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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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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与解释1.1定义下列词句或用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一般应具有如下含义:1.1.1项目业主建造工程和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对象,具体情况在专用条款中指明。1.1.2工程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或临时工程(包括向业主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具体情况在专用条款中指明。1.1.3服务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额外的服务,亦称监理服务。1.1.4业主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1.1.5监理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1.1.6监理机构由监理单位派出并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1.1.7一方业主或监理单位。双方业主和监理单位。第三方一般是指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或个人。但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也可以是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它当事人。1.1.8监理合同一般应包括: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中标通知书、响应文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项目专用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技术规范、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1.1.9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字、印刷或电子文档等用文字表达的方式。1.1.10日即日历日。1.1.11月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时间段。1.2解释1.2.1监理合同中的标题只是为了方便查阅,不应作为监理合同本身的内容予以理解,也不应将其用于对监理合同进行解释。1.2.2为了简练文字,监理合同中有些词句或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阅读时应视上下文的实际需要而定义。1.2.3组成监理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1.2.3.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1.2.3.2中标通知书;1.2.3.3响应文件;1.2.3.4合同专用条款(含竞争性谈判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1.2.3.5合同通用条款;1.2.3.6项目专用规范;1.2.3.7监理规范(含竞争性谈判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1.2.3.8技术规范;1.2.3.9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2.监理单位的义务2.1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n2.1.1服务形式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现场监理的组织机构并满足合同要求。业主对监理单位的机构设置要求在专用条款中规定。2.1.2服务范围2.1.2.1监理服务的工程范围:在专用条款中规定。2.1.2.2监理服务的工作范围: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和业主的授权范围进行下述监理服务:1.正常监理服务的范围: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正常监理服务的范围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及约定的正常监理服务期限内,对项目进行工程质量监理、施工安全监理、施工环境保护监理、进度监理、费用监理及合同其他事项管理等。2.附加监理服务的范围:指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在监理合同附件A规定的正常服务之外增加的监理服务。2.1.4监理服务的内容监理单位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服务。业主可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要求对监理机构的设置方式进行选择,并在专用条款中予以约定。各阶段监理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业主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对其进行调整。2.1.4.3监理服务内容为:1.按监理合同要求建立总监办中心试验室;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编制监理计划,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细则;4.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5.参加设计交底;6.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施工单位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7.检查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等保证体系;8.审核施工单位的工地试验室;9.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审核和平行复测;10.验收施工单位测定的地面线;11.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12.确认施工单位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13.核算施工单位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14.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15.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16.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17.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18.审查工程分包,并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19.审批施工测量放线;20.审批工程原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21.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22.审查施工单位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23.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24.审批施工单位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n25.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26.验收构配件或设备;27.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28.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29.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30.签发单位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31.对交工的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32.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33.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34.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35.受理会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36.组织编写监理月报;37.主持召开工地例会或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38.协助建设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39.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40.编写项目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41.签认交工结账证书;42.组织编制项目监理竣工文件;43.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施工单位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施工单位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44.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45.签认最后支付证书;2.1.5业主对监理单位的授权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进行监理服务时,在业主授权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授权权限在专用条款中规定。2.2监理服务的依据2.2.1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2.2.2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2.2.3监理合同;2.2.4施工合同;2.2.5工程前期有关文件;2.2.6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2.2.7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2.3监理职责2.3.1监理单位应本着“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原则,按照监理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严密、科学、公正地进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在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详细规定并加以说明。2.3.2如果监理单位在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业主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必须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合同。此时监理单位应:2.3.2.1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进行监理服务;2.3.2.2根据职责范围,在业主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2.3.2\n.3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可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业主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2.4监理人员2.4.1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进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能够胜任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工作,监理单位配备的重要监理岗位人员职称、专业、年龄、资格、资历、业绩、数量等须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4.2为了进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应在响应文件中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与业主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日通知业主,并得到业主的同意。2.4.3监理单位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的重要岗位监理人员时,应事先得到业主的同意。2.4.4业主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能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2.4.5即使是业主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不得低于被代替人员且应得到业主的认可。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调换率不得高于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比例。2.4.6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进行监理服务的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2.5保密在监理合同有效期间或监理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未经业主的书面同意,监理单位不得泄露业主与本项目、本工程、本监理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3.业主的义务3.1监理工作条件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提供履行服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3.1.1文件和资料业主在监理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3.1.1.1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3.1.1.2业主与施工单位共同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数量清单及其说明;3.1.1.3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3.1.1.4合同指定使用的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操作规程;3.1.1.5其它。3.2协助业主在项目所在地对监理单位提供进驻现场的相关条件,解决非监理单位原因而发生意外事件时,监理工作人员的撤场和相关事宜;并避免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进行监理服务而导致的第三方的收费(不含税金)。3.3决定业主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答复的重大问题,做出书面决定。3.4代表业主应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监理单位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日通知监理单位。3.5授权通知业主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单位及业主授予监理单位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3.6支付费用\n业主须按合同约定向监理单位支付监理服务费用。3.7业主指令的下达业主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对施工单位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过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提出。3.8支付担保3.8.1业主要求监理单位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应同时向监理单位提供支付担保。4.责任和保障4.1监理单位的违约及赔偿责任4.1.1监理单位的违约4.1.1.1监理单位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或4.1.1.2监理单位未能按照响应文件的承诺配备满足监理服务需求的人员或设备;或4.1.1.3监理单位不履行监理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业主利益,给业主造成损失;或4.1.1.4监理单位未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对主要工程或关键工序进行旁站或巡视或抽检;或4.1.1.5违反合同专用条款可能规定的其他重要规定。则监理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业主在向监理单位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可以向监理单位课以专用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可在21天内发出第二次通知终止合同。在4.1.1.1或4.1.1.3情况下,业主可发出书面通知立即终止合同。4.1.2监理单位的违约赔偿责任监理单位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并造成业主的经济损失,应向业主赔偿,赔偿办法在专用条款中规定。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监理单位与业主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监理单位的上述责任赔偿,均应按照本合同条款第4.4款的规定办理。4.1.3监理单位对业主未授权的服务项目或内容不承担监理责任。4.2业主的赔偿责任业主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并造成监理单位的经济损失,应向监理单位赔偿,赔偿办法在专用条款中规定。4.3赔偿责任的期限业主或监理单位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都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日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日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日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日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否则,无论是业主还是监理单位均有权对上述索赔不予受理。4.4赔偿的限额鉴于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了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依据本合同条款第4.1款和第4.2款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双方在此一致同意放弃超过该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但本合同条款其它条款规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4.5保障4.5.1在监理单位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业主应保障监理单位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4.5.2监理单位在签订监理合同协议书时应按照业主认可的形式向业主递交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如果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监理合同时,业主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业主应当同时向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费支付担保。\n4.5.3在签发合同工程交工证书后,业主向监理单位返还50%的履约保证金。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业主向监理单位返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4.6保险监理单位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的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单位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5.监理合同的生效、终止、变更、暂停与解除5.1监理合同协议书的生效监理合同协议书生效的时间,以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约定的时间为准。5.2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监理单位必须按照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如果非监理单位的原因,致使监理服务时间需要延长,双方应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5.3监理合同的终止监理合同终止和失效的时间,按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方式确定。监理合同失效后,双方均不再受本监理合同的约束。5.4监理合同的变更5.4.1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监理合同进行变更。5.4.2业主可书面要求,改变本合同条款第2.1款和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但必须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变更。上述变更导致增加或减少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其有关的监理费用和服务时间亦应做相应的调整。5.4.3因业主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应及时将该情况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书面通知业主,如有必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监理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上述情况导致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或工作时间,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服务,监理单位完成相应服务的时间亦应予以延长。5.4.4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物价变动等因素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变化,其调整办法在专用条款中规定。5.4.5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变动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增加或服务时间的延长,业主应据实向监理单位给予补偿。5.5监理合同的暂停与解除5.5.1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的规定不应由监理单位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单位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时,监理单位应立即书面通知业主。并且:5.5.1.1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或延长的服务时间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5.5.1.2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单位在书面通知业主28日之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时向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5.5.1.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监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暂停或解除监理合同。双方应对由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延误各负其责。不可抗力在本项目的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5.5.2业主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本监理合同时,必须在56日之前发出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该部分监理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时向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5.5.3\n监理单位无正当的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业主可书面要求监理单位予以解释。若监理单位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业主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没收监理单位的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5.5.4业主拖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并已超过专用条款规定支付期限后28日,或根据本合同条款第5.5.1.1条或第5.5.2项的规定,暂停监理服务已超过6个月,监理单位可书面要求业主予以解释。若业主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监理单位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时向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5.5.5监理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监理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5.6转让和分包5.6.1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5.6.2监理单位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分包。监理单位因监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6.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6.1监理服务费用监理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和内容应在监理合同附件C中规定。6.2.1正常服务的费用监理服务费用为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全部费用。正常监理服务费用中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应依照监理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计算。施工准备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可参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规定的收费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6.2.2附加监理服务的费用附加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由双方协商确定,在专用条件中规定,酌情采用如下办法:6.2.2.1附加工程工作量×应计费率;6.2.2.2附加服务工作日数×监理服务日平均费用;6.2.2.3附加服务工作比例×监理服务费用总额。6.2.3额外服务的费用额外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由双方协商确定,在专用条件中规定,酌情采用如下办法:6.2.3.1额外工作工作量×应计费率;6.2.3.2额外服务工作日数×监理服务日平均费用;6.2.4监理服务费的调整工程概算变化时,监理服务费用的调整方法,双方在不违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2.5监理服务费中标浮动幅度值的调整发生基于工程概算变化导致的监理服务费调整时,其施工阶段报价中基于国家规定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的浮动幅度值的调整按专用条款相关条款的约定执行。6.3支付6.3.1动员预付费为使监理服务能够及时开展,业主按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及计算方式向监理单位支付动员预付费。6.3.2履约保证金\n6.3.2.1履约保证金的提交和返还按照竞标须知第30条和监理合同通用条款第4.5.2款、第4.5.3款执行。6.3.3.2业主没收监理单位的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时,不影响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应当得到的其它款项的支付。6.3.3违约赔偿金6.3.3.1根据监理合同专用条款第4.1款确定的监理单位对业主的赔偿,由业主从对监理单位的日常支付中扣回。6.3.3.2根据监理合同专用条款第4.2款确定的业主对监理单位的赔偿,应由业主在日常支付中向监理单位支付。6.3.4支付担保6.3.4.1业主为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在签订合同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金额办理支付担保,并将此担保交给监理单位。6.3.4.2支付担保的开具机构须事先征得监理单位的同意。除非在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执行本条款所发生的费用应由业主承担。6.3.4.3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至业主按照合同第6.3.8项约定完全履行其支付义务之日止,但该担保的总额应随业主在合同期内所支付的监理费数额的增加而逐渐降低。6.3.5支付方式与支付内容6.3.5.1业主采用总价平均、分期支付的方式按月向监理单位支付监理服务费。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附加监理服务、额外监理服务费用和基于工程概算变化而导致的监理服务费调整后费用的支付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3.5.2监理人员的加班费用[注2]计算及支付方法应在专用条款中规定。6.3.5.3监理单位的违约赔偿金扣款方式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3.5.4业主的违约赔偿金支付方式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3.6动员预付费的扣回业主在每期支付监理服务费的同时,按动员预付费占监理服务费用总额的比例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分期扣回动员预付费。6.3.7最低支付限额如某月计算得到的监理服务费用减去扣回或扣留的款项后的净额低于专用条款规定的最低支付限额时,则应将当期应支付的监理服务费用合并到下期支付。6.3.8结算6.3.8.1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工作结束后,按照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双方结算至交工证书申请之日前实际发生的监理服务费用,扣减动员预付费和监理单位赔偿金后的余额,同时业主应向监理单位返还50%的履约保证金。6.3.8.2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按照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双方结算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费用和其它应由业主向监理单位支付的剩余款项,扣减其它应由业主从监理单位扣回的款项,业主向监理单位返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6.3.9监理服务费用的支付期限业主在收到监理单位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后,须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服务费用。业主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监理单位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则应按照专用条款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给监理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该补偿不影响本合同条款第5.5.4款规定的监理单位的权力。6.3.10支付争议业主对监理单位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应在收到监理单位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n7日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单位其它应得款项的支付。本合同条款第6.2.1款的规定,适用于最终支付给监理单位的一切曾经有过争议的款项。6.4货币业主支付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的费用,其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等事宜,在专用条款中规定。7.其它7.1合同双方的关系合同双方互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双方应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本监理合同。业主和监理单位均应按照监理合同公正的行使权力和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7.2语言和法律本监理合同使用的语言或主导语言及合同所遵循的法律,在专用条款中规定。7.3奖励业主欲就工程质量优良、工期提前、投资节约或监理单位提出的具有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对监理单位予以奖励,则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奖励的办法。7.4利益矛盾未经业主书面同意,监理单位不得获取本监理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与本监理合同规定的业主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7.5版权7.5.1对监理单位拥有版权并已用于本监理服务中的所有文件,业主有权在本合同项目中使用或复制。但未经监理单位的同意,业主不得将上述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它项目、工程或服务之中。7.5.2如果在专用条款中没有另外规定,则监理单位有权出版与本项目或本工程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但未经业主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业主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济情报。7.6通知本监理合同涉及的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在送达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并由收受方签收后生效。无论发送方采用何种方式递送通知,收受方都应用书面回执确认。8.争端的解决双方在履行本监理合同过程中发生争端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或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若经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根据专用条款的规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