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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经济法课件:第九章 信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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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信托法经济法\nCONTENTS信托概述信托的种类信托法律关系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n第一节信托概述信托《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2条明确了信托的概念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是一种以信任为基础,以财产为中心,以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信托的起源现代信托制度是在英国形成的,人们为了规避在死后不得将土地赠予教会的法律规定,就在遗嘱中指定一个教会以外的可信任的第三者接受土地,第三者再将土地赠予教会。当时这种制度被称为“尤斯制”,是基于土地转让人和接受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因此,也称“信托”。信托的特征信托是一种以财产权为中心的法律关系委托人必须将其财产权转移或处分给受托人信托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充分信任而设立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受托人是对外唯一有权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人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意旨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为受益人谋利益财产权是信托行为成立的前提。信托财产还包括通过对基础财产的管理和运用而取得的财产一旦信托成立后,即使当初的受托人死亡、辞职,信托仍可继续存在。信托的基础就在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充分信任,否则信托行为就不可能发生\n第二节信托的种类信托的种类因为可以根据各种目的设立信托,所以信托的种类可谓多样。根据不同的标准,信托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以受益人是否为委托人为标准以受益人是否特定为标准他益信托自益信托公益信托私益信托指委托人指定委托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受益人而设立信托,致使信托上的利益归属于第三人的信托,如遗嘱信托、公益信托指委托人将自己指定为受益人而设立信托,致使信托上的利益归属于委托人本身的信托,如各种投资信托指委托人为了特定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最大的特点在于受益人是特定的、具体的,如遗嘱信托、投资信托等指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或慈善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受益人是社会全体或相当大的一部分人\n第三节信托法律关系一、信托法律关系的形成信托法律关系指因设立信托关系而在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以信托财产为基础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信托行为产生的。信托是英美衡平法的产物,信托行为并非民法法系下的一般法律行为。根据我国《信托法》,信托行为通常由三种形式来表现:书面合同、个人遗嘱和法院的裁决命令书。信托行为必须符合有关的成立要件方能设立信托关系。除了满足一般的民事行为要件外,还必须满足:1.信托目的必须合法。2.信托财产确定、合法。3.有确定的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n第三节信托法律关系二、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在信托法律关系中有直接利害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一般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此外,在公益信托中还设置了信托监察人。1.委托人,亦称信托人,指提供财产而设立信托的人。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在成立信托后就取得了作为信托当事人的地位,同时还是信托目的的设定者。2.受托人。受托人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的人。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商事信托的受托人一般为信托公司,公益信托的受托人一般为基金以及其它类型的非商业性组织,也可以是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信托业务的公司。\n第三节信托法律关系3.受益人。受益人是基于信托行为享受信托利益的人。三、信托法律关系的内容1.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委托人的权利主要有:(1)知情权。(2)管理方法变更权。(3)解任权。2.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受托人在信托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法律对受托人义务的规定比较多,主要有:按照委托人的意志管理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忠于信托目的的义务;对信托财产分别管理的义务;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账簿制作、报告和保密的义务;向受益人交付利益的义务。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私益信托的受益人可以以权利主体的身份进入信托关系。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人,不能以权利主体的身份进入信托关系。受益人没有行为能力的限制。如果为了保护胎儿的合法利益设立了信托,胎儿也可以成为受益人。\n第三节信托法律关系受托人的权利包括:管理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就执行信托获得报酬。3.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受益人的主要权利是从受托人处获取信托所产生的利益。受益人还享有监督、调查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经营状况和撤换不胜任的受托人的权利。在监护信托中,当受益人达到法定年龄,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后,他有权要求法院解除信托。对受托人违背信托目的而出售的信托财产,受益人有权要求非善意的第三人返还。受益人的义务主要是支付受托人因管理信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n第三节信托法律关系四、信托关系的变更及终止《信托法》第51条规定,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1.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2.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3.经受益人同意;4.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信托终止的事由还包括: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的;信托期限届满;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终止;信托被撤销或被解除。\n推荐书目:1.文杰著:《信托法专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2.李智仁、张大为著:《信托法制案例研习》(第2版),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3年版。3.(日)道垣内弘人著:《信托法入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4.何宝玉著:《信托法原理与判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nThank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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