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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论反垄断法与贸易政策的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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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期总第194期商业经济与管理NO.12Vol.194200,年12月Jot服NALOFBUSINESSECONOMICSn配.2007论反垄断法与贸易政策的互动关系阮赞林(中南大学商学院,湖南长沙410000)摘要:反垄断法与贸易政策是国际市场活动中被广泛运用的两个有效工具。如何发挥这两个工具的积极作用,实现国际市场的自由、公平竞争,提高全球消费者福利,是国际社会迫切需要解决的议题之一。通过对贸易政策和反垄断法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方面的各自实现途径的讨论,证明了他们是一种互动和互补关系。在全球化经济环境下,国际性贸易政策虽然得到了不断的完善。但是,国际反垄断法的发展却面临着重大的困难。因此,为真正实现国际贸易的公平自由竞争秩序,制订和完善国内反垄断法并推动反垄断法的国际化,具有相当的紧迫性。关键词:反垄断法;贸易政策;互动关系中图分类号:Dg%.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X刃一2154(2(X)7)12一0069一06一、问题的提出贸易政策与反垄断法相互关系问题是19%年的WTO新加坡部长会议上提出的正式议题之一。①随着国际贸易区域的日益全球化,国际贸易的内容向服务贸易、技术贸易的发展,跨国合并案和国际卡特尔案的出现等,使国际社会越来越迫切地感到,贸易政策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协调和互动的重要性。自由贸易障碍消除有助于各国贸易的增长。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了这样的基本共识,即如果要实现国际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进一步发展,因私人企业的限制性竞争行为所引起的贸易障碍也必须能够消除。我们知道国际社会在消除因国家行为而产生的贸易和投资自由障碍领域已经做出了很大的努力〔‘〕。这种努力的结果则体现在各国之间的各类贸易协议的签订。其中1950年代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竹)作为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工具,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1960年代早期,GATT开始意识到私人企业的限制性竞争行为也可以限制国际自由贸易的扩大,阻碍各国经济的发展,抵消因国家间关税减让和数量限制的消除所带来的利益,从而最终会损害以竹的目的和目标的实现[21。现在私人企业限制性竞争行为的消极影响正在日益加强。因此,如何有效地发挥贸易政策对国际自由贸易的促进作用和发挥反垄断法对私人企业限制性竞争行为的调整作用,成为实现全球经济活动的有效率性的重要问题之一。正如欧盟所指出,“贸易与竞争政策互动关系的核心就是促进公平竞争。伴随一个限制政府制造贸易障碍的规则框架,应该同时考虑建立一个关注同样对WTO成员的贸易投资产生影响的(私人)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则框架”[a]。所以,在政府的贸易障碍行为逐渐减少并已经取得了非常大利益的情况下,如何消除私人企业限制性竞争行为所引起的贸易障碍的愿望变得日益迫切。收稿日期:2007一肠一22作者简介:阮赞林(1%2一),男,浙江宁波人,中南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民商法、经济法研究。①“新加坡议题”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竞争政策、政府采购透明度和贸易便利化,因最早在19%年世贸组织于新加坡召开的第一次部长级会议上提出,故简称为“新加坡议题”。万方数据\n商业经济与管理2007年在国际贸易领域,限制性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对外国企业的排斥,即阻碍外国企业的国内市场进人[’]。“阻碍”,也可称为“进人壁垒”,在市场活动中的含义是指给企业造成进人特定市场的困难。当然,在实践中试图将什么样的情况属于“阻碍”,什么样的情况不属于“阻碍”,划一条清晰的界线是非常不容易的。人们虽然比较熟悉“市场进入”这一概念,但是在反垄断领域的“市场进人”却是一个广受争论的问题。因为关于市场进人并没有一致公认的概念[51。我们在这里讨论的市场进人是指企业为了销售自己的产品和提供自己的服务而进人一个特定市场的一个组合性的条件。从范围上讲是与WTO中关于市场进人的定义内容相同的。WTO将市场进入描述为外国的商品和服务能够与当地生产商所生产的产品在当地市场进行竞争的程度。在WTO框架下作为一个法律用语,是指在政府征税的条件下,一项产品是否能够在非歧视的条件下进人他国市场而言的。导致市场进人阻碍的情形是比较复杂的。如果我们将真实世界里的市场进人阻碍从行为主体角度进行分类的话,那么市场进人的阻碍可以分为三类:私人企业的行为所引起的阻碍;国家政府行为所引起的阻碍和私人企业与政府共同行为所引起的阻碍,也即混合行为所引起的阻碍。如果市场进人障碍是由第一类行为所引起的,我们希望通过反垄断法予以解决。反垄断法的目的在于管制和消除限制性竞争的私人行为。如果这种障碍是由于第二类行为所引起的,我们希望通过相应的贸易政策以及相关的贸易工具来解决。但是,如果这类障碍是由于第三类行为所引起的,那么,情况就变得复杂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希望同时运用反垄断法和贸易政策来解决。但是,人们却不能对市场进人阻碍的责任,在私人企业和政府行为之间进行清楚的划分。因为,这种阻碍往往只有在私人企业和政府共同行为时才发生,行为的性质是混合的。各国政府之间为了促进贸易自由化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是,私人企业的限制性竞争行为却在某种程度上抵消了政府的努力。这种抵消的表现之一就是私人企业所设置的市场进人障碍。然而,我们已经知道市场进人障碍并不只有私人企业才能设置。它还包括政府行为和混合行为。如何有效地消除或者规制混合性的障碍行为,这主要取决于如何合理地发挥贸易政策与反垄断法的互动作用上[5]。二、反垄断法与贸易政策的各自功能反垄断法和贸易政策的基本功能存在着很大的区别。①这些区别主要表现:(一)两者的切入点不同反垄断法和贸易政策都是针对扭曲市场经济行为的。因此,他们的目标是基本一致的。但是他们又是针对不同种类和不同原因所产生的扭曲经济的情况。反垄断法最主要的是关于私人企业的行为,②是以确保国内市场范围的有序运行为主要使命。贸易政策则是以国际市场为切入点,集中于各国的政府行为,目的是消除由政府所实施的歧视性行为,拆除外国企业进人国内市场的障碍。反垄断法所涉及的领域与贸易政策所涉及的领域并不都具有相关性。例如,跨国合并的审查所涉及的程序性和实体性特点,就与传统的贸易政策没有什么必然的关系。另外,日益突显的国际卡特尔,是反垄断法迫切需要解决的严重问题。但是,至少不是贸易政策需要直接解决或者给贸易政策带来直接影响的问题。(二)两者的法律基础不同反垄断法所实施的法律基础比贸易政策的法律基础要广。一般认为,贸易政策更多的是通过政治的而不是法律的程序而决定的。尽管反垄断法也会受到一定的政治因素的影响,但是其所受到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闹。例如各国之间的贸易争议往往通过谈判解决。而国际反垄断案件则主要是通过反垄断调查、适用国内反垄断法来解决。虽然,有时候也通过协商而不是以判决的形式解决。但是,这种协商的依据仍然是反垄断法。另外,在救济措施方面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贸易政策的救济措施,包括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①对反垄断法与贸易政策的系统性比较研究,可以参见HAp川ebaum.t阮Inte而ceoftheTrade肠wsandtheAnitrust肠ws[J].ceo唱eMason肠wReview,1995(6):479.②当然也有在反垄断政策法律中规定国家补贴的规则,如欧共体条约第86条,根据这条的规则,欧共体委员会就可以对政府的所实施的限制性竞争行为进行控制。万方数据\n第12期阮赞林:论反垄断法与贸易政策的互动关系施和保障措施等;而反垄断法的救济措施主要有阻止、终止、罚款、损害赔偿等。(三)两者保护的利益侧重不同贸易政策基于与政治的同一性,所以往往是从获得或者失去贸易利益角度考虑政策的制订和实施,一般往往更倾向于对生产者利益的保护。而反垄断法则比贸易政策更倾向于关心消费者的利益闭。对某一特殊的市场进人障碍行为从不同的政策角度分析,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来判断某一限制性行为,意味着不得不依据效率和消费者福利,以及其他反垄断法的目的来做出决定。从贸易政策角度来看,则主要考虑这种限制性行为是否对国家之间的贸易平衡,对本国产业政策和本国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影响,以及是否对外国企业的市场进人产生消极的、限制性的影响。当然,反垄断法和贸易政策之间的利益保护也存在一些重叠的方面。例如国内消费者福利向国际消费者福利转移的情形。三、消除市场进入障碍的不同途径虽然贸易政策与反垄断法具有各自不同的调整重点。但是,在处理私人企业的限制性竞争行为方面,特别是在消除市场进人障碍方面,他们都可以发挥各自特殊的作用。贸易政策和反垄断法各有哪些途径来消除私人的市场进人障碍?下面我们分别来进行讨论。(一)反垄断法的途径及其缺陷国内反垄断法对私人企业的市场进人障碍行为的调整,一般来说可以通过以下二种途径:(1)依靠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如果一个国家不能有效地运用其国内反垄断法处理国内企业的限制性竞争行为,即阻碍了外国企业的市场进人。那么,这些外国企业所在国就可能会通过适用本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要求他国开放其国内市场。(2)反垄断双边合作协议。选择反垄断双边合作,可能比执行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更有效率。因为在处理私人企业所实施的市场进人的限制性竞争行为时,往往需要获得各方面的协调,如信息的交流、证据的交换等。而通过双边合作,特别是反垄断执行机构之间的合作,可以大大减少实践活动中的冲突双边合作还有利于减轻企业的负担。由于在国际反垄断案件中,不同的反垄断执行机构往往会采取重复性的行动。这不但降低了反垄断执行机构之间的总体效率,而且由于各个反垄断执行机构对信息资料的不同要求,以及可能出现的不同的处理结果,从而给私人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通过双边合作,则可以有效地减少重复性而产生的负担。“为了减轻多个国家的反垄断审查给合并交易中各方企业所带来的巨大负担,以及减少不同国家对同一合并得出不同审查结果所带来的冲突,不同国家反垄断执行机构之间建立合作关系至关重要。”①虽然国内反垄断法可以通过上述二种途径来处理私人企业的限制性竞争行为,但是这些措施却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其中最主要的缺陷是保密信息的交换。一般来说,各国反垄断执行机构相互之间如果没有得到相关企业的同意就不能够分享保密的商业信息,这种“不能够”将会对反垄断执行机构充分地处理跨国限制性竞争行为产生很大的困难。即使如美国,尽管其国会在1994年通过了《国际反垄断实施援助法》,规定允许美国的反垄断执行机构获得和交换外国相关的反垄断执行机构调查的信息,即使这些信息是受保密法所保护的。该法还规定,美国的反垄断执行机构还可以因外国反垄断执行机构的要求开展法定的程序从国内的相关组织和个人中获得相关的信息。但是,这样的规定并不能解决保密信息的交换间题。尽管根据这样的法律规定,美国与其他国家,如1999年与澳大利亚签订了协议,但是这种协议也同样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和冲突。特别是在缺乏反垄断争端解决机制的情况下,这种商业上的磨擦仍然得不到解决。在这种情况下,要依靠国内反垄断法来有效地解决私人企业或者混合性的国际性限制竞争行为就显得力不从心了。(二)贸易政策的途径及其缺陷各个国家的国内贸易政策也可以对阻碍外国企业市场进入的限制性竞争行为产生一定的约束。尽管没有哪一个国家的贸易政策能够对私人企业的国际性限制竞争行为起着直接的影响,从而使贸易政策的保①相关内容请详见:DouglasMehlamedA.^ntitrustEnforcementinaclobaJEconomy[J/oL].www.usdojgov.作者虽然是从合并审查角度所作的判断,但是,我们认为这种情形同样适用干反垄断合作的其它领域。万方数据\n商业经济与管理2007年护不可能达到反垄断法的途径那样有效。但是至少可以发挥间接影响的作用。例如,美国1974年的贸易法案的第301条款,对外国的政策和行为,如果是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地阻碍或者限制了美国的贸易活动,就可以适用该条款。若外国的法令、政策、行为侵害了美国根据任何贸易协议可以享受到的权利,或外国的法律、政策或行为不合理地增加了美国商业的负担或限制。那么,美国贸易代表就可以根据总统的特别指示采取一切适当可行的行动,行使权力或消除外国制定的、侵害了美国根据协议享有的贸易权利的法律、政策和行为。如果美国的企业欲进人外国市场,但被外国的一个或者多个私人企业的限制性竞争行为所阻碍,从而增加了美国商业的负担或者受到了限制。那么,这个国家就为因容忍私人企业的这种限制性竞争行为而不能很好地实施其国内反垄断法而遭受美国的报复。这就是美国的单边报复制度。当然在实践中,美国采取这一单边报复行动比较少。各国之间面临的贸易争端,主要还是通过谈判解决。我们这里以美国为例,主要是为了证明国内贸易政策对私人的限制性竞争行为在一定情况下也具有调整意义。但是,正如前面讨论的贸易政策主要功能并不在于国际反垄断领域,而是政府用于保护本国的贸易利益。即使是WTO规则也并不是贸易规则,而是贸易管理规则。更准确地说,是规范各成员的贸易管理措施的规则[3]70。wTo规则并没有包括对私人企业的限制性竞争行为的规制。wTo规则是处理政府行为而不是私人企业行为的国际性规则。因此,从总体上来看,目前还没有直接处理私人企业的限制性竞争行为的有效国际性规则。然而,从发展趋势来看,扩大某些WTO的规则适用于私人企业的限制性竞争行为并不是完全没有可能的。某些wTO规则和机制与市场竞争规则具有密切相关性。如根据各个主要的WTO协议对磋商和合作安排;关于非歧视和透明的一般性的规定;关于WTO已经规定的一些最小标准领域,即政府对企业的限制性竞争行为的管制和调整(值得注意的是电讯领域);关于对企业行为补救的规定,特别是在反倾销领域;以及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虽然都是从贸易政策的角度来规制的。但是,在反垄断领域,即对私人企业的限制性行为也同样具有可适用性。而且,随着乌拉圭回合和随后的wTO的工作,大量的多边贸易体制也已经开始着手处理反垄断政策法律问题了。四、反垄断法与贸易政策的互动跨国企业一方面希望各国政府在WTO框架下履行贸易自由化的承诺,允许其进人各国市场而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阻止(包括准人国的进口卡特尔,或者是当地垄断企业的掠夺性价格行为。因为这些行为即使是在没有关税壁垒的情况下,也可能会阻止进口商在内国销售他们的产品)。但另一方面,这些跨国企业却可以采取措施(例如出口卡特尔或者国际卡特尔,它虽然不能完全阻止国际贸易的发生,但可以从进口商中获取垄断租金,从而能抵御国际贸易的目的)促使本国政府违背市场进人无阻碍的承诺。一旦跨国公司实现这一表面相互矛盾而实质上是为了实现市场垄断的目的。那么,我们可以判断某一国的贸易政策和反垄断法律产生了冲突。如果贸易政策是有效的,市场就会开放;如果反垄断法律是有效的,市场也会开放。虽然,两者产生的效果并不相同,但是结果都是积极的。只有当两者的目的产生矛盾的时候,跨国企业才有“空子”可钻。因此,保证国内的反垄断法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同步,以及保证国内反垄断执行机构的行动与政府的国际贸易承诺同步显得尤其重要。市场的国际化允许企业的经营活动在不同国家的市场内展开,从而为跨国企业实施限制性竟争行为提供了便利。特别是当跨国企业在本国实施的限制性竞争行为,不是影响本国的市场,而只是影响了其它国家时,这些跨国企业往往有可能逃避本国反垄断法的惩罚。或者通过转移经营活动而逃避相对更为严厉的反垄断法的惩罚(即某些国家可能成为跨国公司的反垄断“避风港”)。但是,受到这些跨国企业的限制性竞争行为影响国家的反垄断执行机构(如果有这类机构存在的话)却不能在其行为实施地国家行使调查权来搜集这些跨国企业所实施的限制性竟争行为的证据,从而对这些跨国企业提起诉讼。另一方面,如果某一跨国企业的限制性竞争行为并没有对国内市场产生影响的话,行为所在国的反垄断执行机构可能不会直接地行使反垄断案件的管辖权。因此,在市场全球化环境下,必须发明出一个可以用来处理由国际性限制竞争行为而引起的外部性问题的机制。①否则,这些跨国企业的侵害行为就得不到惩罚。对各国的反垄断执①这是一个反垄断法国际化问题,通过建立有效的国际性反垄断机制来实现国际反垄断领域的合作。万方数据\n第12期阮赞林:论反垄断法与贸易政策的互动关系行机构来说,他们实施反垄断法的权力就会受到藐视。如何发挥反垄断法与贸易政策在处理各种类型下的市场进人障碍行为的作用,已经在国际层面进行了积极的努力。如WTO,根据19%年12月所确立的新加坡工作议题,专门成立了贸易政策和反垄断政策法律互动工作小组。这个小组的设立,反映了贸易政策和反垄断政策法律之间的密切关系。wTo努力的目标在于调整改革,以便于培育更加开放、更加具有竞争性和可竞争的市场,并使外国企业享有与本国企业同样的市场竞争权利。同时,在WTO下的反垄断政策法律的讨论也反映了一个长期以来的共识,即私人企业限制对贸易自由谈判所取得的利益产生消极的影响,减少了贸易自由化所带来的利益。并潜在地阻碍了国家间在消除贸易和投资障碍方面所作出的努力。经过努力,这个小组已经就WTo的贸易政策和反垄断政策法律相互关系问题形成了一些报告。其中特别重要的是1997年的小组工作报告。该报告对贸易政策和反垄断政策法律相互关系进行了非常有价值的检视。使国际社会对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反垄断政策法律的地位有了进一步认识。同样,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OECD)在最近10多年来也就反垄断政策法律和贸易政策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出台了一些报告。①这些报告就贸易政策与反垄断法律政策的相互关系覆盖了很广泛的主题。其中特别强调了这两个政策的一致性和不一致性。报告中强调了这两个政策的视角和途径方面所存在的较大差异。②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些报告已经得出了一个重要的结论,即尽管它们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重要的区别,但是这两个政策之间仍具有很广泛的兼容性。也就是说,这两个政策是建立在同样的基础之上—自由贸易和自由竞争是互相支持的。从而使这两个政策之间实质上起着相互补充的作用。③关于市场进入问题,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在相关报告中进行了解释。例如,在一份报告中④指出,加强国内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利于减少或者减轻由于私人企业实施的市场进人障碍的限制性竞争行为而引起的贸易政策的争端。这份报告还指出,各国加强国内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利于减少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的适用。在促进反垄断法的国际化方面,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OECD)特别强调:加强国内反垄断法的自愿趋同性;加强反垄断执行机构之间的双边合作;培育地区性的包括反垄断政策法律内容的协议;构建复边反垄断政策法律协议;朝着多边反垄断政策法律协议的方向努力。⑤这些建议旨在形成良好的国际反垄断体制,从而与现存的国际贸易政策一起,维护全球市场的自由竞争秩序。五、结语反垄断法和贸易政策在促进国际贸易自由方面是两个不能分开、不能孤立的规则。其实,贸易政策和反垄断法是实现共同目标—通过促进市场化进程和扩大商业交流,提高社会财富的两个不同工具。贸易政策主要是从各国政府的角度,即通过减少政府的规制,特别是在关税和其它非关税壁垒方面,寻求扩大各国之间的贸易机会,减少各国之间贸易的限制。反垄断法则主要是从私人企业限制角度,与私人企业限制性竞争行为有关,包括企业单独实施的限制性竞争行为,企业之间相互联合或者通过企业合并所实施的限制性竞争行为。这类限制性竞争行为导致了竞争的扭曲,限制了商业上的活力,最终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反垄断法的功能就是要对这类行为进行限制。⑥无论是从政府行为的角度还是从私人企业的角度,贸易政策和反垄断法并不总是一致的。在很多情况下,他们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冲突。这些冲突特别体现在贸易救济措施方面,出于保护竞争者以及贸易保护主义理念上的考虑,所采取的诸如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等。而这些措施与以效率和消费①OECD在这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果,如1984年由限制性商业行为专家委员会出台的(竞争和贸易政策报告—他们的互动性》,报告检视了对处理在反垄断政策法律和贸易政策相互面临的问题上发展促进国际性的框架的各种可能的途径。详细内容可参见:http:llwww.oecd.org.②具体内容请详见:ConsistenciesandInconsistenciesbetweenTra山andcom哪tioion几licie。〔Rl.Pari。:oECD,1999.③具体内容请详见:伽de。ndcompetition而五cyfortomo二w[Rl.P‘5:oEcD,1999‘④该报告的名称是:^nti如sta记M毗et^ccess[R].Paris:oECD,1999.⑤具体内容请详见:Internationaloptiot。Improveth。coherenc。比tweenTradeandcom哪tition即icies〔R]Pari。:oEcD,2以刃.⑥具体内容请详见:F.目den.com声tition几licyaswel几甘e一EnhancingcomplementtoTra〔leUberaliza,ion:AUnitedstatesPers伴ctive[M〕//InTzong一玩hHwa嗯&Chiyuanchen(ed).仆e凡turenevelopmentofcom伴titionFramework,幻uwer肠wIn!ernationalZ(X碎,77一88.万方数据\n74商业经济与管理2007年者利益为基本价值和目标依据的反垄断法之间存在明显冲突{8]。①然而,面对复杂的经济全球化进程和国家间竞争,贸易政策和反垄断法的共同运用是不可避免的。他们在具体使命上和实施途径上存在着不能相互替代的互补性。尽管在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方面,国际社会已经做了极大的努力。但是,形成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相对成熟的对策建议,国际社会仍需要做进一步的考虑。参考文献:川Feddersonc.Focusingonsubstantive肠winlntematio耐EconomicRelations:thePublicMoralsofcA竹’3Article联(a)andConventionalRulesoflnte印retation[J].Jotl加lofClob目伽山,1998(75):79.[幻w目lers.canus如ti加st肠wo哪nlnternatio耐Markets?〔J].NorthwestemJoumalofInternationaluwandBusiness,2仪刃(207):208一210。〔31时建中.试论反垄断法的国际合作〔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oo2(1):36.[4]Renetjruena.仆。worldTradeo卿币zationandltpowerst。AdoptacompetiuonPolicy[J].Internationalorsanizations鲡Review,2(兀巧(91):6()一63.[5〕HauserH.阮即胡lforaMultilate司A脚ementonFJreeM诫etAccess[J].】佣即以“WorldTrade肠w,1991(77):25.〔61D,mc.Com件titionpo1icyDecisionProcessesintheEuro讲anConununity。ndUnitedKongdom[M〕,ottawa:carletUniv,ity、55,1992:336[71FeketkutyGReflectionsonthelnte二6on比tweenTra由蹦cyandcom哪d吐onPolicy:·contdbutiontotheDevelo卿ntofaconceptualFranlework[M].Pari,:oEcD,1993:15.【8]车王照.世界贸易组织对其成员反垄断立法的影响【J].月旦民商法研究,2oo3(3):87.TheInteractionbetweenAntitrustLawandTradePolicyRUANZ汤n一Un(B。二&彻01,2彻脚尹姐刀‘h‘优邝勿,以口卿加41吏玖卿,ch俪)AbstraCt:AntitrUst】awandtrade即licy肠tbare确c‘ioustoo18ininiernation日m肚keti嗯,AntitrUstlawis西marilyconcemedwiththeconductof州vateundertaki鸣.rmde脚licy,ontheotherlland,运州nc1pallyfOCusedonthebehaviorOfcoun颐es.Thetwotoolshavesome击玉rencesinaiming,buttheyare画tedtoachievethebestof此~esandcom伴tition.Howtoexertthesetools’functionsinfreetrade,comPetitionandwe】公甘eioasi,访canttoPicfordiscussioninintemationalcommonity.Wehavediscu撇dtherela6onshipbetweenthetrade冈1叮andantitrustl,朋dconcludedthat阮廿ade州icy朗dantitrustlawa二interactiveandcomvlement呵例theachother,Intheeconomicglobaliza“on,internalionaltrade因licyhasnladea笋at四『“5,buttheintemationaliZationOfantilrust1awisstillfacedwith阳‘ousba币ers.Hence,itisincreasinglyu飞enItoworkontandcompletethedome8ticantitIUst1awandtonromotetheintern8ti0naIiza6onOfantitrUstlawinOrdertorealizethejustand丘eecompethiveorderinin沈rnationaltrade.Key,ords:助石trustlaw;t班Idepolicy;inte二tion(责任编辑郑英龙)①有人认为:“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冲突一方面是基于两者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取向不同。例如,竞争保护或鼓励‘竞争’,并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宗旨;而贸易规范除考虑竞争因素外,还纳人其他价值观念,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政治性质的,它以保护国家利益为目的。如此,在某一具体问题上,其评判的角度有所不同。例如,对于低价销售行为,从竞争政策的角度来看,只要其行为并不具有掠夺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将其效率生产的利益分享给社会大众,这是值得鼓励的;而从贸易保护政策角度,为确保其他竞争者不受伤害,却会课征反倾销税予以制止。”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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