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法及案例分析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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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5 发布

自然资源法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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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自然资源n主要是指自然界中资材的来源,指在自然界中可以为人类带来财富的自然条件和自然要素。如土地、水、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阳光、空气等。n以自然赋存条件为标准:地下资源和地表资源。n以再生程度为标准:可再生、不可再生和恒定资源。n以存续状态为标准:存量资源和流量资源。n……\n自然资源法n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n一般包括土地法、水法、矿产资源法、水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海洋法、风景名胜区法、野生动植物资源法等。\n案例分析n张某系张楼村村民,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起了一砖瓦厂,并核发了30.7亩的《土地使用证》。在该土地能够用于做砖瓦的土壤被取用完以后,张某为了继续经营砖瓦厂,便与村干部协商,将村里的16.1亩耕地划归砖瓦厂使用,并与该村二组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书,张某向村里缴纳种植补偿费共4800元。同时还与村民唐某、沈某、贾某等私下达成用地协议,占用耕地5亩用于取土烧砖。经村民举报,县土地管理局对张某占用耕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对张某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限期恢复土地原状,责令加倍赔偿唐某、沈某、贾某土地两年不能耕种的损失。\nn问:n(1)张某与村民组签订的用地协议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n(2)指出县土地管理局的处理决定存在的问题。\nn答:n(1)张某与村民组和村民签订的用地协议是非法的,也是无效的。因为:《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村委会和村民组都无权批准使用耕地用于企业取土烧砖。农民个人更无权转让其承包的耕地的使用权用于非农业生产。n(2)县土地管理局对案件的处理存在下列问题:1.只处罚了张某,未处罚同样是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村委会和私下转让耕地使用权的村民。2.对非法转让耕地使用的,没有给予没收非法所得这种行政处罚。3.责令加倍赔偿损失的行政决定无法律根据。\nn本案例中涉及法规(《土地管理法》)n第一章总则n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n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n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n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n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nn第三章总体规划n第十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n(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n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n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n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nn第四章耕地保护n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n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n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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