用期限内放一tl,的打造该商标,不用担心利益被人瓜分的问题了;排他使用许可就是除了被许可人和许可人之外,其他人都不能使用该注册商标,这种许可方式虽然使用费没有独占使用的费用高,但是,所产生的效益也是可取的,只要商标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共同努力打造商标,那么这个品牌也一定前途光明;普通使用许可费是相对较低的,所以对于商标的安全系数也不会很高,很可能出现许可入滥施许可,最后砸了自己的招牌,还连累了被许可人的现象。所以,被许可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该慎重对三种许可方式进行选择,并在合同中具体明确,防患于未然,才是对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双重保险。就商标许可风险的法律规制方面而言,当商标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在选择“独占使用许可”或者是“排他使用许可”的商标使用许可方式时,在“特定条件”下由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共有商标权”;还是拿“王老吉”案件具体举例。“特定条件”应该就是像加多宝公司这样多年来为打造“王老吉”商标所做出了有目共①董齐超.商标法一本通【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156页\n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睹的努力的情况,具体到法条中,可以将一定条件具体化,比如,商标许可后“商标”增值达到一定数额,并且市场声誉良好,满足这样的条件,法律可以规定由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共有“商标”,双方共有商标后,共同打造商标,并且从商标中获利,从对立关系转变成一种合作关系。这样一来不仅可以规避许多商标使用中的风险,更可以激励被许可人好好打造许可使用的“商标”,对市场和消费者来说都是有意义的,也可以促进商标的发展,保证知名商标屹立不倒,这是一举多得的好事。如果,商标一旦倒牌,无论是对商标许可人还是对被许可人来说,都可能是对企业致命的打击,“王老吉"商标尽管被广药集团收回,但是,加多宝多年来经营“王老吉”商标的经营策略,宣传方式,以及销售攻势是广药集团收不回来的,“王老吉”今后的命运是否还能像以前走的那样顺畅,谁也无法预知,毕竟加多宝公司多年经营“王老吉”商标的成功经验是不可忽视的,这样的结局对于广药集团和弘道集团是一种两败俱伤的结果。而如果让双方共有“王老吉"商标,结果可能就是双赢。对我国知名商标的保护也是有益无害的。2.许可期限风险的规避法律可以规定为了避免风险的出现,在被许可人使用商标后如果商标价值大幅度提升后,可以考虑设立这样的制度:“法律给与被许可人永久使用权;”像上述“王老吉”商标纠纷案中,“王老吉”商标在经过加多宝公司多年打造后,商标的价值剧增,加多宝公司也确实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为了公平起见,可以被许可人满足特定条件就拥有永久使用商标的权利,这样一来,商标所有人和商标被许可人可以共同打造许可商标,对于被许可人多年来付出的努力也是有个合情合理的交代。对于许可商标的价值无法评估是否增值,或者是否是大幅度提升,这样的问题法律不好界定,这样的情况下,法律就可以给出具体数值来衡量,比如,商标价值在被许可人使用后增值5倍到10倍以上,或者商标价值在被许可人打造后估价在几个亿以上,应该就可以算是商标价值剧增,把商标价值具体化,就比较容易界定。\n结语结蔷E皇日硒。通过前面的阐述,让我们了解了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的过程中实践操作存在的问题,然而商标的使用也确实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无限的实惠和好处,事物总是矛盾存在着的,商标许可使用为市场经济创造了那么大经济的价值,也给许可双方和消费者带来一系列问题。并且,我国《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许可这个领域还需完善的法律条文随着商标法的发展逐渐的显现出来。发现问题的同时,就应该解决问题,本文从三个方面提出了相关的完善意见和建议,虽然这些意见和建议不能说是尽善尽美,但对我国商标许可制度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首先,针对商标使用许可中的滥施许可问题,完善的建议:(1)应该强化商标许可人选择被许可对象的注意义务。(2)强化许可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和管理义务。(3)避免被许可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次,是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方面的完善建议:(1)将备案义务强制设定给被许可人,这样可以对许可人起到督促作用,也就不会使“应当”备案变成一纸空文。(2)简化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手续,不仅能解除商标许可人的后顾之忧,也能减轻商标管理机关的工作压力,这是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最后,是关于商标使用许可风险规避的完善建议:(1)完善商标使用许可中许可方式选择的风险规避。具体办法是对商标使用许可方式中的独占使用许可和排他使用许可在特殊情况可以设定商标共有权。(2)完善商标使用许可的期限的风险规避。具体的办法是在特殊情况下赋予商标被许可人永久使用权。\n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参考文献【1]陈汝明.商标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3】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4】郑成思.知识产权——应用法学与基本理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5】李扬.知识产权基础理论和前沿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6】谢商华.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的有效控制[J].现代法学,1996,(2).【7】王朝阳.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手续应简化川【J】.中华商标,2006,(11).【8】孙秀丽.意欲商标许可,法律调查先行[J].中华商标,2007,(6).【9]夏姗姗.许可使用商标如何趋利避害【J].中华商标,2009,(2).【10】王兴富.商标使用许可须慎行【J】.中华商标,2006,(6).[11]郭禾.商标法教程[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12]张丽荣.中国商标注册与保护[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13】曹新明.中国知识产权法典化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4】冯晓青,杨利华.知识产权法学【M].大百科出版社,2005.【15】黄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M].法律出版社,2001.【16】毛维国.论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J].经济法学,2003,(3).【17】张善斌,张善泽.论驰名商标及其法律保护[J】.河北法学,2000,(1).【18]王治军,姜建兴.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J].知识产权保护,2004,(6).[19】宋才发.驰名商标侵权行为认定及惩处探讨【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1,(2).【20】石树文.商标权的法律特征及其权项构成【J】.商业研究,2001,(3).【21】白贵秀,吕新建.商标侵权问题刍议[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3).【22】郑秋英.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J].东华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2).【23】武敏.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初探【J]中华商标,2002,(7).[24】宋红松,刘君.商标权的限制与漏洞补充[J].中华商标,2002.\n参考文献【25】马祖昌。如何区分商标转让与商标许可[J]企业科技与发展,2008.【26]孙晓芳.商标许可使用中的备案制度[J].中华商标2005,(34).f27】孙丽.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J].西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28】张保国.各国商标法律与实务[M】.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06.【29】徐玉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30】袁真富.商标战略管理[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n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致谢转眼见,两年的硕士研究生生活马上就要结束了,我们这一届研究生是学校对法律硕士试点改革的第一批,在毕业论文写作上,要求我们以实际案例为主,将案例与理论相结合,在这里我要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杨建斌老师和实践老师杨子春,在论文的整个写作过程中,他给了我非常大的帮助,杨老师对待他的学生就像自己的孩子一样,无论是生活上还是学习上都给予我们极大的帮助,记得杨老师有一次带着他的学生去改善伙食,让我们在吃到可口的饭菜的同时,还不忘提醒我们要抓紧时间将论文写出来,并且给他看看,他可以及时的给我们改正,杨老师真的是一位非常好的老师,在平时上课的时候,老师经常会问我们的意见,和自己的想法,但是,无论哪位同学怎样回答,老师都会说一句“有道理”这样同学们都敢于发表自己的意见和想法了,也就是在杨老师的课堂上,我可以大胆的开口说话,说出自己的观点,无论同学说的对错与否,老师都会鼓励我们说出来。杨老师培养了我们的表达能力,敢于在别人面前发言,这一点,我永远都感谢老师。在论文写作初期不知道从何下笔,怎样去写,是老师帮助了我,给了我论文写作的思路,在论文完成后,杨老师又很有耐心的对我的论文进行了修改,老师的认真负责让对待论文写作更加严谨,态度端正,不敢有松懈,在杨老师的认真辅导和帮助下,完成了我的论文写作。尽管,还有不足与缺陷,但是,对于杨老师的帮助,我十分感谢。还要感谢的是我的论文小组里的所有老师,孙毅老师,翟羽艳老师尤其是答辩小组组长董惠江老师。尽管只有在开题的时候与各位老师见过面,但是,对于各位老师严谨的态度,和认真负责的精神,让我对自己的论文必须严格面对,他们在开题时候的严格,让我们小组的七个同学都认真的对待自己所写的论文,不敢松懈,没有他们的严格,也就没有我们认真的态度。所以,我要感谢所有老师的帮助。最后,我还要感谢我的母亲,在生活上给我最大的关爱的帮助,让我可以没\n致谢的,对于妈妈的爱,是永远都感激不尽的,我只能用行动来报答我的母亲。让我自己变得更优秀,让母亲为我而骄傲。\n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墨蕉堑太堂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学位论文作者虢亩陋签字嗽硇≥年6月/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人完全了解墨蕉堑太堂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黑龙江大学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汇编本学位论文。学位论文作者签名:茜忙签字日期:≥DJ≥年6月/日学位论文作者毕业后去向:导师签名:,’移∥签字日期:矽房年6月/日工作单位:姑巾橱;厅鼹司唉静谚啬衙电话:D坶一g≥抄归矿通讯地址:钰卉籽晌哈呜邮编:压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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