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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2018年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法律文书写作大赛初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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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法律文书写作大赛初赛案例 请根据以下案例材料,撰写相应的法律文书(详见:答题内容、要求及相关说明)。一、“宋小帅销售减肥产品案”材料(一)公诉机关、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基本情况公诉机关:滨海市滨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小帅,曾用名宋小龙,男,1979年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20519790105××××(注:此处隐去真实的身份证号码,竞赛答题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于2015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辩护人:许××,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基本案情2015年1月以来,被告人宋小帅化名“李小丽”,并通过淘宝、QQ、微信等网络平台销售减肥类保健食品。2015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线索,在滨海市滨州区西浦三里26号2205室内抓获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被告人宋小帅,并从其租用的西浦三里27号501室仓库内当场查获待售的二十批次“瘦美”牌、“挺靓”9\n牌等多种减肥类保健食品。同时,被告人宋小帅用于销售减肥类保健食品的“iPhone6S”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二部、“Lenovo”笔记本电脑一台、“Gateway”笔记本电脑一台、标签纸(包括陈氏植物减肥丸标签纸501张、“瘦美”瘦身加强版标签纸300张、瘦身伴侣标签纸800张、检封标签纸120张)、包装空袋150个等作案工具,亦被一并缴获。当天,被告人宋小帅主动带民警到仓库找出并上交其找人刻制的两枚公司印章。后经鉴定,涉案的“广东××堂保健品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一枚和“广州××保健品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一枚均系伪造印章。对于现场查扣的减肥类保健食品,经滨海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鉴定,该二十批次减肥类保健食品均检出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酚酞”或“盐酸西布曲明”。具体如下:序号减肥产品品名及特征数量检验结果1“瘦美”牌瘦身终结版(生产日期2015/11/02)54瓶检出盐酸西布曲明2“瘦美”牌瓶装胶囊(无包装标签)4瓶检出盐酸西布曲明3“挺靓”牌博美堂减肥胶囊(生产日期2014/05/05)10盒检出酚酞4“挺靓”牌瀚美堂减肥胶囊(生产批号20150328H)10盒检出酚酞、盐酸西布曲明5“燕美”牌减肥胶囊(生产日期2015/10/18)47盒检出酚酞、盐酸西布曲明6欧麦诗数字闪电定点瘦减肥胶囊(生产日期2015/09/02)24盒检出盐酸西布曲明7金诗麦数字闪电瘦减肥胶囊(生产日期2015/10/18)14盒检出盐酸西布曲明9\n8美由奈系列明福清赘胶囊(日服)(生产日期2015/10/18)46盒检出酚酞9美由奈系列明福清赘胶囊(日服)(生产日期2015/11/02)49盒检出酚酞、盐酸西布曲明10美由奈系列明福清赘胶囊(夜服)(生产日期2015/11/02)55盒检出酚酞11P57左旋肉碱(生产批号20140301)18盒检出酚酞、盐酸西布曲明12左旋360减肥咖啡(生产批号20141005ZP)50盒检出酚酞13陈氏植物减肥丸(生产日期2014/09/205瓶检出盐酸西布曲明14胶囊(无名称,红、黑色)400粒检出酚酞、盐酸西布曲明15Slende2NRGNaturalslimmingcapsule46盒检出酚酞16NaturalMaxSlimmingAdvancedCapsule(生产批号08052015)15盒检出酚酞、盐酸西布曲明17SLIMMINGPlus(生产批号15012015)10盒检出盐酸西布曲明18NaturalMaxSlimmingCapsule(生产批号07122015)20盒检出盐酸西布曲明19NRGSLIMQUICKFAT-BURNINGCAPSULE(Daytime)(生产日期2015/10/18)18盒检出酚酞、盐酸西布曲明20NRGSLIMQUICKFAT-BURNINGCAPSULE(Nighttime)(生产日期2015/09/02)2盒检出酚酞、(三)起诉、辩护情况滨海市滨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宋小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应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小帅违反国家规定伪造公司印章,还应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小帅到案后如实供述伪造公司印章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9\n被告人宋小帅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没有异议,同时辩称:其在2014年至2015年8月间主营产品是“片仔癀”化妆品,减肥产品的销量并不大,之后才开始主要销售减肥产品,但总的来说量也不大。其找人刻制公司印章主要是用于辅助销售减肥产品,如有客户需要收据可以盖章使用,但最终并未实际使用,故该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辩护人许××辩护认为:1.被告人宋小帅实施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是为了服务于销售减肥产品这一目的,属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手段行为,具有牵连关系,不应独立定罪,依法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罪论处;2.被告人宋小帅坦白认罪,且大部分减肥产品没有出售,属于犯罪未遂,已出售的减肥产品也未出现伤害身体的严重后果,具有多个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3.被告人宋小帅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查获时,主动带民警到仓库上交涉案的公司印章,若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也应认定为自首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辩护意见,认为应当对被告人宋小帅从轻处罚,如果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请求对其宣告缓刑。(四)证据材料1.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现场照片证明:2015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在滨海市滨州区西浦三里26号2205室和西浦三里27号501室查获20批次减肥类保健食品和手机、电脑、标签纸、印章、快递发票等物品的基本情况。9\n2.福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5]数检字494号《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宋小帅使用手机、电脑并通过QQ、微信销售减肥产品的相关情况。3.滨海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样品编号分别为W20150985、W20150987、W20150988、W20150990、W20150992、W20150993、W20150995、W20150996、W20150998、W20150999、W20151000、W20151001、W20151003、W20151004、W20151005、W20151006、W20151007、W20151010、W20170274、W20170314)证明:该20批次减肥类保健食品均检出“酚酞”或“盐酸西布曲明”。滨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4月27日出具的认定意见(《关于对“数字牌减肥胶囊”等产品的抽验情况说明》)则证明了前述所检的酚酞、盐酸西布曲明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4.提取在案的广东××堂医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保健品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了该两公司的注册登记和公章使用情况。同时,滨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2015]1597号《鉴定书》证明:从被告人宋小帅处查扣的“广东××堂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与“广州××保健品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印章加盖出的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5.9\n证人王某1、李某1、郝某1、吴某、李某2、夏某1、李某3、杜某、许某、龚某、廖某1、陈某1、王某2、毕某、张某1、张某2、庞某、木也赛尔·阿布都某库尔、李某4、贾某、唐某、谷某、江某、曹某、田某、邹某、夏某2、胡某、姚某、郝某2、高某、夏某3、杨某1、肖某、孙某、陈某2、李某5、李某6、林某1、宋某、丁某、薛某、牛某、王某3、杨某2、杨某3、刘某、王某4、游某、张某3的证言及其提交在案的减肥产品和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旺旺聊天记录、网页、淘宝交易订单、微信转账、支付宝付款记录等截图,分别反映:2015年间,其通过淘宝、QQ、微信等方式购买减肥产品的基本情况。同时,证人王某1、杜某、王某2、庞某、李某4、贾某、唐某、曹某、邹某、夏某2、夏某3、杨某1、肖某、孙某、陈某2、李某5、牛某、王某3的证言,还分别反映了其服用所购减肥产品后出现头晕、口渴、胸闷、心慌、拉肚子等不良反应。此外,提取在案的顺丰快递发货记录和申通快递单证明系被告人宋小帅以“李小丽”、“林艳艳”之名义寄件给前述消费者的相关情况。6.证人罗某某(顺丰快递滨州区西浦站点员工)的证言及其辨认犯罪嫌疑人的笔录、照片,证明:2015年,被告人宋小帅以“李小丽”的名义在其工作的快递站点邮寄“片仔癀”化妆品等货物的情况。7.9\n证人张跃某(申通快递滨州区西浦站点员工)的证言及其辨认犯罪嫌疑人的笔录、照片,证明:2014年2月以来,宋小帅一直以“李小丽”的名义在其工作的快递站点邮寄物品,刚开始都是“片仔癀”牌的化妆品,从2015年9月起,其发现宋小帅也有邮寄“挺靓”牌博美堂左旋肉碱、“挺靓”牌瀚美堂左旋肉碱、“美由奈”系列明福清赘胶囊、“燕美”减肥胶囊、P57左旋肉碱、NRGALIMQUICKFAT-BURNING、8纤果素、苗条青春减肥胶囊(控脂)等品牌的减肥产品。8.被告人宋小帅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1月起,其从一家“深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店上找到一名自称安徽合肥刘姓男子的手机号码,后通过手机联系该人购进价低的减肥产品及半成品,再通过QQ、微信等渠道对外销售,并用“李小丽”的名字通过申通、顺丰等快递公司发货;其“阿里旺旺”昵称为“午睡香宝”,销货时所使用的手机号码有138××××8870、185××××8581、136××××2203。其知道国家已禁止在减肥产品中添加“盐酸西布曲明”,人体使用“盐酸西布曲明”后会减少食欲,令人头晕、口干,还能达到减肥效果,其客户服用后也有这些反应,心里知道所销售的减肥产品中含有“盐酸西布曲明”。2015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在其住处及仓库查扣了待售的减肥产品、半成品以及用于销售的手机、电脑、标签纸等物品。此外,其已按刘姓男子的要求将付款的支付宝记录删除9\n,刘姓男子还教其销售减肥产品时如果客户需要开具收据可去刻章盖印,于是,其根据张贴于××天桥的刻章广告,找人刻制了“广东××堂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及“广州××保健品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但未实际使用过。9.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及其侦查工作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宋小帅的到案经过情况、本案侦查工作的经过情况。10.被告人宋小帅的户籍信息及其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证明被告人宋小帅的身份情况以及因本案被公安机关拘留、逮捕的情况。二、答题内容及要求(一)答题内容根据上述案例素材,撰写一份法律文书:一审刑事判决书。(二)答题要求撰写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应当做到:(1)内容完整并符合判决书的要求,格式符合规范;(2)简明扼要,语言通顺,逻辑性强;(3)应当做到说理充分、有针对性;(4)适用的法律条文必须正确而且明确、具体。三、相关说明9\n1.本案例材料来源于真实的案件,但为了竞赛活动的需要稍做必要的改编、加工及技术处理。其中,被告人姓名、公诉机关、辩护人、案件涉及的“滨海市滨州区”、以“××”表示的事项等均为技术处理之情形。2.因为案例来源于真实案件,故参赛者不能假设或“虚拟”添加案件事实以外的其他事实、情节(如是否达到责任年龄、具备责任能力,有否共犯及立功、积极退赃等情节——其实,参赛者也无须考虑这些情节)。3.基于写作一审判决书的实际需要,允许参赛者对下列事项进行合情合理且切合司法实际的技术处理(包括加工或扩展等):(1)辩护人的姓名、所在的律师事务所;(2)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的姓名;(3)一审审理经过涉及起诉、开庭审理的时间等事项;(4)合议庭的组成人员;(5)其他与撰写一审刑事判决书有关的事项(案件本身的事实情节除外)。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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