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79.50 KB
  • 2022-11-20 发布

6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78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1. 1、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淘文库整理发布,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请立即联系网站客服。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阅读内容确认后进行付费下载。
  4. 网站客服QQ:403074932
第一节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二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与损失第三节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第四节我国陆运、空运与邮包货物运输保险第五节出口信用保险第六节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第七节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实务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n第一节保险的基本原则一、可保利益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三、补偿原则四、代位追偿原则五、重复保险分摊原则\n第二节海运保险承保的风险与损失一、海上货物运输风险二、海上费用三、海上损失\n一、海上货物运输风险(一)海上风险(二)外来风险\n(一)海上风险海上风险是保险业的专门术语,它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但并不包括海上的一切危险。\n1、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但在海上保险业务中,它并不是泛指一切由于自然力量所造成的灾害,而是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或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n2、意外事故意外事故一般是指由于偶然的非意料中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但在海上保险业务中,所谓意外事故并不是泛指的海上意外事故。而是仅指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船舶与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失踪、失火、爆炸等。\n(二)外来风险外来风险通常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它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外来风险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n1、一般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短量、雨淋、沾污、渗漏、破碎、受热受潮、串味、碰撞、锈损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n2、特殊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例如:战争、罢工、因船舶中途被扣而导致交货不到、以及货物被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而导致的损失等。\n二、海上费用海上费用也称保障费用,是指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承保的费用。保险货物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除了能使货物本身受到损毁导致经济损失外,还会产生费用方面的损失。这种费用,保险人也将给予赔偿,主要有:施救费用、救助费用和合理费用。\n1、施救费用施救费用(SueandLabourExpenses)是指当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者他的代理人、雇佣人员和受让人等为防止损失的扩大而采取抢救措施所支出的费用,称为施救费用,保险人对这种施救费用,负责赔偿。\n2、救助费用救助费用(SalvageCharge)是指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动,而向其支付的费用。\n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的区别1、采取行为的主体不同2、给付报酬的原则不同3、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同\n3、合理费用合理费用主要包括合理的法律抗辩费用和船舱搁浅后检验舱底的费用。\n三、海上损失保障的损失是指保险人承保哪些性质的损失,由于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因此保险公司的承保的损失是属于海损(Average)。海损一般是指海运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和灭失。根据各国海运保险业务的习惯。海损通常也包括与海陆连接的陆运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海损按照损失的程度不同,可分为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按照损失的性质不同,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n三、海上损失(一)全部损失(二)部分损失(三)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n(一)全部损失全部损失(TotalLoss)简称全损,指运输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全损又有实际全损(ActualTotalLoss)和推定全损(ConstructiveTotalLoss)两种。\n1、实际全损(ActualTotalLoss)实际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完全灭失或完全变质,或者货物实际上已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而言的损失。构成被保险货物“实际全损”的情况有下列几种:(1)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例如,船只遭遇海难后沉没,货物同时沉入海底。(2)保险标的物丧失已无法挽回。例如,船只被海盗劫走,货物被敌方扣押等。虽然,船、货本身并未遭到损失,但被保险人已失去了这些财产,无法复得。(3)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商业价值或失去原有用途。例如:茶叶经水泡后,虽没有灭失,仍旧是茶叶,但已不能饮用,失去商业价值。(4)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例如半年仍无音讯,则可视为全部灭失。\n2、推定全损(ConstructiveTotalLoss)推定全损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失。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获得的损失赔偿有两种情况:一是被保险人获得全损的赔偿;另一种是被保险人获得部分损失的赔偿。若想获得全损的赔偿,被保险人必须无条件地把保险货物委付给保险人。所谓委付(Abandonment)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向保险人声明愿意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包括财产权及一切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转化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全损给予赔偿的一种行为。若被保险人不办理委付而保留对残余货物的所有权,则保险人将按部分损失予以赔偿。\n(二)部分损失部分损失(PartialLoss)是指运输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没有达到全损程度的损失。部分损失按照损失的程度,又可以分为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和单独海损(particularAverage)。\n1、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作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某些额外费用,这些损失和费用叫共同海损。例如,某一货船在途中遭遇暴风雨,船身严重斜倾,即将倾覆,船长为了避免船只覆没,命令船员抛弃船舱内的一部分货物以保持船身平衡,这种抛弃就是为了避免船、货的全部损失而采取的措施,被抛弃的货物属于特殊牺牲,即为共同海损牺牲。又例如,船舶搁浅时,为了使船舶脱险,雇用拖驳强行脱浅的费用,即为共同海损费用。\n构成共同海损须的条件: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地产生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必须是自动有意采取的行为;必须是为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谨慎的合理的措施;必须是属非常性质的损失。\n2、单独海损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员以外的意外损失,即由于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该损失仅由各受损者单独负担。例如,某公司出口大米一万公吨,在海洋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雨,海水浸入舱内,大米受海水泡其中有三千公吨变质,这种损失只是使该公司一家的利益遭受影响,跟同船所装的其它货物的货主和船东利益并没有什么关系,因而就属于单独海损。\n3、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造成海损的原因有别。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船、货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措施而造成的损失。损失的承担责任有别。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则应由各受益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n第三节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一、保险的险别二、保险责任的起讫三、被保险人的义务四、索赔期限\n一、保险的险别(一)基本险别(二)附加险别\n(一)基本险别1、平安险2、水渍险3、一切险\n(二)附加险别1、一般附加险2、特殊附加险\n二、保险责任的起讫(一)基本险的责任起讫期限根据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基本险承保责任的起讫,均采用国际保险业中惯用的“仓至仓条款”(WarehousetoWarehouse简称W/W)规定的办法处理。仓至仓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仓库开始,一直到货物到在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当货物一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是,当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时起满60天,(二)战争险的责任起讫期限战争险的责任起讫与基本险的责任起讫不同,它不采用仓至仓条款。战争险的承保期限仅限于水上危险或运输工具上的危险。如果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则保险责任最长延至货物到目的港之当日午夜起算15天为止。\n三、被保险人的义务1、及时提货的义务2、施救义务3、更正保险单内容的义务4、提供索赔单证的义务5、及时通知的义务\n四、索赔期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索赔期限为二年,自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港全部卸离海轮之日起计算。\n第四节其他方式货物运输保险一、陆上运输货物保险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三、邮包运输货物保险\n一、陆上运输货物保险(一)陆运险的责任范围(二)陆运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三)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n(一)陆运险的责任范围(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由于陆地运输工具(主要是指火车、汽车)遭受碰撞、倾覆或出轨,以及在驳运过程中,驳运工具搁浅、触礁、沉没,或由于遭受隧道胡塌、崖崩、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n(二)陆运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陆运险的责任外,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也负赔偿责任。在陆上运输货物保险中,被保险货物在技保陆运险或陆运一切险的基础上,经过协商还可以加保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一种或若干种附加险,如陆运战争险等。\n(三)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陆运保险的保险责任的起诡期限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仓至仓”条款基本相同,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陆运和有关水上驳运在内,直到该项货物送交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但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保险责任以被保险货物到达最后卸载的车站后60天为限。\n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一)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二)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的责任起讫\n(一)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的责任范围航空运输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是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天气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采取的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也负责赔偿,但以不超过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本险别的承保责任范围与海运险中的“水渍险”大致相同。\n(一)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的责任范围航空运输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航空运输险的全部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也负赔偿责任。此外,在投保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的基础上,经与保险人协商后可以加保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该险种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航空运输途中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以及各种常规武器和炸弹所造成的货物损失。\n(二)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的责任起讫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的保险责任,也采用“仓至仓”条款。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时产生,在正常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直至该项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交到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保险货物未到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地卸离飞机后满30天为止。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的起讫责任,是自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的飞机时开始,到在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卸离飞机时为止,但最长以飞机到达目的地当天午夜起满15天为限。\n三、邮包运输货物保险(一)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二)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的责任起讫\n(一)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邮包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货物在邮运途中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覆、出轨坠落、失踪,或由于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采取的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也负责赔偿,但以不超过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邮包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邮包险的全部责任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包括被偷窃、短少在内)全部或部分损失。\n(二)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的责任起讫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的保险责任,是自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效,直至该项邮包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邮局,自邮局发出到货通知给收件人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在此期限内,邮包一经递交至收件人处所,保险责任即告终止。\n第五节出口信用保险一、出口信用保险概述二、出口信用保险的类别\n一、出口信用保险概述(一)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念(二)出口信用保险承担的风险\n(一)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念出口信用保险(ExportCreditInsurance),也叫出口信贷保险,是各国政府为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商的收汇安全和银行的信贷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政策性支持措施,属于非营利性的保险业务,是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一种间接调控手段和补充。\n(二)出口信用保险承担的风险1.商业风险商业风险,又称买家风险,具体表现有:买方被宣告破产或实际丧失偿付能力,买方拖欠货款超过一定时间(通常是4~6个月),买方在发货前无理终止合同或在发货后不按合同规定赎单提货等。2.政治风险政治风险,又称国家风险,具体表现有:买方所在国实行汇兑限制;买方所在国实行贸易禁运或吊销进口商有关进口许可证;买方所在国颁布延迟对外付款令;买方所在国发生战争、动乱等;发生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非常事件,如巨灾等。\n二、出口信用保险的类别(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n(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1、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主要种类2、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责任及除外责任3、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索赔\n1、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主要种类①综合保险②统保保险③信用证保险④特定买方保险⑤买方违约保险⑥特定合同保险⑦农产品出口特别保险\n1、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主要种类(1)综合保险。综合保险承保出口企业以信用证支付方式和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补偿出口企业按照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出口货物或提交单据后,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发生而导致的出口收汇损失。其特点是保险金额高,承保范围大,保险费率低。(2)统保保险。统保保险承保出口企业所有以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补偿出口企业按合同规定出口货物后,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发生而导致的出口收汇应收账款损失。统保保险的适保条件有:货物、技术或服务从中国出口或转口;支付方式为D/P、D/A或O/A;付款期限一般在180天以内,也可扩展至360天;有明确、规范的出口贸易合同。\n1、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主要种类(3)信用证保险。信用证保险承保出口企业以信用证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补偿出口企业作为信用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要求提交了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单据后,由于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的发生,而导致的不能如期收汇损失。信用证保险的费率较低。(4)特定买方保险。特定买方保险承保出口企业对一个或几个特定买方以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其适保条件与统保保险相同。但由于出口企业是选择性投保,保险金额少,费率相对较高。(5)买方违约保险。买方违约保险承保出口企业以分期付款方式出口因发生买方违约而遭受损失的风险,其中,最长分期付款间隔不超过360天。它不仅适用于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出口,而且适用于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n1、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主要种类(6)特定合同保险。特定合同保险承保出口企业在某一特定出口合同项下的收汇风险,适用于较大金额的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产品出口及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适保条件有:货物、技术或服务从中国出口或转口;出口产品为机电产品或成套设备;合同金额在200万美元以上;支付方式为D/A、D/P或O/A等;付款期限一般在180天以内,可扩展至360天;有明确、规范的出口贸易合同。(7)农产品出口特别保险。这是2004年我国禽肉类产品出口因“禽流感疫情”遭遇众多国家封关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开发的新产品。该保险主要承保农产品在出口之后,买方办理通关手续之前,因买方国家和地区颁布禁止进口令、提高检验检疫标准、增加检验检疫项目或突然变更许可文件,致使我国农产品无法入关而给我国出口企业造成的损失。\n2、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责任及除外责任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风险包括买方或国外开证行或保兑行出现信用问题所造成的商业风险及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因政治或经济环境变化所引起的政治风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1)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由货运险或其他保险承保的损失,银行擅自放单、运输代理人或承运人擅自放货所引起的损失。(2)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违约、欺诈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损失,或者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破产引起的损失;买方代理人破产、违约、欺诈或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引起的损失;被保险人或者买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许可证,致使销售合同无法履行引起的损失。\n2、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责任及除外责任(3)被保险人未获得有效信用限额且不适用自行掌握信用限额而向买方出口所发生的损失;被保险人已知风险还要出运而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向其关联公司出口,由于商业风险引起的损失。(4)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虚假或者无效信用证造成的损失,因单据不符或单据在传递过程中迟延、遗失、残缺不全或者误邮所造成的损失。(5)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在货物出口前发生的一切损失,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在被保险人提交单据前发生的一切损失。\n3、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索赔(1)被保险人获悉损失已经发生或引起损失的事件已经发生后,应在保险单规定的时间内向保险人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告知保险人已经发生可能引起损失的事件、造成损失的原因、被保险人已经采取或准备采取的减少损失的措施等。但是被保险人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并不代表索赔开始。(2)被保险人出险报损后,经过减损努力,确定损失发生不可挽回即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在保险单规定期限内填报《索赔申请书》及《索赔单证明细表》,并提供其他相应单证和文件。索赔单证和文件包括:报损索赔文件、有关保险证明、相关贸易单证和贸易双方往来函电、未收汇证明、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保单义务的证明、采取了减损措施的文件以及其他损失证明文件等。\n(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指出口合同的信用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保险,主要适用于资本性货物的出口,即机械、电子、成套设备以及飞机、船舶等。这些资本性货物的出口往往伴随着技术和劳务的出口,表现为工程项目的承包。这类货物出口合同金额较大,买方通常要求延期付款,由于延期付款时间长,出口商存在着较大的出口收汇风险。按照融资方式不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分为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和再融资保险。1、出口买方信贷保险2、出口卖方信贷保险3、再融资保险\n1、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是指在买方信贷融资方式下,出口信用机构向贷款银行提供还款风险保障的一项政策性保险。在买方信贷保险中,贷款银行是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是出口商、贷款银行或借款人,一般要求贷款银行直接投保。\n2、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是在卖方信贷融资方式下,出口信用机构向出口方提供的用于保障出口商收汇风险的一种政策性保险产品,对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引起的出口商在商务合同项下应收的延付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它的承保要求是合同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还款期在1年以上且以延期付款方式进行的出口贸易,出口货物属于资本性或半资本性货物或者带资承包海外工程。\n3、再融资保险再融资保险主要适用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无追索权地买断出口商务合同项下的中长期应收款。从实际操作来说,无论出口商是否已投保过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原则上只要出口商在商务合同项下的履约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且其债权体现于一套可转让的中长期应收款凭证,就可以投保再融资保险。被保险人包括提供融资便利的本国金融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国外金融机构。\n第六节伦敦保险协会条款一、协会货物条款的种类二、协会货物保险主要险别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三、协会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n一、协会货物条款的种类1、协会货物条款(A)ICC(A)2、协会货物条款(B)ICC(B)3、协会货物条款(C)ICC(C)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6、恶意损害险条款在上述六种险别中,ICC(A)、ICC(B)、ICC(C)都可以单独投保。战争险和罢工险,如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必要时也可以作为独立的险别投保。而恶意损害险,因其条款内容比较简单,故属于附加险别。\n二、协会货物保险主要险别的 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一)ICC(A)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二)ICC(B)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三)ICC(C)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四)战争险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五)罢工险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六)恶意损害险的承保风险\n(一)ICC(A)的承保风险 与除外责任ICC(A)的责任范围最广,大体相当于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协会货物条款采用承保“除外责任”之外的一切风险的概括式规定办法,即对于“除外责任”项下所列风险保险人不予负责外,其他风险均予负责。除外责任有:①一般除外责任;②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③战争除外责任;④罢工除外责任。\n(二)ICC(B)的承保风险 与除外责任ICC(B)大体相当于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水渍险。根据伦敦保险协会对ICC(B)规定,其承保风险的做法是采用"列明风险"的方法,即在条款明确地把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一一列出。这种规定办法,既便于投保人选择投保适当的险别,又便于保险人处理赔偿。ICC(B)的除外责任与ICC(A)的不同之处有以下两方面:(1)ICC(A)只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费用不负赔偿责任外,对于被保险人之外的任何个人或数人故意损害和破坏标的物或其他任何部分的损害要负赔偿责任。但在ICC(B)下,保险人对任何人的故意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2)ICC(A)将海盗行为列入保险范围,而ICC(B)对海盗行为不负保险责任。\n(三)ICC(C)的承保风险 与除外责任ICC(C)的承保风险较ICC(A)和ICC(B)都小得多,它仅承保"重大意外事故"的风险,而不承保自然灾害及非重大意外事故的风险,大体类似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平安险,但比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小一些。ICC(C)的除外责任与ICC(B)完全相同。\n(四)战争险的承保风险 与除外责任战争险主要承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标的物的损失:(1)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造反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交战国或针对交战国的任何敌对行为;(2)捕获、拘留、扣留、禁止或扣押,以及这些行为的后果或这方面的企图;(3)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遗弃的战争武器。战争险的除外责任与ICC(A)的“一般除外责任”及“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大致相同。\n(五)罢工险的承保风险 与除外责任罢工险主要承保标的物的下列损失:(1)罢工者、被迫停工的工人或参与工潮、暴动或民变的人员造成的损失或费用;(2)罢工、被迫停工、工潮、暴动或民变造成的损失或费用;(3)任何恐怖主义者或任何人出于政治目的采取的行动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n(六)恶意损害险的承保风险恶意损害险属于附加险别,它所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如船员等)的故意破坏行动所致被保险货物的损害或灭失的风险。这种风险仅在ICC(A)中被列为承保风险的范畴,而在ICC(B)和ICC(C)中均被列为“除外责任”。因此,如被保险人要想对该风险取得保障利益应在投保ICC(B)和ICC(C)的同时,加保恶意损害险。\n三、协会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和海运货物战争险条款对保险期限的规定,同上述我国海运货物保险与海运货物战争险条款对保险期限的规定大体相同,均采用“仓至仓”条款。\n第七节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实务一、投保人的约定二、保险人的约定三、保险险别的约定四、保险金额的约定与保险费的计算五、保险单的约定\n一、投保人的约定每一笔交易究竟由卖方或买方对货运保险投保,取决于买卖双方约定的交货条件和所使用的贸易术语。由于每笔交易的交货条件和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不同,故对投保人的规定也不相同。例如,按FOB和CFR条件成交时,在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一般只订明“保险由买方自理”。如买方要求卖方代办保险,则应在合同保险条款中订明:“由买方委托卖方按发票金额××%代为投保××险,保险费由买方承担。”凡按CIF和CIP条件成交时,由于货价中包括保险费,故在合同保险条款中,需要详细约定卖方负责办理货运保险的有关事项,如约定投保的险别、支付保险费和向买方提供有效的保险凭证等。\n二、保险人的约定在按CIF和CIP条件成交时,保险公司的资信情况,与卖方的关系不大,但与买方却有重大关系。因此,买方一般要求在合同中限定保险公司和所采用的保险条款,以利日后保险索赔工作的顺利进行。例如,我国企业按CIF和CIP条件出口时,买卖双方在合同中通常都订明:“由卖方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并按该公司的保险条款办理。”\n三、保险险别的约定按CIF和CIP条件成交时,保险费由卖方承担。买卖双方约定的险别通常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基本险中的一种。但也可根据货物特性和实际情况加保一种或几种附加险。在双方未约定险别的情况下,按惯例,卖方可按最低险别予以投保。在CIF和CIP货价中,由于通常不包括战争险等特殊附加险的费用,因此,如买方要求加保战争险等特殊附加险时,其费用应由买方负担。总之,卖方投保时,通常要对以下几个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货物的种类、性质和特点;货物的包装情况;货物的运输情况,包括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等;发生在港口和装卸过程中的损耗情况等;目的地的政治局势等。\n四、保险金额的约定 与保险费的计算保险金额(InsuredAmount),也可称为投保金额,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的金额,也是保险公司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还是计算保险费的基础。保险金额一般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按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出口货物的保险金额一般按CIF价或CIP价再加上一定的百分率。此项保险加成率,主要是作为买方的预期利润。按国际贸易惯例,预期利润一般按CIF价的10%估算,因此,如果买卖合同中未规定保险金额时,习惯上是按CIF价或CIP价的110%投保。\n四、保险金额的约定 与保险费的计算保险金额计算的公式是:保险金额=CIF价×(1十投保加成率)保险费(Premium)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缴纳的费用。保险费率是由保险公司根据一定时期、不同种类的货物的赔付率,按不同险别和目的地确定的。保险费则根据保险费率表按保险金计算,其计算公式是: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n五、保险单的约定在买卖合同中,如约定由卖方投保,通常还规定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保险单,如被保险的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买方即可凭卖方提供的保险单向有关保险公司索赔。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保险单(InsurancePolicy),俗称大保单。它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成立保险合同关系的正式凭证,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或对保险人上诉的正式文件,也是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在CIF合同中,保险单是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的单据。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