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9.00 KB
  • 2022-11-20 发布

精神病人刑罚执行中的若干问题和对策 

  • 6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1. 1、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淘文库整理发布,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请立即联系网站客服。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阅读内容确认后进行付费下载。
  4. 网站客服QQ:403074932
精神病人刑罚执行中的若干问题和对策精神病人刑罚执行中的若干问题和对策当前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为落实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自觉从实际情况出发,依法、公平、公开执行刑罚,使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规范、科学、有序发展。但是由于法律缺乏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或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执行刑罚的操作性规定,不仅影响了精神病人的刑罚执行效果,同时精神病罪犯治疗困难、管理困难、改造困难的“三难”问题也成为监管安全隐患的主要因素之一。如何对在监服刑的精神病人的刑罚执行加强监督不仅是司法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本文试对湖北省襄南监狱各监区服刑的精神病犯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精神病人刑罚执行过程中的行为特点着手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就如何加强和完善精神病犯刑罚执行提出若干思考。一、精神病人刑罚执行过程中的行为特点实践中,有两种需要执行刑罚的精神病罪犯,一是犯罪时已是间歇性精神病人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犯罪时有完全服刑能力的人,在服刑期间突发精神疾病。这两种精神病犯除少数严重者由监管机关决定保外就医外,大部分仍在监狱服刑。精神病犯在监狱里是一个特殊的罪犯、特殊的患者,是一群以精神活动异常为主\n要表现的群体,且往往因患病类型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症状,致使其行为较之其他罪犯有较大差异,其具体表现在:1、人身危险性和不可预测的人身攻击性。精神病犯在精神病发作时思维已经混乱,对自己的行为无法控制,因此因病致行凶、伤害、自杀、强行脱逃等狱内监管突发事故时有发生,精神病发作时往往具有突发性,其行为具有不可预判性,从襄南监狱这几年精神病犯发病行凶来看,往往就是一句话和一个行为就实施行凶行为,时间持续十分短暂,对防范造成很大困难。如襄南监狱罪犯宁某为疑似精神病患者该犯有明显暴力倾向,多次无故行凶,在XX年以来出现了5起以上无故行凶。2、改造的反复性较大。精神病犯在精神和情绪正常时,基本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服从民警教育,一旦精神和情绪异常,对民警教育和管教置若罔闻,甚至对民警教育抱仇视心理,严重的对民警进行行凶报复。如襄南监狱罪犯李某在正常时和民警谈话,谈完了还起身给民警鞠躬说谢谢,发病后在民警制止其行凶时,对民警进行辱骂,并有企图对民警行凶的行为。3、情绪受外在因素影响大。春天或气温显著变化时,精神病犯往往情绪波动引发精神病,其他一些外在因素也容易引起情绪波动进而精神病发作。如襄南监狱罪犯李某在最近一次的精神病发作就是因为其他罪犯在其面前抽烟引发其行凶。\n4、恶化的人际关系,怠误病情治疗。精神病犯入监前要么没有家人,要么与家人关系较差,在监狱服刑期间也基本不与其他罪犯交流,封闭自己。如襄南监狱罪犯胡某就是将自己父亲杀死而入狱,入狱后又因为精神原因与其他罪犯关系较为恶劣,平时基本不与其他罪犯进行交流,民警教育该犯也是不予理睬,导致在监狱服刑中完全封闭自己,不利于病情治疗。二、目前监管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监狱没有专门的精神病治疗机构,对精神病犯的医疗设施落后、手段匮乏、水平有限,没有有效的治疗措施。现在监狱通行的做法是每隔一段时间都有安定医院的专科医生对精神病犯进行巡诊,但由于时间间隔较长,对病情了解欠缺的原因,不能根据病情及时调整药量。同时在精神病犯拒服时无切实有效措施,如罪犯李某拒服,安定医院的专科医生要求强行灌服,但分监区包括监狱医院医生都不会强行灌服,而且后续控管等措施跟不上,导致无法落实治疗。因而如何落实治疗精神病犯是目前急需解决的一大问题。2、分管分押措施形同虚设。间歇性精神病罪犯或者在服刑期间患精神病的罪犯需要分管分押,但目前在一些监狱,由于缺少专业的精神病防治医护人员,不得已对病犯采取分散监护、禁闭、严管等原始办法,这些做法对病犯的治疗、康复极其不利;同时,一名病犯往往需要一至二名其他\n罪犯护理,这又给其他罪犯的正常教育改造带来不利影响,且无法达到有效防止精神病罪犯引起狱内突发安全事件发生的目的。3、对精神病犯发病后的控管和治疗没有具体规定,监狱管教民警缺乏专业的医学知识,对此类罪犯的教育和控管还是停留在对正常人的一套方法,大多数效果不好。精神病罪犯发病时,监狱目前一般是对其加强教育,端正思想,严禁他犯与该犯发生冲突,在精神病犯行凶时申请使用戒具对其进行控管。由于医疗条件有限,对精神病罪犯管理难以解决,没有治疗精神病的条件就送隔离,而隔离往往对精神病的缓解没有任何作用。如罪犯宁某今年因行凶隔离两次,但隔离期满回监后仍然我行我素。精神病人刑罚执行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应引起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的应有重视,在实践中提出监督纠正意见的也不多,即使提出纠正意见,监管单位也没有很好地整改解决,致使这些问题既没有得到解决,也没有引起主管部门的重视。精神病犯和疑似精神病犯及心理障碍的罪犯发病率呈明显上升趋势,这类罪犯由病情引起性格和行为的变化是监管安全的一大隐患,成为目前我们亟待解决、亟待考虑的问题。三、完善精神病犯刑罚执行的建议由于精神疾病有其特殊的规律性,早期干预、疏导、治疗等往往可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监管机关应当尽快\n完善精神病人在监内执行的科学监管制度,监所检察机关要重点对监内执行的精神病人严格执法和科学监管两个方面进行监督。应遵守预防为主、及早干预、积极治疗、积极控制的原则,具体说:1、监狱应对民警进行一些专业医学知识的培训,使民警在工作中能有的放矢,更有效的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控管,以确保监管安全。精神病罪犯是一群以精神活动异常为主要表现的群体,且往往因患病类型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症状,致使他们与普通罪犯相比,部分或全部丧失服刑能力,因而对精神病罪犯的管理、教育自然有别于普通罪犯,就有必要针对精神病罪犯的实际情况在监区安全设置、民警工作方法、病犯活动方式、病犯个人卫生、病犯就医条件等方面制定出可操作的规章制度,以做到有章可循。2、落实常规制度,加强控管。对精神病犯要严格落实互监、点名等常规制度,在互监安排上要考虑罪犯的病情、性格等特点来进行互监编排及床铺安排,要综合考虑有利于罪犯的情绪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及有利于控管的原则。注重集体行动,严禁放单飞。同时严禁其他罪犯欺负、挑逗精神病犯。要加强耳目工作,及时发现精神病犯情绪的波动情况,以利于及早干预。3、强化治疗,辅之以心理矫治。对精神病犯要加强治疗,对专科医生的治疗方案要积极落实,督促罪犯按时按剂量服药。在其精神病未发作和情绪波动时,要及早干预,积极运用个别教育、心理矫治等措施,缓解心理压力,减少情\n绪思维的波动,通过这些积极、系统的治疗逐步缓解精神病发病的时间和频率。4、根本之策:监狱内设立专门的精神病犯监区。以上措施在于完善监狱对精神病犯的科学监管,同时管但也只能解决表面问题,而不能从本质上解决监管隐患,并使病犯得到较好的治疗,隔离应与治疗并行,才能解决问题。目前有的监狱设法委托地方精神病专科医院收治经法定机构鉴定无服刑能力且不能保外就医的重症精神病罪犯,但这并不能完全满足监狱的需要,同时昂贵的治疗费用也加重了监狱的负担。因而,将精神病罪犯从其他罪犯中独立出来,在监狱内部设立专门收押精神病罪犯的监区,配备专业精神病医生及护理人员,对病犯集中进行治疗与管理,并坚持“以治为主,管治结合”的方针教育、改造病犯,力争达到治疗与改造两不误。这种集中管理模式相对于分散管理模式的优势就在于,一方面有利于探寻监管场所精神病的发病规律,为罪犯精神病的预防、治疗、护理积累经验,另一方面则最大限度地提高了整个监狱的监管安全系数。在硬件、软件上给予充分的保障,达到隔离监管与治疗的双向进行。同时,我们始终应清醒地认识到,精神病罪犯虽是一名病人,但同时也是一个犯人,在病情得到控制时,其服刑能力就等同于普通罪犯,故仍应对其严格要求,积极开展行为规范、三课教育、适度的体力劳动等活动,使严格管理与文明管理和谐统一,实现精神病罪犯康复与改造的“双促进”。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