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学面试题库mmmm 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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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国际法学面试题库mm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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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面试题库1、Whatarethesourcesofinternationallaw?Howdothesesourcesaffecteachotherinthedevelopmentofinternationallaw?(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这些渊源在国际法的发展过程中有什么相互作用?答:(1)treaties(条约);(2)custom(习惯法);(3)generalprinciplesoflaw(一般法律原则);(4)judicialdecisions(司法判例);(5)theteachingofpublicists(专家学说)。(6)otherpossiblesources(其他可能的渊源)。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首要渊源,是国家之间的明示协议。国际习惯是最古老、最原始的国际法渊源。惯例和条约是相互联系的,也可以相互转化。国际惯例可以转化为国际条约,如《海牙法规》(1899年和1901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所通过的十三个公约和一些声明文件)。国际条约也转化为国际惯例,如1856年《巴黎宣言》关于战时中立国自由贸易的规定逐渐变为普遍遵守而形成一种国际惯例。一般而言,国家缔结的条约(协定规范)可能被其它国家(非缔结国)承认和经常适用而成为习惯国际法。反之,一项惯例也可能被列入条约之中而成为协定规范,随着国际法编纂工作的发展,这种情况将会日益增多。国际法原则出自条约和惯例,它们是从大量的条约和惯例中产生的。2、WhataretheelementsofInternationalCustom?(国际惯例有哪些要素组成?)两个要素:一是物质要素,另一是心理要素。物理要素:即在某一方面国家实践上一致而且参加实践的国家广泛而具有代表性,包括最有利害的国家。心理要素:即法律确信,是指这种法律实践是基于对于一项法律规则或者法律义务的一般承认(英文教材18页)3.Whatistheperemptorynorm(juscogens)?Whatarethecharacteristicoftheperemptorynorm?(什么是强行法?强行法的特征?)答:强行法是指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的法律规范。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强行法已逐渐成为维护世界秩序的一种法律准则,成为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能违背须绝对遵守、且仅仅由以后具有同等性质的一般国际法规律使得变更的规则,它不能以个别国家间的条约排除适用。强行法的特征:(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2)公认为不许损抑;(3)惟有以后具有同样强制性质之规则始得更改;(4)与强制法相抵触的条约均属无效。4.Whatarethebasicprinciplesofmoderninternationallaw?Whatarethey?(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他们的基本内容是什么?)\n答: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政外交的统治权力,主权首先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对内最高权;第二,对外独立权;第三,自保权。任何国家都拥有主权,各国都有义务相互尊重主权。在国际社会,各国都有平等的国际人格,在国际法面前地位平等。二、不干涉内政原则,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件,即一国内政;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维持或改变被干涉国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第二,国际法允许国家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条约或者国际义务,对他国进行援助;也承认各国对他国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有权采取相应的单独或集体的行动;但这些行为必须具有公认的法律根据并且应严格在法律框架中进行。三、不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首先,禁止侵略行为,其次,不仅包括禁止非法进行武装侵略,还包括禁止从事武力威胁和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最后,凡是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规则的武力使用是被允许的。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争端的当事国及其他国家应避免任何使争端或情势恶化的措施或行动。五、民族自决原则,是指在帝国主义殖民统治和奴役下的被压迫民族具有自主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六、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是指国家对于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义务,包括对于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条约而产生的义务,也包括对于习惯国家法产生的义务5.Answerthedifferencesbetweeninternationalanddomesticlaw.(回答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区别。)答:(1)创制主体不同,国际法是由是在两个以上国家间经过协商产生的具有约束力的规则,而国内法则是由立法机关立法。(2)表现形式不同,国际法的表现形式有条约,习惯,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各国权威法学家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而国内法则是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3)执行主体不同,国际法的执行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组织等签订或承认国际法的主体执行,而国内法则是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来执行。(4)调整对象不同,国际法调整私人之间,私人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国际关系,而国内法调整公民之间,组织之间,公民和组织之间的社会关系。(5)救济机构不同,国际法上的救济,可自力救济,也可通过单独或者集体的行动来进行救济,没有超越于当事国之上的组织,而国内法上的救济则不仅可以自力救济,而且有超越于当事人的机构的强制力保障救济的实施6.Whoarethesubjectsofinternationallaw?Whatelementiscrucialindeterminingwhoisqualifiedasasubjectofinternationallaw?(谁是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答: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主要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他特定民族解放组织,其中主权国家是完全的、最重要的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7.Whatqualificationsshouldastatepossessasaninternationalperson?(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国家应该具备哪些构成要素?)答案:1、定居的居民settelersresidents2、确定的领土territory3、政府goverment\n4、主权sovereignty8.Relatingtotherecognitionofastate,whatarethedifferentviewpointsamonginternationallawscholars?(对于一个国家的承认,国际法学者们持有哪些不同的观点?)答:1、构成说constitutivetheory构成说一些学者认为,新国家作为国家的存在不需要承认,别国不承认并不影响它的存在,承认的必要在于使国家成为一个国际人格者,成为国际社会的成员。2、宣告说declaratorytheory宣告说认为,承认只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存在的事实给予确认或宣告而已,并不具有创造国际人格的作用。9.Whatarerelationshipsanddifferencesbetweentherecognitionofastateandtherecognitionofagovernment?(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答:国家承认(recognitionofstate)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新国家获得既存国家的承认就是它与承认国家进行交往的开端。政府的承认是指现存国家对于别国的新政府产生的事实给予的确认,确认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愿意与新政府所代表的国家进行正常交往的行为。政府承认与国家承认不同。首先,国家承认是在新国家成立时发生,属于承认一个新的国际法主体;而政府承认是在国家和国际法主体资格不变,而一国的政府发生非宪法主体资格不变,而一国的政府发生非宪法程序更迭的情况下发生的,是承认新政府具有代表该国的资格。其次,对新国家的承认已包括了对掌握该国政权的政府的承认,不需要再另行对该国政府承认;而对新政府的承认则不同,即使承认国对新政府所代表的国家已作过承认,当新政府产生后,承认国也必须以明示的或默示的方式表示承认,才能正常交往。10.Jurisdictionisthepowerofastatetogovernpeople,propertyandsituations.Concerningcriminaljurisdictionwhatprinciplesmaybeappliedwhenastatewantstoextendjurisdictionoveracrimeinvolvinginternationalfactors?(管辖权是一个国家掌控国民、财产和局势的权力。考虑一下当一个国家在涉及国际因素时想扩张自己的刑事管辖权时可以用到哪些刑事管辖权基本原则?)答:属地原则Territorialprinciple、属人原则【thepassivepersonalityprinciple]、保护管辖原则【theprotectiveprinciples]和普遍管辖原则theuniversalityprinciple】12.WhatisStateimmunity?WhoiscapableofenjoyingStateimmunity?(谁能够享受国家豁免什么是国家豁免,谁享有国家豁免权资格?)答:国家豁免泛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收他国管辖。享有国家豁免权的主体有四类:(1)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13、Whatisthedifferencebetweenabsoluteandrestrictiveimmunity?(绝对豁免权和限制性豁免权有何区别?)答:1、绝对豁免论。\n它认为,凡属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管其性质如何,也不管该国家的财产位于何地,为谁控制,一律享有豁免权,除非该国家自愿放弃这种豁免。(绝对豁免论是最古老的关于国家豁免的理论。它认为,一个国家,不论其行为的性质如何,在他国享有绝对的豁免,除非该国放弃其豁免权;享有国家豁免的主体包括国家元首、国家本身、中央政府及各部、其他国家机构、国有公司或企业等;而且在涉及国家的间接诉讼中也享受豁免;另外,它主张在国家未自愿受管辖的情况下,一律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有关国家为当事人的民商事争议。)2、限制豁免论。限制豁免论,又称有限豁免论或相对豁免论。限制豁免论把国家的活动划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或统治权行为和事务权行为,或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按照这种理论,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的主权行为在他国享有豁免,而其非主权行为在他国则不享有豁免。(外国国家以主权者资格行使的政治军事和外交等行为属于公法行为,应给与豁免。外国国家直接参与经济贸易等商业活动的行为属于司法行为,不应当给与豁免。该理论认为基于民法中的公平,平等原则,国家参与民商事活动时和私人处于平等地位,不应该享有豁免的特权。因为国家在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本来就比和他进行民商事交往的自然人和法人强很多,如再享有豁免特权,会加深双方的不平等。它具体规定了国家不享有管辖豁免的例外情况,依然坚持国家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般原则。)注:括号内容为拓展理解。14.Whatisthebasisofdiplomaticimmunity?(外交豁免权的依据是什么?)答:1)治外法权说:它以使馆和外交代表处与接收国领域之外这种拟制来说明外交特权的豁免。现在已经兵摒弃。2)代表性说:这种学说把外交特权和豁免建立在使节的代表性上,认为使节是国家和君主的代表,根据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原则,其使节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3)职务需要说:这种学说以使者和外交人员执行职务需要来说明特权的豁免。认为,外交特权和豁免,是使馆和外交官可以在不受驻在国的干扰和压力的条件细下,自由地代表本国进行谈判,自由的同本国政府进行联系,可以顺利的执行其职务,因而是国家之间保持正常关系所不可缺少的。15.翻译并解释TheConstitutiveessentialsofstateresponsibilityinclude: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1)internationalwrongfulacts:violatinginternationalobligation违反国际义务的国际不当行为(2)theactofstate:Whichmaybeattributedorimputabletothestate.下面行为哪个可以归因于国家?答:1.(1)国际不法行为,是指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义务,以致损害他国利益,造成承担国家责任后果的行为。(2)国际不法行为既包括国家机关和代表国家或经授权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所作的行为,也包括在国家及其政府纵容下,未经授权的私人所作的行为。(3)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的主观要素:是该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成为该国的国家行为。(4)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的客观要素:是该行为违背国际义务,即该国的行为不符合国际义务对它的要求,而不论这项义务是来源于国际习惯、条约或其他2.下列行为依国际法是可归责于国家的行为:(1)国家机关的行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2)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行为:国家机关以及国家官员的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4)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实体的行为16.Whatisstateresponsibility?Howtodeterminewhetherastateshouldberesponsibleforthe\ninternationalwrongfulactscommittedbytheindividualnationalofthatstate?(什么是国家责任?怎样确定一个国家是否应当对本国国民的国际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答: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因违反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Stateresponsibilityreferstothecountryduetotheviolationofinternationalobligationsandshallbearthelegalconsequences.)欲使国家对一个人的行为承担国家责任,需要两个条件:其一,某人的行为可视为国家行为;其二,该行为违反国际法。但在高度危险的核能和外空探索领域不以违法性为要件。归责原则:过错责任(liabilityforfault)为一般原则;对于某些高危活动所造成的损害,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承担绝对或严格的赔偿责任(absoluteorstrictliability),即无过失责任(liabilitywithoutfault)。这种责任的基础依然是有效的国际义务。17.Isthereanyregulationorprincipleininternationallawrelatingtothetreatmentofalienslivinghabituallyinastate?Ifanationalofastatecommitsanoffenseintheterritoryofaforeignstatehowshouldthatforeignstatetreatthatoffenderunderinternationallaw?(对于经常居住一个国家的外国人,有无特定的准则或规范来管理?如果一国公民在另一国犯了罪,该国家如何根据国际法来审判该罪犯?)答:第一问:1.国民待遇(nationaltreatment)是指国家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2.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treatment)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或者不限制等。3.互惠待遇(reciprocaltreatment)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的某项权利,免除或优惠须以该外国人的国籍国同样给予该国国民某项权利,免除或优惠为前提。第二问:如果一国公民在另一国犯了罪,该国可以基于属地管辖(territorialjurisdiction)原则进行管辖。属地管辖也称领土管辖,是国家领土主权的重要内容。即依领土内的一切属于领土之规则,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包括领土本身)和事有管理和支配的权力。但对于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犯罪的不适用。如果是一些危害人类安全和利益的国际犯罪,该国可以基于普遍管辖(universityjurisdiction)原则进行管辖。18.Whatcanbeconsideredthecomponentsofatreaty?Inordertomakeatreatywhatproceduresthecontractingstatesshouldtake?(条约是由哪些部分构成的?为了达成一项条约,缔约国需要经过哪些程序?)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2条约的缔结程序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条约的全部过程。一般包括谈判、签字、批准和交换批准书。1.谈判。指国家间就条约内容和缔结等事项进行交涉的过程。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外,开始时通常须审查代表是否奉有谈判条约的全权。谈判结果订成双方一致同意的正式文本。多边条约的谈判通过国际会议的形式进行,条约草案提交会议通过。在联合国范围内缔结的国际条约,条约文本由联合国大会或为此专门召开的外交会议通过。谈判结束,约文拟定后,可由谈判代表草签。2.签字。指由受权签约的代表在条约正式文本上签名,以表示缔约国同意接受条约的拘束。双边条约签字前由缔约国双方代表互阅签约的全权证书,多边条约则由缔约国代表组成全权证书审查委员会审查。一般的条约自签字之日起即行生效,不需批准或其它手续。在国际组织范围内缔结国际公约,有时不经过签字这种传统程序,而是根据该组织的组织文件规定,由主管机关将公约拟定后,径送各国审议批准。\n3.批准。指国家有权机构对其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最后确认。根据各国的宪法和实践,有权批准条约的一般是国家元首或议会,有时国家元首根据议会的决议来批准。有些条约可采取简易的批准方式,即由政府核准。一般说国家没有义务必须批准其代表所签署的条约。除批准外,一国表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还可用接受、赞同等新方式。4.交换批准书。双边条约获得批准后,通常要交换批准书。多边条约则要把批准书交存于条约规定的负责保管批准书的保管者。除另有规定外,双边条约自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19.翻译Article2(1)(d)oftheVCT1969definesareservationas:…anunilateralstatement,howeverphrasedornamed,madebyaStatewhensigning,ratifying,accepting,approvingoraccedingtoatreaty,therebyitpurportstoexcludeortomodifythelegaleffectofcertainprovisionofthetreatyintheirapplicationtothatState.(1)Whatistheaimofthereservationofatreaty?(2)Whattherequirementshouldbemetifastateisintendtomakeavalidreservation?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条定义权益保留为:当签订、承认、批准一个条约时借此为了排除一些条款的适用而被一些国家单方面地命名的词语。(1)条约保留的目的是什么?(2)如果一个国家想要进行有效的保留,需要满足那些条件?答:1、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一些条约规定。2、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并不反对该条约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生效,则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3、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按照原来条约的规定,无论未提出保留的国家是否接受另一缔约国的保留。二.有效的保留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条约允许保留;2、做出的保留的已被条约的管理人或者委员会接受并认可;3、保留内容已到达其他缔约国;4、保留的目的不违反条约的目的和宗旨。5、保留未增加其他缔约国的责任和义务。20.翻译Article31ofVCT1969states:Treatiesshallbeinterpretedingoodfaithinaccordancewiththeordinarymeaningtobegiventothetermsofthetreatyintheircontextandinthelightoftheirobjectandpurpose.Whatapproachesdoestheinterpretationofatreatyhave?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31条声明:条约应该根据条约的专业术语在特定环境下并且结合客体和目的的常规意义进行诚信解释。条约解释的途径有哪些?答:(一)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1、根据普通含义和上下文。2、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3、善意解释。(二)条约解释的辅助规则:1、条约解释的补充资料。2、两种以上文字的条约解释21.Whatarethegroundsoftheinvalidityoftreaties?条约无效的原因是什么?答:条约无效是指由于形式原因或实质原因,条约不具备产生效力的要件而在国际法上不产生拘束力的一种法律状态。A:形式原因:违反条约步骤(谈判-签署-批准-登记-公布)B:实质原因:①违反缔约能力和缔约权限的规定,缔约能力欠缺。②违反自由同意(错误,欺诈,贿赂,强迫)\n③与一般国际法强行法相抵触,违反国际法协议。22.WhatarethecontentsofChicagoConferencesystems?芝加哥会议系统的内容?芝加哥体系包括《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和《国际航班过境协定》。23.Whatisthesovereigntyofairspace?Whatproperandlawfulactioncantheintrudedstatetaketopreventorstoptheunauthorizedaerialintrusionbyaforeignaircraft?什么是领空主权?什么适当或合法的行为可以被采取,如果一个国家的领空主权被一架未授权的外国飞机侵犯了?答:所谓领空主权是国家对其领陆和领水的上空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领空是国家的领土范围。根据《芝加哥公约》:地面国家对本国领空的资源有完全的排他占有使用的权力,并且没有得到地面国家许可,外国的航空器不得飞经或者飞入。因此,国家基于领空主权对于非法飞入的外国航空器,有权采取措施。目的是维护国家领空安全。对军用航空器必要时可以采取武力,对民用飞机不可以。24.HowmanymaritimezonesaccordingtotheConventionontheLawoftheSea1982(LOSC)?Whatarethey?根据1982年的海洋法公约有多少海洋区域?分别是什么?答:有8个,分别是领海,毗连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25、Whatrightsanddutiesshouldthecoastalstateandotherstatespossessinareasofexclusiveeconomiczoneandcontinentalshelf?沿海国家和其他国家对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哪些权利并承担哪些义务?答:权利: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及上覆水域的生物或非生物自然资源的排他性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2)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3)对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义务:对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义务。26.Whatrightscanaforeignshipenjoyintheterritorialsea,exclusiveeconomiczone,continentalshelfofacoastalstate?外国船舶在一国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享有什么权利?答:领海: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外国船舶可以在领海内享有不经特别许可即可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所谓“无害”,就是指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安全、良好和秩序。所谓通过,是指横过,即横渡领海而不进入内水,连续不断的迅速通过等特殊情况,如机械故障、意外事件等当另当别论。潜艇也同样享有无害通过权,但必须上升到海面,展示其国旗。专属经济区: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都享有自由、铺设海底管道电缆的自由以及与这些用途有关的权利。大陆架:有权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或管道,航行自由。27.Internationallawrecognizesthatthehighseasareopentoeverystate.Whatdoesthefreedom\nofthehighseasmeanininternationallaw??国际法规定公海对每一个国家开放。在国际法中公海自由意味着什么?答:任何国家都不得对公害的任何部分主张主权或行使或主权权利。公海属于不受任何国家权利支配和管辖的国际海域,各国在公海中行使航行自由、捕鱼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科学研究自由和公海上飞行自由。27.Whoiscapableofextendingjurisdictionoverships,peopleandsituationsonboardshiponthehighseas?谁有权管辖公海上的船只,人员和情况?两种情况:一种是船旗国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的航行事项和内部纪律事项,以及发生在公海上的碰撞时间有专属管辖权,另一种情形是各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海盗行为、贩运奴隶、非法广及贩运毒品等行为都具有的管辖权。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由军舰或其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行使,也可有军用飞机或执行政府公务的飞机行使。29.Whatarethedifferencesbetweeninnocentpassageandtransitpassage?无害通过和过境通行的区别有哪些?答:1.适用的范围不同a)过境通行适用于公海与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与公海和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b)无害通过适用于领海。2.航行的主体不同a)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所有船舶,不论商船或军舰;而无害通过基本适用于商船,关于军舰的无害通过在国际上有争议b)过境通行既适用于船舶也适用于飞机,而无害通过仅适用于船舶,飞机没有无害通过的权利c)潜水艇在行使无害通过权时,必须露出水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而在过境通行时没有此种限制,即可以在水下航行。3.是否可以被沿海国终止不同a)特殊情形下,沿海国可以终止外国船舶在本国领海的无害通过b)过境通行权不受沿海国的阻碍或中止。30.Whenshouldastatetaketherightofself-defense?Isthereanyconditionwithrespecttoself-defense?什么时候一个国家可以行使其自卫权?关于自卫权有没有条件?答:指当国家遭受外来武力袭击时,实施单独或者是集体的武力抗拒攻击者,以保卫自身的生存、独立和安全。实施自卫权的条件:1)国家遭受到实际的武力攻击;2)应该在安理会采取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办法之前。即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前,受到攻击的国家可以自行解决实施自卫。一旦安理会断定一国使用武力攻击另一国的情势已经危及到国际和平与安全并对此采取必要办法时,受到攻击国家的自卫行动能否继续,应当服从安理会决定;3)向安理会报告实施的自卫措施。即实施自卫的国际应及时将采取的自卫措施报告给安理会,以便安理会判断当事国的自卫是否合法,或采取调查及控制局势的办法。31.Whatiscollectivesecurity?Whatistheconditionwithrespecttocollectivesecurity?\n什么是集体安全?集体安全的条件是什么?答:集体安全政策又称集体安全保障。众多国家对国家安全和国际和平的集体相互保障。在集体安全保障下,侵略者进攻集体安全体系中任何一个国家即被视为侵犯所有国家。A集体安全组织的成员来源具有普遍性,不管这个组织是地区性的还是全球性的。他强调的是成员国参与集体安全行动的普遍性,达到全球性就可以实现普遍性。成员国不具有普遍性的国际安全组织就称不上是集体安全组织。 B 集体安全要求建立一套合法有效的防止侵略的安全机制,这是集体安全是否成功的关键。集体安全组织有权利判断战争的性质,并决定在什么时候什么国家采取什么样的制裁手段,有权利在什么程度上领导集体行动。集体安全体系的重要性在于,只有依靠这种权力才能毫无困难地发挥它的主要功能。 C 集体安全目的是为了防止内部成员国发生的侵略行为。它目的是为了实现其内部和平,它的对象是抽象的侵略者,可能是内部任何一个国家。他是一个地区性或全球性联盟,而且假定这个力量永远大于侵略者的力量,这是集体安全发挥有效作用的一个必然条件。32.Whatisdiplomaticprotection?Underwhatconditioncanastateextenddiplomaticprotection?什么是外交保护?行使外交保护的条件是什么?答:外交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非法侵害得不到救济时,通过外交途径向所在国求偿以保护本国人.行使外交保护权的条件:1、被保护的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保护的对象应当是本国的自然人和法人。2、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3、“用尽当地救济33.WhatisStatesovereignty?(国家主权是什么?)答:又称主权,指的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特殊属性,是国家的固有权利。34.Whatisextradition?什么是引渡?答:引渡法是指两个不同的司法体系在犯人或嫌疑犯的移送法规。“引渡”是指一国家应外国的请求,把正处在自己领土之内而受到该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通常两国间要签有引渡条约或协议方可引渡。(引渡(Extradition)是指“一国将在该国境内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引渡法一般是指规范本国向外国引渡受该外国司法机关通缉者的法律,包括负责机关、引渡的条件、审核机关等。从法律关系上讲,做出引渡决定的国家与被通缉者之间是行政法律关系,被引渡者可以提起对引渡决定的司法审查;而在引渡国与被引渡国之间,是纯粹的国家行为,不可以依据国内法提起司法审查。)目前国际上的惯例,对于以下四种人通常不予引渡:政治犯,本国人,非双重归罪,死刑犯35.WhatisthegeneralprinciplesofInternationalEnvironmentalLaw?(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答:\n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各国所公认且普遍适用于国际环境关系各个领域的对国际环境保护有指导意义、构成国际环境法基础的根本准则。它是国际环境法规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体为:1)国家资源开发主权权利和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所谓国家资源开发主权权利和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是指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按照其本国的环境和发展的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并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2)可持续发展原则。所谓可持续发展就是既满足现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也就是说,要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淡水、海洋、土地和森林等自然资源和环境,使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从而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3)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所谓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指的是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从概念中就可以知道,它包括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两方面的内容。共同的责任指的是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责任。这意味着各国不论其大小、贫富等方面的差别,都对保护环境负有一份责任,都应当参加全球环境保护事业。而有区别的责任是对上述共同责任的一个限定,它指的是各国虽然负有保护全球环境的共同责任,但在各国之间,主要是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这个责任的分担不是平均的,而是与它们的社会在历史上和当前对地球环境造成的破坏和压力成正比的。4)损害预防原则。所谓损害预防原则指的是国家的一项责任,即国家应尽早地在环境损害发生之前采取措施以制止、限制或控制在其管辖范围内或控制下地可能引起环境损害的活动或行为。该原则是国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国际关系中,损害预防原则也是国家资源开发主权权利和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的延伸。因此,国家为了做到在行使其资源开发主权权利时不损害国外环境,就必须遵循损害预防原则。5)风险预防原则。所谓风险预防原则指的是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6)国际合作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就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合作,它对于国际环境保护事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没有各国之间的合作,任何国际环境保护的目标都是不可能实现的。首先,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决定了各国必须合作,环境问题的解决不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所能够单独胜任的,是每一个国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36.Respectforterritorialintegrityofstatesisoneofthefundamentalprinciplesininternationallaw.Pleaseanswertherestrictionsonterritorialsovereigntybriefly.尊重国家领土完整是国际法的基本准则。请简要回答领土主权的限制条件。国家对其领土具有排他的领土主权,但是国家间可以通过国际法或国际条约对领土主权加以若干限制。领土主权的限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适用于一切国家或者大多数国家的一般性限制。这种限制是各国相互尊重主权的要求或旨在相互和平合作而自愿承担的。如国家在其领土上行使主权时,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外国商船享有无害通过一国领海的权利;外交官在接受国内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等等。另一种是适用于特定国家的根据条约产生的对其领土主权施加的特殊限制,这种对领土主权的限制是否合法,取决于其据以产生的条约是否合法。传统国际法中,属于此类特殊限制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n1.共管。共管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领土区域共同行使主权。这种情况可以理解为有关国家对该领土的主权互相限制。共管有时是有关国家通过协议规定,如对某一尚未划定的边境地区暂时共同管理,或者经某一领土人民自由同意,有关国家对该领土实行共管。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苏美英法四国签署条约,决定对德国分区占领,承担德国的最高权力。这种行为并不是取得领土主权,而是对当时德国领土主权的一种限制。2.租借。租借是指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或抵押给另一国。这种情况下,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相应的管辖权。出租国保留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租借如果是基于承租国与出租国双方的自愿和平等,通过租借条约进行的领土租借,则是符合现代国际法的。历史上,曾有许多的租借是根据小平等条约产生的,是列强对弱小国家领土主权的非法限制,违反现代国际法原则。3.国际地役。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自己的领土在特定范围提供给另一国为某种目的而永久使用。它是一国根据有关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一种特殊限制,目的在于满足他国的某种需要或为他国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非国家不能成为国际地役的主体;国际地役的客体是国家领土,非国家领土不能成为国际地役的客体。国际地役有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两种。积极地役是指允许他国在一国领土内作出某种行为,如允许他国在其领土内捕鱼、经营铁路、派驻军队等。消极地役是指一国为另一国之利益而不在本国领土内作出某种行为,如不在本国某些城镇设防。4.势力范围。势力范围是指根据不平等条约,一国承允在其某一部分领土内行使主权时必须符合某外国的意志和利益。这种限制是违背现代国际法的,已被废弃。38.WhatistheroleoftheUnitedNationsanditsorgansinthepeacefulsettlementofdisputeandprohibitionofwar?联合国及其组织在和平解决争端、禁止战争中所扮演的角色?答:联合国是以集体行动解决国际争端的主要载体,尤其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在涉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问题上,联合国应该承担主导作用,国际社会应该尊重联合国的权威。《联合国宪章》对于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秘书处及国际法院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作用都作了直接或间接的规定。联合国大会通过对于国际争端或情势的讨论和审议,最终以大会决议的形式提出关于争端或情势的解决方法或条件的建议,但这种建议对于争端当事方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只有一种政治或道义上的力量。安全理事会是解决涉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国际争端的主要机构。而国际法院则是另一个重要的争端解决机构。《联合国宪章》赋予了安理会对法律性质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的建议权,执行法院判决的斟酌决定权以及请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权利。安理会的决议和国际法院的裁判都有拘束力,但安理会的决议一般不涉及争端本身的实质问题,而在于推动争端当事方用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国际法院的裁判则涉及争端的实质内容,具体确定争端当事方的权利义务。作为秘书处行政首脑的秘书长在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他可以自动采取政治行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中立性是秘书长得以在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基础,这是争端当事方之所以信赖并接受秘书长介入争端解决的重要原因,因此秘书长应该尽量保持中立。39.WhatisthelegalstatusofOuterSpace?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外层空间是空气空间以外的整个空间。外层空间法律地位的原则:一、是外层空间供各国按照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二、是外层空间不得为任何国家所占有。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确定外空法律地位的主要文件是《外层空间条约》及《月球协定》。按这些法律文件规定,外空法律地位的内容包括:\n1、外空探索和利用自由。外层空间属于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是全人类的开发范围,各国均可平等地探索和利用,但必须遵守国际法和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2、外空不是任何国家的主权范围,各国不得对外空主张主权或权利,也不得将其据为己有。3、探索和利用外空应为和平目的。4、天体及其资源属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待到可以开发资源时要建立国际制度。40.WhatistheroleoftheUnitedNationsinthedevelopmentofinternationallaw?联合国在国际法发展过程中扮演何种角色?国际法的诞生使世界相对的处于一种有序的状态中,但是强权政治、霸权主义的出现又使国际法处于一种尴尬的地步,联合国的出现缓解了这种局面,并且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作用。联合国成立以来,无论在确立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制定国际条约,还是在国际法的实践方面,都为推动国际法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尤其是《联合国宪章》及制定的条约对其产生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国际法的最终目的和《联合国宪章》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而当今《联合国宪章》仍然是拘束国家最多的国际法文件。不仅宪章本身构成了普遍接受的国际法的一部分,而且,由于联合国与《联合国宪章》的特殊地位,因而宪章对其他国际法文件的制定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联合国对国际法发展的作用毋庸置疑,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联合国对国际法的作用越来越大,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国际法价值的多元化,使现有的联合国的作用有些滞后,然而联合国的改革也将推进国际法的发展走向一个新的层次。现行的国际法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发展起来,经过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惨痛教训,安全问题是国际法的首要问题,也是联合国的首要问题,经过60年的发展以国家利益为中心的国际社会使联合国和国际法表现出了充分的不足,联合国的改革从安全观和内部结构的改革使联合国在国际社会的作用会更大,而联合国的改革必然引起国际法的更新。41.Shouldthegovernmentberesponsiblefortheunlawfulactscommittedbyitsgovernmentagentsalthoughtheiractsbeyondtheircompetence?Why?(政府应该为政府代理人的非法行为负责吗?即使他们的行为超出了他们的权限?为什么?) 答:应该。原因:因为个人或国家组织的行为代表的事国家的行为,他们所实施的不法行为不管是否超越他或他们的职责都应该归罪于国家42.Whatconditionsaretobesatisfiedintheprocessofrecognizingastateininternationalcommunity?一个国家要在国际社会上被认可应满足哪些条件答:1.定居的居民。定居的居民是构成国家的基本条件。只有存在居民才能构成社会进而形成国家,而不论居民的数量和成分。2.确定的领土。领土是形成国家的物质基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构成国家必须有确定的领土,不论领土的大小及边界是否完全划定。3.政府。政府即代表国家进行对内统治和对外交往的机构,不论其名称、组成和形式。4.主权。主权即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主权作为国家固有的根本属性,是国家区别于其他实体的根本标志。43.Whatisthedifferencebetweeninternalwatersandtheterritorialsea?国际法上内水和领海的区别?\n答:以国家对不同区域的权利范围来划分的话,在内海,国家拥有全面的主权性权利,在领海则享有受到部分限制的主权性权利。内海在国际法中实际上被划为内水的范畴,是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其行使完全的、排它的主权。领海以一国的领海基线为界与内海分开,国家对其拥有主权。但作为海洋的一部分,领海作为开放性水域在国际航运方面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一定程度上对无害的商业航运开放领海有利于国际经贸、文化往来,因此,海洋法在领海制度中规定了无害通过.44.Whatarethebasicrightsanddutiesofastateininternationallaw?在国际法上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什么?答:基本权利:1、独立权(independence)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意志处理其内政外交事务,而不受外力控制和干涉的权利。2、平等权(equality)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具有的同其他国家处于完全平等地位的权利。3、自卫权(self-defence)指国家为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发展,进行国防建设和自卫的权利。4、管辖权(jurisdiction)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以及境外特定的人、物和事件具有的行使管辖的权利。基本义务:.第一、不侵犯别国。第二、不干涉他国内政、外交。第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第四、国际合作。第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45.WhataretheVetoPowerandvotingsystemoftheSecurityCounciloftheUnitedNations?联合国安理会的否决权和表决系统是什么?答:联合国安理会有5个常任理事国,10个非常任理事国,非常任理事国每两年更换一次。安理会表决实行每一理事国一票。对于程序事项决议的表决采取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又称大国一致原则,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在安理会的表决程序中,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即“大国一致”原则)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只要一个常任理事国对某一决定投反对票,即使安理会其他所有14个理事国都投赞成票,该项决议也不能通过。但是,另一方面,某项得到5个常任理事国一致同意的决定,如果有7个非常任理事国反对或弃权,因而不能获得9票的多数时,该项决定同样也不能通过。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者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联合国宪章》有关安理会的章节中并无明确规定“否决权”,但规定“凡非程序性决议案,必须得到安理会15个理事国中至少9票以上赞成,并且5个常任理事国中没有一国投反对票才能通过”,即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通常被称为“行使否决权”46.Whatistherelationshipbetweeninternationalanddomesticlaw?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是什么?答:(一)从国际法方面看与国内法的关系:1、国际法上有原则规定,要求国内法作出具体规定;2、国家不能用国内法的规定来改变国际法的现有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3、国际法也不能干预国家按照主权原则所制定的国内法。(二)从国内法方面看与国际法的关系:1、国际法被认为是国内法一部分,因而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2、为实施国内法,有时必要在国内法上对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加以规定;3、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有的国家采取国际法是本国法一部分,或在宪法上作规定,或高于国内法;一般而言,条约较为复杂,有些条约在国内具有执行效力;有些条约则需通过国内法才有效力,有些国家规定,条约和国内法具有同等效力;也有国家宪法或法律明文规定条约的效力高于国内法。47.WhatisthejurisdictionoftheInternationalCourtofJustice?(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是什么?)答: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主要有两个方面: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n一、诉讼管辖法院在行使诉讼管辖权时,涉及到“对人管辖”和“对事管辖”两个方面:第一,对人管辖。国际法院的对人管辖是指谁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根据法院规约,有三类国家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①联合国的会员国;②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③既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但根据安理会决定的条件,预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份声明,表示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保证执行法院判决及履行相关其他义务的国家。作为诉讼当事国,这三类国家的地位是相同的。国际组织、法人或个人都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第二,对事管辖。国际法院的对事管辖是指什么事项能够成为国际法院的管辖对象。根据法院规约,国际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有三个方面,或者说国际法院的对事管辖权可由以下方式建立:第一种是自愿管辖。对于任何争端,当事国都可以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法院根据当事国各方的同意进行管辖。第二种是协定管辖。在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各方同意将有关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提交法院的争端及范围等可以通过在条约中设立专门条款,也可以在订立条约的同时,再订立专门的协定加以规定。第三种是任择强制管辖。《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可以通过发表声明,就具有下列性质之一的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当事国,接受法院的管辖为当然具有强制性,而不需要再有特别的协定。这些争端是:对于条约的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违反国际义务而产生的赔偿的性质和范围等。这里“任择”是指当事国自愿选择是否作出声明;一旦作出声明,在声明接受的范围内,国际法院就具有了强制的管辖权,而不需其他协定。目前,世界上有60个左右的国家作出这类声明,但都附有各种保留。中国政府于1972年撤回了国民党政府1946年作出的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的声明。二、咨询管辖权。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除诉讼活动外,还有提供法律咨询的重要职能,称为法院的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大会及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要求复核行政法庭所作判决的申请委员会以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可以就执行其职务中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其他任何国家、团体、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请求法院提供咨询意见。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虽然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于有关问题的解决以及国际法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48.Howmanywaysbywhichtitletoterritorycanbeacquiredintraditionalinternationallaw?Whatarethey?国际法中通过几种方式可以获得领土所有权?分别是什么?答:共有五种方法。他们分别是:先占、时效、割让、添附和征服。先占,一般指对无主地的占领,先占国必须明确对无主地占领的意思表示和对无主地实施有效占有。时效,原为国内法概念,国际法将其作为取得领土的一种方式。指一个国家长时间持续并稳定占有他国领土,就取得对该国土地的领土主权。割让,指通过条约将本国领土转移给他国。割让分为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割让。添附,指通过自然作用或人为方式而使一国领土增加。添附分为,因自然原因的作用而使领土扩大的自然添附;人为作用是领土扩大的人为添附。\n征服,指通过武力占领他国领土全部或部分而获得对该国领土的主权。现代国际法不承认武力征服所取得的领土主权。49.Whatisthelegalstatusofinternationalseabed?国际海床的法律地位是什么?答: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它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地位:1.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2.任何国家或个人不得将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占为己有;不得主张权利3.国际海底区域内的资源属于全人类所有,由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4.国际海底区域对所有国家开放,专为和平目的使用;5.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其上覆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50、Whichactscanbeattributabletothestateunderinternationallaw?根据国家法哪些行为可归责于国家?答:一个国家对于本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应当承担国家责任,这是一项国家法原则。产生国家责任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1)该行为违背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构成国际不法行为;(2)该不法行为应当视为国家行为,国家责任应归咎于该行为国。国家法委员会起草的国家责任条款明确规定:根据国际法,只有可归于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才引起该国的国家责任。国家只应对以国家或政府名义所从事的、或者依国际法可归于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负责。根据国家责任条款的规定,可归于国家的行为主要有:1、国际机关的行为2、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行为3、一国交由另一国家支配的机关所做的行为4、逾越权限行事的机关的行为5、叛乱或起义活动的行为总之,关于国家行为,国际法并不注重国家内部的政治结构。无论立法、行政或司法机关的行为,还是联邦政府或者各地方政府的行为,甚至个人和团体的行为,只要它们是代表其国家的行为,或由国家授权,实际之魂、控制,它们的行为就具有国际法上的意义,在国际法上就视为国家的行为。51.WhatarethesourcesoflawwhichtheCourtmayapplyintheprocessofjudgement?IsthejudgementoftheCourtinfluencingpositivelyuponthedevelopmentofinternationallaw?(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什么样的法律渊源可以适用?是法院的判决对国际法的发展积极影响吗?)52.TheUnitedNationswascreatedasan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withauniversalnature.SomeevenarguethatundertheUNwithitssubsidiaryorgans(includingGeneralAssembly,SecurityCouncilandtheInternationalCourtofJustice)itisfunctioninglikeathreebranchsupranationalgovernmenttoimplementinternationallawasareallaw.Isthisargumentjustifiedinpractice?WhatistheroleoftheUnitedNationsanditsorgansinthepeacefulsettlementofdisputeandprohibitionofwar?(联合国成立作为一个国际组织的普遍性质。有些人甚至认为,联合国及其附属机构(包括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和联合国国际法院),功能就像一个超国家政府的三个分支实施国际法作为一个真正的法律。这是在实践中的论证?联合国及其机构在和平解决争端和禁止战争中的角色是什么?)\n53.Howdoregionalorganizationsfunctionontheinternationalplane?Havetheybeentakingpartactivelyinthemakingofpeaceanddevelopmentfortheworld?(在国际上区域组织的功能如何?他们一直在积极参与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决策?)54.Whatarethedifferentviewpointsbetweennaturalistandpositivistschoolsintermsofthenatureofinternationallaw?Whatroledidnaturalistandpositivistdoctrinesplayintheevolutionofmoderninternationallaw?自然主义和实证主义在国际法性质的学校之间的不同的观点是什么?自然主义和实证主义的学说在现代国际法的发展扮演扮演了什么角色?55.Whatconditionsaretobesatisfiedintheprocessofrecognizingastateintheinternationalcommunity?(一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上被认可应该满足哪些条件?)答:1、定居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权组织4、主权 1.定居的居民。定居的居民是构成国家的基本条件。只有存在居民才能构成社会进而形成国家,而不论居民的数量和成分。 2.确定的领土。领土是形成国家的物质基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构成国家必须有确定的领土,不论领土的大小及边界是否完全划定。 3.政府。政府即代表国家进行对内统治和对外交往的机构,不论其名称、组成和形式。 4.主权。主权即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主权作为国家固有的根本属性,是国家区别于其他实体的根本标志56.Territorialsovereigntyisconsideredoneofthefundamentalnotionsininternationallaw.WiththerisingofdecolonizationmovementinformercoloniesaftertheSecondWorldWar,theprincipleofself-determinationhasbeenmoreandmoreacceptedbythepeoplesoftheThirdWorldstates.Howdoesinternationallawsolvethecontradictionbetweenterritorialsovereigntyandself-determination?(领土主权是国际法中一个基本概念。随着非殖民化运动的兴起,在前殖民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族自决原则已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接受的第三世界国家的人民。如何国际法解决领土主权和自决权之间的矛盾?)60.Whatarethecharacteristicsoftheinternationallaw?(国际法的特点是什么?)答: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国际法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来制定的\n3、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方式:国际法主要是依靠有组织的国际强制机关加以维护,保证实施4、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61.Whatishumanitarianintervention?(人道主义干预是什么?)答:是指当一国“对它的国民施行虐待或加以迫害到了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和使人类良心震惊的程度”,在未得到被干涉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基于人道主义原因对该国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62.Exceptionstotheprincipleofthebanonthethreatoruseofforce.(禁止威胁和使用武力原则的例外)答:1联合国安理会集体使用武力2、单独和集体自卫3、为摆脱殖民统治而进行的63.Charactersofthebasicprinciplesofinternationallaw.(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点)答:1、各国公认,普遍接受2、适用于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贯穿国际法的各个方面3、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若被破坏,整个国际法体系会被动摇和坍塌64.Whatistherelationshipbetweenbasicprinciplesofinternationallawandjuscogens?(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之间的关系是什么?)答: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强行法,又称绝对法、强制法,指在国际社会中公认的必须绝对执行和严格遵守的,不得任意抛弃、违反或更改的国际法规范。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相比,区别和联系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属于国际强行法,而国家强行法不一定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强行法既包括适用于国际一切效力范围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也包括适用于国家法某一特定部门的情形法规范。65.Whatisthelegalstatusoftheterritorialsea?(领海的法律地位是什么?)答: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处于沿海国主权之下,国家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及底土,国家对领海内的一切人、物、事件具有排他的管辖权。主要有:1对自然资源拥有所有权,即沿海国拥有对领海内的生物、非生物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权利。2、对领海上空拥有领空权,即未经许可外国飞机不得进入该国领海上空。3、沿海航运及贸易权,即沿海国为了保障主权和经济利益,只准许本国船舶从事沿岸港口之间的航运和贸易的权利。除非在互惠原则下相互给予这种权利,否则,外国船舶不得从事这种活动。4、对有关制度拥有立法权,即沿海国有权制定有关航行、关税、移民、卫生、电缆和管道,以及助航设备和设施的保护,水域保护和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等制度的法律和规章,并有权对违反者予以相应的制裁。5、司法管辖权。6、紧追权,即沿海国发现外国船舶在其领海内违反本国法律和制度时,可以实行追逐并可紧追至公海的权利。7、中立权,即沿海国在战时保持中立时,交战国不得在其领海交战或拿捕敌国船舶66.Whatisthelegalstatusofexclusiveeconomiczone?(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是什么?)\n答: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该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1982年的《海洋法公约》正式确定专属经济区为国际海洋法的重要制度。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拥有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并非沿海国固有的,需要沿海国以国内法形式宣告来实现。目前,已有95个国家宣布了专属经济区,25个国家宣布了专属渔区。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其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对该区域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享有管辖权;并具有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外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船舶航行、飞机飞越和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在行使此权利时,须遵守沿海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67.Whatisthelegalstatusofcontinentalshelf?(大陆架的法律地位是什么?)答: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大陆架属于沿海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但它不属于国家领土。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且这种权利是专属的;(2)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4)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绝对不得对航行和本公约规定的其它国家的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造成不当的干扰;(5)所有国家在大陆架上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68.翻译并解释Article38(1)oftheStatuteof(ICJ):Thecourt,whosefunctionistodecideinaccordancewithinternationallawsuchdisputesasaresubmittedtoit,shallapply:(a)internationalconventions,whethergeneralorparticular,establishingrulesexpresslyrecognizedbythecontestingStates;(b)internationalcustom,asevidenceofageneralpracticeacceptedaslaw;(c)thegeneralprinciplesoflawrecognizedbycivilizednations;(d)subjecttotheprovisionsofart59,judicialdecisionsandtheteachingsofthemosthighlyqualifiedpublicistsofthevariousnations,assubsidiarymeansforthedeterminationofrulesoflaw.ifthecontestingstatesagree,theaboveshallnotprejudicethepowerofthecourttodecideacasebyequalityandnaturallaw.答:《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a)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b)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c)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d)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该38条肯定了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律渊源,成为司法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对国际法渊源的发展产生了重要意义。\n69.Whatisthedifferencebetweenrightofvisitandrightofhotpursuit?(登临权和紧追权之间的区别是什么?)答:1、定义不同:登临权是指沿海国的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紧追权是沿海国拥有对于违反其法规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向公海行驶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的权利。2、目的不同:登临权是维护公海秩序;紧追权是维护本国利益。3、行使主体不同:登临权是各国都可以行使;紧追权是本国(沿海国)行驶。4、理由不同:登临权是有违反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的合理嫌疑;紧追权是违反沿海国法律。5、开始行使的地点不同:登临权是在公海上;紧追权是在本国管辖区域内开始(从有管辖权的区域开始追到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即停止)。6、终止条件不同:登临权是合理嫌疑排除;紧追权是追错或该国船舶驶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70.WhatisthedifferencebetweenStateresponsibilityandinternationalliabilityforinjuriousconsequencesarisingoutofactsnotprohibitedbyinternationallaw?(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和国际责任的区别是什么?)答:从广义上讲“,国家责任是指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从狭义上讲,国家责任是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之国际责任”,(简称国际赔偿责任)也称“危险活动引起跨界损害所造成损失的国际责任”,两者有以下区别:(1)在性质上:国家责任基础在于国际不法行为;国际损害赔偿责任不以不法行为为条件,而是国家不加禁止的行为造成的损害。(2)在规则限制上:国家责任与初级义务有联系,但不涉及,而是规定次级规则,赔偿义务通常被认为是次级义务;国际损害赔偿责任涉及一系列初级义务的实体规则,赔偿义务属于初级义务。(3)在行为归因上:国家责任强调国家承担责任,有关国际不法行为必须归因于国家;国际损害赔偿责任不强调这一点,只要行为在国家的管辖或控制之下,就可能引起。(4)在关联因素上:国家责任是损害并不是国家责任的必要考虑因素;国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的初级义务只有在产生损害或明显损害后果时才发生。(5)在赔偿范围上:国家责任对损害充分赔偿是不法行为所引起的必然后果,包括恢复原状、抵偿等等;国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很有限,国家无义务对损害充分赔偿,只有在条约有规定时,才能引发赔偿义务,且不包括间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方式也不包括抵偿。(6)在功能上:国家责任是确保国际义务得到遵守,是一种禁令;国际损害赔偿责任是分配损害,对活动进行协调而非禁止,所禁止的只是活动造成的损害。71.Whatisthedifferencebetweensubjectiveresponsibilityandobjectiveresponsibility?(主客观责任之间的区别是什么?)答:主观责任又称“过错”理论,是指判定一个国家是否为国际不法行为承担责任取决于实施该项行为的人出于故意还是疏忽。而客观责任也称“风险”理论,是指通过对一个国家的行为进行考察以判断该国是否应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如果这种行为的确构成对国际法的违反并给他国造成损害,那么不管是否出于善意,该国都应对其行为承担责任。72.WhataretheformsofStateresponsibility?(国家责任的形式是什么?)\n答:(1)终止不法行为。当一个国家从事了国际不法行为,不管其后果如何,它首先有义务要停止这一不法行为;(2)赔偿。赔偿作为一个集合概念,往往指各种形式的赔偿,如恢复原状、赔偿、道歉、保证履约等,这些赔偿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综合适用;(3)恢复原状。受害国根据国际法有权要求从事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赔偿造成的损失,恢复原状;(4)补偿。根据国际法,受害国有求要求从事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以补偿方式给予补偿;(5)道歉;受害国有求要求从事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特别是道义上的损失赔礼道歉,并在必要的情况下和一定的范围内给予其他的补偿;(6)保证不再重犯。保证不再犯通常是在道歉时就做出的,或在以其他方式赔偿时做出的担保,而不再作为一种单独的赔偿方式加以强调;(7)国际求偿。国家若要通过国际法庭提出求偿,它必须首先证明它的权利受到了侵害。73.Whatarethecircumstancesprecludingthewrongfulnessofstateconduct?(国家行为的违法性排除的情况是什么?)答:排除国家不法行为的情形有:(1)同意(consent):一国以有效的方式表示同意他国实行某些与其所负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时,该行为在对该国的关系上,就排除了不当性。但是以该行为不逾越该项同意的范围为限。  (2)国际不当行为的对抗措施(countermeasures):对抗措施,是指受害国针对他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对抗行为。对抗措施通常包括一般的对抗措施和自卫行为两种。一般对抗措施是由于一般国际不当行为所引起的,因此受害国应限于采取相应的非武力的行为方式;自卫行为则是在受到他国的武力侵略和武装反击时,受害国为了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所采取的相应的武力反击行为。  (3)不可抗拒和偶然事故(forcemajeure):一国不符合该国国际义务的行为如起因于不可抗力的力量或该国无力控制的无法预料的外界事件,以致该国实际上不可能按照该项义务行事或不可能知道其行为不符合该项义务,因此而发生的行为的不当性应予排除。但如果实际上不得已的情况的发生是由该国的帮助造成,则不应排除其行为的不当性。  (4)危难与紧急状态(distressandstateofnecessity):  ①危难情况下的行为:是指构成国家行为的行为人,在遭遇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之人的生命,除此之外别无他法,因而作出不符合该国国际义务的行为。该行为的不当性应予排除。  ②紧急状态下的行为:通常是指一国遭遇到严重危及该国的国家生存和根本利益的紧急情况下,为了应付或消除这种严重紧急状况而采取措施所作的行为,其行为的不当性也应予以排除。但是如果极端危难情况的发生是由该国帮助造成的,或该行为可能造成同样或更大的灾难,则不应排除行为的不当性。  在国际关系中,有些国家利用上述情况为借口,尤其是利用别国“同意”为理由,来否认其所犯的国际罪行和回避由此而引起的严重国际责任,这是对“同意”的滥用。  ①按照国际法,同意是国家自由意志的明确表示,而不能是胁迫和诈欺的结果;  ②同意必须由一国正式权力机关作出,在国际上具有合法性,由外国扶植和控制的傀儡政府表示的同意是非法的;  ③\n同意必须是有效的,而不能是无效的;  ④同意必须在行为前作出,而不能实施行为后才加以追认;  ⑤任何国家都不得利用别国的“同意”来进行军事干涉和武装侵略,从而侵犯他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  因此,帝国主义国家以“同意”为借口对他国进行侵略,是完全不合法的,不能成为解脱其国际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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