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2013-0204合同编号 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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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2013-0204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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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2013-0204合同编号: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天河2X1600KVA专变增容工程工程编号:工程地点:广州市黄埔大道西天强路1号发包人: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承包人: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年月第一部分协议书41\n发包人:(全称)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天河2X1600KVA专变增容工程工程地点:广州市黄埔大道西天强路1号工程内容:本项目的全部设备采购安装、线路(含电缆沟)敷设、线路(含电缆沟)改造,包含在原有的屋内改造电房基础(基础陶粒回填等)、地面、电房内电缆沟砌筑(包含盖板)、电房门窗、防静电地板、电房装修、预埋件、其他附属设施等,并通过供电局验收;具体内容以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为准。工程规模:本项目采用10KV双回路电源供电,招标内容包括全部设备采购安装、线路(含电缆沟)敷设、线路(含电缆沟)改造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并通过供电局验收。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所包含的全部施工内容;具体数据以招标图纸及工程量为准。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资金来源:财政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包深化设计、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送电、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调试与测试、包试运行、包竣工验收、包材料和设备检验及试验、包培训、包质保期内工程质量保修、包现场组织和协调,包因验收不能通过所需要发生的整改费用等。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三、合同工期工程合同工期总天数:60日历天。41\n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及国家现行相关专业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并通过供电部门的相关验收,一次验收合格。五、合同价款合同总价(大写):元;(小写):元。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七、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本合同订立地点:广州市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41\n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电子邮箱:41\n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略41\n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定义1.43单位工程■名称: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天河2X1600KVA专变增容工程■内容:本项目的全部设备采购安装、线路(含电缆沟)敷设、线路(含电缆沟)改造,包含在原有的屋内改造电房基础(基础陶粒回填等)、地面、电房内电缆沟砌筑(包含盖板)、电房门窗、防静电地板、电房装修、预埋件、其他附属设施等,并通过供电局验收;具体内容以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为准。■范围:具体见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施工图纸1.53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文书;□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其他:2.合同文件及解释2.2(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①本合同协议书;②加盖各方公章的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图纸会审记录、例会记录等;③中标通知书;④本合同专用条款;⑤招标答疑会议纪要;⑥招标文件;⑦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文件资料、技术要求;⑧工程图纸;⑨投标书及其附件;⑩工程标底;⑾本合同通用条款;⑿工程量清单;⒀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标函承诺书、项目负责人驻场承诺书等)。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4.3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按通用条款执行。5.施工设计图纸41\n5.1发包人提供施工设计图纸(1)提供的时间:签订合同七个工作日内。(2)提供的数量:开工前提供贰套图纸。5.2承办人提供施工设计图纸(1)提供的时间:/(2)提供的数量:/(3)监理工程师答复的时间:/6.通信联络6.2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1)各方通讯地址和设计人:(2)发包人: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通讯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承包人:通讯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监理人:通讯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工程造价咨询人:通讯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3)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7.工程分包7.2指定分包工程名称:7.4分包工程款的支付方式:13.交通运输13.1办理道路通行权和修建场外设施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13.2修建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13.4运输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41\n14.2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人选1.监理工程师:姓名:印章样式:签字样式:2.造价工程师:姓名:印章样式:签字样式:3.建造师:姓名:印章样式:签字样式:19.发包人19.2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的时间:场地清理、平整等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办理,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在本工程中标总造价中。(3)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时间:通道按现状,不论满足施工要求与否,该通道及施工便道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在本工程中标总造价中。(4)提供施工所需的有关资料的时间:图纸已包含。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证件和批准手续的时间:施工许可证、报监等申报手续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发包人配合。(5)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证件和批准手续的时间:(6)现场交验的时间:工程施工前。(7)提供施工设计图纸、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施工前。(8)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工程施工前。(9)协调处理施工周围场地系问题和邻近建筑物等保护工作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10)41\n本工程使用的工程材料和设备,按广州市相关规定提供建材质检部门的检验报告和厂家的产品合格证书,发包人保留对本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品质和工程质量确认审查的权利。(11)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19.3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开工前3天办理。19.4支付款项(1)工程款支付期限□按通用条款第80.3款、第81.3款、第83.3款等规定期限支付。■另作约定: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①发包人在签定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30%给承包人;②主要设备进场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0%;③设备安装完毕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0%;④工程送电后并经工程结算审计后支付工程款至结算价的95%;工程结算价款额度的5%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结束后15天内发包人申请支付结清(不计利息)。(2)工程款支付方式□按协议书所注明的银行账户转账。□支票支付。■其他方式:20.承包人20.2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3)提交支付申请和工程款额报告期限■按通用条款第80.2款、第81.1款、第83.1款等规定期限提交。□另作约定:(5)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数量和时间等要求:由承包人解决和提供施工现场工人的食宿。(6)办完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时间:由承包人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办理。41\n(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约定:由承包人及时与有关方面联系,协调处理并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因承包人原因保护不当造成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与责任。(8)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清理工作的约定:施工期间由承包人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符合广州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合格标准要求。如遇到工程的设计更改或增加的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做好工程量记录,经监理工程师认可,承包人应在变更工程完成后30天内办理签证,过期不予签认。(9)承包人的进场条件:承包人进场后需清理建筑场地上的砖石及场地。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开工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按现状,不论满足施工要求与否,该通道及施工便道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在本工程中标总造价中。(10)承包人不得拖欠施工人员工资、材料供应商货款,如因此影响发包人,则扣除余下工程款并追究相应责任。(11)承包人应按时参加发包人召开的施工调度会议,严格执行会议纪要的决定,服从调度,服从协调。(12)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按通用条款第82.2款规定提交。□另作约定:20.4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劳务、材料、国产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的约定:22.发包人代表22.1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1)发包人任命()为发包人代表,其通讯方式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41\n联系电话:传真号码:(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23.监理工程师23.1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人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1)监理人:法定代表人:(2)任命()为监理工程师,其通讯方式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23.3(12)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按监理委托合同及监理规范。24.造价工程师24.1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1)工程造价咨询人:法定代表人:(2)任命()为造价工程师,其通讯方式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24.3(7)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按造价委托合同及规范。25.承包人代表25.1承办人任命()为承办人代表,其通讯方式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26.指定发包人26.1依法指定的发包人(1)实施、完成部分永久工程的分包人:/(2)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分包人:/28.工程担保28.1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1)履约担保的金额:(大写)(小写)41\n(2)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签订本合同时。■另作约定:承包人按如下方式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A、履约担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担保金额为中标价10%的履约担保,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履约担保为银行保函的,须广州市内分行及以上的银行开具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履约银行保函到期但工程尚未竣工的,承包人应自觉办理保函延期手续,确保担保期限不出现空缺,否则,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款。B、履约担保的返还方式:履约担保为银行保函的,在工程验收合格后返还承包人。(3)出具履约保函的担保人:28.4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1)支付担保的金额:(大写)(小写)(2)提供支付担保的时间:■签订本合同时。□另作约定:按招标文件执行。(3)出具支付保函的担保人:28.8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31.不可抗力31.1(4)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按招标文件执行。32.保险32.1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的事项有:32.8投保内容、保险金、保险期限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33.进度计划和报告33.3承包人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约定:41\n为便于总监理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周二及每月底向总监理工程师填报各专业工程(含各分部、分项工程及专业承包工程)的周计划完成情况及当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没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34.开工34.2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的()天内签发开工令。□按通用条款规定的42天。■另作约定: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开工报告为准。4、暂停施工和复工35.1因下列原因,监理工程师报经发包人同意,可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1)政府对本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2)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更;(3)不可抗力;(4)质量事故;(5)安全生产事故;(6)因承包人管理不善,可能导致现场混乱;(7)承包人违规施工,经监理工程师通知改正但仍不执行。承包人不得以与发包人有争议为由或者以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方面停工。否则,应按约定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因发生上述第(1)、(2)、(3)项原因而暂停施工的,工期可协商调整,发包方不给予赔偿。因发生上述第(4)、(5)、(6)、(7)项原因而暂停施工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必须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35.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凡承包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限于此)的,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如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还应承担违约责任。(1)拒绝监理单位管理;(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3)未经监理单位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者;41\n(4)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的,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的,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的;(5)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6)擅自转包工程;(7)擅自让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专业承包单位进场作业;(8)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单位要求及时进行整改;(9)未按双方约定的资料上报要求上报所需资料的。35.3承包人不得以与发包人有争议为由或者以争议未解决为由单方面停工。否则应按约定承担工期廷误的违约责任。35.4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其他原因: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工期不给予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工期顺延。36.工期及工期延误36.1合同工程的工期约定为(60)日历天。36.2工期延误:对于非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在工期延误事件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经监理工程师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逾期不报告,发包人不予确认;发包人在收到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经确认同意延期,可顺延工期,但不作费用补偿。38.竣工日期38.1计划竣工日期:42.质量标准42.1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1)合同工程质量标准:技术要求:本工程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和验收。质量要求: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及国家现行相关专业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并通过供电部门的相关验收,一次验收合格。41\n工程质量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验收标准按国家颁发的技术规范及相应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执行。承包人在施工中如果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发包人要求停工和返工时,承包人必须立即执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工期不给予顺延。否则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2)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按照国家、省市相关的现行规范及标准的合格标准。45.安全文明施工45.5治安管理:□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另作约定:/46.测量放线46.1承包人提交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时间:/46.4测量放线误差的约定:/4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48.1约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条不适用。□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鱼承包人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48.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结算方式:49.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49.1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按通用条款规定,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管。■另作约定:41\n本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名称、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均应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规范及要求。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方未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的需征得发包方认可并同意方可采购。但如发包方提供生产厂或供应商短名单的,承包人应在短名单中选择生产厂或供应商,并取得发包方同意后方可采购。所有材料都必须出具材料质检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方可使用,并保证产品的有效性,主要装饰材料须提供样板,经工程监理单位、发包人及承包人共同确认,符合工程要求,方可使用。工程实施时,如发生货不对板,发包人有权拒用,并由承包人承担损失。50.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50.2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按广州市现行相关规定执行。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自行承担检测费用,含在合同总价中。(1)种类:(2)检测机构:51.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1.1承包人配置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按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另作约定:51.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53.1中间验收的部位有:按通用条款执行。55.工程试车55.1试车内容■不需要试车的,本条不适用。□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和要求:56.工程变更56.4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发包人采纳承包人建议带来利益的计奖方法:/58.竣工验收58.1竣工验收标准(1)验收标准按国家颁布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的现行规范,必须达到合格标准。41\n(2)承包人工程竣工资料必须按照国家及广州市、有关工程竣工资料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整理归档。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四十五个日历天内,向建设单位提供符合要求按规格编制成册的工程竣工图及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一式六份。58.8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验收■合同工程无单位工程、无工程部位提前验收的,本款不适用。□合同工程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需提前验收的,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的名称、竣工验收时间和范围如下:(1)(名称)工程或部位,竣工验收时间为,其范围包括:(2)(名称)工程或部位,竣工验收时间为,其范围包括:58.9施工期运行■合同工程无单位工程、无工程部位在施工期运行的,本款不适用。□合同工程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需在施工期运行的,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的名称、运行时间如下:(1)(名称)工程或部位,运行时间为;(2)(名称)工程或部位,运行时间为。58.10竣工清场■按通用条款规定。□另作约定:58.11施工队伍的撤离■按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全部撤离施工现场。□另作约定:59.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59.1缺陷责任期计算59.8质量保修期计算质量保修期: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41\n在质量保修期内,发包人发现质量缺陷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修正,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2小时内派人修正;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抢修现场。如承包人不能按时到场处理,发包人可另行组织工人进行修理,所发生的费用从承包方质保金中扣除。61.工程量61.1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按通用条款规定。□另作约定:63.暂列金额63.1合同工程的暂列金额为311652.18元。65.暂估价65.1招标暂估价项目必须招标暂估价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65.3非招标专业工程款的确定□按通用条款规定,由造价工程师与分包人确定。□另作约定:6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66.1提前竣工奖(1)提前竣工奖额度■没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每工作日应奖额度为元。(2)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5%,即元。□另作约定:66.2误期赔偿费41\n(1)每工作日应赔偿额度为3000元。(2)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即元。■另作约定: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50000元。67.工程优质费67.1工程优质费的计算方法■没约定工程优质费的,本款不适用。□约定工程优质费的,其计算方法:67.2工程优质费的计算额度:□按通用条款规定计算。□另作约定(合同工程同时获得下列多个奖项的,只按最高奖项的额度计算):国家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省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市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68.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68.2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按通用条款规定的调整事件。■另作约定:合同价款调整原则68.2.1变更、签证工程和新增工程: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漏列而由监理单位和招标人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由于设计需要或项目建设实际需要,会引致工程量清单内数量发生变化、或工程量清单内项目的局部内容发生变化、或新增了工程量清单内没有的项目;原设计没有而由招标人批准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项目及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合同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而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且需支付工程费用的,并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现场签证确认工程实际内容。变更、签证工程和新增工程按以下先后顺序确定综合价格:41\n(1)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计算书中有相同适用项目的,则采用该项目综合单价;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计算书中相同适用项目有多个的,取最有利于发包人的相同适用项目综合单价(但综合单价明显不合理的除外)。若多个相同项目中的最低综合单价仍高于本项目招标控制价对应综合单价的115%的,则按招标控制价对应综合单价的115%执行。(2)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计算书中无相同适用项目、只有类似适用项目的综合单价,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如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计算书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建设单位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工程量清单计算书中已有适用的材料价格,按已有的价格执行。工程量清单计算书中有类似的材料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若工程量清单计算书中没有适用或有类似的材料价格,首先按照原相应定额、管理费、利润水平;再按照2014年第1季度《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中的价格执行;若2014年第1季度《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单价,则按2014年第1季度《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中同档次品牌的价格执行;若上述信息价均缺项,则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三方共同确定。若按《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中的价格执行,要下浮20%且不超过原投标单价作为结算材料价。无论是按2014年第1季度《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确定的材料价格,还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价格,均要由发包人认可材料样板后才确定价格。(3)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适用项目的,按以下原则计价:①41\n由承包人依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原则,按《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等相关定额标准及工程实施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参考价格编制综合单价并执行中标下浮率。其中材料、设备价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实际施工季度《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实际施工跨季度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季度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参考实际施工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实际施工跨季度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季度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若按《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中的价格执行,要下浮20%;《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均没有的相关价格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结合市场价共同协商确定。②合同工程量清单没有相同或相类似且无相关定额的项目,承包人参照《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等相关定额编制原则(上述定额查找不到的可参考其它相关定额或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及工程实施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参考价格编制综合单价。其中材料、设备价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实际施工季度《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实际施工跨季度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季度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参考实际施工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实际施工跨季度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季度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若按《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中的价格执行,要下浮20%;《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均没有的相关价格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结合市场价共同协商确定。(4)按上述原则确定价格时,措施项目费用不计取。41\n68.2.2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在施工过程中如因技术原因、不可预见事项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承包人一定要及时通知发包人、设计方、监理方到场协调,协调处理结果应做好记录和会签工作。在现场确认后承包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增加费用报告,报告内应说明变更原因、增加费用金额、增加费用计算书,若承包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增加费用报告,该类变更所涉及的增加费用视为包括在合同价款中。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正式书面同意批复后方可实施。如承包人在未收到同意调整的书面批复前,先行实施,所产生的工程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违约责任。72.工程变更事件72.4调整承包人报价偏差的方法□按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设计变更、增减工程应征得发包人审核认可,并于该工程完成当即办理签证,过期不予承认。工程完工后按经审核批准项目的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73.工程量偏差事件73.2调整分布分项工程费的方法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按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按照下列方法调整:对于任一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项目,如结算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相比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对于任一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项目,如结算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相比变化幅度超过10%的,则超过10%部分的综合单价在结算时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予以调整。73.3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调整结算措施项目费:□按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按照下列方法调整:在投标报价中的措施项目费在结算时不变,安全文明措施项目费用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报,该费用不随设计变更而调整。41\n75.现场签证事件75.3现场签证报告的确认提交现场签证报告的时间:■按通用条款的规定的时间提交。□另作约定:76.物价涨落事件76.3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费调整方法:■本项目工期超过12个月的,在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市场价格发生异常变动情况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调整原则为:当某一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合同基准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价格的10%时,由承包方承担涨幅10%的部分,超出10%的部分由发包方补偿给承包方;当某一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价格下落幅度超过10%时,超出10%的部分由承包方退还给发包方。其余按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通用条款的第13款变更结算方式调整。  前款所称价格上涨幅度、价格下落幅度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计算;价格调整基数为相应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投标报价;价款的补偿或退还可在施工期间或竣工结算时计取,具体由发包方、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78.支付事项78.2计算利息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另作约定:79.预付款79.1预付款的约定及管理(1)预付款的约定□没约定预付款的,本条不适用。■约定预付款的,预付款的金额为41\n在本合同签订之后15工作日内,承包人提交符合本工程特点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总施工组织设计(包含总进度计划,总进度计划用网络图及横道图表示)后,由发包人按合同价的30%申请支付工程备料款。该资金划拨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工程进度款审批表、开工报告和施工合同复印件,承包人在申请预付款前,必须出具本工程项目的履约保函。办理工程款请款手续的时间不计入付款期限。(2)预付款的最高限额□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30%,即元。□另作约定:79.2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期限:□按承包人在完成本款三项工作后的7天内。□另作约定:79.4预付款抵扣方式□预付款按照期中应支付工程款的%扣回,直到扣完为止。□其他方式:80.安全文明施工费80.1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1)内容和范围■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另作约定:(2)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总金额为元。80.2支付申请的提交与核实■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另作约定:80.3费用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另作约定:81.进度款41\n81.1约定支付期限和提交支付申请(1)支付期限□以月为单位。□以季度为单位。■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①发包人在签定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30%给承包人;②主要设备进场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0%;③设备安装完毕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0%;④工程送电后并经工程结算审计后支付工程款至结算价的95%;工程结算价款额度的5%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结束后15天内发包人申请支付结清(不计利息)。81.1(11)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回)的其他款项:(2)政府资金投资工程的支付期、支付办法□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另作约定:81.2期中支付的最低限额为元。82.竣工结算82.1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时限:□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另作约定:所有工程量(含暂定工程量的结算)的结算均以发包人审定的金额为准。工程竣工后,承包人编制本工程的结算书送监理单位审核,经监理单位审核后送发包人复审,按规定送发包人审核,并以发包人审定本工程的结算为准。竣工结算提交时间: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45个日历天内,承包人应提交已经监理单位、现场代表审查的真实、有效、准确的竣工结算资料一式三套。41\n83.结算款83.1提交竣工支付申请(1)竣工支付期限□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28天内。■另有约定。工程通过验收,工程结算经有关审计部门审定后,且承包人将承包范围内的所有资料移交至发包人及有关城建档案管合格后,支付工程款至结算价的95%。(2)政府资金投资工程的支付期、支付办法□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另作约定:84.质量保证金84.2质量保证金的约定与扣留(1)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条款的3%,即元。■另有约定: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结算价款的5%。(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按通用条款的规定,按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和结算款的3%扣留。■另有约定:按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和结算款的5%扣留。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方式:留结算款的5%作为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质监部门出具正式书面报告之日起计,达到工程质保期满,在取得工程保修责任期终止证书并按规定完成相应手续后,15天内申请扣除此期间的维修费用并将剩余部分予以支付(无息)。84.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二年,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计,待保修期结束后15天内,承包人提交书面申请后且没有工程质量问题的,发包人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包人。85.最终清算款41\n85.1最终结算申请报告■提交份数:叁份。■提交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45天内。■承包人报送结算必须准确,如承包人报送结算经审核核减额超过报送结算的5%者,结算审核费用(全额)由承包人支付。86.合同争议86.4调解或认定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另有约定:(1)(2)(3)86.6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1.保密要求91.1提供保密信息的期限:/92.违约92.1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未按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开工令要求时间开工的,每迟延开工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迟延开工超过20天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单方面解除合同。(2)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其中属节点工期延误,从延误的第一天起,每天支付违约金5000元,如在下一个节点赶回工期,可免除上述违约金。属总工期延误,从总工期延误的第一天起,每天支付违约金5000元。41\n(3)承包人必须按期完成主要工序的施工任务,若属承包人原因逾期达10天未完成主要节点的施工任务时,除按第(1)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发包人可要求撤换项目负责人,承包人应予以执行,并在总工期不调整的前提下自行消化节点工期的延误。逾期20天未完成主要节点的施工任务时,属承包人进度严重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将承包人作不良纪录报区建设行政主管备案。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进度严重违约责任。(4)承包人承担的进度严重违约责任为:如果承包人出现进度严重违约事件,则须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终止合同,并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予以配合),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退场完毕。退场完毕后由监理工程师出具《退出完结证明书》,并据此进行相关结算。承包人按履约担保金额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担保金额的部分,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92.2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及违约处理(1)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的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经过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按其施工,不得随意更改。如果根据实际情况确需修改,则需经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书面同意。如果未经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书面同意而擅自更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或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则发包人将扣减更改部分的造价(该造价按广东省相关综合定额和取费标准计算,不下浮);同时,每擅自更改一次,承包人需支付10000元人民币违约金给发包人。(2)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深夜施工、环卫和城市管理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组织施工。在相关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或被通报批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如发包人因此被相关部门处罚的,罚金由承包人承担。41\n(3)如果承包人未按招投标文件及本合同要求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相关措施,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检查发现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支付3000元违约金,并按发包人或监理单位要求限期整改,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每延期一天,承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4)在本工程余泥渣土清运施工和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时,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施工现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08】60号)等广州市相关管理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保证落实“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办齐排放有关证照,雇请有合格准运证车辆和具备资质的运输企业,设立专职人员管理余泥渣土、建筑垃圾的运输工作,并对分包单位依法排放余泥渣土、建筑垃圾进行监管。承包人因违反本款约定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经发包人或相关部门检查发现承包人未执行本款约定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支付3000元违约金。同时,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违反余泥渣土运输管理有关规定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上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5)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抽查发现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其技术管理人员或施工作业人员没有佩带平安卡的,承包人按每人次300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立即改正。92.3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必须保证用于本合同工程所有的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规格、质量等符合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的要求,严禁假冒伪劣产品,严禁以次充好,严禁未经发包人批准即以其他产品(包括承包人的产品)顶替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中规定的产品。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者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送检的,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并应支付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给发包人。41\n(2)当工程质量不符合验收要求时,由发包人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发包人可予以验收,但结算总造价扣减3%,保修期延长一倍,检测费用及发生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质量保证金不予退还。(3)当工程质量不符合验收要求,且经有资格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设计单位也不出具正式核验证明书,发包人同意加固或返修处理。按照设计单位提出的加固返修方案经过处理后的分项、分部工程,虽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和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或协商文件进行验收,但结算造价抵扣加固补强或返修处理直至验收通过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质量保证金不予归还,并将有关情况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4)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保证金不予退还,发包人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5)工程保修期内发现质量不合格(或存在质量缺陷),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返工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按该不合格项目(或质量存在缺陷项目)所处分项工程造价5%计算向发包人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6)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承包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或工程未验收之前由发包人通知交付使用之日起)对工程质量实施保修。发包人扣留该工程造价的5%作为保修期的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再支付给承包人(无息)。保修期内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确因施工方面的原因而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其返修工作及修复费均由承包人负责,为了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避免发生事故,承包人在接到返修通知后一星期内必须进场返修,否则,发包人有权安排其它施工单位进场返修,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支付。92.4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违约责任41\n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农民工投诉属实的,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发放拖欠的款项。若继续拖延被投诉2次及以上,经查实,承包人除应立即支付拖欠款项外,还应支付10000元违约金给发包人。因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采取停工、集聚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等过激行动的,承包人应支付30000元违约金,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可用承包人工程款垫付。若承包人在本工程内发生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将被作不良记录,上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92.5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机械设备、劳动力到位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中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及其项目技术负责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能及时地、始终地参与本工程施工管理,在未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之前不得更换。如果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承包人每更换一人次,需支付10000元违约金给发包人,如果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更换一人次,承包人需支付3000元违约金给发包人。(2)合同签定后,项目负责人、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不到位,则监理人不签发开工令,工期不顺延。施工中班子主要成员离开工地应向监理人及发包人请假,经批准后才能离开,擅自离开工地,监理人将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负,造成发包人和建设管理方损失的,发包人和建设管理方保留索赔的权利。(3)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文件附表中所列的数量派遣了各类管理人员,但若监理人经论证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且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佣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4)现场施工时,施工员(技术员)不在施工现场不得施工,否则发包人可随时要求停工,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5)承包人派往现场的管理人员若因不负责任、或玩忽职守、或严重失职等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连带法律责任。(6)如果承包人未按投标文件中的机械设备投入计划投入机械设备,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检查发现的,将书面告知限期整改,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每延期一天,承包人需支付3000元违约金给发包人。(7)如果承包人未按投标文件中的人力投入计划投入人力,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检查发现的,每发现一次,每次赔偿1000元,赔偿金从工程款中扣除。41\n(8)如果检查发现承包人超过三次未按承诺投入的人力、机械、物力组织施工,发包人将作为不良纪录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果检查发现承包人没有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进度安排推进工程建设,使主要工序的工期延误超过10天,没有按发包人的意见撤换现场负责人;或者按发包人的意见撤换现场负责人后,仍然无法有效控制工程进度,发包人将发出书面警告,警告发出后15天内,主要工序的工期延误仍然超过10天,发包人将作为不良纪录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此,承包人不得有异议。(9)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防火负责人等必须常驻施工现场,且须无条件参加每周的工地例会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重要会议,如有缺席,则每人每缺席一次,承包人赔偿2000元人民币,赔偿金从工程款中扣除。92.6工程转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承包人不得转包,必须分包的少量子项工程和专业工程,事先需取得监理人和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令其立即退场,工程项目另行处理,承包人还应按履约担保金额支付违约金,发包人的损失超过履约担保金额的部分,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92.7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单方面解除合同或承包人违约擅自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因解除合同导致发包人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部分,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92.8除上述违约责任外,因承包人履行本合同不符合约定或相关规定,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承包人通报批评及作不良记录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可报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92.9其他约定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因受到周围居民的干扰影响,导致工程无法施工的,工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顺延,承包人施工设备和用于合同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以及停工等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作补偿。41\n93、补充条款(安全、文明、科学、规范的施工要求)(1)施工范围的具体位置及可交付承包人施工安排的用地范围由承包人根据现场勘察情况报发包人书面同意确定。承包人在开工前,必须按照广州市有关要求办理好相应的施工手续方可开工。(2)承包人必须保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五天内进场作好施工准备,三十天内与发包人签署好有关承包合同手续,十五天内提交有关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主要材料厂家、材料品牌的选择报验,完成本工程所需的相关工作(如配合比试验、土工试验、场地原地面标高测量、导线放线及复测工作、水准点加密、现场临时设施建设等工作),经监理人批准开工或下达开工令后正式施工。(3)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的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经过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按其施工,不得随意更改。如果根据实际情况确需修改,则需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批并书面同意。如果未经监理人及发包人书面同意而擅自更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或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则发包人将扣减更改部分的造价(该造价按广东省相关综合定额和取费标准计算,不下浮);同时,每擅自更改一次,对承包人处罚款1万元人民币,发包人可从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直接扣除。(4)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深夜施工、环卫和城市管理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组织施工。如违反相关规定,处罚金由承包人承担。(5)承包人在施工期间要确保招标工程外场地清洁及道路畅通,如须使用他方道路,则还必须负责养护、保洁责任,否则责任自负。施工和警示标志明显,因施工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41\n(6)承包人应注意对现有的道路、供水管、排水管、绿化、路灯、电力与通讯设施等进行保护,如因承包人原因损坏,承包人应无条件修复,由此引起的任何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若不能按要求修复则由发包人委托其它单位修复,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付,若工程款不足扣付,发包人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7)场内土方开挖时,承包人向发包人书面申请,并按发包人的书面批复进行调配平衡,不得任意处置,多余土方由承包人自行安排外运,竣工退场时必须清理施工现场,并达到发包人要求;若承包人未及时外运,则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外运,所需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付。另外,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因违反余泥渣土运输管理有关规定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上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8)在工程完成初验及工程实物移交给发包人或有关的接收单位或部门后一个月内,承包人必须拆除本工程全部的施工临时设施,做到工完场清;否则,发包人有权安排清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在承包人的结算工程款中扣除。(9)工程施工过程中(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及时为专业工程(电信、电力管线、电力走廊、煤气、道路绿化、路灯、交通设施等)提供工作面及为专业工程穿插施工所需各项配合工作给予方便,承包人应在施工方案中充分考虑专业工程穿插施工所需的穿插工作面及工期,由于承包人未能给予专业工程穿插施工,造成总施工工期的延误,施工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承担由于工期延误所产生的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其他专业工程工期延误的,从延误其他专业工程工期第一天起,每延误一天,扣除承包人履约保证金5000元。(10)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而造成返修的,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工程质量按市政工程现行验评标准组织验收认定。(农民工佣工要求)41\n(11)在本工程施工中使用劳工时,一律由承包人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工工资,自觉接受发包人和主管部门的监督,不论何种原因决不拖欠或克扣劳工工资。否则视同违约,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因劳工工资支付原因造成劳资纠纷或由此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停工、集体上访、媒体曝光、聚集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等过激行为,对本项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先行支付相关费用,解决劳资纠纷,直至解除合同。承包人必须将上述内容在本工程开工的十日内向全体员工张榜公开。如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12)若承包人在本工程内发生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将被作不良记录,上报区招投标管理部门。(13)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若与其他工程发生重叠情况或因征地拆迁问题而无法实施的工程,发包人有权取消重叠部分及无法实施部分的工程量,并按照减少的工程量扣除相应的工程款,承包人不得有异议。另外,由于前述原因造成的工程损失,发包人不予赔偿。(14)承包人须按照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接受监理人的全过程监理。(15)如果审计机关依法对本工程实施审计,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对本工程结算的认定,具有法定约束力。(16)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文件来往,双方不得拒绝签收。如果发生类似事件,发文一方可以监理工程师签收为准,视为送达。(17)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违约金、罚款、扣款等费用,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并通知承包人后直接作为财务扣款依据(无需承包人签认或同意),可由发包人在履约担保中主张或在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对此无异议。(18)承包人施工过程中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否则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并保证不因该侵权行为影响工程建设。(19)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时所提供的开户银行名称及帐号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必须征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工程款的拨付,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20)承包人必须为本企业(含分包单位)现场所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及管理的从业人员办理平安卡。41\n(21)本次工程,发包人不提供施工人员食宿,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人员食宿。(22)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承包人支付。承包人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的形式、金额及期限: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支付方式。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承包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原件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依据国家计委颁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颁布的《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执行。(23)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94.合同份数94.1约定提供合同文件提供合同文本:■按通用条款的规定,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另有约定:94.2正副本效力合同的份数:正本份,副本份。其中:发包人正本份,副本份;承包人正本份,副本份。41\n第四部分附件与格式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承包人:(全称)为保证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天河2X1600KVA专变增容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质量保修书。1.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合同中所签订的承包人所承包的全部内容。2.质量保修期2.1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2.2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年;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二年;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个采暖期、供冷期;5.装饰装修工程为年;6.其他项目未列的项目保修期为一年。41\n3.质量保修责任3.1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2小时内派人保修。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和安全。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后,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质量保修费用质量保修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5.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支付和使用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84条赋予的规定一致。6.其他6.1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6.2本质量保修书,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签署,作为本合同的附件。6.3本质量保修书,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修期满后失效。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41\n附件二廉政合同发包人:(全称)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承包人:(全称)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1双方权利和义务1.1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2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1.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1.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1.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87条规定处。2发包人义务2.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2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2.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1\n2.4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2.6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3承包人义务3.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3.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3.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5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4违约责任4.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4.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3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1~3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41\n6合同法律效力本合同作为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天河2X1600KVA专变增容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7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执份。有上级部门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送交其上级部门各一份。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上级部门:(盖章)上级部门:(盖章)年月日年月日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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