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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关于刑罚执行差异性问题的交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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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罚执行差异性问题的交流材料关于刑罚执行差异性问题的交流材料监狱体制改革,监狱职能归位的落脚点是“刑罚执行”。这已是无可争议和辨驳的。但监企分离、体制改革完成后,监狱对“刑罚执行”工作准备好了吗?也就是说,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能完全科学把握并正确完成“刑罚执行”吗?从全国来看,根据分工,监狱刑罚执行的主要外在形式是将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关在大墙内”限制其人身自由,这一点,应该是统一的。但关进去后的“刑罚执行”内容、方式、程度、管理、变更等肯定是不一样甚至五花八门。如发生在贵阳王武监狱的**籍调犯哄监闹事事件的起因就是明显的“刑罚执行”的差异性所致。按理,依刑罚权威性及社会公平正义性,同一“刑罚”无论在哪个监狱执行都应该是一样的。可大量的事实表明:同一“刑罚”会因执行监狱的所在区域不同而执行的内容、方式、标准、力度、完整度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甚至同一地区的不同监狱也有类似情形。撇开不同省份经济发展不同、行业差异、监狱管理层等执法者的人的因素外,还会有什么呢?其实,对有过一线刑罚执行实践经验的同志来说,答案并不难找。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就是:第3页\n对监狱“怎样”执行有期徒刑的规定过于笼统和空泛,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准确把握和具体操作。我们在执行中把重点放到了刑罚`的变更上而忽略了“刑罚执行”的本质内容,专注了“刑期”这个“刑罚执行”的“壳”,忽视了“刑罚内容”这个“核”,把“刑罚执行”变为“刑期执行”。作为监狱主刑有期徒刑这一“刑罚”,其内容、样式究竟应该是怎样的?我想,除了“关进牢里”这一空得不能再空的简单外在感知外,还没有法规或哪一个专家学者及监狱工作者能准确、完整、科学的定性、定义或定量描述。因而在实际工作中,监狱对“刑罚执行”的大量日常工作只能说是依据经验、约定俗成或监狱自己相互“学习模仿”的理解、规定。这种执法样式带来的只能是导致监狱与监狱“刑罚执行”大量差异性无法避免。“刑罚执行”的不同一、不规范对设立“刑罚”的本义——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造成事实上的极大破坏。如不同监狱对罪犯“遵守监规、认罪服法”的不同理解和适用就会因人而有质的区别:有的认为,“遵守监规、认罪服法”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按成绩减刑;而有的认为,作为犯人,对社会、受害者及家属犯有罪行,到监狱里你就该赎罪、就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更是起码要求,轻易给你减刑怎么向被害人及其家属交待,怎样代表政府向社会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人义?因为差异,我们在执行中便有了“亲情电话”“亲情餐厅”“亲情同居”“狱内结婚”“狱内过生日”等等“文明执法”方式的创新与探索。以至有的民警提出异议,这哪是象在执行“刑罚”啊,分明就是奖励性的“福利待遇”嘛。有的干脆叫“妥协执法”,慢慢把刑罚的内容“切香肠式的蚕食掉了”,最后只剩物理层面的一道“围墙”,国家设监狱干嘛。作为刑罚执行专门机关,我们不可回避与必须回答社会和政府的关键核心问题是:第3页\n假定把法院判决的“刑罚”看成百分百的话,到了监狱这里,你到底执行了百分之几十?当然,监狱能回答说百分之百执行完毕,那你的刑罚执行工作就得满分。事情的关键是,从罪犯入监开始到刑满出狱的过程中,监狱每天必须作哪些事?怎样做?做到哪种程度?这应该是《刑事执行法》及其配套细则法规所要回答和必须架构的问题。也是体改后,监狱必然面临和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刑罚有强制性、暴力性、痛苦性、惩戒性特点,在时间和空间上表现为被强制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但有人指出在对罪犯“性权力”的问题上主张“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完全站在罪犯立场出发,不考虑社会公平及受害方感受,这显然有失法律精神。试想,如果罪犯及其配偶天天主张“性权力”时,监狱怎么办?在这一点上,本人认为,这是完善法律规定的问题,与监狱执行无关;应该是你法律规定我执行什么,我就做什么,规定我怎么执行我就怎么执行。既然是执行就该有不折不扣准确执行的样子,没必要也不允许背道法律制造“新闻效应”。至于“性权力”等许多“法无明文规定即许可”的问题完全可通过立法的方式解决。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你应否享受“性权力”,怎样享受,享受多少得由法律说了算,监狱作为执法部门你有权力和资格随“需”解释、创意、执行?法院判决“死刑执行枪决立即执行”的“刑罚”,有谁会吊死他或先关两天再杀吗,从来没有。对于目前刑罚执行中不成法典、无系统性、零散规定的“刑法执行具体内容”加以整理、完善、归类、论证并上升为法律或《刑事执行法实施细则》即可。只有正确、简单、清楚的命令才有快捷、准确、高效的执行。统一的目标、明确的任务、完整的内容、科学的方式、公平的环境、严格的程序等要件规范、标准建设是确保通过权威、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继而实现最初设定“刑罚”以期达到的“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这一初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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