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规案例分析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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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经济法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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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多岁的张先生是小庄村委会的一名勤杂人员,负责管村里的居民用水。2007年8月,村民家自来水管线出现问题,就打电话给张先生。张先生表示,自己先耍去村农场拿工具,一会儿就去维修。但过了一个多小时张先生却一直没有去,后被发现时,已经躺在农场的院子里,口吐白沫。经抢救,张先生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是山于重度颅脑损伤,已经成为了“植物人”,经鉴定属二级伤残。张先生受伤之后,其妻子王女士以张先生的名义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60余万元。村委会则辩称,张先生平时就爱喝酒,估计那天是自己喝完酒摔倒或者是有他人行凶所致,这与村委会没有任何关系,且整个过程中村委会没有任何的过错。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先生与村委会签订有相关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故据此判断,双方存在雇佣合同关系。从张先生的受伤地点和受伤的时间来看,是在村民报修自来水水管损坏之后,张先生去农场拿工具的过程中,故认主张先生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根据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被告村委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便是出现第三人致伤情况,雇主应首先垫付,后向第三人追偿。即便是意外情况,雇主也应承担责任。综上,法院判决村委会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60余万元。2.某年初,周某投资60万元设立了一家装饰材料厂。同年8月份,该厂聘用的业务员胡某利用外出釆购原材料的机会,将其经手的17万元货款借给某个体户用于经营活动,胡某私下从该个体户处接受好处费9000元。胡某的行为使得装饰材料厂资金周转困难,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某要求胡某尽快归还借出的资金,但胡某不仅不归还资金,反而不辞而别。周某遂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后,以涉嫌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依法将胡某逮捕,并追冋全部借出的资金。此后,胡某后悔不已:“我原以为占用企业货款是民事纠纷,没想到是犯罪行为。”对此您有何感想?分析:这是一起个人独资企业的雇员侵害本企业的财产利益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市于私营企业财产所有权的私有性以及其内部雇员主体身份的特殊性,长期以来,法律、法规对私有企业财产利益的保护一直限于民事手段。为弥补以往刑事立法之不足,体现《刑法》的公平保护原则,加大对私有企业财产利益的保护力度,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后的新《刑法》明确规定了私有企业的职工雇员侵害本企业的财产利益,可以构成下列三种新罪名:一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二是职务侵占罪。三是挪用资金罪。【思考题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投资人应当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X)【思考题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的有。(acd)A.投资人的知识产权B.投资人的劳务C.投资人的土地使用权D.投资人家庭共有的房屋【例题3】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丿)【思考题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限制,凡是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必须经甲同意。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止确的是(a)。\nA.该合同为有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B.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C.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甲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D.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经甲追认后有效【思考题5】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丙可以决定10万元以下的交易。丙以乙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15万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乙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A.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应履行付款义务B.丙仅对1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无效C.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D.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10万元,其余款项丁只能要求丙支付【思考题6】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対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有(abc)«A.不再清偿B.以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C.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2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D.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思考题7】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T•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丁)【思考题8】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V)案例一:2000年1月,赵、钱各出资8万元,孙以劳务岀资6万元,李以货币出资4万元,成立合伙企业。(2)赵、钱、孙、李四人按2:2:1:1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但签定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同应经其他人同意。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发生以下事实:(1)2000年5月赵攢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公司签定高于1万元的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其内部限制。钱获知后,向红天公司表示不承认。(2)2001年1月,李提出退伙,并表示不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1年3月,李经清算退伙。4月新合伙人周出资4万元入伙。2001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的24万元,向合伙企业主张权利,提出现合伙人和李都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李以自己退伙为由,周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承担。(3)赵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于2001年4月独自聘任田某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蓝海公司提供担保。(4)2002年4月,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屮,无法偿还到期债务8万元。黄河公司于2002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黄河公司胜诉,于2002年8月巾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赵跟红天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李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如果李向绿光公司偿还24万元,可以向那些当事人追偿,金额多少?\n(3)周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4)赵聘用田某及为蓝海公司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5)合伙人钱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対其除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6)李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那些条件?分析:(1)钱的观点不正确,根据由关《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约定比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2)李的说法均不无法律依据,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以向过去和现在全体合伙人提出偿还,可以按比例也可以不按。(3)周的主张也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不合法,《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合伙企业名义的提供担保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5)可以,《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的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伙人当然退伙(6)自愿退伙,因为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合伙人可以通知退伙,但有以下三项条件(а)必须是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b)必须是合伙人的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c)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这三项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分析参考:(1)有效。《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不成立。《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向赵、钱、孙追偿。按约定2:2:1:1比例承担风险,即赵8万、钱8万、孙4万。(3)周的主张不成立。《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不合法。《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5)不合法。未被执行全部财产份额。(б)自愿退伙。《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案例二:2006年8月6日,刘某与被告甲、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一个合伙协议。\n协议对各合伙人的出资份额、所占股份、盈亏分担比例、合伙债务的偿还方式及具体事务作了明确约定。之后,刘某按合伙协议投入3万元入伙资金。三个合伙人为其经营起了字号,但没有到工商部门为其字号进行注册登记。2007年5月,因甲、乙在合伙过程中隐瞒经营状况,刘某提出退伙,甲、乙口头同意,并承诺待年底盘存时再将合伙投入及经营利润一起支付。刘某退伙后,甲、乙拒退刘某合伙投入及应支付给刘某的合伙利润合计5万余元。随后,刘某将甲、乙告上法庭,同时要求后加入的丙和丁二合伙人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法庭上,甲、乙、丙、丁四被告辩称:第一,本案被告应是合伙时合伙所起的字号,而不是四被告;第二,丙和丁是原告退伙后才入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问题:1、本案中的合伙是否是合伙企业?为什么?2、在民事诉讼中,合伙是否可以以合伙的名义参加诉讼?3、退伙之后,应当如何处理财产问题?4、对于在刘某退伙之后加入合伙的丙和丁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案例三:2006年1月,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合伙企业,甲出资3万元、乙出资2万元,丙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订立得比较简单,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只约定三人共同管理企业。2006年6月,甲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乙同意但丙不同意,因多数合伙人同意,丁入伙成为新的合伙人,丙便捉出退伙,甲、乙表示同意丙退伙,丁入伙。此时,该合伙企业欠长城公司货款3万元一直未还。2006年10月,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其朋友的4万元贷款提供担保,银行对甲的私自行为并不知情。2007年4月,由于经营不善,该合伙企业宣告解散,企业又负债9万元无法清偿。问题:(1)T认为长城公司的欠款是其入伙之前发生的,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应该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丁的看法是否止确?(2)丙认为其早己于2006年6月退伙,该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无关,丙的看法是否正确?(3)若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偿贷款,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4)若其他合伙人在得知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提供担保后-•致同意将英除名,该决议是否有效?分析:1、不正确。新入伙的合伙人应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不正确。退伙后的合伙人应承担退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有效。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有不正当行为的给予除名退伙。案例四:张某、李某、丙有限责任公司和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丙、丁两家公司为有限合伙人。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1)丙公司认为自己出资最多,应当成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但张某和李某不同意,最后决定由张某担任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2)丁公司私自代表该合伙企业与B公司进行交易,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8万元。B公司不知丁公司为有限合伙人,张某认为该损失应由丁公司单独承担。(3)张某入伙的资金共3万元,是从朋友刘某处借入的,一直未还。刘某在经济交易中欠合伙企业款项2万元,刘某认为,张某、刘某及合伙企业三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应相互抵消2万元,剩余1万元作为刘某入伙的出资,代替张某行使合伙人的权利。(4)丙公司以其在合伙企业中拥有的财产份额为C公司的债务出质,其他合伙人认为丙公司\n的行为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丙公司认为事先在合伙协议中无禁止性规定,自己的行为合法。(1)合伙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实现部分利润,拟进行利润分配,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利润分配比例,合伙人之间没有就利润分配方案达成统一意见。(2)合伙人之间因多次发生矛盾,合伙企业决定解散。经查,合伙企业全部资产为30万元,所欠债务共50万元,其中,欠职工工资计6万元、欠交税款9万元、欠银行贷款26万元。另外发生清算费用1.4万元。问题:(1)丙公司认为自己应当成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观点是否正确?说明理由。(2)丁公司与B公司的交易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说明理由。(3)刘某的说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4)丙公司的出质行为是否合法?说明理由。(5)该合伙企业应如何分配利润?(6)该合伙企业清算时,财产应如何分配?(7)若欠银行的贷款不能全部清偿,银行要求丁公司偿还差额部分是否正确?说明理由。参考分析:(1)丙的观点错误。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丙为有限合伙人,不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2)损失应由丁公司承担。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刘某的说法不正确。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权利。(4)丙公司的出质行为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5)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6)该合伙企业的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1.4万元后,剩余部分按下列顺序清偿:①支付所欠职工工资6万元;②支付所欠税款9万元;③剩余部分13.6万元支付所欠银行的贷款。(7)银行的要求不正确。丁公司为有限合伙人,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应由张某和李某承担无限连带责。)案例分析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其中: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C原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请问:(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请分析A、B、C的出资效力。(2)甲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n[分析]:(1)本案例中有三种出资形式:即实物,现金,无形资产。其中A的出资为实物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B虽然是从银行借的资金,当并不影响其出资能力,故属货币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C的出资是无形资产,但我国《公司法》笫27条只规定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管理能力作为出资我国《公司法》上没有规定。(2)甲公司可以成立。因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必须在3万元以上(26条),C的出资虽然不符合公司法要求,A、B出资相加超过3万元,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股东人数也符合规定(24条:50个以下)案例分析方圆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文化用品批发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市场不景气,加上股东内耗严重,公司负责累累。在一次股东会议上,股东李X提议将方圆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一个叫天方有限责任公司,另一个叫地圆有限公司,由天方公司利用老方圆公司的净资产,由地圆公司承担老方圆公司的债务。该提议被股东大会一致通过,方圆公司分立为天方与地圆两家公司。分立各方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注销手续。不久,老方圆公司的债权人飞虹有限公司找上门来,发觉地圆公司资不抵债,要求天方公司承担连带债务,天方公司拿出分立协议书,拒不偿还方圆公司的债务。问:(1)方圆公司的分立程序是否合法?(2)如何看待本案中分立协议书的效力?分析:(1)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不仅是公司自身的事情,而且关系到进行分立的公司的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同时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方圆公司在分立过程中既没有编制资产负责及财产清单,也没有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也没有与债权人达成什么协议,因此该分立行为无效。(2)本案中,方圆公司分立为天方公司与地圆公司,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而且该分立形为程序违法,分立无效,那么该分立协议书也应无效。董事的违规行为及其责任李某是A电器有限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2006年7月,A公司所在地的K市出现罕见的高温,空调供不应求。于是李某以B公司的名义从H市购进一批总价为20()万元的空调。之后,李某将该批空调销售给C公司,获利10万元。A公司董事会闻讯后,认为李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应当忠实履行其职责,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应属无效。于是,董事会做出决议,责成李某取消该合同,并由A公司将此批空调买下。C公司认为,该批空调的买卖,是在C公司和B公司之间进行的,与A公司毫无关系,两公司之间签定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一致意思的表示,并且合同内容并不违法,因而双方签定的合同是有效的。至于李某身为A公司董事经营与A公司同类的业务,属于A公司的内部事务。A公司董事会的决议缺乏法律依据,没有对外效力。请分析该案例。分析:以上案例存在A公司与李某之间、B公司与C公司之间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n首先,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中的竞业禁止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本案中,A电器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家用电器,李某身为A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却以B公司的名义购买销售空调,实际上是为B公司进行商业活动,同时亦损害了木公司的获利。显然,李某的行为已违反了我国《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其次,李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行为的效力。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经理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同时又规定因从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营业或活动产生的收入应当收归公司所有。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董事、经理的竞业行为无效,若认定董事、经理的竞业行为无效,往往会牵涉到善意第三方的利益,影响交易的安全性。本案中,李某为B公司购买空调后又转售给C公司,其交易是在B公司与C公司之间达成的,双方主体合格,且意思一致,合同内容亦不违法,因而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有效。A公司要求将该批空调转市本公司买受,缺乏法律根据。所以,不能因为李某违反公司法的竞业禁止义务,就认定竞业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案例分析某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一简称百货公司,是由5个法人股东各认缴600万元设立的.1995—2000年效益尚好,自2001年起因市场形势变化与自身经营原因出现了2000万元的亏损,仅欠市工商银行贷款即达800万元,市工商银行为收回贷款,将百货公司股东之一,经济状况较好的家电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家电公司偿还百货公司所借8()()万元流动资金。问:市工商银行起诉家电公司偿还800万元借款,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分析:1、有限责任。2、不会得到支持,因为工商银行和家电公司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是工商银行和百货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且家电公司也并未就该项债权债务做担保,所以法院不会支持。案例分析青花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自2006年2月1日至2006年5月1日止,三个月内首批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五千万元后,召开公司创立大会,但是,青花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按期募足资金后,拖延至2006年6月5日仍未发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通知,股东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按所认购的股金加算银行利息予以返还。青花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为公司按期募足了股份,目前止在积极筹备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股东的要求不仅有违股金不可抽回的法律规定,而II这一行为将直接导致公司因未按期募足资金而不能成立,致发起人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不同意股东的要求。双方儿经协商未达成一致,诉至人民法院。问:你若是法官,审判意见如何?评议:该案是发起人违反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程序而导致公司不能设立的典型案例,股东因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申请公司设立登记而要求退股,合理合法,发起人拒绝股东要求无法无据,人民法院判决完全正确。发起人在不同意股东要求退还股东的要求时提到法律规定“股东不得抽回股木",是《公司法》的明文规定。《公司法》第92条规定除下述三种情形外,股东不可抽回股本:1.未按期募足股份;2.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n发起人如果满足了上述三种情形,认股人不得抽回所认缴的股份;认股人只有在发起人未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之一吋,才有权要求发起人返还所认购的股份。思考题:重整与和解的区别点是什么?1、和解中请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债权人不能提出和解中请。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中请重整,但不能申请和解。2、债务人、债权人均可提出重整。3、申请重整仅可于进入破产程序以前提出,而和解既可以在进入破产程序前提出,也可在进入破产程序后提出。4、重整计划草案在重整开始以后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在和解开始之前提出。5、重整计划草案可由管理人提出,而和解协议草案仅由债务人提岀。6、重整计划由重整执行人执行,而和解协议由债务人执行。案例分析A企业是一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建筑公司,因经营不善,对近五年到期和逾期的债务本息均无力偿还,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007年7月1日,A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2007年8月1日,法院在给予立案的同时宣告该企业破产,并予以公告。管理人接管的企业财产清理如下:企业现有资产变现价值150()万元,其中房产变价80()万元,对外长期投资作价10()万元,设备作价250万元,未收回的债权25()万元,尚未售出的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价值100万元。企业负债总额2700万元,其中,欠甲公司逾期贷款500万元,欠乙公司逾期贷款1000万元,欠丙公司贷款400万元,欠丁公司逾期贷款100万元,但已过诉讼时效。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200万元,欠税款150万元,欠其他公司未到期货款300万元。破产费用50万元。问:1.A企业是否达到破产界限?2.受案法院裁定企业破产是否合法?分析:将现有资产拍卖,所得款项(包括债权资本)第一偿还工人工资福利,不足则按比例清偿,债权人和股东就没钱分配;第二清偿债权人,不足则按比例清偿,股东就没钱分配;第三按比例清偿股东。案例分析一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将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艺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述卡午,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问:(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n(1)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分析:(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2)有效。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3)有效。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4)不能生效。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5)不能。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6)归赵某所有。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案例二甲企业(下称“甲”)向乙企业(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冋答下列问题:(1)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说明理由。(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为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分析:(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2)买卖合同成立。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釆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己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3)乙可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ZH起1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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