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6 MB
- 2022-11-20 发布
- 1、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淘文库整理发布,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请立即联系网站客服。
-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阅读内容确认后进行付费下载。
- 网站客服QQ:403074932
中文摘要捅要经济全球化作为人类社会生产力和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这将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极大的影响,这种影响必然反映在法律上。经济全球化实际上是统一的市场机制的全球调节和运作,而反垄断法是规制防碍竞争的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机制有效运作的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全球化必将对反垄断法发展产生极大影响,并提出新的要求。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发展,学术界对经济全球化和反垄断法方面的研究都取得了不少成果,但从经济全球化视角来审视反垄断法方面,还缺少系统研究,尤其是经济全球化对反垄断法发展的影响研究,尚缺少系统梳理和深刻分析。针对上述薄弱环节,本文在查阅现有经济全球化和反垄断法有关理论成果基础上,主要阐述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介绍经济全球化和反垄断法的基本理论。在经济全球化基本理论中不但阐述了对全球化、经济全球化的理解,也介绍了经济全球化的利与弊、经济全球化与法律体制的互动。在反垄断法基本理论中介绍了反垄断法的概念、性质、特征、基本内容、体系制度、国际反垄断法的概念和特征。第二,阐述了经济全球化对内国反垄断法发展趋势的影响。介绍了反垄断法趋同性趋势和内国控制弱化、国际控制强化趋势。第三,阐述了经济全球化对国际反垄断法发展的影响。介绍了WTO原则对国际反垄断法发展的影响和经济全球化对国际反垄断法体例发展上的影响。第四,阐述了经济全球化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影响。这一部分介绍了我国反垄断立法的现状及特点,介绍了反垄断法的发展对我国反垄断法的影响,提出了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加强和完善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建议。本文旨在通过对经济全球化对反垄断法发展的影响研究分析,力求客观、真实、深入的展现经济全球化与反垄断法发展的内在联系,进而总结规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反垄断法的研究与发展提供借鉴。为反垄断法理论研究、理论成果的丰富做贡献。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反垄断法;国际反垄断法\n英文摘要ImpactofEconomicGlobalizationontheDevelopmentofAnti-MonopolyLawAbstractEconomicglobalization,asanaturalproductofthedevelopmentofthesocialproductiveforcesandhumansocialhistorytoacertainstage,willbringgreatimpactonsocialandeconomiclife,whichisnecessarilyreflectedinthelaw.Economicglobalizationisactuallyaunifiedmechanismfortheglobalmarketregulationandoperation.111eanti-monopolylawistoregulatethemonopolisticbehaviorpreventingcompetitionandmaintaincompetitioninthemarket,safeguardtheeffectivefunctioningofthemarketmechanism.inthissense.economicglobalizationisboundtohavegreatimpactonthedevelopmentofananti—monopolylaw,andproposenewrequirements.Wi也thecontinuousdevelopmentofeconomicglobalizationprocess,academiahasmadealotofachievementsinresearchoneconomicglobalizationandtheanti-monopolylaws,butfromeconomicglobalizationperspective,thereisalackofsystematicresearchontheanti-monopolylaw,especiallythesystematicanalysisontheimpactoftheeconomicglobalizationonthedevelopmentofananti—monopolylaw.Thisarticle,onthebasisoftheexistingtheoreticalresultsofeconomicglobalizationandanti-monopolylaws,mainlyillustratesthefollowingissues:First,thewriterintroducesthebasictheoriesofeconomicglobalizationandanti-monopolylaws.Thebasictheoryofeconomicglobalizationincludesglobalizafion,economicglobalization,theadvantagesanddisadvantagesofeconomicglobalization,interactionbetweeneconomicgiobalizationandthelegalsystem.11∞basictheoryoftheanti-monopolylawincludestheconccpt'nature,characteristics,basiccontentsandsystemoftheanti-monopolylawandtheconceptandcharacteristicsofinternationalanti-trustlaws.Second.thewriterillustratestheimpactoftheeconomicglobalizationondevelopingtrendofthedomesticanti·monopolylaw,andthetrendofweakeningdomesticcontroloftheanti—monopolylawandstrengtheningoftheinternationalcontr01.Third,thewriterexplainsthetightimpactoftheeconomicglobalizationonthedevelopmentoftheinternationalanti-monopolylawandtheimpactofWTOprinciplesonthedevelopmentofinternationalanti-monopolylawandtheimpactofeconomicglobalizationonthestyleoftheinternationalanti—monopolylaw.Fourth,thewtiterexpoundstheimpactoftheeconomicglobalizationonChina’Slegislationofanti.monopolylaw.ThispartisaboutthecurrentsituationandcharacteristicsofChina'santi.monopolylegislationandtheimpactofthedevelopmentofanti—monopolylawonthedevelopmentofChina’Santi-monopolylaw,andforwards\n英文摘要proposalsofstrengtheningandimprovingChina'santi-monopolylegislationunderthebackgroundofeconomicglobalization.Thisarticleaimsatobjecfively,tnlthfullyandcomprehensivelyshowingtheinterrelationshipbetweentheeconomicglobalizafionandthedevelopmentoftheanti—monopolylawthroughtheresearchandanalysisontheeconomicglobalizationandthedevelopmentoftheanti—monopolylawandf11rth91'more,summarizingtherulesSOastosupplyareferencefortheresearchanddevelopmentofChina'santi-monopolylawtoacertainextent,andcontributetotheoreticalresearchandfertilityofthetheoreticalI'eSUlts.KeyWords:Economicglobalization;Anti-monopolyLaw;InternationalAnti-monopolyLaw\n大连海事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本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撰写成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经渣全鲨丝盟厦垄断洼筮屋笪星响::·除论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对论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论文中不包含任何未加明确注明的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公开发表或未公开发表的成果。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名文作者签名:帕.知1;一7年,月节日论文作者签名:P∽.∥I;一f年’月印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及指导教师完全了解“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提交、版权使用管理办法”,同意大连海事大学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学位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大连海事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也可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学位论文。不保密兹请在以上方框内打“寸,)论文作者躲砸.钞f导师签名.磐群日期:≯舶7年,月27日\n经济全球化对反垄断法发展的影响引言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如何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国际经济秩序,促进世界经济的共同发展,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重要课题。在这一问题上,世界各国做了很多努力和实践,反垄断法、国际反垄断法成为关注热点。在经济全球化与反垄断法关系研究方面相对薄弱,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对反垄断法发展的影响方面缺少系统研究。本选题是从经济全球化的视角来审视反垄断法、国际反垄断法,研究经济全球化对反垄断法、国际反垄断法发展的影响。这将有助于对反垄断法、国际反垄断法发展趋势的认识和研究,有助于我国反垄断法理论研究,有助于国际反垄断法理论研究。本论文的选题范围包括经济全球化和反垄断法两部分内容。经济全球化乃是随着国际经济自由化、市场化,跨国公司全球化,各国经济相互渗透、相互依存,形成衰荣与共的一个整体的发展趋势,它是一种世界经济形态。o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明显,发展进程加快,发展程度加深。这是普遍被认同的。经济全球化使全球统一的市场趋于形成,随着企业经营的多国化与跨国化,国际经济关系政治化,跨国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谋求全球市场或区域市场的垄断、独占与市场支配地位的跨国垄断行为、限制市场竞争行为已经出现。o跨国公司这种发展趋势被西方一些学者称之为非国家化、非中心化。随着跨国公司权利日增,民族国家从内部控制经济的权利受到限制。o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国际反垄断法是在各国国内反垄断法充分发展的基础上逐渐成长起来的一个崭新的法律部门和法学学科。国际反垄断法产生于国家间在反垄断领域内的合作,其存在的坚实基础是各国为规范国际竞争秩序而缔结的条约.o在了解、认识经济全球化的基础上,揭示经济全球化对反垄断法、国际反垄断发展的影响,阐述反垄断法发展的趋势。①上海国际问题研究所.‘跨越国界——第四届地球共同体探讨论丛文献集》.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8年版第44页.@朱祟实,贺绍奇‘经济全球化与国际反垄断法一在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中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新挑战》‘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i年,第146(2)卷:第5-10页.③汪辉等.《文化与公共性》.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8年版.第492-.497页.④刘宁元,司平平,林燕萍.‘国际反垄断法j.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7页.\n第l章经济全球化和反垄断法的基本理论第1章经济全球化和反垄断法的基本理论1.1经济全球化概述1.1.1全球化现象全球化现象越来越明显的呈现在世人面前,为什么会产生全球化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分析。从主观的角度,全球化是人类自身的一种内心需求,这种内心需求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人类的好奇心。我们每个人都有一种向外看的想法,这种思维方式或者说心理模式就是好奇,1)(curiosity)。无论是个体的人还是群体的人,从心理上和本质上都是寻求新奇的。历史上无数次的军事扩张就说明,一旦条件成熟人类就会将视野和足迹置于整个的地球。o二是人类对利益的追求。人对于利益的追求同样是一种本能,这是因为每个人都具有生存渴望,这种不能遏制、不能消灭的渴望又面临着整体资源稀缺的现实。人类的这些内在的规定说明了全球化的不可逆转。对于利益的追求是产生当今全球化局面的非常重要的内在原因。圆在人类这种共同需求背景下,学术理论界往往会发挥导引作用,全球化就从一种现象上升为一种理念,这种理念会在媒体作用下变成一种思想或者一种浪潮,最后是全球化的概念思想成为一个更进一步的现实是政治的,鼓动牵引全球化。使大家认为全球化是一种大趋势,而不得不承认它的存在。从客观角度看,新科技革命和生产的高度社会化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物质条件。新的科学技术,特别是计算机、通信技术的广泛应用,国际互联网络的形成,促成了网络经济的发展,资本可以灵活地在全球范围内流动,使国际贸易更为便捷。受科技进步的作用,当代国际交换的规模、速度和结构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各国的生产和消费越来越离不开世界市场;对经济全球化起巨大推动作用的国际投资近年来迅速发展,这也是因为科技进步提高了生产力水平,使国际投资机会大大增加,并使金融、交通、通信等行业空前发展,反过来又为国际投资提供了①实际上还不止于此。人类的科学探索在满足求知欲的同时,也在回答人类的另一个问题:有没有更多地方让我们去占领?第一次登月的宇航员在月球上插上美国国旃,不能否认其领土占有的企图。各个强国对于南北极的领土要求是这一点的法律领域的证据.参见:[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二分册).王铁崖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97~78页.@何志鹏.‘全球化经济的法律控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页.\n经济全球化对反垄断法发展的影响便利条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技术使信息传递更快、更便捷,从而促进了全球经济协调机制的形成。比如船舶建造技术、卫星通讯技术、因特网技术、空中运输技术,如果没有这些,即使再有好奇心也不能达到这种“天涯若比邻”的程度,所以说科技的发展和经济的促动是全球化真正产生的客观原因。从概念上说,全球化(globalization)这一术语的产生可以上溯到20世纪80年代,当时一位美国经济学者西奥多·莱维特教授在其发表的一篇文章提出了“市场全球化”的说法”,o它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学术界对于“全球化”这样的概念使用的非常多,但能够给出确切定义的却很少,至今还存在很大争议。这种概念定义上的分歧并没有改变全球化的进程,在经济、政治、法律和文化等多方面、多层次的全球化在不断的发展当中。很显然,全球化在社会学的意义上与西方工业社会紧密相连,而在全球化的过程中又超越了以往的民族国家界限,同时也就超越了工业社会。而今地域社会的非自足性已经十分明显,人们必须超越单一社会的边界才能够深入、全面地分析和看待问题。o如果对全球化的现象进行一个简单的抽象,进行一个概括的总结的话,可以从五个维度来认识和理解。第一,全球化是一种客观的存在。全球化是一个世界具有整体感,时空具有压缩感的现象。它以市场经济与自由主义为龙头,并在此基础上展开政治法律制度、思想文化的趋同化和一体化。无论我们如何去看待全球化的过程,无论我们如何对其进行价值判断,它都是一种客观存在,不以我们承认不承认、喜欢不喜欢为转移,不同之处仅在于不同地区全球化的程度有多不同。在理论界有一些学者发表过文章说某一方面的全球化是根本不存在的,是编出来的词汇,这是不客观的,是不面对事实的阐述。应当从空间的角度把全球化看成是一种现象,至于怎么去认识它评价它是另外一回事,但是不能说全球化是假的。o这样,对于全球化的认识不应当限于在学术上进行总结,在理论上进行构想,而必须实事求是地①ThsodoreI..evitLmeGlobalizatlonofMarket$'’.HarvardBusinessReview,.Ttmel983.②IanMarsh.Sociology:MakingSgnseofSociety2nded.,PreticeHall2000,PP.23—24.@当然.一些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被称为全球化的现象.他们认为,真正的全球化仅仅是一种夸张,而不是事实.比如,当前的经济竞争主要还是国内竞争,参见[美]保罗·克鲁格曼.‘流行的国际主义》.张兆杰,张曦.钟凯锋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PaulKmgman,PopInternationalism,MrrPress.1996);再比如,现在世界经济主要是区域化的,跨国公司的决策主要基于各东道国的文化,参见[英]阿兰·鲁格曼.《全球化的终结》.常志霄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AlanM.Rugman.TheEndofGlobalizntion:WhyGlobalStrategyIsaMyth&HowtoprofitfromtheRealitiesofRegionalMarkgts.AmericanManagementAssociation.2001)这种分析具有其合理依据,虽然难免有些片面.\n第1章经济全球化和反垄断法的基本理论对现状进行观察,对前因后果进行推理。第二,从时间的维度看,全球化是一个过程。全球化并不是Levitt教授使用了这个词之后才一夜兴起,而是有它的历史。因而,我们有必要把全球化解读成一个发展的过程。有人考证,在古希腊时就有人在琢磨全球化,但没有现在这么便利的条件,要不然早就有一个全球性的市场、全球性的社会。广义的全球化以资本主义萌芽时期作为开端,经历了数个世纪的发展,最明显的是在1850年左右,那时马克思和恩格斯发表的他们的《共产党宣言》,读过的人都知道在这里面其实就已经描绘了一个我们现在所经历的全球化的场景。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也曾指出:由于生产力的巨大发展,人的存在由狭隘的地域性的存在变为世界历史性的存在;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人们之间建立了普遍交往;由于普遍交往,“狭隘地域性的个人为世界历史性的、真正普遍的个人所代替。”自那时起距今又是一个半世纪了,很多人说我们现在才讲全球化只不过因为这个时候这个现象更密集,以前并非没有,只不过被忽略了。中间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的政治挫折以及各国纷纷设置贸易壁垒的经济阻碍,o而今成为一种压倒性的发展趋势。我们把全球化看作是一个过程,这意味着全球化是有始有终的,它现在是从弱到强,将来会否从强到弱,还不能过早下结论,但无论是导致了更进一步的分离还是形成一个全球共同体,全球化都会面临终结(当然不能排除其他的可能性)。o第三,从空间的维度看,全球化是不均衡的。现在的全球化是不完整的全球化,在很多方面它还不彻底、不完备,地区差异很大。具体表现在:一是人口流动不自由,即由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较之发展中国家到发达国家容易;二是科技转让受限制,即指各种协定、知识产权保护都倾向于维护发达国家的利益:三是非关税壁垒限制发展中国家产品进人国际市场,尤其是发达国家市场。这种不完整性,将使各种生产要素更趋向于发达国家,从而造成国际间的发展差距进一步扩大。第四,从起源的维度看,是人类社会内部的问题。从全球化起源的角度把它①Hm'oldJames.11leEndofCIobalization:LgssonsfromtheGreatDgarcssion.Cambridge.MA:l-larvardUnivers蚵PrcsS.2001.@很多学者认为.在这种全球化的社会场景之中。人类的知识与体制走向了后现代。而在另外一些学者看来,在全球化的阶段,我们虽然目睹了“后工业社会的来临”,但是宣称后现代性似乎还不合适,这更多是现代化发展的兴盛阶段.或日“现代性的后果”。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黄平校.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40--46页.\n经济全球化对反垄断法发展的影响看成是一个人类社会内部的问题。全球化是由科学技术作为客观推动力、以人的物质与精神需求作为主观推动力的发展过程。这是人类内部的问题,而不是任何神灵或者超自然的力量赋予我们的一种不可变异的规律,也不是历史发展的一种定论,它虽然在很多方面看具有一种不可避免性,但仍然是人类社会、人类历史的内部问题。它并不是一个像地矮或者火山爆发那样的人类无所作为的客观现象,而是产生于人类社会内部的、起因子人类自身的物质欲望(财富增加)与精神欲望(拓宽眼界),表现于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的问题。第五,从影响的范围看,涉及整个人类。我们可以把全球化看成是一个涉及全人类的现象,也就是说不以你处于什么样的地理区域或者领域为界限,所有的人都会受到全球化的波及,因此我们就不能不予理会。全球化实际上是以经济全球化为引领的,包含着政治、文化,以及作为制度文明一部分的法律逐渐进入全球化的一个包含范围很广的趋势,具体表现为各个领域的趋同化和一体化。虽然全球化并不是整齐划一的,而是存在着区域差异、民族差异、行业差异甚至个人差异,但是总体来看,在这种不平衡现象之外的是没有一个地区会安然居于全球化的进程之外,而且全球化的进程是在逐渐加速的,强度是在加大的,范围是在变广的,进入全球化只有早晚之差异、程度之差异,却没有决然隔离之可能。全球化是哲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人文社会科学共同关注的课题。就现在而言,我们对法律的全球化有了一定的研究,特别是增加了很多冷静的、批判式的分析o,但是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很显然会在实践发展的过程中不断深化。1.1.2经济全球化经济的全球化是全球化的最主要部分,也是整个全球化浪潮的动力所在。随着科学技术和国际社会分工的发展以及社会化程度的提高,世界各国、各地区的经济活动越来越超出一国和地区的范围,具备着越来越强的联系,越来越密切的结合。随着中欧、东欧诸国计划经济的解体,随着以中国为代表的过渡性经济迅速崛起,随着信息与通讯技术的巨大进步,各经济体可以非常方便地进行交流与①朱景文.‘。法律与全球化——实践背后的理论”研讨会纪要》.‘法学家》.2002年,第6期:第33页.该次研讨会的有关文章编入:朱景文.‘法律与全球化—实践背后的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5页.\n第l章经济全球化和反垄断法的基本理论合作,这些都导致市场无界限的态势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愈加明显。固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快,范围和规模大大扩展。可以具体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生产全球化。全球化在生产领域体现得最为突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高精尖产品及工艺技术的出现,生产领域的国际分工和协作得到增强。现代社会可以在全球而非地域的、国家的甚至是国际的层面上组织生产。例如,20世纪70年代福特公司的Fiesta汽车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加工装配和销售,这一做法很快传到其他企业、其他行业。据统计,目前全世界有40%的产品是由跨国公司生产的。而今,制造一条牛仔裤也很可能会在地球上行程数万公里;o美国波音公司生产的波音客机,所需的450万个零部件,来自6个国家的1500家大企业和1.5万家中小企业。波音公司所完成的不过是整体的设计、关键零部件的生产和产品的最终组装而已。这种生产的全球化逐渐破坏了以国家为中心的自主生产体系,重新组合成一个整体性的全球生产体系。@空中客车公司是生产全球化的典型范例。其生产基地遍部欧洲、美洲、亚洲地区,中国未来也将参与A380的制造,沈阳飞机制造公司将负责生产A380的前起落架舱上面板和侧面板。第二,直接投资全球化。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各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速度加快。国际直接投资在全球范围内流动,通过全球搜索寻求可以实现全球生产、供应链优化,并能赢得国际分工竞争优势和投资回报优势的区域进行投资,形成全球化的投资与生产系统。经济全球化以超前世界生产和贸易的增长速度发展,促使经济增长所必需的资本(包括资金、技术、信息、人才和资源等)日趋全球化、一体化,导致世界各国投资结构调整和利用外资的改革不得不采取市场化的取向。否则,不可能获得经济增长所必需的外来资金、技术和人才等。近年来,国际投资中资本流动规模虽然曾经有过低迷的阶段,但总体趋势是持续扩大。按照联合国贸发会议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1995年发达国家对外直接①【德】鲁道夫·多尔查(RudollD01z哪‘国际法中的经济与文化),【德】沃尔夫冈.格拉夫。魏智通主编,‘国际法).吴越,毛晓飞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9页.②[德]伊娜楚克利格尔,约阿娜布赖登巴赫,《彻底全球性》.Deustchland(I曳洽、文化、经济和科学论坛).2003年,第3期:第9页.@[埃及]萨米尔·阿明.‘全球化时代的资本主义'.丁开杰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版.第29页.\n经济全球化对反垄断法发展的影响投资(foreigndirectinvestment,FDI)总额达到了2.66万亿美元,是1945年的130多倍。1998年全球货物贸易总额达55620亿美元,为1950年的90倍。1998年全球国际直接投资流出流入再创新高,分另Ⅱ达6490亿美元和6440亿美元,投资存量则超过40000亿美元。全球外国投资流入规模在2000年达到1.4万亿美元的历史最高峰。o第三,贸易全球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各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流通领域中国际交换的范围、规模、程度得到增强。当前,世界贸易增长率高于世界经济增长率。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世界贸易回顾与展望2003--2004)和世界贸易组织《2004年世界贸易报告》的统计数据,2003年世界经济(GDP)的增长率为2.5%,世界贸易增长率为4.5%,而根据世界贸易组织(2005年年度报告》,2004年世界经济(GDP)的增长率为4%,世界贸易增长率为9%,为近十年来最高峰。世界商品贸易总额从1990年的3.44万亿美元,增力Ⅱ至|12003年的7.27万亿美元,2004年则增加到8.88万亿美元;世界服务贸易总额从1990年的0.78万亿美元,增加到2003年的1.76万亿美元,2004年则增加到2.1万亿美元。o第四,金融全球化。金融全球化是金融活动和风险发生机制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展和深化、联系日益紧密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各国金融命脉更加紧密地与国际市场联系在一起,迅速扩展的跨国银行、遍布全球的电脑网络,使全世界巨额资本和庞大的金融衍生品在全球范围内流动。金融全球化主要是由无数微观经济组织基于牟取利益的自发活动,通过全球金融市场的逐步一体化而推动的。金融全球化不仅意味着金融活动越过了民族国家的藩篱,还意味着风险发生机制相互联系而且趋同。在金融全球化的过程中,货币的虚拟化程度在增加,也就是货币的价值没有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只靠其购买力来衡量;各国货币之间的汇率开始发生了波动;资本跨国流动的规模和速度大大增加(从1990年到2002年,世界经济的平均增长率略高于3%,而世界贸易的平均年增长率是5%略强,而资本的流动增长率一般估计为年平均增长率25%);金融工具的交易量大大增加,虚拟经济在迅速膨胀:世界金融市场的集成化,即由于资本能够迅速地流动,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各国追求资源的全球优化配置,跨国公司发展等等原因,到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步,①何志鹏‘全球化经济的法律控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页.@wroAnnualRepoa20042.3;WTOAanualReport2005。PP.2-3.\n第1章经济全球化和反垄断法的基本理论国内金融和国外金融之间的界线正在渐渐消失。∞1.1.3经济全球化的利与弊对于“全球化”的影响或者后果进行评价的理论丰富多彩,o全球化在宏观上的影响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领域:第一,全球化可以促进市场竞争和生产效率提高。在经济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将各种因素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组合,可以保证资源的最佳配置,从而产生最大的效益,避免资源的浪费。同时,作为市场的规律,优胜劣汰促使有关企业寻求降低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这样在客观上可以激发科技开发和知识普及。第二,对于那些有竞争能力的人而言,增加了选择的空间。为什么有自由主义?因为有些人呆在一个沉闷的环境里,不能发展自己,所以提出应该自由。当然对有能力的人来说这种自由是好的,使他们选择更优,使社会选择他们,他们选择社会。第三,全球化可以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由于全球化促进了更加开放的通讯和交流,个人和民间社会在私营化和开放的过程中有机会更多地参与社会和政治的进程。第四,人类的生活方式会随着全球化的推进而逐渐扬弃和开放,生活内容也会随着全球化的进程而逐渐丰富。全球化的初期阶段就是市场的全球化,而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全球产品会更加容易地流入全球市场,这就丰富了市场供给,使人们可以得到多样化的消费。这拓展了人类的视野,使我们能够体验到更多的事物。第五,全球化增进了我们对其他文化的了解,人类的文化艺术将会在全球化的过程中交融汇集,从而在本土文化的基础上吸收外来文化,创造出更为丰富多彩的文化成果。通讯爆炸性的增长,使文化规范、价值观念、信仰、传统以及有①‘成思危谈金融全球化的五个趋势》(2003国际金融论坛).互联网上资源.@当代的思想家们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不同的角度对全球化作了多元化的解读.很多东西方学人对全球化问题都追溯到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而在现代社会中影响较广的则包括麦克卢汉的地球村理论、罗伯森的文化系统理论、哈贝马斯的主权终结(后民族国家)理论、吉登斯的激进现代性理论、贝克的自反性现代化理论、詹姆逊的左派全球化理论、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弗朗西斯·福山的论历史终结理论、布罗代尔的时段理论、斯塔夫里阿诺斯的全球历史观、多思桑托斯的新依附理论、萨米尔阿明的不平等发展理论、安德烈-贡德·弗兰克的依附理论、沃伦斯坦的世界体系理论、萨义德的“东方学”理论等等.关于这些理论的初步介绍,参见程广泉.‘全球化理论谱系).长沙;湖南人民出版杜.2002年版第19页.\n经济全球化对反垄断法发展的影响形和无形的文化遗产自由、开放地进行跨国界的交流成为可能,人们更多地意识到了不同的文化实体的存在。在上述情况的促动下,人类的思想观念会逐渐从狭隘变得宽容,从单一走向多元,人类所关注的范围将从本地拓展到全球,从目前拓展到未来,从本地、本代的局限系统发展观念拓展为全球、代际的可持续发展观念。全球化的发展所带来的消极效应或者说负面影响我们应当更为警醒。对此,各国的思想家都有一些归纳,而对于全球化的忧虑,尤以发展中国家为甚。这就是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全球性的问题,比如艾滋病、疯牛病、口蹄疫、疟疾的传染、核废料的管理、移民、环境治理、大规模破坏性武器扩散、跨国毒品犯罪、走私、国际恐怖主义、网络黑客等,越来越超出民族国家的疆界,成为世界各国及其政府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我在这里更详尽地列举全球化的问题是因为我们多数时候是听到全球化的赞歌,对它的负面影响还认识不够。具体看来,其消极后果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经济领域的消极影响。全球化的负面影响体现在经济方面的一系列问题。其中最主要也是最引入关注的即是全球化造成了全球经济等级化,o也就是全球范围内经济发展的不均衡。第二,由经济的不平等而导致社会分层产生了政治上的敌对和不安定。由于上述经济两极化和文化趋同化的过程会引起弱势国家或民族的反对,所以会导致冲突和矛盾。弱势国家会将发达国家的行为视为经济和文化侵略,进行大规模的反抗,最后导致经济的制裁、文化的冲突和暴动。第三,非传统不安全因素的增加。全球化的负面影响还包括安全问题,这里不但包括传统的政治敌对等安全问题,还包括很多非传统的经济、环境、人类健康、人口等安全问题。第四,全球化在文化方面的负面影响。在很大程度上,这样的评论并不过分:即全球化等同于欧美化。文化规范和价值观的自由、开放的交流也是对某些独特的文化特性和文化权利的威胁一文化的标准化和单一化,也就是所谓的世界的“麦当劳化”。欧美在经济上控制发展中国家的同时,也通过娱乐、消费,文化传播①“等级化”一词借用于[法]雅克俪达.‘经济全球化》.何竟,周晓幸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56页,\n第1章经济全球化和反垄断法的基本理论等手段将其思想观念传扬到整个世界,贬低、忽视或者无视发展中国家传统的思想文化的价值;并且在政治上采取各种合法与非法的手段排除异己。随着欧美文化的流行,导致世俗化的诞生和本土文化的丧失,使人们越来越浮躁,越来越缺乏深度,中国的古典音乐变成轻音乐,大家对西方的摇滚音乐的内涵并不十分了解,而宁愿抛弃自己的文化去追求那些并不了解的文化。①1.1.4经济全球化与法律体制的互动在全球化的诸多问题之中,一个核心的问题,就是如何认识和应对全球化的现实与趋势,构建一套有益的法律秩序。一些学者也在法律层面对全球化的影响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理论分析。国值得一提的是学者们曾经争论过的“法律全球化”的概念。有的学者认为法律全球化“基本上是西方国家一些法学家不切实际的幻想”o,或者这一概念“不能正确描述法律发展的动态”。固另一些学者则针锋相对地认为“法律全球化是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的必然演变趋势,只是这种趋势在经济全球化过程加快的今天更为显现。法律全球化不是一种凭空设想,而是在不断演迸的事实。”西不论是否承认法律全球化,一个不争的事实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全球化对法律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影响,具体表现为法律的一体化和趋同化。第一,经济全球化对国内法的影响。一是全球化的经济活动客观上要求一些法律规范趋同化,商人行为是重要动力,国家会考虑如何使其规则界面看起来更友好,如何使其规范操作让人们觉得更舒适,国家之间都要寻求最为简明扼要、最能吸引外国商人的规范,从而就会出现规则趋同化。国际商事领域的共同规则之多和应用之广泛就说明了这一点。二是法律在文化的交流过程中趋同化。全球化的文化交流包括了法律文化的交流,同时文化的交流会使法律的背景发生趋同。①[美]诺姆-乔姆斯基.‘新自由主义和全球秩序'.徐海铭,季海宏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56页.@2002年5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全球化研究中心与香港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中心共同主办了“法律与全球化——实践背后的理论”的学术研讨会,学者对全球化的一般理论、国家主权问题、国际人权与国内法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法制的影响进行了较为深人的研讨.具体情况参见朱景文等‘“法律与全球化一一实践背后的理论”研讨会纪要》.‘法学家》.2002年,第6期:第32页.张文显教授总结了全球化时代的法律现象,并分析了相应的态度,特别是中国法制进程的推进.见张文显.‘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治).‘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2期:第2页.@沈宗灵.‘对“法律全球化”的理论剖析》裳‘人民日报》.1999年12月11日:第6版.④摹亚平.《评“法律全球化”的概念科学性》胨安.‘国际经济法论丛》第4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6页.⑤车丕照.‘法律全球化一是现实,还是幻想?).陈安.‘国际经济法论丛》第4卷.北京:法律出版杜,加01年版.第146页.\n经济全球化对反垄断法发展的影响在文化很少交流的时候,法律规范的特色会十分明显;随着文化的交流沟通,法律文化也会互相碰撞,彼此会互相学习借鉴、取长补短,最终导致规范的类似或者同一。在这一点上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文化借鉴是一个非常明显的例证;现在没有一个英美法系国家纯粹依据判例,而不考虑成文法:也没有一个大陆法系国家只注重法典,而不关注法律的实际操作和法院的判决。三是国际组织的发展使得国际规范的国内落实成为国家义务。国际人权、卫生、环境、经济法领域的国际组织为成员国确立了大量的“最低标准”或者“贸易纪律”,这些标准和纪律如果没有国内法的支持显然将是一纸空文。而国家在加入这些组织的时候就已经承担了遵守规范的义务,虽然这背后有着其他的企图,例如,盼望其他国家也承担同样的义务,以避免灾难(诸如由于政府残害人权而导致的难民潮,由于政府未能妥善处理公共健康问题而导致的大规模瘟疫,由于未能保护环境而造成的跨境甚至全球性污染,由于不遵守贸易纪律而引发的贸易战)的发生,但是随着组织的成立、规范的出台,这些就会退诸幕后,由规范来约束各成员国。在相同的国际规范的基础上出现的国内法律措施当然会出现趋同化的现象,甚至在某些国际组织里(如欧盟),会直接要求国家实施某些国际文件。鉴于上述情况的存在,各国的国内法都已经不同程度地一致化,并且正在以不同的速度进一步一致化。第二,全球化对国际法的影响。一是国际法处理领域的拓展。以往国际法考虑的主要是如何判断战争的正义性,如何在和平时期决定或者配置国家的地位和主权。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原有的那些领域远远不足以应对新的问题,所以新的国际法分支应运而生。其中,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国际人权法这些新的国际法分支的出现和迅速崛起是20世纪中叶以后国际法十分引人注目的现象。国际法在反对恐怖主义、打击跨国毒品犯罪、维护全球的公共健康等新领域都发挥了应用作用。二是国际法运作机制的强化。长期以来,国际法被视为“弱法”,甚至有人说,国际法仅仅是国际社会的一般行为规范,是一种道德体系。而今,在全球治理的背景之下,这种弱法正在强化,原来仅仅限于说服和谴责的、道德化的规范体系正在生出“牙齿”,可以以较为强制的手段要求国际法的主体,以较为强硬的规则命令国际法主体(特别是国家)去作为或者不作为。在这方面表现得较为突出的是欧盟内部的有关制度、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制度和依据\n第l章经济全球化和反垄断法的基本理论《罗马规约》所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制度。三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变化。比如,原来被视为至高无上的国家主权原则,随着国际关系的理性化而显得不再神圣。因为国家的选择决策可能会引起全球性的影响,别人不能也不愿置之不顾,那就通过国际条约、国际协定来约束一个国家的政策、法令。主权的让渡、非国家的治理主体参加国际事务的情况屡见不鲜,原来被认为不可能的事情在现代国际关系中渐次出现,而且并没有产生任何不良后果。o从环境法的角度讲,我们依然坚持国际法的资源主权,但是在使用本国资源时要考虑对其他国家的影响效果。所以,在权力相互性非常强的国际社会,也就是全球性的国际社会中,主权不能是绝对的。简单地说,绝对的主权观念绝对地陨落,相对的主权实践要在全球交往中确定它的边界。o再比如,国家责任原则的兴起。这正是全球化导致的信息公开与透明,全球治理导致的国家地位明晰化的结果。1.2反垄断法的基本问题概述1.2.1反垄断法的概念关于反垄断法的概念,目前学术界还无定论。有的学者从反垄断的适用对象、规范对象、调整对象三者入手界定反垄断法的概念,认为“反垄断法乃是通过规范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来调整企业联合组织相互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的学者从内涵和外延的角度对反垄断法的概念进行界定,认为“从内涵上讲,反垄断法是禁止行为人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可以统称为反竞争行为)的法律部门或者法律规范的总称:从外延上讲,反垄断法是禁止反竞争购并、联合行为或者滥用市场力量行为的法律部门或者法律规范的总称”。@还有人从反垄断法的功能的角度对反垄断法下定义,认为“反垄断法是反对限制竞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和经济活力的一类法律的通称”。@①最明显的证明是中国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进行的努力。15年的“复关”/。人世”说明我们国家的主权至少是经济主权受到责问的过程。“复关”之韧还在说计划经济有不可置疑的优越性,但瑞在我们已经全力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而奋斗.这是一个经济决策,经济决策来自国家主权。这种主权决策的变化与外在环境有很大的关系。再细说,我们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修订过多次,我们的对外贸易法是在为了应对世界贸易组织的规范要求的背景下而催生的。这都说明,主权是随着外界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的.②周延召.谢晓娟‘全球治理与国家主权》.‘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3年,第3期:第15页.③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8页.④孔样俊.‘反垄断法原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8页⑤王先林.‘反垄断法的基本性质和特征'.‘法学杂志’.2002年,第l期:第18页.\n经济全球化对反垄断法发展的影响反垄断法有形式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反垄断法之分,前者是指专门规制垄断与限制竞争行为、以“反垄断法”或者“反限制竞争法”等命名的反垄断法典;后者则是指规制垄断与限制竞争行为的各种法律、法规的总称,它既包括集中垄断法典,也包括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之中的所有的反垄断法律规范。在我国,竞争法通常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总称。换言之,按照我国理论界的一般分类方法,竞争法是由两类法律组成的,即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因为从广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以竞争行为或者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可以通称为竞争法。我国己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刚刚颁布。1.2.2反垄断法的性质和特征1.2.2.1反垄断法的性质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实行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法律规范,大致由市场主体法、市场行为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组成。从反垄断法所调整的核心内容来看,基本上是调整垄断行为的,因此,其基本性质是市场行为法。但是,反垄断法在对企业规模和市场结构的规制方面,还涉及到市场主体、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等内容;在对消费者利益的最终保护方面,还有社会保障法的性质。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市场结构,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市场竞争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几乎涉及到所有经济领域和所有经济活动,它为经济的各个部门和各个方面的立法提供了一般性的依据,又以其原则规定弥补了各个部门和各个方面立法可能存在的不足,特别是它从根本上维持了整个国家的市场结构和市场秩序,使竞争机制的作用得以有效发挥,促使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反垄断法被一些国家的法学家们称作是“市场经济宪法”。@1.2.2.2反垄断法的特征反垄断法具有经济法的一般特征,如经济性和专业性、政策性行政主导性和综①尚明.‘反垄断——主要国家与国际组织反垄断法律与实践》.北京:中周商务出版社,2005年版.第9页.\n第1章经济全球化和反垄断法的基本理论合性等。o当然。反垄断法在体现经济法的这些一般特征时又有自己的方式,呈现如下特征:第一,反垄断法主要是成文法。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其反垄断法都是以成文法为基础的。即便是美国、英国等判例法国家,其反垄断法首先是成文法,其判例是在成文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国家毫无疑问是以法典化的反垄断成文法作为代表。第二,反垄断法实体规范具有高度的原则性和抽象性。反垄断法的实体规范是由具有高度概括性的一般术语组成的,具有高度的原则性和抽象性。世界上最为发达的美国反托拉斯法、欧盟竞争法等莫不如此。例如,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核心实体规范无非就是那么三五条基本规定,欧盟竞争法主要是《罗马条约》第85条和第86条以及后来的合并条例的规定。第三,国家干预性。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的国家干预呈现出不同的情形,大体可以分为干预不足,干预过度和干预适度三种情形。反垄断法不是为了限制、扼杀经济自由而干预,恰恰相反,是为了扫除对经济自由的不正当限制以实现自由、公平的竞争而干预。反垄断法所体现的国家干预不是对民商法所确认的营业自由和契约自由的否定,而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这种自由,是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而进行的调整。反垄断法的国家干预性具体体现了经济法的行政主导性。第四,社会本位性。一般来说,行政法以权力为本位,民法以个人为本位,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经济法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并且以社会为本位。而作为经济法核心部门的反垄断法,其社会性表现得尤为明显。它保护的既不是单纯的国家利益,也不是完全的社会个体的利益,而是同这两者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这种维护是通过对自由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来实现的。反垄断法通过对垄断以及竞争限制行为的规制,维护了健康有序市场竞争秩序,或者更直接地说,它保护了竞争,而非单个竞争者,进而维护了社会的正义和公平;其更深广意义上的着眼点始终是放在社会整体利益上。因此,反垄断法以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之实现为宗旨。第五,反垄断法是公法与私法的结合。反垄断法对市场主体之间竞争关系的①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5页.\n经济全球化对反垄断法发展的影响调整,对垄断行为的规制,实质上是公权对私权的主动介入,这种介入的出发点是为了社会整体利益而限制私人权利。各国反垄断法普遍规定了公共执法和私法救济两种基本执法途径。在这一点上,反垄断法充分体现了经济法的特性,可以被看作是公法与私法的结合,也可以被看作是公法与私法之外的新兴法学领域拓展的产物。第六,反垄断法既规范影响市场结构的行为又规范具体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法是市场竞争的基本法,是经济法的核心,这一地位决定了反垄断法必须对市场竞争中的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加以关注。任何行为,只要有损市场竞争有效进行,反垄断法就应当予以干预。纵观各国反垄断法,不仅规范市场主体的限制竞争行为,如搭售、价格歧视、独家交易等,同时也不放过各种可能损害市场结构的企业合并、卡特尔协议等行为。第七,反垄断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各国反垄断立法模式虽然不同,但是有一个共同点,即反垄断法集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身.这是因为对损害竞争案件的查处,需要特定的程序和方法,甚至有关程序的条文在反垄断法中占有相当的篇幅。实体与程序一起规定,有利于反垄断案件的查处。此外,反垄断执法机关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其权限及办案规则与程序等必须在专门的法律中予以明确。o1.2.3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与制度体系1.2.3.1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由三个方面构成:一是监督和约束市场支配地位及其滥用行为。企业通过正当竞争或者依据法律规定等合法方式取得市场支配地位,法律一般不予干涉。但如果企业以非正当或非法手段谋取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支配地位,排挤、限制或者破坏竞争,则为反垄断法所禁止。二是阻止经济力量过度集中。企业通过合并、控股或其他方法使经济力量过度集中,从而形成垄断、破坏竞争,反垄断法通过规范企业的外部增长,阻止经济力量过度集中,防止垄断的形成及对竞争的破坏。三是禁止限制竞争协议、①尚明.《反垄断一主要国家与国际组织反垄断法律与实践》.北京t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年版.第lO~14页,\n第l章经济全球化和反垄断法的基本理论决议、协同等行为等,包括横向限制和纵向限制,有时统称为卡特尔,或者限制竞争协议或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等。这三项内容被称为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或三大基石。1.2.3.2反垄断法的制度体系反垄断法的制度体系是反垄断实体法制度与反垄断程序法制度的统一。与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内容相对应,形成了反垄断法的三大核心实体法律制度,即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制度;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控制制度;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控制制度:反垄断法的程序性制度主要包括反垄断法的适用豁免制度、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制度、反垄断法的行政执法制度等。反垄断法的实体性制度与反垄断法适用中所涉及的程序性制度在一起,共同构成了反垄断法的制度体系。1.2.4国际反垄断法的概念和特征1.2.4.1国际反垄断法的概念国际反垄断法是在各国国内反垄断法充分发展的基础上,逐渐成长起来的一个崭新的法律部门和法学学科。目前,在国际国内,也有学者将其称为“国际竞争法”。严格地说,国际反垄断法完全不同于各国国内反垄断法,也非各国国内反垄断法的简单综合。国际反垄断法产生于国家间在反垄断领域内的合作,国际反垄断法得以存在的坚实基础是各国为规范国际竞争秩序而缔结的条约。我们注意到,各国经济的相互融合、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原本局限于一国境内的垄断危害早已威胁到国际经济的健康发展,反垄断法的国际法渊源正是在此背景下产生的。20世纪中期以后,得益于联合国相关组织、经合组织、欧洲共同体等一些国际组织的推动,通过国际法渊源表现的反垄断法规则正在接近通过国内法渊源表现的反垄断法规则。学者们也己普遍从专门研究某一国的反垄断法,转而开始在“反垄断法”这一总标题下比较研究各国反垄断法。研究方法的转变充分说明:第一,学者们已意识到反垄断法存在共性,这一共性不仅仅表现在反垄断法的国际法渊源方面,也同时表现在反垄断法的国内法渊源方面;第二,着眼于国际经济秩序,反垄断法已难以在国内法体系中表述完全,国际反垄断法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和学科已经形成。为此,我们将国际反垄断法的概念表述为:国际反垄断法是调整国际竞争关\n经济全球化对反垄断法发展的影响系(反垄断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的总和,是以反垄断法和竞争关系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1.2.4.2国际反垄断法的特征第一,国际反垄断法是隶属于国际经济法的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和学科。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和学科,其调整和研究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国际贸易关系、国际投资关系、国际金融货币关系、国际税收关系、国际环境关系,当然也包括国际反垄断关系。国际反垄断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产生较晚,但由于竞争对于市场经济的重要性,其在国际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著。第二,国际反垄断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方面。国际反垄断法的国际法渊源主要指国家间在反垄断领域缔结的条约、协定等,国际反垄断法的国内法渊源主要指各国制订的国内反垄断立法、判例等。研究国际反垄断法的国际法渊源,其目的在于通过展现、评价、已有的国际规则,进而完善国际规则体系;研究国际反垄断法的国内法渊源,其目的在于通过比较现有的各国国内规则,评价其共性和差异,~方面可以促进国际规则体系的完善,另一方面有益于各国改善其国内规则体系:因为说到底,反垄断国际规则的实施离不开各国国内反垄断规则的作用。第三,国际反垄断法的主体包括竞争主体、国家和国际组织。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能够独立参加法律关系,并直接承受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人格者。在此意义上,竞争主体是国际反垄断法的一般主体,而国家和国际组织是国际反垄断法的特殊主体。国家和国际组织之所以是国际反垄断法的特殊主体,原因在于它们不仅以公法主体的身份制订(或参与制订)、执行国际反垄断法,也可能以私法主体的身份参与竞争关系。第四,国际反垄断法是一个正在快速成长的法律部门和学科。目前,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国际反垄断法的体系尚不如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法律部门那样完备和清晰,学者们对它的认同感也有很大差距。但竞争关系是确实的,各国反垄断的立法和实践是确实的,国家间在反垄断领域内的合作是确实的,调整竞争关系的法律是任何其他法律不可取代的。有鉴于此,反垄断不仅面临国\n第l章经济全球化和反垄断法的基本理论内立法的发展和完善,也面l临国际立法的发展和完善,这是各国在合作与发展的背景下已经形成的共识。可以预见,围绕国际反垄断法,将会形成一个快速成长的局面。.18-\n经济全球化对反垄断法发展的影响第2章经济全球化对内国反垄断法发展的影响2.1反垄断法在经济全球化形势下表现出趋同性趋势在上一章中谈了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全球化对法律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影响,具体表现为法律的一体化和趋周化。就反垄断法趋周化的表现,主要体现在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在宏观层面,许多国家进行了反垄断立法,这在二战以后尤为突出。可以说,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没有进行反垄断立法的已为数不多。在己经进行反垄断立法的国家,大多数将反垄断法进行单独立法;在微观层面,许多国家反垄断立法的内容大致包括垄断状态、垄断力地位的谋取、垄断力的滥用及其他各种限制竞争行为,而且在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标准及其他许多作法上也更加趋同。反垄断法的趋同化在欧盟国家表现尤为明显,其成员国的反垄断法已逐渐接近。此外,经济学理论对反垄断法的影响更加明显。严格意义上说,反垄断法属于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学科。在反垄断实践中,往往要涉及大量的经济分析。因此,如果没有相关竞争和垄断的理论功底而想完全彻底地懂得这门法律是不可能的。在反垄断法发展的早期,相关经济学理论并不影响反垄断的立法和实践。然而,随着产业经济学的产生特别是哈佛学派的出现,经济学相关理论对反垄断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一点在美国反垄断法的发展变化中表现得特别明显。70年代以前,美国反垄断法主要受哈佛学派的影响;70年代以后,则受芝加哥学派的影响。哈佛学派认为,市场结构决定市场行为,市场行为产生市场绩效。因此,反垄断法关注的重点不是企业行为,而是市场结构。60年代至70年代初,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若干重要判例就充分体现了哈佛学派的反垄断理论。1968年美国司法部颁布的合并指南则全盘接受了哈佛学派的理论,并试图将最高法院有关反托拉斯法的判例定量化,具体规定了垄断性合并的市场份额标准。同年,美国白宫关于反托拉斯政策的特别工作小组报告亦称:反托拉斯的关注点应放在市场结构上。从70年代起,美国芝加哥学派作为竞争政策和竞争法理论中的一股强大的力量登上了历史舞台。该学派的主要观点是:反托拉斯法的首要目标在于促进经济效益,应以此评价企业行为。他们认为,竞争性行为,尤其是提高经济效益的竞争行为,就其本性而言,是要损害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本来就是没有硝烟的“战\n第2章经济全球化对内国反垄断法发展的影响争”。关键不在于某种行为是否损害竞争者或排斥竞争对手,而在于它是否促进社会的经济效益。从这一点出发,芝加哥学派强调,对实施反托拉斯法的适当标准的分析重点,应从市场份额转向经济效益。受其影响,美国联邦司法部于1982年、1984年、1992年对合并指南作了三次修改。芝加哥学派的竞争理论不仅对美国的反垄断政策产生了显著的影响,而且对日本和世界其他国家的反垄断政策和反垄断法也产生着一定的影响。2.2反垄断法在经济全球化形势下表现出内国控制弱化的趋势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的竞争开始走出国门,垄断的界限由一国走向多国,政府开始用全球的眼光审视企业垄断,全球视野的变化带来了政策和法律制度的变化,反垄断法内国控制弱化就成为一个必然。反垄断法内国控制的弱化是指各国从现实出发,逐步放松管制,放宽反垄断法的实施,使得包括国内企业合并在内的许多垄断行为很大程度上趋于合法化。例如,波音公司合并麦道公司(美国)、迪斯尼公司合并美国广播公司(美国)、克虏伯公司合并蒂森公司(德国)、汽巴嘉基公司合并山都士公司(瑞士)这样的合并大案,在过去是不可能的,但现在都得到了支持,这充分说明了反垄断法内国控制的日益弱化。反垄断法内国控制的弱化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得到充分实现。2.2.1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转变反垄断法有结构主义与行为主义之分。所谓结构主义的垄断控制制度,是指“为了控制行业集中度而对行业集中状态进行规范的垄断控制制度。此种垄断控制制度,为维护有效的竞争,不仅规范占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市场行为,而且还担负着对阻碍了市场竞争的市场结构予以调整的任务”。结构主义的垄断控制制度以美、日的垄断控制制度为代表。。所谓行为主义的垄断控SwJ$4度,“则指仅规范占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市场行为的垄断控制制度。它并不关心行业的集中程度。”o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美国不仅禁止了一些大的企业合并,而且对一些中小企业市场上的企业合并(如1962年的“布朗鞋公司案”)以及一些大企业仅提高了一点市场份额的企业合并(如1963年的“罗姆·凯布尔斯案”)也坚决予以①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97页②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98页\n经济全球化对反垄断法发展的影响制止。实际上,市场的高集中度和若干企业的高市场份额可能是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获得的“竞争发展过程中的暂时效率垄断地位”,但当竞争对手一旦开发出类似产品或掌握了同样的技术或利用自己的技术取而代之的话,那么该优势或迟或早将被打破。o因此,单纯以市场结构为标准来控制企业合并有着相当大的缺陷。美国自1974年“合众国诉通用动力公司案”开始,表现出了摒弃结构主义分析方法,走向行为主义分析方法的趋向,市场集中度和合并企业的市场份额不再是决定性因素,而仅是确定市场势力的重要标准。01984年美国司法部发布一个合并指南,彻底抛弃了单凭市场结构认定垄断性合并的有罪推定原则,指南认为,判断企业合并是否限制了竞争,除了市场份额和部门集中度外,还要考虑市场竞争条件的变化,包括新技术的开发、企业的资产状况,以及合并后的经济效益等。1992年的横向合并指南进一步降低了市场集中度在判断垄断性合并中的地位,把它与潜在的反竞争效果、市场的进入、效率和破产并列为判断垄断性合并即“合并是否会产生或者加强市场势力,或者推动行使市场势力”的五大判断标准,行为主义色彩越加浓厚。2,2.2全面干预向有选择干预转变企业合并有横向合并、垂直合并、混合合并之分。在企业合并反垄断实践中,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对横向合并的控制一直较为严厉,而垂直合并和混合合并也不同程度地遭到了禁止。美国司法部自1968年开始颁布合并指南,并于1982年、1984年作了修改,1992年又作了改进。在1968年的合并指南中,它对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都规定了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准则所允许的最大市场份额,越此份额界限,合并企业就会受到司法部反托拉斯司的指控。在1984年修订合并指南时,美国司法部对合并形式没有采取传统的横向合并、纵向合并、混合合并“三分法”,而是采取了横向合并和非横向合并“两分法”,以强调只有横向合并才是合并政策关心的核心。对于非横向合并,合并指南采取了非常宽容的态度。1992年的合并指南干脆就叫横向合并指南。这充分说明,美国对企业合并的控制已从全面干预逐渐转化到有选择干预,即对垂直合并和混合合并一般不干①迪特尔骼罗塞尔,‘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经济政策及实践》.晏小宝译.上海;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2年版.第47页.②王晓晔.‘企业合并中的反垄断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2·43页.\n第2章经济全球化对内国反垄断法发展的影响预。德国的《反限制竞争法》第22条第1款和第23条第l款也规定了非横向合并的干预标准。但实际上,上述这项规定在控制非横向合并过程中的作用相当有限。据统计,从1973年企业合并控制法的实施到1980年,虽然在申报过的企业合并中垂直合并和混合合并已占到40%,但其中只有一个合并遭到禁止。o2.2.3市场界定从封闭向开放转变约翰·亚格纽在其《竞争法》中提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产品的每一个供应者都会成为垄断者,如果市场规定得相当狭窄的话”。o由此可见,在反垄断实践中,市场范围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直接影响到市场集中度的高低和对一个行业垄断程度的判断,而且也对企业合并的合法性判断有着很大的影响。有时,一个反托拉斯诉讼的结果几乎完全取决于如何界定相关市场的定义。相关市场由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构成,在相当长~段时期内,反垄断法把地域市场仅限于一个国家的领土范围甚至是国内某区域。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及国际、国内市场的日益并轨,地域市场呈超越国界的趋势,在进口占国内需求一定量的场合,有必要以既包括国内生产者的销售量,又加上进口企业销售量的国内总销售量(国内总需求)为基准,确定市场的范围,即考虑对外贸易因素。@美国1984年的合并指南明确指出,在审查企业合并时,应考虑外国企业参与竞争的情况。在计算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的时候,应考虑外国企业进入市场的能力和限制竞争的情况。欧盟的《企业合并控制规则》也认为在界定地域市场时应着眼于全球,该规则第1条第2款明确规定,所谓欧盟范围内的合并是指所有合并企业在全球营业额(不包括企业内部各组成部分之间的交易额)超过50亿ECU(约合53亿美元),并且其中至少有两个企业在欧盟的总营业额分别达2.5亿ECU。反垄断法在界定相关市场时从封闭走向开放,使得企业的内国合并变得更为容易,因为只要合并企业所在的市场是对外开放的。2.2.4对经济效率从反对向支持转变在早些时候,不管是美国,还是欧共体,在处理合并案件时都持“效率过错”(efficiencyoffence)观点,而不是“效率抗辩”(efficiencydefence)观点。例如,在①朱宏文.‘现代反垄断法的发展与我国的反垄断立法》.‘社会科学研究》.2001年·第3期:第93页@约翰亚格纽.‘竞争法》徐海等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6页.@植草益.《产业组织论》.卢东斌译.北京t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6页.\n经济全球化对反垄断法发展的影响布朗鞋案中,法院就以合并能带来潜在的效率利益为基本理由禁止了这项合并。o不过,最近十年来情况发生了显著变化,经济效率不仅成为考虑一项企业合并是否应禁止的重要标准,而且成为一项竞争政策的目标。美国反托拉斯当局在1992年的横向合并指南中指出:“合并对经济的主要益处是它们具有提高效率的潜力,效率可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并对消费者降低产品价格⋯⋯在大多数情况下,指南允许企业不受当局干预进行合并以提高效率。然而,它们仅是企业通过其他途径不可获得的效率⋯⋯”。经过5年实践,为适应日益汹涌澎湃的合并浪潮,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于1997年4月8日公布了对《横向合并指南》中有关“效率”一节的修正案。它更明确地承认了企业合并的效率,同时也进一步放松了联邦反托拉斯部门在这一问题上的政策,将“合并特有的效率”(merger-specificefficiencies)确定为反托拉斯当局审理合并案件时“可予考虑的效率”。在这样的“合并特有效率”观点下,应该说,几乎所有的合并都可以顺利通过反托拉斯法的审查。因为,几乎所有的合并从理论上讲,都具有提高企业效率的效果。2.2.5国际竞争力作为主要豁免理由从少数国家支持向普遍支持转变国际竞争力问题能否作为企业合并控制中的主要豁免理由,各国的做法曾存在严重分歧。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曾明确持反对态度,只有德国、匈牙利等少数国家在其立法中予以肯定。但是,任何企业要想在迅速扩展的全球经济及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夺得并保持领先地位,除了自身的变革外,当务之急是尽快使自己迅速壮大起来。而要迅速壮大,捷径便是走合并之路。美国原来一直反对在控制企业合并时考虑国际竞争力问题,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的看法发生了大逆转,在1987年提出的一项《合并现代化法》草案中,已经提及将美国国内的合并放在国际竞争环境中来考察。如今,为应付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而实施企业合并似乎已经成为联邦政府和企业的共识。联邦政府不仅放松了反托拉斯的执法力度,而且在某些领域中、某种程度上保护和鼓励企业合并。。其他国家和地区大多也以提高国际竞争力为由鼓励企业合并,这也是为什么全球企业合并频频发生的原因之所在。o①DarflienNcvenetc.mergerinDaylight.10ndon:GentreForEconomicPolicyResearch.1993.62.@胡国成.《论当前美国企业兼收潮》.《美国研究》.1998年,第1期:第66页.@朱宏文.‘现代反垄断法的发展与我国的反垄断立法》.‘社会科学研究》.2001年,第3期:第94页.\n第2章经济全球化对内国反垄断法发展的影响2.3反垄断法在经济全球化形势下表现出国际控制强化的趋势2.3.1域外适用趋于普遍反垄断法国际控制的强化是从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开始的。所谓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内国反垄断法超越领土范围,适用于在国外产生的但对国内有影响的一切限制竞争行为包括企业合并行为,即一国反垄断法运用“影响原则”来实现其域外适用。如波音——麦道公司合并一案,虽然得到了美国政府和联邦执法机构的首肯,但曾遭到欧盟的反对。欧盟认为,波音和麦道合并后将控制世界商用飞机近70%的市场,对欧洲空中客车公司的生存与发展构成了威胁,将在欧盟市场上产生不公平竞争行为。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肇始于美国,其他一些国家随之加以仿效,主张本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迄今为止,现代国家反垄断法的运作中约有50个国家对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作了规定。@这使得内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趋于普遍。2.3.2初步建立区域国际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控制区域国际反垄断法是指在某一区域内所特有的国际反垄断法。经济区域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趋势,其典型代表有欧盟、东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安第斯条约组织、西非经济共同体等。相比较而言,欧盟的一体化程度是最高的,它不仅在组织上日趋完善,而且还制定了许多适用于各成员国的法律,其中就包括了专门控制企业合并的《欧共体企业合并控制规则》(以下简称《合并规则》)。这个《合并规则》于1989年12月21日通过并于1990年9月1日正式生效,它是为了控制欧共体内的经济集中和垄断趋势而制定的,是欧洲一体化进程的产物。它只控制欧共体范围内的跨国合并。欧盟的区域国际反垄断法仅仅是一个开始,其他区域性国际组织也正跃跃欲试,想通过建立区域反垄断法为区域内的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o2.3.3不断探索国际统一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控制如果说内国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域外适用仅是一个初级产品,区域国际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控制是一个中间产品,那么建立国际统一反垄断法对企业合①伊从宽.《国际反垄断政策的发展态势》.美姗译.‘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3期:第54页@朱宏文.‘现代反垄断法的发展与我国的反垄断立法).‘社会科学研究’.2001年,第3期:第94页.\n经济全球化对反垄断法发展的影响并的控制则是一个最终产品。由国际统一反垄断法对包括企业合并在内的一切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控制目前尚未建立,仍在酝酿之中,但创设国际统一反垄断法的想法早在1947年10月制定《哈瓦那宪章》时已得到体现。最近几年来,国际反垄断法学界对建立统一的国际反垄断法呼声很高。1993年7月,以联邦德国和美国反垄断法学专家为首组成的国际反垄断法典工作小组曾向当时的关贸协定总干事提交了一份反垄断法典草案,希望成为世界组织的一个多边贸易协议。o虽然没有成功,但从国际舆论上看,竞争保护将极有可能出现在下轮WTO的谈判桌上,实际上,WTO也已经在做这方面的工作。1996年12月,WTO部长级会议决定成立“贸易与竞争政策互动工作小组”,1997年4月24日,WTO大会同意指派法籍教授FredericJenny任该小组主席。截止1998年7月,该小组共召开了5次会议,对有关竞争法问题作了深入的研讨。o①王晓哗.‘反垄断国际统一立法的现状和前景》.《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1期:第23页.②朱宏文,《现代反垄断法的发展与我国的反垄断立法》.‘社舍科学研究》.2001年,第3期;第94页\n第3章经济全球化对国际反垄断法发展的影响3.1Vfl'0规则对国际反垄断法发展的影响经济全球化浪潮使传统的、作为国内市场竞争规则的反垄断法受到了挑战。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成立,这标志着世界各国政府希望通过改革多边贸易体制来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扩大世界贸易和投资。WTO为世界经济发展所作的最大贡献是,以条约形式提供了一套国际公认的贸易规则,使占世界贸易总额90%以上的贸易活动及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和知识产权受到保护。。尽管在现有的WTO文本中尚没有一个有关国际反垄断法的协议,但我们不可忽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即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下,对贸易自由的倡导和要求是与对公平竞争的倡导和要求同步的,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也就是竞争公平化的过程,贸易自由和公平竞争是维持国际经济秩序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从国际市场经济和竞争规则的角度,我们认为WTO为促进贸易自由、公平而制定的规则同时也是规范国际竞争秩序的法律框架,WTO及其规则将对国际反垄断法的构建产生重大影响。3.1.1W'I'0规则是一套规范世界经济秩序的法律体系一般认为,WTO规则是国际贸易规则,应属于国际贸易法范畴。但WTO所涉及的领域之广、内容之多,已远远超出贸易法范围。这一庞大的规则体系涉及到贸易行为、竞争行为、投资行为、知识产权的实施和保护、倾销和补贴、环境保护、金融和外汇安排、输出人手续、海关估价以及政府管理行为,等等。此外,一个明显的趋势是,WTO正在积极地向其他领域扩张和渗透。WTO规则的法律价值极广,其独特性在于它不是某一领域的规则,而是所有国际经济领域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从法律角度上讲,它是国际经济法领域众多法律部门的基础规则,即不仅是国际贸易法的基础规则,也是国际投资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环境法、国际进出口管理法等的基础规则,当然,它也是国际竞争法的基础规则。上述法律部门均能在WTO规则体系中找到基本原则。口①曹建明.陈治东.《田际经济法专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90页.@刘宁元.司平平,林燕萍.‘田际反垄断法'.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22页.\n经济全球化对反垄断法发展的影响3.1.2W10规则突破了传统的国家行为学说传统的国家行为学说是指,一国法院不能审查一个外国主权者在其自己的管辖范围内所作行为的效力或合法性。按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90年“柯克帕特里科公司诉环境筑造公司案”判词中的阐述,国家行为学说“仅仅规定外国主权者在其自己管辖范围内所做行为应当被认为合法”,即当一个既存国家承认了一个新国家或新政府以后,就负有承认被承认者国家行为的法律义务。回国家行为学说在反垄断法上的意义在于,如果某一违法竞争行为是依据法院地以外国家行为做出的,则法院不得追究该违法者的责任。这一结论的法理依据是:一个国家的法院不能评估一个外国主权者的行为是否合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897年名r昂德希尔诉赫南德兹案”中对这一学说作了经典性的阐述,一个主权国家有义务尊重其他主权国家的独立;美国法院将不审判另一个国家政府在它自己领土内所作的行为;对这种行为不满的救济是必须通过主权国家之间公开提供的方法取得。长期以来,国家行为学说一直是对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者给予豁免的重要根据之一。但自20世纪中期以来,国际实践似乎已经有所变化,这种情况已有所改变。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国家(成员方)行为本身就违反WTO规则,违法者是否可以根据国家行为学说要求豁免。理论上讲,WTO规则是国家间的规则,它以国家及其行为作为规制对象。WTO规则中与竞争相关的规则,既不同于各国国内竞争法,也不同于区域(如欧盟)反垄断法,它没有直接为个人、企业等设定任何义务。因此,WTO规则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地区)。根据WTO设定的机制,国家行为也是可以裁判的;问题是国家行为是否可由一国司法机构裁判,即当两个企业因竞争而产生纠纷时,其中之一以国家行为作为抗辩理由,一国司法机构是否可以裁判这样的案件。例如,一个国营企业根据国家的授权行使专营和垄断,并在该国境内滥用专营和垄断权力,当它在法院地被诉违反竞争法时,是否也可以以国家行为作为抗辩理由呢?根据WTO规则,各成员方应该在WTO框架下制定或修改国内法。如果国家行为违反WTO有关规则,则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从程序上看,国家行为是否违反WTO规则虽然可以裁判,但不属于一国法院管辖范围。o①曹建明,陈治东.《国际经济法专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66页.②刘宁元,司平平,林燕萍.《国际反垄断法》.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24页.\n第3章经济全球化对国际反垄断法发展的影响可见,WTO及其规则对国家行为学说产生了一些根本性的冲击。当一个国家或地区加入WTO后,各成员方应以自我约束、自我限制来行使主权,以便使国家行为符合WTO规则。3.1.3Vfl'0规则对外贸反竞争行为豁免的冲击对外贸易豁免是各国反垄断法中的重要规则。根据分析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享受豁免的反竞争行为依各该国的竞争法本来属于违法行为,应受到制裁,但如果这种行为发生在对外贸易领域,则不论它对外国市场是否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只要对本国商业或市场竞争未造成不良影响,就不予追究。例如,美国根据韦伯一帕莫伦法和出口贸易公司法给予出口贸易协会和出口贸易公司在从事对外贸易过程中的行为以一定程度的豁免,前提条件是,不限制美国国内贸易、国内竞争者的出口贸易,以及不人为或有意地影响美国市场的价格或实质减少美国市场上的竞争;德国根据反对限制竞争法给予进出口卡特尔以豁免,只要该种进出口行为无损于德国国内的竞争秩序,且不违背德国承担的国际义务;囝欧盟主要根据“罗马条约”对成员方实施的对外贸易行为(与成员方以外国家的贸易行为)给予豁免,1969年在“考伯莱兹案”中,欧共体委员会认为比利时氮肥生产商加入一项卡特尔协议的行为没有违反《罗马条约》第8I条,其理由是,该卡特尔只是在欧盟以外组织一项联合销售项目,且未影响欧盟成员方企业间的竞争。反垄断法相应规则的制约,也是形成这一局面的客观现实。例如,欧共体在评判和适用对外贸易豁免规则时,就与其他国家有所不同,在欧共体内部,一成员方企业在与他成员国企业进行贸易时,是不能够引用对外贸易豁免规则要求反垄断法适用豁免的;究其原因,在于欧盟视共同市场为一个整体,一成员方企业的行为既不能损害本国的竞争秩序,也不能损害其他成员国的竞争秩序。就所有欧盟成员国而言,一个统一的反垄断法规则,能够在更大的范围内维护竞争秩序。理解了欧盟有关对外贸易豁免规则的态度,就不难理解WTO规则对它的冲击。就反垄断法而言,WTO规则旨在建立和维护国际竞争秩序,它不允许一成员方为了自己国家(地区)的竞争利益而牺牲另一成员方的竞争利益;就WTO体制而言,任何成员方问的贸易,都属于规则框架内的贸易,不存在原来意义上的对①参见: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6条、第7条\n经济全球化对反垄断法发展的影响外贸易,也就不存在原来意义上的例外和豁免;就权利义务而言,WTO规则不仅明确了国家(地区)的权利,也明确了国家(地区)的义务,违背了WTO规则,也就违背了国家(地区)承担的国际义务。事实上,过去各国在考虑对外贸易豁免时,从来就没有忽视自己应当承担的国际义务,只是那时对国际义务的理解相当的不确定、不明确。可以预言,随着WTO所涉领域的逐步扩大,随着WTO规则的逐步完善,体现在各成员方反垄断法中的对外贸易豁免规则将会逐渐被新的规则取代。o3.1.4WT0规则应作为国际反垄断法的基石WTO规则在世界范围内的权威性、强制性和统一性决定了其成为国际反垄断法的基石。第一,WTO规则的权威性。WTO规则具有“世界贸易法”的地位,它从根本上改变了“GATT只是合同不是法”的观念。这套规则涉及到几乎所有贸易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和知识产权保护,并通过对这些领域的制约规范国际竞争秩序。在此之前,国际上的合作领域相对狭小。巴黎公约的合作领域仅限于工业产权方面;GATT合作的领域从未超出货物贸易;关于规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的合作也仅针对限制性商业行为。如此看来,各国在WTO规则中所涉及的合作领域是空前的,包括工业、农业、服务业、政府管理机构等。从发展趋势看,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其合作领域还会增加。WTO规则的全面性反映了其独特的权威地位。第二,WTO规则的统一性。WTO是目前世界上参加国最多的国际组织之一。根据WTO秘书处统计,截至1999年,WTO有135个成员方和35个观察员,还有一些重要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也在WTO设有观察员席位。o随着2001年多哈部长级会议主席的槌声落定,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台北正式成为WTO的成员方,截止目前,WTO的成员方已达144个。可见,WTO规则适用地域的广泛性,大大减少了各国的法律冲突。在统一规则框架下,各国经济将融人到全球经济大循环中,这将有力地推迸国际经济发展。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除少数多边协议外,WTO①刘宁元.司平平,林燕萍.‘国际反垄断法》.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25页@参见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贸易走向未来》.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30-137页\n第3章经济全球化对国际反垄断法发展的影响所有成员应当一揽子接受并遵守WTO所有协议及在协议中所表述的规则,这就使Wr0规则更接近世界各国的统一规则。第三,WTO规则的强制性。WTO规则是有强制约束力的规则,而不是“弱法~。在WTO协议附件2《解决争端谅解》中明确规定了司法的强制管辖权,以及附件3对各成员方贸易政策的监督机制。这种强制性是其他国际协议从未有过的。例如,长期以来,国际问的反垄断合作始终在协商、讨论、签订协议,等等。有些成果尚处于草案阶段,如国际反垄断法典草案和其他一些协议草案;有些成果的意图在于给各成员方完善竞争制度提出建议,其本身并无效力。如《消除或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法律范本》和一些包含建议的报告书:有些成果内容原则,无具体行为规则,仅仅阐明了努力方向和发展趋势,如《国际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共同宣言》;有些成果虽有行为规则,但缺乏争端解决机制,如《关于规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WFO规则有很大不同,它不仅确定、规范具体行为,且还有~套可操作性的争端解决机制。相比之下,WTO争端解决机制由一系列程序所构成,如磋商程序;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专家组程序;上诉程序。每个程序均有具体的操作规则,根据这些操作规则,一旦成员之间就是否违反WTO规则产生争端,除非争端可以通过双方磋商解决或者在第三方介人后协调解决,争端成员均可以启动专家组程序,并最后获得裁决或者建议(这一裁决或者建议还可通过上诉程序修正);败诉方必须履行最终的裁决或者建议,否则将在争端解决机制内受到制裁。整个机制反映出强制性和约束性。o近年来,有关竞争政策和反垄断问题在世贸组织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其原因是,WTO中的许多规则必须依赖于良好的竞争环境才能实施。如竞争政策对于平衡生产者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同样,反倾销等贸易措施也需要从竞争角度加以衡量。此外,随着关税壁垒和传统的非关税壁垒问题逐步解决,私人的反竞争行为有可能成为新的贸易壁垒。因此,阻止跨国的反竞争行为就尤为迫切。国际社会的实践表明,将国际竞争规则纳人WTO框架内是解决国际反竞争行为最有效的方法。WTO规则是协调各国市场经济的最佳选择,其权威性、强①国际条约的遵守或法律义务的履行在很大程度上要靠道义压力和自愿遵守来维持,因此有“弱法”之称。@刘宁元,司平平,林燕萍.‘国际反垄断法》.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26",-328页.\n经济全球化对反垄断法发展的影响制性和统一性被各参加国“一揽子”接受,并通过有效的司法制度来保证各种纠纷的解决。这一特点对构建国际反垄断法规则尤为重要。国际问的反垄断合作已成为当今世界的热点问题,各种草案和建议酝酿已久。在WTO成立之初,围绕通过什么场所发展国际竞争法就有不同认识。一些国家和学者认为,考虑到WTO成员众多,其相互间国内竞争法差异较大,如谋求通过WTO达成统一,恐与现实有一定距离。但另一方面,也有国际反垄者认为,正是由于WTO成员众多和其代表利益的广泛性,才使它成为竞争法多边合作的最佳场所。从国际反垄断法的发展现状看,目前在发达国家间已就许多方面达成共识,诸如建立竞争法制、协调竞争政策、维护竞争的基本规则、竞争领域多边合作的必要性等,欧共体条约、美国与欧共体的协定等即是这些共识的证明。但仅有发达国家间的共识并不足以稳定国际竞争秩序,应当看到发展中国家已经越来越多地在国际经济领域扮演重要角色。由于历史原因,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竞争法制尚属初创或者还不是很健全,在过去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并无参与制定国际竞争规则的机会和能力。发展中国家要参与国际竞争,同时又不愿被动地接受发达国家制定的竞争规则,竞争磨擦已见端倪。因此,摆在各国面前的不仅是发达国家问的协调,也应当包括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问以及发展中国家相互间的协调;鉴于发展中国家竞争法制的现状,后者是更艰巨的协调。这种内容广泛的协调,非WTO的功能莫属。3.2经济全球化对国际反垄断法体例发展上的影响3.2.1国际反垄断法的现存体例国际反垄断法究竟采取何种体例,这是一个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均尚未解决的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际反垄断法的现存体例存在多样性,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三种:第一,WTO法律体系框架中的体例。WTO法律体系框架是个全球性多边条约的集合体,其中不但有反垄断的直接规定,更重要的是它为反垄断奠定了原则基础。WTO法律体系框架中的权利义务规定既有实体性的,也有程序性的。WTO法律体系框架中的权利义务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并不直接约束竞争者。WTO各成员国的反垄断法制度独立存在,除非一国有相反规定,在任何情况下,WTO法\n第3章经济全球化对国际反垄断法发展的影响律体系框架中的规则不取代国内法规则。竞争者的市场行为由WTO各成员国颁布的国内法规则规范,但各成员国所颁布的国内法规则不得与WTO法律体系框架中规则相抵触,否则将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受到指控并承担国家责任。第二,《罗马条约》中的体例。《罗马条约》是个区域性多边条约,其中的反垄断条款是到目前为止最直接和最有影响力的国际反垄断规定,这些反垄断规定的集合被称为欧盟反垄断法。欧盟反垄断法中的权利义务规定既有实体性的,也有程序性的。欧盟反垄断法中的权利义务规定直接约束竞争者,即任何市场主体违反欧盟反垄断法时,欧盟委员会和欧洲法院可直接根据欧盟反垄断法对其进行法律制裁。第三,美国与欧盟协定中的体例。美国与欧盟之间的协定属于双边条约,旨在促进缔约双方在实施各自反垄断法时进行合作与协调。美国与欧盟之间的协定从性质上看应属于程序性的,该协定不影响各自反垄断法的实质规定,协定缔约方均执行各自的反垄断法。按照该协定的要求,缔约双方应当依照“积极礼让原则”和“消极礼让原则”,避免反垄断案件管辖和反垄断适用中的冲突。该协定仅制约缔约双方的政府机构,特别是政府反垄断机构。由此可见,美国与欧盟协定中的体例是。不制订反垄断法的实体规则,仅在各成员国反垄断法的基础上进行一些程序性的协调。3.2.2经济全球化对国际反垄断法体例发展的影响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深化的情况下,各国反垄断法将进一步得到发展;国际经济与发展要求有统一的行之有效的反垄断规则将进一步形成;竞争政策相比贸易政策将更多地涉及主权国家的公共利益;反垄断法的国内规则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存在较大差异等。为此国际反垄断法的体例将形成如下发展趋势:第一,国际反垄断法在WTO法律体系框架内进一步发展。WTO法律体系框架是有史以来国家间在经济、贸易领域进行合作的最伟大成果,框架内的规则为国际反垄断法奠定了原则基础,但是,仅凭现有规则难以构成完善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因此,在WTO成立之初,许多国家和学者就在考虑通过WTO发展国际反垄断法。从国际反垄断法的发展现状看,发达国家间已在许多原则和规则方面达成共识;但仅有发达国家间的共识尚不足以稳定国际竞争秩序,应当看到发展中\n经济全球化对反垄断法发展的影响国家已经越来越多地在国际经济领域扮演重要角色,由于历史原因,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反垄断法制尚属初创或者还不健全,在过去一个较长时间内,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并无参与制订国际反垄断规则的机会和能力。发展中国家要参与国际竞争,同时又不愿被动地接受有发达国家制订的反垄断规则,因此,摆在各国之间的不仅是发达国家之间的协调,也应当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协调。这种内容广泛的协调,非wro的功能莫属。第二,制订国际反垄断法典。所谓国际反垄断法典指一个系统规定反垄断原则和规则的国际多边条约或协定。国际反垄断法典中应当包括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实体规则主要解决受国际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垄断状态及其标准,程序规则主要解决反垄断执行机构、机构间的协作极其程序;国际反垄断法典中的规定应有原则性,从而为各成员国反垄断法发挥作用留下充分的余地,国际反垄断法典中的规定,特别是实体法规定,应具有这样的属性,它为在全球范围内统一反垄断规则建立最低标准;国际反垄断法典应直接约束成员国,并通过成员国的反垄断法约束市场主体;国际反垄断法典是国际反垄断法的主干,围绕国际反垄断法典可以有适当数量的次一级立法;同时,以国际反垄断法典为主干的国际反垄断法不排斥区域性垄断立法和安排。第三,各成员国国内反垄断法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不同于欧盟反垄断法的体例,在设想的体例中,国际反垄断法与成员国反垄断法的关系更加密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两者是融为~体的。市场主体执行成员国国内反垄断法,受成员国国内反垄断法约束;而成员国国内反垄断法不得与国际反垄断法确定的原则和规则相抵触。在这样的系统中,国际反垄断法通过成员国国内反垄断法规范市场上的国际竞争关系。成员国国内反垄断法已经有了较长时间的发展,其规则体系远比现有国际反垄断法的规则体系具体完备,尽管其中不乏利己的方面和其他导致摩擦的因素,但它的适用更适合成员国的经济发展状况、更方便,在短时期内也是无法取代的。在此基础上,国际反垄断法在实践中的最大功能,就是改造完善国内反垄断法的规则体系,使其在一定程度上统一起来,进而规范市场,维护国际竞争关系,在此意义上,成员国国内反垄断法隶属于国际反垄断法,对国际反垄断法的研究离不开对成员国国内反垄断的研究。\n第3章经济全球化对国际反垄断法发展的影响第四,以国际竞争关系作为调整对象。国际反垄断法是通过成员国国内反垄断法不仅作用于国际竞争关系,也作用于国内竞争关系。这样如何理解国际反垄断法仅调整国际竞争关系呢?首先,国际反垄断法直接规范市场上的竞争关系是个发展方向,届时既无需通过成员国反垄断法,也无需区别国际竞争关系和国内竞争关系:目前不这样设计体例的根本原因在于,不同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和对竞争政策理解上存在巨大反差。其次,所谓国际反垄断法规范属间接规范是相对的,就成员国而言,国际反垄断法规范是直接规范。一国在实施其国内反垄断法时,如使用对象是国内竞争关系,不受国际反垄断法规制;但如适用对象是国际竞争关系,就不得与国际反垄断法确定的原则和规则相抵触,否则,将根据条约承担国家责任。这就是国际反垄断法调整国际竞争关系的实质所在。\n经济全球化对反垄断法发展的影响第4章经济全球化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影响经济全球化带来的资本流动的自由化和贸易信息的一体化,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经济的主旋律。这种状况的出现是与世界各国对于政策管制的放松分不开的,而政策管制的放松正是当今反垄政策变革的一个直接产物。比如,各国对企业购并政策的放松导致了风起云涌的跨国购并,而金融管制的放松则使国际之间的自由资本流动成为可能。在贸易和信息一体化的共同作用下,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全球自由贸易市场的开始形成。而全球自由贸易市场的开始形成则使各国之间在经济领域的相互协作成为一种道义上的责任,而一旦这种责任获得了国际条约的支持,它就成为一国的国家责任。正在这一意义上,中国加入WTO这一历史性的事件,必然意味着中国必须承受来自于WTO规则的对于制定国内反垄断法的压力。由于行政垄断是与WTO规则直接相冲突的,因此中国必须对此作出相应的调整。而这种调整必然将是中国反垄断立法的一个新起点。4.1我国反垄断立法沿革及特点4.1.1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沿革中国竞争政策立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并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国的竞争立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78年改革开放前,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一切由国家计划管制,没有竞争,因此也没有反垄断立法。第二阶段,从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到1992年中共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为止,中国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允许有限度的市场竞争。竞争政策方面的立法比较零散,也不多,如1980年国务院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该规定首次提出反垄断特别是反行政垄断的任务,对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必要性、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采取合法手段进行竞争等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198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阶段,从1992年中共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尤其是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至\n第4章经济全球化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影响今,中国的竞争政策立法进入一个重要的时期。199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共规定了11种违法行为,其中属于垄断行为的包括串通投标、掠夺性定价、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性垄断和搭售等5项:1993年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对经营者的市场竞争行为进行了规范:199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价格卡特尔、掠夺性定价、价格歧视作出了规定;199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串通招、投标的行为及其处罚作出了规定。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电信条例》规定“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00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其中对各种地方保护、地区封锁行为及其处罚作出了详细的规定;2001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明确规定“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查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垄断性行业和公用企业妨碍公平竞争,阻挠外地产品或工程建设类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以及其他各种限制企业竞争的做法”。国家工商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了《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关于禁止串通招投标行为的规定》。另外,《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和《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2003年)两个部门规章分别对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和制止价格垄断作出了规定。o《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4.1.2我国反垄断立法的特点从上述反垄断立法中可以看出,中国现行的反垄断立法主要存在以下特点:第一,反垄断立法从过于分散、凌乱,散见于各种不同类型和层次的法律、法规、暂行规定、通知中,初步实现了建立一部统一的反垄断法典,形成一个专门和完整的反垄断法体系的目标。第二,反垄断法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从比较简单,只是笼统地禁止垄断或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到垄断行为的概念、定义的回答,到这种行为的具体构成要件是什么,违反法律禁令的后果如何等问题,在①王晓晔.‘经济全球化下竞争法的新发展'.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n经济全球化对反垄断法发展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使执法机关能有效地稳健地操作该法律规定。第三,大部分反垄断法规则是从国务院各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走向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权威性法规,法律效力增强,规范性、约束力增强。第四,反垄断法律法规中从没有责任条款,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理和惩罚措施,导致其操作性差。o到比较具体的设立责任条款和处理、处罚措施。第五,从分别立法、多头立法走向单独立法。我国现行的反垄断立法是针对各种反垄断现象进行分别规定的,如对兼并问题、公用企业限制竞争问题、价格垄断问题等。这当然与转轨时期的经济状况复杂多变,不能用统一的规则进行调整有关。而且对反垄断的认识也有待进~步深化。对于分别立法与多头立法问题,在经济转轨时期是有其合理性的。在经济转轨时期,经济概况的复杂、多变,改革使原有的体制与市场体制混合在一起,要在其中找出逻辑关系和形成统一的规则是比较困难的。但是,在市场经济逐步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这种立法模式的缺陷就逐渐地凸显出来。首先,它违背了市场经济统一规则的要求。不同的部门立法和对各个问题的分别立法会使对某一共同的社会关系形成不同的判断标准。其次,它违背了法律整合性的要求。再次,它使各部门的权限模糊以及法律权威性降低.这些缺陷都使得这种反垄断法格局需要改变。。此次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立法》将解决上述问题。4.2我国反垄断立法的现状4.2.1《反垄断法》长期缺位对我国经济的影晌《反垄断法》长期缺位,其带来的损失是不能用经济尺度来衡量的,也不是任何人可以承担这种不利后果的。第一,《反垄断法》的长期缺位,使我国作为wro成员的形象受到影响。《反垄断法》被喻为市场经济的宪法,世界上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都有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完整竞争法体系。我国1994年就把反垄断立法纳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但迟迟不能出台,造成《反垄断法》长期缺位,以至于有的国家对我国搞市场经济持怀疑态度,怕出现反复。①王晓晔.《经济全球化下竞争法的新发展》.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②吴宏伟.t竞争法有关问题研究》.北京;中屠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4页.\n第4章经济全球化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影响第二,《反垄断法》的长期缺位,使我国遭受了严重的贸易摩擦。按照世界通用的惯例,知识产权、金融、破产法、竞争法、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是确定一国为市场经济国家的重要标准,我国的破产法、竞争法等不完备,已经成为一些国家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理由之一。这已经使我国在遭遇国外反倾销时,受到了极大的不公平待遇。市场经济地位条款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该条规定自我国入世之日起15年内,其他缔约方可以不视我为市场经济体,但成员国可以提前单方面承认。我国为此做出了很大努力,目前有56个国家已经承认我国为市场经济国家,但占我国对外贸易额80%的贸易大国仍没有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对于我国地方行政垄断导致的给予本区域内企业的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美国在2005年反倾销的修改中,已经将之纳入视野:美国对我国地方的知识产权执法状况有史以来第一次进行了审议,这些地方行政垄断造成的直接或间接后果,我们自己不管,但美国开始替我们“管”了。第三,《反垄断法》的长期缺位,使在我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不能维护公平竞争,最终导致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迟缓。我国虽然搞市场经济已经二十多年,成绩斐然,为世界各国所公认,但客观地看,我国离真正的市场经济标准还有一定距离。国有控制导致的市场垄断严重,行政垄断比比皆是。这种情形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大量的资源和能源浪费,生产资料不能有效配置;市场机制失灵,生产过剩现象严重;导致金融等服务贸易的国内垄断,既影响了服务的发展,也影响了我国对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承诺的落实,美国欧盟等已经对此表示了极大关注。种种迹象表明,中美、中欧之间的服务贸易摩擦将会升级,并成为主要的贸易摩擦领域。第四,《反垄断法》的长期缺位,导致跨国公司在我国产品市场、投资和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进行垄断,影响了我国的市场公平竞争和产业发展,但我国却缺乏相应的法律救济手段。随着世界各国大量的外资和企业进入,我国在国外市场遭受大量贸易壁垒的情况下,国内市场也容易被国外垄断和控制,轻者影响企业的公平竞争,重者影响国家的经济安全。第五,《反垄断法》的长期缺位,导致我国缺乏相应的手段来反制国外对我国发起的不公平反垄断诉讼。2005年,美国还对我国维生素C、镁砂和镁制品提起反垄断诉讼,这是历史上我国首次遭受反垄断诉讼。美国肆无忌惮地把自己国\n经济全球化对反垄断法发展的影响内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直接延伸到我国境内,我国企业只能被动应诉,不能从我国的反垄断法得到法律救济。4.2.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起草和颁布概况我国《反垄断法》是中国八届、九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确定的立法项目,由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负责起草工作。自1994年正式起草以来,两委、局作了大量工作,并形成了法律草案,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上报审议。十届全国人大将《反垄断法》列入立法规划,作为本届人大要出台的重要经济立法项目。国务院也将该法列入2004年立法计划。2006年是我国市场化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年。这一年的12月1日标志我国入世后的过渡期限已经结束,也标志我国将进一步开放市场和市场竞争将进一步强化。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2006年也是我国反垄断立法的重要一年。这一年6月,国务院想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中国反垄断法草案》,草案在6月24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参照国际惯例,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三大反垄断制度,把跨国公司巨额并购纳入监管范围。草案同时明确,“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领导、阻止、协调反垄断工作。”8月8日以商务部为首的国家6部委共同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其中第5章是反垄断审查。2007年6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增加了包括“既反对垄断,又鼓励集中经营”在内的多个“亮点”条款,但“反垄断”与“做大做强”、“50万”和“垄断通行证”等部分内容却引起了业内人士与专家的争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07年8月30日下午经表决通过《反垄断法》,将自明年8月1日起施行。4.2.3他国反垄断法的发展对我国反垄断立法启示4.2.3.1顺应潮流,制定整体宽容、局部严厉的反垄断法以控制企业合并反垄断法内国控制的弱化并不是说企业合并就不需要控制了或者说控制企业合并是无足轻重的,它只是说明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控制整体上越来越宽容了。当前,中国经济集中度普遍过低,产业同构化问题相当严重,因此,在相当一段\n第4章经济全球化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影响时期内,促进企业合并、集中,形成优化的市场结构应是我国的主要任务,它要求我国的反垄断法在对待企业合并时与国外相比要更宽容些。首先,认定垄断性合并的标准应是多元的。通常情况下,市场集中与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有着密切联系。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反垄断主管机关认为市场集中度迅速上升或者参与合并企业的市场份额过大,那么就被认为是垄断性合并而遭禁止。这就是单纯以结构主义方法认定垄断性合并。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结构主义渐趋没落,取而代之的是行为主义分析方法。行为主义者认为,市场集中度在决定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存在时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但这不是唯一的,甚至还不是一个决定因素。在理论上,一个拥有100%市场份额的企业没有取得市场支配地位是可能的。因此,要调查一个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市场集中度只是一个起点,而不是一个终点。美国的横向合并指南、德国的反限制竞争法、欧盟的企业合并控制规则已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例证。笔者认为,在决定一项合并是否可能产生市场支配地位时,除了考虑市场集中度外,还应考虑市场进入、市场容量、市场效率及技术和产品创新等相关因素。只有这样,才能准确认定垄断性合并及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使我国的反垄断法不仅符合宽容的要求,而且极具灵活性。其次,反垄断法的重心应在于干预横向合并。反垄断法一开始对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及混合合并是进行全面干预的,但后来将其重心慢慢转移到横向合并上来,对非横向合并尤其是混合合并采取了越来越宽容的态度。中国自市场化改革以来,一直在鼓励企业合并,每年发生的合并数量也相当大,但从比重上来说大多还是横向合并,所组建的企业集团大多也是横向合并的结果。因此,我们更应要把重心放在干预横向合并上。再次,界定相关市场时应持开放的态度。相关市场由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组成。在我国,地域市场的界定相对比较复杂,既可能遍及全国,又可能是国内某区域,还可能是大于整个国家。众所周知,我国幅员辽阔,东西南北距离相距甚远,交通不发达,再加上行政垄断中的地区封锁在较长时期内还可能存在,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产品的销售和流通是在国内某区域进行的。另一方面,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多次大幅度降低了工业品的进口关税,各种非关税壁垒也大大减少,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在我国国内市场上的限制也不断减弱,现在,我国工\n经济全球化对反垄断法发展的影响业品的国内市场实际上成为国际市场的组成部分。o因此,在确定工业品市场范围时,我们应该考虑对外贸易因素,这样的话,地域市场就大于整个国家了。最后,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国际竞争力和破产公司原则可作为企业合并控制中的豁免理由。受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国际竞争力问题已成为反垄断法中的热点问题,许多国家都不约而同地以国际竞争力为由批准了一些本应受禁止的合并,这足以证明各国对国际竞争力的重视程度。中国的国际竞争力无论以企业为单位还是国家为单位,跟世界先进水平尚存在着不少的差距。这深刻地说明了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我们更有理由在反垄断法中以国际竞争力为由豁免一些企业合并,当然,我们也反对任何以提高国际竞争力为借口而实际上损害国内竞争的企业合并。另外,国外的经验表明,如果一家大型企业面临着破产的前景,它就可以与另一家大型厂商合并,即使这样做会受到指控。时下,我国正在提倡并加以鼓励的是合并破产企业,这被认为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可以预料,合并濒lI缶破产企业在我国将比国外更为常见。在这种情况下,有条件地适用破产公司原则应是明智之选择。o4.2.3.2利用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保护本国利益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经济国际化和市场开放的产物。当今世界,贸易壁垒已大为削减,市场更加开放,各国之间的经济依存度显著提高。在这种情况下,一国境内所发生的行为很可能会对他国产生重大影响。东南亚经济危机即其适例。正因如此,许多国家为了防止国外的反竞争行为对本国的贸易及投资造成影响,纷纷在其反垄断法中制定了域外适用制度。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逐步深入,域外的反竞争行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也应不可忽视,只有规定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才能在对外开放中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在其他国家(尤其是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已经规定了其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的情况下,我国也应采取相对应的措施,以免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处于不利地位。。4.2.3.3针对外国的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定我国的阻却制度及参加国际合作④中国社科院工经所课题组.《中国工业从数量扩张向素质提高转变》.‘中圈工业经济).1997年,第6期第56页.②朱宏文.‘现代反垄断法的发展与我国的反垄断立法》.‘社会科学研究》.2001年,第3期:第95页.@王先林.‘论我国反垄断立法中的两个基本问题》.《中外法学》.1997年,第6期:第4l夏.\n第4章经济全球化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影响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在当事国间常带来许多摩擦,这是因为根据国际法上的禁止干预原则,一个国家不得随意在另一个国家的领土进行主权行为。所以,一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往往受到其他国家的抵制,有些国家还为此专门制订法律,如瑞士、意大利、瑞典、日本等国均立法抵制外国反托拉斯法调查程序的进行并阻止本国企业向外国反托拉斯当局提供文件。为了避免或减缓这些分歧、冲突与对抗,有关国家通过谈判,就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问题签订了双边协定,在彼此尊重主权及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国际合作,规定事先通知和协商的程度以及其他一些措施。在这方面,美国于1977年、1982年和1984年分别与联邦德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订立了有关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双边合作协定。我国也应参照国外的做法,规定我国对他国域外适用的阻却制度,以维护国家主权的尊严。在此基础上,积极参加国际谈判,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化解各国之间在域外适用领域的冲突或矛盾。o4.3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应运而生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行,已逐步使中国走向世界。不管我们是否愿意承认,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市场已经成为世界统一大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企业从总体上看,在国际市场上还普遍缺乏竞争力。国际市场的垄断对于中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在公平的基础上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都会造成严重的障碍。因此,中国通过各种途径(包括WTO和联合国),积极推进国际反垄断统一规范的形成。中国不断加速国内反垄断法建设,并在反垄断法中对“经济全球化”作出了积极的回应。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这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充分地体现全球化对反垄断法提出的时代要求;充分反映了“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反垄断的一般规律;充分考虑了“经济全球化”影响下各国和国际反垄断立法的发展趋势。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除了上述考虑之外,还比较突出的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精神。①朱宏文.‘现代反垄断法的发展与我国的反垄断立法).‘社会科学研究).2001年,第3期;第96页\n经济全球化对反垄断法发展的影响4.3.1坚持了垄断(经济力量集中)中性的基本认识“经济全球化”导致全球市场的逐步形成,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国内市场领域将成为全球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国内市场对各国开放的前提下,即便国内市场上存在的高度集中(甚至是绝对支配)实际上也不可能形成长期的垄断。在不存在进人障碍的情况下,绝对的支配地位只能是一种短暂的情况,并不会对市场的竞争性结构造成破坏。而且,如果从全球市场的角度来看待市场的结构问题,某一企业在一国国内市场的绝对支配更不会影响国际市场的竞争性结构。换句话说,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市场的竞争性结构问题应当从全球市场的角度来理解,而不应仅仅从一个国家国内市场的状况来理解(当然,在国内市场封闭的情况下例外);因而,全球性市场的结构问题应当主要通过国际反垄断统一规范去解决。从理论上说,如果国际市场发生高度的经济力量集中,就应当消除这种集中,恢复市场的竞争性结构。因此,在开放的国内市场中,特定市场(特定商品、技术、服务等)的竞争性结构问题应当由市场本身去解决。法律要做的是消除该特定市场的进入障碍,而不需要通过拆分处于支配地位的企业的方式恢复市场的竞争性结构。因此,在全球化背景下,一个企业处于支配地位,其本身并不违法,也不应当对其进行法律制裁。刚刚通过的反垄断法充分体现了垄断中性,本法规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为垄断行为,坚持了行为主义标准。4,3.2体现了合理规则合理规则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垄断中性认识的逻辑结果。如果一个行为在法律上是中性的,那么,它可能违法,也可能不违法;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可能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而,在法律操作上,特别是在进行行为的违法性判断和责任的追究时,就要求分析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情况,综合考虑发生该行为的原因、条件、社会背景,特别是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等因素。如前所述,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反垄断法已经变得更加宽容和灵活。我国制定的反垄断法,体现了合理原则,并考虑各国发展趋势。在合理原则适用的范围内,法律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法律中大量存在这种规定,那么,法律对商业实践的指引作用便很难\n第4章经济全球化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影响发挥,甚至会造成市场主体无所适从的现象。因此,尽管我们应当充分体现合理规则,但并不是说,要将所有的行为都纳入合理规则适用的范围。我国反垄断法根据各国的共同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合理原则的适用范围作了科学的界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在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依据的因素中列举了六大因素,这六大因素都体现着合理规则;在审查经营者集中中,应当考虑的六大因素中也都体现者合理规则。4.3.3规制重点放在垄断协议、滥用支配地位、人为造成经济力量集中上如前所述,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将规制的重点放在垄断协议、滥用支配地位、人为造成经济力量集中上。取得市场支配地位本身虽不违法,但是这种支配地位的取得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包括在竞争中自然成长起来,以及特殊情形下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按合法的程序取得)。支配地位取得后,由于其行为对经济影响程度加大,因而支配地位取得者也必须受到更多的限制,本法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明确提出了禁止条款,对滥用支配地位的规制成为反垄断法的中心内容之一。此外,以联合、共谋的方式垄断市场或限制竞争一直是各国立法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法也不例外,本法对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有关垄断协议和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有关垄断协议进行了具体明确和禁止。4.3.4充分考虑到国际市场因素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在各个方面充分考虑国际市场的相关因素。例如,在市场支配地位的确定方面,就考虑了国际市场的因素界定相关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的范围,在本法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三种情况中,用了“相关市场”一词,这就即体现了全球性,又体现着合理规则;在对待兼并的问题上,也充分考虑国际市场结构状况和同类型外国企业的规模水平。充分考虑了国际市场的因素,这主要体现在本法“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当中,一个是提到“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一个是重点考虑了生产效率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这对于合理改善中国的经济结构,避免反垄断法适用造成对中国企业竞争力不必要的影响,都发挥重要的作用。\n经济全球化对反垄断法发展的影响4.3.5有克制地赋予反垄断法域外效力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容忍任何人在其本国之外实施严重侵害本国利益的行为。在缺乏国际统一反垄断法律规范的前提下,确定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从某种意义上说具有一定的必然性。目前,包括美国、欧盟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本国的反垄断法中确立了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在中国经济逐步融入国际大市场的今天,国外垄断势力通过全球市场很容易实施严重影响中国利益的行为。如果我国的国内立法中对此不作规定,由于缺乏国内法的依据,又没有可以依据的国际法规范,我国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将会处于很被动的境地。因此,尽管美国等赋予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做法遭到了各国的强烈谴责,但~旦美国这样做了,其他国家如果不采取相应的对策,就只会给自己带来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做出了规定,对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和公共利益起到积极作用,其规定具有灵活性,域外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主要针对各种可能对中国经济或其他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行为,而不应针对某些细枝末节问题,以免将一些细小的经济问题扩大化,对中国与其他国家友好关系的维持产生不良的影响。此外,中国也应当积极地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反垄断领域的双边合作,在相互尊重的前提下,通过双边协定,合理安排反垄断领域中相互通报、信息交流等方面的问题,以便在反垄断措施的采取上能够获得相关国家的理解和支持。4.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整体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从全局角度看问题,我国反垄断法草案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两个;第一,缺少一个统一、独立、权威的执法机关。我国反垄断法草案最大的问题是缺乏一个统一和独立的执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虽然草案的这一架构是在多方协调之下的结果,已经来之不易,但是对于有效执行反垄断法来说,这会带来许多问题。首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主要是一个协\n第4章经济全球化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影响调性的机构,本身不负责具体的执法工作,其在反垄断法实施中的作用就很有限·更重要的是,按照这样的架构,具体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将可能仍由现有的多家机构承担,根据现在的态势,我国执行反垄断法的可能有三家机构:商务部、国家工商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如果再加上众多的监管机构,执行反垄断法的机构还会更多。这必然会影响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进行,而相互之间的争权或推诿则在所难免。这种局面恰恰是多年来专家学者所担心出现的。因此,建议还是要从根本和长远出发,建立一个统一的、独立的、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此,具体的建议主要是:设立“国家公平交易委员会”或“国务院公平交易委员会”,直接隶属于国务院。在具体的机构设置上,这样的委员会不能层层设立,但我国地域辽阔的特点也决定了不宣只设立中央一级机构,而应当设立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机构,但为保证其独立性,这两级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或者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派出机构。独立设立国家公平交易委员会是最理想的方案。第二,反垄断法中不专门、单独规定行政性垄断更具有合理性。反垄断法应否包括行政垄断是我国反垄断立法中颇有争议的问题。国务院法制办提交全国人大的草案中恢复了行政垄断的专章规定,这说明赞成规制行政垄断的是主流观点。不可否认,规制行政垄断是一项艰难的任务,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因为这实际是在限制政府。然而,想到国情,我国反垄断法禁止行政垄断是绝对必要的。实践证明,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有些是出于个别企业的利益,有些是出于地方利益,有些则与个别官员的腐败相关,即出于个人私利。不管出于任何目的,这种行为的本质是一样的,即偏爱个别企业,排斥其他企业,或者偏爱个别地区,排斥其他地区,即对市场条件下本来有着平等地位的市场主体实施不平等的待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后果是扭曲竞争,妨碍建立统一、开放和竞争的大市场,“优”不能胜,“劣”不能汰,社会资源得不到合理和有效的配置。因此,反对行政垄断应成为我国反垄断法的重要任务。但是从规制的形式上学术上有很大争议。例如,许多人都主张应对行政性垄断的行为表现及其法律责任作出专门的规定(设立专章),就像草案所采取的方式,但也有学者不同意这样做,而主张不以主体来对垄断行为进行分类,而应按照垄断行为本身的不同形态作出列举规定,并认为这样不是弱化而是强化了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有的学者鉴于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都是限制竞争的一种,\n经济全球化对反垄断法发展的影响认为不必在反垄断立法中特别标明某些垄断的经济性和某些垄断的行政性,只需在一定的条文中以列举的方式集中规定性质相同的限制竞争行为,即可在技术上解决了。也有学者主张在反垄断立法中,只要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实施垄断或限制竞争时与企业实施垄断或限制竞争时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即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确立的反垄断法里的“同等对待”原则),周样地受反垄断法律的调整,违法时同等地接受法律制裁,亦即政府行政机关在限制和排斥竞争方面除非有国家特别授权外,不享有特权,这就可解决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问题。在解决了我国制定反垄断法时应当规定行政性垄断这一原则性问题的前提下,采取什么具体方式规定的问题只是技术性的问题。我国反垄断法中专门、单独规定行政性垄断,虽然在形式上可以充分显示它的重要性,但却很难达到预期效果。而将其与其他垄断行为按照行为的性质、类型放在一起规定在理论上更具有合理性,更符合反垄断法作为行为法的性质。这样,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也同对经济性垄断(也无论其主体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一样,设定同样的竞争规则,既不放纵,也不特别严苛,而是进行合理、有效的规制。当然,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问题不是一部反垄断法能够完全凑效的,更不应当期望反垄断法会彻底杜绝这种彳亍为。然而,反垄断法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这将有利于提高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反垄断意识,有利于明辨是与非、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从而可以减少这种行为。建立一个有效的执法机构和有效地规制行政垄断是我国反垄断立法的难点,同时也是这个立法的关键。没有统一的执法机关,反垄断法难以得到有效执行;没有行政垄断的规制,我国反垄断法不具实用性。然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迅速的经济发展需要一个自由和公平竞争的环境,经济全球化和激烈的国际竞争需要我国建立一个统一、权威和高效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这是我国广大企业和广大人民的殷切期盼。\n结论结论由于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推进,经济活动在空间上呈现出新的布局形态,在经济分散化产生的同时,生产要素在空间上又呈现出新的集聚现象。即人才、资金、知识技术等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集聚和重组。o这样,全球市场机制的运行必然产生新的垄断。这种垄断更加复杂。这就非常需要反垄断法的规制,反垄断是全球市场机制统一运作的基本法律保障,它极大地促进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可见,反垄断法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其地位更为重要,它必须适应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巨大变化,以全新的面貌为维护全球有序的竞争秩序发挥更大作用。通过前五章的调查和研究,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第一,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的一个热门现象、热门问题,全球化具有双重性,为了发扬优长、遏止问题,必须进行全球治理。全球化的经济是全球化最主要也是最具动感的部分,调空全球化的关键在于调空全球化的经济。第二,全球化现象的推进,全球治理状况和理想的发展,以及相关理论的创立和强化,不仅使反垄断法发生了深刻变化,而且也使国际反垄断法发生了新变化。全球化现象、全球治理的实践给反垄断法、国际反垄断法展开了一片新的视野。第三,反垄断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环境已从国内竞争走向了国际竞争,随之,反垄断法把其规则的重心逐渐由国内经济集中转向国际经济集中,由此引发了反垄断法发展的趋同化、内国控制弱化和国际控制强化的发展趋势。第四,经济全球化浪潮使传统的、作为国内市场竞争规则的反垄断法受到了挑战。尽管在现有的WTO文本中尚没有一个有关国际反垄断法的协议,但从国际市场经济和竞争规则的角度,WTO为促进贸易自由、公平而制定的规则同时也是规范国际竞争秩序的法律框架,WTO及其规则对国际反垄断法的构建产生重大影响。第五,在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中,中国正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高效率发展,必须建立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反垄断法律制度就成为保护和促进自由与公平竞争的基础和起点。中国法学界和①盖文启,王缉慈.‘全球化浪潮中的区域发展问题).‘北京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第32页\n经济全球化对反垄断法发展的影响企业界翘首期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立法进程已进入快车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07年8月30日下午经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将自明年8月1日起施行。通过分析,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国在制定竞争政策与立法过程中也会借鉴美、欧等发达国家成功的立法与执法经验,中国的竞争政策与法律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必将发挥更大作用。\n参考文献一、著作文献[1]王晓哗.‘企业合并中的反垄断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2]孔样俊.《反垄断法原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i年版.[3]黄勇.《国际竞争法研究》.北京: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3年版.[4]吕明渝.《竞争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5]季晓南.《中国反垄断法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i年版.[6]刘宁元,司平平,林燕萍.《国际反垄断法》.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7]沈敏荣.《法律的不确定性一反垄断法规则分析》,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8]丁邦开.‘竞争法律制度》.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9]包锡妹.《反垄断法的经济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10]王晓哗.《竞争法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11]王文杰.《月旦民商法研究一反垄断法的立法与实践经验》.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2]王晓哗,【日】伊从宽.‘竞争法与经济发展》.北京:杜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13]‘中国经济法学精粹》.2003年卷.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年版.[14]尚明.《主要国家(地区)反垄断法律汇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15]召体建东.《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i年版.[16]阮方民.<欧盟竞争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17]黄淑和.‘经贸法制新论》.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版.[18]王晓哗.《企业合并中的反垄断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19]王先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i年版.[20]王晓哗.‘反垄断与市场经济》.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21]上海国际问题研究所.‘跨越国界一第四届地球共同体探讨论丛文献集》.上海t三联书店出版社,1998年版.[22]汪辉等.‘文化与公共性》.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8年版.[23]张德修.‘大接轨—走向全球化的中国开发型经济》.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版.[24]李琮.‘世界经济学新编》.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25]李琮.‘世界经济学新编》.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26]王忠,宋浩波,刘瑞复等.‘经济法学》.长春:吉林人民出版,1982年版.[27]周楞.‘经济法》(国外法学知识译丛).北京:中国知识出版社,1982年版.一50-\n经济全球化对反垄断法发展的影响[28]吴炯主编.‘维护公平竞争法》.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1991年版.[29]【美】马歇尔·C·霍华德著。孙南申译.‘美国反托拉斯法与贸易法规》.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编.‘现代竞争法的理论与实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年板.1"31]戴奎生,邵建东,陈立虎.‘竞争法研究’.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32]高菲.‘论美国反托拉斯法及其域外适用’.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33]张德霖.‘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理论实践与国外法律规范》.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1994年版.[34]阮方民<欧洲竞争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r35]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36]刘宁元,司平平,林燕平,‘国际反垄断法》,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37]张瑞萍.<反垄断法理论与实践探索》.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38]刘宁元.‘中外反垄断法实施体制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板.[39]孔祥俊.‘中国现行反垄断法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40]季晓南.‘中国反垄断法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41]王文杰.《反垄断法的立法与实践经验》.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译著文献[42](德)U.伊蒙伽.‘合并控制法在欧洲和德国的新发展》.田泽翻译载于‘竞争法与经济发展》.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143](德)E.一J.麦斯特麦克.‘全球化中的欧洲竞争法》.方小敏翻译载于<竞争法与经济发展》.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44](日)松下满雄.《1盯0的基本原则与竞争政策的作用》,朱忠良翻译载于《竞争法与经济发展》.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45](美)D.D埃利斯.(TRIPS协议中的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美国与欧盟的经验》.田泽翻译载于《竞争法与经济发展》.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三、论文文献[46]王先林.《论我国反垄断法中的两个基本原则》.《中外法学》.1997年,第6期.[47]沈敏荣.《反垄断法的性质》.《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48]黄欣、周购.《行政性垄断与反垄断立法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49]周的.《关于我国反垄断立法中的几个问题》.《政法论坛》.2001年,第4期.[50]漆多俊.《中国反垄断立法问题研究》.《法学评论》.2002年,第4期.51.\n参考文献[51]壬忠宏.《哈佛学派、芝加哥学派竞争理论比较及对我国反垄断的启示》.‘经济评论》.2003年,第1期.[52]王晓哗.‘入世与中国反垄断法的制定》.《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53]孟鑫.‘试析我国的反垄断法问题》.《前沿》.2004年,第1期.晦4]许明月.‘经济全球化与反垄断法》.《现代法学》.2004年,第5期.[55]王国金.《现代西方反垄断法的经验与借鉴》.‘理论学刊》.2004年。第1I期.[56]王艳林.《垄断:中国立法的确立及其方法》.见:季晓南主编.《中国反垄断》.北京:人民法院出版杜.2001年版.[57]王先林.《反垄断法的基本性质和特征》.《法学杂志》.2002年,第1期.[58]王欣新.王斐民.《中国反垄断法调整范围的立法建议与思考》.‘法学杂志》.2005年,第1期.[59]朱崇实.贺绍奇.《经济全球化与国际反垄断法——在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中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新挑战》.《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146(2)卷.[60]德国康采恩“戴姆勒.克莱斯勒”理事会主席J·E.斯任普.《关于经济全球化的十个论题》.载《国外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01]陆象淦.《经济全球化与当代资本主义民主危机》戡《国外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62]江时学.《何为“全球化,,》.《学术动态》.1997年,第12期.[63]岳长龄.《西方全球化力量面面观》.‘战略与管理》.1995年,第6期.[64]杨雪冬.《西方全球化理论:概念,热点和使命》.《国外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65]阿兰·伯努瓦.《面向全球化》.刊于(美)《泰洛斯》杂志.1996年,夏季号第108期.转引自裘元伦.《经济全球化与中国国家利益》.《世界经济》.1999年,第12期.[663方立.《要重视研究世界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际政治经济关系的新特点》.‘当代世界》.2000年,第2期.[67]李扬.《经济全球化与金融全球化》.‘宏观经济研究》.2000年,第3期.[68]李长久.《经济全球化的进展、内涵和影响》.‘世界经济》.1997年,第7期.[69]庄芮.《经济全球化进程的起点与分期》.‘国际论坛》.2000年,第1期.[70]王金存.《经济全球化与国家主权的让渡与维护》.‘宏观经济研究》.2000年,第4期.[71]韩德强.《反经济全球化思辩》.《国际贸易》.2000年,第4期.[72]蔡拓.《全球主义与国家主义》.‘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73]伍贻康、钱运春.《经济全球化与发展中国家》.‘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0年,第1期.[74]樊纲.《全球化中的不平等问题: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及政策含义》.‘国际经济评论》.1999年,第3期..52.\n经济全球化对反垄断法发展的影响Us]江时学.‘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世界经济研究》.2000年,第4期.[76]卢绳祖、董立坤.‘谈美国反托拉斯法》.‘国外法学》.1982年,第2期.[77]【澳】M·森纳拉亚克著.姚祺译.‘美国反托拉斯法治外法权的新做法》.‘国外法学》.1982年,第2期.[78]张志斌.‘竞争立法刍议》.‘法学杂志》.1985年,第6期.[79]王保树.‘企业联合与制止垄断》.‘法学研究》.1990年,第1期.[80]宁鲁望.《我国反垄断立法的特点和内容》.‘经济法制》.1989年,第5期.[81]邵建东.‘卡特尔与卡特尔政策辨析》.‘南京大学学报》.1992年,第4期.[82]王晓晔.‘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访谈录.‘法学杂志》26卷.2002年,第5期.[83】王晓晔.‘巨型跨国合并对反垄断法的挑战》.‘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84]王晓跸.t有效竞争一我国竞争政策和反垄断法的目标模式》.‘法学家》.1998年,第2期.[85]王晓晔.‘反垄断法与国际经济贸易》.‘国际贸易问题》.1995年,第8期.[86]王晓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反垄断法》.‘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1期.[873徐孟洲.<论反垄断法中的量化问题》.<法学杂志》23卷.2002年,第3期.[88]王先林.《反至断法的基本性质和特征》.‘法学杂志》23卷.2002年,第1期.[89]沈敏荣.《国际反垄断法的现状极其发展》.‘国际贸易问题》.2001年,第2期.[90]沈敏荣.《国际反垄断法规则之形成及其不确定性》.‘宁夏社会科学》.2001年,第2期.[91]王晓哗.《我国反垄断立法的作用、现状和作用》.‘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1期.[92]王晓晔.‘我国反垄断法的框架》.《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93]王源扩.《我国竞争法的政策目标》.t法学研究》.1996年,第5期.[94]漆多俊.‘中国反垄断立法研究》.《法学评论》.1997年,第2期.[95]朱崇实、贺绍奇.<经济全球化与国际反垄断法——在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中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新挑战》.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2期.[96]四、外文文献[96]TheodoreLevitt,“TheOlobalizationofMarkets'’,HarvardBusinessReview,Junel983.【97]I{mMarsh,Sociology:MakingSgnseofSociety,2nded.,PreticeHall,2000,PP.23吨4.[98]Harold2ames,TheEndofClobalization:LgssonsfromtheGreatDgaression,Cambridge,MA:HarvardUniversityPress,2001.[99]WTOAnnualReport2004,P.3;WTOAnnualReport2005,PP.2-3.[100]DamienNevenetc.,mergerinDaylight,london:GentreForEconomicPolicyResearch,1993.62..53.\n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1]陈利,岳皎洁.“试论国际反垄断立法的三种新趋势”.见:《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2】任天飞,陈利.“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见:《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