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54.50 KB
- 2022-11-20 发布
- 1、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淘文库整理发布,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请立即联系网站客服。
-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阅读内容确认后进行付费下载。
- 网站客服QQ:403074932
第六章竞争法律制度\n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垄断行为\n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n一、反不正当竞争立法\n1.立法状况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9月2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其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几种特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了相关的行政规章:《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n《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此外,在其他法规中,也有涉及竞争的内容。如:《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价格法》、《广告法》、《招标投标法》等。\n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可以分为三个层次:(1)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该法的直接目的;(2)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是该法直接目的的必然延伸;(3)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这是该法的终极目的。\n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n1、概念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n2、特征1、主体是经营者2、是违反商业道德的违法行为3、是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4、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n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类:(1)欺骗性交易行为;(市场混淆行为)(2)商业贿赂;(3)侵犯商业秘密;(4)虚假宣传行为;(5)低价倾销行为;(6)不正当有奖销售;(7)商业诽谤行为。\n1、欺骗性交易行为(市场混淆行为)市场混淆行为,经营者采用假冒或模仿的手段,使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混淆,导致或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认的行为。\n其特征是:(1)主体是经营者(2)客体是他人商品的标识(3)目的是使商品发生混淆(4)造成市场混乱\n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②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④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n美国W公司于1986年来北京投资餐馆业,其经营的餐馆已有20家连锁店,均使用"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该名称的牌幅用"红兰白"三种颜色装饰悬挂于餐馆外。北京Y餐厅于1993年开业,在其横幅匾牌上也使用了"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的名称,但其匾牌用"红白兰"三种颜色装饰。1994年W公司向法院对Y餐厅提起诉讼,要求Y餐厅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Y餐厅以使用"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系经过W公司同意和"红兰白"与"红白兰"装饰颜色顺序不同为理由进行答辩不构成侵权。【思考】W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n2006年5月,安阳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企业信息网络企业库网站检查中发现,安阳市某焦油化工有限公司在信息网络上对其产品工业萘进行宣传,在没有取得“部优”的情况下,宣称其公司的工业萘产品是部优产品。安阳县工商局通过调查取证,确认了该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n甲欲买"全聚德"牌的快餐包装烤鸭,临上火车前误购了商标不同而外包装十分近似的显著标明名称为"仝聚德"的烤鸭,遂向"全聚德"公司投诉。"全聚德"公司发现,"仝聚德"烤鸭的价格仅为"全聚德"的1/3。如果"全聚德"起诉"仝聚德",其纠纷的性质应当是下列哪一种?A.诋毁商誉的侵权纠纷B.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纠纷C.欺骗性交易的不正当竞争纠纷D.企业名称侵权纠纷\n2、商业贿赂\n(1)商业贿赂的概念与特征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有价报偿等手段收买客户的能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特征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形式经营者故意、自愿违反法律规定,秘密给付报酬及其他财物回扣等\n某百货公司销售电冰箱,在门口广告牌上写明:“凡在本商店购买冰箱者,惠给总价款百分之二的折扣,介绍推销者给付总价款百分之一的佣金。”被人发现后举报到有关部门,经调查发现该商店给付的折扣、佣金,在帐面上均有明确记载。该公司的行为是()A、降价排挤行为B、不正当竞争行为C、变向行贿行为D、正当的促销交易行为\n2、商业贿赂与相关概念的区别\n(1)回扣与折扣\n①回扣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n这里所说的“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从市场竞争的角度看,经营者以回扣为手段推销商品,直接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在回扣的诱惑之下,正常的质量、价格、服务的竞争机能发生扭曲,使其他竞争者失去交易机会。因此,根据其法律特征从本质上进行判断,回扣是一种商业贿赂行为。\n②折扣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n③折扣与回扣的区别(1)回扣是一种非法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折扣是一种合法行为,为法律所保护。(2)回扣是在账外暗中退给对方财物;折扣明示的,且如实入账。(3)回扣一般是给交易相对人的职员或者代理人;折扣只能给交易相对人。(4)回扣一般是从对方所支付的价款中事后退回;折扣包括即时扣除与事后退回两种形式。\n2、回扣与佣金\n①佣金佣金,是指在市场交易中,中间人为委托人提供某种中介服务而获取的一种报酬。从事中介业务或居间活动的经营者凭自己的知识、技能与劳动获得报酬是一种合法行为,所得收入是一种合法收入,法律应加以保护。\n②回扣与佣金的区别(1)佣金是由经营者付给中介人或居间人的。而回扣则是付给交易相对人的职员或者代理人。(2)佣金是以明示的方式公开支付的,回扣是暗中给付的,属“黑色收入”。(3)佣金是履行居间合同的形式,是正当的劳务报酬。回扣是利用交易相对人的权力获取交易机会。\n山东省莱芜市某医院于2003年1月至2005年3月期间,在组织开展对外体检业务时,对组织前来体检的单位联系人按照查体实际交款额的2%给予回扣,医院获利390553.05元。另外,该医院在购进医疗器械过程中,接受供货方赠送的医疗器械及电脑、冰箱等其他实物,价值58500元。该医院的上述行为,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和第八条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莱芜市:[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49053.05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n某图书公司于2004年1月至2006年2月期间,向某县36所中小学校销售《词语手册》、《口算训练》等教学用书时,按各学校订购总金额的一定比例将一部分钱款以“手续费”的名义支付给各学校。至案发止.该图书公司已向该县36所中小学校支付“手续费”合计金额为281959.8l元,其销售教学用书合计金额为1078089.20元。违法所得280000元。\n3、虚假宣传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如电视购物\n其特征是:(1)主体包括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和广告的经营者(2)发生再商品或服务过程中(3)宣传的内容与事实不符。\n江苏徐州某漆厂是生产水性漆的企业,该厂生产的一种新型水性漆具有防腐、无味、性能好的特点,深受用户好评,1993年被铁路部门推荐使用,并且被大连、青岛、上海、宁波等多家船厂采用,并于2002年初建立了自己的网页。2002年10月该厂在办公室上网时无意中发现,徐州市某装饰公司在网上宣传自己公司生产的一种水性漆的网页内容竟然和他们厂的网页内容完全相同,包括漆的各项性能指标、获得的各种荣誉和销售的区域,所不同的是漆的型号、联系电话和网址。厂方马上意识到对方盗用了自己的宣传资料在作虚假宣传,该厂生产的水性漆曾经获得过国家级荣誉证书和省级科技成果奖,对方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便及时电话通知该装饰公司,要求其立即停止上述宣传行为。但直到2003年2月18日装饰公司网上宣传的内容仍未删除。2003年2月20日,徐州某漆厂一纸诉状将徐州某装饰公司告到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费人民币10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n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n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经营信息: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n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征:①秘密性②价值性③实用性④管理性\n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种类:(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n刘某与王某均经营高档服装,刘某的服装生意很好,每月盈利十几万元,而王某每月盈利仅万元。刘某经营的红福牌服装很畅销,每次进一批货不到几天就转手销售一空,王某也想经销该服装,但该服装往哪里销就摸不到门路,王某很想从刘某处打听销路,但刘某看出了其意图而守口如瓶。一天,王某与刘某一块吃饭,王某谎称自己没有带手机,借用刘某的手机打一个电话,王某从刘某手机上查找到红福服装销售的具体地址是福州一家客商,并迅速将此商业信息转接到自己的手机上。王某获得此信息后,抢先一步去红福厂调回一批服装到福州转手销售,一次盈利10万元。当刘某把货送到福州时,客商以已进货为由,没有接收刘某送来的红福牌服装。刘某从客商的谈话中了解到这次抢先送货的人是王某。刘某找到王某询问这件事时,王某当众承认了自己转接了刘某的信息。刘某要求王某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王某认为市场经济谁都可以经营红福牌服装,自己没有责任赔偿。由于两人协商不成,刘某将王某告上法庭。\n某化学研究所成功地开发出以废旧塑料提炼汽油的技术,并经省科委鉴定,确定为省级保密技术,该厂遂与职工签订了一系列合同,约定职工对该项技术负有30年的保密义务,并向职工支付了保密费用。1年后,该研究所的职工赵某和李某被沿海一私营企业聘请,利用与原单位基本相同的技术提炼汽油,获取了大量的利润。不久,化学研究所向法院状告了该私营企业及赵某和李某。\n5、低价倾销行为(亏本销售行为)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n某市一大中型洗涤剂厂的“君子兰”牌清洗液近年来市场销量一直稳步上升,主要原因是因其质量稳定,价格一直保持在每千克9元,获得了质优价廉的信誉。1995年8月,该市一大型集团投资建立了“洁玉”洗涤剂公司,生产的“洁玉”清洗剂质量不错,只是打不开市场销路。1996年5月,“洁玉”洗涤剂公司采取了灵活的销售战略,将其生产的“洁玉”洗涤剂出厂价降到每千克5元。一段时间过后,“洁玉”洗涤剂以其低廉的价格,尚可的质量而销量大幅增大,而“君子兰”牌清洗液则因价高而无人问津。“君子兰”面对着激烈的大力推进生产技术,加强管理,降低生产成本,最后出厂价保持在每千克4元。\n而“洁玉”为了彻底击垮其竞争对手,于1996年12月再次大幅降价,以低于成本价的每千克3元投放市场,虽然每卖出一瓶洗涤剂,该厂要赔1.5元,但是为了击垮“君子兰”,某大型集团凭借雄厚的实力维持“洁玉”的生存。1997年2月5日,“君子兰”洗涤剂厂终因销量大减,难以维持而暂行停产。“君子兰”洗涤剂厂向人民法院起诉,状告“洁玉”厂压价竞争,侵犯其合法权益,并要求赔偿其损失。1“君子兰”洗涤剂厂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2什么是不正当压价竞争行为?简述其构成要件及例外情形。3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对消费者有无影响?\n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有奖销售附赠式有奖销售抽奖式有奖销售\n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违反法律的规定,进行巨奖销售,或以提供奖项为诱饵,实则欺骗消费者的行为。\n《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取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n张某在2003年底购买了深圳市南山区一处住宅楼,开发商特地举行了一次开盘的抽奖活动,张某参加后,幸运地抽得了特等奖,奖品为价值8万元的车位一个。特等奖兑奖券注明:“本券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张某兴冲冲地在当天晚上就到领奖处领奖,但由于开发商没有办法提供车位的所有权证明,且对车位大小、种类、性质等产生歧义,故张某拒绝领奖。双方经长时间的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张某只好于去年告到法院。\n7、商业诽谤行为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n以下行为,哪些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A.甲厂产品发生质量事故,舆论误指为乙厂产品,乙厂公开说明事实真相B.甲汽车厂不满乙钢铁厂起诉其拖欠货款,散布乙厂产品质品低劣的虚假事实C.甲火柴厂捏造乙火柴厂偷工减料的事实,但只告诉了乙厂的几家客户D.甲彩电厂散布乙彩电厂售后服务差的虚假事实,虽未指名,但一般人可以推知\nY公司生产的"华风"牌电扇样式好、质量高很受市场欢迎,很快占了市场大部分份额。T公司生产的"雅园"牌电扇由于质量存在问题销量不好。为了打开销路开拓市场,T公司在当地报纸上发表一篇"郑重声明"。该声明称:"最近市场上出现的华风牌电扇由于质量问题受到消费者投诉,不少消费者找到我厂要求退换。我厂郑重声明此种电扇不是我厂产品,请消费者认准我厂雅园牌商标,以免误购,遭受损失。"此声明刊登后,Y公司电扇产品销售量大量下降,以前已销出的货也遭到退货。Y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T公司停止侵权;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思考】T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如何处理?\n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A某市政府发文规定,由于最近本市连续发生多起煤气中毒事件,因此各单位必须统一使用本市煤气公司生产的煤气安全阀B某商场为促销,张贴海报,宣传将举办有奖销售,最高奖为4200元的彩电一台C某市蛋禽公司购进了一大批鸡蛋,由于市场估计不足,短期无法售出,故决定低于成本价销售,致使当地鸡蛋价格大幅下跌D甲公司为提高本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通过座谈会形式,向顾客宣传乙公司的产品不如甲公司\n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2)行政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责令改正;(3)刑事责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没收财产\n第二节垄断\n一、垄断的概念与特征垄断的语文词义是“排他性控制”和“独占”。经济学上的垄断,是指在市场交易中,一个大企业或少数几个大企业,凭借自身的经济优势或超经济势力,对相应部门产品生产和销售实行排他性控制,以牟取长期稳定超额利润的经济行为。\n二、垄断行为一般地说,垄断行为是行为人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n(一)经济性垄断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自发形成并实施的垄断行为。1.独占垄断—公用企业2.限制竞争垄断:A:纵向限制竞争:固定转售价格;差别待遇;独家交易安排;强制交易。B:横向限制竞争垄断:价格固定行为;市场分割行为;联合抵制行为;产量限制行为,串通招标、投标行为\nA市X中学新建教学楼向A市电讯局申请安装一千门电话总机。总机安装后,A市电讯局要求X中学购买电讯局下属S公司经营的电话机。X中学看过货后,发现S公司的电话机质量不好,价格也比其他公司高。X中学就在B公司购买合乎质量标准有入网证明的电话机700部。安装调试完毕后,X中学按规定向A市电讯局申请新装电话入网。但A市电讯局以所装电话机不合格为由拒绝入网。X中学向A市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思考】X中学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n1994年5月,某市邮电局在其营业厅内贴出通知,通告规定:凡由市邮电局安装电话的用户,一律到本市邮电器材公司购买电话机;用户办理装机手续的同时,必须先交纳购电话机款,否则不予办理装机手续。通知执行了一段时间后,有关部门接到用户举报,对邮电局的这一行为进行了查处。经调查发现,市邮电器材公司系市邮电局的下属企业。问题:(1)邮电局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2)这类行为为什么被有关法律所禁止?(3)这类违法行为应由什么机构监督检查?(4)监督检查部门对邮电局的这一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n(二)行政性垄断即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A:地区垄断B:行业垄断C:行政强制交易垄断\n垄断行业收入:2005年电力、电信、石油、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共有职工833万人,不到全国职工人数的8%,但工资和工资外收入总额估算达1.07万亿元,相当于当年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高出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部分约9200亿元。其中相当部分来自经济性垄断。\n下列行为不属滥用行政权力的有()。A.某地地方税务局为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发展本地经济而依税法有关规定采取了一系列减免地方税税收的优惠措施B.某市近年连续发生恶性煤气事故,经查乃因煤气阀门质量低劣所致,该市有银河公司和华盛公司两家企业生产的阀门质量合格,市政府限定所有单位一律更换为华盛公司产品C.某市政府以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为由,限制外地生产的面包车在该市销售及行驶D.国家行政主管机关针对社会上泛滥的“蚕茧大战”、“棉花大战”,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的行为\n\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