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法兵役法 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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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国防法兵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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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官兵涉法问题研究》军事法律制度教案目的要求:通过教学,使学员了解军事法的概念,了解国防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等的主要内容,增强军事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及军人个人合法权益的能力。主要内容:一、军事法概述二、国防法三、兵役法教学时间:4课时军事法律制度本章共三节内容:▲第一节军事法概述第二节国防法第三节兵役法我们先来看第一节。▲第一节军事法概述▲一、军事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一)军事法的概念什么是军事法?1\n《基层官兵涉法问题研究》●图片:军事▲●军事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法治宣传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用以调整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国际军事交往和战争领域的各种军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我国的军事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军事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分支部门。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国防法为核心的军事法律体系。▲(二)军事法的特征特征总是就比较而言的,军事法的特征是军事法与普通法相比,所具有的基本特征。▲1、更加强烈的阶级性任何法律从根本属性上看,都具有特定的阶级性。但由于军事法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保障,关系着统治阶级的生存与发展,必然引起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重视和关注。因此,军事法的阶级性较其他法的阶级性更为突出、更加强烈。这是军事法的本质特征。▲2、鲜明的军事性军事法只是调整国防、军队和战争等军事领域中的各种社会关系。这是军事法的主要特征。2\n《基层官兵涉法问题研究》▲3、很强的综合性现代军事领域的社会关系既涉及平时,又涉及战时;既涉及在一国之内,又涉及在国与国之间;既涉及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又涉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4、严格的强制性军事法律关系的发生一般无须经过当事人双方协商,只要国家机关、军事机关或者军政首长下达军事命令和指示即行成立。“一切行动听指挥”、“军令如山”、“军法无赦”等,都是军事法严格强制性真实而生动的概括。▲5、高度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军事法律规范的立法职权、效力等级及其在军事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三者的有机统一。有权立法机关等级越高,职权越大,所制定的军事法效力等级就越高,在军事法体系中的地位也就越高。▲二、军事法的基本原则任何部门法都有其特定的原则,军事法自然不能例外。军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反映军事法的本质、规律3\n《基层官兵涉法问题研究》和基本内容的,贯穿于军事法创制和实施全过程的共同准则。我国军事法的基本原则是:▲保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原则▲维护国家军事利益的原则▲保障军队高度集中统一的原则▲军事法适用优先的原则▲(一)保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原则此原则是指在军事法的创制和实施全过程中将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作为根本准则。这是建军的根本原则,是我军的军魂。▲(二)维护国家军事利益的原则此原则是指在军事法的创制和实施过程中从内容上全面体现国家军事利益,从具体措施上保证国家军事利益免受任何不法侵害的基本准则。所谓国家军事利益,是指一切与军事活动有关的国家利益。具体包括国防安全、作战行动、军队建设、部队战斗力巩固提高、军事科研、军工生产等方面的利益。这些利益关系到国家安全、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三)保障军队高度集中统一的4\n《基层官兵涉法问题研究》原则此原则是指军事法的创制和实施,必须充分体现军队的组织形式、活动方式、体制编制和军队领导权、指挥权集中于党中央和中央军委的最高原则,体现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中各个方面的协调一致,从而将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形成严整的军事法律秩序。▲(四)军事法适用优先的原则此原则是指军事法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对特定事项和特定人或者与普通法发生法规竞合时,优先于普通法而适用。其含义:一是在战时或者紧急状态下,军事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优先于普通法而适用,如战时军事管制法,军事戒严法、战争动员令等;二是在平时状态下,尤其是当军事法与普通法发生法规竞合的情况下,对军事单位和军人这种特殊主体,涉及军事领域某些特定事项的,军事法优先于普通法而适用。▲第二节国防法▲一、国防的地位和国防活动的基本原则▲(一)国防的地位和国防法的适5\n《基层官兵涉法问题研究》用范围●▲1、国防的地位●图片:国防▲国防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安全法概论封面保障。▲建设和巩固国防,是维护民族独立、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社会稳定的基本前提。我国国防法规定:“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2、国防法的适用范围:●图片:国防法封面▲(1)国防的任务是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因为外来侵略和国内企图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的武装叛乱和暴乱,都对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以及社会主义制度构成严重威胁。▲(2)国防的主体是国家即是说国防是国家的事业,是国家的防务,全民族的防务,与国家的各个部门、各种组织以及每个公民都息息相关,是整个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所6\n《基层官兵涉法问题研究》在。▲(3)国防的目的是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是一个独立国家的主要标志和必须捍卫的最高原则。▲(4)国防的手段是为完成国防任务、实现国防目的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以上四个方面含义表明了我国国防的概念,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国防观”,同时也明确了国防法的适用范围。▲(二)国防活动的基本原则国防活动的基本原则,是指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指导国防建设和国防斗争的行为准则。我国国防法确定的国防活动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原则它是指在国防活动中坚持以我为主实现国防的目的,不依附任何大国或国家集团,不同任何大国结盟,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把国防建设放在自己力量7\n《基层官兵涉法问题研究》的基础上,依靠自己的努力建设和巩固国防。这条原则表明了我国国防的自主性。坚持这一原则,但绝不意味着“闭关锁国”,作茧自缚。我们必须在坚持独立自主的同时坚持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和先进思想,吸收国外的成功经验,博采众长,补己之短,学会两条腿走路,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2、积极防御的原则它是指在国防建设中坚持自卫型国防,奉行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即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所谓积极防御,是以积极主动的攻势行动对付进攻之敌的防御。这条原则表明了我国国防的防御性。▲3、全民自卫的原则它是指在国防建设和军事斗争中,坚持发动和依靠人民,建立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三结合的人民武装力量体制,实行现代条件下的人民战争。这条原则表明了我国国防的全民性。▲4、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8\n《基层官兵涉法问题研究》展的原则它是指国防建设、军队建设要服从经济建设大局,在国家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不断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这条原则表明我国国防建设与国家经济建设的一致性。▲二、国防活动的法律规范▲(一)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根据宪法和国防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机构分别行使如下的国防职权:▲●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图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战争和平问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图片:江泽民主席▲●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图片:朱▲●3、国务院的职权总理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9\n《基层官兵涉法问题研究》行使下列职权:▲(1)编制国防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2)制定国防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3)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4)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5)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武装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有关工作;▲(6)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安置工作;▲(7)领导国防教育工作;▲(8)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的建设和征兵、预备役工作以及边防、海防、空防的管理工作;▲(9)法律规定的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其他职权。▲●4、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职权●图片:军委会议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行使的职权有:(1)统一指挥全国的武装力量;(2)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10\n《基层官兵涉法问题研究》(3)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4)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5)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图片:江泽●(6)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民主席接见将官和编制,规定总部以及军区、军兵种和其他军区级单位的任务和职责;(7)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8)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9)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10)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有关国防事务的法律、法规的在本区域的遵守和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11\n《基层官兵涉法问题研究》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民兵、预备役、国防教育、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国防设施保护、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安置和拥军优属等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军地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防事务的问题。▲(二)武装力量●图片:现役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构成:部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由●图片:预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图片:武警警察民兵组成。●图片:民兵武装力量应当适应现代战争的要求,参加军事训练,开展政治工作,提高保障水平,全面提高战斗力。同时,还规定了我国武装力量的规模、兵役、军衔制度以及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建立武装组织,禁止非法武装活动,禁止冒充现役军人或者武装力量组织等内容。▲(三)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国防经费是国家用于国防活动的财政支出12\n《基层官兵涉法问题研究》我国国防法规定:▲1、国家保障国防事业的必要经费;▲2、国防经费的增长应当与国防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3、国家对国防经费实行财政拨款制度。▲(四)国防教育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国国防法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军事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国防教育工作;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图片:中学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生在部队接受教育;国防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国防教育的内容;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开展国防教育;●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图片:大学生在部队接受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军训和国防教育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各级13\n《基层官兵涉法问题研究》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等。▲(五)国防动员国防动员是国防领域的重要活动。我国国防法规定了:▲1、国防动员的条件▲2、动员的要求▲3、战备物资储备▲4、动员的组织实施以及征用等。进行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的条件,是我国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受到威胁时,国家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发布动员令。在和平时期,要求进行动员准备,将人民武装、国民经济、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动员准备纳入国家总体发展规划和计划,完善动员体制,增强动员潜力,提高动员能力。为此,国家应当建立战略物资储备制度和民用物资征用制度。▲(六)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公民、组织属国防活动主体的范围。在国防活动中,公民、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义务和享有法定的权利。14\n《基层官兵涉法问题研究》我国国防法规定公民、组织履行的国防义务有:▲(1)公民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2)各级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兵役工作。依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务,保证兵员质量。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工作,协助兵役机关完成征兵任务。▲(3)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要求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接受国家军事订货,提供符合质量的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4)在交通建设中应当贯彻国防要求,车站、港口、机场、道路等交通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为现役军人和军用车辆、船舶的通行提供优先服务,按照规定给予优待。▲(5)公民接受国防教育。▲(6)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7)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15\n《基层官兵涉法问题研究》料和其他秘密物品。▲(8)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9)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10)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11)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取得补偿的权利。▲(七)军人的义务和权益军人在国防活动中肩负着特殊使命。我国国防法对军人的义务和权益作●图片:为人民服务出了专门的规定。▲●1、军人的军事义务●图片:英勇战斗,不怕牺▲●(1)必须忠于祖国,履行职责,牲英勇战斗,不怕牺牲,捍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2)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军事法规,执行命令,严守纪●图片:执行律;命令▲●(3)应当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热爱人民,保护人民,积极参16\n●图片:抢险救灾《基层官兵涉法问题研究》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完成抢险救灾等任务。▲(4)与军事义务相适应,国家和社会对军人享有的特殊权益给予保护。●2、军人享有的特殊权益●图片:婚礼等▲(1)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现役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2)国家和社会优待现役军人,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生活福利待遇,对在艰苦的边防、海防等地区或者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在生活福利等方面给予优待;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3)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为转业军人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保障离休退休军人生活福利待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置转业军人,根据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和专长安排工作。▲(4)接收转业军人的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活福利待遇、教17\n《基层官兵涉法问题研究》育、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待。▲(5)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因战、因公致残或者致病的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接收安置,并保证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6)优待现役军人家属,抚恤优待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亲属,在就业、住房、义务教育等方面给予照顾。▲第三节兵役法▲一、我国的兵役制度我国兵役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兵役制度和公民兵役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兵役制度是兵役法的核心内容。我国兵役制度是关于我国公民参加中国●图片:兵役法封面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的规程。▲●我国实行“两个结合”的基本兵役制度:▲一是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二是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实行“两个结合”的基本兵役制度,18\n《基层官兵涉法问题研究》既体现了我国兵役制度的特色,又适应了新时期军队和国防建设发展的需要。▲二、公民服兵役的形式和期限我国公民服兵役的形式分为:现役和预备役▲(一)现役▲现役,是指公民自入伍之日起至退伍之日止,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所服的兵役。它是我国公民服兵役的主要形式:▲士兵的现役和军官的现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军官和士兵称为现役军人。▲1、士兵的现役●图片:士●兵的现役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包括高级士官、中级士官和初级士官。根据我国兵役法和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部队的需要和本人的自愿,经团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19\n《基层官兵涉法问题研究》士官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年限为:第一期、第二期各3年;第三期、第四期各4年;第五期5年;第六期9年以上。士官一般不超过30年,年龄不超过55岁。根据部队需要,士官还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2、军官的现役●根据我国兵役法的规定,现役军●图片:军官官在平时是由下列人员补充:(1)军事的现役院校毕业的学员;(2)在中央军委批准开办的培训军官的机构受训后,经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士兵;(3)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4)军队的文职干部和个别接收的非军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战时,现役军官由可以直接任命为军官的士兵和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及适合服现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来补20\n《基层官兵涉法问题研究》充。军官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规定,已满服役最高年龄的,退出现役;未满最高年龄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二)预备役▲预备役,是指公民在军外所服的兵役。它是国家储备后备兵员的一种兵役形式。这种兵役是将公民编入民兵组织或者进行预备役登记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称预备役人员。▲●1、民兵。●图片;民兵它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助手和后备力量,同时又是我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我国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28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18岁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2、登记服军官预备役和士兵预备役21\n《基层官兵涉法问题研究》根据兵役法和预备役军官法的规●图片:预备役定,士兵预备役分为两类,第一类士兵预备役人员包括:(1)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35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2)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35岁以下的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3)其他编入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28岁以下的预备役士兵。第二类士兵预备役人员包括:(1)除服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的人员外,编入民兵组织的人员;(2)其他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35岁以下的男性公民。预备役军官包括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生;确定服军官预备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以及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预备役军官和预备役士兵在服预备役期间,必须参加军事训练。▲三、兵员的征集、动员和法律责任▲(一)平时征集征集亦称征兵,是指按照兵役法所规定的程序征招公民服现役。其对象为22\n《基层官兵涉法问题研究》每年12月31日以前满18岁的男性公民,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根据部队需要,可按上述年龄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部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还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征集的程序:▲兵役登记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9月30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初步审查▲体格检查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按照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应征服役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的条件,经兵役机关批准,被征集服现役。如果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对于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有23\n《基层官兵涉法问题研究》期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二)战时兵员动员战时兵员动员,是国家发布战争动员命令之后,迅速征召预备役人员,按战时编制补充满员和扩编现役部队,保证军队和其他武装力量由平时体制转入战时体制。▲实施战时兵员动员的内容包括:▲(1)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2)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3)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5)战时遇到特殊情况,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可以决定征召36岁至45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三)法律责任24\n《基层官兵涉法问题研究》我国兵役法以“惩处”专章,对违反兵役法的行为规定了应负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类型有:▲1、行政责任(包括现令改正,罚款,限制公职)▲2、刑事责任主要内容包括:(1)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或者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或者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如果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而拒不改正,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对战时拒绝、逃避兵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委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逃离部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25\n《基层官兵涉法问题研究》究刑事责任。(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兵役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4)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案例分析:一青年自烫纹身拒服兵役受处罚[案情]重庆石柱县何敏1999年冬季参加县征兵体检,政审合格,被县征兵办公室确定为入伍对象。何敏怕到军营吃苦,欲逃避征集,可体检政查均合格,他便使出苦肉计,用香烟将左手臂烫伤,留下纹身印记。26\n《基层官兵涉法问题研究》[问题]按照我国兵役法的规定,对何敏应当给予什么处罚?[本案处理结果]重庆石柱县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对何敏处以4000元的罚款,开除出民兵队伍,三年内不予办理其外出务工手续,不许其考学、招工。解放军报是这样报道此案的:解放军报讯程道君、刘中华报道:重庆石柱县人民政府日前作出处理决定:对在1999年冬季征兵中为逃避征集用香烟烫伤自己手臂留下文身印记的王家乡青年民兵何敏,处以4000元的罚款,并开除出民兵队伍,3年内不予办理其外出务工手续,不许其考学、招工。何敏1999年冬季参加县征兵体检、政审均合格,被县征兵办公室确定为入伍对象。何敏怕到军营吃苦,欲逃避征集,可体检政审均合格,于是他竟使出苦肉计,用香烟将左手臂烫伤,留下文身印记。接兵部队领导家访时发现这一情况后,当即报告县征兵办公室。县征兵办公室立即派人对此事进行调查了解,并同乡、村一道做他的思想转化工作,希望他依照兵役法履行公民义务。但他仍执迷不悟,拒服兵役,随后县27\n《基层官兵涉法问题研究》征兵办公室取消了他的入伍资格。2000年2月,县政府指派县人武部、公安局和乡政府组成联合调查小组,对何敏拒服兵役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为维护兵役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高全县人民群众的国防观念和适龄青年的依法服兵役意识,县人民政府依据兵役法规定,对何敏作出惩处。▲四、现役军人的优待与退出现役的安置▲(一)现役军人的优待根据我国兵役法和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具体内容包括:▲(1)革命残废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优先购票,并按照规定享受减价优待。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2)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二等、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家居城28\n《基层官兵涉法问题研究》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3)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保险待遇、公费医疗待遇等。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4)现役军人的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或者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再由国家定期发给抚恤金。▲(二)现役军人的退役安置▲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并分别作如下安置:(1)家居农村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29\n《基层官兵涉法问题研究》的,按照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安置的规定安排工作。(2)家居城镇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3)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4)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5)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6)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视病情轻重,送地方医院收容治疗或者回家休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在服现役期间患过慢性病的义务30\n《基层官兵涉法问题研究》兵退出现役后,旧病复发需要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助。▲士官退出现役后,初级士官作复员安置;服现役满10年的中级士官、高级士官作转业安置,本人要求复员,并经组织批准,也可以作复员安置,入伍前是农村户口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高级士官作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作转业安置。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者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思考题:1、什么是军事法?军事法有哪些基本原则?2、国防的含义是什么?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具有哪些国防职责?3、什么是兵役制度?公民服兵役的形式有哪些?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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