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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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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考点一 破产申请的受理(15.09年)(一)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1.《企业破产法》十条规定: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5日法院通知债务人→7日债务人提异议→异议期满10日法院裁定。2)“债务人或清算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提示】有特殊情况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2.《企业破产法》十一条规定: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2)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将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及时送达债务人”。3.《企业破产法》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受理申请和驳回申请”,10日内有权提起上诉。4.《企业破产法》十三、十四条规定:1)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2)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3.《企业破产法》十七条规定: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4.《企业破产法》十八条规定: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1)前提: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受理时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2)视为合同解除的情形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②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③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解释:超过通知或答复的法定期限,管理人即丧失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选择权(只能解除合同),但如果是此后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契约自由体现),合同仍可继续履行。3)管理人选择权的限制(不能反复)只能履行①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②保险公司破产时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③除严重影响变价价值且无法分别处分,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只能解除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进入破产程序时要提前终止,进行净额结算1)继续履行有损失的:共益债务;2)解除合同有损失的:普通债权,违约金不能申请。5.《企业破产法》十九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解释(二)》22条: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依规定中止,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6.《企业破产法》20条规定:破产受理后,尚未终结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中止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解释(二)》21条: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1)代位诉讼;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3)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7.《企业破产法》21条规定: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上下级可以移交或转移;考点一 管理人(13年)2.管理人种类:1)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清算组;2)律所、会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3)中介机构中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个人。3.管理人资格的禁止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②曾被吊销执业证书;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项,个人+2,前3年内):\n4.个人担任管理人问题1)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2)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考点二 管理人的指定更换1.管理人指定有随机、竞争、接受推荐三种方式,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更换。考点三 管理人报酬(15.14.12年)1.管理人报酬属于破产费用,由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有异议应当向法院书面提出。4.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6.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考点四 管理人的职责财产管理1)接管债务人资料2)调查债务人,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开支5)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权1)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2)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是否解除或者继续履行2.报告职责:一般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报告法院。重要财产权益转让1)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重要负担行为1)借款;2)设定财产担保;3)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4)放弃权利;5)担保物的取回考点一 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08年)1)受理时的财产(《解释(二)》1.3.4条)一般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担保财产①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②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共有财产范围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是否可分割①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②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法院应予准许。后果因分割导致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的财产:①财产的增值,包括孳息等。②财产追回;③执行回转的财产2.不属于债务人财产范围: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3)所有权专属国家且不得转让的(二)债务人财产的收回1.出资收回:1)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2)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法院应予支持。2.“董、监、高”非法占用收回《解释(二)》24条:①绩效奖金;③其他非正常收入作为普通债权②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平均工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清偿3.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n考点二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09(一)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二)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三)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随时”清偿。2.不足先行清偿破产费用。3.再不足按照比例清偿4.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应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考点三 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13.09年)(二)撤销权(一看时间,往前一年、二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类型情形时间可撤销合同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欺诈、胁迫且不损害国家利益;4)乘人之危的合同。1年内行使债的保全:撤销权1)放弃债权;2)无偿转让财产;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1年内,行为发生起5年内行使破产法:撤销权1)放弃债权;2)无偿转让财产;3)不合理价格;4)提前清偿;5)没担保的提供担保。个别清偿6个月在破产受理前1年或6个月内第12条:提前清偿,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不得撤销。六个月内已达到破产原因除外。第19条:诉讼时效中断:1)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2)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2.个别清偿的撤销(《破产法》32条)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不可撤有担保,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①支付水费、电费等的;②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③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进行的个别清偿。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3.《解释(二)》10条:清算转入破产程序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1)行政监管机构作出撤销决定之日。2)为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之日。5.清算终结后追回财产的处理1)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追回财产,应当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全体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2)2年后,追回的财产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个别”清偿。解释:可追溯时点提前到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行使期间向后延伸到破产程序终结2年内。考点四 取回权(09/12/14/15年)(一)一般取回权: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重整期间,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条件的,法院不予支持。因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违反约定,可能导致取回物被转让、毁损、灭失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外。第26条: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表决前”提出。第30条,第31条:第三人善意取得违法转让物的取回权处理,第三人支付价款未取得违法转让物的取回权处理.转让行为发生时:破产申请受理前作为“普通破产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作为“共益债务”第32条,物上代位取回权能区分就取走。不能区分的按照上述原则处理。(二)出卖人取回权\n1.《破产法》39条: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2.《解释(二)》39条:“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三)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处理(15案例分析,3)出卖人破产+继续履行2)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不能取回。3)未能取回,买受人应继续履行其他义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出卖人破产+解除合同2)买受人以其不存在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情形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作为“共益债务”清偿。但买受人违反合同约定,出卖人管理人主张上述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破产+继续履行1)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2)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不能取回。3)未能取回,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买受人破产+解除合同2)出卖人取回买卖标的物,买受人管理人主张出卖人返还已支付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可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中优先予以抵扣后,将剩余部分返还给买受人;债权,出卖人主张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考点五 抵销权(09/12/13/15年)1.《破产法(40)条》规定:抵销权的行使可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在破产财产范围内得到全额、优先清偿。《解释(二)》41条:1)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2)管理人不得主动,但使债务人受益的除外。第42条:1)“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2)“有异议”的,应在约定或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法院不予支持。3)法院判决驳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销无效诉讼请求的,该抵销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生效。2.禁止抵销情形: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2)已知债务人破产,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法律规定或一年前发生除外。《解释(二)》44条: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以抵销方式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管理人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抵销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第45条:有限受偿权可以抵消;2)抵销的债权大于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的除外。第46条:1)抽逃出资不能抵消;2)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示:1)因债务之性质不得抵销者,如养老金、抚养费、抚恤金、生活费、工资、税收等。2)因犯罪或侵权而对破产人负担的债务原则上禁止抵销。考点一 破产债权申报期限: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30日-3个月。考点二 债权申报范围(10/13年)1.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二)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1.债务人破产涉及保证人的债务清偿1)债务人的保证人(求偿申报权)。2)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预先申报权)。3)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对于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其承担保证债务,也可以先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追偿,然后再以未受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5)一般保证责任下的债务清偿问题:①主债务已经到期,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其追偿。②未到期,保证人无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仍应按照原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6)债权人先向债务人申报债权追偿的,对于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迟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2.保证人破产涉及的债务清偿\n2)保证债务尚未到期的,将其未到期的保证责任视为已到期,在减去利息后予以提前清偿。3)如债权人先从保证人处获得清偿,应先行提存,待债权人在债务到期从债务人处获偿后,再按保证人实际应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向债权人支付,余款由法院收回,分配给保证人的其他破产债权人。(三)不必申报的债权2.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劳动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3.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属于破产债权。考点三 破产债权确认1.管理人依法编制债权登记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列入债权确认表;由法院裁定。专题五 债权人会议考点一 债权人会议的成员表决权1.债权人会议设主席“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3.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申报债权者均可参加。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只有确认才有表决权有担保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对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不得行使表决权债权存在争议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但不得行使表决权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没有表决权。例外:不能获得全额、及时优先受偿,或决议通过影响其清偿利益的重整计划草案等情况,职工债权人应享有表决权。考点二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08/09/12年)1.召集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负责”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主持,在“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2.职权:1)核查债权;2)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和解协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等。3.债权人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一般出席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和解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重整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债权总额的2/3以上。2)财产的管理方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第一次表决未通过的,由“法院”裁定。“债权人”可15日内向该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起上诉)。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3)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法院”裁定。提示:“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可以15日内向该法院申请复议。考点三 可以设立债权人委员会:一名职工代表,不得超过9人;成员应当经法院书面认可。考点一 重整程序09/13(一)重整的申请1.直接启动重整:1)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2)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2.破产清算转化重整1)“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其他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3.上市公司重整申请1)法院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2)报送最高法院审查。(二)1.重整申请受理至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及法院审查批准的期间,不包括执行期间。2.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执行,可以由“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负责。1)担保权受限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n2)融资担保为继续营业而借款,属“共益债务”3)取回权受限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5)对管理层限制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经法院同意的除外(三)重整计划的制定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延长后仍不能,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四)重整计划的分组表决与批准(不包括社保)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2)职工债权;3)债务人所欠税款;4)普通债权。3.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4.可以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法30日内裁定批准,并予以公告。5.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表决:1)法院应当通过最高法院,启动与证监会的会商机制。2)由证监会安排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会商案件进行研究。3)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应当按照与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相同的审核标准,对提起会商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研究并出具专家咨询意见。法院应当参考专家咨询意见,作出是否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裁定。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①缺乏挽救的可能性;②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③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五)重整计划的执行及效力132.1)重整计划草案经法院裁定批准后,上市公司无须再行召开股东大会,可以直接申请并购重组许可申请。2)并购重组申请事项获得证券监管机构行政许可后,应当在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内实施完成。5.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1)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2)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人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3)重整中已经接受清偿的债权人,不能多拿!考点二 和解的程序(一)和解申请和表决1.只有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法院申请和解。2.和解协议的通过:1)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2)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法院裁定认可,并予以公告(启动和解执行程序)。3)未通过或未认可,应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二)1.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2.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3.担保不受影响。(三)和解协议的终止1.不执行和解协议的,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2.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债权人只能向法院申请终止和解协议,宣告其破产,而不能提起对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程序(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考点三 破产清算程序(10/12/13/14年)(一)破产宣告,应当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2.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二)别除权: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n(三)破产财产的分配1.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3)职工劳动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4)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5)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2.董、监和高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3.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1)破产受理前属于普通破产债权。2)受理后不属于破产债权。4.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工资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5.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具体实施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6.追加分配: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0考点一 结算账户的种类1.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可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开立时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①基本存款账户;②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③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④QFII专用存款账户。2)开立实行备案制的账户:①一般存款账户;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③临时除外的;④其他专用。考点二 基本存款账户1.使用:主办账户。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2.限制: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限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考点三 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1.使用: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现金缴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考点四 专用存款账户091.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2.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1)基本建设;2)更新改造;3)财政预算外;4)粮、棉、油收购;5)证券交易结算;(6)期货交易保证金;7)信托基金;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11)住房基金;12)社会保障基金;(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等。考点五 临时存款账户最长不得超过2年。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3)注册验资(不许核准);4)境外机构经营。考点六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09)1.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2.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提供付款依据。考点七 结算账户的撤销1.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2.程序:应先撤销一般存款、专用存款、临时存款账户,将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撤销。3.自愿销户:存款人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专题二非票据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2.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3.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4.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n考点二 托收/承付(个人不能用)1.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为1000元)。2.托收承付的适用条件1)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产生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2)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提示:托收承付、商业汇票、国内信用证仅限于单位使用(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不得使用);汇兑、委托收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3)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提出无理拒付的,银行应暂停办理托收。3.承付期: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发出承付通知次日起计算;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计算。承付期满的次日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划款。考点三 委托收款1.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2.发现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考点四 国内信用证(13/15年)1.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2.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3.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除非所有当事人都同意)、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4.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5.信用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6.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考点五 银行卡与预付卡(09年)信用卡可透支准贷记卡是要求交存备用金。免息还款期最长60天借记卡(不能透支)转账卡是实时扣账,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储值卡: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二)银行卡的申领与销户(2016年变化)1.1)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2)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3)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三)(四)预付卡不包括:1)仅限于发放社会保障金的预付卡;2)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预付卡;3)仅限于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的预付卡;4)发行机构与特约商户为同一法人的预付卡。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考点六 电子支付(08年)记录保存至交易后5年考点一 票据的种类 种类基本当事人期限承兑汇票商业汇票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承兑汇票:远期,需承兑银行汇票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即期,无需承兑本票银行本票出票人、收款人即期,无需承兑支票即期支票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无需承兑考点二 票据关系2.非票据关系:指与票据有密切联系,但是并非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并且不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法律关系。(二)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n(三)票据责任:义务人可以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1.票据上的主债务人:是指本票出票人、汇票承兑人。2.票据上的次债务人:1)汇票上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2)本票上的背书人、保证人。3)支票上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支票上的付款人、未经承兑的汇票的付款人、委托收款人以及代理付款人,并非票据义务人,而仅仅是票据关系的“关系人”。考点三 票据权利的取得(15、14、10、09年)(一)票据权利的取得原因概述1.依票据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1)依出票行为而取得;2)依(背书)让与而取得;3)依票据保证而取得;4)依票据质押而取得。2.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票据权利:1)票据法上的规定而取得。其中最主要的是,被追索人(含票据保证人)向持票人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费用后,可以取得票据权利。2)依其他法律规定而取得。如:因为继承、法人合并或者分立、税收等原因而取得票据权利。(二)票据行为的特征1.要式法律行为。2.以文义解释为主。3.是一种“格式”化的法律行为。4.独立性。(三)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1.票据凭证: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金额、日期、收款人更改的票据无效。3.签章方式:1)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2)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4.1)记载+交付:产生票据行为;2)记载+涂销+另行记载+交付:以另行记载的为准,产生票据效力;3)记载+遗失、被盗:所记载的票据权利人并不能取得对行为人的票据权利,如果之后有第三人主张善意取得,第三人取得票据权利。(四)票据行为的代理1.票据代理行为:1)须明示本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2)代理人签章;3)代理人有代理权。2.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3.票据行为的代行:在进行票据行为时在票据上记载“他人之名”,或者盖“他人之章”。2)责任:①获得本人授权或相对人有理由相信:由本人承担票据责任;②其余构成票据伪造。(五)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2013/2014税收、继承、赠与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权利不优于其前手。(六)出票行为的原因关系不存在,或者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时,出票行为无效,出票人有权请求持票人返还票据。解释: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签发发挥的是单纯的支付职能,作为出票人的银行与收款人之间不存在交易关系;但背书转让需要真实的交易关系作为基础。真实交易关系主要针对商业汇票。考点四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一)票据的伪造1.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他人的名义而为的票据行为。假冒签章有理由相信获得授权票据行为有效,构成表见代理没有理由相信获得授权票据行为不生效力,构成伪造虚构他人名义签章只没用本名,应由其承担票据责任,不构成票据伪造其他情况,构成票据伪造2.票据伪造法律后果1)对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承担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或者民法上的赔偿责任。2)对被伪造人:不承担因为该票据行为所产生的票据责任。(二)票据的变造\n1.票据的变造: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事项加以变更。如: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等。2.1)变造之前按照原记载负责;2)变造之后按照变造后内容负责。3)无法辨别视同在变造之前。3.尽管变造的票据仍然有效,但变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考点五 票据权利的消灭(09年)(一)票据权利的消灭事由:1.付款。2.没及时权利保全;3.消灭时效期间的经过。(二)追索权因为未进行票据权利保全而消灭1.遵期提示;2.依法取证:未取得证明不能对前手追索,但仍享有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票据种类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时效汇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出票日起1个月出票日起2年定日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到期日起10日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本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出票日起2个月支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出票日起10日..6个月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起6个月。再追索权(不是出票人)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起3个月。考点六 票据抗辩(一)票据抗辩中的“物的抗辩”(又称绝对的抗辩)。其具体情形如下:全部票据权利均不存在1)出票行为因为法定形式要件的欠缺而无效2)票据权利已经消灭(如已付款)特定债务人的债务不存在1)签章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狭义无权代理情形下的本人;3)被伪造人;4)拒绝对变造后的承担;5)对特定债务人时效期间经过;6)追索权未保全权利的行使不符合债的内容1)行使时间、地点、方式不符合;2)经公示催告后作出除权判决,权利人持票据主张权利(二)票据抗辩中的“人的抗辩”,又称相对的抗辩:1.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2.持票人不能够证明其权利。3.记载“不得转让”,对于直接后手的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4.债务人可以基于基础关系上的事由对于票据权利人进行抗辩。5.票据债务人以其对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的情形:非善意取得,不行。考点七 票据丧失及补救(09年)(一)挂失止付程序1)非必经程序。2)暂行性:①3日内或直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起诉。②12日内没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次日挂失止付失效。适用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2)支票;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二)公示催告程序适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不适用。程序2)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受理后的3日内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3)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4)有人申报权利,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3)催告期届满,申请人可在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4.利害关系人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除权判决。(三)提起民事诉讼:1)票据返还之诉;2)请求补发票据之诉;3)请求付款之诉。考点一 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n考点二 汇票出票(09年)1.绝对应记载事项有:①“汇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2.相对应记载事项1)未记载付款日期视为见票即付。2)未记载付款地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3)未记载出票地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4)未记载承兑日期,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3日内。3.出票人可以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果未做该种记载,则汇票可以转让。4.记载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关于利息、违约金的记载。5.不得在票据上表明不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或者付款的责任;出票行为仍然有效,但是该记载无效。7.出票的效力1)出票人必须保证该付款能得以实现。如果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就应该承担票据责任。2)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发出的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一方面就票据金额享有付款请求权,另一方面,在该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即享有追索权。3)付款人没意义务,只有付款之权限。但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考点三 汇票的背书(15、14、12、10、09年)3.1)绝对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的名称。2)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4.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5.部分背书、多头背书:无效。6.最终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最终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7.背书连续主要是指“形式上”连续;合法形式取得,证明其票据权利,就可以享有票据权利。8.票据贴现:1)必须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2)申请贴现的人,必须是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并在该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9.委托收款背书不得背书转让,但可以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款式必须记载“质押(设质、担保)”效力1)付款请求、追索权。2)优先受偿权。3)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4)具有抗辩切断的效力。5)背书人承担担保承兑、担保付款的责任无效被背书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的处分权:再转让背书或质押背书,背书无效考点四 汇票的承兑2011分析题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5.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背书、保证,附属条件无效,其他有效)6.承兑的法律效力1)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考点五 汇票的保证(连带责任)1.保证文句、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保证人签章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2.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4.1)汇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有同一责任。2)只有当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欠缺票据形式要件而无效时,保证人的票据责任才能解除。3)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考点六 汇票的付款2.1)付款人(关系人,不是票据义务人)的义务仅限于汇票形式上审查。2)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者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则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考点七 汇票的追索权(11/14年)1.确定追索对象: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n2.追索权的发生原因:1)到期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2)期前追索权的发生原因:①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3.追索权的保全:1)持票人须遵期提示、依法取证,才能保全其追索权。2)如果持票人未依法提供相关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主债务人(承兑人)仍应负绝对付款责任。4.追索金额19991)首次追索权:①汇票金额;②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2)再追索权: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②利息;③发出通知书的费用。5.未在3日内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考点一 本票的具体制度(没有商业本票)1.绝对应记载事项:1)“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2.本票、支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包括:1)付款地2)出票地。未记载的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3.见票付款。付款期不超过两个月,超过,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追索权。考点二 支票的具体制度(09年)1.绝对应记载事项:1)“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和汇票比没有收款人,没有“付款日期”,如果有记载无效)4.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10日内付款,超了出票人仍承担责任。第十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4考点一 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1.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2016年新增)1)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2)明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关系。3)界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与所出资企业关系。4.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2016年新增):商业类和公益类。考点二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15、09年)(P390)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任期经营业绩考核1)负责人,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2)以3年为考核期1)监事会: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董高不得兼任。2)董事会:国有独资、多个国企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包括职工代表。(国资委、财政部、股东会同意除外)董事、高管董事长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不得兼任经理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不得在同类企业兼职考点三 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15、14、13年)(一)一般规定(P393)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组织机构决定事项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出资机构决定①合并分立;②增减资本;③发债券;④分利润;⑤解散、破产;⑥改制国有独资企业(企业负责人集体)、公司(董事会)①重大投资;②提供大额担保;③转让重大财产;④大额捐赠(二)企业改制(P394)1)企业→公司;2)企业、公司→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3)国有→非国有。2.程序:1)出资机构决定或者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2)重要的应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①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②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费用,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三)与关联方的交易(P395)1.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监、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n3.未经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1)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3)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四)企业国有资产转让(P395)批准1)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2)决定转让使得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式主要在产权交易场所进行。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要求向关联方转让可以向关联方转让,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相关的董、监和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平等+回避)向境外转让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转让)考点四 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13、12、10年)(P398)1.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1)未建立内控、内控重大缺陷相关责任人企业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2)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上级企业负责人上级负责人4)重大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少报√财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2.“重大损失”“5年内”、“特别重大损失”或被判刑“终身”不得担任国有控制的董、监、高。考点一 国有资产评估(一)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和范围(P403)02可以不评估1)经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行无偿划转;2)国有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 提出申请时间完成时间核准制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制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3.有效期:评估基准日起1年。4.暂停: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90%时应当暂停,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考点二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不进行产权登记上述企业为交易目的持有的不进行产权登记:1)为了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上市公司股权;2)为了近期内(一年以内)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权2.由“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所在的所出资企业依据其产权归属关系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比例相等的,由各国有资本出资人推举一个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考点一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10、09年)期限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登记1)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登记管理,产权交易机构不得委托转让方进行。2)在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过程中,产权交易机构不得预设受让方登记数量或者以任何借口拒绝、排斥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审查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按有关标准和要求对登记的意向受让方共同进行资格审查(二)确定转让价格(P414)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竞价形成。2.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新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的,“应当”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4.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不得在评估作价之前从拟转让的国有净资产中先行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进行抵扣。\n5.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四)首付“不得低于30%”,“5日”内支付。余款项不超过1年,应提供担保,并支付延期利息。考点二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P416)1.不得向管理层转让的国有产权:1)大型国有控股企业;2)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者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3)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考点三 企业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06多选2.不得无偿划转的情形(P419)1)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2)对被划转企业财务报告否定、无法表示或保留意见;3)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4)或有负债、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考点四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14、13、08年)(P419)1、2、无偿划转或间接转让等方式进行。(一)证券交易系统转让1.事后报备:事后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资委备案。1)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超过10亿股,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总股本的3%;2)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二)协议转让(P420)1.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国资委批准后,也可不披露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直接签订转让协议情形:1)上市公司连续2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2)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其内部进行协议转让的;4)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国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国有股东因接受要约收购方式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6)国有股东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2.控制受让人应为法人:1)设立3年以上,最近2年持续盈利且无重大违法违规;2)具有明晰的经营发展战略;3)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3.国有股东协议转让最低价格不得低于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的90%。4.拟现金支付股份,5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收入30%的保证金,其余应在过户前结清。考点一 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14年)(一)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概念(P422)1.企业境外国有资产:指中央企业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2.中央企业: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二)境外出资管理1.收购、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资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3.境外出资形成的产权应当由中央企业或者其各级子企业持有。4.中央企业应当将境外企业纳入本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建立境外大额资金调度管控制度,从事境外金融衍生业务应当严守套期保值原则。(三)境外投资管理(P424)1.中央企业应当根据境外投资规划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并按照有关要求按时报送国资委。2.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特殊:1)申请请示;2)决策文件;3)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4)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报告。提示:国资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四)境外国有产权转让(P425)1.境外国有产权转让,由中央企业决定或者批准。控制方式变更应报国资委审核同意。2.境外国有产权转让价款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约定支付,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分期须提供担保。(五)境外企业管理(P426)\n1.中央企业是所属境外企业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境外企业应当定期向中央企业报告。2.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不得为其所属中央企业系统之外的企业进行任何融资、拆借资金或者提供担保。(六)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P426)1.境外企业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中央企业(不是国资委)核准:1)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变更企业组织形式;2)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3)发行公司债券或者股票等融资活动;4)收购、股权投资、理财业务以及开展金融衍生业务;5)对外担保、对外捐赠事项;(6)重要资产处置、产权转让;7)开立、变更、撤并银行账户。2.境外企业发生以下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报告中央企业;影响特别重大的,应当通过中央企业在24小时内向国资委报告:1)银行账户或者境外款项被冻结;2)开户银行破产;3)重大资产损失;4)重大突发事件;5)受到所在国(地区)监管部门处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考点二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13年)(一)财政部门是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2.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其所属企业或者企业的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的;2)未造成国有股权比例发生变动的,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评估。3)同一资产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并且资产、市场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4)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权转让。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4考点一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P439)1)经营者(行业协会)①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行业协会:价格联盟);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2)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3.反垄断法适用除外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3)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其垄断性经营权。考点二 相关商品、地域和时间市场。(P441)(14年)(二)界定相关市场的分析视角:包括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两个视角,其中需求替代为主要分析视角。1.界定相关商品市场:需求①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考虑转向购买其他商品的证据。②商品的外形、特性、质量和技术特点等总体特征和用途。③商品之间的价格差异。④商品的销售渠道。⑤其他重要因素。如消费者的偏好等。供给①经营者的生产流程和工艺;②转产的难易程度;③转产需要的时间;④转产的额外费用和风险;⑤转产后所提供商品的市场竞争力;⑥营销渠道。2.界定相关地域市场需求①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者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考虑转向其他地域购买商品的证据。②商品的运输成本和运输特征。③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和主要经营者商品的销售分布。④地区间的贸易壁垒。⑤其他供给其他地域的经营者供应相关商品的即时性和可行性考点三 反垄断法实施机制(15.14.13年)(P444)(一)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恢复原状等形式民事责任\n1)因经营者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而受损;2)因垄断协议当事人一方对违反垄断协议的他方实施处罚,给其造成损失;3)因垄断协议无效,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返还对价,恢复原状;4)因垄断协议无效,消费者向实施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张返还多付价款刑事责任1)情节严重的串通招投标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2)《反垄断法》对阻碍、拒绝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调查行为(二)1)国家工商局。。。2)国家发改委:价格垄断。3)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三)反垄断民事诉讼(P446)1.原告资格:1)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2)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2.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不以执法机构已对相关垄断行为进行了查处为条件的。专家出庭1)产生:原被告双方都有权向法院申请专家出庭;2)作用:只能作为法官判案的参考依据,不属于证据类型之一。专家报告1)产生:经法院同意,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2)作用:专家报告视为鉴定意见,为证据类型之一。4.诉讼时效1)起算:知道计算。2)中断:原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被诉垄断行为,诉讼时效从举报之日起中断。3)持续性垄断行为: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已经持续超过2年,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考点一 垄断协议规制制度(14.13.11年)(一)横向垄断协议规制制度(P449)1.限制价格;2.限制数量;3.分割市场;4.限制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二)纵向垄断协议规制制度(P452)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垄断协议可被《反垄断法》豁免的条件(P452)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四)对行业协会组织达成和实施垄断协议的规制(P453)1.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订立或实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协议。2.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法律禁止的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的行为具体包括:1)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2)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考点二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13.09年)(一)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P456)判定因素1)市场份额,以及竞争状况;2)控制市场的能力;3)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推定标准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不足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P458)7.行使知识产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2016新增)1)拒绝许可2)附加不合理限制条件3)专利联营中的滥用行为①限制联营成员在联营之外作为独立许可人许可专利;②限制联营成员或者被许可人独立或者与第三方联合研发与联营专利相竞争的技术;③强迫被许可人将其改进或者研发的技术独占性地回授给专利联营管理组织或者联营成员;\n④禁止被许可人质疑联营专利的有效性;⑤对条件相同的联营成员或者同一相关市场的被许可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4)标准必要专利滥用行为。提示:正当理由考点三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15.11年)1.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所有经营者营业额合计至少两个经营者营业额标准一全球范围内超过100亿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标准二中国境内均超过20亿元(三)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P464)初步审查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不得延长)。1)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2)逾期未作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第二阶段审查90日内完毕。①经营者同意;②提交的文件不准确;③申报后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最长延长60日2.简易程序:①在同一相关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②不同市场,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④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⑤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2)虽符合上述条件,但下列情形不视为简易案件:①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的一个经营者控制,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②经营者集中涉及的相关市场难以界定;③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国民经济发展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四)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体标准(P464)1.一般标准: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2.对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评估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3)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4)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5)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五)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制度(P468)1.业务剥离方式:自行剥离和受托剥离。2)剥离业务的买方资格:2015多选①独立于经营者;②拥有资源、能力并有意愿;③取得批准;④不得向集中经营者融资;⑤其他。3)剥离受托人和监督受托人①选任:剥离义务人应在15日内向商务部提交监督受托人人选,在进入受托剥离阶段30日前向商务部提交剥离受托人人选。②报酬的支付:剥离义务人应负责支付监督受托人和剥离受托人报酬。③监督受托人和剥离受托人的资格:2015多选A.独立于买方;B.具有专业团队;C.提出可行的工作方案;D.对买方人选确定过程的监督。考点四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规制制度(10年)(一)1.强制交易(P470)2.地区封锁(二)法律责任(P471)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5考点一 外商投资项目和组织机构(06/13年)(二)外商直接投资的投资项目(P475)1.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3)\n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提示: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2.限制类:1)技术水平落后的;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70%出口,允许。3.禁止类:1)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3)占用大量耕地;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技术生产产品的。4.允许类: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经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三)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2016年新增)鼓励类项目总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20亿美元及以上报国务院备案小于10亿美省级政府核准限制类项目1亿美元及以上(不含房地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小于1亿美元或房地产项目省级政府核准(四)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P476)05/121.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1)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2)董事会的职权: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①章程修改;②解散;③注册资本增加、减少;④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⑤资产抵押⑥委托他人经营管理(合作企业独有)。3)董事会最高权力机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不得少于3人,每年至少召开1次,2/3出席才可以。项目合营企业合作企业董事长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董事任期4年(公司法不超过3年)不超过3年2.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P476)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取决于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2)设总经理1人。3.外资企业1)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形式。2)董事长须向政府申报备案。考点二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和股权变更(14年)(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现金只能以外币出资,境外获得人民币也可以。机器设备①为企业生产所必需;②作价不得高于国际市场价格;③报审批机构批准。工业产权①能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②能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③报审批机构批准其他财产包括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公民或集体组织的承包经营权、公司股份等。3.中外投资者应当按照合同或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缴清各自认缴的出资额。4.出资额后,应当由中国注会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外商投资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P479)1.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不得25%,低于执照加注。2.股权质押1)经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可以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2)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3)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4)在质押期间,未经全体股东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除另有约定外,自成立时\n质押合同的生效生效;未办理质权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质权的生效办理了出质登记的,股权质权自登记时设立3.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变更股权的作价依据。考点三 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15、14、13、10年)(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P480)1.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4.并购当事人应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说明。如果有两方属于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则当事人应向审批机关披露其实际控制人,并就并购目的和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解释。(二)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条件1)合法;2)无权利限制;3)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4)近1年价格稳定。提示:3)、4)项不适用于特殊目的公司期限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限制境内公司取得外汇登记证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向关联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对外支付转股、减资、清算等资本项目款项2.特殊目的公司(P482)境外上市程序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后,设立人或控制人应向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发行值股票发行价总值,不得低于经中国有关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并购境内公司股权的价值证书期限1年内,如果境内公司不能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则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调回收入调回境内1)向境内公司提供贷款;2)在境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3)并购境内企业调回境内期限自获得收入之日起6个月内调回境内(三)并购安全审查(P483)14单1.并购安全审查范围: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2.审查内容(国防+经济+秩序+研发)3.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根据外资并购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并购安全审查。15考题4.并购安全审查程序12多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按照规定,由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申请。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同业企业及上下游企业认为需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建议。3)联席会议组织对并购交易的安全评估,并结合评估意见对并购交易进行审查,意见基本一致的,由联席会议提出审查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由联席会议报请国务院决定。4)在并购安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可向商务部申请修改交易方案或撤销并购交易。(四)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P484)10单一般情况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原审批机关或登记机关有两个由合并后公司住所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登记机关作为审批和登记机关股份有限公司商务部审批2.条件:(缴清出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合并分立)。\n3)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4)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or有限责任公司6.审批:审批机关应自接到规定报送的有关文件之日起45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合并或分立的初步批复。商务部认为公司合并具有妨碍公平竞争,可听证,审批期限可延长至180天。考点四 外商投资纠纷案件的审理(15、14年)(P486)(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出资15未审批的后果1)未审批,未生效(NOT无效):未经批准的,合同未生效。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2)未生效,仍报批:上述合同因未经批准而被认定未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审批与无效、可撤销的关系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该合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法院应予支持。2.股权转让中的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的处理:1)股东同意权: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应当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但下列情形的除外:①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已经同意;②转让方已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满30日未予答复;③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2)优先购买权:形成权“其他股东”以该股权转让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法院亦应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未主张优先购买权的除外;“转让方、受让方”以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3.在中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专属适用中国法律:141)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3)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4)股权并购:5)资产并购。考点五 对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P489)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商务部核准(两年有效)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国家发改委核准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报国务院核准1)中央企业;2)地方企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改委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境外投资项目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考点一对外贸易经营者(13年)(P491)2.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商务部或委托单位备案登记;有例外。专门的货物只对部分而非全部货物实行国营贸易管理,且此类货物通过目录方式让公众周知。目录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专门的企业一般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根据具体情况,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考点二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13限制或禁止进口或出口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3)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10)其他;11)根据我国缔结的条约,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4)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限制出口\n5)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6)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限制进口7)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8)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9)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国家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战时限制方式实行配额、许可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等方式管理考点三 国际服务贸易(P495)1.不实行统一的备案登记制,而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予以管理。限制或禁止的理由1)为维护国家安全、利益;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禁止的;(6)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或禁止的限制3)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4)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国家对与军事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考点四 对外贸易救济(15年)(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一)反倾销措施(P496)1.倾销: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我国市场的贸易行为。调查和确定倾销的国家机关是商务部。3.反倾销调查(50%可以,25%不可以)1)调查的发起有两种方式:①依据国内产业的申请;②依据调查机关的自主立案职权。2)商务部应60天内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原则上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①申请人撤销;②没有足够证据;③低于2%的;④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⑤商务部认为。4.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临时①自公告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特殊可延长至9个月。②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方式①征收临时反倾销税;②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组织决定①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②提供担保:商务部决定。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2)价格承诺: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做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以后进口的产品税率限制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时间期限不超过5年,商务部复审确定可以适当延长组织决定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公告商务部予以公告执行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二)反补贴措施(P498)\n专向性具有专向性:1)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2)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3)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4)以出口实绩为唯一条件或条件之一而获得的补贴;5)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而获得的补贴。2.终止情形: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补贴、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3)补贴金额为微量补贴(2%);4)补贴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5)通过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磋商达成协议,不需要继续进行反补贴调查。3.临时反补贴措施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不得延长,反倾销可以延长至9个月。(三)保障措施(P499)正常的贸易竞争手段。2.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临时不超过200天。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最长不超过10年。考点一 《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13、11年)1.《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P501)属人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外汇经营活动,不论发生在境内或境外属地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仅在中国境内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适用。1)经常项目可兑换:只需审核交易真实性。2)资本项目部分管制:事前审批和事后备案。考点二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4年)(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概述(P502)1.经常项目: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解释2】经常转移也称单方转移,是资金或货物在国际间的单向转移,不产生归还或偿还问题。2.1)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制。2)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凭有效单证,无需审批。3)经常项目外汇收支需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P50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总量核查、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1.企业名录管理:1)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2)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2.企业分类管理A核查期内企业遵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且贸易外汇收支经外汇局非现场或现场核查情况正常的(便利化的管理措施)B外汇局建立贸易外汇收支电子数据核查机制,实施电子数据核查(审慎监管原则)C由外汇局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金融机构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证明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审慎监管原则)3.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原则(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P504)1.金融机构负责审查单证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1)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2)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按规定提交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2.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按规定期限留存审查后的交易单证备查;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应按规定期限留存相关交易单证备査。考点三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14、13、11年)(二)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管理(P505)1.外商直接投资1)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外汇局实行年检\n。2)境内直接投资所涉主体在办理登记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到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资本金账户及资产变现账户等境内直接投资账户。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资金,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使用,并符合真实自用原则。2.境外直接投资1)2009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实行登记备案制度。2)投资所用资产:境内机构可以使用①自有外汇资金;②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③购汇;④实物、无形资产;⑤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⑥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3)境内机构将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资利润汇回境内的,可以保存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办理结汇。3.有价证券及衍生产品发行、交易项下的外汇管理1)合格境外、境内机构投资者(QFII、QDII)制度(P506)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负责市场准入包括资格审批、投资品种确定以及相关风险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投资额度、资金汇出入及汇兑管理4.外债管理(P507)境内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使用;另有规定除外。外商可以。短期外债原则上只能用于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外保内贷:①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内借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②中资企业办理境内借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应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境内机构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应按规定获得批准,经外汇局核准后可汇出。货币篮权重,执行董事会每五年调一次。考点一、法律规范(15、14、12年)授权性规范“可以、、、”“享有、、、权利”义务性规范命令性“必须、、、”“应当、、、”禁止性“不能怎样”“不得怎样”限定程度:强行性规范(义务)和任意性规范(授权)确定性规范:无须援引参照。绝大多数属于此种规范。非确定性规范:委任性由“国务院规定”;准用性“参照”xx规定法律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规章;6.解释;7.国际条约或协定。考点三、法律体系!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考点二、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主体、客体、内容(权利、义务))(15、13、09年)(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权利人、义务人)。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①18以上;②16以上不满18,自己劳动收入。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①10以上的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①不满10的未成年人;②“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三)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物权客体)2.行为(债权客体)3.人格利益4.智力成果(产权客体)考点三、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14事件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战争罢工、时间经过(意志无关)行为法律行为(要求行为能力)合同行为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能力)侵权、创作、发明、拾得、添附、建造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3考点一、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1.单方(担保遗嘱)和多方(赠与);2.有偿与无偿;3.要式与不要式4.主与从12年\n考点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15、14、13年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纯获益有效。2)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日常行为,有效。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无效。3.受欺诈:3)单方法律行为,无效。2)损害国家利益无效;1)没有可变更可撤销;4.受胁迫:3)单方民事行为,无效。2)损害国家利益无效;1)没有可变更可撤销;5.乘人之危:2)单方民事行为,无效。1)可变更可撤销;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7.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的,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考点三、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一年)15年(一)种类: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上述可变更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可变更、可撤销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相对无效,被撤销前已生效司法或仲裁机构主动干预法院被动干预法律否定自始无效撤销权人有“选择权”(二)撤销权:通过“法院、仲裁机构”才能够发生效力。不影响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考点四、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2年条件的特征1)将来发生;2)不确定;3)约定;4)合法。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为1)条件与行为相违背(如法定抵销、承兑不得附有条件)2)违背公德(如结婚、离婚行为)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延缓期限也称始期。2)解除期限也称终期。考点一、代理与委托、代表、行纪区别(10、09年)委托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委托人、受托人。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整理资料,打扫卫生等。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相对人)代表代表人与被代表的主体之间是同一个民事主体;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责任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行纪行纪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代理的法律效果归属被代理人。考点二、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代理权滥用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1.本人的追认权: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表示视为拒绝。2.相对人的保护:1)催告。2)撤销权(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行使追认权,则不能行使)考点三、表见代理1)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2)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考点一、诉讼时效基本原理(14、10、08、07年)(二)法院不予支持:1)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区别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届满,可发生该权利消灭性质诉讼时效一过丧失胜诉权,非实体权利除斥期间一过,丧失实体权利\n适用对象债权请求权,如合同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援用主体法院不主动援用,当事人主张后才审查法院可主动审查期间性质可变期间:适用中断、中止、延长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延长考点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普通2年除适用短期、长期诉讼时效以外的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短期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②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长期4年涉外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最长20年所有合同(不适用中断、中止)被侵害时考点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客观)和中断(主观)(14、12、09年)中止不可抗力、其他障碍(没有代理人、继承人、被控制)最后6个月暂停中断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提出要求、同意履行义务时效中清零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10考点一 物的特征(有体性、可支配性、身体之外)(13年)考点二 物的种类(09年)自物权所有权: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他物权(限制)①用益物权:建设用地、土地承包、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②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动产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交付生效)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生效)独立物权所有权、除地役权外的用益物权从物权担保物权、地役权考点四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5年)(一)物权法定原则(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三)物权公示原则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2)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不动产登记生效1)房屋;2)建设用地使用权;3)不动产动产交付生效1)普通动产所有权变更2)动产质押3)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权利质押)登记对抗1)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2)动产抵押考点一 物权取得(权利前手)考点二 物权变动的原因法律行为买卖、赠与、互易等。一般情况下,动产看交付;不动产看登记非基于法律行为1)事实行为: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2)继承或受遗赠: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3)法律文书/征收:文书或征收决定生效时考点三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物权行为),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债权行为)。普通动产一物多卖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先后特殊动产一物多卖交付→登记→合同成立先后考点四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15、14年)(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1.现实交付2.交付替代)简易交付买方先借(租)后买买卖合同生效时指示交付购买前为第三人占有通知到达第三人时占有改定卖方先卖后借(租)借(租)合同生效时\n(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包括: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2.分类:总登记、初始登记(都有)、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与注销登记(都有)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总登记(土地全面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权利主体变更)/变更登记(权利内容变更)3.更正登记VS异议登记15更正登记主体: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处理: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或有登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异议登记主体: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申请(先后有序)失效: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提示:异议登记并不能阻碍权利人行使其对于不动产的处分权责任: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4.预告登记: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2)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登记生效一般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抵押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1)设立、转让、互换、出资、赠与,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自登记时设立、转移。(2)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登记对抗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1)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考点一 所有权法定分类1.国家所有权1)专属国家所有权客体是:①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海域;②无线电频谱资源;③国防资产。2)未被规定为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文物、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归国家所有。2.集体所有权:一般不可抵押,公开协商方式取得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例外。3.私人所有权:并不局限于自然人,民法上的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亦包括在内。考点二 善意取得制度(15年)(一)善意取得要件:动产善意取得以交付为要件,对于不动产,则应以登记为要件。2)赃物、遗失物、漂流物、隐藏物、埋藏物不得适用善意取得。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二)法律效果1.权利人追回权(遗失、盗窃物):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无偿返还原物,拍卖要付钱。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2.原权利人VS受让人VS让与人1)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而\n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所有权。2)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由于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原权利人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考点三 共有(2017肯定要改)类型按份共有共同共有重大修缮或处分份额2/3以上一致同意处分份额可以转让×收益及占有按份额占有共同占有费用约定→份额负担约定→共同负担分割情形约定→随时约定→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债权债务对外连带,对内按份对外连带,对内共同考点四 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12年)1.先占:以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拾得人主动返还:费用偿还请求权,可领取悬赏报酬;提示:拒不返还、按侵权处理,不得要求费用报酬。送交公安等部门:公告6个月、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权人返还请求权:有权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买受人之日起,2年内,从买受人处索回。提示:自拍卖、有经营资格的出卖人处买得,所有权人须支付价金3.添附附合不动产+动产归不动产所有人动产+动产价高者得或按价值共有混合价高者得或按价值共有加工价高者得考点一 《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考点二 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创设取得1.无偿划拨: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期限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续期1)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准予续期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出让金。2)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二)移转取得:①按照出让合同(书面形式)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②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③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考点一 抵押权(10、09年)禁止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提示: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2.房地一体原则1)城市房地产: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2)乡村土地: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只能地随房走,不能房随地走)\n(三)抵押权的设定1.抵押权设立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2)抵押合同的“流押条款”无效2.抵押权的生效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动产抵押:登记对抗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2)正在建造中的船舶、航空器;3)交通运输工具。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提示:未办理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提示: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动产浮动抵押: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四)抵押担保的范围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抵押物范围1)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2)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抵押人的份额。)、从物3.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五)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1.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起1年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2.土地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六)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涤除权)。(七)抵押财产被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八)抵押不影响出租,但抵押后不能出租。书面通知,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否则抵押人承担。(九)1.拍卖清偿顺序: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主债权的利息;3)主债权。2.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未登记的,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考点二 动产、权利质押(14年)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交付生效;2)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3)应收账款(不包括有价证券的付款请求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4)基金份额、股权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时设立4.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1)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提示:质权人同意的除外。2)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考点三 留置(11年)(一)留置权的成立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2.债权已届清偿期。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1)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提示: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2)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再局限于特定的合同关系,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法律关系也可以产生留置权。(二)留置权的效力1.留置权的效力还及于从物、孳息和代位物。抵押权一般不及于孳息;2.留置权>登记的抵/质押>未登记质押>未登记抵押;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三)1.给债务人确定“2个月以上”的履行期限。2.优先受偿。不能直接给,要拍卖折价。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15不适用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劳动合同法不适用\n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诺成合同(赠与、质押)与实践合同(定金、自然人借款、保管)考点三 合同相对性10例外:1)代位权和撤销权:2)买卖不破租赁;3)建设工程合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考点一 要约4、要约的撤回VS撤销1)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即: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2)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提示:不得撤销要约情形: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5、要约的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不是撤回)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考点二 承诺(12年)1、1)承诺撤回(不存在撤销)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2)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2、1)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2)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要约人拒绝除外)。考点三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1、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实际履行原则)。考点四 格式条款(14年)1、52条: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53条: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4、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考点五 合同的效力(一)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二)效力待定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考点一 合同的履行原则(10/14年)(一)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费用等内容约定不明的处理1)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2)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3)(送钱上门);(上门提货);(不动产所在地)。4)履行费用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1.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2.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考点二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5.11.10年)1.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相应要求。3.不安抗辩权:先履行债务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考点三 代位权、考点四 撤销权2.撤销权行使的期限: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1年内行使;且2)行为发生之日5年内(除斥期间)。代位权08/09/10案例分析04多/15单撤销权\n适用条件1.合法;2.怠于行使到期债权;3.债权均已到期;4.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除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予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1)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2)无偿转让财产;3)30%差价而且第三人知道是否到期债权已经到期均可被告次债务人债务人(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诉讼第三人债务人(承担必要费用)受益人或者受让人(有过错分担费用)考点一 保证(09年)(一)保证与保证合同(不是抵押合同)2.保证合同是要式、单务、无偿、诺成、要式合同。(三)保证方式06/09/14/15案例12单1)一般保证有先后顺序(先债务人后保证人)。约定不明确,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提示: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情形: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②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2.共同保证1)按份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2)连带共同保证:“连带”是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而非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连带。担保人出钱后应先找债务人,再找其他共同保证人。3.《物权法》规定: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06/13/15案例分析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①物保是“主债务人”提供的:有严格的先后顺序。债权人应当首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保证人在物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②物保是“第三人”提供的:没有先后顺序。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四)保证责任1.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2.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1)债权人转让债权。事先约定保证人可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债务人转让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能解除,但避重就轻。3.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1)保证期间的界定:②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③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2)保证的诉讼时效2年: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一般保证保证诉讼时效中断保证诉讼时效中止连带保证保证诉讼时效不中断保证诉讼时效中止(五)一般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2016新增)考点二 定金(12/15年)1.定金不得超过标的额20%。超过部分为订金。3.违约金、定金二者不能并用。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定金和赔偿损失可以并用。考点一 合同的转让\n(一)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3.债权转让的效力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质权);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2)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可以向受让人主张。3)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二)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三)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考点二 合同的终止(12/14/15年)(一)法定解除1)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提示:①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②在货运合同中,托运人有单方解除权;③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2)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异议期限内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如果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支持。3)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清理条款及解决争议方法。(二)抵销(约定抵消)1.法定抵销:法定抵销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2)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不要求数额或价值相等。3)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4)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禁止抵销情形:①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②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不作为的债务等。5)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三)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等。2.毁损、灭失的风险、标的物的孳息、提存费用归债权人。3.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归国家啦)。考点一缔约过失责任,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当使用商业秘密;考点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091.继续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2.补救措施: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3.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4.1)约定的违约金低可以请求增加;过分高可以请求适当减少。(30%)2)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3)《买卖合同解释》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①买卖合同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不得”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法院应予支持(解除合同和违约金并用)。\n考点三免责事由: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考点一 买卖合同10/13多12/14/15综合(一)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标的物的风险负担1)一般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2)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3)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4)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5)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6)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3.检验期间:1)约定检验期间: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2)没有约定检验期间(2年)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没有中断中止)(二)特种买卖合同1.分期付款合同:1)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2)分期付款要求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2.样品买卖: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标的物的通常标准。3.试用买卖:1)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情形:1)无表示;2)已付钱;3)非试用行为。3)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不得”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5.商品房买卖合同1)销售广告的性质认定:①要约邀请,对出卖人无合同上的约束力;②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违反这些内容的,承担违约责任。3)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解除权行使的情形:①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④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⑤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4)出卖欺诈,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要求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情形:①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②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③故意隐瞒没有预售许可证明、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为安置房屋的事实。考点二 赠与合同10/121)任意撤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公益、公证不可以。2)法定撤销: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②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③不履行约定的义务。3.1)撤销权,“1年内”行使;2)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应“6个月内”行使。考点三 借款合同(2016变化)金融机构诺成合同、要式合同。(除房贷外,不设上下限)民间借贷自然人借款:实践合同、不要式合同。交付借款时生效其他:另有约定、规定除外,可以主张成立即生效(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1)停止发放借款;2)提前收回借款;3)解除合同。2.1)不满1年返还借款时支付;2)1年以上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不满1年在返还借款时并支付。(三)民间借贷合同(2016新增)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知道;2)\n五种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法律。利息其他民间借贷:结合合同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利率36%以上的利息无效。24%-36%法院不保护,履行也不反对。违约金、逾期利息、其他费用总计未超过年利率24%支付利息逾期2)未约定:①逾期利息逾期按借期利率计算,都未约定,6%。考点四 租赁合同1.租赁合同、续订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2.不定期租赁:1)6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3.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6.承租人丧失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情形: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考点五 融资租赁合同2011(一)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包括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3.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4.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5.第三人不享有相应物权情形:①显著标识;②抵押权登记;③未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④其他。(三)出租人可以单方请求法院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情形: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处分;2)未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催告后仍不支付的;3)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催告后仍不支付的;4)其他考点六 承揽合同13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2.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3.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考点七 建设工程合同12/131)经发包人同意,可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2)(禁止转包)。3)(禁止再分包)。2.垫资与工程欠款1)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无效;2)对垫资没有约定: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利息”。3)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3.发包人预期不支付的,可以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1)享有优先权的工程价款的范围:“实际支出的费用”;提示:不包括违约损失。2)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3)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4)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4.当事人其他义务1)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n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3)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4)发包人及时进行验收。合格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考点八 委托合同151.隐名代理1)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2)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披露义务①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存在,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除外。②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2.损失赔偿:1)有偿的,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2)无偿的,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考点九 技术合同(一)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1.委托开发发明创造: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当事人有约定除外;2)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3)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2.合作开发:1)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2)一方放弃申请专利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专利;3)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3.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2)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二)技术转让合同1)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2)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三)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1.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2.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5考点二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14年)1)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2)修改或者补充协议,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另有约定的除外。3)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方式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估价劳务出资:协商确定并载明;其他出资:协商确定或评估期限约定:认缴或实缴出资(可以分期)考点三 合伙企业财产141.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与性质1)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接受赠与的财产)。2)独立性。3)完整性2.财产份额的转让1)对内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2)对外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约定优先)。\n3.出质: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承担。考点四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1/12/15年)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1)共同执行。2)委托执行。2.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1)约定优先。2)未约定的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一致同意约定优先1)改变企业名称;2)改变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非合伙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7)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8)普通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9)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份额;10)新合伙人入伙;11)继承人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1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强制规定1)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将普通合伙人除名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继承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4)合伙企业解散时担任清算人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5)普通合伙人不得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6)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7)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8)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3.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4)(所有)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5)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义务1)合伙事务执行人(应当)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强制)。3)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外(任意)。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有约定1)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2)首先由合伙人协商决定3)协商不成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配、分担1)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强制)。2)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任意)。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约定除外)。2)该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考点五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09年)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先企业后个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3.合伙人的债务清偿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3)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考点六 入伙和退伙(15、14、09、08年)\n1.入伙:1)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另有约定除外。2)入伙前(后)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协议退伙: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3.通知退伙: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提示: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4.当然退伙:①死亡;③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④合伙人丧失必须具有资格;⑤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普通合伙人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5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有异议可“30日”内起诉。3.财产继承1)继承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或退伙)。2)继承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①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②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考点一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1)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该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3)责任追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考点二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1.解散事由1)合伙期限届满;2)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2.清算人:1)由“全体合伙人”担任。2)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3)15日内未确定可申请法院指定。3.债权申报期限: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2)债权人应通知30日内,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4.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6.注销后,“普通合伙人”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考点一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11、14年)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考点二 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12/15年)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强制)。可以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②提出建议;③参与选择会计师事务所;④获取财务报告;⑤查阅资料;⑥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⑦为了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⑧为企业提供担保。4.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约定的除外) 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关联交易约定除外→不得约定→否则可以竞业禁止强制不得约定→否则可以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约定→否则可以\n对外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提前30日通知考点三 入伙、退伙和身份转变责任承担(11/12/14年) 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入伙新合伙人前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退伙退伙人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债务,以其退伙时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转变有→普:前后都无限;普→有:前无限,后有限)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12考点二 公司法律人格(13/15年)2)决议机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依“章程”规定。3)对外投资不得超过规定。担保为自家人受担保的不得参加。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1/2)通过为他人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数额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不得超过限额(意思自治)1)内部禁止: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监、高提供借款。2)外部限制:除非特别规定,或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金借给他人。考点三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及其法律后果1)纵向人格混同:公司与其股东(例如母子公司之间)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混同”。2)横向人格混同:受同一母公司或者控制人控制的数个公司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混同”、重叠。3)公司清偿能力不正常降低。考点四 公司设立制度(二)设立阶段的债务1.合同之债。1)股款的处理: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2)公司未设立:对外(债权人)责任负连带责任。对内责任:①“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均等份额”。②法院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责任。2.侵权之债。1)对外责任: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对内责任: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考点五.出资制度(14、12年)2)股权不得情况:①已设立质权;②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③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等。3)债权转股权情形①债权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且不违反禁止性规定;②经法院生效裁判或仲裁机构裁决确认;③公司破产重整或和解期间,列入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3.履行出资义务:①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②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③已履行法定手续;④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不符合①、②、③,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采取补正措施。2)房屋、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出资(交付+权属变更)可以主张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3)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应当认定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4)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看公司是否善意)5)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4.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2)对外责任①“设立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原始股东)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②“增资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尽法定义务的董、高也承担相应连带责任的;出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股东或者发起人未尽出资义务的,不得以该义务已经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股份公司另行募集(未按期缴纳+催缴→另行募集+赔偿)\n5.抽逃出资的责任可以抽回:①未按期募足股份;②发起人未按期(30日)召开创立大会;③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3)抽逃出资形态:①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②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③利用关联交易;④其他。考点一 名义股东(显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12/13/14)3.实际出资人“身份”转正程序: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一物多卖1)股4)房归登记人2)普通动产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先后3特殊动产交付→登记→合同成立先后考点二 股东权利(09/12/13/15年)自益权(自身利益而行使)股利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股权)转让权、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等共益权(为公司利益而行使)出席权、表决权,提案权,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权,请求法院宣布股东会决议无效或撤销权、派生诉权等。单独股东权(任一股东行使)股利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优先认购权,股东大会的表决权等少数股东权(持有一定比例股东)股东会的召集请求权(10%)、股东提案权(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派生诉权(1%)等。2.股东权利的内容1)表决权:2)知情权。①有限责任公司: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公司应15日内书面答复。拒绝提供查阅的,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3.股东诉讼1)股东代表诉讼①(“董、高”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②(“监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③股东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2)股东直接诉讼:公司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考点一 董、监、高的任职资格限制1.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2.贪贿侵挪,+5年;3.搞破产公司负有个人责任的,+3年;5.个人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考点二 董、监、高的法定义务决议0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违反公司章程决议内容无效“60日”内可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可撤销可撤销考点一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与条件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认购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发起人认购不少于35%,其余公开或向特定对象募集注册资本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可分期。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分期\n出资期限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发起人数2-200发起人,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提示:普通合伙合伙人2人以上,有限合伙合伙人2-50人。考点二 设立程序1.1)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2)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3)决议须经“出席”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2.设立登记: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考点三 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14年)1.以发起人名义订立的合同1)发起人订立的合同,由“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2)公司“确认”了则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2.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1)原则上应当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责任”。2)非善意时,则由“发起人承担”。考点一 股东大会09/10/151.股东大会的职权(《公司法》37条)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上市公司:1)对上市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2)审议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3)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5)审议批准下列对外担保行为:①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③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④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⑤上市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提示2】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的一般职权是“制订方案”,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有权“决定”的事项包括: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2)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3)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4)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提示3】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的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监督“董、高”,提出罢免的建议,要求董、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对董、高提起诉讼。7)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8)发现异常可以进行调查。2.股东大会:每年一次。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②1/3以上董事提议;③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股份公司临时董事会)股份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应在“两个月内”)①董事人数小于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③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3.股东大会的召集1)召集会议顺序:①董事会②监事会③连续90日/10%以上股份。2)主持会议顺序:①董事长②副董事长③半数董事推举④监事会⑤连续90日/10%以上股份。4.股东的临时提案权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n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5.特别事项: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提示: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6.累积投票制:1)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2)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考点二 董事会(14年)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人数3-13人3-13人5~19人职工代表1)国有投资应当有职工代表;2)其他可以有职工代表。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可以有职工代表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由国资委“指定”。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任期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1)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2)表决:①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1/2)通过;③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3.董事免责: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没有反对”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考点三 监事会(董、高不得兼任)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人数不得少于3人不得少于5人不得少于3人主席全体监事选举产生国资委“指定”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次数1年1次6个月1次代表监事会应当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任期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法定)考点一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1.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2.上市公司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1)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2)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可举行,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3)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考点二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14/12年)1.上市公司至少1/3以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最少一个会计专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没有战略)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n3.董事会、监事会、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4.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5.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6.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形1)提名、任免董事;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董、高的薪酬;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考点三 优先股试点指导意见143.发行条件: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4.种类:在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上市公开发行)1)采用固定股息率或浮动股息率:分为股息率固定的优先股、股息率浮动的优先股;2)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分配利润:分为强制分配优先股、非强制分配优先股;3)因本会计年度可分配利润不足而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差额部分是否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分为累积优先股、非累积优先股;4)优先股股东按约定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是否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分为参与优先股、非参与优先股;5)优先股可否转换为普通股:分为可转换优先股、不可转换优先股;6)发行人可否回购优先股:分为可赎回优先股、不可赎回优先股不受限制有切身关系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2/3+2/3表决权恢复累计3个或连续2个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1)股息可累积,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2)股息不可累积,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6.计算持股比例:以下事项计算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1)根据《公司法》100条,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0%);2)根据《公司法》101条,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10%);3)根据《公司法》102条,提交股东大会临时提案(3%);4)根据《公司法》216条,认定控股股东(50%)。考点五 股份转让的限制1.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董、监、高:1)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总数的25%,小于一千股可以。3)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股份。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除外。5)董、监和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④其他。法定条件回购程序要求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1)应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2)应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2)与其他公司合并1)应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2)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1)应经股东大会决议;2)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3)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4)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n4)股东因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4.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5.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考点一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股东人数:50人以下,允许设立1人公司。提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200人。2.2)章程的制定者是公司设立时的所有股东。4)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资委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资委批准。考点二.股东会(15.14年)1)首次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①召集会议顺序:董事会--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②主持会议顺序: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监事会或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3)应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章程另有规定除外。3.股东会特殊决议:①修改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资本;③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形式。考点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08/09/12不设股东会。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考点六 国有独资公司(11年)1.公司章程由“国资委”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资委批准”。2.1)“不设”股东会。2)国资委可以授权董事会部分职权,但“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资委决定。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当由国资委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3.董事会1)“必须”包括职工代表。3)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资委“指定”。5)董、高,未经国资委同意,“不得”兼职。考点七 股权转让规则(14年)2.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1)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2)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3)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4)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5)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强制转让股权应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20日”不行视为放弃。4.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可以继承,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5.1)转让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2)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章程和股东名册。3)修改不需再股东会表决。考点八.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1.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①公司5年连续盈利,不分配利润;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2.60日内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直接诉讼)。考点九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形态转化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考点一 公司财务会计(15年)(一)利润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约定除外;(二)②任意公积金按照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3.公积金的用途:1)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3)转增公司资本。用任意公积金转增资本的,法律没有限制;但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n考点二 公司合并(10年)1)签订合并协议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作出合并决议①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合并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②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合并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4)通知债权人: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5)依法进行登记: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二)债权、债务的承担2)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合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考点三 公司分立:1)派生分立;2)新设分立。2.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考点四 注册资本减少的程序1.股东(大)会作出减资的决议,并相应地对章程进行修改。2.公司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考点五 公司解散(一)1)期限届满或者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决议;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法院依法予以解散。(二)强制解散1.10%以上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法院应予受理情形: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或不能做出有效决议;3)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解决;4)其他严重困难。考点六 公司清算类型情形组成自行清算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组成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强制清算债权人未提,股东申请:①解散15日不成立清算组;②故意拖延清算的;③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1)股东、董、监、高;2)中介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3.在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仍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4.清算期间,公司财产在未按照法定程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5.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通知/公告申报债权公司合并、减资10日/30日30日/45日公司、合伙企业解散10日/60日30日/45日破产债权的申报期限25日30日~3个月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15考点一信息披露的内容(一)首次信息披露(09/12年)1.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申报稿受理后、审核前,应在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不属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得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报表引用有效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可延长不超过1个月\n招股说明书有效期6个月,从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算确认意见1)发行人及其全体董、监和高2)创业板上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查意见保荐人及其代表人(二)持续信息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2个交易日内)1.1)年度报告:4个月内。2)中期报告:2个月内。3)季度报告: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临时报告:重大事件(属内幕信息)应立即提出临时报告。关键词“重大”:10项;关键词“违规、主要、全部、变更”:七项;18)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19)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生较大变化;2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考点二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10年)董、高“确认意见”监事会(非监事)“审核意见”“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告知董事会,并配合信息披露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3)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的。考点一非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类型(15、14年)1)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例;如通过随机打电话的方式确定投资者。2)人数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数超过200人(大于200);如股东、机构3)方式以公开方式(广告、公开劝诱等)发行。2.股票发行类型非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或转让发行或3个月内股东人数≤200人无需核准﹥200人除3个月内又降至200人需核准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公开转让股东人数≤200人无需核准股东人数﹥200人需核准上市公司发行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发行新股需核准考点二与非上市公众公司有关的股票定向发行要求(14年)2.公开转让:1)中国证监会在受理申请文件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核准、终止核准、不予核准的决定。2)《非上市公众公司办法》实施前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可以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也可以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3.特定对象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1)公司股东;2)公司的董、监、高、核心员工;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第2)项、第3)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4.表决:股票发行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特别决议)。提示: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决议: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5.1)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2)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3)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考点三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要求公开转让、定向发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定期披露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定期披露年度报告\n考点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12/15年)(一)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1.存续时间“满3年”。2控制人稳定。3.持续盈利能力,不得有下列情形1)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3)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4)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4.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良好,无保留意见的内控鉴证报告、审计报告。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创业板主板、中小板盈利能力1)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2)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1)最近3个年度连续盈利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股本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人员稳定主营业务和董高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主营业务和董高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净资产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最近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20%障碍发行人及控制人不得在3年内有重大违法行为,或仍处于持续状态(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和承销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1)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信息自相矛盾中止审核,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申请及法律文书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①交稽查部门查处→立案后暂停受理中介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②查证属实的,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并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责任③审核要求: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非上市公众公司:证监会在受理申请文件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发行时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股票。2.发行人及控股股东诚信义务1)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①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②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2)“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①预案:应包括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可能采取的具体措施等。②具体措施:可以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公司董、高增持公司股票等。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原限售股份。4)提高公司大股东持股意向的透明度①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②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3.证券的承销1)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n,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2)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3)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4)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老股转让要求①持有时间应当在36个月以上。②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③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情况程序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批准(特别决议)费用发行人与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公司股东应就本次发行承销费用的分摊原则进行约定用途主要用于筹集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数量①新股发行数量应根据企业实际的资金需求合理确定;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归属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扉页载明公司拟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并提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考点二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条件(11年)1.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6项)1)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①董监高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②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首发时只要求发行时不存在。2)盈利能力应具有可持续性。①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与扣除前的净利润比,低者计。②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在创业板首发股票发行人最近2年内人员稳定。③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④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3)财务状况良好。①最近3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最近3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③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5)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规定。2.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配股)的条件(6+3)1)不超过配售前股本30%。2)控股股东应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3)采用代销方式发行。3.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增发)的条件(6+3)1)3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2)除金融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的情形。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1)不超过10名。2)36个月内不得转让(大股东期)。3)12个月内不得转让(小股东期)。4)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考点三股票公开发行的方式(一)网上和网下同时发行的机制1.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1)不得同时参与网下和网上发行。2)网上投资者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2016新增)。\n2.定价:1)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提示:2000万股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应当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2016新增)。2)采用直接定价方式的,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上询价和配售(2016新增)。3)网下询价过程:主体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设置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条件,并预先披露。报价①网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报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②包含每股价格和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剔除高报价①剔除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②剔除后不得参与网下申购。有效投资者数量区间公开发行股票数≤4亿股数量不少于10家公开发行股票数>4亿股数量不少于20家剔除最高报价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应当中止发行。3.发行:2)调整网下配售比例:发行后总股本≤4亿股网下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发行后总股本>4亿股网下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3)优先配售对象: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配售。4)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量的,可回拨给网下投资者①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②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40%;③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不超过10%。5)战略者投资配股规定(首次4亿股以上,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6)认购资金缴付(2016新增)①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提示:网上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允许参与新股申购。②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可以中止发行。(二)首次公开发行时禁止配售的对象和监管1.禁止配售的对象: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监、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监、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监、高和其他员工;4)上述前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6)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考点四优先股发行与交易试点(14年)1.发行人范围: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共公司2.发行条件:优先股不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考点一公司债券公开发行VS非公开发行种类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对象公众、合格投资者仅限合格投资者(企业一千万,个人三百万)对象数量无要求不超200。不得公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发行\n交易地点1)证券交易所2)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1)证券交易所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3)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4)证券公司柜台转让限制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后不得超过200考点二公司债券的发行(14、09年)(一)公司债券发行的一般规定决议机构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发行方式1)公开发行应当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2)非公开发行。销售形式1)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2)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期限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面值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价格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二)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1.公开发行条件1)净资产: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于3000万;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6000万元;2)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4)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2.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司债券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自主选择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1)最近3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2)最近3个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年利息的1.5倍;3)信用评级达到AAA;4)其他。4.核准和发行:1)一次核准,分期发行;2)12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24个月,募集说明书签署后6个月内有效。3)发行人应及时披露,每期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三)公司债券的非公开发行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3)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5)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6)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四)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1.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2.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情形:1)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3)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4)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5)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6)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7)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8)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9)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10)其他。3.公司债券的担保:①第三方;②保险;③资产抵押、质押担保;④限制发行人债务及对外担保规模、对外投资规模、向第三方出售或抵押主要资产;⑦设置债券回售条款。考点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10年)(一)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条件(6+3)1)3个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2)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期末净资产额的40%;3)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2.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6+4):1)公司净资产不低于15亿元;3)3年经营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但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的除外;2)+3)(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提示: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n是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净资产不低于15亿元除外。范围为全额担保,包括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方式1)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2)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估值不低于担保金额。担保人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上市商业银行除外(四)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2.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考点四公司债券上市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5000万元;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应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2.暂停上市: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2)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3)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5)最近2年连续亏损。(1/4严重,2/3/5未消除,导致破产终止)考点一股票市场结构(15年)2.场外交易市场2016新增对象主要是中小微企业。(俗称“新三板”)机构投资者①注册资本、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法人机构、合伙企业③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自然人投资者①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以上②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定向发行投资者①公司股东、公司的董、监、高、核心员工;②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考点二股票上市与退市(一)股票上市条件1.经核准已公开发行;2.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3.公开股份25%以上;股本超过4亿10%以上;4.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二)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1)上市公司主动申请退市或者转市:①出席股东表决权的2/3以上;②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A.董、监、高;B.5%以上股份的股东。2)通过要约收购实施的退市和通过合并、解散实施的退市2.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制度1)对欺诈发行公司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实施暂停上市。2)一年内应实施终止上市。例外情形:1)该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且不能重新作出决定;2)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发生根本性变化,可以申请恢复上市。3)错误纠正。。。3.因不能满足交易标准要求的强制退市指标1)退市风险警示:(继续恶化暂停上市)①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值。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④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⑤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⑥因欺诈发行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等。3)终止上市情形:①公司因欺诈发行,12个月内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或者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n②公司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12个月内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或期限内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④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等。考点三股票交易与结算1.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不得少于二十年。考点一上市公司收购概述(一)上市公司收购人1.实际控制是指:2)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4)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2.一致行动人;1)有股权控制关系;2)受同一主体控制;3)同一董、监、高;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对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5)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银行以外)6)存在经济利益关系;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监、高,其主要亲属;8)董、监、高与公司;10)董、监、高及主要亲属同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11)上市公司董、监、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3.禁止收购的情形: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收购人最近3年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收购人(3/5年)。(二)收购人的义务1)报告义务。要约收购完成后,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证监会和证交所。2)禁售义务。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3)锁定义务。①非同一控制“12个月内”不得转让。②达到或者超过已发行股份的30%,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小额增持6个月锁定)。(三)上市公司收购的支付方式:1)现金;2)可以转让的证券;3)其他。考点二大股东披露和权益变动披露总结:145%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通过协议转让(达到超过5%)3日内报告并公告3日内暂停收购报告、公告前暂停增减5%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在报告期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暂停收购通过协议转让报告、公告前暂停5%~20%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30%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考点三要约收购的程序1.收购数量: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2.要约有效期1)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解释:收购人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2)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3)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4)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公告。3.价格: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4.预受要约: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5.要约期满1)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2)收购期限届满后15日内,应向证监会书面报告,并公告。考点四强制要约制度\n(一)强制要约情形:持有股份达到“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二)豁免事项情形1.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项(20日以内申请)1)实际控制人未变化。2)重组获同意:股东大会批准,3年内不转让。2.适用简易程序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项(10日以内申请)1)国有资产管理所致: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变更导致比例超过30%;2)回购股份而导致超过30%。3.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的事项1)新股发行(承诺3年不转让),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2)已30%,一年增持不超过2%;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3)50%后增持(不影响公司上市);达到2%,发生当日和公告的当日不得再行增持股份。4)证券承销、贷款;5)继承所致;6)约定购回(表决权未转移):因履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购回上市公司股份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并且能够证明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在协议期间未发生转移;7)优先股表决权依法恢复导致(30%):。考点五协议收购1.过渡期“三不得”:1)在过渡期内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2)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3)被收购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进行关联交易。2.股权过户:收购报告书公告后应每隔30日公告相关股份过户办理进展情况。3.管理层收购:不行①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存在竞争交易;②最近3年有不良诚信记录的。1)健全的组织机构及有效内控;2)独立董事占1/2以上;3)提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4)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考点六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15总资产交易资产总额/总资产≥50%:营业收入交易资产之营业收入/营业收入≥50%净资产交易资产净额/净资产≥50%且>5000万(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规定1)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2)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36个月内不得转让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实际控制权;3)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12个月除上述特定对象以外的一般股东(四)公司决议:1.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特别决议)。2.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考点一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12/14年)责任主体归则原则发行人、上市公司无过错责任1)董、监、高2)证券公司3)证券服务机构过错推定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过错责任考点二内幕交易行为(15、14年)2.内幕人员:1)发行人、持5%以上股份股东公司董、监、高;5)证监会人员;6)证券机构人员。3.内幕信息:1)重大事件;2)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主要营业资产的30%;(6)董、监、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其他。5.短线交易1)人员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n2)时间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提示:因包销购入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的不受6个月限制。3)短交处理①董事会应收回其收益;②董事会30日内执行,不执行的,股东有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股东代位诉讼)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0考点二 破产原因12/13/14/15: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债权债务关系成立;2)期限已经届满;3)未完全清偿债务。1)且资不抵债债务人提出破产+资不抵债情况形式审查即可判断2)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①债权人提出破产;②债务人提出破产+资不抵债状况形式审查难以判断考点三 破产申请提交后,在法院受理前,可以撤回。(一)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1.债务人:可以提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申请。2.债权人:可以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破产清算(不能提出和解申请)”的申请。1)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但不能申请“重整”。2)职工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或重整: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通过。3.清算人(债权人):只能提请“破产清算”。(二)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依破产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确定。(三)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时的举证责任债权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而非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申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还应当提交重整可行性的报告考点四 破产申请的受理(15.09年)(一)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1.《企业破产法》十条规定: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5日法院通知债务人→7日债务人提异议→异议期满10日法院裁定。2)“债务人或清算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提示】有特殊情况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2.《企业破产法》十一条规定: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2)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将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及时送达债务人”。3.《企业破产法》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受理申请和驳回申请”,10日内有权提起上诉。4.《企业破产法》十三、十四条规定:1)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2)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3.《企业破产法》十七条规定: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4.《企业破产法》十八条规定: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1)前提: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受理时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2)视为合同解除的情形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②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③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解释:超过通知或答复的法定期限,管理人即丧失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选择权(只能解除合同),但如果是此后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契约自由体现),合同仍可继续履行。3)管理人选择权的限制(不能反复)\n只能履行①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②保险公司破产时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③除严重影响变价价值且无法分别处分,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只能解除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进入破产程序时要提前终止,进行净额结算1)继续履行有损失的:共益债务;2)解除合同有损失的:普通债权,违约金不能申请。5.《企业破产法》十九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解释(二)》22条: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依规定中止,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6.《企业破产法》20条规定:破产受理后,尚未终结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中止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解释(二)》21条: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1)代位诉讼;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3)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7.《企业破产法》21条规定: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上下级可以移交或转移;考点一 管理人(13年)2.管理人种类:1)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清算组;2)律所、会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3)中介机构中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个人。3.管理人资格的禁止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②曾被吊销执业证书;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项,个人+2,前3年内):4.个人担任管理人问题1)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2)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考点二 管理人的指定更换1.管理人指定有随机、竞争、接受推荐三种方式,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更换。考点三 管理人报酬(15.14.12年)1.管理人报酬属于破产费用,由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有异议应当向法院书面提出。4.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6.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考点四 管理人的职责财产管理1)接管债务人资料2)调查债务人,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开支5)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权1)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2)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是否解除或者继续履行2.报告职责:一般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报告法院。重要财产权益转让1)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重要负担行为1)借款;2)设定财产担保;3)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4)放弃权利;5)担保物的取回考点一 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08年)1)受理时的财产(《解释(二)》1.3.4条)一般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n担保财产①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②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共有财产范围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是否可分割①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②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法院应予准许。后果因分割导致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的财产:①财产的增值,包括孳息等。②财产追回;③执行回转的财产2.不属于债务人财产范围: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3)所有权专属国家且不得转让的(二)债务人财产的收回1.出资收回:1)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2)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法院应予支持。2.“董、监、高”非法占用收回《解释(二)》24条:①绩效奖金;③其他非正常收入作为普通债权②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平均工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清偿3.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考点二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09(一)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二)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三)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随时”清偿。2.不足先行清偿破产费用。3.再不足按照比例清偿4.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应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考点三 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13.09年)(二)撤销权(一看时间,往前一年、二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类型情形时间可撤销合同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欺诈、胁迫且不损害国家利益;4)乘人之危的合同。1年内行使债的保全:撤销权1)放弃债权;2)无偿转让财产;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1年内,行为发生起5年内行使破产法:撤销权1)放弃债权;2)无偿转让财产;3)不合理价格;4)提前清偿;5)没担保的提供担保。个别清偿6个月在破产受理前1年或6个月内第12条:提前清偿,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不得撤销。六个月内已达到破产原因除外。第19条:诉讼时效中断:1)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2)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2.个别清偿的撤销(《破产法》32条)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n不可撤有担保,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①支付水费、电费等的;②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③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进行的个别清偿。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3.《解释(二)》10条:清算转入破产程序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1)行政监管机构作出撤销决定之日。2)为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之日。5.清算终结后追回财产的处理1)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追回财产,应当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全体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2)2年后,追回的财产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个别”清偿。解释:可追溯时点提前到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行使期间向后延伸到破产程序终结2年内。考点四 取回权(09/12/14/15年)(一)一般取回权: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重整期间,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条件的,法院不予支持。因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违反约定,可能导致取回物被转让、毁损、灭失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外。第26条: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表决前”提出。第30条,第31条:第三人善意取得违法转让物的取回权处理,第三人支付价款未取得违法转让物的取回权处理.转让行为发生时:破产申请受理前作为“普通破产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作为“共益债务”第32条,物上代位取回权能区分就取走。不能区分的按照上述原则处理。(二)出卖人取回权1.《破产法》39条: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2.《解释(二)》39条:“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三)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处理(15案例分析,3)出卖人破产+继续履行2)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不能取回。3)未能取回,买受人应继续履行其他义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出卖人破产+解除合同2)买受人以其不存在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情形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作为“共益债务”清偿。但买受人违反合同约定,出卖人管理人主张上述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破产+继续履行1)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2)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不能取回。3)未能取回,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买受人破产+解除合同2)出卖人取回买卖标的物,买受人管理人主张出卖人返还已支付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可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中优先予以抵扣后,将剩余部分返还给买受人;债权,出卖人主张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考点五 抵销权(09/12/13/15年)1.《破产法(40)条》规定:抵销权的行使可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在破产财产范围内得到全额、优先清偿。《解释(二)》41条:1)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2)管理人不得主动,但使债务人受益的除外。第42条:1)“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2)“有异议”的,应在约定或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法院不予支持。3)法院判决驳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销无效诉讼请求的,该抵销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生效。\n2.禁止抵销情形: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2)已知债务人破产,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法律规定或一年前发生除外。《解释(二)》44条: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以抵销方式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管理人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抵销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第45条:有限受偿权可以抵消;2)抵销的债权大于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的除外。第46条:1)抽逃出资不能抵消;2)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示:1)因债务之性质不得抵销者,如养老金、抚养费、抚恤金、生活费、工资、税收等。2)因犯罪或侵权而对破产人负担的债务原则上禁止抵销。考点一 破产债权申报期限: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30日-3个月。考点二 债权申报范围(10/13年)1.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二)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1.债务人破产涉及保证人的债务清偿1)债务人的保证人(求偿申报权)。2)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预先申报权)。3)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对于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其承担保证债务,也可以先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追偿,然后再以未受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5)一般保证责任下的债务清偿问题:①主债务已经到期,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其追偿。②未到期,保证人无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仍应按照原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6)债权人先向债务人申报债权追偿的,对于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迟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2.保证人破产涉及的债务清偿2)保证债务尚未到期的,将其未到期的保证责任视为已到期,在减去利息后予以提前清偿。3)如债权人先从保证人处获得清偿,应先行提存,待债权人在债务到期从债务人处获偿后,再按保证人实际应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向债权人支付,余款由法院收回,分配给保证人的其他破产债权人。(三)不必申报的债权2.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劳动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3.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属于破产债权。考点三 破产债权确认1.管理人依法编制债权登记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列入债权确认表;由法院裁定。专题五 债权人会议考点一 债权人会议的成员表决权1.债权人会议设主席“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3.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申报债权者均可参加。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只有确认才有表决权有担保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对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不得行使表决权债权存在争议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但不得行使表决权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没有表决权。例外:不能获得全额、及时优先受偿,或决议通过影响其清偿利益的重整计划草案等情况,职工债权人应享有表决权。考点二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08/09/12年)1.召集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负责”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主持,在“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2.职权:1)核查债权;2)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n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和解协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等。3.债权人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一般出席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和解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重整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债权总额的2/3以上。2)财产的管理方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第一次表决未通过的,由“法院”裁定。“债权人”可15日内向该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起上诉)。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3)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法院”裁定。提示:“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可以15日内向该法院申请复议。考点三 可以设立债权人委员会:一名职工代表,不得超过9人;成员应当经法院书面认可。考点一 重整程序09/13(一)重整的申请1.直接启动重整:1)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2)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2.破产清算转化重整1)“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其他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3.上市公司重整申请1)法院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2)报送最高法院审查。(二)1.重整申请受理至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及法院审查批准的期间,不包括执行期间。2.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执行,可以由“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负责。1)担保权受限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2)融资担保为继续营业而借款,属“共益债务”3)取回权受限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5)对管理层限制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经法院同意的除外(三)重整计划的制定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延长后仍不能,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四)重整计划的分组表决与批准(不包括社保)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2)职工债权;3)债务人所欠税款;4)普通债权。3.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4.可以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法30日内裁定批准,并予以公告。5.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表决:1)法院应当通过最高法院,启动与证监会的会商机制。2)由证监会安排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会商案件进行研究。3)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应当按照与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相同的审核标准,对提起会商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研究并出具专家咨询意见。法院应当参考专家咨询意见,作出是否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裁定。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①缺乏挽救的可能性;②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③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五)重整计划的执行及效力132.1)重整计划草案经法院裁定批准后,上市公司无须再行召开股东大会,可以直接申请并购重组许可申请。2)并购重组申请事项获得证券监管机构行政许可后,应当在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内实施完成。5.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n1)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2)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人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3)重整中已经接受清偿的债权人,不能多拿!考点二 和解的程序(一)和解申请和表决1.只有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法院申请和解。2.和解协议的通过:1)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2)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法院裁定认可,并予以公告(启动和解执行程序)。3)未通过或未认可,应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二)1.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2.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3.担保不受影响。(三)和解协议的终止1.不执行和解协议的,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2.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债权人只能向法院申请终止和解协议,宣告其破产,而不能提起对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程序(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考点三 破产清算程序(10/12/13/14年)(一)破产宣告,应当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2.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二)别除权: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三)破产财产的分配1.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3)职工劳动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4)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5)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2.董、监和高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3.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1)破产受理前属于普通破产债权。2)受理后不属于破产债权。4.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工资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5.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具体实施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6.追加分配: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0考点一 结算账户的种类1.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可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开立时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①基本存款账户;②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③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④QFII专用存款账户。2)开立实行备案制的账户:①一般存款账户;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③临时除外的;④其他专用。考点二 基本存款账户1.使用:主办账户。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2.限制: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限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考点三 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1.使用: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现金缴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n考点四 专用存款账户091.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2.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1)基本建设;2)更新改造;3)财政预算外;4)粮、棉、油收购;5)证券交易结算;(6)期货交易保证金;7)信托基金;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11)住房基金;12)社会保障基金;(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等。考点五 临时存款账户最长不得超过2年。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3)注册验资(不许核准);4)境外机构经营。考点六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09)1.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2.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提供付款依据。考点七 结算账户的撤销1.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2.程序:应先撤销一般存款、专用存款、临时存款账户,将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撤销。3.自愿销户:存款人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专题二非票据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2.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3.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4.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考点二 托收/承付(个人不能用)1.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为1000元)。2.托收承付的适用条件1)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产生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2)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提示:托收承付、商业汇票、国内信用证仅限于单位使用(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不得使用);汇兑、委托收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3)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提出无理拒付的,银行应暂停办理托收。3.承付期: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发出承付通知次日起计算;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计算。承付期满的次日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划款。考点三 委托收款1.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2.发现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考点四 国内信用证(13/15年)1.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2.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3.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除非所有当事人都同意)、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4.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5.信用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6.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考点五 银行卡与预付卡(09年)信用卡可透支准贷记卡是要求交存备用金。免息还款期最长60天\n借记卡(不能透支)转账卡是实时扣账,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储值卡: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二)银行卡的申领与销户(2016年变化)1.1)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2)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3)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三)(四)预付卡不包括:1)仅限于发放社会保障金的预付卡;2)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预付卡;3)仅限于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的预付卡;4)发行机构与特约商户为同一法人的预付卡。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考点六 电子支付(08年)记录保存至交易后5年考点一 票据的种类 种类基本当事人期限承兑汇票商业汇票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承兑汇票:远期,需承兑银行汇票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即期,无需承兑本票银行本票出票人、收款人即期,无需承兑支票即期支票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无需承兑考点二 票据关系2.非票据关系:指与票据有密切联系,但是并非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并且不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法律关系。(二)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三)票据责任:义务人可以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1.票据上的主债务人:是指本票出票人、汇票承兑人。2.票据上的次债务人:1)汇票上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2)本票上的背书人、保证人。3)支票上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支票上的付款人、未经承兑的汇票的付款人、委托收款人以及代理付款人,并非票据义务人,而仅仅是票据关系的“关系人”。考点三 票据权利的取得(15、14、10、09年)(一)票据权利的取得原因概述1.依票据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1)依出票行为而取得;2)依(背书)让与而取得;3)依票据保证而取得;4)依票据质押而取得。2.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票据权利:1)票据法上的规定而取得。其中最主要的是,被追索人(含票据保证人)向持票人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费用后,可以取得票据权利。2)依其他法律规定而取得。如:因为继承、法人合并或者分立、税收等原因而取得票据权利。(二)票据行为的特征1.要式法律行为。2.以文义解释为主。3.是一种“格式”化的法律行为。4.独立性。(三)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1.票据凭证: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金额、日期、收款人更改的票据无效。3.签章方式:1)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2)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4.1)记载+交付:产生票据行为;2)记载+涂销+另行记载+交付:以另行记载的为准,产生票据效力;3)记载+遗失、被盗:所记载的票据权利人并不能取得对行为人的票据权利,如果之后有第三人主张善意取得,第三人取得票据权利。\n(四)票据行为的代理1.票据代理行为:1)须明示本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2)代理人签章;3)代理人有代理权。2.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3.票据行为的代行:在进行票据行为时在票据上记载“他人之名”,或者盖“他人之章”。2)责任:①获得本人授权或相对人有理由相信:由本人承担票据责任;②其余构成票据伪造。(五)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2013/2014税收、继承、赠与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权利不优于其前手。(六)出票行为的原因关系不存在,或者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时,出票行为无效,出票人有权请求持票人返还票据。解释: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签发发挥的是单纯的支付职能,作为出票人的银行与收款人之间不存在交易关系;但背书转让需要真实的交易关系作为基础。真实交易关系主要针对商业汇票。考点四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一)票据的伪造1.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他人的名义而为的票据行为。假冒签章有理由相信获得授权票据行为有效,构成表见代理没有理由相信获得授权票据行为不生效力,构成伪造虚构他人名义签章只没用本名,应由其承担票据责任,不构成票据伪造其他情况,构成票据伪造2.票据伪造法律后果1)对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承担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或者民法上的赔偿责任。2)对被伪造人:不承担因为该票据行为所产生的票据责任。(二)票据的变造1.票据的变造: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事项加以变更。如: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等。2.1)变造之前按照原记载负责;2)变造之后按照变造后内容负责。3)无法辨别视同在变造之前。3.尽管变造的票据仍然有效,但变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考点五 票据权利的消灭(09年)(一)票据权利的消灭事由:1.付款。2.没及时权利保全;3.消灭时效期间的经过。(二)追索权因为未进行票据权利保全而消灭1.遵期提示;2.依法取证:未取得证明不能对前手追索,但仍享有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票据种类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时效汇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出票日起1个月出票日起2年定日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到期日起10日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本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出票日起2个月支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出票日起10日..6个月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起6个月。再追索权(不是出票人)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起3个月。考点六 票据抗辩(一)票据抗辩中的“物的抗辩”(又称绝对的抗辩)。其具体情形如下:全部票据权利均不存在1)出票行为因为法定形式要件的欠缺而无效2)票据权利已经消灭(如已付款)1)签章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n特定债务人的债务不存在狭义无权代理情形下的本人;3)被伪造人;4)拒绝对变造后的承担;5)对特定债务人时效期间经过;6)追索权未保全权利的行使不符合债的内容1)行使时间、地点、方式不符合;2)经公示催告后作出除权判决,权利人持票据主张权利(二)票据抗辩中的“人的抗辩”,又称相对的抗辩:1.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2.持票人不能够证明其权利。3.记载“不得转让”,对于直接后手的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4.债务人可以基于基础关系上的事由对于票据权利人进行抗辩。5.票据债务人以其对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的情形:非善意取得,不行。考点七 票据丧失及补救(09年)(一)挂失止付程序1)非必经程序。2)暂行性:①3日内或直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起诉。②12日内没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次日挂失止付失效。适用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2)支票;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二)公示催告程序适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不适用。程序2)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受理后的3日内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3)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4)有人申报权利,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3)催告期届满,申请人可在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4.利害关系人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除权判决。(三)提起民事诉讼:1)票据返还之诉;2)请求补发票据之诉;3)请求付款之诉。考点一 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考点二 汇票出票(09年)1.绝对应记载事项有:①“汇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2.相对应记载事项1)未记载付款日期视为见票即付。2)未记载付款地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3)未记载出票地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4)未记载承兑日期,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3日内。3.出票人可以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果未做该种记载,则汇票可以转让。4.记载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关于利息、违约金的记载。5.不得在票据上表明不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或者付款的责任;出票行为仍然有效,但是该记载无效。7.出票的效力1)出票人必须保证该付款能得以实现。如果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就应该承担票据责任。2)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发出的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一方面就票据金额享有付款请求权,另一方面,在该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即享有追索权。3)付款人没意义务,只有付款之权限。但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考点三 汇票的背书(15、14、12、10、09年)3.1)绝对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的名称。2)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4.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5.部分背书、多头背书:无效。6.最终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最终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7.背书连续主要是指“形式上”连续;合法形式取得,证明其票据权利,就可以享有票据权利。8.票据贴现:1)必须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2)申请贴现的人,必须是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并在该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n9.委托收款背书不得背书转让,但可以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款式必须记载“质押(设质、担保)”效力1)付款请求、追索权。2)优先受偿权。3)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4)具有抗辩切断的效力。5)背书人承担担保承兑、担保付款的责任无效被背书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的处分权:再转让背书或质押背书,背书无效考点四 汇票的承兑2011分析题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5.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背书、保证,附属条件无效,其他有效)6.承兑的法律效力1)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考点五 汇票的保证(连带责任)1.保证文句、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保证人签章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2.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4.1)汇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有同一责任。2)只有当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欠缺票据形式要件而无效时,保证人的票据责任才能解除。3)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考点六 汇票的付款2.1)付款人(关系人,不是票据义务人)的义务仅限于汇票形式上审查。2)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者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则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考点七 汇票的追索权(11/14年)1.确定追索对象: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2.追索权的发生原因:1)到期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2)期前追索权的发生原因:①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3.追索权的保全:1)持票人须遵期提示、依法取证,才能保全其追索权。2)如果持票人未依法提供相关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主债务人(承兑人)仍应负绝对付款责任。4.追索金额19991)首次追索权:①汇票金额;②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2)再追索权: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②利息;③发出通知书的费用。5.未在3日内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考点一 本票的具体制度(没有商业本票)1.绝对应记载事项:1)“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2.本票、支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包括:1)付款地2)出票地。未记载的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3.见票付款。付款期不超过两个月,超过,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追索权。考点二 支票的具体制度(09年)1.绝对应记载事项:1)“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和汇票比没有收款人,没有“付款日期”,如果有记载无效)4.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10日内付款,超了出票人仍承担责任。第十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4考点一 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1.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2016年新增)1)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2)明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关系。3)界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与所出资企业关系。\n4.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2016年新增):商业类和公益类。考点二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15、09年)(P390)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任期经营业绩考核1)负责人,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2)以3年为考核期1)监事会: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董高不得兼任。2)董事会:国有独资、多个国企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包括职工代表。(国资委、财政部、股东会同意除外)董事、高管董事长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不得兼任经理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不得在同类企业兼职考点三 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15、14、13年)(一)一般规定(P393)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组织机构决定事项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出资机构决定①合并分立;②增减资本;③发债券;④分利润;⑤解散、破产;⑥改制国有独资企业(企业负责人集体)、公司(董事会)①重大投资;②提供大额担保;③转让重大财产;④大额捐赠(二)企业改制(P394)1)企业→公司;2)企业、公司→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3)国有→非国有。2.程序:1)出资机构决定或者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2)重要的应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①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②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费用,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三)与关联方的交易(P395)1.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监、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3.未经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1)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3)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四)企业国有资产转让(P395)批准1)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2)决定转让使得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式主要在产权交易场所进行。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要求向关联方转让可以向关联方转让,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相关的董、监和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平等+回避)向境外转让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转让)考点四 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13、12、10年)(P398)1.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1)未建立内控、内控重大缺陷相关责任人企业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2)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上级企业负责人上级负责人4)重大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少报√财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2.“重大损失”“5年内”、“特别重大损失”或被判刑“终身”不得担任国有控制的董、监、高。考点一 国有资产评估(一)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和范围(P403)02可以不评估1)经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行无偿划转;2)国有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n(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 提出申请时间完成时间核准制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制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3.有效期:评估基准日起1年。4.暂停: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90%时应当暂停,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考点二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不进行产权登记上述企业为交易目的持有的不进行产权登记:1)为了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上市公司股权;2)为了近期内(一年以内)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权2.由“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所在的所出资企业依据其产权归属关系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比例相等的,由各国有资本出资人推举一个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考点一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10、09年)期限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登记1)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登记管理,产权交易机构不得委托转让方进行。2)在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过程中,产权交易机构不得预设受让方登记数量或者以任何借口拒绝、排斥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审查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按有关标准和要求对登记的意向受让方共同进行资格审查(二)确定转让价格(P414)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竞价形成。2.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新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的,“应当”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4.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不得在评估作价之前从拟转让的国有净资产中先行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进行抵扣。5.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四)首付“不得低于30%”,“5日”内支付。余款项不超过1年,应提供担保,并支付延期利息。考点二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P416)1.不得向管理层转让的国有产权:1)大型国有控股企业;2)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者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3)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考点三 企业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06多选2.不得无偿划转的情形(P419)1)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2)对被划转企业财务报告否定、无法表示或保留意见;3)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4)或有负债、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考点四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14、13、08年)(P419)1、2、无偿划转或间接转让等方式进行。(一)证券交易系统转让1.事后报备:事后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资委备案。1)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超过10亿股,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总股本的3%;2)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二)协议转让(P420)1.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国资委批准后,也可不披露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直接签订转让协议情形:1)上市公司连续2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2)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其内部进行协议转让的;4)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国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国有股东因接受要约收购方式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6)国有股东\n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2.控制受让人应为法人:1)设立3年以上,最近2年持续盈利且无重大违法违规;2)具有明晰的经营发展战略;3)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3.国有股东协议转让最低价格不得低于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的90%。4.拟现金支付股份,5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收入30%的保证金,其余应在过户前结清。考点一 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14年)(一)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概念(P422)1.企业境外国有资产:指中央企业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2.中央企业: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二)境外出资管理1.收购、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资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3.境外出资形成的产权应当由中央企业或者其各级子企业持有。4.中央企业应当将境外企业纳入本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建立境外大额资金调度管控制度,从事境外金融衍生业务应当严守套期保值原则。(三)境外投资管理(P424)1.中央企业应当根据境外投资规划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并按照有关要求按时报送国资委。2.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特殊:1)申请请示;2)决策文件;3)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4)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报告。提示:国资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四)境外国有产权转让(P425)1.境外国有产权转让,由中央企业决定或者批准。控制方式变更应报国资委审核同意。2.境外国有产权转让价款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约定支付,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分期须提供担保。(五)境外企业管理(P426)1.中央企业是所属境外企业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境外企业应当定期向中央企业报告。2.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不得为其所属中央企业系统之外的企业进行任何融资、拆借资金或者提供担保。(六)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P426)1.境外企业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中央企业(不是国资委)核准:1)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变更企业组织形式;2)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3)发行公司债券或者股票等融资活动;4)收购、股权投资、理财业务以及开展金融衍生业务;5)对外担保、对外捐赠事项;(6)重要资产处置、产权转让;7)开立、变更、撤并银行账户。2.境外企业发生以下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报告中央企业;影响特别重大的,应当通过中央企业在24小时内向国资委报告:1)银行账户或者境外款项被冻结;2)开户银行破产;3)重大资产损失;4)重大突发事件;5)受到所在国(地区)监管部门处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考点二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13年)(一)财政部门是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2.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其所属企业或者企业的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的;2)未造成国有股权比例发生变动的,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评估。3)同一资产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并且资产、市场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4)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权转让。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4考点一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P439)1)经营者(行业协会)①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行业协会:价格联盟);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n2)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3.反垄断法适用除外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3)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其垄断性经营权。考点二 相关商品、地域和时间市场。(P441)(14年)(二)界定相关市场的分析视角:包括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两个视角,其中需求替代为主要分析视角。1.界定相关商品市场:需求①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考虑转向购买其他商品的证据。②商品的外形、特性、质量和技术特点等总体特征和用途。③商品之间的价格差异。④商品的销售渠道。⑤其他重要因素。如消费者的偏好等。供给①经营者的生产流程和工艺;②转产的难易程度;③转产需要的时间;④转产的额外费用和风险;⑤转产后所提供商品的市场竞争力;⑥营销渠道。2.界定相关地域市场需求①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者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考虑转向其他地域购买商品的证据。②商品的运输成本和运输特征。③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和主要经营者商品的销售分布。④地区间的贸易壁垒。⑤其他供给其他地域的经营者供应相关商品的即时性和可行性考点三 反垄断法实施机制(15.14.13年)(P444)(一)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恢复原状等形式民事责任1)因经营者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而受损;2)因垄断协议当事人一方对违反垄断协议的他方实施处罚,给其造成损失;3)因垄断协议无效,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返还对价,恢复原状;4)因垄断协议无效,消费者向实施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张返还多付价款刑事责任1)情节严重的串通招投标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2)《反垄断法》对阻碍、拒绝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调查行为(二)1)国家工商局。。。2)国家发改委:价格垄断。3)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三)反垄断民事诉讼(P446)1.原告资格:1)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2)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2.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不以执法机构已对相关垄断行为进行了查处为条件的。专家出庭1)产生:原被告双方都有权向法院申请专家出庭;2)作用:只能作为法官判案的参考依据,不属于证据类型之一。专家报告1)产生:经法院同意,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2)作用:专家报告视为鉴定意见,为证据类型之一。4.诉讼时效1)起算:知道计算。2)中断:原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被诉垄断行为,诉讼时效从举报之日起中断。3)持续性垄断行为: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已经持续超过2年,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考点一 垄断协议规制制度(14.13.11年)(一)横向垄断协议规制制度(P449)1.限制价格;2.限制数量;3.分割市场;4.限制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二)纵向垄断协议规制制度(P452)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垄断协议可被《反垄断法》豁免的条件(P452)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n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四)对行业协会组织达成和实施垄断协议的规制(P453)1.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订立或实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协议。2.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法律禁止的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的行为具体包括:1)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2)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考点二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13.09年)(一)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P456)判定因素1)市场份额,以及竞争状况;2)控制市场的能力;3)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推定标准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不足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P458)7.行使知识产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2016新增)1)拒绝许可2)附加不合理限制条件3)专利联营中的滥用行为①限制联营成员在联营之外作为独立许可人许可专利;②限制联营成员或者被许可人独立或者与第三方联合研发与联营专利相竞争的技术;③强迫被许可人将其改进或者研发的技术独占性地回授给专利联营管理组织或者联营成员;④禁止被许可人质疑联营专利的有效性;⑤对条件相同的联营成员或者同一相关市场的被许可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4)标准必要专利滥用行为。提示:正当理由考点三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15.11年)1.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所有经营者营业额合计至少两个经营者营业额标准一全球范围内超过100亿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标准二中国境内均超过20亿元(三)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P464)初步审查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不得延长)。1)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2)逾期未作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第二阶段审查90日内完毕。①经营者同意;②提交的文件不准确;③申报后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最长延长60日2.简易程序:①在同一相关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②不同市场,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④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⑤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2)虽符合上述条件,但下列情形不视为简易案件:①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的一个经营者控制,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②经营者集中涉及的相关市场难以界定;③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国民经济发展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四)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体标准(P464)\n1.一般标准: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2.对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评估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3)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4)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5)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五)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制度(P468)1.业务剥离方式:自行剥离和受托剥离。2)剥离业务的买方资格:2015多选①独立于经营者;②拥有资源、能力并有意愿;③取得批准;④不得向集中经营者融资;⑤其他。3)剥离受托人和监督受托人①选任:剥离义务人应在15日内向商务部提交监督受托人人选,在进入受托剥离阶段30日前向商务部提交剥离受托人人选。②报酬的支付:剥离义务人应负责支付监督受托人和剥离受托人报酬。③监督受托人和剥离受托人的资格:2015多选A.独立于买方;B.具有专业团队;C.提出可行的工作方案;D.对买方人选确定过程的监督。考点四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规制制度(10年)(一)1.强制交易(P470)2.地区封锁(二)法律责任(P471)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5考点一 外商投资项目和组织机构(06/13年)(二)外商直接投资的投资项目(P475)1.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提示: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2.限制类:1)技术水平落后的;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70%出口,允许。3.禁止类:1)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3)占用大量耕地;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技术生产产品的。4.允许类: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经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三)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2016年新增)鼓励类项目总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20亿美元及以上报国务院备案小于10亿美省级政府核准限制类项目1亿美元及以上(不含房地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小于1亿美元或房地产项目省级政府核准(四)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P476)05/121.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1)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2)董事会的职权: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①章程修改;②解散;③注册资本增加、减少;④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⑤资产抵押⑥委托他人经营管理(合作企业独有)。3)董事会最高权力机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不得少于3人,每年至少召开1次,2/3出席才可以。项目合营企业合作企业\n董事长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董事任期4年(公司法不超过3年)不超过3年2.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P476)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取决于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2)设总经理1人。3.外资企业1)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形式。2)董事长须向政府申报备案。考点二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和股权变更(14年)(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现金只能以外币出资,境外获得人民币也可以。机器设备①为企业生产所必需;②作价不得高于国际市场价格;③报审批机构批准。工业产权①能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②能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③报审批机构批准其他财产包括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公民或集体组织的承包经营权、公司股份等。3.中外投资者应当按照合同或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缴清各自认缴的出资额。4.出资额后,应当由中国注会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外商投资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P479)1.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不得25%,低于执照加注。2.股权质押1)经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可以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2)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3)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4)在质押期间,未经全体股东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质押合同的生效除另有约定外,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质权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质权的生效办理了出质登记的,股权质权自登记时设立3.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变更股权的作价依据。考点三 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15、14、13、10年)(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P480)1.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4.并购当事人应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说明。如果有两方属于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则当事人应向审批机关披露其实际控制人,并就并购目的和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解释。(二)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条件1)合法;2)无权利限制;3)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4)近1年价格稳定。提示:3)、4)项不适用于特殊目的公司期限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限制境内公司取得外汇登记证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向关联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对外支付转股、减资、清算等资本项目款项2.特殊目的公司(P482)境外上市程序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后,设立人或控制人应向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发行值股票发行价总值,不得低于经中国有关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并购境内公司股权的价值\n证书期限1年内,如果境内公司不能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则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调回收入调回境内1)向境内公司提供贷款;2)在境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3)并购境内企业调回境内期限自获得收入之日起6个月内调回境内(三)并购安全审查(P483)14单1.并购安全审查范围: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2.审查内容(国防+经济+秩序+研发)3.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根据外资并购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并购安全审查。15考题4.并购安全审查程序12多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按照规定,由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申请。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同业企业及上下游企业认为需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建议。3)联席会议组织对并购交易的安全评估,并结合评估意见对并购交易进行审查,意见基本一致的,由联席会议提出审查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由联席会议报请国务院决定。4)在并购安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可向商务部申请修改交易方案或撤销并购交易。(四)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P484)10单一般情况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原审批机关或登记机关有两个由合并后公司住所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登记机关作为审批和登记机关股份有限公司商务部审批2.条件:(缴清出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合并分立)。3)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4)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or有限责任公司6.审批:审批机关应自接到规定报送的有关文件之日起45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合并或分立的初步批复。商务部认为公司合并具有妨碍公平竞争,可听证,审批期限可延长至180天。考点四 外商投资纠纷案件的审理(15、14年)(P486)(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出资15未审批的后果1)未审批,未生效(NOT无效):未经批准的,合同未生效。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2)未生效,仍报批:上述合同因未经批准而被认定未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审批与无效、可撤销的关系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该合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法院应予支持。2.股权转让中的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的处理:1)股东同意权: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应当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但下列情形的除外:①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已经同意;②转让方已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满30日未予答复;③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2)优先购买权:形成权“其他股东”以该股权转让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法院亦应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未主张优先购买权的除外;“转让方、受让方”以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3.在中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专属适用中国法律:141)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2)\n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3)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4)股权并购:5)资产并购。考点五 对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P489)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商务部核准(两年有效)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国家发改委核准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报国务院核准1)中央企业;2)地方企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改委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境外投资项目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考点一对外贸易经营者(13年)(P491)2.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商务部或委托单位备案登记;有例外。专门的货物只对部分而非全部货物实行国营贸易管理,且此类货物通过目录方式让公众周知。目录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专门的企业一般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根据具体情况,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考点二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13限制或禁止进口或出口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3)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10)其他;11)根据我国缔结的条约,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4)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限制出口5)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6)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限制进口7)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8)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9)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国家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战时限制方式实行配额、许可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等方式管理考点三 国际服务贸易(P495)1.不实行统一的备案登记制,而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予以管理。限制或禁止的理由1)为维护国家安全、利益;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禁止的;(6)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或禁止的限制3)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4)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国家对与军事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考点四 对外贸易救济(15年)(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一)反倾销措施(P496)1.倾销: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我国市场的贸易行为。调查和确定倾销的国家机关是商务部。\n3.反倾销调查(50%可以,25%不可以)1)调查的发起有两种方式:①依据国内产业的申请;②依据调查机关的自主立案职权。2)商务部应60天内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原则上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①申请人撤销;②没有足够证据;③低于2%的;④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⑤商务部认为。4.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临时①自公告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特殊可延长至9个月。②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方式①征收临时反倾销税;②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组织决定①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②提供担保:商务部决定。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2)价格承诺: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做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以后进口的产品税率限制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时间期限不超过5年,商务部复审确定可以适当延长组织决定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公告商务部予以公告执行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二)反补贴措施(P498)专向性具有专向性:1)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2)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3)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4)以出口实绩为唯一条件或条件之一而获得的补贴;5)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而获得的补贴。2.终止情形: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补贴、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3)补贴金额为微量补贴(2%);4)补贴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5)通过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磋商达成协议,不需要继续进行反补贴调查。3.临时反补贴措施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不得延长,反倾销可以延长至9个月。(三)保障措施(P499)正常的贸易竞争手段。2.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临时不超过200天。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最长不超过10年。考点一 《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13、11年)1.《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P501)属人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外汇经营活动,不论发生在境内或境外属地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仅在中国境内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适用。1)经常项目可兑换:只需审核交易真实性。2)资本项目部分管制:事前审批和事后备案。考点二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4年)(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概述(P502)1.经常项目: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解释2】经常转移也称单方转移,是资金或货物在国际间的单向转移,不产生归还或偿还问题。2.1)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制。2)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凭有效单证,无需审批。3)\n经常项目外汇收支需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P50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总量核查、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1.企业名录管理:1)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2)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2.企业分类管理A核查期内企业遵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且贸易外汇收支经外汇局非现场或现场核查情况正常的(便利化的管理措施)B外汇局建立贸易外汇收支电子数据核查机制,实施电子数据核查(审慎监管原则)C由外汇局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金融机构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证明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审慎监管原则)3.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原则(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P504)1.金融机构负责审查单证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1)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2)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按规定提交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2.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按规定期限留存审查后的交易单证备查;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应按规定期限留存相关交易单证备査。考点三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14、13、11年)(二)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管理(P505)1.外商直接投资1)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外汇局实行年检。2)境内直接投资所涉主体在办理登记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到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资本金账户及资产变现账户等境内直接投资账户。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资金,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使用,并符合真实自用原则。2.境外直接投资1)2009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实行登记备案制度。2)投资所用资产:境内机构可以使用①自有外汇资金;②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③购汇;④实物、无形资产;⑤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⑥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3)境内机构将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资利润汇回境内的,可以保存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办理结汇。3.有价证券及衍生产品发行、交易项下的外汇管理1)合格境外、境内机构投资者(QFII、QDII)制度(P506)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负责市场准入包括资格审批、投资品种确定以及相关风险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投资额度、资金汇出入及汇兑管理4.外债管理(P507)境内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使用;另有规定除外。外商可以。短期外债原则上只能用于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外保内贷:①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内借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②中资企业办理境内借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应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境内机构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应按规定获得批准,经外汇局核准后可汇出。货币篮权重,执行董事会每五年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