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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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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省道徐州至沛县公路建设工程PPP项目合同文本公示2016年10月231\n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1条.术语定义和解释2第2条.合同背景和目的4第3条.声明和保证5第4条.合同生效条件5第5条.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6第二章合同主体6第6条.政府主体6第7条.社会资本主体8第三章合作关系12第8条.合作内容12第9条.合作期限14第10条.排他性约定14第11条.合作履约担保14第四章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16第12条.项目总投资16第13条.投资控制责任16第14条.融资方案16第15条.融资成本及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16第16条.投融资监管17第17条.投融资违约及其处理17第五章项目前期工作18第18条.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18第19条.前期工作任务分担18第20条.前期工作经费20第21条.政府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20231\n第22条.前期工作监管20第23条.前期工作违约及处理21第六章工程建设21第24条.政府提供的建设条件21第25条.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21第26条.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24第27条.工程变更管理24第28条.实际投资认定25第29条.征地、拆迁和安置28第30条.项目验收28第31条.工程建设保险29第32条.缺陷责任期及工程保修29第33条.建设期监管29第34条.建设期违约和处理31第七章政府移交资产32第35条.移交前准备32第36条.资产移交32第37条.移交违约及处理32第八章运营和服务32第38条.政府提供的外部条件32第39条.运营32第40条.运营服务标准33第41条.运营服务要求变更33第42条.运营维护与修理33第43条.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34第44条.主副产品的权属34第45条.项目运营服务计量34第46条.运营期的特别补偿34第47条.运营期保险34231\n第48条.运营期政府监管34第49条.运营支出41第50条.运营期违约事项和处理41第九章社会资本主体移交项目41第51条.项目移交前过渡期41第52条.项目移交42第53条.移交质量保证46第54条.项目移交违约及处理46第十章收入和回报46第55条.回报方式46第56条股东回报47第57条.付费定价机制47第58条.财务监管50第59条.违约事项及其处理51第十一章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51第60条.不可抗力事件51第61条.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51第62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51第63条.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52第64条.法律变更52第十二章合同解除52第65条.合同解除的事由53第66条.合同解除程序54第67条.合同解除的财务安排54第68条.合同解除后的项目移交55第69条.合同解除的其他约定56第十三章违约处理56第70条.违约行为认定56第71条.违约责任承担方式57231\n第72条.违约行为处理57第十四章争议解决59第73条.争议解决方式59第74条.争议期间的合同履行60第十五章其他约定60第75条.合同变更与修订60第76条.合同的转让61第78条.信息披露62第79条.廉政和反腐62第80条.不弃权62第81条.通知62第82条.合同适用法律63第83条.适用语言63第84条.适用货币63第85条.合同份数63第86条.合同附件63PPP合同附件一:64第一条公司之设立65第二条注册资本及其出资66第三方双方的权利、义务66第四条承诺与保证67第五条股东会68第六条董事会69第七条监事会70第八条经营管理机构71第九条法定代表人72第十条公司利润分配及亏损承担72第十一条公司股东股权转认、退出72第二十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清算72231\n第十三条税务、外汇、财务会计及审计73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74第十五条协议的生效74第十六条违约责任74第十七条协议的解除74PPP合同附件二:76第一章总则77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77第三章注册资本77第四章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77第五章股东会78第六章董事会80第七章监事会83第八章高级管理人员85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86第十章股权转让87第十一章工会87第十二章公司的合并、分立87第十三章公司的解散、清算和终止88第十四章章程的修改89第十五章附则89PPP合同附件三:90施工总承包合同90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911.一般约定912.发包人义务953.监理人964.承包人975.材料和工程设备101231\n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027.交通运输1038.测量放线103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0410.进度计划10611.开工和竣工10612.暂停施工10713.工程质量10814.试验和检验11015.变更11116.价格调整11317.计量与支付11518.竣工验收118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2120.保险12221.不可抗力12322.违约12423.索赔12724.争议的解决128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30A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1301.一般约定1302.发包人义务1333.监理人1344.承包人1345.材料和工程设备139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397.交通运输1398.测量放线140231\n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4010.进度计划14311.开工和竣工14412.暂停施工14613.工程质量14614.试验和检验14715.变更14816.价格调整14917.计量与支付15018.交工验收151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5220.保险15321.不可抗力15422.违约15523.索赔15624.争议的解决156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1581.一般约定1582.发包人1623.监理人1624.承包人1625.材料和工程设备166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677.交通运输1678.测量放线168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6810.进度计划16911开工和竣工16913.工程质量169231\n14.试验和检验17215.变更17216.价格调整17317计量与支付17418.交工验收175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7620.保险17625、补充条款176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237附件1合同协议书237附件3安全生产合同240附件5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244附件6项目经理委托书245附件7违约承诺函格式246附件8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247231\n第一章总则为保障272省道徐州至沛县公路建设工程PPP项目的方式建设运营的顺利实施,保障公众利益,维护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授权,本合同由项目实施机构:徐州市交通运输局地址: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207号被授权代表:职务:社会资本合作方: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被授权代表:职务:于2016年月日在中国江苏省徐州市签署。鉴于(1)徐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以PPP的方式实施272省道徐州至沛县公路建设工程PPP项目(以下简称“项目”)(2)272省道徐州至沛县公路建设工程PPP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经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与政府指定政府方股东徐州市政府授权的****政府方共同组建项目公司,承担本项目。双方在此达成如下条款:231\n第1条.术语定义和解释1.1术语定义在本合同中,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项目”指272省道徐州至沛县公路建设工程PPP项目。“本合同”指项目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方、政府股东方之间签订的本PPP合同,包括附件__至附件__,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合同之补充修改合同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入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生效日期”约定的合同生效日期。“法律适用”指适用所有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所有的强制性要求。“法律变更”指:a.在本合同签署之后,本合同适用的法律被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以及新颁布的任何法律;或者b.项目实施机构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合同签署日之后修改、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的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i)适用于社会资本合作方或由社会资本合作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或(ii)对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工作日”指法定的工作日。“项目实施机构”指政府授权的负责实施本项目的机构,即徐州市交通运输局。“政府方股东”指政府授权代表政府出资的国有企业法人,为:徐州市政府授权的****政府方。“现场监督机构”指由项目实施机构成立的现场监督机构或指定的相关职能部门。“社会资本合作方”指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项目公司的社会资本方出资人。“合作期限”231\n除PPP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或延期外,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项目公司合作期届满“项目公司”指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资本合作方为实施本项目共同出资组建的项目公司。“批准”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社会资本合作方为项目进行融资、建设、拥有、运营、维护和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审批、审查、许可、登记、核准、核备、备案等。“融资完成”指项目公司与贷款人签署并递交所需的有效融资文件(包括满足或放弃该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用以证明社会资本合作方为本项目获得举债融资所需的全部交易办理完毕,同时社会资本合作方应一并收到本合同和融资文件可能要求的股权投资人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融资文件”指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它文件,但不包括:1)与股权投资人的认购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或2)与提供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相关的文件。“开工日期”指颁布项目施工许可证之日,或按约定方式确定的日期:(a)本合同生效后_____天,或_______(b)_____年___月___日,或_______(c)其他条件。“最终竣工日”指实质上完成项目施工并合格地通过交工验收后,在交工证书中标明的日期。“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移交保函”指社会资本合作方按照本合同规定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供的保函。其中运营维护保函包含移交保函。“运营期”指自开始运营日起至运营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运营期包含试运行期和运营维护期。“运营年”指运营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的开始应自开始商业运营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年的结束应在运营期的最后一日结束。“运营月”231\n指运营期内任一个公历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的开始应在开始运营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月的结束应在运营期的最后一日结束。“运营日”指运营期内每日从00:00时开始至同日24:00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期间。“移交日”指运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它日期。“违约”指本合同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其它在本合同中:(a)“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b)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本合同、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它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c)所指的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年;(d)所指的合同是指与该项目有关的所有合同和合同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包括对该合同所作的补充或修改;第2条.合同背景和目的2.1徐州市人民政府经物有所值论证及财政可承受力评估,决定采用PPP方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建设272省道徐州至沛县公路建设工程PPP项目投资人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2016年月,徐州市人民政府通过了同意徐州市交通运输局提交的《272省道徐州至沛县公路建设工程PPP项目实施方案》,授权徐州市交通运输局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并授权徐州市政府授权的****政府方作为本项目的政府方出资代表负责代持政府股份,参与建设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及后期运营管理等工作。2.1项目实施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并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方签署本合同的方式授予其在本项目项下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等权利。待社会资本合作方按照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的约定与徐州市政府授权的****政府方231\n在徐州市投资设立项目公司后,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通过补签合同,全面承继社会资本合作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2.3项目公司是社会资本合作方为实施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移交项目而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4为实施本项目,以及明确后续的运营管理相关事项,各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经市政府批准的本项目PPP实施方案,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第3条.声明和保证3.1项目实施机构的声明项目实施机构在此向社会资本合作方声明,在生效日期:(1)项目实施机构已获徐州市人民政府授权管理本项目,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可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2)项目实施机构已经获得应在生效日期前获得的所有批准;(3)如果项目实施机构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合同项下项目的顺利进行,社会资本合作方有权终止本合同。3.2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声明社会资本合作方在此向项目实施机构声明,在生效日期:(1)社会资本合作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的合法机构,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其它项目合同和融资文件的法人资格和权利;(2)社会资本合作方已经获得应在生效日期前获得的所有批准;(3)如果社会资本合作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合同项下项目的顺利进行,项目实施机构有权终止本合同。第4条.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报请市政府审核通过,并由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合作方签署。4.1完成融资交割(1)项目公司依约设立;(2)项目公司提交了所有有效融资文件;(3)获得项目审批。231\n4.2获得项目相关审批项目实施机构应保确保项目能够顺利实施,并将项目实施所需审批办理完毕,使项目推进不存在政策瑕疵。4.3保险已经生效社会资本合作方依本合同约定购买相关保险,且保单已经生效。4.4项目实施相关的其他主要合同已经签订社会资本合作方已与项目施工单位签订项目施工合同,并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交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复印件。4.5社会资本合作方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社会资本合作方为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向银行申请出具项目建设期履约保函,同时该保函已获银行同意,并提交给项目实施机构。4.6本合同已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本合同的文首注明的日期签署,双方愿受本合同约束。第5条.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本项目PPP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和变更协议等。优先次序如下:变更协议、补充协议、合同附件、正文。合同附件包含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施工总承包合同、PPP实施方案等。第二章合同主体第6条.政府主体1.主体资格签订项目合同的政府主体,应是具有相应行政权力的政府,或其授权的实施机构。本条应明确以下内容:(1)政府主体基本情况:本合同政府主体:经徐州市人民政府授权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的行政单位,即徐州市交通运输局。(2)政府主体出现机构调整时的延续或承继方式。由于政府机构改革造成政府实施主体的变更,但新的实施机构应:1)具有承担原项目实施机构对项目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并重新得到政府的授权;2)新项目实施机构接受并完全承担原项目实施机构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2.政府或项目实施机构权利及义务(一)权力231\n1)享有对项目建设审批权。2)享有授权政府出资方入股权。3)享有项目监督、跟踪审计、过程审计、资金监管权。项目实施机构对项目公司实施监管,包括维护管理质量,项目经营状况和安全防范措施,实施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监管,以及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等。4)遇紧急情况,在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可依法对项目公司者进行临时接管。5)政府出资方在项目公司中属于非控股方,但是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享有一票否决权。包括且不限于以下方面:①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或更改公司存续期限②工程质量安全事项③项目公司融资事项④对外担保事项⑤重大人事变动⑥50万元以上(含)投资及资金支付事项⑦建设期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1%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0.2%6)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未详事项可在项目合同附件或补充合同中另行约定)。(二)义务1)提供建设用地并办理完成相关手续。2)将该项目的政府付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4)在合作期内,协助项目公司办理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5)给予项目公司合法经营时,项目占用土地的使用权。6)依法给予项目公司获得与项目有关的政府行政行收费、税收等方面可获得的各项优惠政策,保证社会资本最低可接受的盈利能力。7)其它政府应承担的义务3.现场监督机构(一)基本情况现场监督机构是由项目实施机构成立的现场监督机构或指定的相关职能部门,项目现场监督机构为。(二)权力231\n1)对设计变更、工程方案等进行审核,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对社会资本方的建设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2)对建设期选定监理、试验检测、桩基检测、监控、工程保险等单位时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对选定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因素进行纠正。3)对项目公司建设期的每期工程计量支付款进行审核、确认,并对支付时效进行监督和管理。4)对项目公司及施工总承包方按照自行制定的考核办法和相关法规进行履约考核,履约考核结果提交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5)其他约定的权利。(三)义务1)负责组织政府审计部门进行工程跟踪审计,同步按月完成过程审计文件。2)协助项目公司办理工程前期手续及协调处理地方事宜。3)负责开工前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的资料,提供水准点、坐标控制点及有关参照物和数据,并现场交底。第7条.社会资本主体1.主体资格项目公司为社会资本合作方与政府方股东依照本合同约定成立的公司,其投资主体信息如下:(1)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社会资本主体的名称: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2)项目合作期间社会资本主体应维持的资格和条件在项目合作期间,社会资本合作方应为在国内注册的中国公司或在国内设有常设机构的境外企业,并具有本项目招标要求的本项目建设相应建设施工能力。2.社会资本合作方、项目公司权利及义务(一)权利享有通过项目政府付费等获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权利。(二)义务(1)社会资本合作方在本合同签署后二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本合同的约定与政府授权的政府方股东正式成立项目公司,并按照合同要求缴纳注册资本金。(2)项目公司不得违反PPP合同规定,对于所承建的项目进行违法分包和违法转包。(3)按照约定提供或筹集项目资金。231\n(4)按照合同要求的技术标准和进度完成项目的投资、建设并提供运营维护服务。(5)履行环境、地质、文物保护及安全生产等义务,接受主管部门对项目安全、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6)按规定的时间将项目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项目实施机构备案。(7)应遵守和执行的有关环保标准和要求,避免或尽量减少对设施、建筑物和居民的妨害的责任。(8)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社会资本合作方应在合作期内承担责任和风险,并与项目公司按本合同约定进行项目的融资、设计、建设,以及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社会资本合作方应按约定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保证其自身及项目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社会资本合作方应保证项目公司购买建设期和运营期相应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运输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保证项目公司履行在合作期间的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义务,否则视为社会资本合作方对项日实施机构违约,社会资本合作方应向项目实施机构承担违约责任。(9)社会资本合作方及项目公司不得将本项目转包或分包,不得以子公司的形式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本项目。(10)社会资本合作方及项目公司应接受政府部门的行业监管。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11)根据相关规定,由建设法人(项目公司)在建设过程中应承担的相关内容均需由项目公司负责承担。3.对项目公司的约定(1)项目公司注册资金、住所、组织形式等的限制性要求注册资本金:初始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其余按照如下的进度完成出资安排。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按以下最低要求实缴到位:①中选社会资本方和政府方股东均应在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正式签署PPP合同前完成各自的首笔出资,社会资本方为510万元,政府方股东代表为490万元。②在项目建设期阶段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后第6个月末,累计完成出资额度的20%,双方以各自的股权比例实缴。③在项目建设期阶段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后第12个月末,累计完成出资额度的40%,双方以各自的股权比例实缴。231\n①在项目建设期阶段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后第18个月末,累计完成出资额度的60%,双方以各自的股权比例实缴。②在项目建设期阶段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后第24个月末,累计完成出资额度的80%,双方以各自的股权比例实缴。③在项目建设期阶段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后第30个月末,累计完成出资额度的100%,双方以各自的股权比例实缴。住所: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2)项目公司股东结构、董事会、监事会及决策机制安排。股权结构:政府方股东占49%(政府持股不计息不分红),社会资本合作方占51%。设置股东会。股东会及议事机制: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重要事项需由全体股东一致通过。董事会构成及议事机制: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4名董事由社会资本方委派或推荐,1名由政府方出资代表委派或推荐,董事长由社会资本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名或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有效举行,否则无效。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但制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需经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同时,政府方出资代表委派的董事对影响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监事会的构成及议事机制:公司设监事会。监事由3名监事组成。政府方出资代表和社会资本各委派一名、职工代表大会推荐一名职工监事。其中监事会主席由政府方出资代表提名,监事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经理:由政府出资方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任。决策机制:股东会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31\n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股东协议(附件1)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则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项目实施机构董事保留的一票否决权:详见《第二章合同主体》第6条。(3)项目公司股权、实际控制权、重要人事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股权转让的限制:经实施机构或市政府书面同意,任何一方有权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政府出资方保有选择回购与否的权利,根据当时政府出资方的实际资金状况而定。若政府出资方确认回购,社会资本方需无条件配合。经实施机构同意或市政府批准后,社会资本的期中退出安排,具体可采用以下两种退出路径:(1)231\n第一种退出路径为,经实施机构批准,社会资本可根据PPP合同和公司章程的约定,采用以股权转让给项目公司其他股东的方式退出。(2)第二种退出路径为,经实施机构批准,社会资本可将其在项目公司的股权进行公开转让,按照法定的股权转让程序选择受让方(即其他第三方社会资本),实现退出。具体采用哪种方法由PPP合同签署三方协商确定。项目公司中社会资本方股东股权价值的价值,由双方共同接受的一家在中国注册、具有从业资格且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未经实施机构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股东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其持有的项目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其他任何权益上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处置其持有项目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或任何其他权益,也不得用于本项目之外的任何担保、抵押或质押。A在锁定期内,如发生以下特殊的情形,可以允许发生股权变更:(a)当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时;(b)项目贷款人为履行本项目融资项下的担保而涉及的股权结构的变更;(c)政府转让其在项目公司股权不受上述股权变更限制。B违反股权变更限制的后果当发生违反股权变更限制的情形,将直接认定为项目公司的违约行为,情节严重的,政府将在权因该违约而终止项目合同。(4)资产或特许权合同的转让未经项目实施机构事先书面同意,社会资本合作方不得出让、转让、抵押、质押本项目的资产,也不得在上述资产、权利和利益上设置任何留置权或担保权益或者以其它方式处置这些资产、权利或利益。(5)为保证政府方股东履行监管职能,项目公司成立后,政府方股东有权为项目公司指定法律顾问单位(律师事务所),相关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6)关于项目公司的其他事项以股东协议(附件1)的约定为准。第三章合作关系第8条.合作内容8.1.项目范围在合作期限内,中标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出资代表共同组建项目公司,具体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8.2.政府提供的条件详见《第二章合同主体》8.3.项目公司承担的任务231\n(1)项目融资阶段工作①在项目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方签订本项目合同之日起三十(30)日内,项目公司应注册成立,项目公司注册成立之日起六十(60)日内,项目公司应完成融资交割。②项目公司自完成融资交割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应向项目实施机构书面确认融资交割完成,并提交所有已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项目实施机构合理要求的证明融资交割已完成的任何其他文件。③如融资交割未能按期实现,项目公司可以向项目实施机构申请宽限期,该宽限期时间不超过六十(60)日,以经项目实施机构书面同意的时间为准。④如融资交割未能按期实现又未能取得宽限,或未能在宽限期内完成,项目实施机构有权兑取建设履约保函或提前终止本协议。(2)项目建设阶段工作在整个建设期内,项目公司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承担风险、建设本项目并保证项目公司筹集建设费用(包括税费)。如项目公司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完成项目的建设工作,则视为社会资本合作方对项目实施机构的违约,由社会资本合作方向项目实施机构承担全部违约责任。(3)项目运营、维护阶段工作在整个运营期内,项目公司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自行承担费用(包括税费)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项目公司在本项目的合作期内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项目实施机构根据合同实施的监督。按照适用法律缴纳所有税金、关税及行政性收费。应遵守现行的劳动保护法规,尊重职工的权利和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及有关标准。项目公司应确保融资文件、股东之间的任何合同、项目公司章程、本合同项下的保险单以及由项目公司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其它合同都能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和都能够履行本合同。项目公司雇用任何承包商和其雇员及其代理人,不应解除项目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承包商和其雇员及其代理人为本合同目的的所有作为或不作为视同社会资本合作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项目公司应始终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项目公司不应因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而造成周围环境的污染。项目公司在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期间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设施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但项目公司对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不承担责任:1)生效日期前己经存在的或潜在的;231\n或者2)因第三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或者3)项目实施机构导致的环境污染及安全隐患。8.4.项目资产权属本项目资产归属于徐州市人民政府8.5.土地获取和使用权利8.5.1土地使用权(1)为明晰资产权属,本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徐州市人民政府采用划拨方式保障项目用地,并根据需要由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证。(2)未经法定程序批准,项目公司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用地使用权用途、性质。项目合作期满,土地使用权随项目资产的移交一并交还政府。8.5.2项目场地的移交政府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20日内办理项目场地移交。政府方应保证项目场地在移交给项目公司时未设置任何抵押或其他具有担保性质的负担,且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第9条.合作期限本项目合作期(含建设期)13年。其中建设期3年,运营期10年(包含试运行期2年,运营维护期8年)。建设期从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项目工程交工验收合格日止,运营期从工程交工验收合格日后至运营期限届满日。如提前完工,则锁定运营期,并根据提前的时间,相应调减合作年限。9.1期限的延长项目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延长:(1)由于项目实施机构原因,导致社会资本合作方在项目建设期或运营期暂停或中止;(2)在本合同签署之后,项目实施机构发生应承担的风险导致项目无法进行;9.2期限的结束本项目在双方约定的合作期限到来时自动结束。第10条.排他性约定无。第11条.合作履约担保231\n本项目设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11.1履约保函的要求1)社会资本方应于PPP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供符合要求的建设期履约保函,作为其履行建设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建设期保函金额为初始投资额的10%。2)项目公司应在竣工验收期满(30)日内,提交符合要求的运营维护保函,作为其履行运营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运营期保函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整。3)由项目实施机构可接受的一家金融机构出具保函,受益人为项目实施机构。11.2履约保函的解除在PPP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项目实施机构解除建设履约保函;在PPP合同约定的合作期满起五(5)个工作日内,项目实施机构解除运营履约保函。11.3履约保函的提取1)如果发生本合同社会资本方未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且在项目实施机构要求的期限内未予补正,或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项目实施机构有权按照实际违约金额持保函向银行提取相应违约金,但提取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保函金额。2)项目实施机构在提取履约保函任何金额之前,应向社会资本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告知对方其提取的理由和拟取的履约保函金额。除非社会资本方在收到该等通知后七(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实施机构全额支付上述拟提取的履约保函金额。11.4恢复履约保函的数额如果项目实施机构在项目合作期内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取了履约保函,社会资本方应确保在项目实施机构提取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约定的数额,且应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供履约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项目实施机构提取履约保函的权利不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社会资本方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项目实施机构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社会资本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履约保函相应金额的,项目实施机构有权发出催告,社会资本方应在三十(30231\n)日内予以补足;社会资本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项目实施机构有权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余额,并有权提前终止项目合同。第四章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第12条.项目总投资12.1.投资规模及其构成272省道徐州至沛县公路建设工程PPP项目总投资约106400万元。项目资金结构:项目资本金万元,占项目总投资30%;融资万元,占总投资70%项目资本金结构:政府出资万元,占项目资本金49%;社会资本出资万元,占项目资本金51%。12.2.项目投资计划项目建设期为三年,按建设进度投入相应资金。第13条.投资控制责任归于社会资本方责任造成的项目工程总投资的超支责任由其全部承担。第14条.融资方案14.1项目公司对在合作期内投资和建设本项目设施所需资金(包括项目资本金和贷款)的获得负全部责任。14.2项目公司应积极运用境内外适用和优惠的融资工具为本项目获得必要融资,以降低项目公司的融资成本。各方应为项目公司的融资提供协助。14.3本项目的融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5年期以上基准贷款利率,若政府方推荐的综合融资成本和贷款期限优于项目公司的综合融资成本和贷款期限,项目公司须采用政府方推荐的融资方案。14.4如项目公司的实际融资成本低于政府方推荐的融资方案(如有)下的融资成本且二者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5年以上期基准贷款利率下的融资成本,则政府方将就项目公司的实际融资成本与政府方推荐方案的融资成本之间的差额部分的50%作为对项目公司的奖励。14.5非经项目实施机构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转让、出租、质押或许可他人使用项目公司拥有的资产,或设置抵押或其他担保权益。上述转让、出租、抵押、质押或许可等即使获得交通局的书面同意,也仅限于为本项目实施之目的,且不得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营。第15条.融资成本及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231\n15.1融资成本是指“根据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协议,项目公司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下的贷款利息”和“政府方推荐融资方案(如有)下的贷款利息”三者中的最低者。具体为:①如项目公司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下的贷款利息”和“政府方推荐融资方案(如有)下的贷款利息”,则按照项目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下项目公司实际支付的贷款利率计算与支付。②如项目公司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下的贷款利息”或“政府方推荐融资方案(如有)下的贷款利息”,则项目实施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下的贷款利息”和“政府方推荐融资方案(如有)下的贷款利息”二者中的较低者,在运营期向项目公司分年平均支付。15.2如本项目在合作期期内享有国家或地方的优惠政策、支持资金和其他形式的补贴,该等优惠政策、支持资金和补贴所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均归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机构所有,如政府方将该等优惠政策、支持资金和补贴用于项目公司,则政府方有权在向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支付的政府付费中扣减相应金额或者用以置换政府方股东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第16条.投融资监管1)项目公司应对项目工程进行独立核算,每季依照中国现行会计制度和准则编制工程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独立核算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应当于每季度终了日后十日内,报送政府方备案审查。2)项目实施机构有权委派财务负责人,作为政府方代表对社会资本方的日常投融资行为进行监管。3)项目工程竣工后,市政府按照规定对本项目建设进行竣工财政决算审计。通过市政府指定机构竣工财政决算审计确定的项目投资总额作为项目最终投资额。(归于社会资本方责任造成的项目工程总投资的超支责任由其全部承担)项目总融资金额=建设总投资—项目资本金。第17条.投融资违约及其处理如果因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原因导致融资期限的延误,社会资本合作方应书面通知项目实施机构,给予30天宽限期。如果宽限期后仍不能完成融资,项目实施机构有权要求社会资本合作方按照5万元/天的标准缴纳违约金,并有权从履约保函中直接兑取该违约金,同时项目实施机构有权立即发出通知书解除本合同。231\n第五章项目前期工作第18条.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议书、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卫生与安全评价、社会稳定分析与评钻、节能评估、地质勘察及项目审批等有关前期工作及设计。制定应急预案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公司参照《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相关文件,制定本项目应急处置预案。1)项目各职能部门成立应急事项处置工作小组,在项目应急处置管理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2)防范预警,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定期分析、研究处置对策,制定有针对性的处置预案,做到预防在先。3)事件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灵活便捷的开展处置工作,在第一时间内尽快上报相关组织。4)对事件后果进行评估,杜绝类似事件二次发生。第19条.前期工作任务分担为项目的顺利开展和实施,项目实施机构应在计划开工日前负责完成如下前期工作:1、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及相关补偿;2、协调本项目的供电、供水等配套设施;3、办理项目相关许可证件的报批工作;4、完成项目的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工程概(预)算等工作,并组织上述文件的报审等工作,产生的前期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19.1设计要求在建设期的任何时候,为了加快建设进度、降低建设成本或提高施工质量需要对施工图进行改动的,或发现施工图中的遗漏或纰漏,由项目公司书面向项目实施机构提出,经项目实施机构审查认为改动确有必要,项目实施机构批准改动(或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动)。产生费用计入项目总成本。但未经项目实施机构批准,社会资本合作方及项目公司不能自行改动施工图设计。19.2设计条件变化造成的设计更改231\n变更程序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任何涉及工程范围、规模及标准的变更必须报项目实施机构同意,并取得原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此规模和标准的设计变更引起的总投资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设计单位应对设计图纸和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若由于设计文件的缺陷,导致不能完全涵盖和反映本工程的全部工作而引起的变更,社会资本合作方以项目公司的名义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交设计更改申请,在申请发出后15日项目向实施机构应予以回复,如末按期回复视为对申请的同意批复,并由设计单位提供完整的施工图和说明后,由项目公司组织实施。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总投资。工程建设过程中或运营期内,除非项目实施机构提出设计变更要求,社会资本合作方不应对已批准的工程施工图、招标用施工图、技术标准、设备制式和标准等进行任何更改或修改:但是当项目公司在遵守关于变更设计规定的前提下,在各单项工程建设期内的任何时候,发现某些变更可以:(1)加快建设速度;(2)降低建设、运营和维护成本;(3)提高本项目的质量;(4)公共利益需要;(5)发现设计错误或缺陷。那么项目公司可在各单项工程建设期内的任何时候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交设计变更的建议,如果此类建议获得项目实施机构批准并实施,因此节省或增加工程成本,则相应调整总投资。但因社会资本私自变更设计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应由社会资本承担。除工程规模、设备制式和标准、以及规范、行业管理标准、国家政策等之外的其它重大设计变更,必须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要求,不损害工程的使用功能、寿命,并应得到设计单位的同意,报项目实施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19.3项目实施机构的责任只有在下列情况下,项目实施机构应对设计中的错误负责:(1)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认为项目实施机构批复中部分内容错误,并书面通知项目实施机构,在通知发出后15日内项目实施机构没有对该错误进行纠正;(2)项日实施机构在收到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有关错误的通知后,书面答复项目公司按照原设计行事。19.4社会资本合作方的责任231\n社会资本合作方应对由于社会资本合作方原因造成的本项目设计中的任何设计错误或功能缺陷负责,项目实施机构未对设计文件提出异议不应被视为对本合同项下其权利的放弃,或以任何方式解除项目公司和社会资本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唯有第19.3条规定的情况除外。第20条.前期工作经费由于项目投资中包括了项目建设前期费用,在项目公司成立前为本项目垫付或已签订合同尚未支付的勘察、设计费、招标服务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等纳入建设成本,社会资本合作方须认可。项目公司成立后,需由项目公司返还,尚未支付部分按已签订合同完成支付。未返还部分在运营前两年度通过扣减政府付费方式偿还。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相关要求,本项目将在建设运营期全过程,针对工程全部设计内容和项目运营管理工作全面推行应用BIM技术,采购人已委托本项目中标的勘查设计机构提前开展BIM技术应用相关准备工作。项目公司成立后,应与上述机构及项目参建单位继续合作,确保BIM技术在本项目中的推广应用。本项目BIM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经费由项目公司支付,采购人不承担此项费用。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文件中确定此项费用。项目公司应与勘查设计机构就本项目BIM技术应用工作进行对接,并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共同开展此项工作。项目公司支付的工作经费按照设计、施工、运维三阶段40%、40%、20%的比例进行分配,并由项目公司与相关参建单位签订合同书。第21条.政府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政府应对社会资本主体承担的项目前期工作提供支持,包括但不限于:(1)协调相关部门和利益主体提供必要资料和文件。(2)对社会资本主体的合理诉求提供支持。(3)组织召开项目协调会。第22条.前期工作监管项目实施机构有权审查由和社会资本、项目公司负责的任何设计文件(特别是初步设计文件以及施工图设计),社会资本合作方、项目公司有义务将上述文件提交项目实施机构审查。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设计文件开始15日内审查设计文件。如果设计文件中存在任何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项目实施机构可以要求社会资本合作方或项目公司对不符合合同的部分进行修正,有关修正的风险、费用由社会资本合作方承担;如果项目实施机构在上述约定期限内未提出审查意见,约定审查期限届满后项目公司即可实施项目设计方案并开始项目建设。社会资本合作方、项目公司对项目实施机构提出的意见存在异议,可以提交争议解决程序处理。231\n项目实施机构的上述审查不能减轻或免除社会资本合作方或项目公司依法履行相关设计审批程序的义务。第23条.前期工作违约及处理社会资本合作方已熟悉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计文件的任何错误、不一致、不明确或遗漏应给与纠正,造成的后果和一切费用应由社会资本合作方承担。第六章工程建设第24条.政府提供的建设条件(1)在建设期内协助项目公司办理有关政府部门所要求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2)给予属于项目实施机构批准权限内的批准并保持批准有效。第25条.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根据规定的进度计划履行其建设义务。本项目建设期为36个月,道路工期具体要与重点工程建设计划要求保持一致。25.1项目建设进度保障项目公司按照建设工期,科学编制施工计划,并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供项目工期进度表,确保工期控制目标的实现。施工进度计划应当符合国家法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项目实施机构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25.2项目建设质量要求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本项目通过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网络,落实隐蔽工程的验收三级检查制度,使质量管理深入基层,最大限度的发挥项目公司在质量工作中的保证作用,以使施工中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尽可能的在自检、互检、抽检过程中得到发现,并及时予以纠正;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有目的地进行巡视检查、检测和旁站;分项、分部对工程的质量检查评定验收,确保项目建设质量符合相应的规范要求。25.3项目安全要求安全管理目标:杜绝一般性事故,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杜绝人身重伤死亡事故。安全管理体系:建立运行管理体系、应急处置体系等。安全事故责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31\n”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单位、社会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预防重大环保事故发生,并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控制处理,根据事故等级,实行逐级申报制度,按职责权限承担相应的责任。25.4工程建设管理要求(1)社会资本合作方及项目公司的主要义务社会资本合作方及项目公司应依照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和建设程序以及本合同的要求,负责本项目设施的建设工程,并由社会资本合作方承担建设工程中应承担的费用和风险,包括:1)在本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或之前,开始工程建设,在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或之前竣工。2)在现场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批准下,为满足施工需求,应通过招(邀)标的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参与单位,项目公司应承担相应费用。监理单位由现场监督机构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招标选取并负责相应的监理费用。实施机构将根据干线公路相关规定及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相关检测。3)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社会资本合作方及项目公司在签署、取得或完成各种合同、审批等文件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有关项目建设的文件之复印件报项目实施机构备案。4)项目公司与社会资本合作方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后,负责在工程所在地组建总承包项目部,总承包项目部应符合交通建设市场建设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的监督、检查。5)应保证工程建设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避免出现工程款拖欠现象。如出现因建设资金不到位而导致的农民工工资拖欠、经济纠纷,造成不良影响,项目公司须承担相应责任6)在合同签订前提交项目建设整体方案,明确其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构成、施工设备和承诺等。项目建设相关方案经实施机构批准后,作为投资建设协议的组成部分。7)应当按照交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工程建设。8)应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地安全文明建设符合江苏省及徐州市有关文件规定。9)应根据图纸的提供情况及时向实施机构提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过程中,及时报送施工方案。10)负责施工场地内所需的“三通一平”231\n(指施工场地内符合施工需要的给排水、电、道路和场地平整)(此条适用于项目公司与社会资本合作方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11)在实施机构的协调下,负责将工程所需的给排水、电接至施工现场,按时自行缴纳水电费(此条适用于项目公司与社会资本合作方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12)向实施机构提供月度、季度、年度建设资金使用计划,以及经实施机构认可的投资计划,并保证银行建设资金专户中工程用款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13)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公司的专户存款须确保工程款的及时支付,并不得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经济活动,接受实施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14)应当及时支付材料款及民工工资等工程进度款。15)社会资本合作方应于每月25日前分别向现场监督机构及监理方和跟踪审计方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及当月已完工程量等相关资料。(此条适用于项目公司与社会资本合作方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16)应当负责办理城管、环保、规划验收、消防验收等相关手续。17)负责对工程交工验收移交前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18)负责施工场地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和构筑物及文物的保护工程,所发生的费用按实结算,纳入工程建设费用中。如因为地下管线及文物保护导致工程总工期延误的,工期经实施机构签认后相应顺延,并由实施机构承担乙方因此产生的相关损失。19)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按基本建设程序,施工工程中安装的所有设备必须是全新的,使用的所有材料一必须经检验是合格的,项目公司承担相应费用。20)竣(交)工验收社会资本合作方完成总体工程的全部工作量后,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竣(交)工验收手续。交工验收合格移交后,即进入工程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2年。乙方负责缺陷责任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及时与甲方签订质量保修书。(2)工程建设资金支付1)项目公司应建立合理的工程建设资金支付制度,工程结算前不得超比例支付工程款。2)项目公司应将每期工程计量支付款报现场监督机构审核、确认,并按照现场监督机构审核的支付时间进行支付。如未按时支付,则对项目公司处以当期计量款*5%·天的罚款。(3)不可免除231\n不论项目实施机构是否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都不应视为放弃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社会资本合作方在本合同下的任何义务。(4)对考古、地质及历史物品的保护如果社会资本合作方或项目公司在本项目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发现考占文物、化石、古墓遗址、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物品,社会资本合作方或项目公司应及时通知项目实施机构,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果上述发现导致建设工程的延误,建设期应相应顺延,本合同各方应按照第27.1条款进行一协商延长合作期或予以经济补偿。第26条.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项目实施机构在建设期内协助项目公司办理有关政府部门所要求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给予属于项目实施机构批准权限内的批准并保持批准有效。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的相关工作。第27条.工程变更管理27.1变更的范围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可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项目施工图中的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项目施工图中的任何工作;(3)改变项目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4)改变施工图设计中的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5)改变项目工程的进度计划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27.2变更权项目实施机构有权提出变更。项目公司收到经项目实施机构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项目公司不得擅自对项目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由项目实施机构提出的变更而发生费用计入工程总成本。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协助项目公司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27.3变更程序项目实施机构提出变更的,应向项目公司发出书面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27.4变更执行231\n项目公司收到项目实施机构下达的书面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项目公司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工程建安费价款和工期的影响。27.5预计的建设延误的通知27.5.1在任何时候,如果一方合理地预计项目计划的任何部分不能在有关进度日期之前完成,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合理地详细描述以下情况:(1)预计无法达到的进度日期;(2)延误或预计延误的原因,包括对任何申明为不可抗力的情况的描述;(3)所预计的可能超出进度日期的日数和其他可合理预见的对项目不利的影响;(4)该方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解决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27.5.2发出上述通知不应解除各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如果出现下列情况,规定的进度计划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延长或修改。(1)不可抗力事件;(2)由于发现文物使工程建设的实施延误;(3)由于项目实施机构的违约而造成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延误;(4)由于社会资本合作方的违约而造成项目实施机构的延误。27.6进度日期的延长当延误事项发生后,一方应在实际发生延误的7个工作日之内,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并说明该延期是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后所无法回避的延期。收到延期要求的一方应积极同提出要求的一方就延期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意见。如提出书面要求的一方在7个工作日之内没有收到另一方对延期表示异议的书面意见,将被视为另一方对延期的要求已表示同意。第28条.实际投资认定28.1项目工程总投资的认定(1)建安工程费用必须经财政评审,并按折扣系数89.20%进行结算。以此为基础编制带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固定单价作为工程计价依据,各项单价不因方案的变化而调整。(2)项目工程总投资必须经徐州市财政部门审计,最终决算以审计结果为准。审计发生的相关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28.2工程计价依据按照《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及徐州市、江苏省和国家有关等及配套文件,安全生产费、规费、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工程结算计价按照以下顺序作为计价依据:231\n(1)经政府评审的预算价;(2)《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等及配套文件等。固定费率按上述规范、定额及计价表中规定计取,浮动费率按中值计取;(3)工程量清单中暂列项目和暂定材料价格参照内府办函[2014]47号文《徐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材料询价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认质认价部分纳入综合单价并下浮。(4)材料价格参照2016年第8期《徐州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指导价,《徐州工程造价信息》中缺项的材料,参照2016年第8期《江苏省交通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指导价,二者均缺项的材料价格通过市场询价或经二次招标确定。(5)结算价以财评价为依据,并根据财政投资评审、审计部门确认并纳入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方式办理结算。最终结算费用=[(正常结算费用-正常结算情况下的安全生产费、规费-正常结算下的建安税金)*(1-结算工程费用折扣系数)+正常结算情况下的安全生产费、规费]*[1+建安税率]+由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实施的水、电、气、通讯费。28.3新增工程量计价方式:28.3.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8.3.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28.3.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无相同项目和类似项目的,按以下计价方式计算工程结算价:(1)计价按国家标准《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等及相关文件执行;(2)安全、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以相关部门按施工现场考核的费率计取;规费按社会资本合作方规费取费证计取费率;(3)材料调价按施工总承包合同相关内容执行;(4)人工费及其他相关费率按照相关文件和标准执行。28.4合同的计量(1)计量方式详见施工总承包合同。(2)项目公司应将每月工程计量报告报送现场监督机构审核,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31\n现场监督机构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社会资本合作方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社会资本合作方应协助现场监督机构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现场监督机构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社会资本合作方未按现场监督机构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现场监督机构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社会资本合作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8.5项目设计变更计量(1)上述变更(如果有)的结果应该根据合同价款规定变更。但是,如果发出本工程的变更指令(简称变更令)是因社会资本合作方过错违反合同或社会资本合作方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社会资本合作方承担,项目的总价不做调整。(2)没有项目实施机构的审核、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社会资本合作方不能进行任何工程变更。28.6确定变更价款社会资本合作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5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审核,报项目实施机构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若由于采购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结算方式按新增工程量计价方式计算。28.7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工程以下主要建筑材料:钢材(含钢筋、钢绞线、钢构件)、水泥、沥青和甲控材料,其价差调整执行按如下约定。本工程的钢材(含钢筋、钢绞线、钢构件)、水泥、沥青和甲控材料执行当地现行有效的政府调价文件,当施工期间上述建筑材料价格上涨超过10%时,10%以内(含)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超出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当施工期间上述材料价格下降超过5%时,5%(含)以内的部分由承包人受益,超出5%的部分由发包人受益。招标范围内其它所有材料价格结算时均不再调整。在工程实施期内,材料调差参照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及徐州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材料调差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调整公式:主要建筑材料差价=施工期《徐州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2016年8月《徐州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指导价×(1+合同风险包干幅度)。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等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28.8项目竣(交)工验收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第29条.征地、拆迁和安置231\n29.1项目实施机构义务:由项目实施机构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及相关补偿。29.2社会资本合作方义务:为保证征地拆迁居民的安置,在拆迁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徐州市政府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做好相应配合工作。第30条.项目验收30.1工程验收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公司应根据《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H20-2007)、《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1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启动项目交工验收。对于工程不合格的情况,项目公司应按照PPP合同的规定责令施工单位采取所有必要的改造措施补救不合格的情况,并在完成后再次申请验收,直至通过交工验收。以通过交工验收的时间节点作为整个项目运营期开始的时间节点。项目公司应对因工程不合格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承担全部责任。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由政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工程质量鉴定等级满足规定后,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30.2工期延误对于本项目发生的工期延误,应区分项目公司和非项目公司导致的延误。1)非项目公司导致的延误由于非项目公司的原因导致竣工延误,则有关进度日期应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的进度日期适当延长。2)项目公司导致的延误1)项目公司不能在本合同规定工期内完工,项目公司应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30日的,每逾期一日,应向项目实施机构支付违约金,延期每日支付合同金额金额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2)施工质量不合格,试运行期项目公司对项目的返修不符合法律或合同规定且在项目实施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未整改合格的,每逾期一日,向项目实施机构支付规定的违约金,逾期每日支付合同金额金额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直至整改合格为止。30.3不予免责231\n项目实施机构检查和接收建设工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即出具完工确认函的行为均不得解除社会资本合作方及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方面的缺陷或延误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也不影响其他政府部门依适用法律检查、管理建设工程的权利。第31条.工程建设保险31.1建设期内,项目公司必须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自费购买货物运输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及其他险种,并提供保险证明。31.2如果项目公司不购买或维持本合同所要求的保险,则项目实施机构有权购买该保险,所需费用由社会资本合作方承担,项日实施机构有权直接从社会资本合作方提交的履约保函中兑取需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第32条.缺陷责任期及工程保修32.1社会资本合作方应依法承担建设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为自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工程保修期自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年该责任不因项目实施机构和政府主管部门对项目的验收和签发合格证明文件而有任何减免。32.2保修范围和内容:以施工总承包合同为准。32.3质量保修责任:以施工总承包合同为准。第33条.建设期监管33.1对建设工程的检查项目实施机构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施工的前提下,检查项目公司进度和项目的质量控制检验方法及结果,以确认工程建设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项目公司应派代表陪同检查,提供检查工作的必要条件,若检查工作中涉及专有资料的保密问题,应遵循相关保密要求。项目实施机构或其指定机构对建设过程的监督和检查不影响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的监督和检查。33.2不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231\n如果工程建设不符合本合同的质量或安全要求,项目实施机构可以就此向社会资本合作方或项目公司提出警告,如果社会资本合作方或项目公司在项目实施机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项目实施机构有权停止施工,责成社会资本合作方及项目公司进行整改,直到安全得到保证,缺陷得到修补、质量得到控制,方可恢复施工。停工造成的损失由社会资本合作方承担。33.3建设期绩效考核按照工程竣工验收要与日常检查整改结果相结合的原则,实施机构或者实施机构委托机构应在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的同时,对项目进行质量验收、工期、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融资情况、应急处理等情况进行考核。1、本项目将对项目工程进行建设管理绩效考核。具体为在建设期,项目公司对项目建设管理负责,实施机构将对项目建设管理(包括工程质量、工期、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融资情况、突发事件管理及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监管考核,并依据PPP合同约定的各项考核办法对其采取增减违约金的措施,对应的违约金额将在给予相应项目公司的投资回报中进行增减核算,实现PPP绩效考核的传导,建立社会资本的股权投资与项目建设管理风险关联机制。2、本项目建设期考核依据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表建设期绩效考核依据表指标类别指标要求工程质量需符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12)、《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H20-2007)、《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_F40-2004)、《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034-2000)、《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D50-2006)、《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F50-2011)、《公路钢结构桥梁设计规范》(JTGD64-2015)、《公路照明技术条件》(GBT24969-2010)、《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江苏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南(安全管理)》、《江苏省城市道路照明技术规范》(DGJ32/TC06-2011)、《江苏省公路绿化养护技术规定(试行)》、《江苏省公路绿化种植和养护技术规定(试行)》、《公路绿化工程质量检验评定》(DB32/T942-2006)等,并做到一次性验收合格。工期进度开工日:以监理工程师的开工令为准。交工验收日:自前述实际开工时间起不超过三年建设进度完成率:项目公司须确保工程按时完工,同时相关部门须尽力配合。造成工程延期或工程延误的一方,按照约定违约金比率缴纳违约金,具体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环境保护参照《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JTGB03-2006)、《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GB04-2010)、《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等。参照《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231\n安全生产F90-201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部第3号令1996年10月)、《道路交通安全法》、《徐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2015)、《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JTGB05-2015)等注:若国家、省、市出台具体考核办法或新的相关规定,则上表中与之不一致的或未作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以新出台标准为准进行调整执行。3、本项目的建设管理绩效考核具体办法为:具体项目建设期的考核办法执行施工总承包合同附件及合同实施期实施机构发布的相关考核办法。第34条.建设期违约和处理34.1由于项目实施机构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期予以顺延。由于社会资本合作方原因导致工期延期,项目实施机构不计算支付延期贴息。34.2社会资本合作方违约后,项目实施机构要求社会资本合作方继续履行合同时,社会资本合作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4.3如果社会资本合作方对合同的执行不力,或忽视履行合同中实质性义务,而且从书面要求其改正之日起15天内仍无实质性改进时,项目实施机构有权终止合同,并书面通知社会资本合作方后收回工程,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项目实施机构有权在支付给社会资本合作方的任何款项中扣款补偿。34.4因社会资本合作方原因终止合同时,项目实施机构有权决定是否接收属于社会资本合作方在现场的一切设施、设备、材料使用于本工程,并有进一步要求向社会资本合作方索赔的权利。34.5由于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原因导致项目竣(交)工延期,社会资本合作方应在项目竣(交)工后30日内支付项目实施机构违约金,若社会资本合作方延期未交付,项目实施机构可持建设期履约保函直接向银行兑取相应金额。34.6由于社会资本合作方或项目公司原因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由社会资本合作方赔偿因其及项目公司违约给项目实施机构造成的损失,赔偿方式按合同约定,未有约定的,由社会资本合作方与项目实施机构协商。(1)社会资本合作方或项目公司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交)工日期或项目实施机构同意顺延的工期交工,按照30.2款进行处理;(2)因社会资本合作方或项目公司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时,按照30.2款进行处理;(3)社会资本合作方或项目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31\n社会资本合作方或项目公司违约后,项目实施机构要求社会资本合作方或项目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时,社会资本合作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社会资本合作方或项目公司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且从项目实施机构书面要求其改正之日起15天内仍无实质性改进时,项目实施机构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书面通知项目公司后收回本合同项目工程全部权利,届时项目公司所负全部债务应由社会资本合作方负责偿还,并且社会资本合作方应支付项目实施机构工程总造价金额的20%违约金,如该款项不足以弥补项目实施机构的损失,项目实施机构有权向社会资本合作方追偿。因社会资本合作方或项目公司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项目实施机构有权决定是否接收属于项目公司在现场的一切设施、设备、材料一使用于本工程,并有进一步要求向社会资本合作方索赔的权利。第七章政府移交资产第35条.移交前准备本项目由政府在项目前期办理各种批件及相关资产,列明细并说明办结或未办结事项。第36条.资产移交本项目由政府在项目前期办理各种批件及相关资产,在项目公司成立后,一并移交项目公司。第37条.移交违约及处理本项目无。第八章运营和服务第38条.政府提供的外部条件项目实施机构不得干预项目公司内部管理事务,除非本合同条款的执行受到影响。第39条.运营项目合作期内,项目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的规定和谨慎运营惯例,对项目设施提供包括管理、维护、养护在内的相关服务,确保项目设施正常使用。项目运营维护范围包括:道路日常管养与维护、合作期内的中修及大修工程以及其他与项目有关的、相关职能部门要求项目公司承担的管养工作。231\n实施机构将根据绩效考核方案对项目工程运营维护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体现在政府向项目公司支付的运营维护绩效服务费中。本项目运营期前两年为责任缺陷期(试运行期),该期间产生的运营成本主要为保洁费用,由项目公司负责承担。试运行期间项目实施机构(政府方)不再支付相关养护费用及保洁费用等。第40条.运营服务标准在整个运营期内,项目公司应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项目公司应建立健全流程制度管理体系,从制度体系上保障道路服务质量。参照包括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电子库和资料库等资料,编制本项目的运营管理制度,为应对道路建设和运营中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项目公司应按照适用法律制定应急管理预案,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突发紧急事件的演练等工作。运营中发生突发紧急事件时,应当依据应急管理预案和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处理,并按照适用法律规定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40.1运营服务要求(1)建立健全运营维护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2)无条件接受项目实施机构在运营期间的监督检查。40.2服务范围及内容(1)道路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维修(2)道路的保洁第41条.运营服务要求变更如有运营服务要求的变更,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共同协商处理办法,制定方案。第42条.运营维护与修理42.1制定运营维护方案(1)项目公司应建立定期检修保养制度,对各项图纸资料进行收集、归类和整理,并在项目实施机构的要求下将道路运行情况报告给项目实施机构。(2)在开始运营之前,项目公司应编制运行与维护手册。该手册应包括日常维护、设备检修内容等,并在开始运营日之前报送项目实施机构备查。(3)项目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环境影响,维护生态环境。231\n(4)项目公司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报项日实施机构备案,并按要求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项目公司应保障生产和服务的稳定和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犷如出现重大意外事故,项目公司应友时通报项目实施机构,并尽最大人力、物力进行抢救,尽快恢复生产与服务;在事故影响期间,项目公司一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公众的影响。第43条.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本项目无。第44条.主副产品的权属本项目无。第45条.项目运营服务计量本项目无。第46条.运营期的特别补偿因执行项目实施机构要求运营维护工作量的增加或资本性支出,项目公司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第47条.运营期保险运营期内,项目公司必须按照附件的规定自费购买货物运输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及其他险种。并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供保险证明。如果项目公司不购买或维持本合同要求的保险,则项目实施机构有权购买该保险,并且有权从应支付项目公司的费用中兑取需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第48条.运营期政府监管48.1由徐州市人民政府依据PPP合作合同对项目公司实施合同监管。政府在履行监管职能时,不排除引入第三方咨询机构代表徐州市人民政府对项目公司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或中期评估。政府部门监督通常要求:1、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入场检查,项目公司应对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出合理解答。231\n2、定期获得有关项目建设、运营情况的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例如建设进度、运营维护计划、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事故报告等);项目公司应按适用法律法规以及谨慎运行惯例认真而有效地处理其业务与事务,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交反映其经营情况的财务报表,并保证其真实性。财务报表应为适合中国会计惯例并经审计,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3、审阅项目公司拟定的建设运营方案并提出意见;项目公司应建立健全道路维护养护制度,按照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次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检验,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相关报表的汇总、归档。自项目开始商业试运营后第二个月起,项目公司应于每月30日前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交上一月份的运营记录每年年初提交上一年度详细的运营维护报告。4、项目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相应的资料:(1)自项目正式运营日后第二个运营月起,项目公司应于每月十(10)日前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上一运营月的运营记录。最后一个运营月的运营记录应当在该运营月结束后的七(7)个工作日内提交。(2)提交全面反映其经营情况各个方面的下列财务报表和其他报表:A、每年5月30日之前,提交上一年度按适用法律和普遍认可的中国会计准则、制度和惯例编制的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B、每季度之后的十(10)日之前,提交上一个运营季度本项目的运营成本表;C、政府主管部门为监督项目公司遵守适用法律和本合同,合理要求的有关项目公司财务状况的其它资料。5、在特定情形下,介入项目的建设运营工作等。48.2运营绩效考核本项目运营期绩效考核内容主要为小修保养绩效考核,中、大修交工验收质量考核。1、小修保养绩效考核(1)考核标准及内容小修保养绩效考核按照《江苏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小修保养扣分标准》、231\n《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H20-2007)、《公路沥青养护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073.2-2001)、《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04)、《江苏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作业规程》、《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04)等相关文件执行(如有最新规范文件,以最新规范文件执行)。定期对路面的技术状况进行调查和评定,科学制订公路养护维修计划,当路面技术状况各分项指标低于规定值时,应采取相应措施恢复或提高,详细考核内容见下表。表9-2公路养护管理小修保养绩效考核表(仅做参考,如有最新规范文件,以最新规范文件执行)类型项目内容单位数量扣分最高扣分扣分说明(均以1km为考核单元)项目总分日常养护类路基路缘石处12路基失养严重路段,可1km扣500分。路缘石损坏发现1处扣2分。100路肩垃圾处15路肩上零散垃圾,发现1处扣5分。路肩种植物处15距硬路肩1m范围内有种植物,发现1处扣5分。土路肩阻水处15路肩土高于路面2cm以上产生阻水,且未开设排水沟的,发现1处扣5分。边沟堵塞m11边沟不畅,有杂物、杂草淤积,每1m扣1分。边坡、护坡坍塌处150边坡、护坡、挡墙等破损和坍塌;边坡、护坡、挡墙等破损或坍塌严重并未及时修补,发现1处扣50分。路肩堆积物- 定性考核路肩硬性堆积现象(木材、建材、垃圾堆等)。重点考核集镇段、桥头及城乡结合路段。集镇段路肩- 定性考核集镇段路肩不平整(与路面衔接高、低2cm以上),有破损,不顺适的情况。集镇段占道经营、路域环境- 定性考核集镇段占道经营和路域环境差的情况。搭接道路硬化- 定性考核搭接段5m内未硬化和横坡度与原路肩不顺适的情况,重点考核行经车辆污染干线公路的点。保洁路面保洁m11严重路段,可1km扣500分。1km范围内累计未清除量,每1m扣1分。当污染长度超过300m,直接扣500分。临时抛洒不扣分。200231\n路缘带、边缘带污染km150路缘带或边缘带长期未打扫导致带状污染现象较严重的,每单边1km扣50分,不足1km按1km计,两侧路缘带均污染严重,直接扣200分。若由于污染源造成的,定性说明,定量折减。污染源的控制- 定性考核道路两侧污染源(采石场、矿料场、拌和场、施工工地等)对路面的影响。路面沥青路面唧浆处15路面失养严重路段,可1km扣800分。发现1处扣5分。500沥青路面重度龟裂m211重度龟裂特征显著,裂块较小,裂缝区变形明显,散落严重,主要裂缝宽度大于5mm,大部分裂缝块度小于0.2m。1km范围内累计病害面积,每1m2扣1分。沥青路面波浪拥包m212(1)1km范围内累计病害(波峰波谷高差大于25mm)面积,每1m2扣2分;(2)平交道口处路面推挤变形导致波峰波谷大于25mm也计入波浪拥包。沥青路面重度车辙km1501km范围内轮迹处深度大于25mm以上车辙,按照1km扣50分计;定性考核小于15mm的车辙。沥青路面松散m2111km范围内累计病害面积,每1m2扣1分。沥青路面沉陷m2141km范围内累计病害(深度大于15mm)面积,每1m2扣4分。沥青路面坑槽处110发现1处坑槽扣10分。已列入大中修计划未开工路段出现较面积较大坑槽病害,并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的正常评定扣分。路面修补处110(1)新、老路面接缝处高差明显(有跳车感觉);(2)修补边缘不规整、不密实;(3)修补材料不适配。满足上述条件的,1处扣10分。沥青路面横向裂缝条12沥青路面横向裂缝较多,或灌缝不到位的路段,每1条扣2分。沥青路面纵向裂缝m101沥青路面出现较严重纵向裂缝,或灌缝不到位的情况,每10m扣1分,不足10m按10m计。水泥路面坑洞处15路面板粗集料脱落形成局部凹坑(直径大于30mm,深度大于10mm)为坑洞,发现1处扣5分。km150231\n水泥砼路面接缝水泥路面接缝内无填缝料、填缝料与板边脱离、凹陷(凸出)在1cm以上、溢出缝外宽1cm以上的,每1km扣50分,不足1km按1km计。水泥路面板角断裂处15裂缝与纵横接缝相交,且交点距板角小于或等于板边长度一半的损坏。(中度:裂缝宽度在3~10mm之间,重度:裂缝宽度大于10mm,断角有松动),只统计中度和重度板角断裂,每1处扣5分。错台- 定性考核水泥路面接缝处相邻两板高差在10mm以上(错台)的情况。桥涵桥头、涵顶跳车处120 桥两头跳车以桥两端计。发现1处扣20分。100泄水孔座120 大中桥泄水孔是否存在堵塞现象,单侧有三分之一以上泄水孔堵塞的,每座桥梁扣20分。栏杆、护网处120 对桥面栏杆及跨线桥护网缺失的情况,1处扣20分。伸缩缝处120/50 伸缩缝(含锚固混凝土)损坏(轻度:混凝土轻微破损;重度:混凝土重度破损,出现露筋,或钢条断裂),轻度:发现1处扣20分;重度:发现1处扣50分。桥面纵向裂缝座120 桥面出现严重纵向裂缝,说明桥面板间横向联系可能破坏,发现1座桥扣20分。绿化高草m101 路肩15cm以上的高草,每10m扣1分。70乔、灌木枯株处110 乔、灌木存在枯死现象1处扣10分。路树歪倒处130 道路两侧路树歪倒,发现1处扣30分。路树遮挡标志、里程碑处110 路树遮挡标志、里程碑,距标志60m处不能清晰观察到的,发现1处扣10分。沿线设施里程碑管护不善、缺失块115 里程碑缺失、管护不善,如歪倒、污染、字迹模糊等每1块扣15分。一级公路应双向有公里碑,若公里碑设在中央分隔带,则需双面标识出线路编号与里程;二级路段要求某一侧设置。30百米桩管护不善、缺失km115 百米桩缺失、管护不善,如歪倒、污染、字迹模糊等,每km有5块以上(含5块)扣15分。一级公路应双向有百米桩;二级路段要求某一侧设置。桩号体系不连续- 定性考核市与市交界处里程桩号不连续的情况。231\n专项养护类边坡、护坡坍塌处1550边坡、护坡、挡墙等轻微破损和坍塌;坍塌土方未及时清除、边坡有冲沟并未及时修补,发现1处扣5分,1km范围内最高扣50分。 沥青路面中度龟裂m25150中度龟裂:裂缝区有轻度散落或轻度变形,主要裂缝宽度在2-5mm之间,部分裂缝块度小于0.2m;1km范围内累计病害面积,只统计中度龟裂,每5m2扣1分,不足5m2按5m2计,1km范围内最高扣50分。沥青路面轻度车辙km120-1km范围内轮迹处深度大于15mm且小于25mm的车辙,1km扣20分,不足1km按1km计;若1km范围内2条以上车道均有大于15mm且小于25mm车辙,则仍按照1km扣20分计。水泥路面破碎板块110100裂缝将整块面板分割成3块以上,伴有松动、沉陷和唧泥等现象的,每板块扣10分,1km范围内最高扣100分。 合计1000备注:1.日常养护类所列单项病害,每公里不设扣分上限;专项养护类所列单项病害,每公里设扣分上限。2.针对上次检查指出的病害未能及时整改,第二次检查依然存在的情况,日常养护类病害加倍扣分,专项养护类病害根据现场情况扣分。以上表格中显示,小修保养主要范围是路基、路面、保洁、桥涵、绿化、沿线设施,均对每项考核内容设置相应分值,满分为1000分,项目实施机构机构按照此表规定的绩效考核标准和内容,通过日常养护考核和专项养护考核对项目公司服务绩效水平进行考核。①日常养护考核项目日常养护考核主要内容是路基、路面、保洁、桥涵、绿化、沿线设施考核,考核结果将与项目公司小修保养实际发生运营成本挂钩,在项目试运营阶段(责任缺陷期2年),项目实施机构无需对项目公司运营养护绩效考核,项目公司实际发生的小修保养费用或出现质量缺陷需要修整的费用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项目实施机构对项目公司的运营绩效考核从正式运营期第一年开始(实际运营期2年)。②专项养护考核项目实施机构可对专项养护几项内容进行考核,项目公司在发现缺陷后,要满足绩效考核要求,及时修复到位。231\n(2)绩效考核支付机制小修保养具体支付方式为:年度绩效考核得分>850分,视为达到维护标准,支付比例为100%。年度绩效考核得分750分<X≤850分,支付比例为90%。年度绩效考核得分650分<X≤750分,支付比例为80%。年度绩效考核得分X≤650分,视为未达到维护标准,将不予支付费用。2、中、大修交工验收质量考核(1)考核标准及内容中、大修交工验收质量考核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H20-2007)、《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1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等相关文件执行。当公路的路面损坏状况指数评价为中及中以下,应采取中修罩面措施;当强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大修补强措施以提高其承载力;当公路的路面行驶质量指数评价为中及中以下,应采取中修罩面等措施改善路面的平整度。应对路基、路面、桥梁、安全设施、机电工程等方面进行分析,总体要求为,路基整体稳定;路面无严重缺陷;桥梁、隧道等构造物结构安全稳定,混凝土强度、桩基检测、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桥梁承载力等均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经施工自检和监理评定均合格,并经过项目法人确认,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工程质量鉴定不予通过。项目实施机构机构按照此表的考核标准和内容,对项目公司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进行考核鉴定,公式如下:合同段(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合同段)均合格,且工程质量鉴定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优良;所含单位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小于90分,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2)质量考核支付机制231\n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鉴定为合格,视为达到考核标准,予以支付实际发生费用,不合格将不予支付费用,直至经修整、加固、补强后重新鉴定合格后方可支付费用。项目公司实际运营期8年,此期间范围里中、大修维修施工等实际发生费用的工程量上限标准为,道路上面层面积100%,下面层50%,基层30%,超过上限范围的工程量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第49条.运营支出项目公司承担的成本和费用范围简单运营成本、财务费用、相关税费。(1)简单运营成本主要包括:工资及福利费、电力消耗费、设施维修费、管理费、营运费等(2)财务费用财务费用按当前5年以上期限贷款基准利率4.9%/年测算(经营期内根据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3)相关税费企业所得税按25%税率计算,其他税费项目公司按法律、法规、国家及地方政策缴纳。第50条.运营期违约事项和处理50.1竣工验收日的延误(1)由于项目实施机构的原因导致竣工验收日的延误按照30.2款进行处理。(2)由于社会资本合作方或项目公司的原因导致竣工验收日的延误按照30.2款进行处理50.2未履行维护的处理如果项目公司违反其道路维护的义务,项日实施机构可就该违约向项目公司发出通知,限期完成纠正性维护。项目公司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对道路进行必要的纠正性维护。如项目公司未在限期内进行纠正性维护,项目实施机构有权扣留应支付给项目公司的相关款项,对项目设施进行纠正性维护。第九章社会资本主体移交项目第51条.项目移交前过渡期本合同约定在项目合作期满前24个月作为过渡期。51.1确定移交范围231\n起草合同移交条款时,首先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明确项目移交的范围,以免因项目移交范围不明确造成争议。移交的范围包括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利和利益。该项目移交时,项目公司应保证该项目的所有构筑物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所有建筑物外观整洁,设施完好,所有建、构筑物结构无损害,所有设备工况良好,满足工艺性能参数要求及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管线运行能力。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在办理移交工作的同时,应明确运营期结束后妥善安置原项目公司雇员的办法。项目移交前,依法对项目公司进行清算。51.2项目移交前的维护1、项目公司应和徐州市交通运输局或其指定机构在移交日六(6)个月前共同对项目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维护,以确保项目设施在移交时能够良好的运转。但此维护应不迟于移交日之前三(3)个月完成。2、移交前维护的费用应由项目公司承担。3、如项目公司不能或不愿根据本条进行移交前维护,视作项目公司违约,政府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第52条.项目移交项目合作期限结束或者项目合同提前终止后,项目公司将全部项目设施及相关权益以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移交给政府或者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项目移交的基本原则是项目公司必须确保项目符合政府回收项目的基本要求。(1)合作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公司应向政府方无偿移交本项目,且不应附加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权益和债务。(2)在经营期结束当日即移交日,项目公司应向项目实施机构无偿移交。52.1移交范围1)本项目设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2)与道路设施使用相关的所有设备,包括本项目设施、设备、工具、及文字资料等;3)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所有技术、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包括以许可方式取得的)。4)在用的各类管理章程和运营手册包括专有技术、生产档案、技术档案、文秘档案、图书资料、设计图纸、文件和其它资料,以使道路项目能平稳地正常地继续使用。52.2移交的条件和标准231\n本项目设置以下两类条件和标准:(一)权利方面的条件和标准项目设施、土地及所涉及的任何资产不存在权利瑕疵,其上未设置任何担保及其他第三人的权利。(二)技术方面的条件和标准移交的S272公路应保持良好的运营和技术状况。根据《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和《江苏省普通国省道移交和接养管理办法》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公路技术状况包含路面、路基、桥隧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四部分评价内容,其状况用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和相应分项指标表示,MQI和相应分项指标的值域为0-100,分为优、良、中、次、差五个等级,要求移交时道路技术状况应达到“良”及以上;同时,每公里路面使用性能数(PQI)均在85(含85)以上,且全路段路面损坏状况指数(PCI)及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优良路率不得低于85%。公路技术状况标准评价等级优良中次差MQI及各项分项指标≥90≥80,<90≥70,<80≥60,<70<6052.3最后恢复性大修和移交验收1)最后恢复性大修在项目运营期末,项目公司应对项目工程进行一次大修,移交委员会首先将对项目工程进行整体评估,项目公司根据评估结果编制恢复性大修方案提交移交委员会审定,大修方案审定通过后,项目公司根据方案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对项目工程进行恢复性大修。在移交日期之前不早于十二个月,项目公司应对本项目设施进行一次最后恢复性大修,确保本项目设备的整体完好率达到100%,但此大修应不迟于移交日期六个月之前完成。大修的具体时间和内容应于移交日期前十五个月时由移交委员会核准。最后恢复性大修应包括:消除实际存在的缺陷;检修、探伤、监测等;政府合理要求的其他检修项目。2)移交验收231\n在最后恢复性大修后并在移交日期之前,政府或者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和项目公司代表在场时对本项目进行移交验收。如发现存在缺陷的,则项目公司应及时修复,如果项目公司不能自前次验收日起三十日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修正任何上述缺陷,则政府或者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可以自行修正,由项目公司承担风险和费用。政府应有权从移交维护保函中支取费用以补偿修正上诉缺陷的支出,但是需要将发生的支出详细记录提交给项目公司。52.4移交程序(一)评估和测试在项目移交前,需要对项目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并对项目状况能否达到合同约定的移交条件和标准进行测试。上述评估和测试工作通常由政府方委托的独立专家或者由政府方和项目公司共同组成的移交工作组负责。经评估和测试,项目状况不符合约定的移交条件和标准的,要求项目公司对项目设施进行相应的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以确保项目在移交时满足约定要求。(二)移交手续办理移交相关的手续由哪一方负责办理主要取决于合同的约定,本项目约定由项目公司负责,政府负责配合工作。合同中可以约定如果因为一方违约事件导致项目终止而需要提前移交,则由违约方来承担移交费用。52.5保险和承包商保证的转让在移交时,项目公司应将所有承包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无偿转让给接收人,并且将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转让给接收人。接收人应支付或退还上述移交之后保险期间的保险费。合同期限及相关项目公司在与第三方签订运营维护合同、设备合同及其他合同时,应努力使得该等合同的有效期届满日不超过本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日。如在移交日前,项目公司需签订运营维护合同、设备合同及其他合同,且该等合同在本项目合作期届满后仍为有效的,则项目公司应在该等合同签订前报经政府或者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同意。未经政府或者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同意的,由项目公司承担相应责任。52.6移交委员会和移交程序1、不迟于合作期结束前十二个月,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应转为移交委员会,移交委员会负责人由徐州市交通运输局或其指定的机构委派。2、移交委员会或其委托的专门机构有权对与移交有关的或可能影响移交的事宜进行监督,项目公司有义务为其提供一切方便,但移交委员会不应直接干预项目公司的正常运营。3、移交委员会有权要求社会资本方不迟于移交日前六(6)个月向移交委员会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1)全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清单;231\n(2)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目录及其概要;(3)债权、债务资料;(4)各类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5)各类人员及其工资、福利状况资料;(6)完成移交所需的其他资料。4、移交委员会应不迟于移交日前六(6)个月确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和移交前维护的具体时间与内容。5、在双方进行移交会谈时,项目公司应提交负责移交的代表名单,徐州市交通运输局或其指定机构应告知项目公司其负责接受移交的代表名单。52.7保险和承包商保证的转让在移交日,项目公司应将所有保单、暂保单和背书以及承包商、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保证等利益在可转让的范围内移交给项目实施机构或其指定机构。52.8技术的移交在移交日,项目公司应将其有权移交的与项目设施运营和维护有关的所有技术(无论以许可还是分许可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全部移交和转让或责成移交和转让给项目实施机构或其指定机构,并确保项目实施机构或其指定机构不会因使用这些技术而承担任何侵权责任。如果上述技术的使用权到移交日已期满,项目公司有义务协助内项目实施机构以不高于项目公司在移交日前使用此等技术时所付出的代价取得这些技术的使用权。52.9合同的转移1、移交时,项目公司应将与项目设施有关的所有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转移给项目实施机构或其指定机构,但因法律规定、合同性质或特别约定无法转移的合同除外。2、如项目公司未履行完毕其在该等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项目公司应继续履行。在任何情况下,该等付款义务不由项目实施机构或其指定机构承担。3、如项目公司未履行完毕其在该等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项目公司应继续履行。如需项目实施机构或其指定机构为社会资本方履行该等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的,由此导致该机构或部门增加开支、费用的,该等费用全部由项目公司承担。52.10移走项目公司所有的物品231\n除非双方另有合同,项目公司将于移交日之后六十(60)日内,自费从项目设施场地移走项目公司雇员的个人用品以及与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和管理无关的物品。若项目公司在上述时间内未能移走这些物品,项目实施机构或其指定机构在通知项目公司后,有权将该物品予以提存,项目公司承担搬移、运输和保管的合理费用和风险。52.11风险转移项目公司承担移交日前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该等损失或损坏是由项目实施机构或其指定机构或人员的过错所致。自移交日起,该等风险由项目实施机构或其指定机构承担,但该等风险是由项目公司或其人员的过错所致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52.12移交费用双方负责各自的因为移交发生的费用和支出。采取不同的移交方式,产生的移交费用不同,建议合作期满,根据届时移交费用,合理选择移交方式。52.13移交效力自移交日起,项目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即应终止,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及双方之间截止移交日发生且尚未支付的债务除外。自移交日起,项目实施机构或其指定机构应接管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及本合同明示或默示的、因本合同产生的但于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任何其他权利和义务。第53条.移交质量保证移交保函已含入运营维护保函。第54条.项目移交违约及处理因项目实施机构原因,致使移交日期延后的,移交日期顺延。因项目公司违约,未按移交范围移交或未完成最后恢复性大修和性能测试或未按要求提供备品备件等,项目实施机构有权抵扣运营维护保函已弥补损失。第十章收入和回报第55条.回报方式本项目属于不具有向最终用户收费机制的市政道路,社会资本在项目中投入的资本性支出和运营维护成本宜采用“政府付费”的回报机制,即政府购买服务。本项目中项目公司只要所提供设施或服务符合本项目建设适用法律及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或符合合同规定的绩效标准。相对于项目设施或服务的实际使用量,政府更关注该项目设施或服务的可用性。因此本项目在项目公司提供的设施或服务的质量没有达到绩效考核标准时,政府付费将进行扣减。第56条股东回报1、政府方股东231\n本项目中,根据PPP实施方案的约定,政府方股东对项目投入的资本金不分红,不参与项目公司的收益分配。2、社会资本方股东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社会资本方,除按章程的约定获得作为股东的分红外,也可通过与项目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方式获得相应的施工利润。第57条.付费定价机制本项目的付费分为两个阶段试运行期付费机制和正式运营维护期付费机制。本项目的社会资本资本金预期投资回报率为4.90%。1.试运行期付费机制每年的政府付费=社会资本资本金预期投资回报+(社会资本资本金+贷款额)/(合作期-建设期)+实际融资成本水平+税费政府付费公式说明如下:(1)社会资本资本金预期投资回报社会资本资本金预期投资回报是指以社会资本方(仅指通过招标确定的社会资本出资方)实缴资本金为基础,按照其预期投资回报率(通过采购确定)计算的社会资本分年应获得的投资回报水平。其计算公式为:社会资本资本金预期投资回报=(社会资本资本金-已支付的资本金)*社会资本预期资本金回报率,其中建设期的社会资本资本金预期回报列入试运营期第一年支付。(2)(社会资本资本金+贷款额)/(合作期一建设期)是指项目社会资本方资本金和贷款额在运营期内年平均数。(3)实际融资成本水平实际的融资成本水平为根据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协议,项目公司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其中建设期利息列入试运营期第一年支付。(4)税费税费是指项目公司依法缴纳的税收。2.正式运营期付费机制每年的政府付费=合作期考核额{社会资本资本金预期投资回报±231\n根据PPP协议核算的项目建设管理考核奖罚金额}+(社会资本资本金+贷款额)/(合作期-建设期)+实际融资成本水平+实际的运营维护成本水平*运营期考核系数+税费就本阶段政府付费公式说明如下:(1)社会资本资本金预期投资回报社会资本资本金预期投资回报是指以社会资本方(仅指通过招标确定的社会资本出资方)实缴资本金为基础,按照其预期投资回报率(通过采购确定)计算的社会资本分年应获得的投资回报水平,社会资本资本金预期投资回报=(社会资本资本金-已支付的资本金)*社会资本预期资本金回报率。在正式运营阶段,将根据PPP协议所确定的绩效考核机制对社会资本资本金预期投资回报调整,使社会资本股东方投资的回报,避免社会资本股东方取得固定回报或暴利。(2)根据PPP协议核算的项目建设管理考核奖罚金额项目实施机构将对项目公司的建设管理进行绩效考核,并依据PPP协议约定的各项奖惩办法对其采取奖罚措施,对应的奖罚款金额将在给子社会资本股东方在正式运营期第一年的投资回报中进行增减核算,运营维护期不再对建设管理进行考核。(3)(社会资本资本金+贷款额)/(合作期一建设期)是指项目社会资本方资本金和贷款额在运营期内年平均数。(4)实际融资成本水平实际的融资成本水平为根据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协议,项目公司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5)实际的运营维护成本水平实际的运营维护成本水平是指与中选社会资本约定的项目公司运营维护支出等各项含税成本费用水平,分为日常养护和小修成本,道路中修费用,大修费用。日常养护和小修费用按照实际发生成本支付。正式运营期日常小修、保养费用按照2.2万元/公里/车道测算,每年为222.50万元;项目实施机构在正式运营阶段,由项目实施机构对本项目的道路运行状况进行评估,确认是否需要安排中修或大修工程。约定原则如下:项目公司提交的大中修方案须报政府方审批;231\n项目公司可通过招标方式组织实施大中修工程及日常养护和小修工作,招标工作在项目实施机构监督下进行。采取包干费+调差的办法;限额以内,按照政府方审批的大中修方案结算数据为准;超过限额部分,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运营期内可能发生的政府应急抢修等政府行为,由政府方承担相关费用。鉴于,大、中修发生年限不定,建议采取包干费+调差的方式,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计算公式为:需调整的价格差额=包干费*(A+B1*Ft1/F01+B2*Ft2/F02+B3*Ft3/F03)A=定值权数,即不可调差部分权重,表现在投标总报价中的管理费、利润和规费所占的比例;B1=人工费权重;Ft1=人工费在中、大修时的现行价格指数;F01=人工费在投标时(基准日期)的价格指数;B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权重;Ft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在中、大修时的现行价格指数;F0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在投标时(基准日期)的价格指数;B3=机械台班费权重;Ft3=机械台班费在中、大修时的现行价格指数;F03=机械台班费在投标时(基准日期)的价格指数。本项目设定大中修费用设定上限为9658.48万元(含税),大中修相关费用将在发生当年一次性支付给项目公司。6、运营维护考核系数在运营维护期,项目实施机构将对项目公司运营维护方面的表现进行绩效考核,得出运营维护考核系数。7、税费税费是指项目公司依法缴纳的税收。3.付费支付1、市财政部门每年初将当年的测算政府付费补助金额纳入年度预算并报人大批准。2、合作期内,分年度的测算政府付费金额由项目实施机构根据上述政府付费核算机制进行核算。3、在每一年度前三(3)个月内,由市财政局通过项目实施机构,拨付项目公司政府付费中的当年支付款项。231\n4、每一年度结束后一(1)个月内,项目公司将用于计算每年的政府付费的证明文件(提供所有相应的证明记录、资料及相关计算明细)提交给项目实施机构,市政府指定机构将经与项目公司确认后的绩效考核结果文件提交给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实施机构依据项目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府指定机构提供的绩效考核结果文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绩效考核方式调整政府付费金额,并将最终确认后的政府付费账单及金额交至市财政局。5、项目实施机构对政府付费金额调整,经项目公司确认后报财政部门审核:①在每一年度结束后一(1)个月内,市政府指定机构应将该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公司。②项目公司应在收到市政府指定机构通知之后的一(1)个月内,将复核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市政府指定机构。③如果市政府指定机构和项目公司双方对最终复核情况无异议,则确认经过核算调整的政府付费金额;如果市政府指定机构和项目公司双方对绩效考核结果有争议,则无争议部分应先予结算,相关争议按照第73条的争议解决程序处理。6、市财政局收到项目实施机构拨付补助金额的申请后,按有关程序核准,并在合作期内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3)个月内向项目实施机构拨付,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进行结算。7、市财政局通过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上述约定时点向项目公司结算该等政府付费金额,项目实施机构应付未付差额如超过结算时点三十(30)天未能支付,每逾期一(1)天,项目公司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届时公布的银行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按逾期时间计算并收取滞纳金,纳入下一期政府付费支付范围。8、在项目合作期内,项目实施机构有权根据市政府批准,将当年度绩效考核后实际应付政府付费金额中社会资本回报部分直接支付给项目公司社会资本股东。第58条.财务监管(1)成本监管和审计机制。每6个月项目公司方可根据能源、物价指数、人员工资等因素,编制成本分析报告,由项目实施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2)年度报告及专项报告制度。231\n每年12月项目公司根据一年的项目实际运营情况编制年度报告。不限于经营成本、运营收入等。每年项目公司应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第59条.违约事项及其处理本合同项下任何逾期未付款项,应从到期应付之日起至收款方收到款项之日止按违约利息计息。第十一章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第60条.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指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的,并且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包括符合下述条件的:60.1雷电、干旱、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风雨、海啸、台风或龙卷风;60.2流行病、饥荒或瘟疫;60.3战争行为(无论是宣战的或未宣战的)、入侵、武装冲突或敌对行为、封锁、暴乱、恐怖行为或军事力量的使用;60.4未经预先通知的外供电中断;60.5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60.6任何国有化征用、征收;60.7政府部门实施进口限制、配额或分配限制;60.8导致本合同实际上无法继续履行的法律及相关政策、法规、标准的变更。第61条.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1)不可预见性;(2)不可避免性;(3)不可克服性;(4)履行区间性。第62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1)尽快向对方告知事件或情况的发生,对事件或情况的预计持续时间和其在本合同项下履行义务的可能影响做出估计。(2)做出一切合理努力以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231\n(3)尽快采取行动纠正或补救造成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4)做出一切合理努力以减轻或限制对对方造成的损害。(5)将其根据上述(2)、(3)和(4)条采取的行动或行动计划定期告知对方,并在导致它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不再存在时立即通知对方。第63条.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63.1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且经过努力仍无法克服,主张因不可抗力阻碍其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一方应当提交由政府有关部门或公证机构提交的证明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的程度和不可抗力所持续时间的书面材料。同时双方应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立即就此等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协商。如果双方不能够在上述九十(90)日期限内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有权在送达终止通知立即终止本合同。63.2因15.1款终止本合同,提出终止的一方须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不可抗力事件在何种程度上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一切合理努力以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义务,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影响,包括根据该等措施为可能产生的结果支付合理的金额。双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决定为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每一方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的手段。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63.3费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项目公司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获得补偿,项目实施机构可依不可抗力造成的时间损失给予延期并相应延长运营期。第64条.法律变更合同生效后发布新的法律、法规或对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双方遵循最初各自的权利义务、主要职责原则,进行协商。第十二章合同解除第65条.合同解除的事由231\n65.1政府方的终止下述每一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方违约所致,且存在允许的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得到纠正,即构成项目公司违约事件,项目实施机构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1)项目公司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提交、替换和恢复履约保函;(2)项目公司在合同中所作出的任何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实质不属实或有严重错误,使项目公司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3)项目公司未经项目实施机构同意转让运营权、项目设施或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社会资本方已经事实上不能或不再运营维护项目设施;(4)项目公司不能按照规定进行移交前维护;(5)项目公司未履行本合同和服务合同的义务构成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项目实施机构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书面通知后规定期限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6)项目公司根据适用法律进行清算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7)项目公司违反适用法律而被相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8)项目公司因运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9)项目公司在任一运营年内根据本合同和服务合同提供的报表或报告超过两次被证明含有实质上不属实的信息;(10)未经项目实施机构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对项目设施以及其在项目合同项下获得的运营权等权利设定任何抵押、质押或其它担保物权及第三方权益。65.2项目公司的终止下述每一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社会资本方违约所致,且在允许的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得到纠正,即构成项目实施机构违约事件,项目公司有权根据规定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1)项目实施机构所作出的任何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即有严重错误,使项目实施机构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2)项目实施机构或其指定机构由于与其他部门机构调整、合并或被撤销且无相应的部门及其指定机构能够承继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实质上使社会资本方在本合同下的权利受到严重不利影响;(3)项目实施机构非依本合同所约定的情况擅自撤销了本合同项下的运营权或将运营权授予给社会资本方以外的公司或经济实体;(4)项目实施机构未履行本合同和服务合同的义务构成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社会资本方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书面通知后六十(60)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231\n65.3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终止,任一方有权向对方发出终止通知。第66条.合同解除程序66.1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1)任何终止意向通知应表述引起发出该通知的任一方违约事件的合理详细情况。(2)在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二十(20)日之内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下称“协商期”)协商避免本合同终止的措施。(3)如果社会资本合作方和项目实施机构就将要釆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社会资本合作方或项目实施机构(视情况而定)在协商期内纠正了社会资本合作方违约事件或项目实施机构违约事件,终止意向通知应立即自动失效。66.2终止的一般后果(1)在协商期届满之时,(a)双方另外达成一致;(b)导致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社会资本合作方违约事件或项目实施机构违约事件得到纠正。(2)则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本合同的终止通知。(3)任一方有权根据第款向对方发出终止通知。(4)另一方收到终止通知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提前终止日”)。另一方收到终止通知之日的次日即为“提前移交日”第67条.合同解除的财务安排67.1合同提前终止及补偿方案若PPP合同因政府方或者项目公司违约、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提前终止,社会资本股东方依据适用法律程序将其在本项目中的股权移交给市政府指定机构,市政府指定机构向社会资本股东方支付股权移交对价,股权移交对价具体按下表确定:序号提前终止原因补偿金计算方式建设期内运营期内1政府方违约AA2项目公司违约B1B23不可抗力A-CA-C其中,字母A、B、C分别用于表示不同的提前终止情形下,作为应付的终止补偿金中的不同组成部分。字母代表下列金额:A=项目公司中社会资本方股东股权价值的评估值,由双方共同接受的一家在中国注册、具有从业资格且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231\nB1=项目公司中社会资本方股东股权价值的评估值*0.8;B2=项目公司中社会资本方股东股权价值的评估值*0.5;C=发生不可抗力情况时,根据项目合同及相关保险合同,项目公司可以获得的保险赔款。股权移交对价最低为零元。如项目公司融资贷款利率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期中终止后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部分(与银行基准利率同步调整)仍由社会资本方来承担。67.2本项目运用的财务方案1)双方应于合同提前终止后三十(30)日内确定股权移交对价金额,确定股权移交对价金额后九十(90)日内支付股权移交对价金额的40%。社会资本方对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和所有权益中不需要办理过户或其他法定手续的部分,即全部转给项目实施机构或其指定机构。2)项目实施机构或其指定机构将在完成所有的过户或其他法定手续之日起三十(30)日内一次性支付余下的60%的股权移交对价金额。股权移交对价金额全部支付完毕之日即为“实际终止日”,移交即全部完成。第68条.合同解除后的项目移交68.1移交范围自提前移交日起,项目实施机构或其指定机构应立即自行承担费用负责项目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社会资本方应于提前移交日向项目实施机构或其指定机构移交按照规定的项目设施所有权利和权益。该等权利和权益移交时应保持终止通知发出时的状态。若发生提前终止,而社会资本方与融资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仍然有效,则社会资本方应确保在约定的移交日之前解除项目设施存在的任何债务、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优先权和其他担保权益及第三方权益,并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交相关的书面证明文件。68.2提前移交程序(1)项目公司应于提前移交日后立即向项目实施机构或其指定机构移交项目设施的占有权、控制权和运营权。(2)自提前移交日起,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由政府方和项目公司共同成立)立即转为移交委员会,该移交委员会中双方的人员保持原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的组织,但移交委员会负责人由或其指定的机构委派。(3)231\n提前移交日后三(3)日内,移交委员会应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设施进行移交前检测,并尽可能地完整记录项目设施在当时的运营状态及相关技术数据,并形成“提前移交报告”;该报告应不迟于提前移交日后十五(15)日内完成。(4)项目公司应确保移交委员会和专家组能够为上述检查、记录和制作提前移交报告之目的自由进入项目设施。(5)提前移交报告应作为“实际终止日”后十二(12)个月的缺陷责任认定的依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第69条.合同解除的其他约定如果不可抗力发生持续超过12个月,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第十三章违约处理第70条.违约行为认定70.1项目实施机构违约行为(1)项目公司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提交、替换和恢复履约保函;(2)项目公司在合同中所作出的任何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实质不属实或有严重错误,使项目公司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3)项目公司未经项目实施机构同意转让运营权、项目设施或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社会资本方已经事实上不能或不再运营维护项目设施;(4)项目公司不能按照规定进行移交前维护;(5)项目公司未履行本合同和服务合同的义务构成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项目实施机构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书面通知后规定期限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6)项目公司根据适用法律进行清算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7)项目公司违反适用法律而被相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8)项目公司因运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9)项目公司在任一运营年内根据本合同和服务合同提供的报表或报告超过两次被证明含有实质上不属实的信息;(10)未经项目实施机构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对项目设施以及其在项目合同项下获得的运营权等权利设定任何抵押、质押或其它担保物权及第三方权益。70.2社会资本合作方的违约行为1)项目公司不能在本合同规定工期内完工,项目公司应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按30.2款处理。231\n2)施工质量不合格,试运行期项目公司对项目的返修不符合法律或合同规定且在项目实施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未整改合格的,按30.2款处理。2、项目公司违约豁免项目公司因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延迟开工或完工不属于违约范围。3、项目实施机构违约责任项目实施机构逾期超过30天(不含30天)未支付当期政府付费,项目实施机构应支付项目公司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当期应付而未付服务费×(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365天)×逾期天数。第71条.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如非因项目实施机构原因发生项目公司违约(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公司对项目实施机构的违约及项日公司对其他债权人的违约等)及其他项目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公司侵权及受到行政处罚等)的情形,社会资本合作方承诺对项日公司的全部法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并放弃向项目公司追偿的权利。同时,社会资本合作方确认,如非因项目实施机构原因发生项目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社会资本合作方应补足项目公司的损失否则视为社会资木合作方对项目实施机构的违约,项目实施机构有权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社会资本合作方承担违约责任。第72条.违约行为处理72.1获得一般补偿的权利在运营期内,如发生下述事件(下称“补偿事件”):(1)因项目实施机构原因导致建设进度受到延误;(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3)税收、通贷膨胀等因素发生变化。项目公司享有获得一般补偿的权利72.2补偿原则(1)发生项目实施机构原因导致建设进度受到延误的补偿补偿的综合效果应使项目公司处于与其在未发生补偿事件的情况下本应处于的经济状况实质性相同的状况;(2)以其他方式已补偿的损失231\n就项目公司因补偿事件而发生的损失、损害或责任(包括增加的运营成本或资本性支出),项目实施机构没有义务对已从下列途径另行获取补偿或抵消的损失部分提供补偿:1)项目公司有权获得的保险赔款,该保险赔款为此条目的应包括认定保险赔款;2)项目公司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3)项目实施机构按照本合同其他规定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补偿;4)法律变更使项目公司的投资或经常性支出减少或以其他方式补偿了项目公司。72.3补偿形式补偿可采用二种方式:(1)一次性补偿;(1)延长运营期。项目实施机构有权就补偿方式做进一步调整,有权优先选择补偿方式。72.4终止后的补偿(1)若本合同根据第65.2条终止,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规定补偿项目公司。(2)对〔1〕款所规定补偿的每一构成的计算必须经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公司接受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证。72.5赔偿任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违约而使对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72.6减轻损失的措施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损失。如果一方末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另一方获得为减轻损失而采取行动所发生的合理费用。72.7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如果造成损失的部分原因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赔偿的数额应扣除这些因素应承担的损失。72.8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各方均不应对由于或根据本合同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任何索赔为对方的任何间接、特殊、利润损失或附带损失或惩罚性损害赔偿负责。第十四章争议解决第73条.争议解决方式73.1协商231\n若项目合同各方对于由于项目合同、在项目合同项下或与项目合同有关的或对其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以及因履行项目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都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73.2仲裁若项目合同各方对于由于项目合同、在项目合同项下或与项目合同有关的或对其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以及因履行项目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都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的向徐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若在尝试友好协商解决后三十(30)日内争议仍未能得到解决,则应适用第73.2款的规定。(1)指定若双方不能根据第73.1款的规定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将争议提交徐州仲裁委员会解决的意向通知,另一方应在三(3)日内就其是否接受该等争议解决方式予以书面答复。(2)申诉首先发出将争议提交项目徐州仲裁委员会意向通知的一方应向项目徐州市仲裁委员会及另一方提交如下书面文件:(a)争议的陈述;(b)该方观点的陈述;(c)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3)答辩在收到上述文件后十五(15)日内,另一方应提交:(a)争议的陈述;(b)该方观点的陈述;(c)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4)进一步的证据为了作出决定,项目徐州仲裁委员会可要求提交其认为必要的进一步的书面证据和/或约见其认为必要的人员。(5)决定徐州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第73.2款规定的文件后的三十(30)日内作出决定并将该决定通知各方。双方同意,除非一方在收到项目徐州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之后三十(30)日内根据第73.2款提起仲裁,否则项目徐州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231\n在仲裁裁决做出之前,双方均应遵守项目徐州仲裁委员会的决定。第74条.争议期间的合同履行74.1争议解决期间的履行在争议、分歧或索赔做出最终判决前,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在最终判决做出后按判决进行最终调整。74.2继续有效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第十五章其他约定第75条.合同变更与修订75.1由于政府机构改革造成项目实施机构的变更,但新的项目实施机构应:(1)具有承担原项目实施机构对项目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并重新得到政府的授权。(2)接受并完全承担原项目实施机构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3)政府应在变更后七日内通知社会资本合作方。5.2合同修改程序(1)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对本合同进行重大修改或变更。(2)本合同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盖章后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或法规的规定而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则自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之日起对甲乙双方产生约束力。(3)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或法规的规定,对本合同的某一部分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双方确认的对本合同的有效的修改、补充或变更的书面文件或书面材料,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其内容与本合同存在冲突或矛盾的部分,以修改、补充或变更的内容为准。(4)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a: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和执行;b: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修改或更改应尽可能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第76条.合同的转让76.1项目实施机构的转让231\n项目实施机构不得出让或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76.2除外条件上述76.1的规定并不妨碍项目实施机构与其他的政府部门进行机构调整或合并,条件是该继承实体:(1)具有承担项目实施机构在本合同项下所承担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和授权;(2)接受并完全承担项目实施机构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包括服务合同的义务。76.3项目公司的转让未经项目实施机构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出让、转让、抵押、质押本项目的资产,也不得在上述资产、权利和利益上设置任何留置权或担保权益或者以其它方式处置这些资产、权利或利益。第77条.保密77.1保密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承包商、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它方面,但不包括与项目进展有关的非敏感信息),如果尚未公布即应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在合作期满之后的5年期间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是法律要求的信息除外。本承诺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77.2合作义务及预先警告义务本合同各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合同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前提下,本合同各方同意:(l)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当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时,被要求方应在10天或其它合理所需的时间内给予同意或批准,而不可以无理拒绝或迟延给予该等同意或批准;及(2)如果任何一方获悉的任何事件或情形属于:1)经该方合理预计将对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实施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形;及2)合理预计另一方不可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则该方应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第78条.信息披露为维护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提高项目透明度,合同各方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和项目合同约定,向对方或社会披露相关信息。231\n第79条.廉政和反腐合同各方恪守廉洁从政、廉洁从业和防范腐败的责任。第80条.不弃权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放弃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除非一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任何一方未坚持严格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其本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第81条.通知81.1地址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同意或其他通讯必须以中文书写,并通过专人递交、公认的国际快递、挂号或传真按下述地址,或各方通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签发各方:项目实施机构地址: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207号收件人:电话:传真:社会资本合作方地址:收件人:电话:传真:一方的收件人地址、电传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若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下述情况应视为己送达:(i)如用信件进行任何通讯,在由专人递交、快递或邮寄方式(挂号、要求回执)发送至上述地址时:(ii)和如用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在准确发送上述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时。第82条.合同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83条.适用语言231\n本合同以中文订立。第84条.适用货币本合同所涉及经济行为采用的支付货币为人民币。第85条.合同份数正本一式六份,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合作方各执三份。本合同由各方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其签名下注明的日期签署。各方自愿受本合同的约束。第86条.合同附件PPP合同附件一、股东协议PPP合同附件二、公司章程PPP合同附件三、补充协议PPP合同附件四、施工总承包合同.......231\nPPP合同附件一:徐州市政府授权的****政府方与****有限责任公司合资成立_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二〇一六年月231\n徐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以PPP的方式实施272省道徐州至沛县公路建设工程PPP项目。为此,徐州市人民政府对272省道徐州至沛县公路建设工程PPP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经过公开招标采购的力一式,确定为中标社会资本合作方。依据【项月实施机构】(以下简称“项目实施机构”)与【徐州市政府授权的****政府方】、【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272省道徐州至沛县公路建设工程PPP项目合同》(以下简称“PPP合同”)约定,【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中标社会资本合作方应当与徐州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政府方股东--【徐州市政府授权的****政府方】依本合同约定,合作组建项目公司,并由项目公司依据《PPP合同》约定,作为272省道徐州至沛县公路建设工程PPP项目的项目公司,享有一并承担272省道徐州至沛县公路建设工程PPP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移交等权利、义务。为此,以下双方为设立项目公司----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行政机关核准为准)(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祛》等有关法律规定及《PPP合同》约定,特于二〇一六年【】月【】日达成木协议。甲方:【徐州市政府授权的****政府方】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以下合称“双方”,单独称“一方”。第一条公司之设立1.1公司类型公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1.2名称公司的中文名称为“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行政机关核准为准)。1.3注册地址公司的注册地址为:【】※1.4经营期限13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口起十三年,经股东会批准后可将公司的期限延长。231\n1.5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6公司经营范围1.7各方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筹建设立事宜,委托__公司全权办理。第二条注册资本及其出资※2.1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万元,双方全部以货币出资,其中:甲方实缴出资额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万元,持股比例为49%;乙方实缴出资额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万元,持股比例为51%。※2.2注册资本缴付:2.2.1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最低要求出资安排如下:①中选社会资本方和政府方股东均应在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正式签署PPP合同前完成各自的首笔出资,社会资本方为510万元,政府方股东代表为490万元。②在项目建设期阶段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后第6个月末,累计完成出资额度的20%,双方以各自的股权比例实缴。③在项目建设期阶段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后第12个月末,累计完成出资额度的40%,双方以各自的股权比例实缴。④在项目建设期阶段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后第18个月末,累计完成出资额度的60%,双方以各自的股权比例实缴。⑤在项目建设期阶段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后第24个月末,累计完成出资额度的80%,双方以各自的股权比例实缴。⑥在项目建设期阶段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后第30个月末,累计完成出资额度的100%,双方以各自的股权比例实缴。2.2.2各发起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己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自逾期缴付出资之日起以逾期缴付出资额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第三方双方的权利、义务※3.1甲方的权利。(1)讨论通过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文件;(2)提名公司首届董事会的全部董事人选和部分监事会人选;(3)共同决定公司筹建期间的筹建事项;231\n(4)出席或委托代表出席股东会,并根据法律法规、本协议及《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5)根据法律法规、本协议以及《章程》约定,享有公司出资人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6)对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进行监督,并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督企业成本等。项同实施机构的管理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在建设期间,项目实施机构对项目公司财务、工程质量、行政工作的管理和服务质量及社会满意度的监管;在运营期间,项目实施机构对项目公司财务、行政、社会满意度及服务质量等工作的管理;(7)为保证政府方股东履行监管职能,项目公司成立后,政府方股东有权为项目公司指定法律顾问单位(律师事务所),相关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3.2甲方的义务。(1)足额缴纳各自出资,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资本;(2)在公司设立阶段提供相关协助,并根据本协议规定保守秘密;(3)依照法律法规、本协议及《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4)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3.3乙方的权利除拥有甲方上述(1)至(5)项权利外,有权授权任何个人或机构代表公司办理设立申请事项和决定有关事宜。※3.4乙方的义务(1)负责项目的设计、建设,保证项目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并按时完工;(2)负责对项日设施进行维护与维修;(3)负责为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向项日实施机构提交项目的履约保函或提供相应财产担保;(5)不得将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等;(6)建立合理的工程建设资金支付制度,工程结算前不得超比例支付工程款;(7)乙方对公司非因项日实施机构原因导致的全部法律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放弃向公司进行追偿的权利;同时,如非因项目实施机构原因发生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乙方应补足公司的损失;(8)根据《PPP合同》以及《章程》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条承诺与保证双方承诺如下:4.1双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4.2双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双方所拥有的合法财产。231\n4.3双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4.4在本公司不能成立时,同意对为设立公司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支出按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摊。第五条股东会5.1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存续期间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对公司融资事项作出决议;12)对公司对外担保作出次议;13)对公司【】万元以上(含)投资及资金支付做出决议;1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5.2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召集和主持。5.3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5.4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实际缴纳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5.5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1次,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个月内召开。代表十分之一或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5.6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或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5.7股东会会议对各项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231\n5.8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六条董事会※6.1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5名,其中:若乙方是国有企业或其他政府方股东,则甲方提名1名董事,乙方提名3名董事,职工代表董事1名;若乙方不是国有企业或其他政府方股东,则甲方提名2名董事,乙方提名3名董事。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首届董事会董事长人选由乙方提名,乙方提名__为公司首届董事会董事长,各方应当保证促使乙方提名的董事长人选被选举为首届董事会董事长。若任何一方更换董事会成员人选,则任命该董事的股东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和董事会,其继任董事的任期至原任董事的任期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重新任命,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任命该董事的股东委派新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未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董事辞职报告作出之日或辞职报告载明辞职日期之日,辞职董事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委派该董事股东应立即向公司重新委派董事。辞职董事担任董事长职务的,前述股东重新向公司委派董事前,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暂时履行董事长职权。6.2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分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6.3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6.4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一名以上(含本数)的董事提议应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四名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231\n6.5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四名以上董事通过方为有效。甲方董事享有对董事会重大决议的一票否绝权。董事会重大决议必须经甲方董事通过方为有效。包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或更改公司存续期限:工程质量安全事项;项目公司融资事项;对外担保事项;重大人事变动;50万元以上(含)投资及资金支付事项。6.6董事会成员可以通过视频、电话或类似的交流设备参加董事会会议,并且这种参加方式视为董事亲自参加会议。董事不能亲自参加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并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董事会会议时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文件。董事不得委托监事参加董事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经一名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应在实际条件许可的情祝下尽快且不迟于该提议提出后7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6.7董事会的决议可以不经召开董事会会议而以书面形式做出,书面决议与召集和举行董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6.8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七条监事会※7.1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主席l人,监事2人,其中职工代表1人。监事会主席由甲方提名,乙方提名1名监事,另外一名监事由职工大会选举产生。7.1.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7.1.2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不包括无经营决策权的其他高级人员。监事的任期何届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7.2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兔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231\n(7)监事有权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公司依据具体情况成立工会和中国共产党组织,未成立时应有专人负责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有关部分汇报工作,取得支持。(8)监事有权对公司财务、人事、薪酬与考核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有权对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有权独立调查或报请有关部门调查。(9)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开展上述工作的费用由公司承担。7.3监事会的召开必须由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人数出席方可举行。7.4监事会决议时,每一位监事具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由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会议决议应形成书面文件,并由全体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确认。第八条经营管理机构※8.1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人、财务负责人一人。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公司总经理人选由乙方提名;一名副总经理人选、财务负责人由甲方提名。各方应当保证一方的提名人选经董事会决议聘任。8.2总经理职权: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向董事会负责。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议,但董事会议决事项涉及总经理,总经理应予以回避。8.3财务负责人职权: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日常的财务管理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对公司50万元以下的投资及资金支付须经财务负责人签字。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1)监控资金流动情况,正确核算财务成果;2)指导和审核公司财务预结算,指导和审核财务报表;231\n3)监督检查公司资金支付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出纳日记账和银行存款对账单是否相符,会计对税收的交纳情况等:4)与财务管理工作有关的其他职权。第九条法定代表人9.1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第十条公司利润分配及亏损承担※10.1公司应按财务年度对公司的利润进行核算并分配。※10.2利润分配原则(1)在弥补所有以前年度亏损之前,公司不应进行任何利润分配;(2)公司弥补以前亏损后的余额应为本年度税前利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本年度税前利润中,扣除企业所得税及其他应缴税费;(3)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其他应缴税费后的余额为本年度税后利润。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税后利润提取10%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4)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剩余金额,加上以前年度结转利润为可分配利润,由各发起人按照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5)因本公司为建设项目公司,甲方作为项目实施机构授权持股股东,依《PPP合同》约定,对于本项目实际付费(政府在合作期间支付的补助费用),超出实施方案确定金额部分,政府与社会资本按照的股权结构分成;对于未超出部分,有限公司不享有公司利润分配请求权。第十一条公司股东股权转认、退出※11.1公司存续期间,各方均不得以其股权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权利,经股东会决议同意除外。※11.2双方约定,在本公司未依《PPP合同》依约完成合同义务前,各方均不得对外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11.3由于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项目公司需要改变股权结构或无法存续,甲方有权根据政策购买乙方部分或全部股权,乙方应予同意。第二十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清算12.1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可以进行合并或分立。※1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231\n12.3公司因《章程》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15)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开始清算。12.4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12.5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12.6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发起人。12.7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12.8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12.9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12.10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税务、外汇、财务会计及审计※13.1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办理有关税务、外汇事宜,制定财务会计与审计制度,并依法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13.2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向各股东提交经审计的下列财务报表:(1)公司资产负债表;(2)公司损益表;(3)公司现金流量表。231\n13.3股东在提前五天书面通知的前提下,有权在正常工作时间的合理时限内就与其持有公司出资额相关的事项查阅及复制公司的会计账簿,但股东应严格遵守公司不时制定或修改的保密规定。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向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协议的生效15.1本协议一式六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15.2如无相反证明,本协议首部列明的日期即为本协议签署的日期。第十六条违约责任※若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本协议及《PPP》协议的相关约定时,则应视为构成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补偿原则和补偿形式按照特许权协议执行。守约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违约方提起诉讼。第十七条协议的解除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协议方可解除:17.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不包括政策法规环境的变化、社会动暴乱的发生、罢工等社会情况;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本协议各方应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立即就此等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协商,如果本协议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继续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若未达成一致意见,继续协商。但协商过程中不得影响各方履行本项目相关权利义务,并各自负担此前有关本协议项下的支出。17.2各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并已就协议解除后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当安排。第十八条_通知18.1根据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的形式,可采用信函、传真、当面送交、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18.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甲方:徐州市政府授权的****政府方地址:邮箱:传真:电话:乙方: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邮箱:传真:电话:231\n18.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第十九条其他19.l本公司的具体公司治理结构及管理体制由公司章程依据本协议约定的原则予以规定。19.2未尽事宜,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以积极地推进公司的设立工作。19.3公司设立后,双方为设立本公司而产生的费用及双方为本公司购置的材料、签署的合同由公司承担。19.4公司设立后,双方实缴之注册资本金及公司贷款不足以满足公司投资建设需求的,双方在此确认:由乙方依据《PPP合同》约定,负责补足资金。[本页以下部分为空白;后面为签字页〕鉴此,签署人于本协议文首所列日期正式签署【徐州市政府授权的****政府方】法定代表人:单位公章:【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位公章:日期:2016年月日231\nPPP合同附件二:有限公司章程231\n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三条公司名称:[]第四条公司住所:[]第五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第六条公司经营期限为[」年,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七条[董事长][姓名]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八条公司章程白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生效。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及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九条公司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等,不包括无经营决策权的其他高级人员。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条公司的经营宗旨:[]。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范困:[]。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第三章注册资本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第四章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第十三条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股东姓名或名称实缴情况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徐州市政府授权的****政府方货币资金【社会资本方】货币资金合计231\n第十四条出资时间①中选社会资本方和政府方股东均应在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正式签署PPP合同前完成各自的首笔出资,社会资本方为510万元,政府方股东代表为490万元。②在项目建设期阶段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后第6个月末,累计完成出资额度的20%,双方以各自的股权比例实缴。③在项目建设期阶段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后第12个月末,累计完成出资额度的40%,双方以各自的股权比例实缴。④在项目建设期阶段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后第18个月末,累计完成出资额度的60%,双方以各自的股权比例实缴。⑤在项目建设期阶段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后第24个月末,累计完成出资额度的80%,双方以各自的股权比例实缴。⑥在项目建设期阶段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后第30个月末,累计完成出资额度的100%,双方以各自的股权比例实缴。第十五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实缴的出资额,股东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自逾期缴付出资之日起以逾期缴付出资额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第十六条.公司领取营业执照正式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十七条公司设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第五章股东会231\n第一节股东会的职权第十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及存续期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融资事项作出决议;(十二)对公司对外担保做出决议(十三)对公司对外担保作出决议;(十四)对公司[]万元以上(含)投资及资金支付做出决议;(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等。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二节股东会的议事规则第十九条首次会议由徐州市政府授权的****政府方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中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政府出资方对下列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保留一票否决权:①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或更改公司存续期限②工程质量安全事项③项目公司融资事项④对外担保事项⑤重大人事变动231\n⑥50万元以上(含)投资及资金支付事项⑦建设期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1%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0.2%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一)股东会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个月内召开;(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股东会临时会议: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书面提议召开时;2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书面提议召开时;3.任一名监事书面提议召开时。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三)出席会议的人员;(四)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第二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股东会会议对各项决议,均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对股东会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及时整理成会议决议并经全体到会股东签名确认。第二十四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形成书面文件,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记录人签名确认。股东会会议记录应妥善保管。第六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十五条董事的产生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各股东推荐,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第二十六条董事的任期每届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届满的董事会成员,可连选连任。231\n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二十七条董事有权了解和调查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并提出整改意见。第二十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在公司股东会就该董事辞职事项未做出决议之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仍应履行职责。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任职结束的两年内,董事负有对公司机密事项的保密义务。第二节董事会的构成第三十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徐州市政府授权的****政府方提名1名董事[姓名」;[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提名[3]名董事,分别为〔姓名〕、(姓名〕、〔姓名〕;职工代表董事[1]人[姓名]。第三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社会资本方]提名〔姓名」为董事长。第三十二条根据需要,董事会可下设质量考核、投资、财务、审计等专门委员会,协助董事会行使其职能。第三节董事会的职权第三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木的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对[50万元]以上(含)投资及资金支付做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工程质量安全作出决议;(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231\n(十四)法律、法规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等。第四节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一)定期董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个月内召开。(二)经一名以上(含本数)的董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第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召开定期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实际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快且不迟于该提议提出后7日内召开,并应当于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地点、期限;(二)会议事由及议题;(三)发出通知的日期。若有需要讨论的事项,应附上有关方案,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董事。第三十八条董事会成员可以通过视频、电话或类似的交流设备参加董事会会议,并月这种参加方式视为董事亲自参加会议。董事不能亲自参加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并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董事会会议时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文件。董事不得委托监事参加董事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第三十九条董事会的决议可以不经召开董事会会议而以书面形式做出书面决议与召集和举行董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第四十条董事会会议应由四名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第四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董事会对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四名以上董事通过方为有效。徐州市政府授权的****政府方董事享有对董事会重大决议的一票否决权。董事会重大决议必须经徐州市政府授权的****政府方董事通过方为有效。第四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确认。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妥善保管。231\n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井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四十三条监事的产生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推荐,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四十四条监事的任期每届监事任期三年。监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届满的监事会成员,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四十五条监事行使以下职权:(一)出席监事会会议,井行使表决权;(二)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三)经监事会委托,有权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公司簿册和文件,并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的说明或报告:(四)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五)监事有权对公司财务.、人事、薪酬与考核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有权对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有权独立调查或报请有关部门调查;(六)监事有权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公司依据具体情况成立工会和中国共产党组织,未成立时应有专人负责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有关部分汇报工作,取得支持;(七)《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权利。监事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资料。监事开展上述工作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四十六条监事应定期对公司进行巡回检查,了解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针对公司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建议意见。监事应当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对外披露信息。231\n第四十七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八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在公司股东会就该监事辞职事项未做出决议之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仍应履行职责。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节监事会的构成第四十九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1名[姓名],公司股东各提名1名监事,分别为[姓名]、[姓名]。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三人,职工代表监事不低于三分之一。第五十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徐州市政府授权的****政府方提名〔姓名〕,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三节监事会的职权第五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的财务,、查阅财务报表、资料(包括下属企业、控股公司);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报告工作,提出提案;(六)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五十二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四节监事会的议事规则第五十三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指定一名监事代为主持。第五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于何年四月三十日前举行。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书面提议时,应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231\n第五十五条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召开定期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期限;(二)会议事由及议题;(三)发出通知的日期。若有需要讨论的事项,应附上有关方案,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监事;临时会议原则上以书面形式通知,遇有紧急情况时,可先电话通知后补送书面通知。第五十六条监事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对会议的内容和议案作充分的准备,若监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书面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监事,委托书应说明授权事项。第五十七条监事会的召开必须由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人数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时,每一位监事具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由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会议决议应形成书面文件,并由全体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确认。第五十八条监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形成书面文件,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确认。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妥善保管。第八章高级管理人员第五十九条公司设高级管理人员。其中总经理1名,姓名;副总经理名,〔姓名〕;财务负责人1名,姓名。1名副总经理[社会资本方]提名;总经理由、财务负责人由徐州市政府授权的****政府方提名;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负责聘任和解聘。第六十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231\n(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可以出席董事会会议,但董事会议决议事项涉及总经理,总经理应予以回避。第六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和公司运营状况。第六十二条总经理离职,董事会应组织专门小组对其进行离任审计,以明确其在任职期间的经济、法律责任,并作为评价其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第六十三条总经理的业绩考核和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决定。第六十四条公司设专人监管工程质量,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审批工程质量记录:(二)监督工程程计划和质量日标的实现。第六十五条财务负责人职权: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日常的财务管理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对公司50万元以下的投资及资金支付须经财务负责人签字。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一)监控资金流动情况,正确核算财务成果;(二)指导和审核公司财务预结算,指导和审核财务报表;(三)监督检查公司资金支付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出纳日记账和银行存款对账单是否相符,会计对税收的交纳情况等:(四)与财务管理工作有关的其他职权。第六十六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第六十七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六十八条公司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九十日以内完成,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公司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将年度则一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第六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七十条公司利润分配原则(一)在弥补所有以前年度亏损之前,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利润分配:231\n(二)公司弥补以前亏损后的余额应为本年度税前利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本年度税前利润中,扣除企业所得税及其他应缴税费;(三)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其他应缴税费后的余额为本年度税后利润。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税后利润提取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四)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剩余金额,加上以前年度结转利润为可分配利润;(五)其他未涉及的内容依据《272省道徐州至沛县公路建设工程PPP项目合同》(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的约定。第七十一条公司提取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第七十二条股东在提前五天书面通知的前提下,有权在正常工作时间的合理时限内就与其持有公司出资额相关的事项查阅及复制公司的会计账簿,但股东应严格遵守公司不时制定或修改的保密规定。第十章股权转让第七十三条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各方均不得以其股权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权利,经股东会决议同意除外。第七十四条在公司未依《PPP项目合同》的约定完成合同义务之前,股东各力均不得对外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_第七十五条由于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公司需要改变股权结构或无法存续的,徐州市政府授权的****政府方有权根据政策购买相对方股东部分或者全部的股份,并且相对方股东应予同意。第十一章工会第七十六条企业职工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基层组织,依法开展工会活动。第七十七条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利益,表达职工意愿,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职工促进企业发展。第十二章公司的合并、分立第七十八条公司合并、分立由股东会做出决议通过,并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第七十九条公司合并各方股东或其授权代表签订合并协议,合并协议须经股东会通过。合并协议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并各方的名称、住所;(二)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名称、住所;(下)合并各方的资产状况和处理办法;231\n(四)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法;(五)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因新设而增资的数量。第八十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八十一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八十二条公司分立由分立各方股东或其授权代表签订分立协议;对公司债务的承担做出决议。分立协议须经股东会通过。第八十三条公司分立协议内容要明确划分各方的财产、营业范围、债权债务等。第八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次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十三章公司的解散、清算和终止第八十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届满,如股东一致同意延长公司经营期限,经股东会做出决议在经营期满前六个月向有关工商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延长。第八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井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第八十七条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八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231\n第八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九十条公司菜场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发起人。第九十一条清算组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清算活动、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九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四章章程的修改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修改公司章程:(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九十五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五章附则第九十六条公司章程涉及公司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第九十七条公司章程经股东一致同意并签署盖章,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第九十八条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按《协议》、《合同》、《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九十九条公司章程一式「四〕份,股东各执一份,公司、登记机关各存一份。231\n(以下无正文)全体股东签名:徐州市政府授权的****政府方(公章):法定代表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2016年月日PPP合同附件三:施工总承包合同231\n272省道徐州至沛县公路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231\n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231\n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231\n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6.3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231\n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31\n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231\n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231\n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担保本项目无履约担保,中标人应出具违约承诺函。4.3分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231\n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231\n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231\n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231\n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231\n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场内施工道路7.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7.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7.3场外交通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231\n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施工测量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2.2231\n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3治安保卫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环境保护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231\n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11.开工和竣工11.1开工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231\n11.2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231\n(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231\n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231\n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2现场材料试验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现场工艺试验231\n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15.2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3变更程序15.3.1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变更估价231\n(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15.3.3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6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7计日工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231\n(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8暂估价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231\n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o1;Fo2;Fo3·····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3权重的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231\n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1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2计量方法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17.1.3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31\n(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17.2.2预付款保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17.3.1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231\n(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质量保证金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竣工结算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231\n(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8.竣工验收18.1竣工验收的含义18.1.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8.1.2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8.1.3231\n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18.3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18.3.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3.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18.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231\n18.4单位工程验收18.4.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4.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5施工期运行18.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6试运行18.6.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6.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7竣工清场18.7.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8.7.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231\n18.8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2缺陷责任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231\n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7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保险20.1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4第三者责任险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5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31\n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6.3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6.6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31\n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231\n(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231\n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231\n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1\n23.4发包人的索赔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争议评审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231\n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31\n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A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第1.1.1.6目细化为:技术规范:为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第1.1.1.8目细化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本项补充第1.1.1.10目:1.1.1.10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项目实施机构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本项补充第1.1.2.8目:1.1.2.8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1.1.2.9PPP项目实施机构:合同实施期间享有项目监督、计量及变更、跟踪审计、过程审计、资金监管权。本项目PPP项目实施机构为徐州市交通运输局。1.1.2.10现场监督机构:指由项目实施机构成立的现场监督机构或指定的相关职能部门。本合同中(下文)所述发包人批准事宜均指发包人及现场监督机构同时批准。本项目现场监督机构为1.1.3工程和设备第1.1.3.4目细化为: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1.1.3.10目细化为: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第1.1.3.11目细化为:231\n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本项补充第1.1.3.12目、第1.1.3.13目:1.1.3.12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1.1.3.13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过程。1.1.6其他本项补充第1.1.6.2目~1.1.6.8目:1.1.6.2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3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4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5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1.1.6.6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7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8雇佣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款约定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231\n(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规范;(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1)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本款补充: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本项细化为: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本项细化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人批准。(1)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现场测量后的纵、横断面;(2)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3)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231\n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1.6.4图纸的错误本项细化为: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1.9严禁贿赂本款补充: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耗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本款补充: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10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31\n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第3.1.1项补充: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3)根据第11.1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4)决定第11.3款、第11.4款下的工期延长;(5)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令,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金额;(7)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8)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9)确定第15.8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10)确定第23.1款项下的索赔额。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比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3.5商定或确定第3.5.1项补充: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4.承包人4.1承包工的一般义务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本项细化为:(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231\n(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4.1.10其他义务本项细化为:(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合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态。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2)除项目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4)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231\n4.3分包第4.3.2项~第4.3.4项细化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4.3.3专业分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专业分包的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3)专业分工程不得再次分包。(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5)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6)所有专业分包计划和专业分包合同须报监理人审批,并报发包人核备。监理人审批专业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4.3.4劳务分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本款补充第4.3.6项:231\n4.3.6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4.4联合体本款增加第4.4.4项:4.4.4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第4.6.3项细化为: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本款补充第4.6.5项:4.6.5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次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本款细化为: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本款细化为:231\n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4.10承包人现场查勘第4.10.1项细化为: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4.11不利物质条件第4.11.2项细化为:4.11.2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本款补充第4.11.3项:4.11.3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补充第4.12款:4.12投标文件的完备性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231\n5.材料和工程设备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第5.2.3项补充: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第6.1.2项约定为: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4.1.10项(1)目的规定办理。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本款细化为: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达到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本款约定为: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权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231\n8.测量放线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本款补充: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第9.2.1项细化为: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8)爆破工程;(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其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处理。231\n第9.2.5项细化为:除项目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1.5%(若发包人公布了投标控制价上限时,按投标控制价上限的1.5%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本款补充第9.2.8项~9.2.11项:9.2.8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让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临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9.2.9为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9.2.10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9.2.11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9.4环境保护本款补充第9.4.7~第9.4.11项:9.4.7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231\n(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d.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9.4.8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9.4.9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9.4.10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9.4.1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231\n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本款补充: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监理人应在14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本款补充: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25日前。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14天内。补充第10.3、10.4款:10.3年度施工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2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10.4合同用款计划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2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231\n11.开工和竣工11.1开工第11.1.2项补充: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补充: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本款补充:异常气候条件是指项目所在地30年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规定。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细化为:(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11.3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231\n(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发包人可按第22.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2)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证书人 为:每逾期一天支付元人民币(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竣工日期起到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建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如果在合同工作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工程接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11.6工期提前本款补充: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补充11.7款:11.7工作时间的限制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231\n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本款第(5)项细化为:(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第13.1.1项约定为: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本款补充第13.1.4和13.1.5项:13.1.4发包人和成博爱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13.1.5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第13.2.1项补充: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本款补充第13.2.3项~第13.2.6项:13.2.3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13.2.4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13.2.5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13.2.6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汇总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231\n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本款补充: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交给承包人。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第13.5.1项补充:当监理人有指示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或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13.6清除不合格工程第13.6.1项细化为:(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4.试验和检验补充第14.4款:14.4试验和检验费用(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231\n(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地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本款第(1)项细化为:(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15.3变更程序本款补充第15.3.4项:15.3.4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15.4变更的估价原则本款细化为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以支付;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5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建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第15.5.2项约定为: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11.6款的规定给予奖励。231\n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15.6暂列金额本款细化为:15.6.l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15.6.2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5.7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6.3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款约定为:(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按照第16.1.1项或第16.1.2项约定的原则处理;或者(2)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价格调整公式价格调整公式后增加备注如下:式中,A=1-(B1+B2+B3+...+Bn)本目最后一段文字细化为:在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由发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2)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由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承包人在投标时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231\n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2计量方法本项约定为: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标准中的规定执行。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本项补充:(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17.2预付款本项目无预付款,或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再另行约定。17.3工程进度付款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本项(1)目补充: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本项(2)目约定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17.4质量保证金第17.4.1项细化为:231\n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百分比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限额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以及扣回的金额。17.5交工结算17.5.l交工付款申请单本项(l)目约定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42天内。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本项(1)目约定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18.交工验收18.2交工验收申请报告本款第(2)项约定为: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18.3验收第18.3.2项补充: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第18.3.5项约定为: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231\n本款补充第18.3.7项: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18.3.4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本条补充第18.9款:18.9竣工文件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验收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2缺陷责任第19.2.2项补充: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19.5承包人的进入权本款补充: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19.7保修责任本款细化为:(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231\n(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时常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0.保险20.1工程保险本款约定为:建筑工程—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700章的合计金额。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20.4第三者责任险第20.4.2项补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20.5其他保险本款约定为: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量。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231\n本项约定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56天内。20.6.3持续保险本项补充: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保证足够的保险额。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本项细化为:保险金不足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本项(2)目细化为:(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间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项细化为: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4)空中飞行物体附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5)瘟疫;(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本项细化为:231\n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作,由发包人承担,因未有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本项(2)目细化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本项(7)目细化为:(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8)承包人违反第4.6款或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本项补充:(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2.2发包人违约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本项(2)目细化为:(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231\n23.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本款第(4)项细化为:(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本款第(2)项细化为:(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23.1(2)~(4)项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当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外负担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4.争议的解决24.3争议评审第24.3.1项补充:争议评审组由3人或5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本条补充第24.4、第24.5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24.4仲裁(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24.1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231\n24.5仲裁的执行(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231\n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项目业主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投标人应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与“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结合起来阅读。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第1.1.1.6目细化为:技术规范:为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第1.1.1.8目细化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本项补充第1.1.1.10目:1.1.1.10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项目业主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发包人: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1.1.2.2承包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地址:1.1.2.6监理人: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231\n电子邮箱地址: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姓名:电话:电子邮箱地址:1.1.2.8承包人项目总工:姓名:电话:电子邮箱地址:1.1.2.9PPP项目实施机构: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地址:1.1.2.10现场监督机构: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1.1.3.10永久占地:按国家有关规定、设计文件和土地部门审批意见确定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本项补充第1.1.3.12目、第1.1.3.13目:1.1.3.12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桥)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1.1.3.13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桥)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过程。1.1.6其他本项补充第1.1.6.2目~1.1.6.8目:1.1.6.2231\n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3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4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5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1.1.6.6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7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8雇佣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款约定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投资建设协议;(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6)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7)通用合同条款;(8)技术规范;(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231\n1.5合同协议书1.6图纸1.6.1图纸的提供本项补充:(1)承包人要求增加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由发包人提供,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设计文件和图纸由发包人统一提供,承包人不得直接接收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和图纸。(3)承包人收到设计文件和图纸后,要根据技术标准、设计规范、标准设计图、通用图和有关规定,对设计文件和图纸认真审查。发现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发包人。否则,因设计文件和图纸差错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6.3图纸的修改本项细化为: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4图纸的错误本项细化为: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否则,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6.6本款补充:设计文件中提供的施工方案仅作参考,承包人应进行现场查勘,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自身技术水平、施工经验和设备配备等细化、完善、优化以满足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进度、环保等方面因素,报监理工程师同意后组织实施。承包人不得因最终施工方案与投标施工方案和设计文件所示施工方案的不同而调整费用。1.11专利技术1.11.1细化: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在招标过程中提出特殊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可能发生的费用,并将有关费用计入综合单价。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本款增加:231\n1.12.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守国家秘密。为履行保密义务,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保密措施,根据需要签订保密协议。1.12.4承包人应妥善保存好本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有关的各种图纸、数据(如平面坐标、高程等),不得以任何形式输出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地区和国家。2.发包人2.3提供施工场地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第3.1.1项补充: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应符合《工程建设监理规范》中的规定。受发包人委托所享有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1)质量控制: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检查权,对不合格的有权要求清退出场。(2)安全控制:对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权。(3)进度控制:对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核权,对不满足要求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改。(4)造价控制:对验工计价的审核权。(5)环保控制:对环保工程实施情况的检查权。(6)合同管理:对合同争议的调解权。(7)信息管理:根据委托人统一部署,完成建设项目管理信息工作。(8)文明施工监督:按照规范、整洁、实用的原则,监督承包人施工现场布设、材料器具堆放、便道修整、标识标牌挂设、人员着装等,做到文明施工、规范有序。(9)协管方面。协调和处理建设过程中,现场有关方的工作关系。同时派遣监理人员到建设单位协助相关工作。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231\n凡是合同段内与已建铁路、公路、航道、河道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铁路、公路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凡是合同段内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它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凡是合同段内地形复杂、路基需深挖高填、场地狭窄的地段,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要求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计划;凡是合同段内含有跨河桥梁工程的,承包人应合理安排工期以尽可能避开汛期进行水中施工,确保汛期施工的安全和施工质量。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助。承包人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现场工程措施费用(包括现场隔离措施、临时标志标牌等)以及相关的协调费用应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不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造成河道阻塞或者影响铁路、公路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4.1.10其他义务a、承包人应仔细研究施工方案和技术要求,了解施工地点的水文、地质、气象情况,制定周密的安全、质量保证、信息管理措施及施工计划(包括人员、设备、材料、后勤保障及紧急处理措施等),并报监理人批准后严格执行,以保证合同工程的顺利施工。为执行本款要求而发生的费用均应认为已含入承包人的报价之中,不再另行支付。凡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而造成本合同工程的一切损失、工期拖延及施工费用的增加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b、承包人应按照图纸、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确保工程质量的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工艺要求,特别是关键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工艺。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的阶段性工期要求。c、承包人应接受质监机构对其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凡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验收、不支付,并应自费拆除重建。d、承包人必须建立针对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e、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承包人应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和其他物品。f、承包人应对本合同项目的雇用劳务、运输、供料等委托单位的经济往来全权负责。在工程结束后撤出现场前均应结算清楚。否则,承包人与委托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g、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指示下,为本项目其他工程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承包人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发包人不再单独计列。h、对于标段中与既有道路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施工时应保证施工和交通的安全。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单独计量和支付,包含在投标报价内。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i、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231\nj、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考虑到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由于施工及各种原因造成的地方矛盾和阻工问题,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并支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发包人协助做好协调工作。发包人的协调不免除承包人自行解决矛盾的任何责任。k、发包人仅负责工程修建过程中工程红线范围内发生的土地征用、拆迁及外部矛盾的协调和解决。对于工程施工过程的临时用地、承包人驻地建设等事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l、如果沿线路基两侧地下埋设国家光缆和国防光缆,承包人在进场施工时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严禁由于施工破坏光缆,造成通讯中断,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在施工期间将积极协调光缆的迁移等事宜。m、承包人需高标准建设承包人驻地,展现现代化、文明施工风貌。发包人将对承包人驻地建设提出相关要求。承包人拒不履行的则被视为违约。n、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各标段或工区实施方的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并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统一协调。o、合同实施期间,采用新的或更高的标准或规范,合同价格不予调整。p、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第1号)”的规定,承包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设备。4.2履约担保本款补充细化为:本项目无履约担保。4.3分包4.3.2项补充:本项目不允许转包,本项目将按照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交规(2013)2号)、《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2015)规定对其总承包项目部或标段项目部进行履约考核和信用管理。一般分包应在投标时提出,纳入合同。特殊情况下,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其他需要分包的工程必须经发包人批准。4.4联合体本条款不适用。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第4.6.3项细化为:承包人根据建设管理实际,划分标段项目部。各标段项目部分别组建相对独立的项目经理部,接受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投标231\n名单一致,并保持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如无正当理由自行更换,发包人有权单方面取消或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且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主要管理人员因刑事犯罪、伤病丧失工作能力或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认定不能承担其相应工作需要更换的,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更换,其接替人员的资格、业绩等相关条件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并按照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标准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或从更换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本款补充第4.6.5项:4.6.5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本款细化为: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并按照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标准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或从更换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补充4.8.7为实现本项目工期、质量、安全等目标,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因保障承包人人员合法权益所造成的影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相应费用、风险及责任。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本款补充:承包人必须加强劳动保险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费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下列“不利物质条件”应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经预见其影响,并已在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1)工程实体过冬需要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2)工程实体在雨季施工需要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231\n(3)桥梁钻孔灌注桩在不改变桩基受力性质的前提下某一地质层内桩长占全部桩长的百分率发生变化,以1个标段为1个控制单元,实际百分率与原设计百分率相差不超过十个百分点的。(4)地质勘查报告中显示有溶洞存在的,溶洞处理采取的必要措施。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补充5.1.4,5.1.5项:5.1.4对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承包人选择的厂家和供应商的材料,须经发包人核准,但并不解除承包人应负的任何责任。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对上述材料的质量还将进行检查或抽查。在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同时对工程材料使用的规定如下:(1)承包人应将采购的主要材料的品牌、产地等上报发包人及监理人;并对主要材料到达施工现场后立即进行自检,满足各项技术指标要求后方可用于本工程。(2)所有材料由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合同执行期间新颁布的现行规范要求自行选择采购。(3)承包人应根据工程需要提前做好备料工作,但不得因施工配合比与设计配合比之间的差异要求发包人赔偿备料造成的损失。(4)堆放石料的场地须硬化处理,不同石料应分堆存放,中间宜用砌墙隔开。5.1.5甲控材料执行如下约定:甲控材料指发包人经现场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后,对工程材料的进行相关控制并允许使用的材料。(1)发包人对用于本工程的水泥、商品砼、沥青、钢材(含钢筋、钢绞线、钢构件、预应力锚具支座、支座、夹片等)、防水材料、花岗岩石料、伸缩缝、木质纤维素、抗剥落剂及路面面层石料等工程用主要材料实行甲控。在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最终确定的准入厂家、品牌(3家以上)中择优选择供应商。(2)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协商确认供应商,承包人可以推荐质优价廉的材料、设备供应商名单,发包人享有甲控材料、设备供应商名单的最终确定权,所最终确定的名单中承包人所推荐品牌一般不少于1/3,工程实施期间以发包人最新公布的名单为准。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公布的物资材料名单中通过招标、比选、考察、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确定供货商,并在招标和物资材料质量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发包人的有关规定执行。(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与规范规定,并应满足发包人针对本工程而确定的技术要求。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对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进行检查监督,不符合设计、规范及技术要求的材料、设备不得使用,并需在规定时间内撤离本工程,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31\n(4)本工程所使用的各类材料、设备,根据徐州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公布的《徐州工程造价信息》(以下简称《造价信息》),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结算价格以《造价信息》中的指导价为准。《造价信息》中指导价缺项以及特为本工程而提高技术要求或等级的材料、设备,采取二次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采购。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与临时设施第6.1.2项约定为: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本款约定为:发包人不负责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本款细化为: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达到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否则将按第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在工程所在地办理机械、设备的安全施工相关手续,接受监督与管理,完成相关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2本款细化为:经监理人同意,且告知发包人后,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交通运输7.2场内施工道路7.2.1项约定为: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7.2.2项约定为: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人和其他承包人使用。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第7.5款补充细化为:231\n承包人出入现场、施工运输,使用地方道路或航道时,应认为承包人已接受原有地方道路、桥涵、排水沟、航道等是完好的,承包人应负责自费与地方协调、改善、加固并养护,因承包人出入或施工运输使用造成的损坏,承包人应负责自行处理。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使用当地道路或其他交通设施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开支。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及运输畅通,承包人应采取以下措施:(a)当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在与交通和公安部门协商下,采取足够的引导交通措施;(b)承包人制定运输计划时,应避开现有道路上在高峰时的运输。上述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安全生产费”中支付。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项约定为: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7天。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时间7天。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进行复测。8.2施工测量合同约定的误差: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若不同适用规范有出入以较严格的为准。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本款补充: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发现错误,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项补充:承包人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为开工前:7天。9.2.5项细化:在工程量清单中100章中计列安全生产费用,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合同清单的安全生产费中,要求建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并全部用于本合同范围内的安全文明施工。本款补充第9.2.8项~9.2.11项:9.2.8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让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1)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31\n(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9.5事故处理本款补充: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措施等。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总控计划节点)本款补充:由于本项目工程量大、工期紧、质量要求高,承包人在编制总体及分项工程进度计划时要充分考虑本工程特点,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本项目在计划工期内完成。承包人也不得就此要求发包人给予额外费用补贴,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计入投标报价中11开工和竣工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本款补充:异常气候条件是指项目所在地30年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上述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如下:a.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降水资料,取最近三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b.按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a)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予以评定,监理人评定恶劣气候对工程的影响还将考虑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的异常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补偿。异常气候在每一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c.不考虑每一降水过程后所影响的施工时间。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项约定为:231\n本工程招标文件附件中对施工技术的要求有按照交通部招标文件范本及其他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的,凡本要求中的有关技术标准与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吻合之处,以较高标准执行。在工程验收质量要求较招标文件附件中对施工技术的要求及其他规定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承包人也不得就此要求发包人给予额外费用补贴,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计入合同价格中。本款增加13.1.4、13.1.5项13.1.4承包人应负责落实混凝土的生产供应。无论采用何种混凝土供应方式,承包人都应对原材料的采购、混凝土的生产、管理、试验检测等全过程负责,确保混凝土产量满足进度和工期要求,质量达到规范、图纸等有关文件要求,做到专供专用。无论采用自建拌和站拌和、租用商品混凝土拌和站自拌或商品混凝土,混凝土的配合比都须经监理人审批,且承包人都应对混凝土的生产全过程具有充分控制权,并在生产过程中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对原材料、配合比的检测,如发现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或更换拌和站及商品混凝土供货商。13.1.5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按照事故分级管理制度由事故调查负责单位组织调查处理。按照承包人承担的责任依次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第13.2.1项补充: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本款补充第13.2.3项~第13.2.6项:13.2.3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13.2.4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13.2.5承包人必须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13.2.6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汇总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13.2.7承包人应接受徐州市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合格。材料及试块等须外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制样、送样由承包人负责。231\n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本款补充: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第13.5.1项补充:承包人应在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局部覆盖条件后,通知监理人在24小时内检查。当监理人有指示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或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都不能覆盖,当任何部分的隐蔽工程或基础已经具备检验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应参加对这部分工程或基础的检查和检验,并且不得无故拖延。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本项细化为: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应向监理人发出自行覆盖的书面申请,在24小时内未收到监理人指示的,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6清除不合格工程第13.6.1项细化为:(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所采购材料不在发包人准入范围内的,监理人应及时将有关材料进行退场。每发生一次类似事件,对承包人处以3万元罚款。(3)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2项细化为: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合格所造成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4项办理。231\n14.试验和检验本条修改为: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2现场材料试验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4.4试验和检验费用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抽检,抽检结果以发包人或监理人抽检结果为准。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对未经立项的设计变更,一律不得实施;对未经批准变更数量和变更金额的设计变更,一律不得办理工程支付。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对任何设计变更均以现场监督机构的提供最终书面批复为准。231\n15.3变更程序本条修改为:承包人应遵守《272省道徐州至沛县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详见附件1。15.4变更的估价原则本款细化为如果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某一个清单项目所列的“金额”或“合价”超过或少于签约时合同价格的2%,而且该清单项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同时涉及的工程项目原有的单价不合理或不适用时,则该清单项目的单价应予以调整,由监理人和承包人议定一个合适的单价并报发包人批准。当不能达成协议时,监理人应根据情况在发包人批准后,定出他认为合理的单价,并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15.4.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以支付;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认定。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款约定为:16.1.1本工程以下主要建筑材料:钢材(含钢筋、钢绞线、钢构件)、水泥、沥青和甲控材料,其价差调整执行按如下约定。本工程的钢材(含钢筋、钢绞线、钢构件)、水泥、沥青和甲控材料执行当地现行有效的政府调价文件,当施工期间上述建筑材料价格上涨超过10%时,10%以内(含)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超出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当施工期间上述材料价格下降超过5%时,5%(含)以内的部分由承包人受益,超出5%的部分由发包人受益。招标范围内其它所有材料价格结算时均不再调整。在工程实施期内,材料调差参照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及徐州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材料调差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调整公式:主要建筑材料差价=施工期《徐州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2016年8月《徐州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指导价×(1+合同风险包干幅度)。16.1.2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等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231\n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2计量方法本项约定为: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或其适用的修订版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承包人应遵守《272省道徐州至沛县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计量管理办法》,详见附件2。17.1.7分项工程未经检验,不得进行计量。17.3工程进度付款承包人在各标段或工区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设工程款专户,不得将本工程的工程款挪作它用。发包人有权对帐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对该帐户工程款的使用有监控权,以确保工程款专款专用。17.3.1付款周期17.3.1付款周期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工程师送交当月完成的进度报表.双方约定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1)监理工程师在接收到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核并报发包人,发包人在审核签证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核合格工作量的85%(实际支付84%,扣留1%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支付进度款。(2)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21天内,发包人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任何原因新增加的工程造价,发包人均不予在决算前支付,约定在完成工程造价决算审核后支付。(4)工程完成决算并审核批准后28天内,除预留质保金(经审核的结算价款5%)外,付清合同价款(含工程实物工程量变化引起的增减工程款)。(5)工程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结清全部工程款。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本项补充: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4份;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本项(1)目补充: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231\n本项(2)目约定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17.5交工结算17.5.l交工付款申请单本项(l)目约定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42天内。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本项(1)目约定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18.交工验收18.2交工验收申请报告本款第(2)项约定为: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18.3验收第18.3.2项补充: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第18.3.5项约定为: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231\n本款补充第18.3.7项: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18.3.4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本条补充第18.9款:18.9竣工文件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2缺陷责任第19.2.2项补充: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20.保险20.1工程保险本款约定为:(1)建筑工程一切险由发包人在开工后择期另行招标,承包人协助办理投保手续。20.4第三者责任险本款约定为:(1)第三者责任险由发包人在开工后择期另行招标,承包人协助办理投保手续。25、补充条款其它要求:(1)承包人不得虚报工程量和结算款。发包人支付审减额在5%以内的审计费用,审减额超出审定金额5%以上差额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审计费用标准按江苏省、徐州市有关规定的标准计取,此部分审计费用将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应得工程款中直接扣出支付给审计单位。(2)农忙季节不得停工。(3)承包人不按发包人要求参加施工期间各种会议的,每次扣款500元,迟到的每次扣款300元。231\n(4)承包人的项目部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必须全部按投标承诺名单按时到位。项目经理在现场施工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必须向发包人请假并经同意后方可离场。(6)承包人更换项目主要人员,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的,须支付违约金,具体标准如下:总承包项目部项目经理30万元/人•次,项目技术负责人20万元/人•次;各标段项目部项目经理10万元/人•次,项目技术负责人6万元/人•次。(7)总承包项目部或标段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擅自脱离施工现场经监理人确认的,支付违约金5万元/人•次。(8)无正当理由而未按时开工的,支付违约金1万元/天;延误28天仍未开工的,发包人有权清除该标段项目部的施工队伍。(9)任何非承包人原因可能对工期、费用产生影响时,承包人应在14天内书面上报监理机构进行审批,否则视为该原因对工期、费用无影响。其他专用条款中的约定与本条不一致时,以本条为准。(10)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现场监督机构制定的施工标准化有关文件进行施工标准化建设。发包人和监理将不定期检查承包人施工标准化建设情况,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承包人应无条件整改,直至达标。(11)无视监理人的书面警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经甲方确认后视情节轻重支付违约金2-10万元/次;(12)未按监理人要求清除不合格材料、设备或工程的,经发包人确认后支付违约金金额为不合格品总价的20%;(13)承包人违约分包的,支付违约金为已完分包工程造价的20%;(14)无正当理由而未按时开工的,支付违约金1万元/天;延误28天仍未开工的,甲方有权清除该标段项目部的施工队伍;(15)承包人原因造成关键节点工期延误的,支付违约金5万元/天;(16)发生负面新闻严重影响工程进展或者PPP项目实施机构形象的,支付违约金为10-20万元/次(17)承包人在合同执行期间应扣留工程计量进度款的1%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直接使用此项资金偿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18)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现场监督机构制定的施工标准化及“平安工地”有关文件进行施工标准化和“平安工地”建设。发包人和监理将不定期检查承包人施工标准化和“平安工地”建设情况,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承包人应无条件整改,直至达标。(19)231\n本合同所列管理附件为建设期施工管理参考之用,项目实施机构、现场监督机构或市政府指定机构可根据本附件所列文件中适用于本项目的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管理,同时项目实施机构、现场监督机构或市政府制定机构也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新的管理办法对项目进行管理。231\n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序号条款号信息或数据11.1.2.2发包人:地址:邮政编码:21.1.2.6监理人:地址:邮政编码:31.1.4.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4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项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5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1%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0.2%65.2.4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详见合同条款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见工程量清单说明7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8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先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7日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7日231\n续上表序号条款号信息或数据911.5逾期交工违约金:合同金额金额的万分之二/天1011.5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1111.6提前交工的奖金:/元/天1211.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签约合同价1315.2.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或增加收益的/%给予奖励1416.1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16.1项约定的原则处理1517.2.1标段项目部的开工预付款金额:10%签约合同价1617.2.1材料、设备预付款:无17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4份1817.3.3(1)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0.2%签约合同价1917.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支付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天2017.4.1质量保证金百分比:月支付额的5%2117.4.2质量保证金限额:合同价的5%2217.5.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份2317.6.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份2418.2竣工资料的份数:4份2518.5.1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231\n续上表序号条款号信息或数据2618.6.1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是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能够正常运行,达到设计要求2719.7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5年2820.1建筑工程一切险:由发包人购买2920.4.2第三者责任险:由发包人购买。30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231\n附件:建设监管单位管理办法附件1: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http://www.jscd.gov.cn/art/2011/11/29/art_18669_92.html(本附件所列文件为建设期施工管理参考之用,项目实施机构、现场监督机构或市政府指定机构可根据本附件所列文件中适用于本项目的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管理,同时项目实施机构、现场监督机构或市政府制定机构也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新的管理办法对项目进行管理)231\n附件2:272省道徐州至沛县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计量支付管理办法为了加强272省道徐州至沛县公路建设工程计量支付工作的管理,使计量支付工作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依据《272省道徐州至沛县公路建设工程PPP项目合同》、《272省道徐州至沛县公路建设工程PPP项目合同补充合同》及指挥部办公室的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计量支付的依据1、《272省道徐州至沛县公路建设工程PPP项目合同》2、《272省道徐州至沛县公路建设工程PPP项目合同补充合同》3、合同图纸4、技术规范及技术规范的补充说明5、经双方签字、盖章的工程量清单及说明6、工程变更令及修改的清单7、有关计量的补充协议二、计量支付的原则1、工程量控制原则,即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所计量的任何工程量都不应超出该项工程的图纸工程量,如实际发生数量超出图纸工程量时,超出部分应在变更手续齐全、工程量清单调整完毕后才能计量。2、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工程计量时应严格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计量。3、承包人在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的某一部分,并和总监办共同填报工程计量表后,每月可申请支付一次。4、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的工程清单在整个项目建设期内原则上不予调整。编制清单时所采用的徐州工程信息价与实际施工发生当月的徐州工程信息价之间的材料差价每个季度予以调差一次。三、计量支付程序1、工程计量231\n工程达到规定的计量单位需要计量时,项目经理部在接到总监办批复的工序质量报验单(A3.5)后,承包人提交工程计量申请,驻地监理必须检查承包人为计量准备的有关资料,如发现问题或资料不全,应退还承包人,暂不计量;当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有关资料合格后,驻地监理到现场检查核实,双方共同填写工程计量表(E-19),报总监或总监授权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批准。项目经理部应以审批确认的工程计量为依据,按期(月)填报整理计量支付数量汇总表(E-20(工程计量表做附件),以此作为填报月支付财务支付报表的依据。具体工程计量表报表编排顺序如下:⑴工程计量表封面⑵计量支付数量汇总表(E-20表)⑶工程计量表(E-19表)⑷计量凭证2、工程支付承包人完成了工程量清单D.1至D.8章中的某一部分,并填报工程计量表和汇总表经驻地监理确认后,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一般是每月的25日)申请支付。填报E-1至E-20表以及相应的附件(如设计变更报审批复表等)一起形成月度支付财务报表。如当月发生其他费用(如计日工、价格调整、单价变更等),要附上相应的报表和资料。具体报表编排顺序见财务支付月报。3、总监办在收到承包人上报的财务支付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完毕,确认无误后签认上报指挥部办公室工程处。总监办计量工程师要编制完整的计量支付台帐,避免重复计量。4、项目经理部工程款支付报表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办公室转发项目公司、跟踪审计,原则上指挥部办公室在收到支付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审结。三方审查工程计量表及财务支付月报表,无误后报指挥部领导签认作为临时付款凭证,由指挥部办公室通知项目公司进行付款,项目公司接到付款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工作,并将付款凭证复印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5、工程全部完工后,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施工图纸、批准的变更设计及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等作为结算依据,逐项核定最终计量数量,报审计处进行,最终按审计结果作为项目回购依据。6、工程支付财务报表上报时一式六份,工程计量表一式四份,审批后原件均由项目公司整理归档。四、计量要求1、计量工程量必须是已完成的合格的工程数量,如发现重复计量、超前计量、计量不合格工程等将追究监理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对项目经理部的计量按200%扣除(重复计量、超前计量、计量不合格工程部分),并对总监办处以1000元/处的罚款。除土方工程和合同特别说明外,一般应以分项工程为最小的计量单元(即整个分项工程全部完成后才能计量)。2、工程计量项目经理部要严格进行审核,总监办认真进行复核,确保计量的准确无误。如在计量过程中发现严重数理统计错误(如统计漏项、增项、数量乘以单价与总金额不符等),扣项目经理部1000元/次、扣总监办500元/次。3、为保证计量计算的准确性、统一性,建议统一采用新点或清单大师计算软件。五、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231\n本项目的动员预付款、材料预付款等工程预付款及预付款的扣回,由项目经理部与项目公司之间按照施工合同、联合体协议及相关有效协议进行支付和扣回。相关支付和扣回凭证及时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指挥部办公室不再审批。六、本办法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31\n附件3: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http://www.jscd.gov.cn/art/2013/1/28/art_18328_881301.html(本附件所列文件为建设期施工管理参考之用,项目实施机构、现场监督机构或市政府指定机构可根据本附件所列文件中适用于本项目的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管理,同时项目实施机构、现场监督机构或市政府制定机构也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新的管理办法对项目进行管理)231\n附件4: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的从业行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交通项目”)新建、改扩建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的从业行为考核和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现场负责人是指交通项目现场施工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跨江大桥主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者项目常务副经理)、总监办的总监(或者现场监理组的驻地监理组长)。第四条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厅质监局”)负责交通项目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的具体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建设办”)负责交通项目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的具体工作,并负责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档案的建立、信用等级的审定、公示及公告等归口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现场负责人的信用状况作为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评价依据之一。交通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将现场负责人的信用状况作为在招标资格预审、评标阶段对现场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第二章现场负责人信用档案建立和更新第六条现场负责人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二)担任现场负责人的经历;(三)在建项目的从业情况考核记录;(四)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奖励、处罚、通报不良行为的记录。第七条施工、监理单位在省交通运输部门登记建立信用档案时,应当同时登记建立现场负责人个人信用档案,并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www.jscd.gov.cn)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投标信息系统)中,填写本办法第六条(一)(二)(四)项信息。231\n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填写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依法进行年检、年审和变更的,应当在年检、年审和变更后的30日内进行更新;未按上述要求更新的,省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暂停该项目负责人使用其信用档案,直至其更新有关信息。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施工、监理单位填写或者更新信息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主要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校验,对与原件相符的信息在招投标信息系统中予以确认。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和甲级监理单位以及非本省施工、监理单位填写或者更新信息的校验和确认;设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其他施工、监理单位填写或者更新信息的校验和确认。第八条设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对在本区域内从事交通项目的现场负责人从业行为作出的奖励、处罚、不良行为通报的记录,应当及时报送省交通运输部门。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采集的奖励、处罚和不良行为通报的记录,填入现场负责人信用档案,并定期向本省人民检察院查询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行贿记录,并填入相应信用档案。第三章现场负责人从业情况考核第九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施工、监理单位履约情况进行定期考核的同时,应当对项目现场负责人的从业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第十条考核现场负责人的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完成之日止。因客观原因合同生效之日未实际履行的,以合同实际履行日期为考核开始日期。项目交工验收、合同段交工验收或者合同段工作完成后至项目竣工验收期间,除现场负责人有不良行为外,不再进行考核。第十一条考核的内容包括现场负责人的职业道德和廉政合同履行、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质量和安全控制能力、工作业绩等。第十二条考核工作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组织有关人员(可以包括其他施工、监理单位的代表)组成的五人或者五人以上(单数)考评小组负责实施。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并以扣分法进行综合评定。季度考核满分为100分,最终考核得分为100分减去各考核分项扣分后的余值,100分扣完为止(考核标准见附表1、附表2)。综合得分为各评委评分的平均值(评委为七人及七人以上时,去除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计算)。每季度考核结束后填报季度考核综合记录汇总表(见附表3);省交通运输部门每年采用算术平均法计算年度评定综合得分。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每季度对现场负责人进行一次考核,不足一个季度的按照一个季度进行考核,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考核结果填入招投标信息系统。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填入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并在招投标信息系统中记录和公布。231\n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交通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考核细则,并将本办法和考核细则纳入招标文件。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则对现场负责人进行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负责。填报的考核结果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省交通运输部门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交重新评定的具体材料。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现场负责人考核工作的检查,发现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可以依据本办法或者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制定的考核细则责成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重新核定现场负责人的考核结果,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现场负责人。第四章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第十四条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季度考核情况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和专家,对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的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可以将现场负责人的信用确定为AA(优秀)级、A(称职)级、B(基本称职)级、C(不称职)级四个等级。各等级标准如下:(一)AA(优秀)级: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有优良的职业道德,严格执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精通业务和管理工作,严格履行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的义务和职责,勤奋努力,在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管理工作和廉政建设方面业绩突出,项目经理部、总监办(或者监理组)履约考核等级各季度均为优或者良。当年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且当年季度考核中最低得分不少于80分。(二)A(称职)级: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执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熟悉业务和管理工作,履行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的义务和职责,积极努力,在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管理工作和廉政建设方面完成工作目标,项目经理部、总监办(或者监理组)履约考核等级没有被评为差且最多只有一个季度被评为中。当年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在75分(含75分)以上,且当年季度考核中最低得分不少于70分。(三)B(基本称职)级:231\n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职业道德一般,基本了解业务和管理工作,工作态度一般,管理能力不强,仅能勉强完成工作任务,工作缺乏主动性,在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管理工作方面有一般失误,或者发生一般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发生一般质量或者安全责任事故,项目经理部、总监办(或者监理组)履约考核等级有一个季度被评为差或者有两个季度被评为中。当年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和各季度考核得分均在60分(含60分)以上。(四)C(不称职)级:不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较低,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管理工作方面有重大失误或者发生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并采用行贿手段谋取利益,或者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或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或者项目经理部、总监办(或者监理组)履约考核等级两个以上(含两个)季度被评为差或者三个以上(含三个)季度被评为中。当年季度考核有一个季度得分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第十五条被考核人担任现场负责人参与的交通项目获得国家、交通运输部、江苏省优质工程奖,且在该合同履行期间现场负责人未更换的,其在获奖年度中可以在原评定等级基础上提高一个等级。第十六条根据《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限制违反廉政合同的投标人进入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若干规定》,对违反廉政合同的现场负责人直接定为B级,违反廉政合同并采用行贿手段谋取利益的现场负责人直接定为C级。发生被安全监督部门或者交通质量监督部门认定的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直接定为C级。第五章考核评定结果认定、使用与管理第十七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对现场负责人从业情况的季度考核结果应当在考核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并书面告知被考核人(见附件1)。被考核人、被考核人的从业单位或者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考核的其他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考核结果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者交通运输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收到书面申诉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交通运输部门收到书面申诉材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责成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作出是否变更考核得分的决定(见附件2)。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及时报交通运输部门,并由省交通运输部门相应变更考核得分。第十八条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被评为AA(优秀)级和A(称职)级的现场负责人名单在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公示7天,并将正式确定为AA(优秀)级和A(称职)级的现场负责人名单在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予以公布。231\n对信用等级被评为B(基本称职)级和C(不称职)级的现场负责人,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向其从业单位发出抄告书(见附件3)。收到抄告书的从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责令现场负责人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对整改的书面验收意见报省交通运输部门。对抄告书有异议的从业单位或者现场负责人,在收到抄告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交通运输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收到到书面申诉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见附件4)。第十九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在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时,可以对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的信用等级提出要求,作为评审、评标的依据。第二十条评审、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评标阶段,对现场负责人的相关评定应当以其在信用档案记录中的最近一次信用等级作为评判的依据。第二十一条在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有关评审、评标办法中对现场负责人的信用评价应当单列分值进行评定,分值权重在资格审查阶段应当为10~15%,在评标阶段应当为3~5%。第二十二条评审、评标委员会在招标资格预审、评标时,对信用等级为AA(优秀)级的现场负责人,应当给予其信用分满分。在综合得分及施工、监理单位信用等级相同的情况下,该现场负责人所在的施工、监理单位通过资格预审和中标推荐的排序优先。对信用等级为A(称职)级的现场负责人,评审、评标委员会对其信用应当扣分,但最多扣减不超过信用分的20%。对信用等级为B(基本称职)级的现场负责人,评审、评标委员会对其信用应当扣减其信用分的30~40%。信用等级为C(不称职)级的现场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可以拒绝其作为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试验室主任参与资格预审申请或者投标。第二十三条现场负责人在项目交工验收、合同段交工验收或者合同期内工作完成并经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书面同意,可以在其他项目担任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中止作为该项目现场负责人的,在新项目投标中,其信用等级至少降低一级。因其他原因中止的,在新项目投标中,其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第二十四条被考核的现场负责人参与交通项目时间不满一个年度或者初次担任现场负责人的,其信用等级暂按其从业单位在省交通运输部门当期的信用等级确定,但最高只能为A级。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后,不再从事现场项目管理的,其信用等级在两年内保持不变,两年后按照初次担任项目现场负责人确定其信用等级。被评为B(基本称职)级的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直至项目完成后一年内信用等级最高为A(称职)级,一年后按照初次担任项目现场负责人确定其信用等级。被评为C(不称职)级的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直至项目完成后两年内信用等级最高为A(称职)级,两年后按照初次担任项目现场负责人确定其信用等级。第二十五条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资料应当在其从业单位的信用档案中归档,其从业单位发生变更时,由新的从业单位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档案中已经录入的以往考核评定资料不再作认证。需要更新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231\n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现场负责人考核评定资料的归档工作。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可以参照本办法对现场施工项目常务副经理进行考核并纳入其信用档案。交通项目大中修养护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的信用评定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31\n评定办法附表1一、现场施工项目经理季度考核标准序号考核项目考核内容扣分标准1职业道德和廉政合同履行当季在现场工地出勤未达到除法定节假日外的工作天数1分/天(5)有事离开现场,未按有关制度事先报驻地监理组长批准的2分/次(10)由于自身原因,在征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同意的情况下更换的5分由于自身过错,被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要求更换的20分未征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换的20分检查中发现有恶意虚报计量、虚报变更等相关资料行为的10分未经监理书面审核报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批准,进行分包的10分违法分包或转包的20分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发现其他问题,按其情节轻重酌情扣分1-10分2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业施工方案未经审批的10分发现不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的1分/次(5)专业工程师擅自离岗后未及时作出补救措施的2分/次(10)由于自身管理原因,发生各类纠纷,并严重影响项目进度的5分由于自身管理原因,造成工程进度未达标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5分对分包单位管理不力、以包代管,对工程造成严重影响的5分/次(10)由于自身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10分不按规范进行施工,又拒不整改的5分由于自身管理原因,造成环境污染,并被有关部门查处的5分/次(10)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发现其他问题,按其情节轻重酌情扣分1-10分3质量和安全控制能力现场质量、安全等管理制度不完善,又拒不整改的10分检查中发现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违规操作、事故防范措施不全的,又拒不整改的5分/次(15)发生质量问题,又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2分/次(10)发生一般质量责任事故的,按一级一般质量事故、二级一般质量事故、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等级25、20、15分/次发生质量责任事故后不按要求整改的25分/次231\n发生质量责任事故后虽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10分/次发生质量事故拖延报告期限的20分/次发生质量事故谎报的30分/次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40分/次发生安全生产问题,又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2分/次(10)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按其事故伤亡和损失程度15~25分/次发生安全事故拖延报告期限的20分/次发生安全事故谎报的30分/次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40分/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发现其他问题,按其情节轻重酌情扣分1-10分4工作业绩现场负责人被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市级、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5、10、20分/次现场负责人被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市级、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表彰的加2、5、10分/次注:1、括号中的数值为当季最大扣分值,如该项没有括号,则可以按实扣分,没有上限。2、由于自身原因,在征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同意的情况下,更换的,不得评为AA(优秀)。3、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发现其他问题的酌情扣分,应有明确的事项和充分的理由。4、工作业绩的批评和表彰只计一次,以后季度不再重复考虑。231\n评定办法附表2二、现场总监或驻地监理组长季度考核标准序号考核项目考核内容扣分标准1职业道德和廉政合同履行当季在现场工地出勤未达到除法定节假日外的工作天数1分/天(5)有事离开现场,未按有关制度事先向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报告的2分/次(10)由于自身原因,在征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同意的情况下,更换驻地监理组长的5分由于自身过错,被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要求强制更换的20分在未征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换驻地监理组长的20分与承包人串通虚报工程量或虚报变更资料的10分将不合格的工程、工序、材料或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2分/次(20)现场各类监理报表弄虚作假的5分/次(20)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发现其他问题,按其情节轻重酌情扣分1-10分2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日志记录不全的2分/次(10)对施工工序独立抽检频率达不到规范要求的5分/次(20)资料签认不规范的2分/次现场监理人员擅自离岗后未及时作出补救措施的2分/次(10)不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的1分/次(5)未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业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10分发现施工现场质量或者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提出,并监督施工单位消除质量或安全隐患的5分/次(20)对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的质量和安全责任未作明确要求的2分/次(10)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发现其他问题,按其情节轻重酌情扣分1-10分3质量和安全控制能力发现施工质量问题,未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施工单位整改的2分/次(10)发生一般质量责任事故的,且监理负有责任的,按一级一般质量事故、二级一般质量事故、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等级25、20、15分/次发生质量事故拖延报告期限的20分/次发生质量事故谎报的30分/次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40分/次需检测的项目未按规定进行检测的2分/次(10)231\n发生安全生产问题的,未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施工单位整改的2分/次(10)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监理负有责任的,按其事故伤亡、损失程度和责任程度15~25分/次发生安全事故隐拖延报告期限的20分/次发生安全事故谎报的30分/次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40分/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发现其他问题,按其情节轻重酌情扣分1-10分4工作业绩现场负责人被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市级、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5、10、20分/次现场负责人被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市级、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表彰的加2、5、10分/次注:1、括号中的数值为当季最大扣分值,如该项没有括号,则可以按实扣分,没有上限。2、由于自身原因,在征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同意的情况下,更换驻地监理组长的,不得评为AA(优秀)。3、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发现其他问题的酌情扣分,应有明确的事项和充分的理由。4、工作业绩的批评和表彰只计一次,以后季度不再重复考虑。231\n评定办法附表3年季度现场负责人季度考核综合记录汇总表项目名称:单位名称评委打分去除分数(评委为5人以上时)季度得分考核单位分管领导签字评委1评委2评委3评委4评委5评委6评委7评委8评委9最高分最低分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盖章)231\n评定办法附1现场负责人从业情况季度考核结果通知书(现场负责人姓名):你在(工程项目名称及标段号)项目中担任(现场职务)。经(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全称)组织的考核小组于年月日对其进行季度考核,结果如下:在年季中的从业情况考核得分为。对以上考核结果若有异议,请于收到该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投出书面申诉,否则,视为认同上述考核结果。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盖章)负责人:(签字)日期:年月日抄送:(现场负责人所在单位)。231\n评定办法附2现场负责人从业情况季度考核重新核定通知书(现场负责人姓名):根据你的书面申诉,(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全称)对你年季在(工程项目名称及标段号)的从业情况考核进行了重新调查核实,结果通知如下:□维持原考核结果,考核得分为。□重新核定:考核得分为。对以上核实结果若有异议,请于收到该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投出书面申诉,否则,视为认同上述重新核定结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盖专用章)日期:年月日抄送:(现场负责人所在单位)。231\n评定办法附3现场负责人从业情况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抄告书(现场负责人姓名):你在(工程项目名称及标段号)项目中担任(现场职务)。经我厅组织的评审委员会于年月日对其进行年度从业情况信用等级的评定,结果如下:因为原因,按照《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第四章第条第款的规定,该现场负责人在年度的信用等级评定为级。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该现场负责人在参与我省交通项目投标时将会受到下列第项对待:一、招标评标委员会或者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将给予该现场负责人信誉分扣减满分的%;二、项目业主将拒绝接受拟以该现场负责人担任项目经理、总监、监理组长或者试验室主任参与的投标和资格预审申请;三、信用等级情况将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上公布;四、信用等级情况将报交通运输部并且抄送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请于收到本抄告书后,针对上述原因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将下列第项资料报我厅:1、现场负责人整改报告;2、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对整改的书面验收意见。如不服上述处理决定,请于收到该抄告书后的10天内向我厅提出书面申诉材料。具体受理部门为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办公室。特此抄告。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专用章)年月日抄送:(现场负责人所在单位)。231\n评定办法附4现场负责人从业情况年度信用等级评定重新核定通知书(现场负责人姓名):根据你的书面申诉,我厅对你年度在(项目名称及标段号)中从业情况的评审进行了重新调查核实,结果通知如下:□维持原评审结果,该同志年度从业信用等级为。□重新核定,该同志年度从业信用等级为。对以上重新核定结果若有异议,请于收到该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我厅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否则,视为认同上述重新核定结果。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专用章)年月日抄送:(现场负责人所在单位)。231\n附件5:《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一、为深入推进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准》,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标准》(2011年版)基础上,制定本标准。二、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及相关的组织工作。三、本标准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分别予以考核评价,考核评价采用百分制,各单位评分为70分及以上的,为达标级;85分及以上的,为省级示范;90分及以上的,向部申报部级示范。施工单位总体评分=内业(表1)分值x0.5+外业(表2)分值x0.5;施工单位外业评价内容为:公路工程为表2.1+表2.2;水运工程为表2.1+表2.3;施工单位外业部分评价分值=(考核项目实得分/考核项目标准分)x100。注: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的,直接判为不达标。②施工单位内业得分和外业得分必须分别达到70分及以上,否则不达标。③对出现施工单位不达标情况的,该标段必须立即停工整顿,直至满足达标要求方可复工。四、示范级考核分为“示范工地”与“示范工程”两类,“示范工地”仅对施工单位考核,“示范工程”包括项目全部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工程项目得分=建设单位评分x0.2+Σ监理单位得分/监理单位个数x0.2+Σ(施工单位得分x合同价)/Σ施工单位合同价x0.6。五、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表5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由建设单位(项目最低一级实体管理机构)报同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备案。六、工程项目考核评价分为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施工期考核评价、交工前考核评价三个阶段。工程项目综合得分=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分5(分)+(∑工程项目阶段得分/项目考核评价次数)×0.7+项目交工前考核评价得分×0.25。七、工程项目考核评价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全省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时,可参考建设单位报备的考核评价结果,对项目全部监理和施工合同段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比例进行抽查,对建设单位考核评价的各等级的监理和施工合同段均应覆盖到。拟申报示范工程的,应对全部参建单位进行考核评价。八、省厅每年组织年度省级“平安工地”示范点考核评价。各设区的市应每年三季度末向省厅申报省级“平安工地(工程)”示范候选名单,省厅组织专家组对各地申报的“平安工地”省级示范工地(工程)进行逐个评估。231\n九、各设区的市向省厅申报省级示范的,项目施工标段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施工标段合同额大于5000万元;2、标段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3、前三季度完成产值占年度计划50%及以上;4、各市初评分值与省厅考核复评分值差距不得大于15分。十、在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考核评价中发生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停工整改2次及以上的;被主管部门约谈项目法人、企业法人或逾期不落实书面整改要求的;存在明显安全管理漏洞、重大安全隐患的,考核评价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工程项目计算得分的基础上酌情扣5-10分。十一、对施工现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高科技手段等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效率的施工单位,考核评价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在施工单位计算得分的基础上酌情加1-5分。十二、各设区的市应于每年11月1日前,将各自“平安工地”评价情况汇总表(表7.1、表7.2)报厅(质监局)。十三、由省属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省直管项目和昆山、泰兴、沭阳三县(市)“平安工地”建设相关管理工作参照本标准中设区的市执行。十四、本标准共设有7张附表,每项考核评价表总分均为100分。表1:施工单位内业部分考核评价表(P6-10)表2:施工单位外业部分考核评价表(P11-25)其中:表2.1施工单位外业通用部分考核评价表(P11-15)表2.2公路工程施工单位专项用表(P16-21)表2.3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专项用表(P22-25)表3:监理单位考核评价表(P26-30)表4:建设单位考核评价表(P31-34)表5: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核查表(P35-36)表6: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省级示范申报汇总表(P37-38)其中:表6.1:(地区)省级“示范工地”申报汇总表(P37)表6.2:(地区)省级“示范工程”申报汇总表(P38)表7:全省高速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表(P39-40)其中:表7.1:全省高速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汇总表(P39)表7.2:全省高速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明细表(P40)。231\n表1施工单位内业部分考核评价表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序号类别考核内容考核方法扣分标准标准分实得分1责任落实①建立涵盖项目领导、部门、作业层三个层级的安全生产责任框图,正式行文并上墙。②各岗位责任明确并且符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并据此逐级签订责任书。①查阅行文、文件②询问责任人①安全责任覆盖不全面、不准确,扣1分。②安全专职机构不满足要求,扣1分。③安全责任书未签订或不全面,扣1分。④责任制内容未突出其岗位特点,扣1分。42管理制度国家法律、行业及上级要求施工单位开展的安全工作均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制度建立应当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时效性。查文件①制度建设项目不全,扣2-4分。②制度建设“三性”不强,扣2-4分。83工作策划①制定“平安工地”建设制度。②制定标段“平安工地”建设方案,方案编制要有具体内容、时间节点、阶段目标,并严格实施。③执行政府主管部门部署的各项专项安全工作,有方案、有落实。查文件、过程资料①未建立“平安工地”建设制度,扣4分。②未制定“平安工地”建设方案和其他专项工作方案等,扣4分。③安全专项工作、“平安工地”建设要求未严格落实,扣2-4分。84人员管理①所有进场人员进行实名登记,按规定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②项目负责人均持有效B证,每5000万元合同额配备一名持有效C证的专职安全员,并对证书进行专项登记。③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证书类别与数量应当与标段内使用的机具设备、作业相对应,并对证书进行专项登记。①查人员登记台帐。②现场随机抽查人员比对。③查阅保险合同及发票。①需持证人员每发现一例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②未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扣4分;保险覆盖不全或不连续的,扣1-3分。85安全活动①办理施工及相关安全许可手续。②制定安全会议制度,标段每个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临时性的主要工作有专门行文部署。③①未办理施工及相关安全许可手续,扣2分。②未建立安全例会制度,扣2分;会议记录不全扣1-2分。③未建立安全培训制度,扣2分;安全培训不到位,扣1-2分;10231\n制定安全培训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应有具体计划,并对所有人员开展安全培训教育。④制定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台帐,在明确安全技术交底责任人、对象、方法、内容的前提下,对相关作业及分项工程开展安全技术交底。查文件、记录,并在施工现场随机进行工人、一线管理者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真实性比对检查。④未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扣2分;安全技术交底无针对性,扣1-2分;未逐级进行交底,扣1-2分;现场比对每发现一例不落实扣1分。6机械设备①施工机具建立分类管理台帐。②特种设备、大型提升及架设设施、承重支架安装与拆除,应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持证人员实施,实行“一机一档”管理,通过法定检验检测或者组织专家论证与验收工作。③各类机具具有齐全的操作规程,按照要求进行日常检查,维修、保养记录齐全。查台帐,现场核验①未建立机械设备台帐,扣2分,台帐不全,扣1-2分。②“一机一档”管理不规范,发现一处扣1分。③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检测合格投入使用,每发现一台扣2分;其他需组织论证和验收的设施(设备)不满足要求,每发现一台扣2分;④无日常检查、维修保障记录,每发现一台扣1分;记录不全面,扣1-2分。107临时用电①按规定制定临时用电方案,方案要明确电源、二级配电箱的平面位置及其覆盖范围,编制平面图、电线的敷设方法、电箱的标准配置。②巡视维修保养记录完整。查方案、记录①未制定临时用电方案,扣4分;方案中用电设备清单、负荷计算、用电工程图纸等不完整,扣1-3分;未标注用电平面布置图,扣2分。②无电工巡视维修保养记录或记录不连续,扣1-2分。68风险预控①对风险源识别全面。②按规定开展桥隧施工安全风险评估。③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评估。④对重大风险源制定安全管理方案,预控措施操作性强。⑤重大风险源要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告知。查文件,现场核对①重大风险源未制定安全管理方案,扣3分;方案中未明确责任人或预控措施针对性不强,发现一处扣1分。②风险源识别不全或预控操作措施操作性不强,发现一处扣1分。③未按规定开展桥隧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扣3分。④重大风险源未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告知,发现一项扣1分;⑤未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评估,扣2分。69专项方案①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危险性分析,列出需编制安全专项方案的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查台帐、文件,现场核对①未列出方案目录,扣2分。②10231\n②按要求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方案中安全措施操作性强,有相应图表化内容;按规定对专项方案进行评审;严格按方案落实到位。③其他不需要进行专项方案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有安全保证措施,且可操作性强,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履行审批手续齐全。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不全,少一项扣2分;专项施工方案未报批或未经评审,发现一份扣2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不按规定组织专家评审的,发现一份扣4分。③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内容不全,操作性不强,扣1-2分;无相应图表化内容,扣1分;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手续不完善,扣1-2分。10危化消防①制定危险品管理制度,危险物品进出库台账清晰,管理措施、使用记录等符合有关要求。②按规定编制爆破设计书及施工组织设计,爆破工程施工应取得有关部门批准。③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消防责任及消防器具配置要求,建立消防台帐。查台帐、现场核对①未制定危险品管理制度,扣2分;未按制度落实危险品管理措施,扣2分;危险品进出库台账不全、不连续,扣2分;不严格执行退库程序,发现一起扣2分。②爆破作业相关审批、备案、登记手续不全,扣2分;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文件未规定编制,扣2分。③未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扣2分;消防责任不明确扣1分;未建立台账扣1分。611应急管理①制定操作性强的各类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②配备兼职的应急队伍和物资。③有针对性的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并及时总结。查文件、记录①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扣4分;专项应急预案不全,发现一项扣1分;应急预案操作性不强,扣1-3分。②无兼职的应急队伍,扣1分;应急救援物资配备不足或台账不清晰,扣1-2分。③未开展培训及演练,扣1-2分;演练后未总结,扣1-2分。412专项经费①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②根据安全工作计划、专项方案和规范要求开展现场安全防护、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的要求,编制安全经费使用总体计划和月度计划。③建立安全经费使用台帐。查记录,有条件的进行现场比对①未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和使用计划,扣4分;计划未按季度(或月)落实,扣1-2分。②台账不清晰、费用明细不清晰、记录不全面,扣1-2分。③挪用安全生产费用,扣2-4分。6231\n13检查评价①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建立阶段性、可操作性强的日常安全巡查制度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度,明确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并有相应的文书表达形式和奖惩办法。②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确隐患排查频率,对发现隐患进行分析,制定具有针对性的隐患治理措施;重大安全隐患必须挂牌督办。③明确防汛防台、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等专项安全检查的时间、责任人、检查内容、实施要求;检查记录清晰,资料齐全、闭合管理。④按照“平安工地”考核评价要求定期开展自我考核评价。⑤制定奖惩制度,明确奖励、处罚条件及方式。查制度文件、台账,现场核对①未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扣2分;安全检查制度针对性不强,扣1-2分;未制定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扣2分。②未制定隐患排查方案,扣2分;未按规定的频率开展隐患排查,扣1-2分;未对隐患进行分析,扣1分;未对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发现一次扣2分。③防汛防台、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等专项安全检查时间、责任人、检查内容、实施要求不明确,扣2分。④检查记录不真实、不闭合,扣1分。⑤未建立奖惩制度,扣2分;奖惩记录不全,扣1-2分。⑥自我考核评价走过场或不及时的,扣1-2分;考核评价资料欠真实、准确,扣1-2分。1014事故管理①制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②建立事故档案,发生事故及时报告。③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查制度文件、台账及记录①未建立制度,扣4分;制度不符合相关规定,扣1-2分。②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实施事故报告,扣4分。③事故处理未落实“四不放过”,扣1-4分。4评分100考核评价单位(盖章):评价人:检查日期:年月231\n表2:施工单位外业部分考核评价表表2.1施工单位外业通用部分考核评价表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序号类别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考核方法扣分标准标准分实得分1施工现场布设1.1施工驻地办公生活区严禁设置在危险区域。生产、生活区分别设置并封闭管理。生活区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装配式房屋应有合格证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查看现场。办公生活区设置在风险区域,扣6分。生产、生活区设置不合理,未按规定封闭设置,安排专人值班扣2分。生活区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扣4分。装配式房屋无材料合格证或验收证明,发现一处扣1分。生产、生活区布置不满足防火防爆要求,扣4分。61.2拌和站、预制场、钢筋加工场钢筋加工场、预制场、拌和站、木工加工厂等区域分区明显。拌和站、预制场和钢筋加工场地面硬化,排水系统完善,并封闭管理。承重大型构件存梁层数和间距符合规范要求,梁板采取有效防倾覆措施。防雨棚稳固。张拉作业应有安全防护措施。搅拌设备检修、清理料仓时,应停机并切断电源,设置明显标志并有专人看守。查看现场。区域划分不合理,标识不明显,扣2-3分。场地硬化、排水系统不符合要求,扣2分。未封闭管理,发现一次扣1分。梁板堆放层数不符合规范要求、无防倾覆措施,扣2分。防雨棚不稳固,扣1-2分。张拉作业没有安全防护措施,扣1-2分。违章检修搅拌设备,发现一次扣4分。6231\n1施工现场布设1.3临时用电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进行布设和使用。方案与现场比对检查。现场临时用电未按临时用电方案布设,扣2-4分。“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发现一处不规范扣1分。电线架空和入地埋设不规范,发现一处扣1分。电箱固定、上锁、防雨等措施不规范,发现一处扣1分。场内照明及安全电压使用不满足要求,发现一处扣1分。标识不完善,发现一处扣1分。61.4消防安全施工现场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建设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区域悬挂责任铭牌。查现场。施工现场消防设施配备不足,维护不及时,扣3-5分。消防通道不满足要求,扣3分。未悬挂责任铭牌扣1分。61.5施工便道便桥便桥进行专项设计。便道危险路段、便桥位置设置安全标识。便道具有必要的通行能力。查看现场。便桥未专项设计或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扣6分。便道排水设施不到位,通行能力弱,扣1-3分。便桥未设限速、限载标志,发现一处扣1分。6231\n2安全防护2.1防护栏杆、安全网及其它防打击、防坠落措施高处、临边、临水作业应设置防护栏杆及安全网。下方有人员通行或作业的,应设置挡脚、防滑设施、安全网、安全通道等。查看现场。未按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它安全防护设施的,发现一处扣1分。防护栏杆不牢固,发现一处扣1分。安全通道未搭设或搭设不规范,发现一处扣1分。82.2文明施工、安全警示标志、标牌区域分区标牌全面。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五牌一图”。交通要道、重要作业场所,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牌。现场机械设备按要求设置安全操作规程牌。查看现场。未按要求设置文明施工、安全警示标志、标牌及操作规程的,发现一处扣1分。82.3避雷设备拌和、打桩和起重等高耸设备及其它电器设备按规定设置避雷设施。查看现场。未按要求设置避雷设备的,发现一处扣1分。52.4个体防护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及作业人员应按规定配置和使用防护设施。查看现场。未按照规定配置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发现一处扣1分。53施工作业3.1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必须设置人员上下专用通道。5米以下应设置防护梯。5米以上应设置“之”字形人行斜梯。40米以上宜安装附着式电梯。作业平台脚手板应铺满且固定牢固,不应有翘头板,并挂置安全网。查看现场。高处作业未按要求设置人员上下通道,发现一处扣2分。作业平台搭设不牢固,发现一处扣1分。作业平台有翘头板,发现一处扣1分。未按要求挂置安全网,发现一处扣1分。10231\n3施工作业3.2支架脚手架施工现场搭设和拆除支架脚手架应满足方案要求。支架和脚手架基础牢固。排水设施完善。搭设支架和脚手架的材料应逐批次进场检验,每批材料抽检一组,应有检测报告。承重支架搭设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搭设后应按规定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应挂牌公示及告知。搭设高度大于10米的脚手架应设置缆风绳或固定措施。方案与现场比对检查。未按方案搭设和拆除支架脚手架,扣4-8分。基础处理不符合方案要求,扣2分。排水设施不完善,扣2分。对支架和脚手架的材料抽检数量不足,或材料无出厂合格证明,或抽检质量不合格,每发现一处,扣2分。承重支架搭设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扣4-6分。对承重支架和脚手架未组织验收,发现一处扣4分。未挂牌公示和公告,发现一处扣1分。承重支架使用前未进行预压,或预压不符合要求,发现一处扣2分。未按要求设置缆风绳或固定措施,每处扣2分。缆风绳搭设不规范,扣1-2分。123.3模板大型模板搭设和拆除应有专项施工方案。模板制作、存放、使用、拆除满足方案要求。大型模板使用前应组织验收。方案与现场比对检查。大型模板搭设、拆除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每发现一处,扣2分。模板制作、存放、防倾覆、使用、拆除不符合方案要求,发现一处扣1分。大型模板使用前未组织验收,扣6分。大型模板验收程序不规范,扣3-6分。6231\n3施工作业3.4特种设备检验合格铭牌悬挂于明显位置。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垂直升降设备基础满足要求,架体附着装置牢固,不超载运行。塔吊基础和架体附着装置牢固,轨道式起重机限位及保险装置有效。查看现场与资料比对检查。铭牌未按要求悬挂,发现一处扣1分。操作人员无证,发现1人扣2分。垂直升降设备、塔吊基础及附着装置不稳定牢固,每处扣5分。轨道式起重机无有效限位及保险装置,电缆拖地行走,发现一次扣2分。起重设备违章操作、停机,发现一次扣1分。特种设备未报验即投入使用,扣10分。使用过程中起重臂下严禁站人,发现一次扣1分。103.5基坑施工深基坑施工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审定批准。严格按方案开挖和支护。降排水系统合理可靠。深基坑边坡、支护结构等应进行沉降和位移监测。堆载安全间距及安全防护满足设计或相关技术规程要求。查看现场与资料比对检查。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扣6分。方案操作性差,扣2-4分。开挖和支护与方案不符,扣2-4分。未按要求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或观测不规范,扣2-4分。排水系统失效,扣3分。堆载安全间距及安全防护不满足设计或相关技术规程要求,发现一处扣1分。6实得分应得分(实得分/应得分)×100=考核评价单位(盖章):评价人:检查日期:年月日231\n表2:施工单位外业部分考核评价表表2.2公路工程施工单位专项用表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序号类别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考核方法扣分标准标准分实得分4梁桥工程4.1基础施工扩大基础、挖孔桩和钻孔桩施工严格按照方案实施。设置警戒设施或警示灯。方案与现场比对检查扩大基础、挖孔桩或钻孔桩未严格按方案实施,扣4-6分。在城市、村镇等人口密集区域未设置警戒设施或警示灯,发现一处扣1分。扩大基础、挖孔桩或钻孔桩施工未严格悬挂设置安全告知牌的,发现一处扣1分。84.2墩台高墩台施工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墩台施工应搭设脚手架及作业平台,保证作业人员有安全作业空间。高处作业必须设置人员上下专用通道。斜拉桥、悬索桥、连续刚构等特殊结构桥梁,高度超过40米应安装附着式电梯,出入口设置防护设施。严禁使用塔吊、汽车吊载人上下。模板安装必须牢固,模板之间连接螺栓必须全部安装到位。方案与现场比对检查高墩台施工未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扣4-8分。脚手架及作业平台搭设不能保证作业安全空间,发现一处扣2分。未按规定设置人员上下通道,发现一处扣6分。未按规定安装附着式电梯,扣8分。出入口未设置防护措施,扣3分。发现使用起重设备载人,扣6分。模板螺栓连接不规范,发现一处扣1分。人员违规作业,发现一次扣2分。16231\n4梁桥工程4.3桥梁上部结构施工桥梁上部结构施工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梁板吊装就位后及时进行稳固。挂篮按方案组拼后,要进行全面检查,做静载试验。桥面系施工临边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及安全网。架桥机平衡配重、限位及支垫稳固。方案与现场比对检查未按方案组织施工,扣4-8分。梁板吊装就位后,未及时进行稳固,发现一处扣2分。未按要求对挂篮进行静载试验,扣6分。未按要求设置安全防护栏杆或安全网,发现一处,扣2分。人员违规作业,发现一次扣2分。架桥机平衡配重、限位及支垫不稳固,发现一处扣2分。吊装使用的钢丝绳磨损、断丝超标,发现一处扣3分。起重设备基础、轨道固定等不符合要求,发现一处扣3分。16231\n5隧道工程5.1施工基本要求及开挖严格执行洞口值班登记制度。洞口工程严格按方案实施。洞口工程排水系统完善。洞口工程边坡及仰坡自上而下开挖,保证稳定。各类施工作业台架、台车防坠设施设置齐全,安全可靠。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堵塞通道。施工现场悬挂风险源辨识牌及警示标志。按方案开挖,严禁擅自变更开挖方法。全断面法施工断面尺寸应满足设计要求。台阶法施工台阶长度不宜超过隧道开挖宽度的1.5倍,控制钢架下沉和变形。环形开挖留核心土法施工进尺控制在0.5-1米,相邻钢架必须用钢筋连接,按设计要求施工锁脚锚杆。双侧壁导坑法施工导坑跨度宜为整个隧道跨度的三分之一,左右导坑施工时,前后拉开距离不宜小于15米,导坑与中间土体同时施工时,导坑应超前30-50米。试爆要制定方案,按方案实施。方案与现场比对检查,查记录门禁和值班登记制度执行不严格,扣4-8分。洞口施工与方案不符,扣2-4分。洞口工程排水系统不完善,扣2-4分。洞口开挖发现掏底或上下重叠开挖、不稳定,扣2-4分。各类施工作业台架、台车防坠设施不足,发现一处扣2分。隧道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发现一处扣4-6分。隧道内存放杂物,存在通道被堵塞的现象,发现一处扣2分。施工现场未悬挂风险源辨识牌,扣2分。警示标志数量不足,发现一处扣2分。未按方案组织开挖,扣4-6分。断面尺寸不满足设计要求,扣2分。台阶法施工台阶长度超过隧道开挖宽度的1.5倍,发现一次扣1分,钢架下沉或变形,发现一处扣1分。开挖进尺控制不严,发现一次扣2分。相邻钢架未用钢筋连接,发现一处扣1分,未按设计要求施工锁脚锚杆,发现一处扣1分。双侧壁导坑法施工距离不满足要求,扣2-3分。未按方案组织爆破,扣6分。14231\n5隧道工程5.2初期支护及二衬初期支护和二衬必须按方案实施。在方案中明确仰拱与掌子面、二衬与掌子面的距离,严格执行。钢架拱脚必须放在牢固的基础上。相邻钢架之间必须纵向钢筋连接。方案与现场比对检查,查资料初期支护和二衬施工与方案不符,扣6-8分。方案中未明确仰拱与掌子面、二衬与掌子面的距离,扣6分。仰拱与掌子面、二衬与掌子面的距离未严格按要求控制,扣4-6分。钢架拱脚基础不牢固,发现一处扣1-2分。相邻钢架之间纵向钢筋连接不规范,发现一处扣1-2分。85.3监控量测,超前地质预报制定监控量测及超前地质预报专项施工方案,按方案组织实施。长大隧道和不良地质隧道必须进行超前地质预报。监控量测资料齐全。对量测数据进行分析,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设计代表签字齐全。监控量测及超前地质预报监控点数量满足方案要求。对掌子面稳定性开展巡视检查,有记录。查看现场、查资料记录未按监控量测及超前地质预报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发现一处扣1分。长大隧道和不良地质隧道未进行超前地质预报,扣6分。监控量测资料不齐全,扣1-2分。量测数据分析不准确,扣2-4分。签字不齐全,发现一处,扣0.5分。监控量测及超前地质预报监控点数量不满足方案要求,发现一次扣1分。没有对掌子面稳定性巡视检查记录,扣2分。巡视检查记录不完善,扣1分。65.4逃生通道长大隧道和Ⅴ级及以上围岩隧道必须设置逃生通道。查看现场未按要求设置逃生通道,扣4分。逃生通道不合理,扣2分。4231\n5隧道工程5.5通风防尘照明、排水及消防、应急管理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隧道施工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在进入隧道150m以后须以设计能量全速通风。压入式通风管的送风口距掌子面不超过15m,排风式风管吸风口不超过5m。隧道内照明充足。排水设施完善。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设置应急箱。查看现场、查资料未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扣1分。未按要求通风,扣2-4分。隧道照明不符合要求,扣2分。积水较严重,扣1分。消防器材不足,扣2分。未设置应急箱,扣1分。电缆布设不规范,扣1分。45.6瓦斯隧道瓦斯隧道施工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执行。瓦斯隧道应使用具有防爆性能的机械设备。掌子面瓦斯浓度超标时严禁施工。设置灭火器、消防水池、消防用沙等消防设施。方案与现场比对检查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且方案未经专家评审的,扣6分。瓦斯隧道施工与专项方案不符,扣2-4分。瓦斯隧道施工未按要求使用具有防爆性能的机械设备,发现一处扣1分。未进行瓦斯浓度检测,扣4分。掌子面瓦斯浓度超标时施工,扣6分,责令立即停工整改。施工现场消防设备不齐备,扣1-2分。65.7信息管理长大隧道施工应配备监控视频、通讯及作业人员定位信息管理系统。查看现场、查资料未按要求配备信息管理系统,扣2分。监控视频、通讯和定位信息失效,发现一处扣0.5分。26路基工程6.1边坡施工高边坡、滑坡体、危石段应设置风险源告知牌等,并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高边坡施工自上而下,严禁多级坡同时立体交叉作业。挡土墙施工排水设施完善。路基土石方爆破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方案实施。查看现场,查方案未按要求设置风险源告知牌,发现一处扣1分。未按要求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发现一处扣2分。排水不完善,扣2分。路基土石方爆破作业与方案不符,扣3-5分。8231\n7路面工程7.1路面施工施工区域实行交通管制。严禁工程施工车辆违规载人。路面摊铺机、压实机械等设备夜间停放应有反光装置。摊铺施工期按规定配置专职安全员。查看现场施工区域交通封闭管理不严,扣2分。发现用施工车辆违规载人,扣4分。路面摊铺机、压实机械反光装置不符合要求,发现一处扣1分。摊铺施工期无专职安全员的,发现一次扣2分。8实得分应得分(实得分/应得分)×100=考核评价单位(盖章):评价人:检查日期:年月日231\n表2:施工单位外业部分考核评价表表2.3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专项用表项目名称:合同段:施工单位名称:序号类别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考核方法扣分标准标准分实得分8施工船舶及临时电缆8.1施工船舶船舶证书齐全,符合要求;持证船员按要求配备。施工船舶必须在核定航区或作业水域内作业。船舶不得超载或偏载。禁止船舶在超过核定航行和作业条件的情况下作业。制定预警及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交通船持证运营、配备救生设备、严禁超载。查看现场、证件及文件资料船舶证书不符合要求,发现一艘船扣4分。持证船员不符合要求,少一人扣1分。施工船舶不按规定航区或水域作业,发现一次扣2分。船舶存在超载或严重偏载现象,发现一次扣5分。船舶违章作业,发现一次扣2分。对预警及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进行演练,扣4分。交通船未持证运营,发现一艘扣2分。交通船未配备足够救生设备,扣2分。交通船超载,发现一次扣2分。108.2临时电缆敷设禁止临时电缆线布设在船舶进出航道、抛锚区和锚缆摆动区。水上或潮湿地带作业的施工电缆应绝缘良好且具有防水功能,接头部分应进行防水处理。查看现场。在船舶进出航道、抛锚区和锚缆摆动区布设电缆线,发现一次扣5分。施工电缆防水处理不符合要求,发现一处扣2分。10231\n9码头工程或通航建筑物9.1打入桩基施工桩基施工的沉桩区域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作业前应对沉桩设备、安全装置进行检查。水上沉桩前应进行水下探查,并清除水下障碍物,并按规定削坡。吊桩绳扣、滑车、索具等应经计算后选用。陆域沉桩后,低于地面的桩孔或不高于地面0.8m的管桩应设置安全护栏或盖板,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查看现场、查资料。未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发现一处扣2分。未对沉桩设备、安全装置进行检查,扣5分。水上沉桩未进行水下探查,扣5分。水下障碍物清除不规范,扣2分。削坡不规范,扣2分。使用的吊桩绳扣、滑车、索具等未经计算,扣5-8分。未按要求设置安全护栏或盖板,发现一处扣2分。109.2沉箱出运与安装沉箱浮运拖带前应按规定进行漂浮试验,拖带中,沉箱顶部应设置航行标志。沉箱移运前应对气囊额定工作压力、牵引设施、移运通道等进行检查或试验,按规定划定作业区,设置安全警戒线。查看现场、资料。沉箱浮运前未进行漂浮试验或试验不符合规范要求,扣4-8分。沉箱拖运过程中,沉箱顶部未设置航行标志,扣3分。未按要求对气囊额定工作压力、牵引设施、移运通道等进行试验或检查,扣5分。未按要求划定作业区或布设警戒线,扣3分。1099.3水上水下作业作业平台搭设应按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定期检查维护。水上人行通道应符合安全要求。潜水员应持证上岗,潜水作业应有专人指挥。方案与现场比对检查。作业平台搭设与方案不符,扣6分。对作业平台检查维护不及时,扣3分。平台搭设不稳固,未配备救生圈,作业空间不足,扣3分。水上人行临时通道不牢固,扣1-3分。潜水员无证上岗,扣5分。潜水作业时无专人指挥,扣5分。10231\n码头工程或通航建筑物9.4水上构件吊装应按审批的方案施工,现场有专人指挥。吊装使用的钢丝绳磨损、断丝不得超标。起重设备的基础、轨道固定符合安全要求,保险、限位等装置齐全有效。构件吊装就位后及时进行稳固。方案与现场比对检查。水上构件吊装与专项方案不符,扣5-10分。吊装使用的钢丝绳磨损、断丝超标,发现一处扣3分。起重设备基础、轨道固定等不符合要求,发现一处扣3分。保险、限位等装置不齐全或失效,发现一处扣3分。构件吊装就位后未及时进行稳固,发现一处扣1分。1510航道工程10.1爆破船作业采用钻孔爆破船施工时,临时存放的炸药和雷管必须分仓放置,专人监管。查看现场、资料未按要求临时存放炸药和雷管,扣15分。未按要求进行工序检查,未设置警戒线,发现一次扣10-15分。1510航道工程10.2水上抛石以及沉排铺排、充沙袋作业抛石后或船舶在拖航过程中,应对施工机械进行封固。铺排船上的起重设备吊装及展开排布应有专人指挥,沉排、铺排应按规程作业,防止人员落水。砂袋或砂枕沉放前,应检查沉放架的制动装置。查看现场拖航过程中,未对施工机械进行封固,扣4分。铺排船上起重设备吊装等施工无专人指挥,扣5分。沉排、铺排不符合规程要求,扣4-6分。砂袋或砂枕沉放前,未按要求进行有关设备检查,扣4-6分。1010.3耙吸船及绞吸船放射源的管理放射源测量装置检定有效,使用记录完整,按规定定期自测。查设备档案,查记录。放射源测量装置检定不符合要求,扣10分。使用记录不符合要求,发现一处扣2分。10得分应得分(实得分/应得分)×100=考核评价单位(盖章):评价人:检查日期:年月日231\n表3监理单位考核评价表项目名称:合同段:监理单位名称:序号类别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考核方法扣分标准标准分实得分1责任落实1.1岗位职责明确总监、总监代表、副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安全岗位职责。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查文件无岗位职责,扣4分。岗位职责缺项,发现一项扣1分。责任针对性不强,扣2-3分。未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扣3分。41.2规章制度建立会议、检查、专项经费审批、隐患督促整改、危险性较大工程方案审查、特种设备复查、应急管理、事故报送等工作制度。查文件制度少一项,扣2分。制度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差,扣1-3分。41.3安全监理规(计)划编写安全监理规(计)划及实施细则,且经批准。查文件未见行文,扣4分。安全监理规(计)划及实施细则针对性不强,扣1-3分。42审查审批2.1施工组织设计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审查、审批。查文件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扣4分。未认真或未及时审查,扣2-4分。42审查审批2.2专项方案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审批,监督实施情况。查文件未及时对施工单位上报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审批,扣5-8分。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不符合有关要求,扣5-8分。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查同意,工程已实施,且监理未纠正,扣5分。未严格监督实施,扣2-6分。8231\n2.3风险预控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查,检查演练情况。履行监理风险评估职责。查文件、查记录未督促施工单位申报和进行审查,扣5分。不认真或不及时审查,扣1-3分。未对演练进行检查、督促,扣3分。风险评估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扣2分。82.4安全费用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进行审查。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核对。审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凭证。查记录、现场检查核对未审查,扣8分。不认真或不及时审查,扣4-6分。未建立安全费用使用监理台账、或台账不清,扣2-4分。83检查评价3.1安全检查检查施工单位岗位职责分解落实情况。对施工单位设备、周转性材料、人员履约及持证上岗等按规定进行检查。按施工计划督促施工单位进行风险源识别和方案的编制,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整改。对施工单位不能立即整改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督促施工单位按整改计划改进,直至消除。对重大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履行报告职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对有关部门检查通报的问题,积极整改。对有关部门通报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认真督促整改。查文件、记录,现场检查核对对所列内容,未全面认真及时进行检查,每发现一处扣2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没有监理措施,复查结果等,每发现一处扣2分。检查工作台账不清晰,可追溯性差,扣3分。发现重大隐患未发监理指令,扣5分。对施工单位重大隐患的检查和复查未附影像资料,发现一处扣1分。监理隐患排查走过场,扣5分。指令、通知记录不闭合,发现一份扣3分。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价,扣5分。12231\n3.2考核评价按照“平安工地”考核评价要求定期开展自我考核评价。定期对施工单位开展考核评价。考核评价资料真实、准确。查文件及资料自我考核评价走过场或不及时,扣6分。对施工单位的考核评价走过场或不及时,扣2-5分。考核评价资料欠真实、准确,扣3-5分。64人员管理4.1持证上岗按照合同文件配置安全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名册。监理工程师持安全监理培训证。查名单、资料。安全监理人员不满足合同文件要求,每人扣1分。未提供监理名册,扣1分。未提供监理人员上岗及离岗记录(如考勤表等),扣1分。安全监理工程师未持安全监理培训证,发现一人扣1分。24.2监理人员内部安全培训教育建立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对监理人员进行内部安全培训教育。查资料及记录未组织培训教育,扣2分。未制定培训教育计划或培训教育计划可行性不强,扣1-2分。未按培训教育计划组织培训,扣1-2分。24.3安全监理日志认真填写安全监理日志。查日志安全监理日志不连续、签字不全或未经总监定期审查,发现一处(次)扣1分。2231\n5专项工作政府主管部门安全专项工作落实情况严格落实政府主管部门布置的安全专项工作。安全专项工作应制定落实方案或工作计划。按方案或计划执行到位。制定“平安工地”建设方案,“平安工地”建设要求落实到所有监理人员。查文件、记录,现场核对未按规定落实政府主管部门布置的安全专项工作,发现一次扣2分。未制定安全专项工作方案或计划,发现一次扣4分。安全专项工作落实不到位,发现一次扣2-4分。未制定“平安工地”建设方案,扣6分,“平安工地”建设要求未落实到所有监理人员,扣3-5分。66工作效能所监理施工单位的考核评价情况所监理的各施工合同段考核评价得分平均值×0.3即为监理工作效能得分。查考核评价资料各施工合同段考核评价得分平均值×0.3即为监理工作效能得分。30评分100考核评价单位(盖章):评价人:检查日期:年月日231\n表4建设单位考核评价表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序号类别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考核评价方法扣分标准标准分实得分1责任落实1.1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建立专门安全管理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各部门安全责任明确,明确归口部门和责任人。内部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查文件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部门,扣3分。责任未落实或不明确,扣1-3分。未签订责任书,扣3分,责任书签订不规范,发现一份扣1分。41.2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检查及隐患排查整改、事故报告、应急管理、平安工地建设、安全奖惩、安全经费管理等制度。查文件未见行文,扣4分。制度少一项,扣2分。制度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差,扣1-2分。41.3落实执行情况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有关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要求。认真执行本单位的制度及要求。查文件、资料及会议记录等执行过程中走过场、形式化,存在明显问题的,发现一处扣2分。21.4风险评估按要求组织开展桥隧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按要求对极高风险的施工作业组织专家论证。按要求组织开展其它风险评估工作。查资料、记录未按要求组织开展桥隧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扣2-4分。极高风险的施工作业未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发现一项扣3-4分。未组织其它风险评估工作的,发现一处扣2分。42招标管理2.1资格要求施工招标文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每5000万元合同额配备一名C类证书的专职安全员,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效的B类证书。查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未明确要求的,扣4分。每发现一例个人证书缺少或失效的,扣1分。4231\n2.2安全要求招标文件应对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及奖惩办法,要与中标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查文件未提出明确要求的,扣4分;未明确奖惩办法的,扣4分;未签订安全生产合同的,扣4分。要求及奖惩办法操作性不强的,扣2-4分。42.3安全经费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费用管理办法》列支安全专项经费,总数不应低于投标限价或投标价的1.5%。查文件未按要求列支安全经费的,扣6分,费用列支范围不正确的,扣2-4分。63生产条件3.1条件审查开工前按照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核查表(表5)内容进行复核性审查。查记录,现场比对审查不严,存在明显问题的,扣3-6分。63.2费用保障按要求及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并检查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和管理情况。查记录,现场核对未及时支付费用的,扣4分;现场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和管理不满足要求的,扣3-6分。64检查考核4.1检查及隐患排查建立检查及隐患排查计划,实行闭合管理。特殊时段安全检查、值守到位。查文件,查回复资料不按计划开展检查及隐患排查工作,扣4-6分;检查没有记录,不闭合,发现一处扣2分。特殊时段安全检查没有工作安排,值守不到位,扣3-5分;没有检查、落实记录,发现一次扣2分。84.2考核评价定期开展“平安工地”自我考核评价。定期对施工和监理单位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考核评价资料真实、准确。查文件及资料自我考核评价走过场或不及时的,扣3-5分。对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考核评价走过场或不及时,扣3-5分。考核评价资料欠真实、准确,发现一处扣2分。6231\n5事故应急5.1事故报告执行事故快报及月报制度。查台账及资料未执行事故快报或瞒报迟报事故,扣6分。未执行月报制度,扣2分。发生事故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扣4-6分。未建立事故管理档案,扣2分。65.2应急预案编制项目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查文件、记录未编制预案,扣4分。预案针对性差或演练不及时,扣1-3分。46专项工作政府主管部门安全专项工作落实情况严格落实政府主管部门布置的安全专项工作。安全专项工作制定落实方案或计划等。按方案或计划执行到位。制定“平安工地”建设方案,“平安工地”建设要求落实到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查文件、资料及记录未制定安全专项工作方案或计划,发现一次扣5分。安全专项工作落实不到位,发现一次扣2-4分。未制定“平安工地”建设方案,扣6分。“平安工地”建设要求未落实到位,扣3-5分。67工作效能所管理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考核评价情况监理单位各合同段考核评价得分平均值×0.1+施工单位各合同段考核评价得分平均值×0.2即为建设单位工作效能得分。查考核评价资料监理单位各合同段考核评价得分平均值×0.1+施工单位各合同段考核评价得分平均值×0.2即为建设单位工作效能得分。30评分100考核评价单位(盖章):评价人:检查日期:年月日231\n表5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核查表项目名称:序号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内容需附资料是否满足存在问题说明1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要求。附招标文件安全生产费用标准(工程量清单)。2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三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安全职责。附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书复印件。3建设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施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人数、人员素质与工程规模相匹配。监理单位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岗位。附相关文件复印件等。4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5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持“三类人员”考核培训合格证书上岗,进场“三类人员”资格、实际岗位与合同文件或变更文件对应。附“三类人员”花名册,并附证书复印件,提供合同文件及相应管理文件、工作记录。6已进场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有效,与相应工作对应。附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并附证书复印件。7制定主要施工设备进场计划,已进场主要施工设备出厂合格证或检验资料证明及报验计划齐全。附施工设备进场计划,附已进场主要施工设备出厂合格证或检验资料证明复印件和报验计划。8施工组织设计中要编制安全措施和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且经监理审批。附经监理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临时用电方案。9拟开工且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有专家论证报告。附论证记录文件或报告。10主要施工风险已辨识评估,并制定预控措施。附主要施工风险辨识评估及预控措施资料。231\n11拟开工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附培训记录。12监理工程师持证符合要求,安全监理人员按要求进场,并编制安全监理规(计)划。附安全监理人员名单及安全监理资格证书复印件,并附安全监理计划。建设单位(盖章):核查人:核查日期:注:建设单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时,1~4项应附附件资料,其余项附建设单位核查意见。231\n表6: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省级示范申报汇总表表6.1:(地区)省级“示范工地”申报汇总表推荐单位(公章):各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序号项目及标段名称工程概况施工单位初评分值12345注:工程概况主要表述该标段施工合同额、开工时间、工程完成情况及预计工期;初评分值为所属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评价分值。231\n表6: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省级示范申报汇总表表6.2:(地区)省级“示范工程”申报汇总表推荐单位(公章):各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序号申报项目工程概况单位类型名称初评分值项目初评分值1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注:工程概况主要表述项目总施工合同额、开工时间、工程完成情况及预计工期,施工、监理标段数量;初评分值为所属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得分;项目初评分值为所属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得分。231\n表7:全省高速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表表7.1全省高速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汇总表填报单位(盖章):各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序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工程规模考核评价结果注:工程规模主要表述工程建设主要内容、投资额及工期。231\n表7:全省高速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表表7.2全省高速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明细表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建设里程工程概算桥隧比例批准工期(月)实际开工日期(年月)计划交工日期(年月)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单位得分不达标次数达标等级监理单位监理合同段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得分不达标次数达标等级123施工单位施工合同段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合同价施工单位基础管理得分施工单位现场得分施工单位得分不达标次数达标等级123456工程项目得分达标等级工程项目综合得分达标等级注:水运工程项目不必填写桥隧比例和建设里程。评价(填表)单位(盖章):填表人:联系方式:填表日期:247\n附件6:徐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徐州市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环保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247\n247\n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附件1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第标段由K+至K+,长约km,公路等级为,设计时速为,路面,有立交处;特大桥座,计长m;大中桥座,计长m;隧道座,计长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补遗书;(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6)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7)通用合同条款;(8)技术规范;(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5.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总工:。6.工程质量符合标准。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247\n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日历天。10.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违约承诺函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生效。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247\n附件2廉政合同廉政合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标段的施工单位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利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发包人及期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承包人的义务247\n(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附件3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合同为在(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247\n1.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2.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247\n(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3.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5.本合同正本—式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247\n附件4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a.项目业主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投标人在所投标项目(标段)中标需派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项目业主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经项目业主审批后作为派驻本项目(标段)的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且不允许更换。人员数量资格要求247\n附件5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a.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投标人在所投标标段中标需提供的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为本标段配备的主要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投入本标段的主要设备且不允许更换。设备名称规格、功率及容量单位最低数量要求247\n附件6项目经理委托书(承包人全称)(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致:(发包人全称)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合同工程名称)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承包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签字)年月日抄送:(监理人)247\n附件7违约承诺函格式违约承诺函致徐州市交通运输局鉴于我方对本项目投资,为减少我方财务成本,我方不再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等各类保函,特向发包人出具本违约承诺函,承诺违约行为发生后,发包人根据违约违约金计算规则,从我方当期计量款中直接扣除。承诺期限:本承诺函自合同签订开始生效,至项目缺陷责任期满终止。特此承诺!投标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247\n附件8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制订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发包人:承包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经办银行:为了促进(项目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项目名称)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经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1.资金管理的内容(1)承包人为完成(项目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经办银行开设基本结算户;(2)发包人应将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质量保证金除外)汇入承包人在经办银行开设的账户;(3)承包人应将流动资金及发包人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名称);(4)经办银行应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发包人委托对承包人在经办银行开设的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2.发包人的权责(1)按照(项目名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2)在发现承包人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发包人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3)不定期审查经办银行对承包人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经办银行不能履行其责任,发包人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4)在承包人、经办银行双方发生争议时,发包人应负责协调、解决。3.承包人的权责(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后,承包人应尽快在经办银行开设基本结算户;(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3)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在办理总额超过247\n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经办银行备案;购买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4)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负责办理支票转付手续;(5)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发包人批准分包的文件;(6)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4.经办银行的权责(1)成立(项目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2)根据承包人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项目名称)工程建设,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发包人;(3)根据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向分包单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发包人;(4)根据承包人提供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转告发包人;(5)定期将承包人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发包人;承包人复印备案的材料一并送发包人。5.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6.本协议有效期自承包人在经办银行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后结束。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发包人牵头,三方协商解决。8.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人或代表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承包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法定人或代表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经办银行:(盖单位章)法定人或代表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