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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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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ifiedIndex:U.D.C:CODE:10075NO:20100112ADissertationforthedegreeofM.LawtradeassociationsAntitrustRegulationrestrictionofcompetitionCandidate:DuYuanyuanSupervisor:Prof.MengQingyuAcademicDegreeAppliedfor:MasterofLawSpecialty:ProcedureLawUniversity:HebeiUniversityDateofOralExamination:June,2013\n河北大学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丈,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河北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致谢。作者签名:_日期:勿〃年6RI日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木人完全了解河北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B|J:学校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杳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本学位论文属于1、保密口,在年月日解密后适用本授权声明。2、不保密/(请在以上相应方格内打"广)\n保护知识产权声明本人为申请河北大学学位所提交的题冃为的学位论文,是我个人住导师(逐浪除I)指导并与导师合作下取得的研究成果,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是在河北大学所提供的研究经费及导帅的研究经费资助下完成的。本人完全了解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保护知识产权所制定的各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河北大学的相关规定。本人声明如下:本论文的成果归河北大学所有,未经征得指导教师和河北大学的书同意和授权,木人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公开和传播科研成果和科研工作内容。如果违反本声明,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贾任。声明人:_无礪紅—日期:MB年/月/日作者签名:九馥日期:年6月/日导师签名:日期:力〃年$月/日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业协会作为互利性、非盈利性、自律性中介组织,在社会\n经济发展屮发挥着它的组织、协调、服务、监管职能,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解决市场和政府失灵的有效武器,但是行业协会自身也有缺陷,“行业协会除了对自身负责以外,对其他任何人都不负责霍近些年来,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因其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在现实生活中,行业协会经常通过固定价格、划分市场,信息交换、标准认证、集体抵制等行为限制竞争,危害社会经济秩序。本文从行业协会的基本理论问题入手,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界定,根据其集体性、隐蔽性、较犬危害性和双重性的特点,分析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动因和内部、外部条件,以及在行业协会实施限制竞争行为与行业协会口治权Z间的关系,以此试图从宏观上对行业协会与限制竞争行为以及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与行业协会的自治权冲突与协调关系上进行剖析。由于当前世界各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形式多样且隐蔽性极强,并且我国近些年来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事端屡屡岀现,且愈演愈烈,文中着力分析了当前典型的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包括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行为、信息交换行为、集体抵制行为、标准化认证行为。价格卡特尔行为是最为典型且危害最大的一种限制竞争行为,并且在行业协会助动下的价格卡特尔行为,波及更广、危害效应更大,因此笔者略多笔墨对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的基本范畴进行分析,并对美国、口本行业协会卡特尔案例进行综述,针对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的特点和现有制度缺陷,提出以本身违法原则为主、合理性原则为辅的立法思路,明确政府定位、尊重市场规律、减少政府干预,并引入适度豁免机制。对于行业协会的信息交换、集体抵制、标准化认证等限制竞争行为,由于行为的特点比较明显,笔者主要从各种行为的对市场经济竞争秩序的利弊和正负效应进行剖析,同时梳理和总结各国在对各种形式的限制竞争行为规制中,立法和法律规制的具体做法,针对我国当前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特点和具体表现,对这几种典型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立法提岀制度设计和构想。当前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违法性判断和责任主体问题研究较为薄弱,通过总结归纳国外立法做法,借鉴“本身违法原则”种哈理性原则旳勺具休操作,对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违法性判提供立法思路和原则导向。在责任主体问题上,审慎适用“双罚制”,采取补充性连带责任的立法体例,在责任承担上首先曲行业协会承担,协会成员承担补充责任,对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屮企业和个人责任的承担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n关键字行业协会限制竞争判定标准责任认定\nAbstractWiththedevelopmentofmarketeconomy,tradeassociationasthemutualbenefit,non-profit,self-disciplineintermediaryorganization,playitsorganization,coordination,supervision,servicefunctioninsocialandeconomicdevelopment,toacertainextentbecomeeffectiveweaponinmarketandgovernmentfailure,butistheindustryassociationhasitsowndefects,nIndustryAssociationinadditiontoitselfisresponsibleforoutside,arenotresponsibleforanyotherpersonInrecentyears,thetradeassociationrestrictingcompetitionbecauseofitsgreatsocialharmcausedattentionfromallsectorsofsociety,inreallife,industryassociationsoftenthroughfixingprice,marketdivision,theexchangeofinformation,standardcertification,collectiveboycottbehaviortorestrictcompetition,harmthesocialandeconomicorder.Thispaperstartsfromthebasictheoreticalissuesoftradeassociation,theAssociationcompetitionbehaviordefinesthelimit,accordingtothecollective,concealment,greatharmanddualcharacteristics,analysisofcausesandinternal,externaltradeassociationrestrictingcompetitionbehavior,and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implementationofthetradeassociationrestrictingcompetitionbehaviorandtheindustryassociationautonomy,attemptstoanalyzethetradeassociationandtherestrictionofcompetitionandTradeAssociationrestrictingcompetitionactsandtheautonomyofTradeAssociationofconflictandcoordinationrelationshipfromthemacro.Duetothecurrentindustryassociationsaroundtheworldtolimitcompetitionbehaviorinvariousformsandextremelysubtle,andourcountryinrecentyears,thetradeassociationrestrictingcompetitionissuesoftenarise,andmore,thispaperfocusesontheanalysisofcurrenttypicaltradeassociationrestrictingcompetitionbehavior,includingtheindustryassociationofthepricecartel,informationexchange,collectiveboycott,standardcertification.Cattellpricebehavioristhemosttypicalandtheharmofarestrictionofcompetitionthebiggest,andindustryassociationsintheauxiliarypriceundertheCattellact,spreadmorewidely,theharmfuleffectsoflarger,sotheauthoromittedmuchinkbasiccategoriesoftradein\nassociationpriceCattelltocarryontheanalysis,andcarriesonthesummarytotheUnitedStates,JapanAssociationoftypicalcountriestheCattellcase,characteristicsandlegaldefectsonChinatradeassociationpriceCattellputforwardlegislativeideastotheitselfillegalprinciple,rationalityprincipleassupplement,toclearthepositionofthegovernment,torespectthelawsofthemarket,reducegovernmentintervention,andtheintroductionofappropriateexemptionmechanism・Fortheinformationexchangeoftradeassociation,collectiveboycott,standardizedcertificationlimitedcompetitionbehavior,becausethebehaviorofthemoreobviouscharacteristics,theauthormainlyanalyzesfromvariousbehaviorofmarketeconomycompetitionadvantagesanddisadvantagesandthepositiveandnegativeeffect,alsosummarizesvariouscountriespresentinvariousformsofrestrictivecompetitionbehaviorbefore,legislationandlegalpracticeregulation,accordingtothecharacteristicsofChina'scurrenttradeassociationrestrictingcompetitionbehaviorandtheconcretemanifestation,putsforwardthesystemdesignandconstructionofthetypicaltradeassociationrestrictingcompetitionlegislation.Thecurrenttradeassociationrestrictingofjudgingillegalityandresponsibilitysubjectofcompetitionisrelativelyweak,throughsummarizingtheforeignlegislativepractice,drawlessonsfromntheconcreteoperationitselfillegalprinciple11andntheprincipleofrationality11,theindustryassociationChina'srestrictionsoncompetitionlawtobreakthelegislationideasandguidingprinciples.Inthesubjectofliabilityissues,prudentapplicationofMdoublepenalty”,putforwardreasonablesuggestionstolimitcompetitionbehaviorofenterprisesandpersonalresponsibilityinindustryassociation.Keyword:TradeassociationsRestrictcompetitionCriteriaforConfirmationofresponsibility目录第1章导论11」课题来源11.2研究目的与意义1\n1.3国内外研究现状21.4研究内容、方法和创新点31.4.1研究内容31.4.2研究方法31.4.3创新点4第2章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一般理论52」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界定52.1.1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含义52.1.2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特征52.1.3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72.2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动因和条件82.2.1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动因82.2.2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条件92.3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与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冲突与协调102.3.1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内容和功能112.3.2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双重性12第3章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其法律规制153.1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行为的法律规制153.1.1行业协会对价格卡特尔的作用和危害效应153.1.2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的法律规制173.1.3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的立法现状及完善建议193.2我国行业协会信息交换的法律规制213.2.1行业协会信息交换的利弊分析213.2.2我国行业协会信息交换法律规制的缺陷和不足233.2.3我国行业协会信息交换的制度设计243.3我国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的法律规制25331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的基本范畴和特点25\n3.3.2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的正负效应263.3.3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的法律现状及完善283.4我国行业协会标准化认证行为的法律规制303.4.1行业协会标准化认证行为的正负效应313.4.2我国行业协会标准化限制竞争的法律规制32第4章行业|■办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认定及责任制度344」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认定344.1.1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违法性判定原则344.1.2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违法性认定的几点构想364.2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责任制度374.2.1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责任主体384.2.2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责任主体制度的设想39结语41参考文献42致谢44\n第1章导论1.1课题来源行业协会作为一种互益性的社会组织,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它的组织、协调、服务、监管职能,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解决市场和政府失灵的有效武器,但是行业协会口身也有缺陷,在现实生活中,行业协会经常通过固定价格、划分市场,信息交换、标准认证、集体抵制等行为限制竞争,危害社会经济秩序。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行业协会的壮犬,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典型案例也层出不穷,女IT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串通捉高方便面价格”,“北京餐饮行业协会联合提价"、重庆火锅协会集体加收锅底费''等一系列事例表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已经是市场竞争屮不可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在2007年8丿」30日颁布,2008年8丿」1日实施的《反垄断法》中明令禁止了行业协会的“垄断协议年亍为,关于行业协会的规制条款有三:第11条、第16条、第46条。从条文规定来看,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线条过粗,相关法律规定不具体,尚未形成系统,原则性太强,可操作性太差,诸如行业协会的范围界定、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及其违法性的认定,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等问题的理论研究述存在缺陷和不足,容易使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屮产生困惑和误区,这类问题也成为近年来经济法学界关注的热点之一。1.2研究目的与意义面对我国目前出现的人量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事件,我国相关法律规范规定的较为匮乏,反垄断法关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问题的和关实施细则亦不健全、系统。木文针对我国现阶段理论和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在反垄断法的框架下进行相关制度设计和构建,为规范行业协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保障公平自曲竞争提岀理论和制度设想,这有利于行业协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屮充分、健丿隶的发挥其功效,有利丁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寻求法律依据,有利丁形成良好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这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有重大的价值和意义。1.3国内外研究现状对这一问题研究较前沿的学者是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鲁篱,他主持了国家社会\n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行业协会经济自治与经济管制二并完成了《行业I■办会经济自治权研究》一书,以及承担的司法部课题《行业协会限制竞争法律规制研究》,该书系统的分析了行业协议限制竞争的一般理论问题和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以及相关制度设计,但是在如何进行相关规制的审查程序、审查原则、处罚责任有待进一步论述。叶明教授为纪念西南政法大学六十周年校庆,也出版了《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口己的见解,但对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监督机制和责任豁免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其他学者在其论著的部分篇章也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问题有所论述,如徐世英教授的《竞争法新论》屮第六章《行业协会反垄断法规制》,时建屮教授的《反垄断法——法典释评与学理探源》,史际春教授的《反垄断法理解与适用》中的相关章节都有论述。多数学者们主耍关注于行业协会或行业组织的法律地位,对其法律保护及其门治权力进行了研讨。如黎军的《行业组织的行政法问题研究》对行业协会从行政法的角度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探讨。单锋在《行业协会法律主体地位与市场规制权探析》一文屮则认为,从我国现代行业协会的产生、发展及功能来看,将其实体法律主体地位的基本屈性定位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恰当的。行业协会以规章制定权为代表的市场规制权体系止在形成。行业协会的经济法律主体地位的确立和市场规制权力体系的形成,对我国经济法的传统研究范式提出了挑战并正在促使其转换。鲁篱在期刊论文《行业协会立法的若干问题》、《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及社会功能》、论行业协会的功能一从市场规制法的角度》、《论行业协会经济治理权的正当性》等等。另外还有一些论文从如何对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予以规制的角度进行研究,如《行业协会的反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论行业协会联合限缶焼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我国关于行业协会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相关法律的完善》、《论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等等。本文也参考了国外的一些论著和文章,主要是美国、德国、日本的一些翻译著作,例如沈四宝、刘彤编写的《美国反垄断法原理和典型案例研究》文屮收集了大量美国典型反垄断法案例,并对美国的反垄断法原理进行了剖析。王晓晔的《欧共体的竞争法》,欧共体条约81条规定了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该书进行的深刻的解读。口本对行业协会的相关制度规定的较为详细,徐士英教授的《口本反垄断法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对仃本的《商业协会法》进行了研究,认为我国的行业协会立法值得借鉴日木的立法模式。以上研究成呆对我的论文构思捉供了丰富的参考资料,但我同时发现目前对行业协会的研究借鉴了大量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的学术成杲,专注于法学领域的分析有限,\n从经济法,特别是反垄断法的视角展开的研究多限于反不止当竞争和反垄断的领域以及主体定位问题的简单论述。我们应当意识到,从经济法基础理论的角度对其进行研究,同时通过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來反思经济法基础理论,也是具有较人现实意义的。1.4研究内容、方法和创新点1.4.1研究内容本文研究内容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耍介绍本课题的來源,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等。第二部分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一般理论,包描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界定、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动因和条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与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冲突与协调。第三部分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其法律规制,包括价格卡特尔行为、信息交换行为、集体抵制行为和标准化认证行为。第四部分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认定和责任制度,对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认定原则提出儿点构想和责任主体认定的设想。1.4.2研究方法1、实例研究法,主要是通过对国内外典型案例进行剖析,考察各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及其法律规制,以此得岀对我国制度设计和安排的经验。2、比较研究法,收集、汇总国内、国外关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相关文献资料,对其进行归纳、总结,全面、深入地了解行业协会限制竞争问题的法律研究状况,并提炼其中的主要观点以及创新之处。1.4.3创新点在研究方法上,本文通过采用理论分析和实证考察相结合、统计分析和文献研究相结合的方法,结合经济学、统计学、社会学等相关观点,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动因和条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类型、调整机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的认定和责任主体、承担方式等方面进行论述。\n第2章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一般理论2.1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界定2.1.1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含义所谓协会限制竞争的行为,顾名思义,界定其含义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该行为是行业协会从事的行为;二是该行为具有限制竞争的性质。借鉴刑法学等相关学科中对行为的认知,行为是主观意志导致外部世界发生某种变动的人的举止,是在人的思想意志下支配的身体动静。因此,判断某种行为是否为行业协会的行为,首先要看该行为是否是在行业协会的主观意识下的意思表示,在行业协会意思表示下的行为,才是以行业协会为主体的行为。行业协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做出自己的意思表示,是通过行业协会的内部决议机构做出的。行业协会章程中对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以及各个委员会的组织规则、决策程序和权限范围作岀规定,因此行业协会各机构做岀的决议即视为行业协会的意思表示。当然,如果行业协会的内部机构超出其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做出的决议,不能视为是行业协会的行为,而只能是赞成该决议的机构成员的行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行为,是行业协会行为中阻碍、削弱竞争或者可能阻碍削弱竞争的行为。但是,对于行业协会的哪些行为是限制竞争行为,则应该根据具体案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且应综合考虑以经济分析法为主的多种分析方法。综合考虑特定市场的产品、地理区域及消费者因素,考虑市场供求结构和企业的活动状态等因素,确定其是否妨碍、限制的正常的市场竞争。因此,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是指行业协会机构在其权限范围内,依照行业协会的章程规定的程序或者法定程序,作出限制竞争的意思表示,并且将此表示付诸实际行动的活动。2.1.2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特征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行为所种多样,相较于单个经营者的限制竞争的行为,仍冇其共性的特点:1、集体性\n一方面,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行为是行业协会成员集体参加的行为,一般人数众多,相对于单个经营者的行为具有集体性。另一方面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决策是多数成员表决的结果,是一项集体性的决策。再次,行业协会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具有集体一致性,并且成员一旦不遵循集体决议,行业协会往往会通过内部惩治措施给予惩戒。2、隐蔽性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行为破坏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各国均对其规制和惩戒。由此导致行业协会采取各种更为隐蔽的方式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例如恳谈会、打着保护民族工业等旗号、拓宽市场方式等进行的。行业协会依其互益性、中介性的特性,实施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时,动机不易被察觉。行业协会的标准化认证、信息交换等职能行为往往成为其进行限制竞争行为的外衣,而对于这些行为的止负效应的认定,当而世界各国均未有归纳出系统的标准和可循的规律。3、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行业协会往往是覆盖行业多数企业的集体性组织,行业协会拥有的社会资本①和组织优势降低了行业I•办会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成本,捉高了效率和组织保障。行业I•办会给同业竞争者提供了更多交流的机会,减少了相互博弈的成本,行业协会的内部机构组织也为实施限制竞争行为提供了系统性的组织架构。“曲于行业协会的组织统一,相对于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而言,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执行更富有效率,对社会危害也就越大''②行业协会具有的较高市场集中度,导致其更容易统一限制竞争行为,限制市场竞争的负效应也就越人。4、双重性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并非都是违法的、不合理的,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同时,有的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一方面,行业协会的市场规制权的行使势必会对市场竞争产生限制,例如,行业协会的标准化认证许可权的行使,就会导致参与企业的减少,捉高了市场进入的壁垒,不可避免的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另一方而,行业协会在为成员提供各种交流机会和服务,为企业成员提供信息交换的平台,提高企业合作效率的同吋,也可能会导致同业企业之间价格、产量、销售量等趋同一致,引起限制竞争的结果。①社会资本是和物质资本、人力资木相对的概念,是指一种由社会所带來的资源,授终成为促进生产的耍素。Coleman\nJ,FoundationofSocialTheory,Cambridge:HarvardUniversityPress,1990,pp.300-324①梁上上:《论行业协会的反竞争行为》,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2.1.3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行为造成对市场公平竞争的破坏,损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而在社会实践中,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方式多种多样,名目奇多,诸如产品研发行为、联合广告与展览行为、资料收集与流通行为、产品的认证与标准化行为等等具体的行为方式,分析梳理各种行为的特点和形态,本文借鉴鲁篱教授的观点,将行业协会的典型类型归纳为以下几种:1、行业协会主导的价格卡特尔行为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行为是横向经营者Z间的关于价格的垄断协议或者协同一致的行为,《布莱克法律大词典》中对卡特尔下的定义是“任何产品的生产者联合起来控制生产、销售、价格以及在任何特定的行业或商品中获取独占的一种联合。①这是反托拉斯屮最普遍、最常见的一种垄断行为。利用价格卡特尔的形式,也是实现固定价格限制竞争的最直接、最冇效的方式。行业I•办会作为同行业竞争者的联合组织,它具有实施价格卡特尔的直接优势,因此成为了同业竞争者实施价格卡特尔的有力工具。2^行业协会信息交换行为行业协会作为同行业相关企业的利益集合体,为企业提供市场供求和经济政策等信息是其重要的功能Z-O企业Z间为了掌握市场动态和消费需求,互通信息,互相交流,以提高企业效率,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换往往会导致各个企业针对同一时期的市场变动信息调整经济计划,形成趋同一致的行为。例如,互通价格,导致价格一致,形成价格卡特尔局而。在当前信息就是经济资本,信息就会带来经济效益的时代,行业协会的信息交换行为也就凸显成为一种典型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3、行业协会的集体抵制行为根据《布莱克法律大辞典》的解释,集体抵制包括两种类型:一是集屮性的拒绝交易,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交易者拒绝与第三方交易;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争者拒绝与某交易者交易,除非该交易者限制它木身与抵制者的竞争者进行的交易。在实践屮,行业协成员覆盖了同行业经营者的大多数,因此具有相当高的市场份额和市场控制力,,那么,在行业I■办会介入和倡导下,对某一企业实施抵制,往往是对被抵制者的经营自由①刘伟《反垄断的经济分析》,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页\n极大限制,甚至将其逼入绝境。所以,行业协会的集体抵制行为对市场竞争的阻碍作用也是十分典型的。4、行业协会的标准化认证行为当今世界各国,标准的制定者既有国际组织、国家、政府又有行业协会、企业等主体,但是作为政府与企业桥梁的行业协会指定的标准,既比政府制定的标准更加专业和贴近现实,乂和较于企业口己制定的标准公平公止,符合市场和消费者需要,因此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在现实生活中影响更大。但是标准化的制定也是行业协会企业之间协商、谈判的结果,原料、规格、工序的一致性导致成本的趋同,其价格往往会趋于一致。并冃行业协会制定标准后,相当于设置了企业产品进入市场的壁垒,对于一些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将在市场中被淘汰,往往对中小企业是极大的抑制和排斥。标准的出台,对于知晓标准的消费者來讲,也会对非标准产品产生抵制。因此,行业协会标准化认证行为,也容易成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手段和工具。2.2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动因和条件行业协会具有市场规制权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与此同时也应看到,行业协会也会有限制竞争的现实危害性,正确、全面的分析行业协会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深入剖析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动因和条件,对设计科学公正的行业协会法律制度意义重大。2.2.1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动因1、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历史原因。现代的行业协会起源于中世纪的行会制度。①中世纪市场狭小并具有地方性,城市手工业者为了排除彼此间的竞争和农村手工业产品的竞争,也为了抵制封建领主的压榨勒索,便逐步联合起来加强自己的力量与地位,他们因袭农村公社的传统,按照不同行业组织了行会。这些行会制定商务规章,监督市面贸易、度量衡、商品质量和价格,保护和控制本地商业,联合抵制外来竞争,反对个人垄断、囤积居奇等不正当商业行为。因此,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是有其历史渊源的。©凡冇行业的地方,行会乂是立法团体,城市或城镇里五花八门的商人和手工业者的行会乂各自冇自己的法令,这些法令规定诸如此类的事项,如学徒身份和成员身份的条件,工作日和假日的日程表,工作质量的标准,最低价格限度,商店之间的距离,有关行会内部限制竞争和平等交易的售卖条件,禁止余卖(行会内部除外),限制进口,限制移民以及其他保护主义的措施。哈罗徳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一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译,中国大Pi■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73—474页2、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自身动因。一方面,行业协会具有自利性。行业协会\n是为了维护本行业人多数企业共同利益而成立的集体组织,其成立和运行的目的和基础是维护木行业成员的利益,并追求其利益的最大化,而并非是社会整体利益,因此,这种特殊的利己性势必会激励行业协会在具体行为中滥用其权利,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如订立价格同盟、实施集体抵制等行为。另一方面,行业协会貝有门治性。行业协会的成员让渡口身的权力,接受行业协会规章制度的制约,以求更直接有效的实现行业集体利益,一旦成员金业违反行规、行业协会就会依据协会内部章程对金业予以惩戒,诸如针对成员企业的集体抵制等这些惩戒措施就是具有限制竞争行为的特性的,但又是制约和规范行业协会内部成员行为的必耍手段和方法。2.2.2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条件行业协会实施限制性竞争行为具有以下儿个条件:1、自身的优势和特性(1)行业协会具有信息优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就是资源,谁拥有信息,谁就占据市场主动性。行业协会和较于单个企业來说是一个集团组织,它将分散的力量集合起来。行业协会掌握的信息更加具备实效性、全面性、价值性,为其成员收集、提供信息,冇利于企业及时准确地了解帀场动态,做岀经济决策,开展经济活动,避免经济损害。与此同时,行业协会利用信息交换和共享,促成部分企业的联合一致行动或达成联合限制竞争协议的风险和可能性进一步加大。(2)行业协会具有权威性优势。行业协会的权威性來自于成员企业对自身利益的让渡。行业协会作为独立的社团法人,有权也能够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章程规定的情形与方式,约束协会成员的行为。在行业协会的运作过程中,由于其政策的制定者与参与者都是该行业的企业,行业协会的决议和政策能够被大多数企业遵守和执行,因此行业协会发起的限制竞争的号召,能够被成员企业认可并积极付诸实践。(3)行业协会的协调优势。行业协会作为政府和企业的桥梁,行业协会的成员是营利性的企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其唯一的目的,因此在市场竞争中很难保持应有的理性;而政府作为监管、协调企业的部门,在指导、协调企业行为过程中,不够直接有效,沟通成本较高,而11容易构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因此,行业协会承载了政府职能社会化的功能,对木行业企业的协调最容易获得最大程度的认同,发挥最大程度的效能。\n这种认同的反应和表达,在竞争领域和环节中,往往是采取一致的态度从事某种限制竞争的行为。2、模糊的法律和政策的外部环境(1)我国的行业协会有较强的行政依赖性。在我国,行业协会大多是政府创立或者倡导成立的,行业协会的负责人常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兼任,貝有门上而卜•的行政附属性而不是完全口卜而上的企业主体组成的团体。目前我国的行业协会在协会目的追求上不能足够彰显成员利益,权力來源政府化、功能单一化、人员组成官僚化、严重缺失良好的社会形彖的塑造。①有的学者戏称其为“二政府",这使得我国的行业协会从成立到运作过程中,在整体和渊源上缺乏法制框架下的良好调整和制约。(2)我国行业I■办会的地位不明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的行业协会是按《社会团休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合法社会团体,但实践中,还存在着很多名义的行业协会,挂靠在社会团体名下,但并未依法登记注册,不具备社会团体的资格,其法律地位也就不如已经合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的高,致使其发挥沟通协调作用时,也难以履行好职能。(3)我国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缺乏制度保障。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制度很不健全,至今尚未冇一部规范行业协会的法律岀台,行业协会一方面主要靠行业规章的自律约束,法律层面的规范文本,主要散见于单行条例或地方性法规中。日本的法律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冇专门的法律规定,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即确保公正交易法》中设有专章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并H还颁布了《商业协会法》对行业协会进行具体规制。在我国的反垄断法中,虽然也明确规定了行业协会要加强口律,但缺乏具体实施的细则框架约束,难以在实践中发挥作用,导致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行为有可乘Z机。(4)现有法律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我国反垄断法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可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而事实上,行业协会所实施的限制竞争的行为往往是针对较大市场或者较大领域的垄断行为,该行为的获利往往是高额的,远比50万元多几倍其至几十倍,在这种情况下,行业协会的违法成本是较低的,行为人就容易产生触犯法律的冲动。2.3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与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冲突与协调①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584.10\n2.3.1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内容和功能1、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内容对行业协会门治权内容的归纳,学术界有不同的表述,有的学者将行业协会门治权内容归纳为:规章制定权、监管权、惩罚权、争端解决权、起诉权;①有的学者将其归纳为:参与决策权、规章制定权、纠纷处理权、起诉权;②也有的学者表述为:规则的制定权、行业标准制定权与认证权、处罚权、会员纠纷裁决权、信息发布权等。③但笔者认为,无外乎两方面的权力,一方面是管理权,是基于行业服务于协会成员让渡权力基础上的对成员的管理,管理的目的也是为了更好的寻求成员共同利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是服务权,行业协会自治权的产生和行使,都是为了满足行业协会成员的特殊利益的,因此服务于成员利益,是行业协会得以生存的内在保障。行业协会的管理权包括规章制定权、处罚权、会员纠纷裁决权等权利,其屮最重要的一项是规章制定权,规章制定权从内容上看包括四类,一是基本性规范,主要是指行业协会章程的制定;二是行为规范,既包括行业道德规范,也包括行业基本准则,技术标准、工艺标准等;三是行业协会的惩罚规则,主要指当行业协会成员违反协会章程或者行业规则时,将会受到的惩罚措施及惩罚的标准和程序等;四是争端解决规则,这些规则冇些散见于规章条例屮,冇些存在于成员间的合同文本,也冇些是行业I■办会倡导下行业内成员间的约定俗成。行业协会的服务权包扌舌对外代表权,信息发布权等权力。对外代表权表现在代表木行业企业成员在与政府和市场的沟通协调过程小发挥的桥梁纽带作用上。信息发布权则是行业协会利用宏观、专业优势,收集整理行业市场信息,进行评估预测,为行业成员提供便捷。2、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功能行业协会口治权的功能从其效果上來看分为直接功能和间接功能。直接功能基于行业协会成立和运作的直接口的而产生的功能,是行业协会在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缺陷过程中的制约和协调功能。只有这样,行业协会才会对特殊市场的特殊利益主体发挥作用,行业I■办会的存在才会被认可和支持。①鲁篱《行业协会经济自治权研究》(2002年)博士论文②张莉莉《经济法自山理念研究》(2(X)7年)博士论文色陈晓军《互益性法人法律制度研究——以商会、行业协会为中心》(2007年)行业协会门治权的间接功能是指不被人们直接意识到,而是在行业协会Z外的其他社会领域或社会活动互动过程中产生的潜在功能。一方面,在行业协会内在自治的过程\n中产生的。比如,行业协会有行业标准制定权,其直接口的是,依赖行业协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来构建产品的合格标准,为消费者捉供安全保障的平台。与此同时,行业协会也可能凭借标准化的制定而设置“市场壁垒",在实际中可能实现阻止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从而达到限制竞争的效果。另外,行业协会成员Z间的信息交换以及其他资源的共享,既是口治权的发挥,同时也会产生价格、产品生产流通的同盟性行为,从而导致垄断。另一方面,行业协会的自治权的创置对其他社会领域和社会制度也产生潜功能。例如,行业协会自治权的-直接目的和功能是行业内部成员发挥最大效能,创造最大利益,而实际上,行业协会的口治权对于其他权力的制约也产生了和当的影响,既包括对市场、政府和社会发挥了平衡协调的价值,也包括在行业协会内部成员Z间宣扬并践行了经济民主的精神。2.3.2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双重性1、行业协会实施的某些限制竞争的行为有一定的合理性。首先,行业协会实施的限制竞争的行为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过度竞争行业内的企业为了维持生存,往往会通过各种手段展开竞争,比如将价格降到很低其至低丁成本价,扰乱市场,利用自身优势短期内使本行业的企业和劳动力资源压低到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冋报率,迫使同行业竞争者退出市场,最终实现垄断,攫取高额利润。行业协会能够采取一定的限制竞争的行为,通过设立市场准入退出机制,适当控制竞争者的数量,调整产品供应量,降低某个领域的市场竞争度,能一定程度上防止市场恶性竞争,以及因过度竞争导致的社会资源的浪费。其次,行业协会的某些限制竞争的行为也在一定范围内保护了行业的整体利益和长期利益。博弈理论中,竞争关系分为合作性竞争关系和非合作性竞争关系。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往往是采取相同策略的协同一致行为,来谋求利益行业协会成员的最大利益,成员之间是属于合作性竞争关系。某种程度上讲,这要比行业成员间各口为伍,分散竞争,彼此敌意,更为和谐恰当。成员Z间能够共谋行业大计,优势互补,合作共赢。行业协会在这个过程中对原本处于竞争对立状态的成员企业进行协调、指导,促使他们联合起来,降低行业风险,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2、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行为的危害性更明显和直接(1)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直接的损害了口由竞争机制。竞争是任何经济成功的核心。①正确真实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变化,优化资源配置,引导经营者进行正确决策,这是市场竞争机制最重要的功能。但是,行业协会利用固定价格、集体抵制、信息交换、\n以及标准化制定等行为,组织成员企业达成一致协议或者进行协同一致的行为,是对商品价格、数量、产量等市场因索的限制,以此限制成员单位的经营自主权,既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也使市场供求关系难以准确的被反映出来。(2)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极大的降低了经济效率。竞争是一把双刃剑,适度竞争会促进经济的发展,而竞争过度或者限制竞争势必会引发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或者垄断,扰乱止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行业协会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是因此而受益的成员金业在激烈的市场经济运行活动中缺乏活力和动力,怠于进行技术革新和管理创新,这将导致生产效率和生产力迅速滑坡,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和综合实力也会随之下降。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行为大多是使行业内部大多数成员或者占据市场优势和市场占有率较大的企业获得利益的决议和规定,所以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行为通常不仅是造成单个企业长远利益受损的结杲,而是对整个行业竞争力的降低和瓦解,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常态发展。(3)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行为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行业协会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是为了追求行业内部成员集体利益的最大化,而事实上,行业协会实施这类行为的初衷是行业成员共同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馬,为了行业协会维护木行业成员的利益而选择牺牲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但是客观上,成员企业的利益在短期内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的同时,并不利于行业整体综合实力的提升和行业的长远发展,不仅损害企业利益、行业利益、也会导致整个经济链条发生断裂,最终威胁社会公共利益。(4)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行为,直接涉及行业内部经营者的利益的多少,但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最终是面向消费者的,消费者在与经营者订立合同的过程屮,其合法权益受到行业协会设立的限制①【美】约瑟夫•斯蒂格利茨“促进规制和竞争政策——以网络产业为例”载张听竹主编《中国规制与竞争理论和政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X)0年版第374页。竞争大框架下的行为的影射,也会受到影响。例如2007年世界拉面协会联合各家企业集体涨价,2008年北京快餐业协会也统一各快餐企业上调价格,这些与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所采取的限制竞争的行为,都对消费者造成了不利的影响。\n第3章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耍表现形式及其法律规制通过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一般理论分析,行业协会在市场竞争中呈现各种形式的限制竞争的行为,本文将对儿种典型的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行为表现形式即价格卡特尔、信息交换、集体抵制、标准化认证行为进行分析和阐释,梳理并比较现实生活中典型的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行为及其法律规制,以期从反垄断法的视角下对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捉供完善建议和制度设计。3.1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行为的法律规制在我国,口上世纪八十年代以來,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许多行业协会也都出现过价格卡特尔的现象,但是表现形式略有区别。例如,2000年,国内多家彩电企业制造商订立限价协议;2001年上海多家黄金饰品企业在国家黄金价格放开后不久,达成行业自律价;2006年,杭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协会召集近百家成员单位和培训机构达成一致,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统一收费。全国各地的这些行业协会通过价格卡特尔的形式限制竞争的行为频频出现,凸显了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在限制市场竞争中的作用和威力。3.1.1行业协会对价格卡特尔的作用和危害效应1、行业协会对价格卡特尔的激励和促进作用在实践中,调查各国卡特尔案例中,涉及行业协会的案例比重不容忽视,据黑尔和凯勒对美国司法部价格卡特尔案例的调查,涉及15个企业的8个案例屮,有7个就涉及行业协会;日本从1985年至1990年,事业团体因限制竞争被警告和处罚的占毎年此类违法案例的H%o从理论上到实践中,行业亦会都可以为价格卡特尔捉供温床和平台,是同行业竞争者们实行议价、协商、谈判的极佳场所。(1)行业协会为成员间的价格合谋提供了天然场所。行业协会是同行业竞争者组成的自治性组织,其存在的目的是追求行业协会成员的的最大利益。行业协会经常举办的恳谈会、议事会议等形式为企业Z间而对而的交流捉供了机会和场所,使他们有机会针对企业最关注的成本与价格问题达成同谋,采取一致行动。(2)行业协会有助于增进成员彼此信任,降低价格卡特尔因背叛和欺骗而失败的风险。实施价格卡特尔的成员企业合作过程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难免对合作者产生\n怀疑和抵触,或者曲于某个企业面对市场可能获取高于卡特尔的利润而导致背叛,在这个过程屮就可能产生“I人I徒效应J但是由行业协会运作下实施的价格卡特尔行为则可以大大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因为行业协会介入和主导的成员间时常的聚会、交流等各种沟通,可以增强彼此的信任。并且行业协会成员企业间的合作更具有长期性和战略性,彼此Z间是一个重复博弈的过程,所以基于长期交往的策略考虑,价格卡特尔的参与者也倾向于合作而不是因暂时的风险利润而导致合作关系的分崩离析。(3)行业协会有助于降低价格卡特尔的运作成木,提高卡特尔的稳定有效性。尽管价格卡特尔的成员大多是同业竞争者,但是他们之间的具体情况也是千差万别的,在同类产品中,不同的规格、质地、档次、性能、外观等等也各有并界,因此构建一个稳定有效的价格卡特尔同盟,就需耍多层次、多方位的协商谈判,这个过程是繁杂的也经常是漫长的,单个企业的发起和倡导就更加难以实现。而行业协会充当了常设机构的效能,在企业构建价格卡特尔的运作中,推动竞争之间的沟通和妥协,可以极大的降低合作成本。另外,行业协会现有的机构设置、人力物力,开展常规性的信息交流,以行业调查的名义对成员企业进行检杳和审计,也可以降低价格卡特尔的监督成本,并对成员的欺骗和背叛行为起到震慑作用。(4)行业协会有助于提高市场壁垒,阻断非卡特尔成员的破坏。行业协会介入和倡导的价格卡特尔同盟集结了占据本行业相当多数市场份额的企业会员,例如温州等地的诸多行业协会,几乎汇集了本行业全部的企业,灯具、服装、烟具、鞋帽等行业会员覆盖率几乎达到100%。市场集中度止是价格卡特尔能否有效的关键因素,因为价格卡特尔成员所占据的市场份额越高,对抗新进入者的实力就越显示其优势。同时,行业协会利用其专业性强,更具权威性等优势,制定行业标准或者认证程序,虽然也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注,但往往其动机却是排挤限制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2、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行为的危害效应市场经济的根本特征就是竞争。竞争因索中最核心、最重要的就是价格竞争,所以同业竞争者一旦实行价格卡特尔,将同行业同类商品固定或维持到一个相同价格,则竞争者之间不再存在价格上的竞争,这样会对市场竞争秩序产生恶劣影响。首先,生产效率高的企业在价格卡特尔的束缚卜:不能门主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价格占领更多的市场。但是,在价格卡特尔的“庇护7',它并不会因此失去原有的市场机会,所以企业的利润并不会受到太大影响,可改进技术、提高企业创新力的激励效果却受到了大大的抑制,\n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不利于行业经济整体素质和实力的提升。其次,生产效率低的企业,由丁其生产成本高,为了保证合理的利润,其售岀的产品的价格就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是很容易被淘汰的。但是由于价格卡特尔的保护,这类成员企业不但没有被淘汰,甚至取得了更高的利润,这违反了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止常规律。第三,价格卡特尔固定价格,攫取超额的利润,并非是因为提高生产率、改进技术的结果,这种超额利润造成的损失,最终还是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而且,这种对产品价格的固定,使消费者丧失了价格比较的自由选择权。以上论述表明价格卡特尔在市场竞争中存在的危害性,但单纯的价格卡特尔在实践中可能会因为卡特尔成员企业Z间的欺骗和背叛终归瓦解,而行业协会介入和主导的价格卡特尔所产生的危害效应才更加严重和稳定冇效。3.1.2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的法律规制近年来,曲于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所产生的效应更具有稳定性和有效性,各国立法者和反垄断执行机构也给予高度的重视,以美国和日本为例:1、美国对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的法律规制美国规制限制竞争协议的基本法律依据是《谢尔曼法》第1条。①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由于对条文解释的分歧,在实践中形成了两种判断限制竞争协议是否违法的标准,即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由于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其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卡特尔的规定并不十分详细,所以在关于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的规制中,美国的判例担任了主要的角色。美国法院对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行为最早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其发端于跨密苏里案Trans-MissouriFreightAssn.(1897),②该案被告是18家控制密西西比河以西铁路运输的公司组成的跨密苏里铁路运输协会,该协会成立的口的是在铁路沿线征收统一运费。政府依据《谢尔曼法》对该协会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解散协会。被告提出了成立协会并进行限制是具备合理性的辩称,一审二审均判被告眺诉。最终,最高院拒绝了被告的辩称,①谢尔曼法笫1条:“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用來限制州际间、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UnitedStatesv.Trans-MissouriFreightAssn.,166U.S.290(1897)认为不论是否具有合理性,只耍存在固定价格的行为,无论是提高价格还是降低价格,都应该是禁止和限制的。而合理原则是指某些行为对竞争的损害具冇模糊性和不确定\n性,其危害的有无与大小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对其违法性进行判断、认定时,不仅耍确定行为本身的客观存在,而且述耍考虑行为的意图、行为的方式及行为的后杲等多方面因素“只有通过综合分析,确实证明该行为对竞争造成实质性损害时,才能认定其违法,否则,便是合理的行为''①从近些年来美国的审判实践中看,裁决者对待此类案件也是小心翼翼,徘徊于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性原则Z间。事实上,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性原则也并非是截然对立的,因为在审判案件中,法院不是仅从原则的适用出发考虑案情,而是从案情本身和相关证据出发考虑适用问题,力争在具体案例中,给予一个公止的判决,这和司法界、法官的司法价值和理念有关联。基于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是应该兼顾的价值理念,对价格卡尔特案件的裁决,一般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法院也越來越多的考虑、分析具体情形和事实。2、FI本行业价格卡特尔的法律规制根据日本公正交易贸易委员(JFTC)的资料统计,口本在上个世纪下半叶,提起的涉及反垄断的案件中,半数左右都与行业协会有关。在日本的反垄断法中,行业协会被称作“事业人团体二日木的《禁止垄断法》第3条,“事业人不得进行私人垄断和不止当的交易限制。”其中“不正当的交易限制”是指事业人通过与其他的事业人共同决定价格等相互制约或共同进行事业活动,在一定领域中,实质性的限制了竞争的行为。②而“实质性的限制小却是一个模糊概念,这为许多具有限制竞争形式的企业行为提供了豁免的可能,例如,不具备规模实力和市场占有率的企业Z间的固定价格,可能将不被认为是价格卡特尔的行为。□本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的反垄断法规制,主要有两大方面值得借鉴:(1)立法方面的规定较为全面。日本的反垄断法,既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行为做出了一般性的规定,又由公平交易委员会在立法的基础上制定了事业人团体指导方针。(2)FI本法律对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的违法性评定标准没有美国那么严苛,并且证明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卡特尔行为,需要严格的审核程序一般包描三个步骤:笫一是证①吕明瑜:《竞争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89页哆[日]铃木满武晋伟,王玉辉译日本反垄断法解说河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3页\n明行业协会成员共同决定实施了其单个本人不可能完成的事项;二是证明卡特尔成员实际上不得不遵守这一计划;三是需要证明被告的行为对竞争具有可证实的影响。①3.1.3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的立法现状及完善建议1、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的主要表现形式我国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各个省份和地区出现了很多行业协会经营者订立价格卡特尔协议、限制产品数量或销售数量的卡特尔行为:1988年太原三家最大的彩色扩印企业以“恳谈会”名义召集全市该行业企业协调价格,上涨彩扩价格;1998年国经贸委决定在玻璃、水泥、农用车等21个行业实行行业自律价;2001年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和海宝玉石协会召集13家企业商议门律价,两年后上海黄金饰品协会又出台办法,要求会员单位及非会员单位都要在每周定期公布的黄金基准价范围内选择本企业饰品价格;2006年杭州驾驶员培训协会召集82家会员和相关单位一致决定,在本市实行驾驶员培训统一收费。除了以上典型事例以外,述有更多媒体报道或没有被报道的各种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行为存在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由于我们政府、社会公众长期以來对价格卡特尔的表现发现不够及时,对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危害认识不足,所以大量的打着各种名义的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的行为才会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分析我国各种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案例,可以归纳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区别于他国的典型表现形式:(1)政府主导型。我国行业协会主导下的价格卡特尔行为大多是在政府的鼓励和推动下展开的,这种在政府主导下实施的所谓行业自律价,是一种典型的价格卡特尔。除国家层面存在这种鼓励和推动价格卡特尔行为以外,许多地方政府或者部门仍不时地公开宣扬其至出而组织卡特尔。(2)行业协会规章型。行业协会制定协会章程、行为规范、惩罚规则和争端解决规则等保证其构建和运作的规范、有序,并对会员产生一定约束力其屮最为重要的就是协会章程。虽然行业协会的章程一般要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核,但是由于政府部门的专业性不强以及行业协会自身对价格卡特尔的危害性认识不够,章程中往往存在价格卡特尔的相关条款和指导。并11一经政府部门审核通过,这种章程内容下的价格卡特尔似乎就是合法可行的了。(3)行业协会决议型。这是最常见的一种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形式,行业协会作\n为组织者,以“恳谈会杯协调会,'等各种形式倡议、协调、组织会员进行谈判磋商。卡特尔同盟一旦成立后,述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监督指导,组织成员间加强交流沟通,防止欺骗和背叛行为。(4)成员自主发起型。这种类型的价格卡特尔往往是首先由几个大企业牵头发起,召集本行业成员积极参加,在这个过程中经常也是掺杂了行业协会的指导和介入。例如2007年方便面集体涨价事件。2、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的立法空口和缺陷国外大多是通过反垄断法实现对价格卡特尔的规制,而我国当前主要是《反垄断法》第13、16条和《价格法》第14条第一款作出的规定,同吋国家发改委作为反垄断执行机构先后颁布了《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和《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对价格垄断行为的行政执法提供更为细致明确的指导。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反映的立法和法律构建的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而:(1)缺乏针对性。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的表现多种多样,并却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同时价某些格卡特尔行为对社会竞争环境的利弊影响效果不一,具有特殊性,所以,《反垄断法》第16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木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木章禁止的垄断行为”和《价格法》第17条“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规定的过于抽象和粗疏。在具体实践中,各地只能通过地方性法规加以弥补,但这是远远不够的。(2)法律责任不明确。法律责任的确立是实现权利义务的有效保障,我国现行法律屮对行业协会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内容规定的甚少,《反垄断法》虽有所涉及即第46条“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但规定的非常单薄,而《价格法》并无关于行业协会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在这一点上连地方性法规都接近于空白,这也使当年方便面协会集体涨价事端的惩罚上无据可循。(3)程序规范不完善。口前几乎所有关于行业协会的法律法规,都欠缺程序性的规定,这使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行为规制过程中无法找到合理性的的评判标准。3、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法律规制基木立法思路和理念首先,曲于我国政府主导型的限制竞争特点,在反垄断上,政府既是垄断立法的推动者,又是反垄断执法者,并且受到屮国长期全面计划经济的影响,政府有时候也是限制竞争的罪魁祸首。在我国,卡特尔并不仅仅是经济发展的自然现象,“我国出现的许多\n卡特尔与政府关系密切,表现最为突出的是有关政府部门通过行业协会推行的行业自律价格,从形式上看,推行行业自律价是行业自律行为,实质上,行业自律价的推行可以说是政府干预的产物”①因此,政府应明确自己的定位,遵循市场运行规律,尊重价值规律,履行好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的职能,而不能运用行政强制指令干预经济;同时政府也应处理好与行业协会的关系,行业协会在承担一部分政府职能的同时,不能依仗政府的的部分授权,滥用权力,限制竞争,政府对行业协会工作也是指导监督,而不能强制命令。其次,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是对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经济利益的极大损害,如果可以认定卡特尔的行为在一定交易领域内具有实质性的限制竞争的效果,就应认定为违法。这里面有两个概念需要厘清,一是“一定交易领域二笔者建议借鉴“相关市场"的概念,从市场和地理两个方而在个案中进行分析;二是“实质性的限制竞争的效果”,这可以借鉴美国的司法理念,适用本身违法原则为主,合理性原则为辅的判断标准和理念來解决。再次,行业协会作为一个特殊的非营利性组织,除了协调本行业成员的经济活动和经济利益外,述承载着很多政府授权的职能以及其他社会功能,所以,在这个前捉下的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如果是基于公益或者社会效益,即便存在限制竞争的危险、造成了实质性损害,也应在一定程度上予以豁免。3.2我国行业协会信息交换的法律规制3.2.1行业协会信息交换的利弊分析现代社会是信息的社会。信息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资源,信息的不完全,不对称是造成市场不完全和资源配置无效率的重要原因。②而行业协会作为同行业互益性组织,其运作和制度有助于减少企业的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增强协会成员团体实力,实现成员利益最大化。但是,行业协会也在成员企业提供信息交换平台的同时,对企业间价格、生产量、销售量等信息进行了通报,容易在行业协会内部成员间形成价格同盟或诱导企业成员采取协同一致的其他行为,因此,信息交换也会导致限制竞争的效果。1、行业协会信息交换的优势功能(1)促进行业协会成员信息共享,降低成员信息搜索成本信息是重耍的市场资源,而信息的获取往往需耍大量的花费,单个企业运作时,就\n需要承担巨大的成木支出,并且同行业企业间还可能因为没有共同平台,在一些原木可以公开获取的信息资源上重复支付成本,不但给企业造成成本压力,也使社会资源造成的浪费。而行业协会的信息交换就为行业成员间提供了资源共享的平台,这可以将庞大的信息获取费用分摊到各个成员之上,保证成员用最低的搜索成本,获取较高的信息价值。(1)减少行业协会的管制失败行业协会承载着政府授权、或行业成员让渡而负冇的市场管制的权利,而被管制者即是行业内的企业成员,被管制者常常利用信息优势对管制者进行蒙蔽,行业协会的监管和管制容易却反针对性和实效性。(2)增进消费者福祉行业协会的标准化认定和认证等信息的交换和公布,不仅节省了成员企业的搜索成木,也给消费者知晓商品的质量水平提供了依据和指标。行业协会对不合格成员产品的披露和曝光,也给消费者提出了警示。2、行业协会信息交换的弊端及其途径波斯纳曾指岀,竞争者有动力采取所有必须的预先措施去协调他们的定价,但不会对它们的售价达成协议,最重要的措施是交换每个卖家口前售价多少,最近售价多少,或者将来打算售价多少的信息,这种交换可以促成共谋。①因此,信息交换也成为限制竞争的一种隐含方式,特别是信息交换最可能导致价格卡特尔行为,但由于信息交换的普遍存在性和特殊性,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限制竞争的方式予以研究。行业宓会信息交换的途径一般有两种:(1)一种行业协会信息交换是由行业协会牵头或由行业协会为成员搭建信息交换平台来进行的。这种方式是由行业协会出面收集价格、产量、收益等相关因素信息,或①[美]理查徳A.波纳斯:《反托拉斯法》,孙秋宁译,中国政法大学岀版社2003年版,第112页者由行业协会通过网站、电了系统或者出版物的形式公布成员间各种市场信息,这样行业协会成员之间对成本、价格等信息随时掌握,成员之间价格上涨价、降价及时跟进,容易形成价格趋同,损害竞争。(2)另一种行业协会信息交换的方式是由成员企业之间共谋未來商业计划或者互派职员进行学习交流的方式來进行的。未來商业计划的公布往往是大企业率先进行的,牵头企业对未來商业计划公布或共谋,可以使其它同行企业适时调整口己的生产和项目计划,即使并未在短期内形成价格上的趋同和跟进,但是产品生产和金业发展计划的调\n整战略,最终也会从产品质量或市场价格等反面显现出來一致性,这也是会产生反竞争的不良效应;行业协会互派职员彼此学习借鉴,对行业企业成员的综合水平的提高有所帮助,但实践中的直接目的更是通过互和交换形成直接的共谋勾结渠道,以形成事实上的卡特尔。3.2.2我国行业协会信息交换法律规制的缺陷和不足1、关于行业协会信息交换的法律规定空缺早期颁布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仅对行业协会的成立条件、功能、内部运作做了相关规定,我国现行法律中,除了《反垄断法》《价格法》有零星关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外,没有一部关丁专门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更没有一款关于行业协会信息交换方面的法条,因此立法上是极大的空片,在当前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频出,且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的情势下,急需填补立法空白。2、行业协会信息交换责任主体不明确《反垄断法》46条只规定了行业协会组织了限制竞争的行为,对行业协会进行处罚,但并没有对成员企业的违法责任承担问题作出规定,我国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法律责任的规定也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尽管反垄断执法机构新颁布的两个规定中提到,行业协会组织行业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的将依照反垄断法第46条和第49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行业协会违法实行团体和经营者的双罚制。3、行业协会信息交换豁免制度缺失美国除了“本身违法原则”外,还通过判例形成了“合理性原则二日本的《反限制竞争法》中也特别规定了豁免制度。而我国的《反垄断法》第15条虽也规定豁免的情形,但其主体是针对的“经营者”而不是行业协会,因此我国关于行业协会的豁免制度尚属空口。3.2.3我国行业协会信息交换的制度设计1、各国行业协会信息交换的法律规制各不相同,都是在立足于木国国情和社会现实的基础上制定立法对策。因此,我国的行业协会信息交换制度设计也应该立足于本土经济现状,制定合理的立法规制,笔者建议,基于当前的我国国情,行业协会信息交换\n的制度设计宜宽不宜严,个中原因如门(1)适应信息高速发达的全球大背景。我国当前面临“信息大爆炸叩勺时代,各个国家,各个行业,信息大量产生并稍纵即逝,信息掌控的全面、及时、有效对于一个金业的竞争中的成败尤为重要。行业内信息的收集和反馈,对于单个企业获取和发掘來讲,显得庞杂和繁重,这就需要企业间的合作和交流。而行业协会为企业收集信息,提供了平台、拓宽了渠道,为企业在信息时代获取主动地位捉供了支持。(2)适应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阶段需要。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各个行业内部大量的中小企业是主力军,同行业与发达国家相比实力较弱,还有很大差距,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Z后,劣势更加明显。为了保护民族工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与国外涌入的大企业抗衡,有必要支持行业协会信息交换,团结行业内部成员抵抗来自外资的冲击力。(3)壮大市民社会的需要。行业协会作为市民社会的基础力量,是沟通企业和政府的桥梁。作为民间组织的行业协会通过吸纳成员,增强了市民社会的凝聚力。而行业协会通过免费或者较低收费的向行业成员提供信息交换,正是吸引成员企业加入协会的动因之一。2、在上述制度设计理念的前提下,笔者对我国行业协会信息交换的制度设计有以F构想:(1)由行业协会牵头进行的信息交换原则上应当认定合法有效,但如果行业协会因此而明文强制每个成员固定价格,那么则可认定为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行为予以规制。如行业协会没有明文要求,而是成员企业自发价格趋同,则可以合理性原则为基准进行评判。(2)企业公布商业计划的行为,要视企业市场占有率和未来商业计划对消费者权\n益的损益具体问题貝体分析,如杲是小企业或不占市场绝对优势的企业一般不构成限制竞争,可不视为违法,而如果是大企业,其商业计划在商品质地、价格等方面有利于消费者,也不应视为违法,但若以提高价格、限制产品产量销售量为目的的计划,则应定性为限制竞争的共谋举动。(3)行业协会编辑价格指南的行为,如果是明文强制指导价格的,则应定性为限制竞争行为,这属于订立价格同盟的指导行为;如价格存在一定幅度或不具有任何强制性,则不应认定为违法,应视相关证据区别对待。(4)行业协会成员企业之间志愿互派交流不应视为违法,但是对于董事之间的交叉任职情况应在职责、权力上做细化的限制。3.3我国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的法律规制集体抵制行为在限制竞争方面对市场竞争的威胁,仅次于价格卡特尔,并且在我国已初见端倪并有蔓延之势。然而对于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的规制,从理论上研究还不够到位,在实践中,执法机关对于集体抵制行为也没有应对的依据。美国在各国中研究集体抵制行为是较早和全面的,美国最高法院也认为“在对集体抵制使用本身为法院则时,其范围和操作比任何其他方面的本身违法原则更为复杂雹①3.3.1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的基本范畴和特点1、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的概念和范围行业协会的集体抵制行为是指行业协会拒绝与第三方进行交易的情形。集体抵制一词的使用起源于1880年一个针对英国籍的房产经纪人在爱尔兰被拒绝为其提供租房交易的案件。根据《布莱克法律大字典》的解释,集体抵制包括两种类型:一是集中性的拒绝交易,即两个或两个以上更多的交易者拒绝与第三方进行交易;第二种类型的集体抵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争者拒绝与某交易者进行交易,除非该交易者限制它本身与抵制者的竞争者进行的交易。②而关于行业宓会的集体抵制行为,由丁其行业成员是和相关行业的产品和服务相联系的,所以行业协会的集体抵制不仅包括行业协会主导和决定的、对成员企业的集体抵制惩罚或者对非成员企业的共同抵制情形,而11也涵盖了协会联合其他处于不同生产或\n流通阶段的企业或者协会共同对冃标对象进行抵制的情形。因此其范围更加宽泛。2、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的特点在行业协会的条件下,集体抵制行为除了具备条件性、依附性、和复杂性之外还具有一些特殊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而(1)行业协会集体抵制更具有有效性。集体抵制作为一种集体行动,有了行业协会这样一个常规化组织者來组织完成,行业协会凭借其市场威信和号召力组织行业协会成员从事集体行为,则行动力更加有效。并且在行业协会的主导和介入下,协会成员一般不敢轻易背叛和欺骗,否则就会被贴上异C的标签。(2)行业协会集体抵制的市场威慑力更大。行业协会一般都聚集了所在区域行业内的大部分成员更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市场支配能力,例如温州鞋革、烟草、灯饰、服装等行业协会几乎覆盖了全行业100%的企业。①所以如果行业协会组织成员集体抵制,所带來的限制竞争的效果被抵制的市场相对人來说,威慑力更强,同时对竞争机制的损害也更大。(3)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手段具有多样性。行业协会作为互益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其实施集体抵制行为的时候注意隐蔽门己的目的和动机,常常采用很多巧立名口的形式来完成,比如利用其在消费者心口屮的权威性号召消费者参加对某种产品的抵制,或者通过市场认证或其他排名、评比等方式对非协会会员进行抵制。(4)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具有两面性。行业协会作为行业具有市场规制权的组织,具备一定的惩罚权,其在惩罚某个成员企业或非成员企业的方式上,可以采用集体抵制来完成,从这个角度上来讲,是正当的;但是,集体抵制仍然是一种反竞争的行为方式,所以,其不合理性也在经济生活中比比皆是。3.3.2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的正负效应“集体抵制是一个特殊的包括多种行为的综合体",所以,集体抵制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也有正反两个方面的效应。1、行业协会集体抵制的正效应分析(1)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有助于提高集体行动的有效性。行业协会是一个集体组织,在其运转过程中会组织运作各种集体行动,而对于一个©余晖等:《行业协会及其在中国的发展:理论与案例》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年版第10页26\n集体行动而言,最大的威胁就是來□于成员的欺骗背叛和“搭便车”现象。“搭便车"是指某些人或者某些团体在不付岀任何代价(成本)的情况下从别人或社会获得好处(收益)的行为。①行业协会对这类搭便车的企业实行抵制,则可以视为是“选择性激丿劝广的一种方式,在相当程度上,保证行业协会集体行动的有效完成。同时,行业协会集体抵制也有助于提高行业协会的门身组织效率和运作绩效。(2)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有利于促进经济效率的捉高。一方面,在一些垂直经济关系的交易中,一些中小企业联合起来集体抵制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可以增强中小企业的谈判实力,平衡双方经济利益,促进公平交易。另一方面,行业协会作为行业成员经济利益的协调者,其运作效率关系到行业协会经济功能的实现,行业协会集体抵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行业协会的组织效率和运作绩效,间接的促进了整个经济效率。(3)行业协会集体抵制有利于增进社会公益。行业协会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并且行业协会实施集体抵制的目的也具有多重性,比如政治原因,或者保护公共坏境等原因。在美国,ClaiborneHardwarey—案中,美国最高院认为民权组织对一个实行种族歧视的商人进行集体抵制,就是对言论门由的保护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2、行业协会集体抵制的负效应分析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给社会经济带來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会带來许多负面效应,因为集体抵制,毕竟是反竞争的一种表现形式,这也正是各国反垄断法对其进行规制的原因。(1)行业协会的集体抵制损害了市场竞争机制。“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属性、主要优点和发展动力,要发展市场经济必须促进和维系市场自由竞争,而要实现这一点,最根木的在于赋予和保障市场自由竞争。飞行业协会的集体抵制均是在一定程度上行业竞争者的抵制,以此限制市场竞争者的数量,减少或约束了市场竞争的参加者,抑制了竞争,不利丁竞争绩效的充分实现,这与市场竞争的基本原理相违背,同时也容易岀现一些违法的集体同盟。(2)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强化了行业协会对市场竞争的危害性和有效性。如前①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年版,第61页②邱本著:《自山竞争与秩序调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X)1年出版,第364页。\n所述,行业协会集体抵制经常是针对行业协会成员的欺骗和背叛行为的,如杲行业协会主导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那么集体抵制对“背叛者''的惩戒反倒加重了违法行为的危害性。(3)行业协会的集体抵制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按照经济学理论,充分的市场竞争是有助于消费者消费者利益的,参与竞争的同行业经营者越多,消费者的选择范围就越大,选择权的实现效果就越好。而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作为一种限制竞争的表现,直接或间接的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综上所述,行业协会集体抵制具有正负两面的效应,对于集体抵制的法律规制的制定和完善,就必须根据各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促进和限制中寻求合理有效的平衡点。3.3.3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的法律现状及完善1、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來,我国大量的行业协会集体抵制的事件被媒体关注和曝光,此处不一一列举,但是针对行业协会集体抵制的法律制度却显得十分单薄。(1)《反垄断法》与行业协会集体抵制《反垄断法》第13条将联合抵制作为垄断协议的一种进行规制,但是这远远不够精准和细致。对于行业协会的集体抵制行为,必须在行业协会口治止效应和集体抵制的反限制竞争的负效应中寻求合理的平衡点,所以,《反垄断法》仅将其作为垄断协议的一种,并II并未考虑行业协会主导下的集体抵制的特殊性,是缺乏精准分析和考量的。(2)《价格法》与行业协会集体抵制我国的《价格法》在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亥法屮的规定可以适用于针对行业协会价格实施的集体抵制行为,但是,实践中行业协会集体抵制的行为往往并不具备操作或者歧视价格的目的,例如,以惩戒和震慑“叛逆'咸员或非成员的集体抵制行为。所以《价格法》对行业I■办会集体抵制的规定是难以为实践提供完整的标准和依据的。(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行业协会集体抵制曾有学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弥补行业协会集体抵制法律制度的缺失,\n这是缺乏理论依据的。《消法》并非反垄断法的渊源之一,规制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消费者权益,但是其根木口的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而并不是把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4)《反不正当竞争法》与行业协会集体抵制我国的《反不止当竞争法》出台的时候,《反垄断法》还没有出现,所以《反不止当竞争法》中的十一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其中五项可以认为是反垄断的条款。但是逐条梳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行为与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的规制挂靠起來未免有些牵强。2、我国行业协会集体抵制的立法思路和完善建议综上所述,尽管这些散列的经济法律法规中有关于行业协会集体抵制法律规制的影子,但是要想实现对这一行为的规制是远远不够的,通过现冇法条规制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也是勉强之举,因此迫切需要捋顺对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的立法思路,构建合理完善的规章和制度。(1)基于行业协会集体抵制的正负效应,我们可以把它分为商业性的集体抵制和非商业性的集体抵制。对非商业性的集体抵制,由于其并不具有反竞争的口的和动机,或者其目的和动机可以被豁免,因此可以不属于反垄断法调整的范围。我们应当根据行为的R的对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进行一个区分,即将其分为商业性的集体抵制和非商业性的集体抵制。进行这一区分的必耍性在于,如果协会的行为属于非商业性的集体抵制类型,则其实施并非是基于商业或者是经济利益的考虑,而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利益或者政治性的n的,所以并不属于反垄断法调整的范围或者应当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这一点在美国关于集体抵制的制度设计中也是得到了确认,其正当性在我们看来主要在于,虽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的自治性组织,应当将成员共同利益的实现为目的,但同时作为市民社会的基础性力量,行业协会也应当担负起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从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过程來看,制定伦理规则、承担社会责任一直是行业协会的重要表征,而社会责任的规定及履行也一直是我国行业协会发展的优良传统。然而审视当下之现实,行业协会社会责任的履行不足是我国行业协会一个普遍的重要缺失。所以,如果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的安排旨在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不仅不应被反垄断法认定为违法,而且还应当得到社会的侣导和支持。(2)基于行业协会集体抵制的止负效应,对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应以合理性原则为主。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虽然具有反竞争的效果,但是常常具备一定的合理性,例如\n对行业协会成员的惩罚和震慑,因此基丁合理性原则,可以对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审慎的进行耕免。适用合理性原则主耍考虑以卜•两个因素:具体而言,决定这一合理原则分析的主要理由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是为了防范行业协会集体行动中成员企业的搭便车行为;其二是为了协会正常运作的需要。作为行业协会的成员,他们之所以加入协会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能够实现一些单一企业所难以实现的FI标或利益,所以行业协会必然存在着全体成员共同的利益基础,一旦由于某些成员的行为而导致协会的根本利益难以实现,危及协会的存在基础,则协会应当有对其进行惩罚的权力,否则行业协会的口治无从谈起;其三,行业协会对其成员企业的集体抵制有时也是基于经济效率的考虑。行业协会的集体行动安排对于提高经济效率而言冇着重要的意义,所以如果是岀于对整体效率的维护而进行的集体抵制行为,反垄断法也不应当直接将其认定为本身违法。虽然行业协会对其成员施以集体抵制存在着上述合理性,但这一非法律惩罚对成员企业而言毕竞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处罚措施,所以协会的决议应当受到必耍性的限制,即如杲达到同样的口的存在着一种对于竞争秩序影响更小的可替代性措施,则行业协会不应以上述合理性为由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换言之,行业协会基于管理行为所授予的合法权力应当被审慎地行使,不得超过实现目的所必耍的范围。然而,如果仅仅依靠协会自觉性的力量显然并不能完全避免这一合法权力被独断恣意地行使,所以在行业协会的集体抵制案件屮预设保障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理由在于通过正当程序的分化,可以减少一些限制数量口的的反竞争行为形成的机会,同时对一些并无恶意破坏竞争的行为也有补救的效果,所以从整体而言程序保障对于竞争过程的维护,经济效率的增长显然具有积极的效果。同时,通过程序保障为司法审查捉供的事实基础也可以促进司法效率。总Z,诚如季卫东先生所指岀,“通过中立性的程序來重建社会共识、整顿竞争秩序,既是过去实践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今后改革深化的重要前提。"3.4我国行业协会标准化认证行为的法律规制标准化主要是对科学、技术与经济领域内重复使用的问题给解决方法的活动,其目的在于获得最佳秩序。一般说,包括制定、发布与实施标准的过程。①行业标准化认证工作主要是政府职能的一部分,但基于行业协会的权威性、知识性和专业性的优势,各国相继将此项政府职能社会化,由行业协会来承担。但行业协会存在追求行业成员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因此在承担标准化认证过程屮便极有可能以此从事限制竞争,损害同行竞争者或消费者利益的行为。3.4.1行业协会标准化认证行为的正负效应\n1、标准化认证的积极效应(1)对于消费者而言,标准化有利丁首先保障消费者安全权,为消费者捉供生活方便。亚当斯密曾经指出:消费是一切生产的唯一目的,生产者的利益,只有在能促进消费者的利益时,才应加以注意。②曲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索的影响,消费者在消费过程屮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安全权和健康权会收到产品质量不合格等因素的威胁,因此,国家或者行业协会制定标准化,为消费者捉供客观的指南和向导,进而确保消费者的安全权得以保护。同时,标准化的制定,为消费者选择相关产品时提供了依据和对照,使消费者在购买时不至于仅仅依赖对产品生产者的信赖,而是关注产品本身的标准等级和分类。(2)对于生产者而言,标准化有利于促进竞争,提高生产者的经济效益。通过标准化的制定,淘汰了一些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生产者,减少劣质厂家在市场中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可能,同时,行业协会制定标准化,减轻了消费者选择商品时的顾虑和压力,刺激了消费,有利于增加市场供给需要。行业企业在同一标准化的指引下安排生产,流水工序统一,提高生产效率,也刺激企业提高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加大了企业革新技术的可能性。2、标准化认证的消极效应标准化是一把双刃剑,在给经济带來积极效应的同时,也会带來负面效应,(1)对消费者而言,标准化认证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及其生产者排除在市场之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该行业产品的规格和档次,但是不乏存在一些消费者,由于个体特殊原因,对这类商品有需求,因此,这也就等丁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同时,行业协①转引自李昌麒主编:《产品质量法学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2页。②[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郭大力。王亚楠译,商务印书馆1974年,第227页\n会在制定标准化过程中,基于门我利益的考虑,为了行业内部企业成员利益的最大化,可能会夸人一些并不重要的标准指标,或者过分强调标准化和非标准化的优势和劣势,这样可能会误导消费者在选择商品屮对非标准化产品或服务排斥和抵制。(2)对于生产者而言,一方面,标准化也有阻碍技术革新的可能性。因为标准一旦确立,作为生产者都希望门己现已有的较高标准模式不要被打破,这样就束缚了该行业生产者研发新产品的动力和决心;另一方面,标准化也可能导致形成价格垄断,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标准化可能导致生产者在原材料和制作工艺上趋同,其成本趋同的趋同就会导致价格的一致,从而形成价格卡特尔的局面。并且,通过制定标准化,淘汰了不合格的厂商,设置了新的市场壁垒,降低了竞争的可能性,也会导致限制竞争效果的出现。3.4.2我国行业协会标准化限制竞争的法律规制随着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行业协会标准化问题也显露头角,尽管述没有像前述几种形式那么显著,但实践中因标准化而产生的冲突也不近少数,因此我们也应该提早从法律制度上,对行业协会标准化对市场竞争产生的限制效应予以遏制。此处笔者有若干构想:1、将标准化制定权曲国家转为行业协会主导。当前我国的标准化制定管理权是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的统一管理模式,但是在实践中,往往是各地国家机关将标准化制定的任务交给某些牵头企业进行,国家的审批和通过成了形式化的过程,最终以国家制定的标准呈现给社会。将标准化制定权交给更加专业权威的行业协会,有利于设置更加全面和细化的行业标准,对厂家和消费者都有更加专业和公正合理的指引。2、建立多元化的标准体制如果产品只有一项标准,很容易阻碍革新,但是,如果在一项产品上的标准是多元的,而H标准的制定及认证又是开放性的,那么这样的标准设计便可容纳各种各样的产品,从而降低了标准对革新的阻碍作用。①3、减少标准化的数量,增加推荐性标准。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生产技术发展水平,设定和保留对消费者和相关公众的安全和健康的强制性标准是有必要的,特别是在食品药品等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重大民生领域。但是强制性标准过多,也会导致阻碍企业©鲁篱《标准化与反垄断问题研究》博士论文精粹2001年32\n技术革新,企业片面追求满足标准而不把注意力放到产品门身的质量和工艺提高上去。从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來看,除了必要的强制性标准的设定之外,设定推荐性标准是当前的主流。4、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制定标准的程序制度。制定行业协会标准化,需要制定和设置公止公开的程序,没有程序的公止就很难保证结果的公止。设置严格的程序,防止个别企业和个人操纵标准化工作,达到限制竞争的目的。笔者建议按以下程序进行和完善,首先,组织成立标准化制定项目组,有行业内专业人员组成,指定项目负责人,责任落实到人;其次,收集资料,编制工作方案,调查研究国内外技术成果和生产中的各种技术数据,以审慎制定强制性标准;最后,制定标准化草案,在行业内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备案和公告。\n第4章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认定及责任制度4.1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认定4.1.1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违法性判定原则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间的任何一利|合作都可能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但是如果对所有限制竞争的行为均予以禁止,则企业将无法通过合作取得任何进步和共赢,所以,当今各个国家对虽然具有一定限制竞争效果,但是对社会整体利益有一定积极影响的行为,采取宽容的态度予以对待.由于不同国家政治经济状况和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所采取的判定原则和标准不尽完全相同,但归纳起来无外乎两类做法:1、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这主要是美国在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违法性的认定标(1)本身违法原则美国法院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最早适用木身违法原则,其发端于跨密苏里案Trans-MissouriFreightAssn.(1897),该案被告是18家控制密西西比河以西铁路运输的公司组成的跨密苏里铁路运输I办会,该协会成立的目的是在铁路沿线征收统一运费。政府依据《谢尔曼法》对该协会提起诉讼,耍求法院解散协会。被告提出了成立协会并进行限制是具备合理性的辩称,一审二审均判被告胜诉。最终,最高院拒绝了被告的辩称,认为不论是否具有合理性,只要存在固定价格的行为,无论是提高价格还是降低价格,都应该是禁止和限制的。随后不久的JointTrafficAssn.案仍是一件铁路协会设置运费的案件,最高院乂一次拒绝了被告关于合理性的辩解。美国在《谢尔曼法》实施初期,对和关法条实行严格的文义解释,法院不能越权对国会的立法进行范围上的缩小解释,而是坚决的实行本身违法原则,否定合理性的辩解,认为合理性是可以随着情势的变化而变化的,没有固定的标准,而价格固定是保持不变的,运用本身违法原则,无需耗费物力财力调查各种经济市场信息,评判是否合理。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认定行业宓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使经营者在商业实践中容易得到准确的指示和预警,而且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也省去了经济分析和调查,避免浪费司法资源。但大部分学者认为对于价格卡特尔木身违法的确定最终是在Trenton\n一案中得以确定。①该案例表明,美国在《谢尔曼法》实施初期,对相关法条实行严格的文义解释,法院不能越权对国会的立法进行范围上的缩小解释,而是坚决的实行木身违法原则,否定合理性的辩解,认为合理性是可以随着情势的变化而变化的,没冇固定的标准,而价格固定是保持不变的,运用本身违法原则,无需耗费物力财力调杳各种经济市场信息,评判是否合理。(2)合理性原则。合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某些行为对竞争的损害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其危害的有无与大小往往受到多种因索的影响,在对其违法性进行判断、认定时,不仅要确定行为本身的客观存在,而II还要考虑行为的意图、行为的方式及行为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只有通过综合分析,确实证明该行为对竞争造成实质性损害时,才能认定其违法,否则,便是合理的行为雹合理性原则是在“芝加哥贸易案"中被确立下來的,该案涉及的芝加哥商会禁止成员在正常交易时间结束后,下一交易F1开始前进行在运谷物的交易。司法部对这一禁止性规定提起诉讼,认为其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的行为,下级法院也支持了司法部的诉讼,认为商会的这一规则是对商业的限制。但是最高法院却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认为商会的任何一个对商业的限制都要被禁止是不合理的,要分析其作出相关限制性规定的合理性以及产生的商业效果。最高院是遵循合理性原则的基础上,认为尽管商会的规则对竞争产生了一定的的限制,但其动机和直接目的并不是限制、压抑谷物交易,而是规范并促进竞争,因此,该规定并不违反《谢尔曼法》。合理性原则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对行业协会的行为本身的范围、目的、效果分析得更透彻和理智,定性也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是适用合理性原则可能一方面很难给金业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导,另一方面法院论证程序复杂,耗时耗力。从近些年來美国的审判实践中看,除了下列案件适用本身违法原则以外,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原则上使用合理原则:(1)价格固定协议(2)搭售安排(3)划分市场协议①卫生陶具制造行业协会由23家企业组成,共同占有全国约82%的市场份额。政府指控在成员间达成的限制价格和销售协议的II的是串谋产品的价格,违反了谢尔曼法。被告则辩称他们所固定的价格是合理的价格,对公众也没有什么损害,并且他们只是为了防止恶性竞争。最高法院认为,如果最终有效的话,每一个固定价格协议的目标和结果都是对一种竞争形式的取消。固定价格的权力,无论是否合理行使,都包含着控制市场的权力和制定恣意的、不介理价格的权力。最终最高法院判决,以任何实质性方式控制市场的固定价格协议都为《谢尔曼法》所禁止,无论协议所固定的价格是否合理。(4)联合抵制协议(5)转售价格维持①。\n2、一般禁止与豁免的除外和结合原则,这主要是德国、欧盟等国家为代表的主要国家和地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违法性的评定原则。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欧洲国家,特别是成文法国家,基于对成文立法的权威性的尊崇,在反垄断方而的立法思路也是主要由立法來确定的,这与美国这样的判例法国家中,由法官在具体案件中通过对案件本身的利益衡量和行为产生的社会效果來确认违法性标准是不同的。德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以法律的明文规定对违法性标准进行确定,在立法技术上,主要体现在法律规定了违法性行为的一般原则,然后,在此违法性标准的基础上,通过设立豁免或除外制度,来实现法律对实际利益的平衡。按照《欧共体条约》第81条的规定,认定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是否违法,首先满足四个条件:(1)有助于改进市场、销售产品、促进技术或者经济进步;(2)消费者能够获得相当程度的实惠;(3)对企业所进行了限制才得以达到上述目标;(4)在所涉及产品的领域内,行业协会没有排除竞争的可能性。②这可以认为是欧盟在行业协会限制竞争方面的豁免条件,当然,在使用豁免的同吋要考虑很多情况,比如,是否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是否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是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其实与美国的合理原则來作为评判标准有些异曲同工。从实质上讲,德国、欧盟等国家的做法和美国的“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并不完全排斥,有很多类似的地方。一般性禁止与豁免制度主要体现在立法阶段,但是,由于限制竞争行为的多样性和隐蔽性,立法不可能涵盖一些形态,也不可能只有孤立、单一的一个标准來评判所有行为,所以,在具体案件的利益平衡上,还是需要借鉴美国的“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性原则4.1.2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违法性认定的几点构想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形式多样,并且大多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在不同的国家,由丁国情和立法理念、法律渊源的不同,对各种形态的行业宓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需要a郑鹏程:《美国反垄断法“本身违法”和“合理法则”适用范围的探讨》,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10期②许光躍:《欧共体竞争法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X)6年版,第162页\n借鉴他国先进的立法理念和技术,更重耍的是结合我国的法律传统和司法实践构建适合我国的认定标准。1、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立法是规则确立的中心,判例虽然在实践中有一定的作用,但是述未成为官方正式的法律渊源,因此,对行业宓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标准判定,还是需耍通过立法來确定。所以,从立法环节上,确定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一般立法性标准,再通过豁免制度來明确法律的例外。2、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并且在实践中颇貝有隐蔽性,并II同样的行为在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实施的过程的效果也不一样。所以统一的制定法标准在多样性的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面前,就会显得难以操控,有相当的局限性。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建议可以采纳和借鉴美国的做法,“木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的运用上,在法律规定以外的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上,主要适用“合理原则覽3、在“木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的选择上,通观近年來美国等国家的案例,过去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的搭售、集体抵制等行为,现在也开始适用“合理性原则因此“合理性原则”是判定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违法性的一个总趋势,体现了对实质止义的追求。4、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判定标准,也可以借鉴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按照如下顺序判定,首先考量该行为的目的性,调查其目的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还是为了追求企业利益的赤裸裸的限制竞争FI的,如果是后者,则认定为违法。其次考量在实施限制竞争行为过程中是否降低到了最小限度,也就是所采取的限制竞争的手段是否合法、合理,如果并没有谨慎实施该行为,则认定为违法。最后,还要从行业协会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效果来看,即虽然行业协会实施了限制竞争行为,并造成了一定的负效应,但看其是否将这种负效应降低到了最低限度。如果负效应大于正效应,则认定为违法。4.2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责任制度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反垄断法》第46条规定了经营者和行业协会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责任承担仏这是我国现行法律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责任问题的规定,相《屮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46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而分之一以上而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力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37\n关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还未出台,从该条上看,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的主体和类型规定的笼统和粗疏,冇必要细化分析,以期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责任承担提供立法建议。4.2.1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责任主体我国行业协会作为集体组织,在其介入、主导或组织下的限制竞争的行为,尽管是以集体的名义实施的,但是实质上是由企业和个人作出的具体决策和实施,所以,追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中,对决策者和实施者的责任追究问题就显得不可回避。1、企业责任的确定行业协会作为非营利性互益组织,本身并不进行营利活动,其主导或组织的限制竞争行为,也主要是依靠企业或者成员来实施。就各国法律而言,均对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协会成员企业设定了一定的法律责任,但责任的性质并不相同,主要有以下两种:(1)补充连带责任。大多数国家的规定如此,例如: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执行欧共体条约第81条和82条竞争规则的1/2003号条例6第23条规定,根据成员企业的销售额对企业协会征收罚款时,如果企业协会无偿付能力,其有义务要求其成员企业分担这个罚款「'委员会在依上述第2项提出支付罚款的要求后,为了确保缴纳罚款的情况下,也可耍求在违法行为发生的市场上进行任何活动的任何成员企业缴纳罚款的差额。①(2)独立承担责任。日本《禁止垄断法》中规定,行业协会组织或主导的限制竞争行为将视行业协会所起的功能和作用决定是否将其判定为第一责任人,而多数情况下,行业协会和成员企业均在限制竞争行为中扮演了一定的角色,起到了相应的作用,因此对二者实行双罚制,行业协会和成员企业均受到制裁。2、个人责任的确定。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尽管表面上看是有组织的集体行动,但归根结底,也是由单个企业和个人酝酿发起的和实施的,因此发起人、实施人、参与人这些个人的责任承担也成为了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责任问题研究的重点。对于个人责任的承担,各个国家的反垄断法中都没有做明确的规定,但笔者认为,如杲作为行业宓会的领导或者决策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悄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行业协会违反木法规定,组织木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I-力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n©鲁篱《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责任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人,如杲明知该行为违法,仍然起到了一定的促成作用的,也应该让其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对其施以一定的罚金。3、行业协会决策机构的责任确定行业宓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实施决定,往往是通过行业宓会的议事机构、决策机构诸如理事会等机构作出的,因此,理事会是否也是责任主体的问题也值得商榷。但是行业协会作为一个口治性组织,理事会作出决议的过程是行业协会口治权行使的过程,如果对该机构追究责任,貌似与自治权的形式有冲突,但是笔者认为,有权利即有义务,有义务即有责任,按照责任自负的原则,这也是正当合理的。4.2.2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责任主体制度的设想基于以上对当前各国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责任主体制度的研究,对我国的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主体作如下分析:1、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中企业责任问题我国的《反垄断法》第46条虽然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责任问题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是,责任主体承担问题仍然非常模糊,从内容上看,我国反垄断法也是对行业协会主导下的限制竞争行为采取双罚制,也就是说,在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处罚上,行业宓会和协会成员企业都作为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我国的行业协会限制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罚是对行业协会和企业一并处罚,这可能会造成处罚力度过大,或者重复处罚Z嫌。笔者建议,在我国现阶段,市场竞争秩序尚未完善,市场经济相关法律制度也较匮乏的情况下,对我国的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罚不宜过宽过重,应保持谨慎的态度,以给行业协会和企业太大的心理压力,抑制了竞争。所以,笔者建议,我国应借鉴当前大多数国家的做法,采取补充性连带责任的立法体例,在责任承担上首先由行业协会承担,协会成员承担补充责任。2、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中个人责任问题组织的行为归根结底来自于个人的动机,组织的行为,归根结底是企业个人来实施,因此笔者认为,追究个人责任毋庸置疑。追究个人责任的正当性与我国当前行业协会运\n作的实践情形相符合,这是因为:(1)在我国,大量的行业协会实际上是被规模大、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控制的,因此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决议,往往是行业内部几大寡头企业谋合的结果,小企业在很可能只是不得已、被迫附和相应决议采取行动,所以,对这些限制行为的真止幕后策划者给予相应的处罚,使其成为相对独立的责任主体,也是追求实质公平正义的需要,并且对大小企业的责任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根据其在限制竞争屮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论处。(2)行业协会的内部负责人在行业协会作出各项决议时,有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我国的行业协会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没有和关的立法进行细化的指引,行业协会的负责人、决策者对行业协会作出的决议和指引,必须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否则会导致权力的滥用。从这个角度上讲,也应该设立个人惩罚机制。(3)行业协会作为一个行业的权威性组织,不仅在行业内部、而且在社会公众视野里都有一定的社会形象,其负有协调行业成员利益、促进行业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等等社会责任,因此,在行业协会因决策人员或策划者的过错,实施了限制竞争行为时,只从行业协会身上入手,而不设立个人责任承担机制,对行业协会的自身权威性上来,是极大的损伤。3、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中决策机构的责任问题由于行业协会的理事会等决策机构作出决策的过程是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国家法律对其设定责任承担的话,就会存在国家公权力过分干预行业自治权的冲突,但是作为决策机构,行业协会实施限制竞争行为时其也会有不能推脱的责任,因此,笔者建议,可以赋予行业协会主管机关强制性改组决策机构的权力,当然,这项权力的赋予和行使必须谨慎,只能是改组决策机构的权力,而不能任意解散,并H改组后重新建立仍耍尊重行业协会内部成员的民主权利。\n结语在市场经济国家,商业协会作为政府、市场之外的第三只力量,在市场经济发展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行业协会在协助政府协调行业经济、开拓国际市场、改善经济环境的等方而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行业协会的性质决定了其主观上具有限制竞争的动因,本文市场即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视角出发,对行业协会的性质、其限制竞争行为的动因和条件、以及行业协会限制竞争与行业协会口治权的关系进行了宏观分析。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并且在实践中隐蔽性极强,新的形式和名FI层出翻新,而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本身,就是对行业协会的自治权的滥用,所以,文章中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几种典型形式,特别是最普遍、最严重的价格卡特尔多加笔墨进行分析,重点对这些行为的止负效应进行了对比,目的是在违法性的判定标准上寻求止当合理的平衡点,对我国的价格卡特尔、信息交换、集体抵制、标准化认证的立法提岀了设计和构想。行业协会的违法性认定标准问题和责任主体确定问题是当前理论和实践的难点和重点,不仅是我国,当前各国的立法理论和实践做法都较为薄弱和模糊,本文对这两个问题作了试探性的研究和探讨,主耍是分析借鉴了国外的先进做法,对我国的法律构建提供几点建议。在一手资料占有有限的情况下,笔者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分析和设想还很多粗浅和不足之处,文中许多观点是归纳和吸收了本领域众多学者的基础上展开的,加入了自己的不成熟的见解和想法,也反映了本人理论功底和经济学的方面的知识的欠缺,在未来的学习和研究工作中,发奋继续完善。谨以此文,以期对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立法贡献微薄Z力。