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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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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关税法关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关税征收与缴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关税法律规范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0年7月修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为法律依据,以国务院于2003年11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进出口条例}),以及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定并报国务院批准,作为条例组成部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为基本法规,由负责关税政策制定和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据基本法规拟定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为主要内容。第一节关税基本原理一、关税的概念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所谓"境"指关境,又称"海境域"、或"关税领域",是国家《海关法》全面实施的领域合在通常情况下,一罔关境与境是一致的,包括国家全部的领士、领海、领空。但当某一同家在闰境内设立了自由港。由贸易区等,这些区域就进出口关税而言处在关境之外,这时,该罔家的关境小于国境,如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区基本法》,香港和澳门保持自由港地位,为我同单独的关税地区,即单独关境区。单独关境区是不完全适用该国海关法律。法规或实施单强海关管理制度的区域。当几个国家结成税同盟,组成一个共同的关境,实施统一的关税法令和统一的对外税则,这些国家彼此之间货物进出国境不征收关税。只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同家的货物进出共同关境时征收关税,这些国家的关税大于国境,如欧盟。二、关税的发展关税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税种。它是伴随同家之间经济联系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当今国际杜会,它不仅是各同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而且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家权益的重要手握←荣髓的起漉很早,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商品的生产和交换。正是随着商品交换精膏在梳通领域的不断扩大以及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而产生相逐步发展的。在古代,统治者在其领地内对流通中的商品征税,是取得财务收入的一种最方便的手段财源。近代国家出现后,关税成为国家税收中的一个单独税种,形成了近代关税。其后,又发展成为现代各国所通行的现代关税。我国关税历史悠久,西周就有"关市之征"的记载,征税的目的是"关市之赋,以待王之膳服"。秦统一天下,国境的概念比较明显了。随着国际贸易往来的逐渐增多,陆地边境关卡的征税和洞海港口市舶机构的征税,具有国境关税的特征。清初时设立江、浙、闽、粤四处海关,其后在不平等条约下增开对外通商口岸设立海关,征收关税。但国内各地关卡林立,常关税、厘金税、子口税、转口税等国内关税与国境关税同时并存。至1931年以后才逐步撤销了内地关税,只在国境征收进出口关税。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组建了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业务。1950年l月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同年5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迸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统一了新中国的关税政策,建立了完全独立自主的保护关税制度。在国外,关税也是一种古老的税种,最早发生在欧洲。据《大英百科全书》对Customs一词的来源解释,古时在商人进入市场交易时要向当地领主缴纳一种例行的、常规的人市税CustomaryTolls,后来就把Customs和CustomsDuty作为海关和关税的英文名称。三、关税政策和关税分类\n(一)关税政策关税政策反映了一国一定时期内的贸易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基本思路,是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方式。关税政策的调整一般可分为两种方式:一是自主性的调整;二是具有外部约束的调整。自主性的关税政策调整的局限性在于:关税政策调整的过程可能相对较长,没有外部压力的调整方式可能会因为国内各利益集团的影响而延缓政策目标的实现。具有外部约束的关税政策调整则不然,它强调一旦该国接受了某种协议,承诺要实行贸易自由化,那么该国的关税就必须按照所承诺的内容严格执行有关协议。我国人世以前的关税政策调整主要是以自主性为基本特征的,是建立在自身比较优势的基础上。1984-2001年我国的关税水平从43%降到12.7%。加人WTO以后,我国关税政策的调整明显地表现出"非自主性",也就是说,关税政策的制定必须符合WTO各项协议的要求。(二)关税分类在各国每个阶段不同的关税政策下,各国采取不同的关税征收方法,关税也因此形成了不同的类型。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和依据,关税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1.按征收对象划分,有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1)进口税。它是指海关在外国货物进口时所课征的关税。进口税通常在外国货物进入关境或国境时征收;或在外国货物从保税仓库提出运往国内市场时征收。现今世界各国的关税,主要是征收进口税。征收进口税的目的在于保护本国市场和增加财政收入。(2)出口税。它是指海关在本国货物出口时所课征的关税。为了降低出口货物的成本,提高本国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世界各国一般少征或不征出口税。但为了限制本国某些产品或自然资源的输出,或为了保护本国生产、本国市场供应和增加财政收入以及某些特定的需要,有些国家也征收出口税。(3)过境税。又称通过税。它是对外国货物通过本国国境或关境时征收的一种关税。过境税最早主要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征收的。后由于各国的交通事业展,竞争激烈,征收过境税,不仅妨碍国际商品流通,而且还减少港口、运输、仓储等方面的收人,于是便逐步废除了过境税的条款。2.按征收目的划分,有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1)财政关税。又称收入关税,它以增加国家财政收人为主要目的而课征的关税。财政关税的税率比保护关税低,因为过高的关税会阻碍进出口贸易的发展,达不到增加财政收人的目的。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财政关税的意义逐渐降低,而为保护关税所代替。(2)保护关税。它是以保护本国经济发展为主要目的而课征的关税。保护关税主要是进口税,税率较高。有的高达百分之几百。通过征收高额进口税,使进口商品成本增高,从而削弱它在进口国市场的竞争能力,甚至阻碍其进口,以达到保护本国经济发展的目的。保护关税是实现一个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措施之一。3.按计征方式划分,有从量关税、从价关税、混合关税、选择性关税和滑动关税。(1)从量关税。以征税对象的数量为计税依据,按每单位数量预先制定的应税额计征。(2)从价关税。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计税依据,根据一定比例的税率进行计征。(3)混合关税。是指对一种进口货物同时制定出从价、从量两种方式,分别计算税额,以两种税额之和作为该货物的应征税额。(4)选择性关税。对同一种货物在税则中规定从价、从量两种税率,在征税时选择其中征收税额较多的一种,以免因物价波动影响财政收入。也可以选择税额较少的一种标准计算关税。(5)滑动关税。又称滑准税,指对某种货物在税则中预先按该商品的价格规定几档税率。同一种货物当价格高时适用较低税率,价格低的时候适用较高税率。目的是使该物品的价格在国内市场上保持相对稳定。\n4.按税率制定划分,有自主关税和协定关税。(1)自主关税。又称国定关税。一个国家基于其主权,独立自主地制定的、井有权修订的关税,包括关税税率及各种法规、条例。国定税率一般高于协定税率,适用于没有签订关税贸易协定的国家。(2)协定关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缔结关税贸易协定而制定的关税税率。协定关税有双边协定税率、多边协定税率和片面协定税率。双边协定税率是两个国家达成协议而相互减让的关税税率。多边协定税率,是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达成协议而相互减让的关税税率,如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的相互减让税率的协议。片面协定税率是一国对他国输入的货物降低税率,为其输入提供方便,而他国并不以降低税率回报的税率制度。5.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划分,有进口附加税、差价税、特惠税和普遍优惠制。(1)进口附加税。它是指除了征收一般进口税以外,还根据某种目的再加征额外的关税。它主要有反贴补税和反倾销税。(2)差价税。又称差额税。当某种本国生产的产品国内价格高于同类的进口商品价格时,为了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按国内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关税,称差价税。(3)特惠税。又称优惠税。它是指对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通。但它不适用于从非优惠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品。特惠税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4)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它是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上经过长期斗争,在1968年通过建立普惠制决议后取得的。该决议规定,发达国家承诺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性的和非互惠的优惠关税待遇。四、世界贸易组织(WTO)与关税谈判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组织实施关税和贸易准则的国际性组织c它认为关税是自由贸易中的主要障碍之一,削减关税以至取消关税是世贸组织的基本宗旨,所以关税减让谈判在世贸组织中处于重要地位。从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关贸总协定(GATI)开始,就多边贸易的关税问题进行了多次谈判。在世贸组织成立之前,关贸总协定共举行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2001年11月10日晚6时38分(卡塔尔首都多哈当地时间),世界贸易组织(WTO)第四周部长级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申请。中国从当年12月11日起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第二节征税对象与纳税义务人一、征税对象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二、纳税义务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是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并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包括该物品的所有人和推定为所有人的人。一般情况下,对于携带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携带人为所有人;对分离运输的行李,推定相应的进出境旅客为所有人;对以邮递方式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收件人为所有人;以邮递或其他运输方式出境的物品,推定其寄件人或托运人为所有人。第三节进出口税则一、进出口税则概况\n进出口税则是一国政府根据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公布实施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应税的关税税率表。进出口税则以税率表为主体,通常还包括实施税则的法令、使用税则的有关说明和附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是我国海关凭以征收关税的法律依据,也是我国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我国现行税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税率适用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税则》及《进口商品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税目税率表》、《进口商品关税配额税目税率表》、《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出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税率表》等附录。税率表作为税则主体,包括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和税率栏两大部分。税则商品分类目录是把种类繁多的商品加以综合,按照其不同特点分门别类地简化成数量有限的商品类目,分别编号按序排列,称为税则号列,并逐号列出该号中应列入的商品名称。商品分类的原则即归类规则,包括归类总规则和各类、章、目的具体注释。税率栏是按商品分类目录逐项定出的税率栏目。我国现行进口税则为四栏税率,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按税则商品分类目录体系划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分别于1951年、1985年、1992年先后实施了三部进出口税则,进出口商品都采用同一税则目录分类。二、税则归类税则归类,就是按照税则的规定,将每项具体进出口商品按其特性在税则中找出其最适合的某一个税号,即"对号人座",以便确定其适用的税率,计算关税税负。税则归类错误会导致关税的多征或少征,影响关税作用的发挥。因此,税则归类关系到关税政策的正确贯彻。税则归类一般按以下步骤进行:(一)了解需要归类的具体进出口商品的构成、材料属性、成分组成、特性、用途和功能。(二)查找有关商品在税则中拟归的类、章及税号。对于原材料性质的货品,应首先考虑按其属性归类;对于制成品,应首先考虑按其用途归类。(三)将考虑采用的有关类、章及税号进行比较,筛选出最为合适的税号。在比较、筛选时,首先看类、章的注释有无具体描述归类对象或其类似品,已具体描述的,按类、章的规定办理;其次是查阅{HS注释>,确切地了解有关类、章及税号范围。(四)通过以上方法也难以确定的税则归类商品,可运用归类总规则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其税号。如进口地海关无法解决的税则归类问题,应报海关总署明确。三、税率(一)进口关税税率1.税率设置与适用。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前,我国进口税则设有两栏税率,即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对原产于与我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在我国加入WTO之后,为履行我国在加入WTO关税减让谈判中承诺的有关义务,享有WTO成员应有的权利,自2002年l月1日起,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最惠国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方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以及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协定税率适用原产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目前对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和孟加拉国3个曼谷协定球员的739个税目进口商品实行协定税率(即曼谷协定税率);特惠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目前对原产于孟加拉国的18个税目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即曼谷协定特惠税率);普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n批准,可以适用最惠国税率。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2.税率计征办法。我国对进口商品基本上都实行从价税,即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以应征税额占货物完税价格的百分比作为税率。从1997年7月1日起,我国对部分产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和滑准税。从量税是以进口商品的重量、长度、容量、面积等计量单位为计税依据。从量税是每一种进口商品的单位应税额固定,不受该商品进口价格的影响,因此,这种计税方法的特点是税额计算简便,通关于续快捷,并能起到抑制质次价廉商品或故意低瞒价格商品的进口。目前我国对原油、部分鸡产品、啤酒、胶卷进口分别以重量、容量、面积计征从量税。、复合税是对某种进口商品同时使用从价和从量计征的一种计征关税的方法,如现行进口税则中"广播级录像机"的最惠国税率:当每台价格不高于2000美元时,执行369奋的单一从价税。当每台价格高于2∞0美元时,每台征收5480元的从量税,再加上3%的从价税。复合税既可发挥从量税抑制低价商品进口的特点,又可发挥从价税税负合理、稳定的特点。目前我国对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数字照相机和摄录一体机实行复合税。滑准税是一种关税税率随进口商品价格由高到低而由低到高设置计征关税的方法,可以使进口商品价格越高,其进口关税税率越低,进口商品的价格越低,其进口关税税率越高。其主要特点是可保持滑准税商品的国内市场价格的相对稳定,尽可能减少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目前我国对新闻纸实行滑准税。3.暂定税率与关税配额税率。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国家对部分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农药原药和中间体、乐器及生产设备实行暂定税率。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于优惠税率或最惠国税率,按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同时,对部分进口农产品和化肥产品实行关税配额,即一定数量内的上述进口商品适用税率较低的配额内税率,超出该数量的进口商品适用税率较高的配额外税率。现行税则对200多个税目进口商品实行了暂定税率,对小麦、豆油等10种农产品和尿素等3种化肥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二)出口关税税率我国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即出口税率。国家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及易于竞相杀价、盲目进口、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征收出口关税。1992年对47种商品计征出口关税,税率为20%-40%。现行税则对36种商品计征出口关税,主要是鲤鱼苗、部分有色金属矿砂及其精矿、生锦、磷、氟钮酸御、苯、山羊板皮、部分铁合金、钢铁废碎料、铜和铝原料及其制品、锦链、钵镜、锦链。出口商品税则税率一直未予调整。但对上述范围内的23种商品实行0-20%的暂定税率,其中16种商品为零关税,6种商品税率为10%及以下。与进口暂定税率一样,出口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于出口税则中规定的出口税率。因此,我国真正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只有20种,税率也较低。(三)特别关税特别关税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征收特别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海关总署负责实施。(四)税率的运用我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依照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人合适的税号,并按照适用的税率征税。其中: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下列情况除外:\n(1)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或移作他用需予补税的,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则按海关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率征税。(3)暂时进口货物转.正式进口需予补税时,应按其申报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4)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5)溢卸、误卸货物事后确定需征税时,应按其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期所实施的税率征税。如原进口日期无法查明的,可按确定补税当天实施的税率征税。(6)对由于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补税的,应按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7)对经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交税时,不论是分期或一次交清税款,都应按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8)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补税时,应按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第四节完税价格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原产地规定确定进境货物原产国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便于正确运用进口税则的各栏税率,对产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不同的关税税率。我国原产地规定基本上采用了"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两种国际上通用的原产地标准。(一)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全部产地生产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生产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完全在一国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包括:1.在该国领土或领海内开采的矿产品;2.在该国领土上收获或采集的植物产品;3.在该国领土上出生或由该国饲养的活动物及从其所得产品;4.在该国领土上猝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5.在该国的船只上卸下的海洋捕捞物,以及由该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6.在该国加工船加工上述第5项所列物品所得的产品;7.在该国收集的只适用于作再加工制造的废碎料和废旧物品:8.在该国完全使用上述1至7项所列产品加工成的制成品。(二)实质性加工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是适用于确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的标准,其基本含义是: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三)其他对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主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且数量合理的,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确定,分别进口的则按各自的原产地确定。二、关税完税价格《海关法》规定,迸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自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海关\n已全面实施《世界贸易组织估价协定》,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估价原则,并依据2002年l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完税价格办法))),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一)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1.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我国境内输入地为入境海关地,包括内陆河、江口岸,一般为第一口岸。货物的货价以成交价格为基础。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并按《完税价格办法》有关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2.对实付或应付价格进行调整的有关规定。"实付或应付价格"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直接或间接支付的总额,即作为卖方销售进口货物的条件,由买方向卖方或为履行卖方义务向第三方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全部款项。(1)如下列费用或者价值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中,应当计入完税价格:①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购货佣金"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经纪费"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②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③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④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⑤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指买方为获得与进口货物相关的、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和其他权利的使用许可而支付的费用。但是在估定完税价格时,进口货物在境内的复制权费不得计人该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⑥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上列所述的费用或价值,应当由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向海关提供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如果没有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完税价格由海关按《完税价格办法》规定的方法进行估定。(2)下列费用,如能与该货物实付或者应付价格区分,不得计人完税价格:①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②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③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收。3.对买卖双方之间有特殊关系的规定。买卖双方之间有特殊关系的,经海关审定其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或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一价格相近,该成交价格海关应当接受:(1)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2)按照使用倒扣价格有关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3)按照使用计算价格有关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海关在使用上述价格做比较时,应当考虑商业水平和进口数量的不同,以及实付或者应付价格的调整规定所列各项目和交易中买卖双方有无特殊关系造成的费用差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买卖双方有特殊关系: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董事;一方直接或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买卖双方都直接或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第三方;一方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控制或持有\n对方5%或以上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股份;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董事;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ο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经销或受让人,如果有上述关系的,也应当视为有特殊关系。4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以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及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c如果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提出要求,井提供相关资料,经海关同意,可以选择倒扣价格方法和计算价格方法的适用次序。(1)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即以与被估的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在海关接受申报进口之日的前后各45日以内)进口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以该方法估定完税价格时,应使用与该货物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一致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但对因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不同,在成本和其他费用方面产生的差异应当进行调整。在没有上述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不同商业水平或不同进口数量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但对因商业水平、进口数量、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不同,在价格、成本和其他费用方面产生的差异应当做出调整。以该方法估定完税价格时,应当首先使用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只有在没有这一成交价格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同一生产国或地区生产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如果有多个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以最低的成交价格为基础,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上述“相同货物”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生产的,在物理性质、质量和信誉等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但表面的微小差异允许存在;“类似货物”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生产的,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却具有相似的特征、相似的组成材料、同样的功能,并且在商业中可以互换的货物。(2)倒扣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即以被怕的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按该价格销售的货物应当同时符合五个条件,即在被估货物进口时或大约同时销售;按照进口时的状态销售;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合计的货物销售总量最大;向境内无特殊关系方的销售。以该方法估定完税价格时,下列各项应当扣除:①该货物的同等级或同种类货物,在境内销售时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及通常支付的佣金。②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费、保险费、装卸费及其他相关费用。③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和其他与进口或销售上述货物有关的国内税。(3)计算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即按下列各项的总和计算出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有关项为:①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价值和进行装配或其他加工的费用;②与向境内出口销售同等级或同种类货物的利润、一般费用相符的利润和一般费用;③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4)其他合理方法。使用其他合理方法时,应当根据《完税价格办法》规定的估价原则,以在境内获得的数据资料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但不得使用以下价格:①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②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③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n④以计算价格方法规定的有关各项之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价格;⑤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⑥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二)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1.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需征税或内销补税的,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规定,审定完税价格。其中:(1)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价格估定。(2)内销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3)内销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4)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5)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分别以料件或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如果内销的制成品中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则以所含从境外购人的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6)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2.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从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销往区外、从保税仓库出库内销的进口货物(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除外),以海关审定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对经审核销售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如销售价格中未包括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保税仓库中发生的仓储、运输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应当按照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予以计入。3.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完税价格。4.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5.暂时进境货物。对于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6.租赁方式进口货物。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中,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同意,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7.留购的进口货样等。对于境内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8.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计算公式为: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x[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n)+(监管年限x12)]9.以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以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三)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1.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扣除。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到我国境外时买方向卖方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境外的佣金的,如果单独列明,应当扣除。2.出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次使用下列方法估定:(1)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2)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4)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四)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1.以一般陆运、空运、海运方式进口的货物。在进口货物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中,海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货物运抵境内的卸货口岸;如果该货物的卸货口岸是内河(江)口岸,则应当计算至内河(江)口岸陆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货物运抵境内的第一口岸;如果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支付至目的地口岸,则计算至目的地口岸。空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货物运抵境内的第一口岸;如果该货物的目的地为境内的第一口岸外的其他口岸,则计算至目的地口岸。陆运、空运和海运进口货物的运费和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额)计算运费;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2.以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邮运的进口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当按照货价的1%计算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作为进口货物的自驾进口的运输工具,海关在审定完税价格时,可以不另行计人运费。3.出口货物。出口货物的销售价格如果包括离境口岸至境外口岸之间的运输、保险费的,该运费、保险费应当扣除。(五)完税价格的审定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提供包括发票、合同、装箱清单及其他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完整的单证、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当向海关补充申报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和成交活动的情况,以及其他与成交价格有关的资料。2.海关为审查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以查阅、复制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结付汇凭证、单据、业务函电和其他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及交易活动的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可以向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与其有资金往来或有其他业务往来的公司、企业调查与进出口货物价格有关的问题;可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或提取货样进行检验或化\n验;可以进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货物和生产经营情况;可以向有关金融机构或税务部门,查询了解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收付汇资料或缴纳国内税的情况。3.海关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或准确性有疑问时,应当书面将怀疑的理由告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人,要求其以书面形式作进一步说明,提供资料或其他证据,证明其申报价格是真实、准确的。自海关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内,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未能提供进一步说明,或海关审核所提供的资料或证据后,仍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或准确性时,海关可以不接受其申报价格,并按照一般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估定完税价格。4.海关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时,应当书面将怀疑的理由告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要求其以书面形式作进一步说明,提供资料或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自海关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内,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未能提供进一步说明,或海关审核所提供的资料或证据后,仍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的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时,海关可以不接受其申报价格,并按照一般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估定完税价格。5.海关不接受申报价格,按照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时,为获得合适的相同或类似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可以与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6.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提供书面申请,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做出书面说明。7.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需要推迟做出估价决定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在依法向海关提供担保后,先行提取货物。海关对于实行担保放行的货物,应当自具保之日起90日内核查完毕,并将核查结果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三、应纳税额的计算(一)从价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二)从量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三)复合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我国目前实行的复合税都是先计征从量税,再计征从价税。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x单位完税价格×税率(四)滑准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现行税则《进(出)口商品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税目税率表》后注明了滑准税税率的计算公式,该公式是一个与应税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的取整函数。{例6-1]某商场于2010年10月进口一批化妆品。该批货物在国外的买价120万元,货物运抵我国人关前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分别为10万元、6万元、4万元。货物报关后,该商场按规定缴纳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并取得了海关开具的缴款书。从海关将化妆品运往商场所在地发生运输费用5万元,该批化妆'品当月在国内全部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20万元(假定化妆品进口关税税率20%,增值税税率17%、消费税税率30%)。要求:计算该批化妆品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和国内销售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1)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120+10+6+4=140(万元)\n(2)应缴纳进口关税=140x20%=28(万元)(3)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140+28)+(1-30%)=240(万元)(4)进口环节应缴纳增值税=240x17%=40.8(万元)(5)进口环节应缴纳消费税=240x30%=72(万元)(6)国内销售环节应缴纳增值税=520x17%-5x7%-40.8=47.25(万元)第五节税收优惠关税减免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调节手段。正是有了这一手段,使关税政策工作兼顾了普遍性和特殊性、原则性和灵活性。因此,关税减免是贯彻国家关税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c关税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根据《海关法》规定,除法定减免税外的其他减免税均由国务院决定。减征关税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以税则规定税率为基准,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以最惠国税率或者普通税率为基准。一、法定减免税法定减免税是税法中明确列出的减税或免税。符合税法规定可予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无须提出申请,海关可按规定直接予以减免税。海关对法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进行后续管理。我国《海关法》和《迸出口条例》明确规定,下列货物、物品予以减免关税:(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四)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予免税。{五)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可予暂时免税。(六)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七)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八)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九)进口货物如有以下情形,经海关查明属实,可酌情减免进口关税: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十)无代价抵偿货物,即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可以免税。但有残损或质量问题的原进口货物如未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照章征税。(十一)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十二)法律规定减征、免征的其他货物。二、特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也称政策性减免税。在法定减免税之外,国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和我国实际\n情况,制定发布的有关进出口货物减免关税的政策,称为特定或政策性减免税。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有地区、企业和用途的限制,海关需要进行后续管理,也需要进行减免税统计。(一)科教用品为有利于我国科研、教育事业发展,国务院制定了《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对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该规定对享受该优惠的科研机构和学校资格、类别以及可以免税的物品都作了明确规定。(二)残疾人专用品为支持残疾人的康复工作,国务院制定了《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对规定的残疾人个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康复、福利机构、假肢厂和荣誉军人康复医院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该规定明确的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该规定对可以免税的残疾人专用品种类和品名作了明确规定。(三)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为促进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了《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对境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境外捐赠人,无偿向经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扶贫、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所称扶贫、慈善事业是指非营利的扶贫济困、慈善救助等社会慈善和福利事业。该办法对可以免税的捐赠物资种类和品名作了明确规定。(四)加工贸易产品1.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即来料加工、来样加工及来件装配,是指由境外客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辅料、零配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我方按客商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客商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补偿贸易是指由境外客商提供或国内单位利用国外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或设备,由我方生产,以返销产品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贷款本息的交易方式。因有利于较快地提高出口产品生产技术,改善我国产品质量和品种,扩夫出口,增加我国外汇收入,国家给予一定的关税优惠:进境料件不予征税,准许在境内保税加工为成品后返销出口;进口外商的不作价设备和作价设备,分别比照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的免税规定执行;剩余料件或增产的产品,经批准转内销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2%以内,且总价值在3000元以下的,可予免税。2.进料加工。经批准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使用进料加工专项外汇进口料件,并在1年内加工或装配为成品外销出口的业务,称为进料加工业务。对其关税优惠为:对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进口的料件,海关按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免征进口税;加工的成品出口,免征出口税,但内销料件及成品照章征税;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次品、边角料,海关根据其使用价值分析估价征税或者酌情减免税;剩余料件或增产的产品,经批准转内销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2%以内,且总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可予免税。(五)边境贸易进口物资为了鼓励我国边境地区积极发展与我国毗邻国家间的边境贸易与经济合作,国家制定了有关扶持、鼓励边境贸易和边境地区发展对外经济合作的政策措施。边境贸易有边民互市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两种形式。边民互市贸易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n日价值在3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边境小额贸易指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指定边境口岸进口原产于毗邻国家的商品,除烟、酒、化妆品以及国家规定必须照章征税的其他商品外,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减半征收。(六)保税区进出口货物为了创造完善的投资、运营环境,开展为出口贸易服务的加工整理、包装、运输、仓储、商品展出和转口贸易,国家在境内设立了保税区,即与外界隔离的全封闭方式,在海关监控管理下进行存放和加工保税货物的特定区域。保税区的主要关税优惠政策有:进口供保税区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生产用军辆,为加工出口产品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供储存的转口货物以及在保税区内加工运输出境的产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保税区内企业进口专为生产加主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包装物料,以及转口货物予以保税;从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一般免征出口关税;等等。(七)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为加强与完善加工贸易管理,严格控制加工贸易产品内销,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并为出口加工企业提供更宽松的经营环境,带动国产原材料、零配件的出口,国家设立了出口加工区。出口加工区的主要关税优惠政策有:从境外进入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税干对方日工应运崔医弃商贸有?百芙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制成品征税;对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可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八)进口设备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为: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设备、加工贸易扑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先奄进口桌税利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沪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诞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九)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税政策为鼓励、支才如何明特定产品的发展,国家制定了部分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税政策,这类政策一般对可减免税的商品列有具体清单。如为支持我国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对相关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等。三、临时减免税临时减免税是指以上法定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即由国务院根据《海关法》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一般有单位、品种、期限、金额或数量等限制,不能比照执行。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遵循统一、规范、公平、公开的原则,有利于统一税法、\n公平税赋、平等竞争,国家严格控制减免税,一般不办理个案临时性减免税,对特定减免税也在逐步规范、清理,对不符合国际惯例的税收优惠政策将逐步予以废止。第六节征收管理一、关税缴纳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应由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海关根据税则归类和完税价格计算应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并填发税款缴款书。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如关税缴纳期限的最后1日是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则关税缴纳期限顺延至周末或法定节假日过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方便纳税义务人,经申请且海关同意,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启运地)办理海关申报、纳税手续。关税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二、关税的强制执行纳税义务人未在关税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即构成关税滞纳。为保证海关征收关税决定的有效执行和国家财政收人的及时人库,《海关法》赋予海关对滞纳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强制执行的权利。强制措施主要有两类:1.征收关税滞纳金。滞纳金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滞纳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关税之日止,按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比例按日征收,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具体计算公式为:关税滞纳全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全征收比率×滞纳天数2.强制征收。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强制扣缴即海关从纳税义务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直接扣缴税款。变价抵缴即海关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三、关税退还关税退还是关税纳税义务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因某种原因的出现,海关将实际征收多于应当征收的税额(称为溢征关税)退还给原纳税义务人的一种行政行为。根据《海关法》规定,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逾期不子受理: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有短卸情形,经海关审查认可的。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将其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对己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己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非其他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经海关查验属实的,也应退还己征关税。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本规定强调的是,"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如果属于其他原因且不能以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不能退税。四、关税补征和追征补征和追征是海关在关税纳税义务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发现实际征收税额少于应当征收的税额(称为短征关税)时,责令纳税义务人补缴所差税款的一种行政行为。海关法根据短征关税的原因,将海关征收原短征关税的行为分为补征和追征两种。由于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追征;非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n为补征。区分关税追征和补征的目的是为了区别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征收时效,超过时效规定的期限,海关就丧失了追补关税的权力。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出境货物和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的税款,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以内可以追征,并从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五、关税纳税争议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我国《海关法》和《关税条例》都规定了纳税义务人对海关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征税、减税、补税或者退税等有异议时,有提出申诉的权利。在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可以向海关申请复议,但同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逾期则构成滞纳,海关有权按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争议的内容一般为进出境货物和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对海关在原产地认定、税则归类、税率或汇率适用、完税价格确定、关税减征、免征、追征、补征和退还等征税行为是否合法或适当,是否侵害了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而对海关征收关税的行为表示异议。纳税争议的申诉程序: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征税海关的上一级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申请复议的,海关不予受理。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以复议决定书的形式正式答复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对海关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税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03年11月23日国务院令第3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