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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第7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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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 法律问题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一种服务贸易,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支付一定费用为条件,要求另一方对在国际运输中的货物可能发生的毁损承担约定的赔偿责任。国际上没有统一的货物运输保险法,实践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是由各国国内法和当事人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确定的。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通过的《保险法》(2002年修正)和1992年通过的《海商法》是国内有关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法律依据。\n7.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一般法理7.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7.3国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条款7.4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条款\n7.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一般法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进出口商对进出口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交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遇保险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的协议。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与该保险合同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此外,与该保险合同有关的为受益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证人等关系人。(一)保险人保险人(Insurer),也称承保人,俗称保方,指收取约定的保险费并承担约定赔偿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二)被保险人被保险人(Insured,assured),俗称保户,指按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遭到损害后有权接受赔偿金额的一方当事人。\n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被保险人必须是对保险标的有可保利益(Insurableinterest)的人。所谓可保利益,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合法利害关系,也是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的最多限额。(三)投保人(Applicant),也称要保人、保单持有人投保人是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一般地,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在订合同时是投保人;在合同生效后为被保险人。但投保人也可以是代替被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之人,这时的被保险人是受益人。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Agent)、保险经纪人(Broker)是保险合同的主要辅助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n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形式与内容(一)合同形式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都必须用保险人签发的书面文件来达成,书面文件主要是保险单(Policy),还包括由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其他方面的保险凭证。(二)合同的主要内容主要内容包括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名称、运输工具种类和名称、承保险别、开航日期、保险起讫地点以及保险人的责任范围、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等。保险人的责任范围,采“仓至仓”原则。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在货物遇到保险事故遭受损失时付给被保险人的补偿或赔偿的最高金额。保险价值(Insuredvalue)是货物在投保地的市价。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时,称全额保险(Fullinsurance);低于保险价值时,称不足额保险(Underinsurance);高于保险价值时,称超额保险(Overinsurance),通常不允许超额保险。保险费(Premium)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支付给保险人的约定金额,是对保险人将来可能给付赔偿预付报酬。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n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UtmostGoodFaith)最大诚信原则或绝对诚信原则(UberrimaeFideiRule),是指在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应本着绝对的诚意披露(告知)与投保有关的真实情况,互不隐瞒和欺骗,恪守信用。(二)近因(ProximateCause)原则近因是指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起到直接的、决定性的、不可避免的因素。在多个原因导致一个保险事故时,法院根据近因原则强调的是主因即那个最有影响的实际原因(最近原因)。现以二战中有名的考克斯沃德油轮案来更好地说明近因原则。考克斯沃德油轮被政府征用从事类似的战争行为,一次在政府控制下运送石油,驶往某海军基地,因恐遭敌舰袭击,故由四艘军舰护航,并委任一海军军官指挥这支船队。航途中突然得到情报,有一敌潜艇可能来袭,于是油轮改变了航线,由于大雾迷航,该轮触礁沉没,遭致全损。由于当时战争危险大,私营保险业者不敢承保战争险,只保水险,所以该轮的战争险是由政府承保的,出险后,诉诸法院要求划清责任。法院认为灭失的近因是战争危险,不是海难,因而应由承保战争险的政府兵险集团(GovernmentWarRiskPool)负责理赔。\n7.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的以海上运输货物为保险标的(对象),由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遭受约定风险引起的损失和责任负赔偿责任,而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约定保险费的协议。海上保险(Marineinsurance),俗称“水险”,是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海上危险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引起的经济责任,按照约定的条件和范围给予补偿的一种制度。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条款多用伦敦保险业协会制订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CargoClause,简称I.C.C.),目前通用的是1983年4月1日起与新保险单配套使用的新货物保险条款,简称《ABC条款》。而在我国的对外贸易运输中还经常使用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n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障范围(一)海上危险(Perilsofsea)1.海上风险(PerilsofSea)也称海难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如暴风雨、雷电、海啸、流冰、搁浅、触礁、碰撞、沉没等。2.外来风险(ExtremeRisks)指由外来原因(失火、偷窃、提货不着、雨淋、短量、玷污、渗漏、破碎、受潮受热、串味等)引起的损失。特殊外来风险包括战争、罢工、交货不到和拒收等。(二)海上损失按其程度不同可分为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1.全部损失(TotalLoss)(1)实际全损(ActualTotalLoss)。这是指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的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拥有。(2)推定全损(ConstructiveTotalLoss)。这是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费用之和将超过保险价值。\n2.部分损失(PartialLoss)(1)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定义: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认定共同损失的要件:第一,必须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真实危险存在,而不是主观臆测的。第二,作出的牺牲和费用是特殊的、直接的。第三,必须是自动和有意采取的行为。第四,必须是非常性质的、不得已而为之的损失。第五,采取的合理措施是有效的,船货得到部分挽救和保留。(2)单独海损(ParticularAverage)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物由于承保的风险所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它一般是意外发生的,不是由于人的有意行为所造成的。\n(三)海上费用海上费用是指保险人承保的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雇佣人员和第三者为减少事故损失所支付的费用。1.施救费用(SueandLabourExpense)指保险标的物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员和受让人等为防止损失的扩大而采取抢救措施所支出的费用。保险公司对这种施救费用负责赔偿。2.救助费用(SalvageCharge)因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为而向他支付的费用。国际上一般采用“无效果,无报酬”(NoCure,NoPay)的原则。3.特别费用(SpecialCharge)指货物的运载工具遭遇海上灾害或意外事故不能继续航行,必须把货物卸下存仓,或再由原船装载续运,或由他船受载代运等所产生的费用。4.额外费用(ExtraCharge)这是为索赔举证等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此项费用只有在保险标的确有损失、赔偿确实成立的情况下,保险人才予以负责。\n二、我国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承保的主要险别1.基本险别(主险)(1)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F.P.A.)目前该险种的责任范围不是只赔全部损失,对某些原因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也是负赔偿责任的。(2)水渍险(WithParticularAverage,W.P.A.)它承保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标的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3)一切险(AllRisks,A.R.)它承保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的货物损失,即11种一般附加险。2.附加险别这种险别不能独立承保,必须附属于主险项下。(1)一般附加险(GeneralAdditionalRisk)。(2)特别附加险(SpecialAdditionalRisk)。(3)特殊附加险(SpecificAdditionalRisk)。它主要包括海上运输货物战争险(WarRisk)和货物运输罢工险(StrikesRisk)。\n(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限条款与除外责任1.有关保险责任期限的主要条款(1)仓至仓条款(WarehousetoWarehouseClause)。(2)扩展责任条款。该条款规定由于被保险人不能避免、无法控制的原因使船舶延迟、绕道、被迫卸下、重新装载、转运或承运人依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限而改变航程,保险依然有效。(3)航程终止条款。该条款规定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保险货物被运往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或在中途港终止,使运输合同先于保险责任的终止而失效,除非被保险人采取积极的行动,避免货损,如将货物出售交付等,否则本保险自动终止。(4)驳运条款。该条款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的货物在驳船接送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负责。2.除外责任(Exclusion)除外责任是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或费用。\n三、英国的《ABC条款》英国是一个海上保险市场历史悠久的国家。自1523年第一张意大利文的佛罗伦萨保险单传入英国,到1779年英国劳合社制定的船货保险单(Lloyd’sS.G.Policy),并正式编入1906年的英国《海上保险法》,其基本内容一直为国际海上保险界所采用。经修改于1963年正式形成一套完整的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作为S.G.保单的附加条款。1982年1月1日,产生了新的英国海上保险单格式和货物条款,即《ABC条款》。《ABC条款》新保险险别分别改用英文字母A、B、C来表示旧的一切险、水渍险和平安险,消除了原险别之间的交叉和重叠,增加了承保陆上风险。独立投保的新货物保险条款共有6种,除协会货物保险的A、B、C条款外,还有协会货物战争险条款、罢工险条款、恶意损害险条款。\n1.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InstituteCargoClauseA)该条款相当于旧协会货物保险“一切险”条款。其承保范围为一切险减除外责任。2.协会货物保险条款B(InstituteCargoClauseB)该条款相当于旧协会货物保险“水渍险”条款。其承保因自然灾害以及重大与非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责任。3.协会货物保险条款C(InstituteCargoClauseC)该条款相当于旧协会货物保险“平安险”条款。其承保因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损害及其费用。此外,还承保共同海损牺牲与抛货。4.协会货物战争险条款(InstituteWarClause-Cargo)5.协会货物罢工险条款(InstituteStrikeClause-Cargo)6.恶意损害险条款(MaliciousDamageClause)该条款承保由于恶意行动、故意破坏行动而导致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害。这与修改前的“罢工、暴动和民变险”内容基本相同。关于各险承保责任起讫,英国新、旧条款的规定与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基本相同。\n7.3国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条款国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对象主要以铁路运输和公路运输为限。根据1981年1月1日修订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基本险别分为陆运险(OverlandTransportRisks)和陆运一切险(OverlandTransportAllRisks)两种。附加险为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以及陆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一、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的责任与索赔时效(一)陆运险的责任范围陆运险的责任范围与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水渍险”相似。(二)陆运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陆运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与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相似。保险公司除负责上述陆运险的赔偿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的除外责任与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相同。\n(三)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责任期间与索赔时效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责任期间采用“仓至仓”责任条款。保险公司负责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贮藏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直至该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贮藏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其他贮存处所为止。若未运抵上述仓库或贮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运抵最后卸载的车站满60天为止。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起计算,最多不超过两年。二、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这种陆上运输货物附加险在国外许多保险公司不予承保,我国保险公司仅以火车运输为限。三、陆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陆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除负责陆运险所列举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外,还负责赔偿由于冷藏机器或隔温设备在运输途中损坏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解冻溶化而腐败的损失。\n7.4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条款我国的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基本险别为航空运输险(AirTransportRisks)和航空运输一切险(AirTransportAllRisks)两种,附加险有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一、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一)航空运输险的责任范围航空运输险的责任范围与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水渍险”大致相同。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二)航空运输一切险的责任范围航空运输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航空运输险的全部责任外,保险公司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由于被偷窃、短少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n二、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包括航空运输途中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以及各种常规武器和炸弹所造成的货物的损失,但不包括因使用原子或热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这种附加险在加保时需另付保费。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的责任起讫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的飞机时开始,直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的飞机为止。若被保险货物不卸离飞机,则以飞机到达目的地当日午夜起计算满15天为止。\n谢谢观看/欢迎下载BYFAITHIMEANAVISIONOFGOODONECHERISHESANDTHEENTHUSIASMTHATPUSHESONETOSEEKITSFULFILLMENTREGARDLESSOFOBSTACLES.BYFAITHIBYFA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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